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案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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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2014-4-29 2
1.分析要点
对新客户出口一般不接受T/T等汇款方式,
不利于控制风险 事先办理出口信用保险 分批发货、逐笔收款,降低收款风险 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2014-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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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D/D结算案例
我国甲公司与香港乙商社签订了一笔出口合同,
由港商以D/D预付货款。 临近装船时,港商来电称资金周转困难,要求先 装船发货,随后即付款,以免耽误交货。我方不 同意,坚持应先付款。 第二天,港商便传真发来汇款凭证(即期银行汇 票)。我方于是发货寄单,并电告对方。 1个月后,仍未收到货款。 试问: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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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析要点
代收行错误放单 尚未到期票据只是抵押,非真实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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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L/C结算案例1
我国某外贸公司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
装运,以即期信用证支付,每批分别开证。 第一批货物装运、交单议付、付款均正常。 我外贸公司收到该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 与合同不符,于是要求开证行(付款行)对 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付。 试问:开证行(付款行)应拒付吗?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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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分析 向B银行提出索赔,因为后者提供了错误的证实
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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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结算单据案例
某年10月10日,某公司将一套出口信用证单据交Y
银行收款,开证行/付款行为沙特S银行。 Y银行审核后认为单据相符,于当日交快递公司寄 出,预计10月底能收汇。 但超过预计收汇期后还没有贷记头寸,Y银行通过 快递公司了解到开证行已于10月17日签收了此快递 单。Y银行发电查询,11月17日开证行回复称已签 收所查快递单,但收件内容是一块长120cm、宽 21cm的布料,并未收到Y银行查询电中所述单据。 Y银行意识到单据被错寄,于是要求快递公司协查。 同时Y银行通过船运公司了解到申请人用银行担保 提走货物,证明开证行确实未收到正本单据。

国际结算案例1

国际结算案例1

国际结算案例案例一我国A公司向泰国B公司出口一批货物,付款方式为D/P 90天。

货物出运后,汇票及货运单据通过出口地的托收银行寄抵国外代收行,B公司进行了汇票承兑。

货抵目的港后,由于用货心切,B商于是出具了信托收据向本地代收行借得货运单据,先行提货转售。

当汇票到期时,B商因经营不善,失去偿付能力。

代收行以汇票付款人拒付为由通知托收行,并建议由A公司直接向B商索取货款。

此时距离汇票到期日还有30天。

试分析A公司于汇票到期时收回货款的可能性,并提出处理该案的建议。

答案要点在远期付款交单的条件下,如果付款日期晚于到货日期,进口商为了抓住有利时机转售货物,可以采取两种做法:一是在付款到期日之前付款赎单,扣除提前付款日至原付款到期日之间的利息,作为进口商享受的一种提前付款的现金折扣。

另一种做法是代收行对于资信较好的进口商,允许其凭信托收据借取货运单据,先行提货,于汇票到期时再付清货款,这是代收行自己向进口商提供的信用便利,而与出口商无关。

因此,如代收行借出单据后,到期不能收回货款,则应由代收行负责。

但如系出口商指示代收行借单,就是由出口商主动授权银行凭信托收据借单给进口商,即所谓远期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方式,也就是进口商承兑汇票后凭信托收据先行借单提货,日后如进口商到期拒付的风险,应由出口商自己承担。

因此,使用远期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方式时出口商必须特别慎重。

本案中,代收行以汇票付款人拒付为由通知托收行,并建议由A公司直接向B商索取货款的处理意见值得商榷。

如银行擅自放单,则由代收行承担责任;如出口商授权银行放单给进口商,其后果由其自己承担。

案例二宁波市某进出口公司对外推销某种货物,该商品在新加坡市场的销售情况日趋看好,逐渐成为抢手货。

新加坡贸发公司来电订购大批商品,但坚持用汇付方式支付。

此时,在宁波公司内部就货款支付方式问题产生不同的意见,一些业务员认为汇付的风险较大,不宜采用,主张使用信用证方式;但有些人认为汇付方式可行;还有一部分业务员人认为托收可行。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1)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1)

案例分析1甲交给乙一张经银行承兑的汇票,作为向乙订货的预付款。

乙在票据上背书后转让给丙偿付原欠丙的借款。

丙于到期日向成对银行提示付款,恰遇当地法院公告于当天起进行破产清理,因而被退票。

丙马上向甲追索,甲以乙所交货物质量差为理由拒绝,并称已于10天前通知银行止付。

在此情况下,丙再向乙追索,乙以票据是甲开立的推诿不理。

丙遂向法院起诉,被告为甲、乙与银行三方。

你认为法院将如何依法判决?理由何在?答:法院应判甲想丙清偿被拒付的汇票票款、自到期日或提示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并支付进行追索所花的费用。

因为票据具有无因性、要式性、流通性等特点,只要持票人是合法持票人就有权要求支付款项,并不受前手的影响。

2某出口企业收到一份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的即期议付信用证,正准备按信用证规定发运货物时,突接开证银行通知,声称开证申请人已经倒闭。

对此,出口企业应如何处理?依据何在?答:由于信用证支付方式是银行信用,开征银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信用证项下的付款是一种单据买卖,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开证行就应履行付款义务。

本案中,我方凭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出口货物,尽管我方出运前获悉开证申请人已经倒闭,但因有开证行第一性的付款保证,所以,我方应根据信用证的规定装运出口,及时制作一整套结汇单据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到议付行办理议付手续。

3我某贸易公司向国外某客商出口货物一批,合同规定的装运期为2008年6月,D/P方式付款。

合同订立后,我方及时装运出口,并收集好一整套结汇单据及开出以买方为付款人的60天远期汇票委托银行托收货款。

单证寄抵代收行后,付款人办理承兑手续时,货物已到达目的港,且行情看好,但付款期限未到。

为及时提货销售取得资金,买方经代收行同意,向代收银行出具信托收据借取货运单据提前提货。

不巧,在销售的过程中,因保管不善导致货物被火焚毁,付款人又因其他债务关系倒闭,无力付款。

问:在这种情况下,责任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国际结算案例

国际结算案例

托收案例一国内某出口商向韩国出口一万吨水泥,价值40万美元,FOB成交,由韩国买方租用越南籍货轮从青岛港运至韩国某港口,支付方式为议付信用证。

后因我国货源紧张,请求韩国延迟装船,买方同意,但信用证不展期,付款方式按“随证托收”办理。

我方对此并未表示异议。

买方船到,我方发货后取得船长签发的提单交中国银行办理“随证托收”,单据交韩国开证行,因提单日期晚于信用证有效期,单证不符,韩国开证行向进口商按D/P方式代收货款,但此时,韩国进口商拒付,并称货物已失踪。

经调查,韩国进口商在无提单的情况下已从买方手中提走了货物,而该船从此也再未到过中国港口,造成中方钱货两失。

试分析此教训。

教训FOB下,进口商负责租船订仓,支付运费和保险费。

存在进口商选择自己比较熟悉的船只或容易违规的船只,给进口商不提单就取货埋下伏笔。

在这种情况下,进口商很可能不投保运输保险,出口商不能获得保险赔偿。

信用证不展期,改为“随证托收”,使银行信用转为商业信用,不仅付款责任得不到保证,还不易得到银行融资机会。

案例二我某出口公司在广交会上与一外商签订一笔出口合同,并凭外商在广交会上递交的以国外银行为付款人的金额为5万美元的支票在2天后将合同货物装运出口。

随后,我出口公司将支票通过我国内银行向国外代收行办理支票托收时,被告知为空头支票,由此造成钱货两失,试分析出口商应接受的教训。

教训光票托收是指仅有金融单据的托收,由于出口商不能通过控制商业单据来约束进口商付款或承兑,存在钱货两失的风险,因此在国际贸易中仅用于小额交易、从属费用的收取。

为减少退票风险,出口商应待光票托收款项收款后再发货或改成跟单托收。

案例三我出口商向中东地区出口机电产品,付款条件为D/P 60天,付款金额为155万美元。

我出口商委托国内银行通过国外银行办理付款条件为D/P 60天的托收业务,并有“subject to 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 ICC Publication No.522”字句。

国际结算课件 国际结算案例

国际结算课件 国际结算案例
请问,在此情况下,我方应如何处理?
【案例 12】即期付款合同开立远期信用证致损案 我国出口企业 A 公司与新加坡 B 公司达成一笔出口合同,规定采用即期信用证结算。合
同中支付条款为 “TERMS OF PAYMENT:BY IRREVOCABLE LETTER OF CREDIT AVAILABLE BY SELLER’S DOCUMENTARY DRAFT AT SIGHT, TO BE VALID FOR NEGOTIATION IN CHINA WITHIN 15DAYS AFTER DATE OF SHIPMENT。 THE CREDIT MUST REACH THE SELLER 30 DAYS BEFORE THE CONTRACTED MONTH OF SHIPMENT”(付款条件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凭卖方即 期跟单汇票于装运日后 15 日内在中国议付到期。信用证必须于合同规定的装运月前 30 天开 到卖方)。
由于 C 银行已经对外办理了承兑,不得不对外付款。C 银行遂向 A 公司讨付货款。 因此,该笔补偿贸易实际成了 A 公司设备进口的纯进口贸易。最终,A 公司起诉 B 公司违反 合同,获得 10 万美元的赔偿,但因缺乏草莓汁销售渠道而使进口机器设备获得长期利润的 愿望落空。
国际结算案例解析
【案例 1】评述:本案反映了电汇这种付款方式给出口企业带来的风险。 在电汇方式下, 【案例 5】分析:M 公司应通过中行要求香港汇丰银行付款。这是因为,香港汇丰银行在未
国际结算案例
【案例 9】A 出口公司与 B 进口公司就“金鸡牌(GOLD CHOOK)”某种货物订立合同,并 规定采用信用证结算。但是,B 公司通过开证行开出信用证却为“金牌(GOLD )”。A 公司 未仔细审核信用证就办理了交货,制作了全套单据向出口地银行办理交单议付,单据显示为 “金鸡牌(GOLD CHOOK)”。出口地银行审核单据后拒收单据、拒绝议付,其理由是单据 的货物描述与信用证条款不符合,而 A 公司坚持认为合同签订的为“金鸡牌(GOLD CHOOK)”,实际装运的货物为“金鸡牌(GOLD CHOOK)”,银行不应拒付。试分析银行 做法是否正确。

进出口贸易第六章-国际结算案例

进出口贸易第六章-国际结算案例

进出口贸易第六章-国际结算案例第六章国际结算[案例1]某笔进出口业务,约定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

第一批货物发送后,买方办理了付款赎单手续,但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严重不符,便要求开证行通知议付行对第二批信用证项下的货运单据不要议付,银行不予理睬。

后来议付行对第二批信用证项下的货运单据仍予议付。

议付行议付后,付款行通知买方付款赎单,遭到买方的拒绝。

问:(1)银行处理方法是否合适?(2)买方应如何处理此事为宜?案例分析:答:(1)银行的处理方法是合适的。

本案凭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支付方式结汇。

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信用证是一种自足文件,银行在输信用证业务时,只根据信用证的有关规定审核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只要“单证一致,单单一致”,银行就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因此,本案中的议付行对第二批货物的议付,是符合信用证业务的做法的。

[案例2]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与国外按CFR条件签订一份棉织品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期为10月份,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日期。

外商拖延开证,我方见装运期快到,从9月底开始,连续多次电催外商开证。

10月5日,收到开证的简电通知书(详情后告),我方因怕耽误装运期,即按简电办理装运。

10月28日,外商开来信用证正本,正本上对有关单据做了与合同不符的规定,我方审证时未予注意,交银行议付时,银行也未发现,开证行即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

试分析:我方应从此事件中吸取哪些教训?案例分析:教训有:(1)在合同中一般应明确规定买方开到信用证的期限,而在本合同中却未做出此项规定,考虑欠周。

(2)装运期为10月份,而出口公司直到9月底才开始催证,为时过晚。

(3)10月5日收到简电通知后,即忙于装船,过于草率。

(4)以信用证付款的交易,即使合同中未规定开证期限,按惯例买方有义务不迟于装运期开始前一天将信用证送达卖方,而本案的信用证迟至装运期开始后第23天才送达,显然违反惯例。

我出口公司理应向外商提出异议,并保留以后提出索赔的权利,而我方对此却只字未提。

国际结算案例

国际结算案例

第一部分一、案例分析1.香港汇丰银行通过中国银行大连分行通知信用证给出口公司。

后因急于传递修改书,选用汇丰银行大连办事处通知修改书,修改货物规格。

由于修改书未及时通知至受益人,受益人按原规格装运货物并议付,结果遭到开证行拒付。

开证行拒付是否合理?分析:信用证修改通过原通知行传递开证行这样做不合理。

UCP规定:“如一家银行利用一家通知行的服务将信用证通知给受益人,它也必须利用同一家银行的服务通知修改。

”因此,由于未及时通知受益人而造成单证不符的责任应由开证行承担。

再者,该修改未经受益人同意,修改并未生效,原信用证有效,开证行不得拒付。

2.某外贸公司出口货物一批,国外买方通过开证行按时开来信用证。

该证规定有效期为7月31日,但没有规定运输单据出单日期后须交单议付的特定期限,证内注明按UCP600办理。

外贸公司于7月4日将货物装船完毕取得提单,签发日期为7月4日。

问:外贸公司最迟应在何日将单据送交银行议付?为什么?分析:交单特定期限:21天外贸公司最迟应在7月25日将单据送交银行议付。

UCP600规定:信用证规定交单到期日外,凡要求提交运输单据的信用证,还须规定一个在装运日后按信用证规定必须交单的特定期限。

如未规定该期限,银行将不予接受迟于运输单据出单日21天后所提交的单据。

据此,本案外贸公司不得晚于7月25日交单。

3.某外贸专业公司从外国某商行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

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即向该商行议付货款,随后中国银行对议付行作了偿付。

我方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合同,因而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开证行的拒绝。

开证行这样做是否有理?分析:不可撤销信用证未经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单方面撤销或修改。

开证行拒绝有理。

因为开立的是不可撤销信用证,不可撤销信用证未经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单方面撤销或修改。

国际结算案例——托收

国际结算案例——托收

案例1 托收单据丢失责任划分案案情:山东A公司于X年4月11日出口欧盟B国果仁36吨,金额32100美元,付款方式为D/P AT SIGHT。

A公司于4月17日填写了托收委托书并交单至我国Z银行, Z银行于4月19日通过DHL邮寄到B国W银行托收。

5月18日,A公司业务员小李突然收到外商邮件,说货物已经到达了港口,询问单据是否邮寄,代收行用的哪一家。

小李急忙联系托收行,托收行提供了DHL号码,并传真了邮寄单留底联。

小李立即发送传真给外商,并要求外商立即联系W银行。

第二天客户回复说银行里没有此套单据。

A公司领导十分着急,小李质疑托收行没有尽到责任,托收行业务主管不同意A公司的观点,双方言辞激烈。

压力之下,托收行于5月20日和5月25日两次发送加急电报。

W银行于5月29日回电报声称“我行查无此单”。

但W银行所在地的DHL提供了已经签收的底联,其上可以清楚看到签收日期和W银行印章。

A公司传真给了客户并请转交代收行。

然而,W 银行不再回复。

外商却于6月2日告诉小李,B国市场行情下跌,必须立即补办提单等单据,尽快提货,否则还会增加各种占港费等,后果将很严重。

重压之下,A公司于6月4日电汇400元相关机构挂失FORMA证书,同时派人到商检局开始补办植物检疫证等多种证书。

困难的是补提单,船公司要求A公司存大额保证金到指定帐户(大约是出口发票额的2倍),存期12个月,然后才能签发新的提单。

6月9日代收行突然发送电报称“丢失单据已经找到,将正常托收”。

此刻,无论A公司还是托收行都长出了一口气,这的确是皆大欢喜的结果,不幸中的万幸。

然而这个事件让A公司乱成一团,花费和损失已经超过本次出口预期利润。

分析:根据《托收统一规则》第4条明确规定,“与托收有关的银行,对由于任何通知、信件或单据在寄送途中发生延误和(或)失落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或对电报、电传、电子传送系统在传送中发生延误、残缺和其他错误,或对专门性术语在翻译上和解释上的错误,概不承担义务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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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案例
1.T/T结算案例
我国C公司首次向美国A公司出口工艺品。 我公司
先发货、后T/T收款。C完成装货、收到B/L(提单) 后即电告进口商付款。A很快将货款 USD 11000 汇给我方。第一单非常顺利。 一个月后,美公司要求再次发货,仍后T/T付款, 我公司于3个月内连续4次发货总值 FOB DALIAN $44000。 待4批货物全部出运后索款时,美国客户以各种理 由拖延付款,半年后人去楼空。 试问:出口商应吸取怎样的教训?
2013-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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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贷管理要点总结 第一章: 资本结构理论 融资合约设计与选择理论 金融中介理论 风险经济学与风险管理理论 第三章 财务分析(三大报表 财务比率分析) KMV Credit metrics 建模思想 含义 理论 驱动力 Credit risk 贷款定价基本方法 第四章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 第五章 LGD 贷款分类理论基础 贷款风险分类和客户评级 贷款五级分类核心特征 第六章 案例 第七章 我国SPT环节 SPV 破产隔离 评级 升级(内部升级 外部升级) 2013-7-15 第八章 CDS(基本要素)
2013-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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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分析要点
两批装运、分别结算,互不影响 银行付款条件是单证是否相符
拒付由付款行而不是进口商决定
因此,只要单证相符,开证行就必须付

2013-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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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L/C结算案例2
我国某公司与外商按CIF条件签订一笔出口
合同,装运期为8月份,未规定具体开证日 期。 8月5日,我方收到开证行的简电本,并按简 电装运。 8月28日,开证行开来正本信用证,对单据 作了与简电本不一致的规定,我方无异议。 单据寄付款行时,付款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 绝付款。 试对贸易双方及开证行的行为进行分析。
2013-7-15 12
7.分析 向B银行提出索赔,因为后者提供了错误的证实
信息
2013-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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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结算单据案例
某年10月10日,某公司将一套出口信用证单据交Y
银行收款,开证行/付款行为沙特S银行。 Y银行审核后认为单据相符,于当日交快递公司寄 出,预计10月底能收汇。 但超过预计收汇期后还没有贷记头寸,Y银行通过 快递公司了解到开证行已于10月17日签收了此快递 单。Y银行发电查询,11月17日开证行回复称已签 收所查快递单,但收件内容是一块长120cm、宽 21cm的布料,并未收到Y银行查询电中所述单据。 Y银行意识到单据被错寄,于是要求快递公司协查。 同时Y银行通过船运公司了解到申请人用银行担保 提走货物,证明开证行确实未收到正本单据。
2013-7-15 14
在单据查无着落的情况下,Y银行提出补寄一套副
本单据请求开证行付款,但开证行坚持要求正本 单据,因为开证行已出具提货担保书,必须用正 本提单换回其担保书才能免除其自身责任。 正在Y银行一筹莫展时,快递公司通过国外代理公 司、海关等环节的联合调查,追回了寄错的单据, 于12月27日交回Y银行。 Y银行当日通过另一快递公司再将单据寄开证行, 同时发电通知。该笔货款于次年1月6日收回。 试问:单据寄错的责任在谁?如果没有追回单据, 结果会怎样?
2013-7-15 1
1.分析要点
对新客户出口一般不接受T/T等汇款方式,
不利于控制风险 事先办理出口信用保险 分批发货、逐笔收款,降低收款风险 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2013-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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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D/D结算案例
我国甲公司与香港乙商社签订了一笔出口合同,
由港商以D/D预付货款。 临近装船时,港商来电称资金周转困难,要求先 装船发货,随后即付款,以免耽误交货。我方不 同意,坚持应先付款。 第二天,港商便传真发来汇款凭证(即期银行汇 票)。我方于是发货寄单,并电告对方。 1个月后,仍未收到货款。 试问: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结果?
3.分析要点
代收行错误放单 尚未到期票据只是抵押,非真实付款
2013-7-15 5
4.L/C结算案例1
我国某外贸公司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
装运,以即期信用证支付,每批分别开证。 第一批货物装运、交单议付、付款均正常。 我外贸公司收到该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 与合同不符,于是要求开证行(付款行)对 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付。 试问:开证行(付款行)应拒付吗?为什么?
要求开证行指定一家其美元帐户行向中
行开立不可撤销的偿付指令
2013-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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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SL/C结算案例
澳大利亚S银行收到某客户交来由香港B银行开立
的以S银行为受益人的备用信用证,要求其为该客 户提供100万美元信用贷款。 S银行因缺少B银行的印鉴,便去B银行悉尼分行核 对,后者的经办人员在信用证上签注了“印鉴相 符”,并签名。 S银行以此为据,向该客户发放了100万美元贷款。 S银行后发现信用证是伪造的。 试问:S银行应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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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L/C结算案例3
非洲某国A银行给中国银行B分行开来一份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100万美元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要求保 兑后通知受益人,这是中国银行首次收到该 国银行开来的金额如此巨大的信用证。 据中行了解,A银行的实力和信用一般。 试问:中国银行如果进行保兑,应如何控制 风险?
2013-7-15 10
6.分析要点
2013-7-15 15
8.分析要点
1.
银行不承担寄单责任、快递公司承担一定责任
2. Y银行不承担责任 快递公司承担一定责任 担保行有向承运人赔付的可能 进口商应向担保行、出口商付款 出口商可向承运人追还货物或赔付
2013-7-15 16
进口商-担保行-承运人-出口商 快运公司赔付
2013-7-15 8
5.分析要点
开证行:正本信用证与简电本不符、延迟 进口商:没按期申请开证(没有规定开证日期
时,应在装运月到之前开证) 出口商: 不能按简电本发货; 对信用证审核不仔细; 在进口商未按期履行合同义务(开证)时没有 采取有效措施(保留索赔权利而要求推迟装运 期)
2013-7-15 9
2013-7-15 3
2.分析要点
不了解汇款是可以撤销的、传真件不是
原件 经查询,港商在收到我装船电后,撤销 了汇款。结果甲公司钱货两空。
2013-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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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D/P结算案例
2000年10月,A银行接某客户的出口托收单据后指
定代收行P收款:交单条件为D/P 60 DAYS ,代收 行凭进口商的一票据放单,该票据后因付款人帐 户关闭而被退回。 A银行认为是代收行错误放单造成的损失,要求代 收行赔偿,代收行则拒绝赔付。 试问P的做法是否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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