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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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2014-4-29 2
1.分析要点
对新客户出口一般不接受T/T等汇款方式,
不利于控制风险 事先办理出口信用保险 分批发货、逐笔收款,降低收款风险 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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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D/D结算案例
我国甲公司与香港乙商社签订了一笔出口合同,
由港商以D/D预付货款。 临近装船时,港商来电称资金周转困难,要求先 装船发货,随后即付款,以免耽误交货。我方不 同意,坚持应先付款。 第二天,港商便传真发来汇款凭证(即期银行汇 票)。我方于是发货寄单,并电告对方。 1个月后,仍未收到货款。 试问: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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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析要点
代收行错误放单 尚未到期票据只是抵押,非真实付款
2014-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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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L/C结算案例1
我国某外贸公司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
装运,以即期信用证支付,每批分别开证。 第一批货物装运、交单议付、付款均正常。 我外贸公司收到该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 与合同不符,于是要求开证行(付款行)对 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付。 试问:开证行(付款行)应拒付吗?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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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分析 向B银行提出索赔,因为后者提供了错误的证实
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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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结算单据案例
某年10月10日,某公司将一套出口信用证单据交Y
银行收款,开证行/付款行为沙特S银行。 Y银行审核后认为单据相符,于当日交快递公司寄 出,预计10月底能收汇。 但超过预计收汇期后还没有贷记头寸,Y银行通过 快递公司了解到开证行已于10月17日签收了此快递 单。Y银行发电查询,11月17日开证行回复称已签 收所查快递单,但收件内容是一块长120cm、宽 21cm的布料,并未收到Y银行查询电中所述单据。 Y银行意识到单据被错寄,于是要求快递公司协查。 同时Y银行通过船运公司了解到申请人用银行担保 提走货物,证明开证行确实未收到正本单据。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请问这样做存在怎样的风险?
由于结算方式使得该笔交易卡住了,如果你是A 公司,你会怎么处理?
案例二 案例分析
• A公司觉得这样的结算方式的风险在于:如果B客户收到A 公司提单的传真之后一直不付40%的货款给A公司,而信 用证又要到期,若A公司不去银行议付,则可能60%的货 款也拿不到;如果A公司去议付,很可能只拿到60%的货 款。
案例一 由远期D/P托收引起的贸易纠纷案
• A公司遂以承运人无单放货为由,在广州法 院对C公司提起诉讼,并要求赔偿全部损失。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理由和请求。但 是,由于C公司已经宣告破产清理,驻广州 办事处早已撤销停业。而B公司在不久前也 已倒闭歇业,A公司要追回损失,事实上以 无可能。
• 通过对本案例的分析,我们应该吸取怎样 的经验教训?
• 中方按期将货物装船发运,并将提单通过传真传至日本公 司。但由于时值周末,中方公司没有获得日本公司的反馈。 周一,日本公司告知传真已收到,但提单号码无法辨认, 请中方公司确认。中方公司在当日下午把确认后的号码传 给日本公司。日本公司答应第二天便办理汇款。
案例四 电汇方式给出口企业带来风险
• 第二天上班,日本公司发来电传,称对已到港货物进行了 检验,并对货物在规格上的部分不符提出异议,同时表示 不能立即支付货款。中方公司立即对该问题进行了调查, 提出了合理的解释,并请求对方谅解。但日方仍然以货物 规格偏小导致无法销售为由,坚持要求中方在价格上作进 一步减让。双方陷入僵局。
案例三 电汇诈骗案
• 紧接着B公司有接连发出了该合同项下的六七个订单,并 告知全部订单的预付金按订单金额的30%已分单号分批汇 出,接着传真发来六七份银行汇款单,汇款单上银行印鉴 与第一次一样模糊不清。随后B公司来电称,现在他们销 售情况非常好,希望我方配合尽快交货,以免错过销售时 机。这时,A公司业务员在对方的花言巧语下,放松了警 惕,忽视了此种支付方式的收汇风险。在第一批出运货款 未安全收回前,连续出运了40多万元的商品,直到第一批 收汇到期时,才发觉B公司没有按时支付,此时,A公司 停止了预习订单的装运,并多次去电要求对方按期支付货 款。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1. 案例概述国际结算是国际贸易中的一项重要环节,涉及到多个国家之间的货款和支付方式。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具体案例,深入探讨国际结算的相关问题,包括汇率风险管理、支付方式选择和结算时效等方面。

2. 案例描述假设ABC国际贸易公司与XYZ国际贸易公司进行跨国贸易,ABC公司向XYZ公司销售了一批货物,货款为100,000美元。

双方商定采用电汇方式结算,结算使用的汇率为1美元兑换6.5人民币。

该案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汇率波动对结算金额的影响。

3. 汇率风险管理在国际结算中,汇率波动是一个重要的风险因素。

对于ABC公司来说,由于结算的货币是美元,人民币兑美元的汇率波动可能导致结算金额的波动。

因此,ABC公司需要采取一定的风险管理措施。

例如,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结算币种为人民币,并使用远期汇率锁定,以避免汇率波动对结算金额的影响。

4. 支付方式选择选择适当的支付方式对于国际结算非常重要。

在本案例中,ABC公司和XYZ公司商定使用电汇方式进行结算。

电汇是一种快速、安全且便捷的支付方式,适用于小额货款。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选择信用证或托收方式可能更加合适。

因此,在选择支付方式时,要考虑到交易的性质、金额和买方信誉等因素。

5. 结算时效及时的结算对于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在本案例中,ABC公司和XYZ公司约定在货物发运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结算。

然而,由于一些不可抗力因素,如货物运输延误等,结算时效可能会被延迟。

因此,双方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相关的延迟结算条款,以规避因延迟结算而引发的纠纷。

6. 政府政策与法规国际结算往往受到各国政府政策和法规的影响。

例如,汇率管制、外汇管制和资金流动限制等政策可能对结算产生影响。

对于ABC公司和XYZ公司来说,他们需要了解并遵守相关的政府政策和法规,以确保结算的合法和顺利进行。

7. 结论本文通过分析一个具体的国际结算案例,深入探讨了汇率风险管理、支付方式选择和结算时效等方面的问题。

国际结算案例简析

国际结算案例简析

4
案例分析: 开证行破产, 开证行破产,并不影响保兑行独立承担第一 付款责任, 付款责任,该外资银行作为保兑行无权拒 因此, 付。因此,我方不应委托外资银行向买方 直接收取货款,而应向保兑行交单议付。 直接收取货款,而应向保兑行交单议付。
案例5 案例5: • 主证开证行:国内A银行 主证开证行:国内A • 主证受益人:嘉陵公司(香港) 主证受益人:嘉陵公司(香港) • 主证交单行、背对背信用证开证行:R银行香港分行 主证交单行、背对背信用证开证行: • 背对背信用证议付行: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背对背信用证议付行: MALAYSIA BERHAD • 99年10月26日,A开立信用证号为LCXXXX152/99,金额为 99年10月26日 开立信用证号为LCXXXX152/99, LCXXXX152/99 USD1,400,000.00,受益人为“嘉陵公司” USD1,400,000.00,受益人为“嘉陵公司”,信用证的付 款期限为见票后85 款期限为见票后85 天,适用任何银行自由议付 • 10月29日,嘉陵公司凭上述信用证向R申请开立背对背信 10月29日 嘉陵公司凭上述信用证向R 用证,证号为ILC90512 ILC90512, Yang公司 公司” 用证,证号为ILC90512,受益人为 “Shin Yang公司”, 金额为USD1,315,000.00 期限为即期, USD1,315,000.00, 金额为USD1,315,000.00,期限为即期,自由议付 • 信用证通过马来西亚渣打银行通知受益人
• 2000年7月,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R银行提出的要求撤销止付 2000年 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R 裁定申请。法院认为: 裁定申请。法院认为: – 1999年11月19日,R银行于支付给渣打银行的款项只是履行了其第 1999年11月19日 ILC90512号背靠背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 ILC90512号背靠背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 – R银行向A银行提交单据的行为应认定为委托寄单索汇,也就是说, 银行向A银行提交单据的行为应认定为委托寄单索汇,也就是说, 银行所处的地位只是托收行。因此,止付裁定并未损害R R银行所处的地位只是托收行。因此,止付裁定并未损害R银行作 为托收银行的相关利益 • 2001年9月10日,R银行在香港正式起诉A银行。该案于2004年5月在香 2001年 10日 银行在香港正式起诉A银行。该案于2004年 2004 港高等法院开庭审理,第一审判A银行胜诉。 港高等法院开庭审理,第一审判A银行胜诉。 • R银行未提起上诉

国际结算

国际结算
4、我方公司与法国公司订立一份出口300公吨冻品合同,规定2010年4月至9月,每月平均交货50公吨, 即期信用证支付,来证规定货物装运前由出口口岸商品检验局出具船边测温证书作为议付的不可缺少的单据之一。4月至6月份交货正常,并顺利结汇。7月份因船期延误,拖延至8月5日才实际装运出口,海运提单倒签为7月31日,但送银行议付的商检证中填写船边测温日期为8月5日。8月7日出口人在同船又装运50公吨,开证行收到单据后,来电表示对这两批货物拒付货款。试分析开证行拒付的依据。
分析:同一船只、同一航次、同一卸货港不算分批
(1)7月的货物,商检证中的日期与其他单据不一致,单单不一致,因此银行拒付。
(2)同一船只、同一航次中多次装运货物,即使提单表示不同的装船日期,仍不作为分批装运。本例中,7月应出运的货物与8月出运的货物装在同一航次的同一船只上,不能视为分批装运,违反了信用证要求每月均装的要求,因此银行拒付。
不可撤销信用证:是开证行的确定付款承诺和信用证的不可撤销性
可转让信用证: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可以请求指定银行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
本票:是一项书面的无条件的支付承诺,由一人做成,并交给另一人,经制票人签名承诺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支付一定数目的金钱给一个特定的人或其指定人或来人。
对开信用证:用于易货交易的一种结算方式,由于双方顾虑对方只使用权利而不履行义务,于是采取互相开立信用证的方法,把进口与出口连接起来
循环信用证:带有条款和条件,使其金额可以更新或复活,不用更改信用证
国际保理:是保理商为国际贸易记账赊销提供出口贸易融资,销售账务处理,收取应收账款及卖方信用证担保合为一体的金融服务
案例分析题:
1、 信用证特性1、开证行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2、信用证是独立文件,与销售合同分离。3、信用证是单据化业务。(三点基本特性&不可撤销性)

财务知识——国际结算案例

财务知识——国际结算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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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价定律: 在自由贸易的条件下,两个国家生产和消费的同一种商品,其价格上的差异不会超过运输成本,汇率将移动到使两个国家同一种商品的价格相同的水平上(当以此汇率转换时)。 下表列示了1995年8月“巨无霸”在美国和8个国家的价格(第2栏), 表中同时列出了1995年8月各国货币对美元的汇率,以1美元外国货币的数量表示(第3栏)。
-15%
加拿大(CAD)
C$2.27
1.36
$1.67
1.19
+14%
法国(FRF)
Fr15.4
5.06
$3.04
8.10
-38%
德国(DEM)
DM3.9
1.48
$2.64
2.05
-28%
意大利(ITL)
L3700
1623
$2.28
1947
-17%
日本(JPY)
¥322
96.9
$3.32
169.5
-43%
一.国际结算案例
案例 1 假设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向美国史密斯公司出口机器设备(一台),价值2万美元。
1
分析:
结论:通过上述业务活动,国际间由于贸易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得到顺利清偿。由此可见,动态的外汇定义概括了外汇原理的基本特征
2
案例 2
11
德国
美国
避免汇率下跌损失
避免汇率上涨损失
出口10万$商品
进口10万$商品
$1∶1.20€ 10万$=120,000 €
$1∶1.15€ 10万$=115,000 €
$1∶1.25€ 10万$=125,000 €
+5000收入
- 5000收入
$1∶1.20€ 10万$=120,000 €

国际结算 经典案例分析题

国际结算 经典案例分析题

1,某代收行收到托收委托书,按指示装运后30天付款交单,照此委托书,代收行向进口商提示付款,进口商称交易合同条款是30天承兑交单,并要求代收行按承兑交单办理。

请问,代收行应怎么办?这样处理的依据是什么?答; 根据承兑交单的特点,代收行应先向进口商先承兑一下,因为承兑交单跟远期付款交单差不多,可以在装运后的30天付款2,我国A商向法国B商出口货物,A交货后开立了一张令法国银行付款的汇票与商业单据,一起交银行结汇。

问:该汇票的出票,付款行为适用于哪个票据法?为什么?答:适用于《国际汇票和本票公约》的范围,即出票地,付款地分出不同的国家,该票据中出票地是我国,而付款来自于法国的银行,属于不同国家。

3,出票人A,收款人B,A在出票时记载了担当付款人C,预备付款人D。

问:(1)B向谁提示承兑?为什么?(2)B提示承兑遭拒,能否行使追索权?答:(1)向A提示承兑,A作为第一付款人,承担票据的承兑与付款责任。

C 作为担当付款人并不是票据的债务人,而D作为预备付款人为第二付款人只有在第一付款人遭拒付才向D提示承兑。

(2)不能。

向D提示承兑,D作为预备付款人,在第一付款人未承兑或未付款时,持票人可向其提示承兑。

4,有一份国外开立的即期信用证,又经另一家银行加具保兑。

当受益人按规定向保兑行交单要求付款时,保兑行称:开证行已无力偿付,所以保兑行不能履行付款义务,但可代出口商办理托收向进口方收款。

问:(1)受益人是否该接受保兑行的说法?为什么?(2)如果你是受益人会怎么做?请说明理由。

答:UCP600规定,保兑行与开证行都负第一性付款责任,所以保兑行的解释不对,而不能推卸议付货款的责任,该受益人有保兑换行提交的单据是符合信用证各项要求的,保兑行应当执行第一付款的责任。

5,王某捡到票据金额为5万元的支票,对理由谎称是自己劳务所得,因担心去银行兑现时被银行扣从前的其欠款,故以3万元的要价转给李某,李某受让了支票,后凭支票到商场购物的5万元的商品,支票为商场所有。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一、 教学案例分析案例1、小丁是一家公司外贸部的职员,该公司位于上海,主要从事工业用纸的生产和国内外销售工作,公司有非常稳定的日本、越南、加拿大、俄罗斯客户群。

小丁已经有两年多的工作经验,对国际结算非常熟悉。

近日,公司来了一个实习生小徐,没有真正接触过国际结算的内容,工作不知如何下手。

货款的收付直接影响双方的资金周转和融通,以及各种金融风险和费用的负担,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利益和得失。

所以外贸部经理告诉小徐向小丁学习。

小丁打算先给小徐做一个简单培训。

分析:国际结算是指国际间债权债务的清偿或者跨国转移资金而发生的在不同国家之间的货币收付业务。

国际结算是一门以国际金融、国际贸易和商业银行学为基础而形成的交叉学科。

与国内结算相比,国际结算要复杂不少,风险也更大,涉及因素多,需要掌握贸易、金融、法律、外语、商品等相关知识和理论基础。

在公司贸易中发生的货币收付,需要运用金融工具(如汇票、本票、支票等),采取约定的结算方式(如汇付、托收、信用证等),利用一定的结算渠道(如SWIFT网络等),通过金融机构,使国际间的债权债务得以清偿。

整个过程周期长,手续复杂,风险大。

小丁应针对本公司的贸易特点,从国际结算的产生与发展、国际结算的性质和特点、国际结算的种类、内容等方面展开培训,着重讲解与实际应用相关的票据、汇付、托收、信用证、单据等事项。

案例2、公司接到一个来自加拿大的定单,需要定制一款尺寸特殊的擦拭用纸,包装的设计和材料也是定制的,货款价值5万美元,双方商议后决定采用6个月的远期信用证结算。

远期信用结算是公司常用的一种结算方式,因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既能保证出口商安全迅速受到货款,也能保证买方按时受到装运单据。

根据信用证使用流程,需要根据买卖合同规定,填写开证申请书,向开证行申请开立信用证。

开证行接受进口方的开证申请,收受开证押金后,依据开证申请书内容开出信用证,发送出口商所在地的通知行。

通知行鉴定信用证表面真实性后通知出口商,出口商审核信用证与买卖合同条款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转运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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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案例分析案例分析1、甲公司欲向乙公司出售一批货物,甲公司开出一张远期汇票,以乙公司为付款人,丙公司为收款人,并将汇票交给丙公司,汇票经乙公司承兑后,甲公司并没有向乙公司交货。

丙公司持汇票向乙公司请求付款,以公司拒绝付款。

丙公司又去找甲公司,甲公司不予理睬,丙公司将甲、乙两公司告上法庭。

要求:根据我国《票据法》的相关规定,分析法院将如何作出正确的判决。

分析,法院审理后认为,甲公司开出的远期汇票,基于正当的交易关系,属于有效汇票,并且经过乙公司承兑,根据《票据法》相关规定,付款人承兑后,即承担了绝对的付款责任,成为主债务人,出票人甲公司则成为从债务人,不承担票据的直接付款责任,只承担担保责任。

所以,乙公司拒绝付款是错误的,不能以甲公司未交货作为自己抗辩付款的理由,因为根据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的分离原则,甲公司未交货不能成为乙公司拒绝付款的理由。

法院判决乙公司支付票款,甲公司担保付款。

乙公司在支付票款后,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

2、2005年5月4日,杰通电脑公司与本市声讯寻呼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双方约定:由杰通电脑公司供给声讯公司某品牌电脑价值60万元;交货时间为5月31日之前;按照合同约定,声讯公司应当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以银行承兑汇票的形式支付首批货款28万元。

2005年5月10日声讯公司从G银行开出一张面值28万元的银行汇票,杰通公司为收款人,付款日期为2005年6月25日。

声讯公司在汇票上加盖了“不得背书转让”字样的印章。

杰通公司收到汇票后没有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交货,就将该汇票未经背书单纯交付转让给五金公司,五金公司持票在银行取得付款。

声讯公司在始终没有得到杰通公司履行合同,又没有退还汇票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宣告杰通公司将汇票转让给五金公司的行为无效,并要求杰通公司与五金公司退还汇票,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被告承担。

要求:分析杰通公司转让该汇票的行为是否合法,分析,法院审理认为,杰通电脑公司的票据转让行为违法,根据《票据法》规定,在被书中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就使该汇票不得转让,发生禁止转让的效力。

尽管杰通公司采用单纯交付的形式,但是,在我国汇票的持票人在转让汇票权利或授予他人一定权力时,只能采用背书交付方式。

单纯交付的方式只适用于无记名式汇票,我国《票据法》未规定无记名式汇票问题。

所以,杰通电脑公司的票据转让行为无效,五金公司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故判决,杰通电脑公司的票据转让行为无效,由杰通公司返还28万元票款或汇票给声讯公司,并赔偿声讯公司的其他损失。

3、甲公司在乙商店购物后,签发一份空白转账支票交给乙,授权乙公司在10000元范围内补写金额。

乙商店补写金额20000元后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善意取得并付对价)。

丙公司持票向甲公司的开户银行请求付款,银行经审查,甲公司存款不足,支票上的签章与甲公司在银行预留的印文相符,于是就支付20000元给了丙公司,后开户行将账目情况通知甲公司。

请问:甲公司是应向乙公司还是丙公司索回多写的10000元,请说明理由。

分析,甲公司应向乙公司退回多写的10000元。

我国《票据法》规定,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得到补记授权的人影在出票人授权的范围内补记。

根据此规定,乙商店没有在甲公司授权的范围内进行金额补记,存在过错。

乙商店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并公司属于善意持票人,银行应根据支票记载金额向持票人丙公司付款,甲公司不能对丙公司进行抗辩,只能向过错人以公司请求偿还多写的10000元。

1、国内某出口商A与国外某进口商B签订一贸易合同,合同规定:由买方通过银行开出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向卖方付款。

但过了合同约定的开证日期后仍未见到买方开来信用证,于是卖方向买方催问,对方称“证已开出,请速备货”。

然而临近约定装货期的前一周,卖方仍未收到信用证。

卖方再次催问,对方才告知“因开证行与卖方银行并无业务代理关系,故此证已开往有代理关系的某地银行转交”。

此时船期已到,因合同规定货物需直接运抵加拿大而此航线每月只有一班船,若错过这班船,卖方将遭受重大损失。

这时买方B提出使用电汇方式支付货款,鉴于以上情况,卖方只好同意,但要求买方B提供汇款凭证传真件,确认后马上发货。

第二天,买方传真来银行的汇款凭证。

装船数天后卖方发现款项并未到账,汇款凭证系伪造。

分析此案例。

分析,在国际结算中,经常因为种种原因,出口商不得不采用电汇的方式取代原有的结算方式。

在本案例中,就是将原来的信用证结算方式改为电汇方式。

由于两种结算方式所依赖的信用基础不同,因此风险也就不同。

在信用证结算中,由于是银行信用,所以卖方收款较为容易,但在电汇中,由于是商业信用,因此卖方的风险较大。

在本案例中,卖方之所以受骗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在不知道买方资信的情况下,就贸然采用电汇支付方式。

其次,卖方没有仔细鉴别买方传真来的汇款凭证。

本案例中,所谓“汇款凭证”只是加盖银行假印章的进账单,或者经过涂改、变造的汇票和汇款委托书传真件。

卖方应该仔细鉴别,除到银行核对外,还应该自己掌握一些真假汇款凭证的鉴别方法,最好先收款再发货。

当然不到万不得已最好不要取代原来的结算方式,以防患于未然。

2、我国某出口企业A与另一国的进口企业B签订了一份进出口贸易合同,合同中规定:支付条款为装运月份前15天电汇付款。

但是,在后来的履约过程中,B 方延至装运月份的中旬才从邮局寄来银行汇票一张。

为保证按期交货,我出口企业于收到汇票次日将货物托运,同时委托C银行代收票款。

一个月后接到C银行通知,因该汇票系伪造,已被退票。

此时,货物已抵达目的港,并已被进口方凭出口企业自行寄去的单据提走。

事后我出口企业A进行了追偿,但进口企业B早已人去楼空,我方遭受货款两空的重大损失。

要求:分析造成损失的主要原因以及防范的措施。

分析,我方在本案中造成损失的原因有三个,,1,买卖合同中已规定“支付条款为装运月份前15天电汇付款。

”,但是后来进口方B却拖到装运月中才从邮局寄给我出口企业A银行汇票一张,我方对B方的这一更改行为,即将电汇改为汇票,未引起重视和怀疑。

,2,进口方B从邮局寄给我出口企业A银行汇票一张,我出口方A于收到汇票次日即将货物托运,根本没有对B方寄来的汇票的真实性产生怀疑,所以也就没有采取措施去鉴别汇票的真伪,并且发运了货物,以致最后财货两空。

,3,我出口企业A是第一次与进口企业B进行交易,在合同磋商过程中,轻易相信了B方的吹嘘,而对B方的资信情况缺乏足够的了解,并且还使用了风险很大的汇付支付方式。

本案例中告诉我们应该进行以下防范措施,,1,在进出口贸易实务中,有一方若对支付条件进行了更改,特别是有利于更改方的支付条件时,另一方应该引起高度警惕。

,2,要注意审核对方寄来的汇票的真实性。

在进出口业务中,采用票汇时,为保证收汇安全,除确实可靠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并经我国银行审查认可同意收受的以外,均应先将收到的票据交我当地银行,并委托其通过国外的代理行向付款行收取货款,在接到收妥通知后,方可对外发运货物,以防止国外不法商人伪造票据、出票行破产倒闭、或其他原因收不到票款而蒙受损失。

,3,使用汇付方式时,一定要注意对方的资信情况如何,同时也应知道汇付方式有其适用的范围。

在出口业务中,要注意了解对方的资信情况,对于资信不好的客户或新客户,应尽量避免使用票汇方式。

同时,在进出口贸易使用汇付方式结算货款的过程中,银行只提供服务而不提供信用,因此,使用汇付方式完全取决于买卖双方中的一方对另一方的信任,并在此基础上向对方提供信用和进行资金融通。

据此,汇付实属商业信用性质,提供信用的一方所承担的风险很大。

案例1案情:某年国内某A公司向南美B公司出口部分茶叶。

合同规定的支付条款为:“凭见票30天到期的汇票付款,承兑交单”。

按期办理好装运后,在7月2日,向托收行办理D/A30天托收。

8月2日A公司收到托收行来电:“你第X X X 号托收单据于7月13日收到,我行当天已经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人承兑后并于当时收到全套单据。

我行于 8月12日提示要求付款,但 8月13日付款人提出拒付,其理由是:商业发票不符合我当局有关规定,无法通关。

”同一天 A公司也收到了买方类似的通知。

由于B公司未在来电中说明合格的商业发票格式,A公司不得不查找该地区过去的合同当中要求的发票格式,缮制新的发票补寄。

8月26日买方 B公司又来电:“你方补寄的发票我方已经收到,但海关仍然不接受,因为发票上没有注明原产地。

据了解该货物在保税仓库期间的高昂保管费,已经接近货值的四分之一。

如果你方不能弥补我方损失,我方将不能接受货物。

” A公司经研究,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失,只好愿意就降价问题与买方谈判,损失了20%的货款。

最后通过其他途径才知道货物早就被买方提走,只因该公司近期亏损严重,无力付款,才采取这种办法抵赖货款。

分析,远期托收方式下出口方的风险。

远期托收方式下,进口方轻易得到货权,出口方风险很大。

从这个案例中可以得到以下教训, 首先,该案例采用了D/A托收的方式,完全是远期付款,买方只要在汇票上签字表示承兑就可获得全套单据,并借以向船方提货,等汇票到期才付款。

对卖方来说,这种方式风险很大。

其次,采取D/A方式结算货款,一定要重视对买方的资信调查。

本案中的买方资信状况就很差,不但不告诉卖方合格的发票格式,而且采取了欺诈的方式。

案例2案情:2002年2月,我国A公司与英国B公司签订出口合同,支付方式为D/P 120 Days After Sight。

中国C银行将单据寄出后,直到2002年8月尚未收到款项,遂应A公司要求指示英国D代收行退单,但到D代收行回电才得知单据已凭进口商B公司承兑放单,虽经多方努力,但进口商B公司以种种理由不付款,进出口商之间交涉无果。

后中国C银行一再强调是英国D代收行错误放单造成出口商钱货损失,要求D代收行付款,D代收行对中国C银行的催收拒不答复。

10月25日,D 代收行告知中国C银行进口商已宣布破产,并随附法院破产通知书,致使出口商钱货两空。

我某贸易有限公司公司向国外某客商出口货物一批,合同规定的转运日期为6月份,D/P支付方式付款,合同订立后,我方及时装运出口,并收集好一整套结汇单据及开出以买方为付款人的60天远期汇票委托银行托收货款。

单据寄抵代收行后,付款人办理承兑手续时,货物已到达目的港,且行情看好,但付款期限未到,为及时提货销售取得资金周转,卖方经代收行同意,向代收行出具信托收据借取货运单据提前提货。

不巧在销售的过程中,因保管不善导致货物被火焚毁,付款人由遇其他债务关系倒闭。

请问,在这种情况下,责任应由谁负担,为什么,分析,选择做D/P远期,出口商应注意哪些事项。

1、如果选择做D/P远期,出口商应注意,做D/P远期,要有风险意识,在选择客户尤其是做大额交易时,一定要先考虑客户的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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