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失信惩戒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争议
【发文字号】渝人社发[2017]236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7.10.25
【实施日期】201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失信惩戒办法
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7〕23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市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失信惩戒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0月25日
重庆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失信惩戒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制度,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
见》(渝府发〔2017〕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与劳动者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关系的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实施失信惩戒,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重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失信惩戒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管辖范围具体负责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认定以及失信惩戒。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是指用人单位违。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七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七批规范性
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7.01.17
•【字号】渝人社发〔2017〕17号
•【施行日期】2017.01.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废止第七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7〕1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局机关各处室、市公务员局、局属各事业单位,有关单位: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清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府法制发〔2016〕16号)要求,我局对2016年9月30日前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保障局、市人力社保局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废止(或失效)19件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
附件: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月17日附件。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九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九批行政规
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0.12.10
•【字号】渝人社发〔2020〕110号
•【施行日期】2020.12.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九批行政规范性文
件的通知
渝人社发〔2020〕110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对2020年7月31日前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保障局、市人力社保局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2020年12月8日第11次局务会审议,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废止48件行政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1),继续有效44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2)。
附件:1.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1
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48件)
附件2
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441件)。
市人社局行政执法(检查)“双随机”抽查工作规定

市人社局行政执法(检查)“双随机”抽查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市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法组办发〔2016〕1号)的部署及要求,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实行行政执法(检查)随机抽查,应按照“三个坚持”的要求,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一)坚持依法监管。
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落实监管责任,规范并确保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有序进行,使随机抽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二)坚持公正公开。
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对检查对象采取随机抽方法,公开随机抽查事项、程序、结果等,确保公平公正,规范行政权力,接受社会监督,保障市场主体权利。
(三)坚持高效便民。
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实现行政执法成本最小化和执法效能最大化。
转变执法理念,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优化市场环境。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双随机”抽查工作,是指本局在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工作中,按照“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办法实施行政执法检查。
第四条对省、市政府临时部署的行政执法检查,以及根据行政相对人投诉举报开展的监督检查,执法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执法检查。
本规定只适用于对市场主体的执法(检查)随机抽查工作。
第二章“双随机”抽查工作的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局成立联合执法(检查)“双随机”抽查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
组长由分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以下简称“监察支队”)的副局长担任;副组长由监察支队队长、综合法规处处长担任;组员由承担局行政职权,且有执法检查项目内容的部门和单位(或者主管部门)负责人。
综合法规处负责相关协调工作。
第六条工作小组在“局普法依法治理(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本局行政职权范围内的执法(检查)随机抽查工作。
第七条承担局行政职权的部门和单位,依法对市场主体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进行执法(检查)随机抽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案卷评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案卷评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字号】渝人社发[2010]217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案卷评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21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为全面落实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责任制,提高办案质量,依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规定,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案卷评查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案卷评查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责任制,提高办案质量,依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案卷是指一个案件从受理到结案后,所涉及的法律文书、证据等档案资料所形成的卷宗。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对全市各区县(自治县)劳动保障监察案卷开展评查工作。
第四条开展劳动保障监察案卷评查工作,应当遵循全面、客观、公正、务实的原则。
第五条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设立“案卷评查小组”(简称“案评组”),具体负责开展案卷评查工作。
案评组成员由政治思想好、业务素质高的人员组成。
案评组成员不少于三人,由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指定其中1人担任组长。
第六条每年第一季度,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出年度开展案卷评查的工作计划。
案评组根据案卷评查工作的工作计划提出案卷评查工作的实施方案,经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实施。
第七条参加案卷评查的案卷,由案评组在区县(自治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案卷中随机产生。
情况特殊,参加案卷评查的案卷可由案评组指定报送备评。
各区县(自治县)每次参加案卷评查的案卷数量不得少于三件。
第八条案评组对参加案卷评查的案卷实行全面查阅的方法。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完善高校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完善高校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7.10•【字号】渝人社发〔2019〕78号•【施行日期】2019.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完善高校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市属各高校:根据《重庆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渝教策发〔2017〕2号)精神,我市已于2018年下放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并出台了《重庆市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实施细则》(渝教发〔2019〕3号)。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按权责一致原则,现就高校职称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职称申报评审(一)高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
从2019年开始,承接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的高校全部采取自主评审方式开展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
尚未组建高校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按规定组建并报备后,自主开展评审工作。
不具备独立评审能力的专业可由高校自主委托其他高校的高评委代为评审。
高校自主制定教师系列职称申报条件,原则上不得低于重庆市高校教师系列职称申报条件,要克服“四唯”倾向,注重结合高校发展目标与定位、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切实把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放在首位,实行师德师风、学术道德一票否决,妥善处理教学与科研、理论与实践的关系,注重体现品德、能力、业绩和质量,逐步推行代表作制度,重点考察学术成果的创新性和显示度,强化质量淡化数量,可用高质量成果替代数量要求。
对于业绩成果特别突出的高端人才,在确保整体水平不降低的前提下,可适当放宽其他要求。
(二)实验技术及教育系统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系列职称评审。
高级由各高校按要求直接报送市教委组织评审;中、初级由各高校按规定组建中评委并报市教委职改办备案后,自主评审。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八大便民惠企举措的通知-渝人社发〔2019〕3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八大便民惠企举措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八大便民惠企举措的通知渝人社发〔2019〕3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按照人社部行风建设部署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贯彻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45号)有关要求,制定《八大便民惠企举措》,经市人力社保局2018年第1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区县(自治县)、本单位实际,抓紧抓好贯彻落实。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9年1月7日八大便民惠企举措举措一、8项市级公共服务事项全流程网上办理大力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通过市人力社保局各类门户网站、手机APP、微信公众号,已开通8项市级公共服务事项全流程网上办理(见附件1)。
举措二、取消、精简6项审批服务事项办事材料对就业创业、社会保险等领域,部分企业群众办事所需提供的材料,通过证照核验、数据共享、部门协查等方式予以替代,取消、精简6项审批服务事项办事材料(见附件2)。
举措三、取消市人力社保局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24项按照“六个一律”的要求,取消人力社保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24项(见附件3)。
举措四、就近办理3类审批服务事项企业或个人可在重庆市范围内就近办理以下3类审批服务事项:一是社会保障卡业务;二是失业登记、零就业家庭认定;三是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见附件4)。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举报骗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举报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渝人社发[2011]288号【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1.11.10【实施日期】2011.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举报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28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现将《重庆市举报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日重庆市举报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提高监管效能,维护基金安全,根据《社会保险法》、《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社会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对涉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进行实名举报,经查证属实、应予奖励的,适用本办法。
举报事项涉及举报人自身权益或者举报人对社会保险基金负有管理、经办、监督等法定职责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谁查处,谁奖励”的原则,负责本级举报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案件的奖励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具体承办举报奖励工作。
第四条设立市、区县(自治县)两级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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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0.06.12
•【字号】渝人社发〔2020〕51号
•【施行日期】2020.06.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印发《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
年11月,《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加强执法监管的实施意见》(渝人社发〔2017〕241号)公布了市人力社保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的通知》(人社部函〔2019〕173号)和机构职能调整情况,我局重新修订编制了《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
二版)》。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
联系人:黄揽月,联系电话:023-88152344。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6月12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
一、执法依据
1.劳动法
2.劳动合同法
3.就业促进法
4.社会保险法
5.工会法
6.民办教育促进法
7.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8.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9.失业保险条例
10.工伤保险条例
11.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12.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13.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14.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15.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16.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17.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18.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19.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20.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21.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2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23.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24.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25.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26.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27.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28.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29.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30.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
31.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32.重庆市国防动员条例
33.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
34.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