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施工现场管理规定_规章制度_

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已于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二日经第十九次部常务会议通过,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工业和民用项目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活动,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
第三条一切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负责全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其直属施工单位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建设工程开工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按计划批准的开工项目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
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计图纸供应已落实;(二)征地拆迁手续已完成;(三)施工单位已确定;(四)资金、物资和为施工服务的市政公用设施等已落实;(五)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已落实。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不得擅自组织开工。
第六条建设单位经批准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两个月内组织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部门说明理由,申请延期。
不按期开工又不按期申请延期的,已批准的施工许可证失效。
第七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发包单位应当指定施工现场总代表人,施工单位应当指定项目经理,并分别将总代表人和项目经理的姓名及授权事项书面通知对方,同时报第五条规定的发证部门备案。
在施工过程中,总代表人或各项目经理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通知对方和备案。
第八条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并根据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保障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和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各类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管理,包括公路、桥梁、铁路、机场、港口、电力、水利、通信、石油化工、房屋建筑等工程的施工现场。
三、施工现场管理责任1.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本工程的施工现场管理工作,并在现场设立专门的施工现场管理机构。
2.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确定现场管理机构的人员数量和职责分工,并书面通知项目参建各方。
3.现场管理机构负责进行日常巡查,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和卫生状况,及时发现和处理现场违规行为。
四、施工现场安全管理1.施工现场应制定详细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案,包括施工现场布置、环境保护、机械设备使用安全、安全教育培训等内容的规定。
2.施工总承包单位应配备专职安全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3.施工现场应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包括危险区域、禁入区域、安全通道等,确保施工现场的工人和相关人员能够清晰了解现场安全规定。
五、施工现场卫生管理1.施工现场应保持整洁,及时清理垃圾和废弃物,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定期安排专车运输到指定的处理场所。
2.施工现场应设置临时生活区域和生活设施,包括宿舍、餐厅、医疗卫生室等,确保工人的基本生活需要。
3.施工现场应采取防尘、防噪音等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六、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1.施工现场应注意施工生活区域的环境卫生,不得乱堆乱放杂物,不准在施工区域周边乱倒污水、污泥等。
2.施工现场应控制噪音、扬尘等对周边居民和环境的影响,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治理。
3.施工现场应设立投诉处理机构,接受周边居民和相关人员的投诉,并及时处理和回复。
七、施工现场违规行为处罚1.对施工现场存在的违规行为,管理机构有权进行口头警告、书面通报、责令整改等处理措施,并记录在案。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管理办法三篇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管理办法三篇篇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管理通用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管理,本着科学合理、安全实用、符合标准、节约开支的原则,杜绝私建、乱建、超标建设现象,以达到临时设施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的目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XX 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和管理标准》、《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以本公司名义承揽的工程或以集团名义承揽由我公司自行施工的工程。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施工现场临时设施是指施工企业为保证施工和管理的进行而建造的各种简易设施。
包括:①施工用地范围内施工、生活用各种道路、围墙。
②项目行政管理用房、宿舍、文化生活福利建筑或用房,包括临时生活办公区、生活区内的办公室、会议室、娱乐室、医疗室、宿舍、食堂、厕所、化粪池、生活垃圾站、料具库、门卫室等。
③临时施工区内的水泥库、简易料库、作业棚、试验室、拌合站、吸烟室、厕所、化粪池、生产垃圾站、门卫室塔吊基础等。
④各种材料加工厂及机械操作棚等。
⑤各种建筑材料、半成品、构件的仓库和设备堆场、取土弃土位置。
⑥施工或生活用水源、电源、变压器,临时给排水、供电、动力、供暖、通风管线等设施。
⑦为保证文明施工、现场安全、消防和环境保护所建设的必要的其它临时性设施。
第五条公司安全生产部、技术质量部、经营部是工程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监督、审核、审批机构。
第六条凡参与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的分包单位应自签署分包协议之日起,视为同意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临时设施管理流程第七条内部审批(一)新开工程临时设施建设必须在进场一周内,在施工程确需增加临时设施建设必须提前一周,由项目部写出书面申请报告,报送公司安全生产部审批,其报告内容包括:1、文字说明。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_办法_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北京市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具体内容是怎样的呢?下文是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进行施工活动以及对施工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活动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活动,抢险救灾工程除外。
水利、铁路、公路、园林绿化、电信等专业工程的施工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有关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施工噪声污染行政执法工作。
规划、交通、市政市容、公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质量监督、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施工活动的技术指导工作。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制度,组织开展绿色安全工地创建活动。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现场管理要求,按照各方主体责任,做好施工现场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施工现场违法行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并根据职责对举报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安全施工第七条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伤亡和其他事故发生。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履行下列责任:(一)依法选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二)组织协调建设工程参建各方的施工现场管理工作;(三)设立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和绿色施工措施。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劳务管理办法

EPC总承包工程劳务管理办法EPC总承包项目劳务管理办法编制人:审核人:审批人:EPC总承包项目部日期:劳务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EPC总承包项目的劳务用工管理,实现劳务用工的计划性、严肃性和可控性,参照地方政府和公司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项目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凡在本项目部范围内从事项目施工的单位和劳务方,必须遵守本办法。
一、管理机构及职责1、集团公司对劳务承包方管理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集团公司劳务承包方管理的实施办法;组织项目部对劳务分、承包方资质审查、劳务招标、考核、评比等工作;对项目劳务分、承包方管理工作进行管理、检查、监督和审核把关,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定期上报有关部门资抖、信息等。
2、项目经理的主要职责是执行集团公司有关劳务分、承包方的管理规定,参与项目劳务分、承包方的招标工作,实施对劳务分、承包方使用过程中的管理,对劳务分、承包方进行考核,按规定整理上报各类数据信息等。
二、劳务用工公开招标(一)、劳务用工公开招标的范围:1、新建工程项目基础、主体、装饰阶段都要实现劳务用工公开招标。
2、原则上禁止采用人工费大包形式招标。
(二)、劳务用工公开招标领导小组的组成、职责:1、成立劳务用工公开招标领导小组,邀请集团公司项目管理部参加2、领导小组成员平时要注重劳务队伍、劳务单价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劳务市场的动态,为劳务公开招标做好准备。
3、领导小组成员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指导和监督招标工作,让实力强、信誉好的劳务队伍能参与项目部的施工生产,提高项目部劳务用工的水平。
(三)、劳务队的选择:1、项目部选用劳务队必须遵循“合理有序,总量控制,确保质量,增加效益”的原则。
2、项目经理要根据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施工进度安排,编制劳动力需求计划。
根据需求选定一些适合本项目部的劳动力。
3、参与招标的劳务队伍需具备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实力,不管队伍自身有无资质,中标后需同意与同立劳务公司建立合作隶属关系。
深圳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深圳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圳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和施工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建设工程项目的现场文明施工管理。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涉及的名词解释如下:1. 现场文明施工:指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依法依规进行的安全、文明、环保和卫生程度符合规定要求的施工作业行为。
2. 相关方:指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参与该建设工程的相关单位和个人。
3. 施工现场:指建设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区域。
4. 施工人员:指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从事实际施工作业的人员。
第二章文明施工要求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明确文明施工的目标、要求、措施和责任。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组织实施文明施工,并将其纳入工程施工日志、施工总进度计划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记录。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专门的文明施工管理组织,设立文明施工管理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第七条文明施工要遵守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原则:施工现场安全要置于首位,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2. 文明有序原则:要求施工现场秩序井然,材料摆放有序,周边环境整洁。
3. 环保卫生原则:要求施工现场进行垃圾分类和处理,保护环境。
第三章施工现场管理第八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警示标识,标明禁止吸烟、禁止乱扔垃圾、禁止随地小便等相关信息,提醒施工人员遵守规定。
第九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临时生活区和临时工地,保障施工人员的休息和用餐条件。
临时生活区和临时工地应当符合卫生标准。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文明施工设施和设备,包括施工道路、安全防护设施、消防设施等。
这些设施和设备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和整改,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施工人员管理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人员管理制度,确保施工人员的身份合法,劳动权益得到保障。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号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文明施工管理第四章环境管理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工业和民用项目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活动,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
第三条一切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负责全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其直属施工单位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建设工程开工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按计划批准的开工项目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
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设计图纸供应已落实;征地拆迁手续已完成;施工单位已确定;资金、物资和为施工服务的市政公用设施等已落实。
其它应当具备的条件已落实。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不得擅自组织开工。
第六条建设单位经批准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两个月内组织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部门说明理由,申请延期。
不按期开工又不按期申请延期的,已批准的施工许可证失效。
第七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发包单位应当指定施工现场总代表人,施工单位应当指定项目经理,并分别将总代表人和项目经理的姓名及授权事项书面通知对方,同时报第五条规定的发证部门备案。
在施工过程中,总代表人或者项目经理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通知对方和备案。
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并根据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监督检查分包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一、施工现场组织管理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负责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展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工作,保障施工现场环境卫生及周边环境,防止对社会环境造成危害。
2、施工现场划分为施工区和非施工区。
施工区应当设立相应的警示、安全防护标志,并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保证施工现场安全。
3、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应急救援组织,安排专人进行应急救援,做到发生事故时能够及时控制事态发展,并组织伤者转送医院。
4、施工现场负责人应当与分别责任制代表、中介机构和来访人员做好交流沟通工作,做好相关记录和档案管理工作。
二、安全生产管理1、施工现场应当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并能够有效地保障施工作业的安全。
2、施工现场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
3、工人应当经过安全教育,并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定,熟练掌握施工所用设备的使用方法,并按照规定定期进行检验检测,确保施工现场设备的安全。
4、在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安全防护设施,例如安全带、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等,确保工人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三、环境卫生管理1、施工现场应当进行垃圾分类处理,建立垃圾收集、分类、储存和转运制度。
2、施工现场应当建立环境监测机制,对施工现场环境进行监测,并及时发布监测数据。
3、在施工现场应当定期进行消毒、清洁和卫生保洁工作,保证施工现场的干净卫生。
四、文明施工管理1、在施工现场应当严格禁止吸烟、斗殴、喧哗等不文明行为,保持施工现场的文明卫生。
2、施工现场应当做到规范施工工地管理,做好现场绿化、道路交通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3、施工现场应当鼓励和引导工人们珍惜时间、珍惜环境,发扬文明施工,倡导节能、环保的工作理念。
五、施工现场安全检查1、施工现场负责人应当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制定应对措施。
2、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上报工程建设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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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水平,保障施工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施工现场是指建设工程场地和临时占用地由原管理或维护单位移交项目单位之日起至项目建成交付生产接收单位时间段内,实施建设工程所涉及的区域。
包括房屋建筑、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基础设施及其配套工程、装修工程,建(构)筑物拆除、设备安装、设备拆除、管线敷设、管线拆除等施工活动和临时建设占用的场地。
第三条施工现场管理贯彻“系统规划、安全有序、场容规范、文明环保、节能节材、工完场清”的方针,通过实施全面、全过程、全员管理,达到“人性化、规范化、常态化”的管理目标。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项目经理部、生产厂、管理部门、业务部门、子(分)公司【以下统称为项目单位】组织实施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所有建设工程。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施工现场管理遵循“谁实施、谁管理”、“谁施工、谁管理”、“谁占用、谁管理”的责任划分原则,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单位都应服从项目单位的统一管理。
第六条项目单位是公司施工现场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治安、消防、环保、卫生及文明施工等工作进行管理、考核,并提供支持、服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制订、维护项目单位施工现场管理制度;(二)负责项目前期拆迁和“三通一平”,组织场地交接,旧有设施和能源介质接口向参建单位交底。
(三)在招标阶段提出安全、文明施工要求,招标完成后,与承包单位签订环保、安全协议书和工程消防安全协议书。
(四)编制施工现场管理规划,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管理组织体系,规范、统一施工现场管理标准;(五)编制各阶段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划分各施工承包商之间的责任区域,并根据各阶段的特点进行动态调整;(六)组织施工承包商开展“创建安全文明工地”竞赛活动,定期组织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开展互检或联检活动;(七)协调、配合施工承包商做好现场安全、治安、消防、环保、卫生及文明施工管理,组织组织废旧材料的回收。
(八)监督、检查监理单位、施工承包商履行有关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和义务,并根据合同约定实施奖励或考核。
(九)确认安全、环保、文明施工等相关措施的实施情况,审查安全、环保、文明施工结算费用。
第七条监理单位是受项目单位委托,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施专业化监督管理的第三方,负责根据监理合同约定,对施工现场实施全面、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一)根据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协助项目单位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治安、消防、环保、卫生及文明施工等管理工作。
(二)建立项目监理机构的安全、消防、环保、文明施工监理责任体系,制订相关责任制,并组织实施;(三)对施工承包商的安全、环境等管理体系进行审查,监督、检查施工承包商贯彻、执行施工现场管理制度;(四)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的施工总平面布置、安全措施、环保措施和文明施工措施,提出改进或补充意见;(五)督促、监督施工承包商贯彻、执行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跟踪、检查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六)定期检查、评价施工承包商安全、治安、消防、环保、工地卫生及文明施工情况,督促问题的整改;(七)及时报告现场事故,维护现场秩序和及时组织抢救,对有关现场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八)发现不符合施工现场管理要求的,应当分别要求施工承包商及时整改、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项目单位。
第八条施工承包商是施工现场的直接责任主体,在进入施工现场之后直至工程交工验收完毕,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治安、消防、环保、卫生及文明施工等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项目单位相关管理制度,认真履行合同中约定的施工现场管理义务;(二)负责根据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三)进入施工现场前提出书面申请,明确占用范围及时间,并经项目单位批准并办理完交接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四)负责根据项目单位的区域划分或批准的施工用地,编制各阶段施工现场平面图,经监理机构、项目单位审批后实施;(五)负责对所属施工区域和临时占用地进行全面、全过程地管理,确保施工现场安全有序、文明环保和节能节材。
(六)负责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开展“5S”活动,做好现场各类标识,保证施工现场井然有序、环境整洁,做到“工完料清”。
(七)负责接受项目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公司主管部门组织的评价检查,及时整改施工现场出现的隐患和问题。
(八)负责工程实体在移交生产接收单位之前的成品保护,随着工程的逐步完工,要有计划地逐步退场,做到“工完场地清”。
第九条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商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监督检查分包商的施工现场活动。
(一)分包商应当在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二)项目单位可以委托总承包商,协调该施工现场内由项目单位直接发包的其他施工承包商的施工现场活动。
第十条工程管理部是公司施工现场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单位施工现场的管理提供支持、服务,并进行监督、管理。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制订、维护公司施工现场管理制度;(二)根据项目单位工程管理人员的需求,组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培训,总结推广施工现场管理经验;(三)指导项目单位编制施工现场管理规划和规范、统一施工现场管理标准,对施工现场管理的方法、手段提供支持、服务;(四)组织开展创建“安全文明工地”竞赛活动,定期组织公司有关部门对项目单位施工现场进行评价、检查,并进行通报;(五)根据公司相关制度,建立和维护工程承包合同中安全、环保、文明施工费计价方式,审核相关结算费用。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管理部是公司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考核。
第十二条保卫部是公司治安、消防、保卫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施工现场的治安、消防、交通、保卫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考核。
第十三条能源环保部是公司能源动力、环境保护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施工现场的能源动力、环境保护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考核。
第十四条装备部是公司厂容、道路、用电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施工现场厂容环境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考核。
第三章施工准备阶段管理第十五条项目单位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提出施工现场安全、环保管理要求,并在与施工承包商签订施工合同(或总承包合同)的同时,签订《安全、环保协议书》。
第十六条项目单位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提出施工现场消防管理要求,并在与施工承包商签订施工合同(或总承包合同)的同时,签订《消防安全协议书》。
第十七条项目单位必须在招标文件或委托中提出对施工现场监理的要求,并在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中,明确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的监理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施工现场按照区域责任制管理原则,实行场地及空间书面交接制度和全过程的属地管理(见附表一和附件一),在整个建设过程中,做到范围清晰、责任明确。
(一)生产单位(或产权单位)与承包商(包括拆迁工程承包商)之间的交接由项目单位组织,办理书面交接手续;(二)施工承包商之间的交接由项目单位(或委托监理单位)组织,办理书面交接手续;第十九条项目单位负责组织建设工程项目的前期拆迁,在组织拆迁过程中,应做好以下工作:(一)组织办理拆除前设备、建(构)筑物以及能源介质管线的确认,并向施工承包商交底;(二)审查施工承包商编制的施工方案、安全措施以及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合格后批准拆除。
(三)按照本办法对拆迁过程进行监控,督促施工承包商按附件二的标准实施。
(四)除预留的建(构)筑物及设备外,应督促施工承包商拆除、清运干净,验收合格后办理场地交接或开展“三通一平”。
第二十条项目单位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的“三通一平”工作,根据平面规划或施工承包商的需求,将水、电等施工用能源介质敷设到现场,修通进场道路,平整工程现场。
(一)施工用水应尽量满足就近取水和施工用水量的要求,排水点满足最大排水量要求,生活水源符合卫生标准;(二)施工用电应尽量满足就近取电和施工用电量的需求,同时根据施工承包商的不同单独计量;(三)大型工程进场道路应满足普通车辆进场的要求,并尽可能形成环形通道;(四)施工现场应基本平整,除有计划预留外,其他须拆除原有建(构)筑物、设备、管线,应拆除、清运干净。
(五)当拆迁及“三通一平”工作由施工承包商承担时,施工承包商应按以上标准完成。
第二十一条施工承包商进入现场实行准许制度,进入施工现场前或新增临时占用地应提出申请(附表二),并经项目单位批准并办理完交接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
第二十二条在工程开工前,项目单位须对施工现场平面进行整体规划,划分各施工承包商之间的区域界线,规划公用道路、消防通道以及能源介质线路等,形成施工总平面图。
(一)项目单位应根据各施工承包商承担的工程内容,本着“效率优先、责任明确和便于管理”的原则进行责任区域的划分;(二)合理安排拆迁工作和新建工程的施工顺序,尽可能减少临时设施,充分利用现有房屋作为施工临时设施;(三)合理划分施工作业区与生产作业区域的界线,并规划其隔离方案或措施。
(四)项目单位在编制施工总平面图时,应同时制订施工现场平面管理办法(或细则),并分发相关单位执行。
第二十三条当实行工程总承包时,项目单位可书面委托总承包商进行总平面布置,同时提供编制总平面图必要的基础资料。
但应书面通知项目单位直接发包的承包商。
第二十四条各施工承包商须在项目单位划分的责任区域内,编制详细的施工平面布置图,并纳入施工组织总设计或施工方案报监理机构、项目单位平衡、审核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项目单位或施工承包商要根据工程的进展, 编制并动态地调整施工平面图,一般按基础施工、主体结构、设备安装、设备调试等四个阶段进行编制或更新。
第二十六条项目单位在施工承包商进场前要组织有关单位对原有地上地下设施、注意事项对施工承包商进行系统的交底,并将公司有关管理制度下发至施工承包商。
第二十七条施工现场实行开工报告制度,在开工之前,项目单位(或监理机构)应检查施工承包商是否已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管理体系,合格后方能批准开工(附表三)。
第四章施工及验收阶段管理第二十八条项目单位应组织(或委托)监理机构应组织开展“创建安全文明工地”竞赛活动,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评价和考核,并在施工现场张榜公布竞赛结果。
第二十九条项目单位应有计划地安排、督促施工承包商分期分批进场,施工承包商基本完成其承担的施工任务后,也应有计划地安排、督促施工承包商分期分批退场。
第三十条监理机构负责施工现场管理的监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