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3个部门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
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4.02.29
•【字号】渝人社发〔2024〕6号
•【施行日期】2024.0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
文件的通知
渝人社发〔2024〕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社会保障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按照《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府令329号)相关规定,我局对2023年12月31日前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保障局、市人力社保局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废止44件行政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1),继续有效48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2)。
附件:1.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2月29日
附件
1
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44件)
附件2
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488件)。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0个部门关于进一步用好公益性岗位发挥就业保障作用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0个部门关于进一步用好公益性岗位发挥就业保障作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7.09•【字号】渝人社发〔2020〕60号•【施行日期】2020.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0个部门关于进一步用好公益性岗位发挥就业保障作用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规划自然资源局、交通局、水利局、林业局、扶贫办、民政局、城市管理局、残联: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用好公益性岗位发挥就业保障作用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38号)要求,进一步做好各类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公益性岗位是“稳就业”和“保就业”的重要措施,各区县(自治县)要高度重视,将其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压实工作责任,强化资金保障,加强日常调度与集中督查,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要进一步统筹各方资源,形成工作合力,加强部门间协同配合,切实发挥公益性岗位“兜底线、救急难”作用。
二、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各区县(自治县)要进一步强化就业困难人员的分类帮扶和实名制动态管理,落实就业帮扶政策,确保零就业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低保家庭至少有一人稳定就业。
优化完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与失业登记协同办理的流程,便捷受理申请,同步开展认定,主动提供援助服务,做到应认尽认、应帮尽帮。
三、多渠道开展就业援助各区县(自治县)要根据就业援助对象特点和需求,设计服务路径和援助举措,实施分类帮扶。
针对性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积极推荐企业吸纳,帮助灵活就业,扶持自主创业,落实好税费减免、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政策。
对仍然难以通过市场渠道实现就业的,可按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
四、聚焦城乡公共服务短板把握开发领域各区县(自治县)要围绕疫情防控等重大突发事件,开发防疫消杀、医护辅助、物资配送、道路管制、卡点值守等应急管理服务岗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12.16•【文号】人社部发[2009]175号•【施行日期】2009.12.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务局,各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今年到期的就业扶持政策再延长一年的要求,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促进消费政策的安排,现就相关政策延期问题通知如下:一、延长稳定就业岗位、扶持就业的相关优惠政策执行期限。
2008年12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7号,以下简称ll7号文件)以来,各地积极贯彻落实,政策效应逐步显现,对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各地要将ll7号文件中规定的“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和“鼓励困难企业通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等4项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10年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117号文件的总体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
对2010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就业创业服务攻坚季行动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就业创业服务攻坚季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11.09•【字号】渝人社〔2020〕362号•【施行日期】2020.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就业创业服务攻坚季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保居民就业决策部署,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就业创业服务攻坚季行动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99号)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就业创业服务攻坚季行动。
现将《重庆市就业创业服务攻坚季行动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11月9日重庆市就业创业服务攻坚季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就业创业服务攻坚季行动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99号)要求,有序推进我市就业创业服务攻坚季行动,特制订如下方案一、行动主题集中攻坚稳就业精准服务保民生二、行动时间年11月、12月三、服务对象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长江禁捕退捕渔民、“4050”人员、退役士兵、残疾人员、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
四、行动目标强化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提升重点群体差异化、精准化服务水平,确保登记到位、联系到位、帮扶到位,着力促进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稳定就业基本盘,稳定就业局势。
五、行动内容(一)集中开展服务对接。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做好线上失业登记、求职登记服务对接,及时录入人员基本信息和服务开展情况。
全面开展重点群体未就业人员信息摸排,通过发送短信、电话联系、上门走访等方式,掌握其就业失业状况、就业创业意愿、技术技能水平、培训服务需求等情况,做到摸排记录实、就业状态清、服务需求准。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调整就业有关扶持政策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调整就业有关扶持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4.10•【字号】渝人社办〔2020〕188号•【施行日期】2021.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调整就业有关扶持政策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0〕62号)精神,进一步调整优化就业有关扶持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一)补贴对象1.招用2020届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连续缴纳半年以上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
2.招用我市户籍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登记失业的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去产能企业职工中的“4050”人员和残疾人员、残疾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连续缴纳1年以上且仍在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
(二)补贴标准1.对招用2020届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中小微企业,按20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2.对招用符合条件就业困难人员的各类企业,按照60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同一人员只享受一次补贴,不重复享受。
(三)补贴程序1.申请。
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连续缴纳半年以上社会保险费后,各类企业招用符合条件就业困难人员连续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后,可向参保地区县(自治县)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请补贴,填报申请表(附件1)、人员花名册(附件2)。
2.审核。
区县(自治县)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比对就业失业登记、企业参保等信息。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劳务中介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劳务中介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5.13•【字号】渝人社办〔2021〕97号•【施行日期】2021.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用工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劳务中介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与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局属各处室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稳就业保居民就业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职业中介、劳务派遣等劳务中介活动,打击和整治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或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虚假或含有歧视性内容招聘信息、以“返费”等方式哄抬或操纵人力资源市场价格、向劳动者收取押金、假外包真派遣等违法违规行为,净化人力资源市场环境,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按照人社部工作安排,决定在全市范围开展劳务中介专项整治行动。
现将《重庆市劳务中介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劳务中介专项整治行动对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推动全市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就业创业及人才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工作组织领导,研究制定当地劳务中介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劳动保障监察等机构作用,细化具体工作任务,落实工作主体责任,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要按照工作进度安排,及时研究解决整治行动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梳理调度工作进展情况,于5月15日前将本单位工作对接人、6月15日前将阶段性工作总结和工作统计表、10月10日前将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和工作统计表统一报送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方式:人力资源流动管理处赵飞,86868885。
附件:1.重庆市劳务中介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2.重庆市劳务中介专项整治行动统计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21年5月13日附件1重庆市劳务中介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规范全市职业中介、劳务派遣等人力资源服务活动和用人单位招用工行为,维护人力资源市场良好秩序,按照人社部统一工作安排,针对当前劳务中介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现就在全市开展劳务中介专项整治行动制定方案如下。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相关扶持政策申领程序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相关扶持政策申领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8.09.11•【字号】渝人社发〔2018〕174号•【施行日期】2018.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相关扶持政策申领程序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174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7〕41号)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作风建设、深化“放管服”改革和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补贴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就业失业登记(一)失业登记1.申请失业登记实行全渝通办。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向任一街道(乡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申请登记,填报申请表(附件1)。
2.审核街道(乡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比对单位参保、工商注册登记等信息,并调查核实。
高校毕业生等人员申请登记时,还需审核本人身份凭证。
3.登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即时为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失业登记。
需要办理《就业创业证》的,免费发放。
高校毕业生等人员身份认定后,在失业登记信息中注明人员身份。
(二)就业登记1.申请城乡就业人员向就业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申请登记,填报申请表(附件2)等资料。
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需在申请表中注明补贴备案信息。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7.20•【字号】川办发〔2024〕34号•【施行日期】2024.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办发〔2024〕34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7月13日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多措并举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确保全省就业大局稳定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激发活力扩大就业容量(一)加大重点优势产业扩岗政策支持力度。
发展新质生产力扩大就业,及时梳理本地区电子信息、装备制造、食品轻纺、能源化工、先进材料、医药健康等六大优势产业,以及人工智能、绿氢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清单,配备就业服务专员,建立岗位收集、技能培训、送工上岗联动机制。
对吸纳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的,在符合发放条件的前提下,运用“直补快办”等模式,一揽子兑现社会保险补贴、吸纳就业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政策。
实施先进制造业促就业行动,提高第二产业吸纳就业贡献度。
(二)开展金融助企稳岗扩岗工作。
鼓励金融机构实施稳岗扩岗专项贷款,对吸纳就业人数多、稳岗效果好且用工规范的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可给予单户授信额度和贷款利率优惠等政策支持。
支持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增加信用贷等支持,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续贷支持。
(三)延续援企稳岗政策。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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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3个部门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共青团重庆市委员会,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公布日期】2022.06.02•【字号】渝人社发〔2022〕20号•【施行日期】2022.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3个部门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人社发〔2022〕20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发展改革委、教委、经济信息委、民政局、财政局、商务委、退役军人事务局、乡村振兴局、税务局、团委、残联,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南川支行、各支行: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就业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稳就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六稳”“六保”工作部署,优化营商环境,加大就业优先政策实施力度,确保全市就业局势总体稳定,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稳定市场主体就业岗位(一)实施社会保险费降费率和缓缴政策。
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政策执行至2023年4月30日。
对困难行业的困难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单位应缴纳部分),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二)扩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范围。
将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扩大到所有企业,条件及标准按《关于对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企业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的通知》(渝人社发〔2022〕9号)执行。
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将大型企业稳岗返还比例由30%提至50%。
企业(集团)内部拆分、转出、自愿离职、退休、死亡等情况不计入减员,已享受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企业稳岗返还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
(三)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对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中小微企业,按规定给予2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对企业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稳定就业的,给予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对企业吸纳登记失业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脱贫人口等重点群体就业的,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7800元定额减免税费。
对吸纳登记失业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脱贫人口、残疾人等就业困难人员稳定就业的用人单位,按单位实际为招用人员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全额(不含个人应缴部分)给予社保补贴。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对当年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占职工总数比例达到15%的小微企业(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给予最高3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贷款利率LPR-150BP以上部分由政府贴息。
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吸纳应届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的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支持。
(五)强化企业用工保障。
持续做好智能终端产业企业招工工作,支持重点产业发展。
完善企业用工监测机制,将经济信息部门确定的白名单企业、商务部门确定的重点外贸企业、发展改革部门确定的重点领域企业纳入重点监测服务名单,设立人社服务专员,畅通招聘对接渠道,开展用工余缺调剂,保障企业用工需求。
二、促进重点群体充分就业(六)多渠道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数字经济和现代服务业,加速推进基础设施建设、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扩大有效投资,促进消费恢复发展,力争创造就业岗位65万个左右。
稳定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基层项目等公共部门岗位规模,扩大就业见习岗位、科研助理、升学入伍等就业去向渠道,各类政策性岗位资源达到34.1万个。
开发储备一批公益性岗位和基层服务等岗位资源,保障贫困高校毕业生等特殊困难高校毕业生应就业尽就业。
(七)保持农民工就业稳定。
加强劳务经纪人队伍建设,发挥驻外劳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用,做好与输出地用工单位劳务对接工作,做好维权服务,促进稳定就业。
建立返乡农民工数据监测和就业创业帮扶工作机制,加强部门数据比对及分析,动态更新实名制台账,掌握返乡农民工返乡人数、就业意愿、培训需求等基本信息,及时提供精准就业服务。
加大以工代赈推进力度,推出一批农田改造、小水利建设,乡村道路维护等劳动密集的项目,挖掘就业岗位,促进就近就地就业。
每年择优认定一批市级特色劳务品牌并给予奖补。
(八)强化脱贫人口就业帮扶。
落实跨区域交通补助等政策,通过加强劳务协作输出一批、升级帮扶车间吸纳一批、发展工程项目组织一批、扶持返乡创业带动一批、统筹乡村公益岗位安置一批,持续提供就业机会。
对失业的脱贫人口开展重点帮扶,筛选并推荐3个合适的就业岗位,确保有劳动能力、就业意愿的脱贫人口均能实现就业。
(九)加强困难人员兜底保障。
延续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将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纳入保障范围。
把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失业人员及时纳入到临时救助、低保等兜底的保障范围,及时提供均等化的就业服务,为再就业积极创造条件。
(十)统筹做好其他重点群体就业工作。
建立重点群体动态监测机制,按月扫描、动态掌握退役军人、残疾人、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退捕渔民、失业青年、低保家庭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失业状况、就业创业意愿、技术技能水平、培训服务需求等情况,按需匹配职业指导、培训和岗位推荐服务。
三、鼓励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十一)强化创业政策扶持。
健全创新创业教育体系和培养机制,汇集优质创业培训资源,落实创业培训政策,鼓励有创业意愿、培训需求的创业者参加创业培训项目。
对自主创业的重点群体,落实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返乡创业重点企业贴息等政策,10万元以下个人贷款可按规定免除反担保要求。
实施留学生创新创业支持计划,健全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制度,鼓励留学归国人员和科研人员积极创业创新。
(十二)搭建创业创新平台。
推动市级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中小企业服务平台、返乡创业园区等载体提档升级,提供低成本创业场地和孵化服务。
统筹全市各类创业创新服务平台,开发10000个创业工位,免费向青年创业者提供。
加快推进西部(重庆)科学城大创谷建设,构建政产学研协同创新生态体系,促进创新创业成果转移转化。
举办创业创新大赛,遴选优质创业项目,纳入“渝创渝新”创业启航计划、加速计划和“优创优帮”创业扶持计划,提供资助和跟踪扶持。
(十三)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
支持和规范新经济新业态发展,开展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确定快递员最低劳动报酬标准和年度劳动报酬增长幅度。
引导零工市场规范运营、优化功能、拓展服务,强化灵活就业权益保障,2022年发展零工市场20家以上。
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4050人员等重点群体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个人实缴职工养老保险费、职工医疗保险费(含大额医疗保险)的2/3给予社保补贴。
四、促进公共服务提质增效(十四)加大职业培训力度。
围绕我市8大支柱产业、33条产业链和地方特色产业,以及重点群体培训需求,全年培训25万人次。
继续将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放宽至“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2个月及以上”,将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纳入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条件及标准参照我市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政策执行,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推进“智能+技能”数字技能人才培养试验区建设,建立一批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智能+技能”人才创新创业孵化空间、“巴渝工匠”乡村驿站、职业技能竞赛集训基地等人才培训平台,按规定给予5-500万元建设补助。
(十五)提升就业服务质量。
发挥公共服务机构作用,调动经营性机构积极性,免费提供政策咨询、信息发布、职业介绍等基本公共服务,定期举办春风行动、就业援助月、民营企业招聘月、百日千万网络招聘专项行动等活动,强化就业信息归集发布,及时精准推送。
培育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基地,建设街道(乡镇)、社区(村)公共就业服务载体,将就业服务向基层延伸、向农村倾斜。
(十六)提高供需匹配效率。
建设“一库四联盟”,完善人力资源信息库和企业用工数据库,动态更新求职需求信息和岗位供给信息,利用大数据、智能化等技术手段分析劳动者就业、创业、培训需求,精准匹配岗位、培训、见习等就业创业服务资源,及时推送相关信息,提高服务及时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充分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用,通过购买服务方式,鼓励市场化就业服务机构提供专业服务,对成功介绍符合条件的离校2年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脱贫人口、4050人员等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五、兜牢规模性失业风险底线(十七)加强劳动权益保障。
持续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严肃查处各类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行为,纠正性别、年龄、学历等就业歧视,将存在就业歧视、欺诈等问题的用人单位纳入黑名单。
持续抓好根治欠薪,依托“互联网+调解”服务平台、在线调解等方式,推动劳动争议案件依法依规快办,保障好包括超龄农民工在内的各类劳动者就业权益。
(十八)健全就业监测预警处置机制。
落实劳动力调查制度,加强就业失业调查统计分析,密切跟踪就业形势发展变化,及时发现影响就业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介入,快处置,指导企业依法稳妥处理劳动关系,妥善做好职工转岗就业。
各区县有关部门要细化实化具体举措,加强目标任务的督促落实,加快推进“政策找人”和“服务找人”,逐步实现政策和服务“免申即享,应享尽享”,确保完成全年就业目标任务。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重庆市乡村振兴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共青团重庆市委员会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2022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