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案例解析汇总整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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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案例简析

国际结算案例简析

• 2000年7月,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R银行提出的要求撤销止付 2000年 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R 裁定申请。法院认为: 裁定申请。法院认为: – 1999年11月19日,R银行于支付给渣打银行的款项只是履行了其第 1999年11月19日 ILC90512号背靠背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 ILC90512号背靠背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 – R银行向A银行提交单据的行为应认定为委托寄单索汇,也就是说, 银行向A银行提交单据的行为应认定为委托寄单索汇,也就是说, 银行所处的地位只是托收行。因此,止付裁定并未损害R R银行所处的地位只是托收行。因此,止付裁定并未损害R银行作 为托收银行的相关利益 • 2001年9月10日,R银行在香港正式起诉A银行。该案于2004年5月在香 2001年 10日 银行在香港正式起诉A银行。该案于2004年 2004 港高等法院开庭审理,第一审判A银行胜诉。 港高等法院开庭审理,第一审判A银行胜诉。 • R银行未提起上诉

• 开证行在收到单据后凭申请人的信托收据释放单据。受益人 开证行在收到单据后凭申请人的信托收据释放单据。 从其它渠道得知货物已完成通关,但款项迟迟没有收到, 从其它渠道得知货物已完成通关,但款项迟迟没有收到,那 开证行有无义务监督货物检验、通关的事实, 么,开证行有无义务监督货物检验、通关的事实,是否有义 务督促申请人提供清关证明? 务督促申请人提供清关证明? • • 此类信用证条款源于进口国对渔产品的进口限制,进口商只 此类信用证条款源于进口国对渔产品的进口限制, 有货物通过检验办理通关手续后方才同意支付。 有货物通过检验办理通关手续后方才同意支付。请问针对进 口国此种限制,出口商是否应选择信用证结算? 口国此种限制,出口商是否应选择信用证结算?选择何种结 算方式更能保护我国出口商利益? 算方式更能保护我国出口商利益?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路漫漫其悠远
•2020/4/14
6.L/C结算案例3
非洲某国A银行给中国银行B分行开来一份 100万美元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要求保 兑后通知受益人,这是中国银行首次收到该 国银行开来的金额如此巨大的信用证。
据中行了解,A银行的实力和信用一般。
试问:中国银行如果进行保兑,应如何控制 风险?
路漫漫其悠远
单据寄付款行时,付款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 绝付款。
试对贸易双方及开证行的行为进行分析。
路漫漫其悠远
•2020/4/14
5.分析要点
开证行:正本信用证与简电本不符、延迟
进口商:没按期申请开证(没有规定开证日期 时,应在装运月到之前开证)
出口商: 不能按简电本发货;
对信用证审核不仔细;
在进口商未按期履行合同义务(开证)时没有 采取有效措施(保留索赔权利而要求推迟装运 期)
第一批货物装运、交单议付、付款均正常。
我外贸公司收到该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 与合同不符,于是要求开证行(付款行)对 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付。
试问:开证行(付款行)应拒付吗?为什么 ?
路漫漫其悠远
•2020/4/14
4.分析要点
两批装运、分别结算,互不影响 银行付款条件是单证是否相符 拒付由付款行而不是进口商决定
Y银行意识到单据被错寄,于是要求快递公司协查 。
同时Y银行通过船运公司了解到申请人用银行担保 提走货物,证明开证行确实未收到正本单据。
路漫漫其悠远
•2020/4/14
在单据查无着落的情况下,Y银行提出补寄一套副 本单据请求开证行付款,但开证行坚持要求正本 单据,因为开证行已出具提货担保书,必须用正 本提单换回其担保书才能免除其自身责任。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1. 案例概述国际结算是国际贸易中的一项重要环节,涉及到多个国家之间的货款和支付方式。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具体案例,深入探讨国际结算的相关问题,包括汇率风险管理、支付方式选择和结算时效等方面。

2. 案例描述假设ABC国际贸易公司与XYZ国际贸易公司进行跨国贸易,ABC公司向XYZ公司销售了一批货物,货款为100,000美元。

双方商定采用电汇方式结算,结算使用的汇率为1美元兑换6.5人民币。

该案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汇率波动对结算金额的影响。

3. 汇率风险管理在国际结算中,汇率波动是一个重要的风险因素。

对于ABC公司来说,由于结算的货币是美元,人民币兑美元的汇率波动可能导致结算金额的波动。

因此,ABC公司需要采取一定的风险管理措施。

例如,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结算币种为人民币,并使用远期汇率锁定,以避免汇率波动对结算金额的影响。

4. 支付方式选择选择适当的支付方式对于国际结算非常重要。

在本案例中,ABC公司和XYZ公司商定使用电汇方式进行结算。

电汇是一种快速、安全且便捷的支付方式,适用于小额货款。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选择信用证或托收方式可能更加合适。

因此,在选择支付方式时,要考虑到交易的性质、金额和买方信誉等因素。

5. 结算时效及时的结算对于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在本案例中,ABC公司和XYZ公司约定在货物发运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结算。

然而,由于一些不可抗力因素,如货物运输延误等,结算时效可能会被延迟。

因此,双方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相关的延迟结算条款,以规避因延迟结算而引发的纠纷。

6. 政府政策与法规国际结算往往受到各国政府政策和法规的影响。

例如,汇率管制、外汇管制和资金流动限制等政策可能对结算产生影响。

对于ABC公司和XYZ公司来说,他们需要了解并遵守相关的政府政策和法规,以确保结算的合法和顺利进行。

7. 结论本文通过分析一个具体的国际结算案例,深入探讨了汇率风险管理、支付方式选择和结算时效等方面的问题。

银行国际结算业务案例分析

银行国际结算业务案例分析

案例介绍
六、对我行的贡献(2009年5月至2010年5月)
出口信用证议付: RMB3790万
进口开证
: RMB3161万
来证通知
:RMB5269万
转让信用证 :RMB3562万
汇出汇款
:RMB556万
汇入汇款
:RMB5605万
合 计
:RMB2.19亿
手续费收入 :RMB16万案例 Nhomakorabea绍六、对我行的贡献
5月存款平均余额:RMB5200万 今年有效户:5户(含关联公司)
案例介绍
七、心得体会
善于捕捉业务机会,创造客户需求,达到银企双赢。 充分发挥我行离岸公司业务,以国际结算业务带动存款、
中间收入、有效户等业务。 发挥我行方案专家的传统,以灵活、高效、优质服务取
胜。
谢谢!
三、方案设计
引导其改变贸易流程
采购
台湾供货 商
境外公司
转让、背对背、全额保证金开证
美国销售商
采购,L/C
境内公司
销售,T/T
销售, T/T
境外公司
案例介绍
四、我行业务机会
来证通知:境内公司开证境外公司
转让信用证
背对背信用证
境外公司对外采购
进口开证
出口议付:转让信用证项下的办理议付
汇款业务
案例介绍
一.营销过程 二.公司基本情况 三.方案设计 四.我行业务机会 五.未来可继续挖掘业务 六.对我行贡献 七.心得体会
案例介绍
一.营销过程
2009年年初,我们了解到某集团公司在境外有资金需求, 因此当时重点推荐我行拳头产品----内保外贷业务。在进 一步的接洽过程中,我们了解该司对境外资金需求是长 期存在,因此引导其通过改变国内公司的贸易流程,将 境内利润留存在境外,以满足其境外资金,并以此带动 国际结算以及存款等各类业务。

国际结算案例

国际结算案例

第一部分一、案例分析1.香港汇丰银行通过中国银行大连分行通知信用证给出口公司。

后因急于传递修改书,选用汇丰银行大连办事处通知修改书,修改货物规格。

由于修改书未及时通知至受益人,受益人按原规格装运货物并议付,结果遭到开证行拒付。

开证行拒付是否合理?分析:信用证修改通过原通知行传递开证行这样做不合理。

UCP规定:“如一家银行利用一家通知行的服务将信用证通知给受益人,它也必须利用同一家银行的服务通知修改。

”因此,由于未及时通知受益人而造成单证不符的责任应由开证行承担。

再者,该修改未经受益人同意,修改并未生效,原信用证有效,开证行不得拒付。

2.某外贸公司出口货物一批,国外买方通过开证行按时开来信用证。

该证规定有效期为7月31日,但没有规定运输单据出单日期后须交单议付的特定期限,证内注明按UCP600办理。

外贸公司于7月4日将货物装船完毕取得提单,签发日期为7月4日。

问:外贸公司最迟应在何日将单据送交银行议付?为什么?分析:交单特定期限:21天外贸公司最迟应在7月25日将单据送交银行议付。

UCP600规定:信用证规定交单到期日外,凡要求提交运输单据的信用证,还须规定一个在装运日后按信用证规定必须交单的特定期限。

如未规定该期限,银行将不予接受迟于运输单据出单日21天后所提交的单据。

据此,本案外贸公司不得晚于7月25日交单。

3.某外贸专业公司从外国某商行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

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即向该商行议付货款,随后中国银行对议付行作了偿付。

我方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合同,因而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开证行的拒绝。

开证行这样做是否有理?分析:不可撤销信用证未经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单方面撤销或修改。

开证行拒绝有理。

因为开立的是不可撤销信用证,不可撤销信用证未经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单方面撤销或修改。

国际结算案例简析

国际结算案例简析

4
案例分析: 开证行破产, 开证行破产,并不影响保兑行独立承担第一 付款责任, 付款责任,该外资银行作为保兑行无权拒 因此, 付。因此,我方不应委托外资银行向买方 直接收取货款,而应向保兑行交单议付。 直接收取货款,而应向保兑行交单议付。
案例5 案例5: • 主证开证行:国内A银行 主证开证行:国内A • 主证受益人:嘉陵公司(香港) 主证受益人:嘉陵公司(香港) • 主证交单行、背对背信用证开证行:R银行香港分行 主证交单行、背对背信用证开证行: • 背对背信用证议付行: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背对背信用证议付行: MALAYSIA BERHAD • 99年10月26日,A开立信用证号为LCXXXX152/99,金额为 99年10月26日 开立信用证号为LCXXXX152/99, LCXXXX152/99 USD1,400,000.00,受益人为“嘉陵公司” USD1,400,000.00,受益人为“嘉陵公司”,信用证的付 款期限为见票后85 款期限为见票后85 天,适用任何银行自由议付 • 10月29日,嘉陵公司凭上述信用证向R申请开立背对背信 10月29日 嘉陵公司凭上述信用证向R 用证,证号为ILC90512 ILC90512, Yang公司 公司” 用证,证号为ILC90512,受益人为 “Shin Yang公司”, 金额为USD1,315,000.00 期限为即期, USD1,315,000.00, 金额为USD1,315,000.00,期限为即期,自由议付 • 信用证通过马来西亚渣打银行通知受益人
• 2000年7月,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R银行提出的要求撤销止付 2000年 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R 裁定申请。法院认为: 裁定申请。法院认为: – 1999年11月19日,R银行于支付给渣打银行的款项只是履行了其第 1999年11月19日 ILC90512号背靠背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 ILC90512号背靠背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 – R银行向A银行提交单据的行为应认定为委托寄单索汇,也就是说, 银行向A银行提交单据的行为应认定为委托寄单索汇,也就是说, 银行所处的地位只是托收行。因此,止付裁定并未损害R R银行所处的地位只是托收行。因此,止付裁定并未损害R银行作 为托收银行的相关利益 • 2001年9月10日,R银行在香港正式起诉A银行。该案于2004年5月在香 2001年 10日 银行在香港正式起诉A银行。该案于2004年 2004 港高等法院开庭审理,第一审判A银行胜诉。 港高等法院开庭审理,第一审判A银行胜诉。 • R银行未提起上诉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一、 教学案例分析案例1、小丁是一家公司外贸部的职员,该公司位于上海,主要从事工业用纸的生产和国内外销售工作,公司有非常稳定的日本、越南、加拿大、俄罗斯客户群。

小丁已经有两年多的工作经验,对国际结算非常熟悉。

近日,公司来了一个实习生小徐,没有真正接触过国际结算的内容,工作不知如何下手。

货款的收付直接影响双方的资金周转和融通,以及各种金融风险和费用的负担,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利益和得失。

所以外贸部经理告诉小徐向小丁学习。

小丁打算先给小徐做一个简单培训。

分析:国际结算是指国际间债权债务的清偿或者跨国转移资金而发生的在不同国家之间的货币收付业务。

国际结算是一门以国际金融、国际贸易和商业银行学为基础而形成的交叉学科。

与国内结算相比,国际结算要复杂不少,风险也更大,涉及因素多,需要掌握贸易、金融、法律、外语、商品等相关知识和理论基础。

在公司贸易中发生的货币收付,需要运用金融工具(如汇票、本票、支票等),采取约定的结算方式(如汇付、托收、信用证等),利用一定的结算渠道(如SWIFT网络等),通过金融机构,使国际间的债权债务得以清偿。

整个过程周期长,手续复杂,风险大。

小丁应针对本公司的贸易特点,从国际结算的产生与发展、国际结算的性质和特点、国际结算的种类、内容等方面展开培训,着重讲解与实际应用相关的票据、汇付、托收、信用证、单据等事项。

案例2、公司接到一个来自加拿大的定单,需要定制一款尺寸特殊的擦拭用纸,包装的设计和材料也是定制的,货款价值5万美元,双方商议后决定采用6个月的远期信用证结算。

远期信用结算是公司常用的一种结算方式,因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既能保证出口商安全迅速受到货款,也能保证买方按时受到装运单据。

根据信用证使用流程,需要根据买卖合同规定,填写开证申请书,向开证行申请开立信用证。

开证行接受进口方的开证申请,收受开证押金后,依据开证申请书内容开出信用证,发送出口商所在地的通知行。

通知行鉴定信用证表面真实性后通知出口商,出口商审核信用证与买卖合同条款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转运货物。

国际结算案例解读

国际结算案例解读



启示: 在处理跟单托收业务时,原则上我们应严格遵守 《URC 522》。托收行在其托收指示中应明确表明 按《URC 522》办理,这样若遇有当地习惯做法与 《URC 522》有抵触时,可按《URC 522》办理。 当然我们在具体操作时,也应尊重当地的习惯做 法。将来凡货运南美地区的托收业务,我们可采 用D/P即期或D/A的付款方式,避免使用D/P远期付 款方式,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倘若非用D/P远 期不可,则远期的掌握应该从起运地到目的地的 运输所耗费的时间为准。
பைடு நூலகம்

分析: 这是一个信用风险与欺诈风险同时存在的 例子. 在案例事实中, 不难看出存在着欺诈的情 况.在2001年1月, C银行收到国外提示行电传,声 称B公司已经承兑, 并取走了该套单据. 到期日为 2001年2月8日.但是到期日之后, 却迟迟未见该笔 款项划转过来. A公司与B公司联系, B公司声称已 将该笔款项转到银行. 2001年3月25日, C银行发 电至代收行查询, 代收行未有任何答复. 直到半 年以后的2001年9月,B公司才突然来电声称自己破 产, 已无偿还能力. B公司与代收行的言行前后严 重矛盾. 最后的结果是B公司没有支付货款, 但 取走了单据, 作为取走单据的自然结果, B公司也 取走了货物. A公司与C银行落得款货两空的境地.
4、出口商审证风险

我国某出口企业对外出口产品一批, 销售合同中规 定商品装于木箱之中(to be packed in wooden cases), 而对方所开来的信用证则显示商品装于标 准出口纸箱中(to be packed in standard export cartons).由于卖方同时拥有两种包装的产品,而且 船期临近,且双方有长期的业务合作,卖方便在信用 证中所规定的装运期前将装于标准出口纸箱的产品 装运并取得相应的单据. 此后卖方收到信用证的修 改通知书, 对方表示由于工作疏忽将包装条款打错, 希望信用证中的相关条款与合同条款保持一致 ,即 以木箱进行包装.卖方由于已经装运, 所以拒绝接 受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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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概述1.有一份CIF合同,货物已在规定的期限和装运港装船,但受载船只在离港4小时后因触礁沉没。

第二天,当卖方凭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证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已经全部损失为由,拒绝接受单证和付款。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是否有权利凭规定的单证要求买方付款?答:卖方完全有权凭合同规定的单据要求买方付款,而买方无权拒付。

因为:CIF合同不是卖方保证在目的港交货的合同,而是卖方在装运港把货物装上运往约定目的港船只,并支付运费和投买海上运输保险的合同。

只要卖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在装运港把货物装上往目的港的船只,并付清运费和保险费,提供合同规定的提单、保险单、发票和有关单据,卖方就实行了他的义务,至于货物在装船以后的一切风险和额外费用,均与卖方无关。

本案中,尽管货物在离港后4小时触礁沉没,卖方也不负任何责任。

只要卖方持有符合合同规定的单据,买方就必须凭卖方提供的单据付款。

因此,买方不能以任何理由拒付或拖延付款。

2.我出口大米一批,价格条件是FOBS广州,当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后,发现相当部分货物因舱不清洁而发生严重污损,为此,客户向我方提出索赔。

试问:客户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答:客户的要求不合理,国为我出口大米的价格条件是FOBS广州,即FOB船上交货并理仓,买方承担租船订舱的义务,卖方租的船应该适航、适货,我方的责任就是将大米装船并理舱,并无清洁船舱的责任。

所以因船舱不洁所致的货物污损,责任不在我方,在买方。

第三章单据1.天津ABC贸易公司日前出口英国Brown Brothers Import Co.一批仪器,数量为2000台,贸易双方商定的价格条件为CIFC5%London,单价为200英镑每台。

信用证规定"不得分批装运"。

天津ABC公司发运货物后可以出具的带有佣金的发票为:AmountGBP200/set CIF5% Londontotal:GBP400,000.00-5% commNet:GBP380,000.002.某公司按CIFC5对外成交一笔出口业务,总金额为100,000美元,但来证金额为95,000元,并在特殊条款中注明:5%CIF value to be deducted at negotiation and remitted to us for payment to the opener.据此,经办人又申请对外付佣4750USD。

对否?3.托运人将一批货物交承运人,承运人于6月2日装船完毕后签发了没有任何不良批注的已装船提单,在承运轮船起航前一天,船长发现货物有破包,且包内货物已发霉变质,随即暂停运输,要求托运人交回原来签发的提单,双方争执诉至法院,托运人主张交货时货物完好,有提单为证。

承运人则通过检验机构证明货物在装船前已变质,原提单记载不属实,法院是否可采纳承运人的观点?假如上例中,承运人在启运前未发现货物的真实情况,到目的港向持有提单的收货人交货时,发现货物有问题,承运人能否通过上述检验方式对抗收货人的索赔?答:可以。

对托运人而言,提单仅是承运人收到提单记载的货物的初步证据,货物的真实状况可以通过证据证实,推翻提单上对货物的记载。

不能。

因为提单对收货人而言,是承运人已按提单记载状况收到货物的最终证据。

承运人不能再推翻自己的记载。

4.中国甲公司将货物交付承运人后,凭承运人签发的已装船提单向银行议付了货款,信用证开证行取得提单后要求开证申请人(买方)付款赎单,但买方却已逃匿,银行凭正本提单向承运人追索货物,承运人已将货物交给他人,银行以货物所有人的身份起诉承运人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问,银行的诉由能成立吗?答:可以成立。

提单是货物所有权凭证,合法持有提单的人就是货物所有人。

转让提单就视为转让货物。

5.甲公司委托承运人运送一批货物给外国乙公司,乙公司收货时发现货损,乙公司认为货损是由于承运人未尽到适航义务所致,承运人应从哪个角度维护自己的利益?答:在开航前和开航时,克尽职责使船舶适航6.英国货轮“ANRONG”号承运一批运往阿姆斯特丹的小麦从印度起航,为搭载船长在科威特的私人物品,该轮离开印度后却进入波斯湾,然后沿正常航线从红海经地中海进入大西洋,最后到达阿姆斯特丹,但到港日比预订日期晚了20天,货物市场价15日前一落千丈,使货主蒙受巨大损失。

问:承运人是否应当赔偿货主损失?上述货轮若在正常航线上遭遇暴风雨,由于运送的货物是小麦,船长为避免小麦受潮绕道100海里,避开雨区,造成到港延迟3天,是否应当承担由此给货主造成的损失?答:要;不要。

前者是不合理绕行,后者是合理绕行。

不合理绕行在英美法系国家被视为严重违约的行为,是货物所有人获得接触运输合同的权利。

所为合理绕行是指,救助或者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者财产,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如避免船舶碰撞或其他危险7.“东风”号轮承运英国甲公司的货物,目的地是中国青岛,在运输途中由于船长指挥失当,船舶触礁导致30箱货物受损。

船到青岛港后由于船员驾驶失误又撞到港口防波堤上,又有五箱货物受损。

对这些损失,"东风"轮所属乙公司作为承运人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答:航行过失免责。

即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员,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中疏忽或不履行义务的行为(汉堡规则)8.中国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达成出口合同:棉花100包,每包500美元,总计500,000美元,CIF纽约,不可撤消的信用证付款。

甲公司为货物投保平安险。

承运船舶“SONNY”在运输途中发生火灾,造成两个舱位的棉花全部烧毁。

问,损失应由谁承担?答:火灾免责,但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所引起的除外(汉堡规则)9.原告A粮油公司就其进口2000吨鱼粉向被告Z保险公司投保.Z在该投保单上注明“接受上述保险”,并加盖该公司业务专用章.由于Z要根据运输船舶的船龄来确定费率,故该投保单未约定保险费率.投保后,Z多次要求A领取保险单,但A迟迟没有领取.承运货物的巴哈马籍“B”轮抵达上海港后,鱼粉发生自燃.货物出险后,A要求Z予以理赔,遭Z拒绝.A遂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Z赔偿货物损失USD41万余元.10.买卖双方达成协议,交易金额为USD50000。

付款方式为货款的60%通过信用证、40%及运费采取D/P60天托收。

信用证可能做如下决定:发票总额USD50000,信用证议付金额USD30000,其余USD2000及运费以托收方式另行处理。

答:信用证议付金额USD30000×110%发票总额USD50000×110%11.“天狼”号货轮满载货物在航行途中突遇暴风雨,船舶有沉没的危险,为了减轻船上货载,以免船货共同危险,船长下令将部分货物抛到海里,这些货物的损失是否属于共同海损?如果上例中,部分货物是因船舶颠簸落入海中,这部分掉入海中的货物损失是否属于共同海损?“海星”号货轮海上航行中遇到巨浪,船长下令船舶暂时到临近海湾躲避,由此多消耗的燃料给养是否属于共同海损?12.“首长”号货轮装载小麦从印度驶往沙特,第一天途中遇到小雨,小麦部分被雨淋湿;第二天船上发生火灾,将部分小麦烧毁;船长下令用海水救火,结果部分小麦又被海水浸泡发霉变质;同时船舱通风设备被火烧坏。

上述各项损失哪些属于单独海损?答:共同海损:被救火的海水浸泡的小麦;其他都属于单独海损。

13.某保险公司承保了三个进口商的进口棉布,甲商投保了海运货物平安险,乙商投保了水渍险,丙商投保了一切险。

载货船舶在航行途中途遭恶劣气候,船员虽尽快关闭了货舱的通风口,但是仍有一些海水在通风口关闭以前被大浪打入货舱,三个货主的棉布有一部分不幸被浸泡在海水中。

船长命令船员打开包装进行晾晒,并进行了重新包装,但货物仍遭受了一定损失。

由于恶劣气侯持续不去,通风口关闭时间过长,使得船舱温度上升,大量舱汗聚集,因此通风口附近的三批棉布也遭受了水湿损失。

货到后,三个货主就棉布的损失分别向保险公司索赔.结果,甲商的索赔遭到了拒绝,乙商的部分索赔请求得到了赔偿,丙商的索赔请求得到了全部满足, 为什么?第四章汇款和托收1.国内某出口商A与国外某一进口商B签订一贸易合同,合同规定:由买方通过银行开出即期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向卖方付款。

但过了合同约定的开证日期后仍未见到买方开来信用证,于是卖方向买方催问,对方称:“证已开出,请速备货”。

然而,临近约定的装货期的前一周,卖方还未收到信用证。

卖方再次查询,对方才告知“因开证行与卖方银行并无业务代理关系,故此证已开往有代理关系的某地银行转交”。

此时船期已到,因合同规定货物需直接运抵加拿大,而此航线每月只有一班船,若错过这班船,卖方将遭受重大损失。

这时买方B提出使用电汇的方式支付货款,鉴于以上的情况,卖方只好同意,但要求买方B提供汇款凭证传真件,确认后马上发货。

第二天,买方B传真来银行的汇款凭证,卖方A待汇款凭证到银行核对无误后,认为款项已汇出,便安排装船。

但装船数天后,卖方发现货款根本没有到账。

原来买方的资信极差,瞄准卖方急于销货的心理,先购买一张小额汇票,涂改后再传真过来,冒充电汇凭证使其遭受重大损失。

2.我国某出口企业A与另一国的进口企业B之间签订了一份进出口贸易合同,合同中规定:支付条款为装运月份前15天电汇付款。

但是,在后来的履约过程中,B方延至装运月份的中旬才从邮局寄来银行汇票一张。

为保证按期交货,我出口企业收到汇票次日即将货物托运,同时委托C银行代收票款。

1个月后,接到C银行通知,因该汇票系伪造,已被退票。

此时,货物已抵达目的港,并已被进口方凭出口企业自行寄去的单据提走。

事后我出口企业A 进行了追偿,但进口方B早已人去楼空。

3.出口商A向进口商B出口一批大蒜,双方达成协议采用D/P即期的方式进行结算,并且明确表示适用于URC522的规定。

出口商将这批大蒜装船出运后,随即向出口地C银行提交了托收申请书和相应单据,而C银行始终没有给出口商A答复。

当这批货物到目的港后,进口商B没有收到出口商A通过托收行给其寄来的提单等单据,无法迅速提货。

随着时间的推移,这批大蒜开始腐烂,进口商B没有办法只好向出口商A发电要求速寄单据,出口商A也感到莫名其妙,要求C银行给其答复。

C银行的解释是:它自始至终没有答应为其办理托收业务。

与此同时,由于当时出口商A向其提交托收申请及相关单据的时候恰逢周五下午,C银行借故没有来得及通知出口商A,等到下一周的银行工作日时,已经是两天以后了;同时由于银行业务的复杂性又耽搁了一段时间。

但等出口商将单据重新寄交进口商的时候,此批大蒜已经出现了大范围的腐烂。

出口商A只有降价处理给进口商B,损失惨重。

出口商是否可向C银行索赔?4.出口商A向进口商B 出口一批货物,总值10万美元,付款条件是D/A见票后20天,该出口商按合同规定按时将货物装运并将单据备齐,于4月12日向托收行C办理托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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