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印发2012年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印发2012年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2.01.17•【文号】人社险中心函[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印发2012年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根据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精神和《关于印发2012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号)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2012年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2012年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要点2012年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总体思路和要求是: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会议部署,紧紧围绕健全和完善覆盖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以贯彻《社会保险法》和落实“十二五”规划为主线,进一步推进精确管理,做好重大改革政策实施的经办工作,全面施行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加强扩面征缴,确保各项待遇按规定发放和支付,大力推进标准化、信息化和专业化建设,优化和创新经办管理服务流程,丰富便民利民举措,强化社保基金管理,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一、深入贯彻《社会保险法》(一)抓好已出台配套法规的实施。
重点抓好《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等施行,抓紧修订经办操作规程和实施细则,及时研究解决实施中的问题,完善相关措施,确保实施到位。
(二)抓紧制定相关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加快起草和修订《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办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社会保险稽核办法》,争取在上半年出台实施。
企业职工退休职待遇核准流程.pdf

企业职工退休(职)待遇核准流程一、政策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二)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
(三)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
(四)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
(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发〔2006〕92号)。
二、办理机构各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三、工作流程(一)网上办理:1、已经审核完工龄的,用人单位(或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登陆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2、进入“网上办事大厅”,点击“社会保险申报”进入用户登录界面,凭用户名和密码登陆;3、进入“社保待遇”-企业养老-企业职工养老待遇申请,录入相关并按规定上传相关材料;4.职工参保信息及基本信息有疑点的,推送区(市)征缴部门确认;5、经办机构初、复审通过后,单位在网上打印《青岛市企业职工退休(退职)核准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退休人员发放养老金。
(二)窗口办理:1、已经审核完工龄的,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携带相关材料到参保所在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对不符合条件或资料不齐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2、职工参保信息及基本信息有疑点的,推送区(市)征缴部门确认;3、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初审,符合条件的,打印《青岛市企业职工退休(退职)核准表》;4、复审通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退休人员发放养老金。
四、工作时限即时办理。
五、归档材料(一)《青岛市企业职工退休(退职)核准表》。
(二)青岛市从业人员退休申请表。
流程图步骤材料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到参保所在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审核。
人社部发[2009]161号 新农保经办规程
![人社部发[2009]161号 新农保经办规程](https://img.taocdn.com/s3/m/2aa4d3215901020207409c6e.png)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为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的组织实施工作,规范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文件)确定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我部制定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
现印发你们,并就贯彻执行《规程》提出如下要求:一、充分认识加强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
制定和施行统一规范的经办规程,是确保新农保试点顺利实施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对于规范经办行为、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加快推进新农保信息系统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刻认识建立新农保制度的重大意义,深入了解新农保制度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深入了解新农保试点对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明确要求。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工作人员要充分认识统一和规范经办流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学习《规程》的各项内容,熟练掌握《规程》的具体要求。
要采取通俗易懂、灵活多样的形式,广泛宣传国家的新农保政策和经办规程的相关内容,对涉及农民参保缴费、待遇领取、关系转移、信息咨询等问题,要深入乡镇、村组,上门入户,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讲解,帮助农村居民增强参保意识,了解相关政策和主要业务流程,自觉配合和监督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落实。
二、准确把握《规程》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各地要以方便群众为着眼点,准确把握经办规程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规程》明确了参保登记、缴费申报、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关系转移接续、统计管理、内控与稽核、咨询公示及举报受理等业务环节的主要内容,规定了具体操作程序、标准和要求。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特殊人才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特殊人才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3.08.07•【字号】渝人社发〔2023〕52号•【施行日期】2023.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特殊人才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23〕5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党群工作部,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市级部门人事(干部)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人力资源)部门:现将《重庆市特殊人才职称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3年8月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四章评审方式第五章附则重庆市特殊人才职称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对特殊人才通过特殊方式进行评价,探索建立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重在业内和社会认可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努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人才环境,为重庆建设培养造就人才,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面落实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创新人才评价机制,破除论资排辈的思想观念,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资历、不唯论文,不拘一格选拔人才。
第三条特殊人才申报评审职称,注重实践和贡献,采取同行专家实名举荐与用人单位考核推荐相结合、答辩(考察)与专家评议相结合的评价方式,坚持在实践中识别人才、发现人才。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四条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中确有真才实学、能力和业绩突出、业内和社会认可的专业技术人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急难险重任务中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申报评审特殊人才职称,适用本办法。
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领取养老金前因病

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领取养老金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操作规范渝社险发[2014]77号按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领取养老金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110号,以下简称《通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文)规定,制定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领取养老金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待遇支付相关的操作规范,请遵照执行。
一、适用对象(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11年7月1日及其以后未领取养老金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
包括用人单位的参保职工和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
(二)按照渝府发…2008‟26号文件规定参加被征地农转非基本养老保险,2011年7月1日及其以后未领取养老待遇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人员。
二、支付标准(一)用人单位的参保职工、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被征地农转非中青年人员、被征地农转非接续缴费5年以上的“4050”人员、被征地农转非前已参加城保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支付标准如下:1. 丧葬补助金:按2000元的标准发放。
2. 抚恤金:按参保人员死亡前实际缴费年限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不满一年按一年算)支付一个月的抚恤金,最多不超过15个月。
3. 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
(二)被征地农转非没有接续缴费的“4050”人员,支付标准为:1. 丧葬补助金:按2000元的标准发放。
2. 按渝府发…2008‟26号文件规定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被征地农转非接续缴费不足5年的“4050”人员,支付标准如下:1. 丧葬补助金:按2000元的标准发放。
2. 按渝府发…2008‟26号文件规定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06.29•【字号】大人社发〔2012〕121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关于印发大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大人社发〔2012〕121号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单位:为做好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规范经办管理服务,现将《大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参保登记第三章保险费收缴第四章个人账户管理第五章待遇支付第六章关系转移接续第七章基金管理及稽核内控第八章附则大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规范和统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依据国家及省、市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由市及区市县两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具体经办、村委会(社区)新农保代办人员(以下简称“代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由各区市县行政部门指定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社区协理员或代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三条市级经办机构负责制定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负责全市新农保保险费收缴管理和城居保市内四区参保登记、保险费的收缴、基金管理、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经办工作;负责对全市各级经办机构的业务经办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及业务培训。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推进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静默认证”便民化若干措施》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推进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静默认证”便民化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7.20•【字号】赣人社字〔2021〕232号•【施行日期】2021.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推进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静默认证”便民化若干措施》的通知赣人社字〔2021〕232号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0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信息核实工作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20〕18号)等文件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江西省推进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静默认证”便民化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各地工作中形成的经验做法,请及时总结推广;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请示汇报。
联系人:省社保中心综合处袁伟华*************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7月20日江西省推进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静默认证”便民化若干措施为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进一步规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管理(以下简称“资格认证”),优化群众认证体验、提高认证服务便捷度,现提出如下措施:一、推广信息比对“静默认证”模式1.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加强资格认证全流程管理,提升资格认证规范化信息化水平。
2.实行以信息比对“静默认证”为主、人脸识别自助认证为辅,社会化服务现场认证为补充的认证模式,加快实现险种人员“全覆盖”,“寓认证于无形”“寓认证于服务”。
3.建立资格认证信息比对机制,省社保中心综合运用部级下发认证数据和省级获取外部共享数据,筛查核实领取待遇人员生存状态。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认定职工出生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4]265号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认定职工出生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4]265号](https://img.taocdn.com/s3/m/291ee52a3868011ca300a6c30c2259010202f319.png)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认定职工出生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04.12.14
施行日期2004.12.14
文号渝劳社办发[2004]265号
主题类别离退休人员管理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正文:
----------------------------------------------------------------------------------------------------------------------------------------------------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认定职工出生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4〕26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组织人事部,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近来,有部分区县反映《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中关于企业职工出生时间认定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越来越不好掌握,且一些职工因此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为了规范企业职工出生时间的审核认定工作,根据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当职工(参保人员)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完全不一致时,应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当本人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时间与档案中部分材料记载的出生时间一致的,则以两者记载一致的出生时间为准。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已经办理了退休(职)手续的,不再按本通知办理。
以后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OO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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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0.10.28
•【字号】渝人社发〔2020〕91号
•【施行日期】2020.10.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
认证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
现将《重庆市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经办规程(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0月28日
重庆市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经办规程(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取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集中认证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5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07号)的要求,以大数据分析比对和服务方式精准开展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改善群众服务体验,有效防范欺诈、冒领社会保险待遇行为,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正在领取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人员的资格认证。
第三条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是保障待遇领取人员及时准确领取社保待遇,维护基金安全运行的重要举措,社保待遇领取人员有义务协助认证。
第四条资格认证实行常态化管理。
要坚持信息比对为主、现场核实为辅,寓认证于无形、寓认证于服务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资格认证要突出人性化、个性化、便捷化服务理念,精准、高效、快捷实施服务,不断提升工作质量和群众满意度。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六条资格认证由市、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统一组织实施,乡镇(街道)、村(社区)社保服务平台办理;资格认证实行全市同城通办,领取社保待遇人员可就
近就便选择认证服务点进行认证。
第七条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等媒体和社保经办机构自身管理平台以及短信、微信、QQ、电子屏等媒体渠道,常态化宣传资格认证政策以及生物特征识别等自主认证途径和流程,不断提高待遇领取人员自主认证、自助认证比例。
第三章认证服务期
第八条领取待遇人员的认证服务期为1年,工伤保险待遇中领取供养抚恤人员16周岁以下原则上不设置认证期。
第九条待遇领取人员从领取待遇的次年开始纳入认证服务范围。
一个认证服务期内,待遇领取人员至少需要认证信息1次,也可以多次认证,认证后认证服务期向后递延。
待遇领取人员在一个认证服务期内未参加认证且采取多种手段均无法联系到本人的,社保经办机构可在认证服务期到期后按规定办理待遇暂停手续。
第四章认证信息比对
第十条各级人力社保部门结合自身职能职责充分整合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司法、交通、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医保、税务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公共事业服务单位的数据信息,丰富认证服务手段,构建完善的认证服务平台。
主动实施跟踪认证,实现“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第十一条市级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数据比对工作,组织开发比对软件,定期形成比对数据下发并指导区县做好认证比对工作;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组织比对,形成具备领取待遇资格人员名单、丧失领取待遇资格人员名单和待核实人员名单,做好相应的信息标识,并做好后续资格认证服务。
第十二条以下人员列入具备领取待遇资格人员名单:
本年度主动到社保经办窗口办理资格认证的人员;通过互联网、手机APP的人脸识别等自助认证方式确认具备领取待遇资格人员;社保卡合作银行确认具备领取待遇资格的人员;经所在单位确认具备领取待遇资格的人员;有长期护理险、家庭医生签约等信息的人员;有非危重疾病住院信息的人员;有乘坐飞机、火车记录的人员;有须本人办理银行业务登记的人员;有出入境记录的人员;大数据认证模型确认人员;年满65岁以上的老年人持有免费公交卡办理年审的人员;通过其他途径获取的可以确认具备领取待遇资格的人员。
第十三条以下人员列入丧失领取待遇资格人员名单:
(一)丧失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人员:家属主动申报死亡的人员;全民参保登记、异地资格认证、异地就医、联网监测、社会保障卡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库中标识为死亡、失踪、处于服刑期的人员;国家人口库中标识为死亡的人员;公安部门户籍库中因死亡注销户籍的人员;法院判决宣告死亡的人员;民政部门殡葬信息中的火化人员;由医疗机构开具死亡证明的人员;公安、司法部门和法院掌握的服刑人员;卫生健康部门人口信息系统登记的死亡人员;通过其他途径获取的丧失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的人员。
(二)丧失领取失业保险待遇资格人员:通过本条第(一)款所列信息获取渠道证明已经死亡、失踪的人员;通过获取重新就业、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等信息,能够证明丧失领取失业保险待遇资格的人员;通过其他途径获取的丧失领取失业保险待遇资格的人员。
(三)丧失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资格人员:通过本条第(一)款所列信息获取渠道证明已经死亡、失踪的人员;通过民政部门收养登记信息库获取的工伤职工供养亲属中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人员;通过民
政部门婚姻登记信息库获取的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人员;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中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就业或参军的人员;通过其他途径获取的丧失领取工伤长期待遇资格的人员。
第十四条除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以外的人员,以及同时存在于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名单里应列入待核实人员名单。
对待核实人员名单,应通过社会化服务等方式对认证信息做到逐一核实,并建立信息核实的数据记录。
第五章认证信息核实
第十五条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要将待核实人员名单按户籍地进行分类,下发至户籍地所在的乡镇(街道)进行信息核实。
第十六条认证信息核实通过手机APP、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全民参保登记入户调查,上门服务,乡镇(街道)、村(社区)上报等方式进行。
对具备领取待遇资格的人员应留存图片或视频等佐证资料。
各险种间的认证信息要协同共享。
对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人员的认证信息核实原则上依托参保单位开展,无法通过参保单位核实的,可通过乡镇(街道)或者村(社区)进行核实。
第十七条开展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活动时进行认证信息核实主要通过以下渠道:
开展文体娱乐活动时,采取活动签到、为退休人员签发纪念品等方式,记录待核实人员的领取待遇资格状态;
走访慰问时,面对面核实慰问对象的领取待遇资格,并做好信息标识;
开展健康体检及就诊、义诊、康复指导等服务时,通过现场交流和调阅健康档案等方式,核实领取待遇资格,并做好信息标识。
要精简资格认证中的各类表单和证明材料,由乡镇(街道)、村(社区)工作人员在资格认证系统中主动记录认证结果。
第十八条开展全民参保登记入户调查时进行认证信息核实应规范记录核实情况:
对具备领取待遇资格的人员,基层服务组织工作人员应在《全民参保登记个人信息汇总表》的“备注”栏中做好相应记录。
对发现疑似死亡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当停发或暂时停发社会保险待遇情形的,应由认证对象的监护人或代理人在《全民参保登记表》“备注”栏中注明丧失领取待遇资格的原因和时间,并签字确认;若认证对象的监护人或代理人不配合签字,工作人员应当场告知认证对象被停发待遇事项。
第十九条乡镇(街道)、村(社区)须接受认证对象因高龄或病残等原因提出的上门服务申请,及时安排上门服务,在提供服务的同时进行认证信息核实。
第二十条乡镇(街道)、村(社区)应于接收待核实人员名单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认证信息核实,建立业务台账,并将核实结果及时录入指纹认证系统。
图片、视频等佐证材料原则上保留3年。
第二十一条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将核实结果信息及时导入社保业务系统,对确认丧失领取待遇资格的人员或对经上述信息核实手段均无法联系到本人的,要及时办理暂停手续;对核实后发现仍然具备领取待遇资格的人员,应及时办理待遇恢复和补发手续。
对人社部异地资格认证系统确认丧失领取待遇资格条件,停发待遇后发现仍具备领取资格的人员,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汇总后将信息上传人社部异地资格认证系统。
第六章监督与奖励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大对待遇冒领行为的监督查处,确保基金安全。
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应向社会公布监督、查处、举报电话,传真号码,通讯地
址,邮政编码,并为举报人提供其他便利条件,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监督氛围。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力社保部门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举报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288号)有关规定,对经举报查实的举报人员实施奖励。
第二十四条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切实履行职责,如实出具认证结果。
对于弄虚作假者,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程由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