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公益林中幼龄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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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幼林抚育实施方案

中幼林抚育实施方案

中幼林抚育实施方案中幼林抚育是指对林木进行适当的修剪和管理,以促进树木的生长和发育,提高林木的品质和产量。

中幼林抚育实施方案是指在中幼龄林木生长期内,根据林木的生长特点和生态环境,制定出一系列的抚育措施和方法,以实现林木的良好生长和发育,保障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一、抚育目标。

中幼林抚育的目标是通过合理的抚育措施,实现以下几个方面的目标:1. 促进林木的生长和发育,提高林木的品质和产量;2. 调整林分结构,促进物种多样性,提高林地生态系统的稳定性;3. 防治病虫害,减少森林灾害,保障森林资源的健康和安全。

二、抚育原则。

1. 因地制宜。

根据不同地区的气候、土壤和植被等自然条件,制定相应的抚育方案,保证抚育措施的适用性和有效性。

2. 循序渐进。

中幼林抚育应当根据林木的生长特点和生态环境,循序渐进地实施抚育措施,不宜急功近利。

3. 综合治理。

中幼林抚育应当综合考虑水土保持、防治病虫害、促进生长等因素,实施综合治理,提高抚育效果。

4. 精细管理。

中幼林抚育应当注重细节,精心管理,做到每一处抚育措施都得到落实,确保抚育效果。

三、抚育措施。

1. 修剪整枝。

对中幼龄林木进行适当的修剪整枝,促进树冠的通风透光,提高光合作用效率,促进林木的生长。

2. 疏伐间伐。

对密度过大的林分进行适当的疏伐间伐,调整林分结构,促进林木的生长和发育。

3. 病虫害防治。

加强对中幼龄林木的病虫害监测和防治工作,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病虫害,保障林木的健康生长。

4. 肥水管理。

合理施肥浇水,保证林木的养分供应和水分需求,促进林木的生长和发育。

5. 土壤改良。

对土壤进行适当的改良,提高土壤肥力,改善土壤通气性和保水性,为林木生长提供良好的生长环境。

四、抚育效果评估。

中幼林抚育实施后,应当对抚育效果进行评估。

主要包括林木的生长情况、林分结构的调整情况、病虫害发生情况等方面。

通过评估结果,及时调整抚育措施,保证抚育效果的实现。

五、总结。

中幼林抚育是森林资源管理中重要的一环,对于提高森林资源的品质和产量,保障生态环境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森林抚育作业规定新版

森林抚育作业规定新版

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森林抚育作业设计管理,提高作业设计质量,保障森林抚育成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森林抚育作业应当严格遵照森林抚育作业设计(以下简称“作业设计”)实施。

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作业设计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作业设计应当由具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其中,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应当由具备丙级以上(含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四条编制作业设计应当遵循下列技术标准。

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还应当符合财政部、国家林业局的有关政策和要求。

(一)《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 18337.3);(二)《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GB/T 18337.1);(三)《森林抚育规程》(GB/T 15781);(四)《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GB/T26424);(五)《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 1646)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发的森林经营技术规程(标准)。

第五条作业设计应当遵循现场调查、现场设计的原则,坚持生态优先,以增强森林生态功能、提高林分质量为宗旨,重点针对急需抚育的林分,在充分考虑森林培育目标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确定抚育作业的内容和措施。

第六条作业设计须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方可实施。

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审批,集体林和国有林场的作业设计审批单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确定,审批单位批复的作业设计文件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国有森工企业的作业设计由森工(林业)集团森林经营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批复的作业设计文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审批单位批复作业设计要以现地核实为基础,确保作业设计质量。

上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作业设计审批工作的检查指导,加强对备案作业设计的审查。

批准后的作业设计,不得随意改动;确需改动的,须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并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抚育对象和方式第七条除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含省级)明确规定不允许实施抚育的森林外,均可作为森林抚育的对象。

中幼林抚育实施方案

中幼林抚育实施方案

中幼林抚育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中幼林抚育是指对中幼龄林进行精细化管理和修剪,以促进林木的健康生长和提高林木的经济效益。

中幼龄林的抚育工作对于林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能够提高林木的生长速度和质量,提高林产品的产量和质量。

二、目标与原则1. 目标:(1) 促进林木健康生长:通过抚育工作,使林木叶片更加丰盛,树形更加整齐,保证林木的健康生长。

(2) 提高林木经济效益:通过抚育工作,合理修剪树冠,提高光合作用效果,增加林木的生长速度和质量。

2. 原则:(1) 精细管理:根据林木的个体特性,采取差异化的管理措施,保证每棵林木都能够得到适当的抚育。

(2) 科学修剪:根据林木的生长规律,合理修剪树冠,保证林木的光照条件和气候环境。

(3) 持续改进:抚育工作需要不断总结和改进,采用合理的管理措施和技术手段,提高抚育效果和林木的经济效益。

三、实施步骤1. 林分调查:(1) 对中幼龄林进行全面的调查,了解林木的生长状况、健康状况和病虫害情况。

(2) 根据调查结果,制定抚育计划和具体的管理措施。

2. 抚育措施:(1) 林木修剪:根据林木的生长情况和叶片状况,合理修剪树冠,保证林木的光照条件和通风条件。

(2) 病虫害防治:及时发现和处理林木的病虫害问题,采取科学有效的防治措施,保证林木的健康生长。

(3) 土壤调理:根据土壤的养分状况和林木的需求,进行适当的土壤调理,提供充足的营养供给。

3. 成果评价:(1) 对抚育工作进行定期的评估和总结,评价抚育效果和经济效益。

(2) 根据评估结果,对抚育工作进行调整和改进,提高抚育效果和林木的经济效益。

四、实施效益1. 提高林木的生长速度:通过抚育工作,保证林木的光照条件和通风条件,促进林木的生长,提高生长速度。

2. 提高林木的质量:修剪树冠,使林木的树形更加整齐,提高林木的质量。

3. 提高林木的经济效益:通过精细化管理和修剪,提高林木的生长速度和质量,增加林产品的产量和质量,提高经济效益。

中幼龄林抚育

中幼龄林抚育

和龙林业有限公司关于加强中幼龄林抚育作业质量管理的通知基层各单位、相关处室:为了加快森林资源培育,全面提升森林经营水平,要求各林场认真按着冬采会上提出“抚育有价值、生态有效益、职工有收入、经营有提升”的工作思路认真组织生产。

确保中幼龄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预期成效,公司对中幼龄林抚育提出以下要求: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对森林抚育进行补贴,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是增加森林资源储备、提高森林质量、应对气候变化、促进林业又好又快发展、维护林区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要求各林场及相关处室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本着对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扎实做好中幼龄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

二、强化措施、跟踪管理,保证森林抚育质量,建立完善管理机制。

各林场要对中幼龄林抚育实行目标管理跟踪制度,必须抓好以下几点:(一)严把作业设计关。

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局印发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的通知》要求扎实做好作业设计工作,严禁将近熟林、成熟林抚育纳入补贴范围;不得将人工修枝、割灌除草作为单一抚育方式进行设计。

(二)做好《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前期培训、目标落实、质量监督工作。

一是要做好岗位培训工作,切实提高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水平,为实际生产作业打好基础。

二是实行岗位责任,明确职责,要求各林场对每个作业小班都有管理人员跟踪监管,对出现问题的小班实行责任追究。

三是要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跟班作业,依事定责,事前指导、事中检查、事后验收的全过程质量管理模式。

对作业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必须返工。

(三)建立完善的奖惩制度。

公司要实行三项制度:一是实施基层“一把手”负责和责任追究制度。

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和未按时完成任务,公司通报批评并追究领导责任。

二是实行作业质量和补贴资金调控制度。

对验收不合格的小班或出现严重问题的小班公司追缴相应补贴资金。

三是表彰制度。

对工作量大,在中幼龄林抚育实施过程中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公司给予表彰奖励。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2.07.06•【字号】豫林补[2012]168号•【施行日期】201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林补〔2012〕168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林业(农林)局:为加强我省生态公益林资源保护,规范生态公益林管理,我厅制定了《河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河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态公益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生态公益林(简称公益林),是指为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满足人类社会的生态、社会需求和可持续发展为主体功能,主要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服务的森林、林木、林地。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财政补偿的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以下统称公益林)的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级公益林是指依据《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区划界定的公益林。

按生态地位重要性和生态环境脆弱性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保护等级。

省级公益林是指依据《河南省省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区划界定并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核查认定的公益林。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益林保护与建设以及开展其他生产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公益林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生态优先,严格保护;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统一规划,分步实施;责权明晰,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益林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负责公益林管理日常工作;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其工作开展情况。

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公益林管理的具体工作。

(完整版)中幼林抚育作业设计

(完整版)中幼林抚育作业设计
附1、重点公益林中幼龄林抚育项目作业设计文件组成及装订顺序
附2、作业成效监测设计与成效评估主要内容编写提纲
附1
重点公益林中幼龄林抚育项目作业设计
文件组成及装订顺序
1、作业设计封面(见样式一)
作业设计说明书以建设单位为总体编写。
第二十条作业设计文件汇总
(一)建设单位汇总填写作业设计文件一览表;
(二)文件装册。资料装订的顺序为:作业设计审批文件、作业设计说明书、作业设计汇总表、作业设计一览表、作业区位置示意图、调查设计表、作业设计图。
第二十一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作业设计文件审批工作,报国家林业局备案。项目一经审批,不得随意改动。因客观原因确需改动的,须经原审批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改动后的作业设计文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十条按照《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GB/T18337.1-2001)中界定的特殊保护地区的公益林,以及其他国家明令禁止人为活动的公益林,禁止开展抚育活动。
第三章抚育技术
第十一条抚育方式
(一)透光抚育
在幼龄林内进行。采取定株、修枝、间伐等措施,间密留疏,去劣留优,栽针补(保)阔,调整林分结构。
(二)生态疏伐
第六条重点公益林中幼龄林抚育要广泛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总结成功经验,筛选和组装配套实用技术,提高抚育成效。
第七条重点公益林中幼龄林抚育由各级林业部门负责组织,抚育作业设计应由具备丙级以上(含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二章抚育对象
第八条对防护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抚育对象:
(一)中龄林郁闭度0.8以上、幼龄林郁闭度0.9以上;
(四)作业成效监测设计:包括作业区和对照区监测样地设置、样地调查。(详细内容见附2)
(五)作业设计图:应注明小班位置、边界,并注明小班号、目的树种、面积、郁闭度等主要设计内容,比例尺不小于1:10000。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办法》和《中幼龄林抚育补贴试点作业设计规定》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办法》和《中幼龄林抚育补贴试点作业设计规定》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办法》和《中幼龄林抚育补贴试点作业设计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1.19•【文号】林造发[2010]20号•【施行日期】2010.0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中幼龄林抚育补贴试点作业设计规定》”已被: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的通知(2012修订)(发布日期:2012年8月3日,实施日期:2012年8月3日)废止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办法》和《中幼龄林抚育补贴试点作业设计规定》的通知(林造发〔2010〕20号)内蒙古、辽宁、吉林、福建、江西、湖南、四川、云南、陕西、甘肃省、自治区林业厅,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森林经营是发展现代林业的永恒主题。

转变林业发展方式、加强森林抚育,提高森林质量,提升森林多种功能,满足社会多样化需求,是发展现代林业的基本要求,也是实现林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体现。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林业工作会议精神,抓好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扎实推进森林经营,我局研究制定了《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办法》和《中幼龄林抚育补贴试点作业设计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办法2.中幼龄林抚育补贴试点作业设计规定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附件1: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森林经营水平,确保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预期成效,根据国家有关林业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2009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财农[2009]464号)精神,结合试点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旨在对急需抚育的中幼龄林采取科学合理的森林抚育措施,优化森林结构,促进林木生长,提高森林质量,探索森林经营技术模式和管理机制,为全面推进森林经营奠定基础。

新修订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和检查验收办法技术要点

新修订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和检查验收办法技术要点

二、森林抚育作业设计的技术 要点
(一)抚育对象和抚育方式
• 抚育对象:除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含省级)明确规定不允许 实施抚育的森林外,均可作为森林抚育对象。中央财政补贴 森林抚育对象还应当符合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 经济林、竹林和桉树等短轮伐期工业原料林暂不作为中央财 政补贴的抚育对象。 • 抚育方式:包括透光伐、疏伐、生长伐、卫生伐、补植、人 工促进天然更新、修枝、割灌除草、浇水、施肥,以及综合 抚育。森林抚育方式设计应当根据林分发育阶段、森林培育 目标等,确定采取一种或两种以上组合的综合抚育措施。 • 修枝、浇水、施肥暂不单独作为中央财政补贴的森林抚育方 式,应当与其他抚育方式结合、作为综合抚育措施之一。
识别和标记目标树(保留木)
选择目标树的标准:(1)属于目的树种,( 2)生活力强,(3)干材质量好, (4)没有(或至少根部没有)损伤,(5)优先选择实生起源的林木。 选择目标树可以根据不同的森林情况灵活掌握。对于树种价值差异不显著的天然 林,可以不苛求“目的树种”而直接选择“生活力强的林木个体”作为目标树;对于人工 同龄纯林可以不苛求“ 实生”与“萌生”的区别,按照“与周边其他相邻木相比具有最强的 生活力”的原则选择目标树。 目的树种名录、主要森林类型目标树的最低保留株数和最适保留株数由各省根据 实际情况确定。目标树与保留木的区别:保留木包括目标树、辅助树、其他树。
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政策
• 政策由来:针对我国森林质量低下的现状,落实2008年 中央10号文件和中央林业工作会议精神,2009年,财政 部、国家林业局启动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政策试点。 • 政策目标: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补贴资金,支持开展森林 抚育,促进提高森林质量和林地生产力,推动建立适合 我国国情林情的森林经营补贴制度。 • 政策要点:补贴对象:国有林、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 林。补贴标准:每亩100元。资金用途:直接费用(劳 务用工、机械燃油等)和间接费用(作业设计、技术指 导等)。 • 这项政策在我国林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是促进 林业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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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重点公益林抚育作业是针对重点公益林中的中、幼龄林,进行的以透光抚育、生态疏伐、卫生伐、景观疏伐等为主要方式的森林经营活动。
第四条 重点公益林中幼龄林抚育应以形成复层群落结构,提高森林生态系统的整体功能为原则,优先抚育密度过大、结构不良、生态功能明显下降的林分。
第五条 对重点公益林中幼龄林抚育,优先安排抚育间伐限额和年度生产计划。
景观疏伐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抚育强度。
第十三条 剩余物处理
抚育作业剩余物应按照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环境保护等要求,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处理。
第四章
第十四条 抚育地块确定
依据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二类调查)成果或经及时更新变档的森林资源档案资料,根据年度计划,在重点生态公益林的中、幼龄林中,按照先近后远、先急后缓、集中连片的原则,在全面踏查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抚育作业地块,将任务具体落实到各个地块。
(二)遭受病虫害、火灾及风折等自然灾害,受害木株数达10%以上的林分。
第九条 对特用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抚育对象:
(一)林分密度大,竞争激烈,分化明显,影响人们审美和休闲游憩需求的林分;
(二)林木生长发育已不符合特定主导功能的林分;
(三)遭受病虫害、火灾及风折等自然灾害,受害木株数达5%以上的林分。
作业设计说明书以建设单位为总体编写。
第二十条 作业设计文件汇总
(一)建设单位汇总填写作业设计文件一览表;
(二)文件装册。资料装订的顺序为:作业设计审批文件、作业设计说明书、作业设计汇总表、作业设计一览表、作业区位置示意图、调查设计表、作业设计图。
第二十一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作业设计文件审批工作,报国家林业局备案。项目一经审批,不得随意改动。因客观原因确需改动的,须经原审批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改动后的作业设计文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十条 按照《生态公益林建设 导则》(GB/T 18337.1-2001)中界定的特殊保护地区的公益林,以及其他国家明令禁止人为活动的公益林,禁止开展抚育活动。
第三章
第十一条 抚育方式
(一)透光抚育
在幼龄林内进行。采取定株、修枝、间伐等措施,间密留疏,去劣留优,栽针补(保)阔,调整林分结构。
(二)生态疏伐
附1、重点公益林中幼龄林抚育项目作业设计文件组成及装订顺序
附2、作业成效监测设计与成效评估主要内容编写提纲
附件1
重点公益林中幼龄林抚育项目作业设计文件组成及装订顺序
1、作业设计Biblioteka 面(见样式一)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要建立重点公益林中幼龄林抚育作业档案,包括调查设计文件、审批文件、作业验收和总结文件、作业成效监测资料等。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林业局植树造林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重点公益林中幼龄林抚育项目作业设计规定(试行)》(办造字[2005]17号)同时废止。
在中龄林内进行。将林木划分为若干植生组,按照有利于林冠形成梯级郁闭、主林层和次林层立木都能受光的要求,在每组内将林木分为优良木、有益木和有害木,伐除有害木,保留优良木、有益木和适量的灌木。
疏伐作业后,为调整林分的树种结构和层次结构,可根据情况适当补植,形成混交林。
(三)卫生伐
在遭受病虫害、风折、风倒、冰冻、雪压、森林火灾等灾害的林分中进行。清除生态功能降低的被害木。在林隙较多、较大的林分中,应适当补植目的树种。
第六条 重点公益林中幼龄林抚育要广泛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总结成功经验,筛选和组装配套实用技术,提高抚育成效。
第七条 重点公益林中幼龄林抚育由各级林业部门负责组织,抚育作业设计应由具备丙级以上(含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二章
第八条 对防护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抚育对象:
(一)中龄林郁闭度0.8以上、幼龄林郁闭度0.9以上;
(四)景观疏伐
风景林按森林美学的原理进行景观疏伐,改造或塑造新的景观,创造自然景观的异质性,维护生物多样性,提高旅游和观赏价值。
第十二条 抚育强度
在确定的抚育林分中,根据林分功能和状况,按照优良木、有益木、有害木,合理确定抚育方式方法,并设计伐除有害木。
透光抚育、生态疏伐、卫生伐作业后林分郁闭度不得低于0.6,且伐后林分平均胸径不得低于伐前林分平均胸径。对于容易引起风倒的林分或因抚育强度大影响林木正常生长的,每次抚育间伐后郁闭度不得降低0.2。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抚育初始期、间隔期和抚育强度。
(四)作业成效监测设计:包括作业区和对照区监测样地设置、样地调查。(详细内容见附2)
(五)作业设计图:应注明小班位置、边界,并注明小班号、目的树种、面积、郁闭度等主要设计内容,比例尺不小于1:10000。
第十九条 作业设计文件组成
作业设计文件由作业设计说明书(作业设计说明书编写提纲见附1样式三)、作业设计图和调查设计表组成。
第五章
第十七条 根据外业调查结果和本规定第三章技术要求确定的技术措施,以作业小班为单位进行设计。
第十八条 设计内容
(一)抚育方式:包括透光抚育、生态疏伐、卫生伐、景观疏伐等;
(二)抚育指标:包括抚育面积、抚育强度、采伐蓄积量、出材量等及相应的工程量、用工量、进度安排、费用概算等设计;
(三)辅助设施:包括必要的作业道、集材道、临时楞场、临时工棚等。
第十五条 作业小班区划
在选择确定的地块中,以原二类调查区划小班为基础,根据不同的抚育方式、抚育强度区划作业小班。
第十六条 小班调查
采用标准地调查法,按小班调查设计表(见附1)逐项调查填写各项调查内容;标准地一般为0.1公顷;标准地总面积占小班面积比例一般为2%;在标准地分树种、保留木和有害木进行每木检尺,填写每木检尺记录(见附1),起测径阶为6厘米;填好标准地调查资料汇总表(见附1)。
重点公益林中幼龄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重点公益林中幼龄林抚育管理,优化林分结构,改善林木生长环境,促进林木生长发育,提高森林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依据《生态公益林建设标准》等有关技术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的重点公益林是指按照《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策发[2004]94号)界定的公益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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