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 副本
国际结算案例简析

• 2000年7月,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R银行提出的要求撤销止付 2000年 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R 裁定申请。法院认为: 裁定申请。法院认为: – 1999年11月19日,R银行于支付给渣打银行的款项只是履行了其第 1999年11月19日 ILC90512号背靠背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 ILC90512号背靠背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 – R银行向A银行提交单据的行为应认定为委托寄单索汇,也就是说, 银行向A银行提交单据的行为应认定为委托寄单索汇,也就是说, 银行所处的地位只是托收行。因此,止付裁定并未损害R R银行所处的地位只是托收行。因此,止付裁定并未损害R银行作 为托收银行的相关利益 • 2001年9月10日,R银行在香港正式起诉A银行。该案于2004年5月在香 2001年 10日 银行在香港正式起诉A银行。该案于2004年 2004 港高等法院开庭审理,第一审判A银行胜诉。 港高等法院开庭审理,第一审判A银行胜诉。 • R银行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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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证行在收到单据后凭申请人的信托收据释放单据。受益人 开证行在收到单据后凭申请人的信托收据释放单据。 从其它渠道得知货物已完成通关,但款项迟迟没有收到, 从其它渠道得知货物已完成通关,但款项迟迟没有收到,那 开证行有无义务监督货物检验、通关的事实, 么,开证行有无义务监督货物检验、通关的事实,是否有义 务督促申请人提供清关证明? 务督促申请人提供清关证明? • • 此类信用证条款源于进口国对渔产品的进口限制,进口商只 此类信用证条款源于进口国对渔产品的进口限制, 有货物通过检验办理通关手续后方才同意支付。 有货物通过检验办理通关手续后方才同意支付。请问针对进 口国此种限制,出口商是否应选择信用证结算? 口国此种限制,出口商是否应选择信用证结算?选择何种结 算方式更能保护我国出口商利益? 算方式更能保护我国出口商利益?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1. 案例概述国际结算是国际贸易中的一项重要环节,涉及到多个国家之间的货款和支付方式。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具体案例,深入探讨国际结算的相关问题,包括汇率风险管理、支付方式选择和结算时效等方面。
2. 案例描述假设ABC国际贸易公司与XYZ国际贸易公司进行跨国贸易,ABC公司向XYZ公司销售了一批货物,货款为100,000美元。
双方商定采用电汇方式结算,结算使用的汇率为1美元兑换6.5人民币。
该案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汇率波动对结算金额的影响。
3. 汇率风险管理在国际结算中,汇率波动是一个重要的风险因素。
对于ABC公司来说,由于结算的货币是美元,人民币兑美元的汇率波动可能导致结算金额的波动。
因此,ABC公司需要采取一定的风险管理措施。
例如,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结算币种为人民币,并使用远期汇率锁定,以避免汇率波动对结算金额的影响。
4. 支付方式选择选择适当的支付方式对于国际结算非常重要。
在本案例中,ABC公司和XYZ公司商定使用电汇方式进行结算。
电汇是一种快速、安全且便捷的支付方式,适用于小额货款。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选择信用证或托收方式可能更加合适。
因此,在选择支付方式时,要考虑到交易的性质、金额和买方信誉等因素。
5. 结算时效及时的结算对于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在本案例中,ABC公司和XYZ公司约定在货物发运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结算。
然而,由于一些不可抗力因素,如货物运输延误等,结算时效可能会被延迟。
因此,双方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相关的延迟结算条款,以规避因延迟结算而引发的纠纷。
6. 政府政策与法规国际结算往往受到各国政府政策和法规的影响。
例如,汇率管制、外汇管制和资金流动限制等政策可能对结算产生影响。
对于ABC公司和XYZ公司来说,他们需要了解并遵守相关的政府政策和法规,以确保结算的合法和顺利进行。
7. 结论本文通过分析一个具体的国际结算案例,深入探讨了汇率风险管理、支付方式选择和结算时效等方面的问题。
国际结算案例简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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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开证行破产, 开证行破产,并不影响保兑行独立承担第一 付款责任, 付款责任,该外资银行作为保兑行无权拒 因此, 付。因此,我方不应委托外资银行向买方 直接收取货款,而应向保兑行交单议付。 直接收取货款,而应向保兑行交单议付。
案例5 案例5: • 主证开证行:国内A银行 主证开证行:国内A • 主证受益人:嘉陵公司(香港) 主证受益人:嘉陵公司(香港) • 主证交单行、背对背信用证开证行:R银行香港分行 主证交单行、背对背信用证开证行: • 背对背信用证议付行: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背对背信用证议付行: MALAYSIA BERHAD • 99年10月26日,A开立信用证号为LCXXXX152/99,金额为 99年10月26日 开立信用证号为LCXXXX152/99, LCXXXX152/99 USD1,400,000.00,受益人为“嘉陵公司” USD1,400,000.00,受益人为“嘉陵公司”,信用证的付 款期限为见票后85 款期限为见票后85 天,适用任何银行自由议付 • 10月29日,嘉陵公司凭上述信用证向R申请开立背对背信 10月29日 嘉陵公司凭上述信用证向R 用证,证号为ILC90512 ILC90512, Yang公司 公司” 用证,证号为ILC90512,受益人为 “Shin Yang公司”, 金额为USD1,315,000.00 期限为即期, USD1,315,000.00, 金额为USD1,315,000.00,期限为即期,自由议付 • 信用证通过马来西亚渣打银行通知受益人
• 2000年7月,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R银行提出的要求撤销止付 2000年 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R 裁定申请。法院认为: 裁定申请。法院认为: – 1999年11月19日,R银行于支付给渣打银行的款项只是履行了其第 1999年11月19日 ILC90512号背靠背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 ILC90512号背靠背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 – R银行向A银行提交单据的行为应认定为委托寄单索汇,也就是说, 银行向A银行提交单据的行为应认定为委托寄单索汇,也就是说, 银行所处的地位只是托收行。因此,止付裁定并未损害R R银行所处的地位只是托收行。因此,止付裁定并未损害R银行作 为托收银行的相关利益 • 2001年9月10日,R银行在香港正式起诉A银行。该案于2004年5月在香 2001年 10日 银行在香港正式起诉A银行。该案于2004年 2004 港高等法院开庭审理,第一审判A银行胜诉。 港高等法院开庭审理,第一审判A银行胜诉。 • R银行未提起上诉
国际结算

分析:同一船只、同一航次、同一卸货港不算分批
(1)7月的货物,商检证中的日期与其他单据不一致,单单不一致,因此银行拒付。
(2)同一船只、同一航次中多次装运货物,即使提单表示不同的装船日期,仍不作为分批装运。本例中,7月应出运的货物与8月出运的货物装在同一航次的同一船只上,不能视为分批装运,违反了信用证要求每月均装的要求,因此银行拒付。
不可撤销信用证:是开证行的确定付款承诺和信用证的不可撤销性
可转让信用证: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可以请求指定银行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
本票:是一项书面的无条件的支付承诺,由一人做成,并交给另一人,经制票人签名承诺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支付一定数目的金钱给一个特定的人或其指定人或来人。
对开信用证:用于易货交易的一种结算方式,由于双方顾虑对方只使用权利而不履行义务,于是采取互相开立信用证的方法,把进口与出口连接起来
循环信用证:带有条款和条件,使其金额可以更新或复活,不用更改信用证
国际保理:是保理商为国际贸易记账赊销提供出口贸易融资,销售账务处理,收取应收账款及卖方信用证担保合为一体的金融服务
案例分析题:
1、 信用证特性1、开证行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2、信用证是独立文件,与销售合同分离。3、信用证是单据化业务。(三点基本特性&不可撤销性)
国际结算案例(1)

1、某年11月,某医药器具公司持一张从香港某商人处得到的出口项下的汇票到银行要求鉴别真伪。
从这个案例中有关单位和银行可以得到哪些启示?答:交易中的问题:一般情况下,我方出口商通过香港中间商和国外进口商产生贸易,在资信情况不十分了解的情况下,通常不会采用汇票方式办理结算。
本案中,犯罪分子利用伪造汇票的方式进行诈骗。
近年来,以伪造汇票为手段进行诈骗的违法活动越来越多。
为确保收汇安全,有关单位和银行可以采取下列措施防范:(1)收到汇票后,出口企业或银行应首先对汇票进行认真检验,不要贸然以汇票为保证发运货物。
在不知晓汇票上记载的出票人、付款人详情的情况下,应迅速调查了解签发人和付款人的资信、规模、业务范围以及汇票的有关情况,判断汇票真伪,并在询问期间一定要暂时等候。
国际贸易中收到票据不等于收到现金,单纯一张汇票,在无法确定其是否真实有效前,保证作用是很弱的。
另外,收到汇票时应就汇票的纸质、印刷、文字、记载项目等方面进行仔细检查。
(2)有些国家或者地区如尼日利亚、印度尼西亚、香港地区及其他一些小国家是伪造汇票的多发地区。
收到其寄来的汇票时尤其要当心。
(3)加强对有关人员票据知识的培训。
如果出口人收到票据后或在收到票款之前就发货,就会上当受骗,钱货两空。
其实,出口公司能稍微谨慎一些,等2、某外贸公司与加纳商人成交出口一批货物,货款计12000 美元。
成交条件系预付货款,运输条件是空运。
当时该商人开给该公司以加纳某银行为付款人的美元支票1 张。
从此案例中,出口商可以吸取哪些教训?答:分析此案的发生有如下几个方面的教训值得吸取:(1)对客户的资信情况不了解。
该不法商人与我外贸公司系第一次交易,外贸公司事前未经调查资信,所以受骗上当。
(2)该外贸公司对立即托收的性质不了解。
外贸公司与银行联系不够,公司对银行的做法不了解,认为款已收账,于是就空运发货。
如果公司要求银行采用收妥托收方式处理,就可避免损失。
(3)我国银行对加纳的外汇管制法令了解不多。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案例一 案例分析
• 防范远期付款交单的风险。本案例使用“D/P见票后60天 付款条件”是导致出口人损失的关键原因。《托收统一规 则》第七条特别规定:“托收不应含有凭付款交付商业单 据的远期汇票”。其用意就是劝阻出口人采用远期付款交 单方式结算货款,如出口人执意要采用远期D/P,则后果 自负。所以,出口人采用远期付款交单方式要慎重。且有 的国家的银行当收到其他银行寄来的载明按远期付款交单 方式的托收指示时,习惯上均在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即将 单据交付给付款人,也就是把远期D/P改作D/A处理。
案例五 可转让信用证的法律纠纷案
• 此后,中国银行也就无法与德国银行进行交涉。最终,此 业务通过部分退单、部分无单放货的方式解决。作为出口 商的我国外贸公司也丧失了信用证项下收款的保障。
• 通过这个案例,试说明可转让信用证下第二受益人的权利 限制。
案例六 第二受益人遇到第一受益人倒闭的案例 • 我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订立了一笔出口合同,B
案例二 部分信用证、部分托收或T/T结算引起 的贸易纠纷案
A公司是一家专营纺织品进出口业务的公司, 2003年结识了东欧一个纺织品进口商B。经过一 段时间的洽谈,双方同意先做些小额贸易试试。 但是在付款方式上,B公司坚持在收到A公司正本 提单的传真后3天内, T/T40%的货款给A公司, 其余60%的货款采用即期信用证的结算方式。A 公司觉得这样做有风险。
案例三 电汇诈骗案
• B公司却以当期业务量大,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请求延期 支付,还要求继续发货,并保证他们会尽快付清货款。此 时,A公司已觉得事情严重,回头清理对方预付的订金时, 发觉仅收到第一、二批小订单的一万多美元。在接下来的 几个月中,A公司无数次去电催讨欠款,并表示若对方支 付一笔款项,A公司可继续发货,但总金额将小于收回值, 以逐步减少欠款差距。B公司来电表示可以接受,但始终 无实际行动,并以各种理由拖延时间,半年后则对A公司 函电干脆不予答复。此时A公司完全看出了B公司的诈骗 行为。
国际结算经典案例

案例四原告:某服务公司被告:中国农业银行甲支行被告:中国农业银行乙支行被告:某饲料厂1996年7月5日,服务公司为偿付A公司货款,签发金额为人民币3800元的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分行的账转支票一张(号码为IXIII0547631),未记载收款人名称就将支票交给了A公司。
7月7日,有人持该支票到被告B企业购买材料,此时,该转账支票的大小写金额均为人民币73800元,并且未有任何背书。
被告B企业收下支票当日,在背书人与被背书人栏内盖下自己的印章作为背书,再以持票人身份将支票交给中国农业银行甲支行某营业部,由该营业部于当日通过中国农业银行乙支行某营业部从原告服务公司银行账户上划走人民币73800元,转入被告B企业账户。
同年8月初,原告服务公司与开户银行对账时,发现账上存款短缺70000元,经双方核查,发现该转账支票金额与存根不同,已被更改。
经协商无果,原告服务公司向法院起诉,称转账支票金额已被涂改,请求确定该票据无效,并判令被告B企业承担原告经济损失73800元;支票金额有明显涂改痕迹,农业银行两被告未按规定严格审查,错划款项,造成原告经济损失,也应承担责任。
被告B企业辩称:收下支票后经财务人员审核,没有发现有涂改或可疑之处,又是通过银行按正常途径收款的,自己无责任。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甲支行辩称:银行对转账支票的审核手续为印鉴是否相符、日期是否有效以及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经审核,该三要素符合。
而发生存根与原件不一致的情况,责任不在银行。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乙支行辩称:收票时经手人仔细审阅,支票大小写金额均无涂改痕迹,故自己无责任。
分析:本案中应由谁承担责任?案例介绍:案例要点分析:一、票据背书不连续的法律后果◆背书:是指以转让票据权利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为目的,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鉴章的票据行为。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法》关于汇票背书的规定,也适用于支票。
《票据法》对票据背书转让作出了严格规定。
财务知识——国际结算案例

一价定律: 在自由贸易的条件下,两个国家生产和消费的同一种商品,其价格上的差异不会超过运输成本,汇率将移动到使两个国家同一种商品的价格相同的水平上(当以此汇率转换时)。 下表列示了1995年8月“巨无霸”在美国和8个国家的价格(第2栏), 表中同时列出了1995年8月各国货币对美元的汇率,以1美元外国货币的数量表示(第3栏)。
-15%
加拿大(CAD)
C$2.27
1.36
$1.67
1.19
+14%
法国(FRF)
Fr15.4
5.06
$3.04
8.10
-38%
德国(DEM)
DM3.9
1.48
$2.64
2.05
-28%
意大利(ITL)
L3700
1623
$2.28
1947
-17%
日本(JPY)
¥322
96.9
$3.32
169.5
-43%
一.国际结算案例
案例 1 假设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向美国史密斯公司出口机器设备(一台),价值2万美元。
1
分析:
结论:通过上述业务活动,国际间由于贸易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得到顺利清偿。由此可见,动态的外汇定义概括了外汇原理的基本特征
2
案例 2
11
德国
美国
避免汇率下跌损失
避免汇率上涨损失
出口10万$商品
进口10万$商品
$1∶1.20€ 10万$=120,000 €
$1∶1.15€ 10万$=115,000 €
$1∶1.25€ 10万$=125,000 €
+5000收入
- 5000收入
$1∶1.20€ 10万$=12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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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案例分析1、A从B公司购进1000吨水泥,总价款50万元。
水泥运抵后,A公司为B公司签发一张以A为出票人和付款人,以B为收款人的三个月后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
一个月后,B从C 购进木材一批,总价款54万5千元,B就把A开的汇票背书转让给C,余下的4万5千用支票方式支付完毕。
A收货后发现1000吨水泥中有一半以上质量不合格,双方发生纠纷。
汇票到期时,C把汇票提交A要求付款,A拒绝付款,理由是B供给的水泥不合格,不同意付款。
请问A是否可以拒绝付款?答:以票据原因出现问题时拒付,票据有约束法束2、国外公司W从我国Z公司购买货物,合同规定,1月30日前开出L/C,2月5日前装船。
1月28日W开来L/C,有效期至2月10日。
后由于Z不能按期装船,故电请W将装船期延至2月17日并将L/C有效延至2月20日,W回电表示同意,但未通知开证行。
2月17日货物装船后Z到银行议付时,遭拒绝。
问:银行是否有权拒绝付款?卖方Z应怎样处理?答:只口头同意实际没有行动,Z交单被拒付,发货迟了,银行有权拒付。
卖方Z处理:(1)要么继续改单证改到满足单证条件(2)与买方用其他付款方式,比如付现。
3、生产电信设备的甲国的A公司与乙国的电信运营商B公司签订了电信设备供货协定。
根据该协定,A公司向B公司出口电信设备,B公司付给A公司电信设备的货款,其中:10%为预付定金,在发货前支付75%为货款,凭发票支付:15%为尾款,在设备正常运营6个月后支付。
B公司将货款用信用证方式支付,而预付定金和保留金的支付用银行保函支付,最终不仅A公司安全收汇,而且B公司支付预付定金后A公司也履约发货了。
试分析本案例结算方式选择的合理性。
答:正常交易,结算方式合理。
为双方互相牵制、互相有保证,不发货收不到钱。
4、2018年9月12日,上海A银行某支行有一笔美元汇出汇款通过其分行汇款部办理汇款,分行经办人员在审查时发现汇款申请书中首款银行一栏只填写了“Hong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 Corp.Ltd.(汇丰银行)”,而没有具体的城市名和国家名,由于汇丰在世界各地有众多的分支机构,汇出行的海外账户行收到这个汇款指令时肯定无法执行。
为此,经办人员即以电话查询该支行的经办人员,后者答称当然是香港汇丰银行香港分行作为收款人向海外账户行发出来付款指令。
事隔多日,上海汇款人到支行查询称收宽仁告知迄今尚未收到该笔款项,请查阅与何日汇出。
分行汇款部当即再一次电海外账户行告知收款人称尚未收到汇款,请复电告知划付日期。
账户行回电称,该笔款已由收款银行退回,理由是无法解付。
这时,汇出行再仔细查阅了付款申请书,看到收款人地址是新加坡,那么收款银行理应是新加坡的汇丰银行而不是香港的汇丰银行,在征得汇款人的同意后,重新通知其海外账户行将该笔汇款的收款银行更改为“Hong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 Corp.Ltd. Singapore”,次最终完成这笔汇款业务。
请分析本案给与我们的启示。
答:无法解付问题出现在写错了地方。
启示:办业务时,要查清楚,若有疑问的话,应该及时问汇款申请人,以免造成案例里情况将一笔钱汇错。
5、中国甲公司与A国的进口商签订了出口电视机合同。
按照合同约定,A国进口商开立了以甲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但改信用证的生效条件是A国进口商收到A国乙银行开立的以其为受益人不可撤销履约保函。
丙银行进过审查甲公司的经营状况、生产能力和产品质量等相关情况,向A国乙银行开出了保函,保函到期日为某年5月10日,委托乙银行以丙银行的保函为反担保,向A国进口商开立履约保函,并规定了索赔条件是收到受益人出具的证明申请人未能履约的书面文件后付款。
4月30日,甲公司按照合约规定装运货物并议付单据。
5月2日,丙银行收到乙银行的来电要求保函展望3个月,否则要求赔付。
丙银行征求申请人的意见,申请人对此不予接受。
理由是申请人已履行了合约,因而其合约责任已经解除,保函没有必要展期。
丙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对乙银行的展期要求予以拒绝,并向乙银行提供了证实甲公司履约的提单等影印件,同时提箱乙银行注销保函,乙银行对丙银行的拒绝点没有答复。
5月15日,乙银行又向丙提出索赔,理由是受益人已经提交了一系列证明,所以乙银行认为履约保函仍然有效,而且乙银行已经赔付受益人,故丙银行必须赔付乙银行的索赔理由:保函已于5月10日到期,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合约义务,并且在保函有效期内,受益人未能提交符合要求的索赔单据。
因此,受益人无权得到赔付。
此后,乙银行未再索赔,该保函业务顺利结束。
请分析以下转开保函业务中如何防止无理索赔?答:了解索赔条件期限、调查背景6、中国H公司向新加坡K公司出口一批货物转运德国。
新加坡商人向当地银行购买了一张银行即期汇票寄给H公司作为货款,但该汇票的付款货币是欧元。
H公司向中国银行提示,因中国银行不带垫头寸,收妥结汇及汇票的货币为欧元,还需等待中国银行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德国某银行,除了正常的邮程,加上个银行的合理工作时间,该笔货款在4个多月后才能到达中国H公司。
答:适当的选择结算的工具,根据本国的情况选择这样的才能迅速的收到货款,避免资金积压,而该案例中H公司结算工具货币的选择错误导致了即期汇票相当于变成了远期汇票,因此,不同程度上地存在资金积压的问题,不利于高效实用效率。
7、某出口上遇到一位俄罗斯客户,俄罗斯客户要求出口商发货,结汇方式是OPEN BILL,不知这是什么结汇方式?答:OPEN BILL就相当于O/A。
对此一定要小心。
没有足够的把握就不能同意这笔结算方式。
出口商也可以向中国信用保险公司申请短期信用险额度,如果不被批准,说明这笔生意风险极大,不能发货。
8、某出口商与孟加拉进口商签订一份买卖合同,总价为14600美元,向孟加拉出口黑白电视机零配件。
付款条件一半是电汇,一半是信用证方式。
电汇时间是在发货前,可是信用证开到了两个月,电汇款也没到。
该出口商不敢发货,但信用证里的装效期全过了,预定舱位也一推再一推。
出口商很矛盾,马上发货但电汇款未到,不发货害的承担空舱费。
这该怎么办?答:出库上应该致电给孟加拉进口商协商电汇货款的未到的缘由,同时要求信用证装期延期,要求孟加拉进口商先将电汇货款打入出口商的银行账户,再将货物进行装运,同时让进口商重新开立信用证以保证货物的顺利装运。
9、我某出口公司在广交会上与一外商签订一笔出口合同,并凭外商在广交会上递交的以国外某银行为付款人的金额为5万美金的支票在2天后将合同货物装运出口。
随后,我出口公司将支票通过我国内银行向国外付款行托收支票时,被告知该支票为空头支票,由此造成欠货两空的损失。
试分析该案中我出口公司应接受的教训。
答:(1)要有风险意识,在选择客户尤其是大额交易时,一定要先考虑客户的资信;(2)最好对第一次交易的对象选择汇票进行支付手段,而不是支票;(3)在合同洽谈时,应尽可能确定代收行,选择历史较悠久、熟知国际惯例并信誉卓著的银行作为代收行。
10、中国A公司与德国B公司签订出口合同,支付方式为D/P 90 DAYS AFTER SIGHT。
中国C 银行将单据寄出2个月后尚未收到货款项,遂应A要求指示德国D银行退单,但到D回电才得知,单据乙凭进口商B承兑放单。
几经交涉,B以种种理由不付款,进出口是哪个之间交涉无果。
中国C认为是德国D错误放单造成出口商货款损失,要求D承担责任,但D对中国C的崔收拒不答复。
又过了2个月,D告知中国C进口商已宣布破产,并随附法院破产通知书,致使出口商款货两空。
答:选择远期D/P时,出口商应把握的要点。
(1)要有风险意识,在选择客户尤其是大额交易时,一定要先考虑客户的资信;(2)在合同洽谈是应尽可能确定代收行,选择历史较悠久、熟知国际惯例并信誉卓著的银行作为代收行;(3)尽量避免远期天数与航程时间间隔较长;(4)在托收业务中最好选择CIF贸易条件;11、A交给B一张经付款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作为向B订货的预付款,B在票据上背书后转让给C以偿还以前欠C的借款,C于到期日向承兑银行提示取款,恰遇当地法院公告该银行于当日起进行破产清理,因而被退票。
C随即向A追索,A以B所交货物的品质有问题为由予以拒接,并称10天前通知银行止付,止付通知及止付理由也同时通知了B。
在此情况下C再向B追索,B以汇票洗A开立为由推诿不理。
C遂向法院起诉,被告为A、B与银行三方。
你认为法院应如何依法判决?理由何在?答:A:作为出票人不能以出票理由去抗辩这张票据;B:作为转让人(背书人)也是C的解锁也有责任支付这张票据;C:作为银行是破产是承兑银行,所以也有责任支付这张票据,但是现在已经破产,如果说不去找A不去找B,可以参与银行C破产清理,但是破产清理可能会收不到钱款,最后看破产清理有多少资产。
12、上海A公司为美国B公司长期客户,2014年5月上海A公司出口了一批货物给美国B 公司,出口合同中,付款条件为D/P见票60天付款。
A公司填写的托收委托书中,虽然说明了除本金需加收利息,但并未寿命利息不能免除。
在A公司所提交的汇票上也未列明利息条款。
当银行向进口入——美国B公司提示单据时,B公司只肯支付本金而拒付利息。
在此情况下,银行在收到本金后即交出单据,并及时通知出口人——上海A公司有关拒付利息的情况。
问题:(1)上海A公司能否追究代收行未收利息即行交单的责任?为什么?(2)本案例给我们什么启示?答:(1)代收行有一定责任,但是票据指示不太明确,而且汇票没有写利息。
(2)所以做托收时怎么看13、甲银行于2014年4月为乙公司2000万港币借款出具保函,受益人为丙银行,期限为9个月,利率12%。
由于乙公司狗子房地产失误,导致公司负责累累,在海宽器满后未能依约归还丙银行贷款。
2015年3月丙银行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乙公司和甲银行,要求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当地人民法院裁定如下:1、乙公司在2015年4月30日之前将其责权1100万港币收回用于偿还丙银行。
余款在2015年12月底还清;2、如乙公司不能履行,由甲银行承担代偿责任。
至2015年5月底,乙公司只归还了600万港币,仍欠本金1400万港币及相应利息未归还。
鉴于此,当地人民法院执行挺多次上门要求甲银行履行担保责任,否则将采取强制措施,查封甲银行资产。
而该笔担保的反担保单位于酒店,只剩下一个空壳公司存在,难以履行反担保责任。
为维护银行声誉,经上级行批准后甲银行垫付丙银行本金1400万港币及相应利息。
担保之中有什么失误,为什么会出现,结果出现什么样的问题?14、中国A公司与外国B 公司签订补偿贸易合同,约定由A公司从B公司引进某生产线,价格为100万美元,A公司以20%现金及该生产线生产的产品作为价款,合同履行期限为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