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省属民办和国企办学技工学校2020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5―2016年省本级高校毕业生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5―2016年省本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评估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琼人社发[2016]173号【发布部门】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6.08.10【实施日期】2016.08.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5-2016年省本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评估工作的通知(琼人社发〔2016〕173号)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为进一步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工作,根据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琼人社发〔2011〕25号)和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财社〔2012〕1848号)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重点检查就业见习工作组织和基地建设、岗位条件、制度执行、师资队伍、见习实效等情况。
对评估为不合格的见习基地取消基地资格”的规定,决定对省本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进行评估。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评估对象省本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
二、评估内容评估内容主要包括见习政策落实、见习单位运行、见习流程管理、见习效果和创新与发展等五个方面(评估内容及标准详见附件1)。
三、评估等级划分评估项目总分值为100分。
总分90分以上(含90)为优秀, 60分以上(含60)为合格,不满60分的为不合格。
四、评估方法和步骤(一)自评阶段。
各见习基地8月16日至26日根据评估内容进行自我评估,并形成自评报告,于8月26日前送交省人力资源开发局人才管理服务处;(二)组织评估工作。
8月29日起,省人力资源开发局牵头组建评估工作组以抽查方式对各见习基地自评报告进行实地评估。
主要内容是:听取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工作情况汇报;查看场地、设备、相关数据和有关材料等;召集部分带教老师、见习生代表座谈,听取意见;进行综合测评;反馈有关情况和意见。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20年中职学校办学条件第三方评价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20年中职学校办学条件第三方评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0.09.22•【字号】琼教职成〔2020〕48号•【施行日期】2020.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20年中职学校办学条件第三方评价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教育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省属各中等职业学校:为全面掌握我省中职教育发展现状,提高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质量和水平,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教职成〔2010〕12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布局调整方案的通知》(琼府〔2018〕59号)要求,省教育厅决定委托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开展2020年中职学校办学条件第三方评价工作,同时对2019年办学条件评价结果进行复核。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价对象全省独立设置且2020年具有招生资质的中等职业学校(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
二、评价内容依据《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对各学校进行检查评估(详见附件3),2019年第三方评价结果中的不合格项将作为此次重点核查内容。
三、评价组人员构成组长由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孙爽教授担任,组员约27人,包括教育评价与测量方向的研究人员、职业学校现任或原任管理人员、相关专业所在行业或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技术技能领军人员等。
四、评价形式由评价组根据学校办学基本条件,行业高素质技能人才职业能力和职业素质的要求,以及企业实际工作任务所需的职业能力单元来制定科学的评价内容、评价标准及评价方法,进行独立、客观的第三方评价,评价仅报告现象、分析结果,不对参评学校进行排名。
五、评价办法与流程第三方评价分为网评、现场考察和评价组研讨三个阶段,按照时间先后次序进行。
(一)网评1.专题培训会:2020年10月13日,由评价组对参评学校进行“评价内容解读”“评价系统使用”“参评学校需提交的文件规格与要求”的培训,每所参评学校派2-3人参加,培训时间:10月13日上午9:00-12:00,培训地点:海南鑫源温泉大酒店4楼国际厅(海口市海秀东路18号)。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0年度全省人力资源服务机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0年度全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检查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琼人社发[2011]106号【发布部门】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1.04.28【实施日期】2011.04.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0年度全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检查工作的通知(琼人社发[2011]106号)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直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工作,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服务行为,促进我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号)等相关规定,决定开展2010年度全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时间2011年5月3日至6月25日。
二、检查对象2010年12月31日前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三、检查部门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年度检查部门,负责对批准设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检查。
四、检查事项机构基本情况、业务开展情况、经营收入情况、从业人员情况、许可证变更情况及遵纪守法情况等。
五、检查程序(一)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审批机关上报按要求填写的《海南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检查报告书》和有关年度检查材料。
(二)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年度检查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检查。
通过年度检查的,在其《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签注,发还《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
未通过年度检查的,注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三)各市县于6月15日前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上报本级年度检查结果。
(四)各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2010年度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检查情况。
海南省教育厅、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正文:---------------------------------------------------------------------------------------------------------------------------------------------------- 海南省教育厅、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琼教师〔2021〕44号海南省教育厅??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人才发展局),政府教育局,洋浦工委组织部、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各高等院校,省属各中等职业学校,省电化教育馆、省教育研究培训院:根据《海南省教育厅??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关于印发〈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和〈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条件〉等配套文件的通知》(琼教规〔2020〕19号)精神,结合我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改革实际,现就开展我省2020年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审范围我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在教育教学岗位上工作的教师和教育教学研究培训机构中从事中等职业学校教学、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
二、评审政策(一)严格岗位结构比例。
按照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制度紧密衔接要求,一律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评审。
(二)关于评审权。
根据《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及《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办法》(琼教规〔2020〕19号),国家改革发展示范校自主组织中级及以下职称评审(认定)试点,省属中等职业学校自主组织初级职称评审(认定)。
市县(洋浦)中等职业学校初级职称评审(认定)由市县(洋浦)组织人才工作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我厅印发了《关于实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琼人社规〔2019〕4号,以下简称《通知》),取消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设立审批,实行备案管理。
一、出台背景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中的“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修改为“由经备案的考核鉴定机构”。
2019年4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了《关于实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30 号,以下简称30号文件),将鉴定机构的设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要求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办法。
二、主要内容《通知》分为“明确备案对象和主体”、“优化备案流程”、“加强信息公开”、“强化监督管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明确备案对象和主体。
备案对象分为两类,一是原经行政审批设立的鉴定机构,二是新申请设立的鉴定机构。
备案主体为省人力资源开发局、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二部分,优化备案流程。
精简申请材料同时缩短办理时限。
第三部分,加强信息公开。
按照30号文件精神和我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中关于建立全省职业培训信息系统的要求,明确由省人力资源开发局负责建立全省鉴定机构数据库及全省鉴定机构信息联网查询系统,向社会公布鉴定机构信息、提供查询服务。
第四部分,强化监督管理。
按照“谁备案、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管责任。
三、政策要点(一)关于优化备案流程的问题。
一是简化办理流程、实现极简审批。
对比我省之前的鉴定机构设立审批流程,《通知》将备案流程由原来的“受理-审批-特殊环节(实地考察)-办结”四个环节,简化为“提出备案申请-出具备案回执”两个环节,取消了审批及实地考察环节,将办理时限由15个工作日优化为当场备案。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暨技工院校招生宣传周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暨技工院校招生宣传周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4.26•【字号】琼人社发[2011]105号•【施行日期】2011.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暨技工院校招生宣传周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琼人社发〔2011〕105号)各市、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洋浦经济开发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各技工院校: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组织开展全国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暨技工院校招生宣传周活动的通知》(人社部函〔2011〕110号)的统一部署,我们制定了《海南省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暨技工院校招生宣传周活动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联系人:文振忠信卓联系电话:65338309 65342006(传真)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附件1:海南省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暨技工院校招生宣传周活动工作方案一、活动名称海南省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暨技工院校招生宣传周二、活动时间2011年5月7日至13日,共7天。
三、宣传主题深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和扩大就业发展战略,充分发挥技工院校在技能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促进就业提供技能人才保障。
四、宣传内容(一)中央领导对加强技工教育发展重要讲话精神及国家对职业教育发展的方针政策。
主要包括:胡锦涛总书记视察广东省珠海市高级技工学校重要讲话精神;张德江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技工教育发展重要讲话;《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等。
(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方针政策。
主要包括:党和国家领导人就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的重要讲话;《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技能人才工作的暂行规定》(琼府〔2007〕17号);《海南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2010年全国、全省人才工作会议有关精神;高技能人才地位作用;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重大意义和作用;国家和我省在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表彰、保障、资金投入等方面的政策。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技工院校2021年春季学期开学有关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技工院校2021年春季学期开学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2.21•【字号】•【施行日期】2021.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技工院校2021年春季学期开学有关工作的通知海口市、万宁市、澄迈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洋浦经济开发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各技工院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以及致首届全国职业技能大赛贺信精神,推进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技工院校劳动教育的实施意见》(人社部发〔2020〕27号),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关于在全国技工院校开展2021年春季学期开学第一课活动的通知》(人社职司便函〔2021〕8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做好全省技工院校2021年春季学期开学第一课活动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是加强意识形态教育。
各技工学校要加强对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及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要通过专题宣讲、课堂引导、活动开展等形式在学生中进行广泛宣传,弘扬正能量,唱响主旋律。
二是做好开学第一课的组织实施。
各技工院校要在落实当地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组织开展春季开学第一课活动。
要对本学期课程进行合理规划,将开学第一课纳入思想政治课程、劳动教育课程内容,优先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工)教育规划选用教材目录(2020年)》中选用教学教辅书籍(详见附件),通过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海南代理点或其他正规渠道购买使用正版教材。
三是丰富开学第一课教学载体。
各技工院校要以开学第一课为契机,充分利用传统和新型媒体,以及校报校刊、广播站、墙报等载体,广泛宣传首届全国职业技能大赛以及我省获奖选手奋勇拼搏的先进事迹和背后故事,形式多样地宣传展示优秀技能人才风采,增强第一课的思想性、理论性、针对性,确保“开学第一课”活动取得实效。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技工学校管理体制问题的复函-劳社部函[2000]9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技工学校管理体制问题的复函-劳社部函[2000]9号](https://img.taocdn.com/s3/m/1c42b37e1fd9ad51f01dc281e53a580216fc50dd.png)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技工学校管理体制问题的复函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技工学校管理体制问题的复函(劳社部函〔2000〕9号)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你厅《关于技工学校管理体制问题的请示》(琼人劳保〔2000〕4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关于技工学校管理体制问题,我部曾专题函复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对技工学校管理体制问题的复函》劳社部函〔1999〕180号),请你厅按文件要求,积极主动地向当地政府汇报技工学校发展情况,与有关部门及时沟通,争取得到足够的重视和支持。
同时,要适应新形势和新任务的要求,按照部里提出的技工学校改革和发展思路,积极稳妥地做好当地技工学校等职业培训机构的调整和改革工作,促进技工学校和整个职业培训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最近,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调整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学校管理体制和布局结构的决定》(国发〔1999〕26号),要求进一步调整国务院部委和单位所属学校管理体制和布局结构,其中包括国务院各部门和单位所属技工学校。
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决定》精神,根据工作职责分工,比照《关于做好原机械工业部等九部门所属技工学校管理体制调整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1998〕6号)和《关于做好五个军工总公司所属技工学校管理体制调整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16号)要求,切实履行好劳动保障部门对技工学校的职能,做好技工学校管理体制调整工作,将划转到地方管理的技工学校的建设与发展纳入本地区职业培训事业发展规划,更好地发挥他们在当地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二000年一月十七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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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省属民办和国企办学技工学校2020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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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2021.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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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日期】2021.12.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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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人力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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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省属民办和国企办学技工学校2020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属民办、国企办学技工学校,海南省海汽集团,海南新世通制药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我省有关政策法规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民办技工学校的监督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办学水平和培训质量,促进民办技工学校持续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开展2020年度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技工学校、省属国企办学技工学校。
二、检查内容
(一)办学方向与管理。
包括指导思想、办学资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及地方政府相关政策、规定执行情况;建立董事会或理事会等决策机构备案情况;制定办学章程和发展规划情况;是否按照批准的办学类型和层次进行办学的情况;是否存在未经批准异地办学或设置分校、教学点等情况;是否按规定和标准及时办理
学生收、退费情况;有无重大教学事故和涉嫌非法集资、社会投诉等情况。
(二)办学条件与规模。
包括校园校舍占地面积、各类设施、教学仪器、实训设备、专业设置、师资队伍建设等与办学层次、规模相适应情况;办学经费来源与使用情况。
(三)学校管理与制度建设。
包括招生就业、课程标准、教材选用、学籍档案管理、德育工作、教学(实习)管理、学生资助管理、职业技能培训与认定等规章制度及执行情况;建立账务机构及制度情况;日常后勤管理情况;是否按时上报各类统计报表、相关工作情况汇报等。
(四)安全管理与教育工作。
包括安全工作制度;应急处置机制建设;开展法制教育、国防教育、预防溺水、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卫生安全、防灾减灾、毒品艾滋病预防、网络安全、校园欺凌、打击离岛免税套购违法犯罪行为等方面的宣传与教育、防疫和维稳情况等。
三、检查方式
(一)学校自评
各有关技工学校对照年检要求开展自查。
填写《海南省民办和国企办学技工学校年检登记表》(附件1),按照《海南省民办和国企办学技工学校检查明细》(附件2)各项指标要求进行自评打分,对照检查内容撰写2020年度自查报告,并于12月23日前将上述表格、自查报告PDF版报我厅职业能力建设处(邮箱
******************.cn)。
(二)实地检查
我厅组织对民办技工学校(含国企办学)进行实地检查,重点检查教育教学、学籍管理、技能培训、招生就业等方面情况。
实地检查工作完成后,形成年检意见并向社会公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做好整改。
四、工作要求
(一)年度检查是对民办技工学校办学情况的全面检查,各有关学校应严格、仔细对照检查内容及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客观量化评分,整理汇总相关材料并按时提交,不得在检查中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凡不按照要求开展自查并不按时上报年度检查有关资料的单位,将被视为年度检查不合格。
(二)各有关学校要高度重视年检工作,强化组织领导,以年检为契机,改善办学条件,规范办学行为,做到依法治校、诚信办学,全面提升教学质量,切实提高办学技能人才培养水平,促进民办教育稳步健康安全发展。
(三)年度检查结果分三个等次: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年检为基本合格的学校,核减招生计划;年检不合格的学校,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附件:1.海南省民办和国企办学技工学校年检登记表
2.海南省民办和国企办学技工学校检查明细
3.整改意见通知书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12月20日(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人:段淑丽? 联系电话:65362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