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基础与实务》补充案例 第三章 人身保险

合集下载

保险实务教案

保险实务教案

目录●第一部分保险实务基础●第二部分财产保险实务●第三部分人身保险实务●第四部分保险经营实务●第五部分保险市场与保险监管实务●第一章风险与保险●第二章保险的产生与发展●第三章保险合同●第四章保险运行的基本原则●第五章保险公司第一章风险与保险●风险与风险管理●保险与可保风险●保险的分类●保险的职能与作用教学目的与任务: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掌握风险的概念、特征、结构、种类、掌握风险的处理方法,掌握风险管理的概念,掌握保险的概念、特征、分类,掌握保险的职能与作用,熟悉保险的比较特征,了解风险管理的程序。

教学重点:风险的概念、特征、结构、种类,风险的处理方法,风险管理的概念,保险的概念、特征、分类,保险的职能与作用。

教学难点:风险的概念、结构、种类,保险的比较特征。

课时分配:6课时教学内容:第一节风险与风险管理一、风险的概念;(一)风险的含义:在特定的客观情况下、特定时期内、某种损失生的不确定性。

(二)风险的特征:客观性、普遍性、偶然性、可测性、可变性(三)风险的构成要素:1.风险因素(风险因素是指引起或增加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或扩大损失程度的原因和条件)①实质风险因素,指某一标的本身所具有的风险隐患;②道德风险因素,是与人的品德修养有关的因素,它是指由于个人的恶意行为或不轨企图,促使风险发生的原因或条件。

③心理风险因素,是指由于人的主观上的疏忽或过失,以致增加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或扩大损失程度的因素。

2.风险事故(它是由风险的不确定性状态转化为一种确定性状态,即风险成为现实)3.风险损失(由风险因素导致风险事故所形成的结果)二、风险的分类(一)纯粹风险与投机风险(按风险的性质划分)1.纯粹风险(指仅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的风险)2.投机风险(指既有损失机会也有获利机会的风险)(二)静态风险与动态风险(按产生环境不同划分)1.静态风险(指在社会经济结构不变的条件下,因自然力量不规则变动或反常和人类行为的错误或失当所造成的风险)2.动态风险(是与经济及社会变动有密切关系的一类风险,或者说由政治、经济、科技、发展等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引致的风险)(三)财产风险、责任风险、信用风险与人身风险(按风险的对象不同划分)(四)自然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技术风险、政治风险(按风险产生的原因不同划分)三、风险管理(一)风险管理的含义(风险管理是指经济单位通过对风险进行识别、估测、评价,并在此基础上,选择最有效的方式,主动地、有目的和有计划地,以一定的风险处理成本达到有效地控制和处理风险的系列活动)(二)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1.风险识别2.风险估测3.风险评价4.选择风险管理技术5、风险管理效果评价(三)风险处理方法的比较风险的处理,是指通过采用不同措施和手段,用最小的成本达到最大安全保障的经济行为过程。

《保险原理与实务》第3章:保险的基本原则PPT课件

《保险原理与实务》第3章:保险的基本原则PPT课件
保证是保险合同的基础,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违反保证, 保险合同得以成立的依据就失去了。因而,各国司法界 对保险合同中保证条款的把握都十分严格。被保险人违 反保证,不论是否有过失,亦不论是否给保险人带来损 害,保险人均可解除合同,并不负赔偿责任,除人寿保 险外一般也不退还保险费。
第三节 补偿原则及代位原则、分摊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要求投保人在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必 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人在承保时,应认定投保人 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而且双方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 该保险利益的额度。
(二)保险利益构成的条件 1.必须是法律上认可的利益 2.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 3.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三)保险利益的法律效力及意义
三、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1、人身保险合同的标的是人 2、人身保险合同保险人承担的是给付责任 3、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具体数额难以确定
四、保险利益的转移和消灭
(一)保险利益的转移 1、让与。 2、继承。 3、破产。
(二)保险利益的消灭
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确立的依据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发展 三、最大诚信原则约束的当事人 四、最大诚信的内容 (一)告知 (二)保证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
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体现在三方面:告知、保证及 弃权与禁止反言。
(一)告知 (二)保证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
(一)告知
狭义的告知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前和订立时,互 相据实申报和陈述。 广义的告知,指在保险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有 效期内,投保人对已知或应知的与危险和标的有关的实质性 重要事实据实向保险人作出口头的或书面的申报,保险人也 应将与投保人利害相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通告投保人。 告知对投保人而言,由于各国保险立法不同,告知分为 无限告知和询问回答告知。我国《保险法》采用询问告知立 法形式。 对保险人而言,告知是有两种形式,即明确列示和明确 说明。我国要求保险人的告知采取明确说明形式,要求保险 人对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尤其是免责条款部分进行说明。

保险学(第二版)案例分析

保险学(第二版)案例分析

例一、人身保险合同案例分析-明确说明来源:法律常识网日期:09-12-27[案情]周某于2004年2月2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某保险公司同意承保,由该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代原告周某填写了《投保单》,并代周某在《投保单》的“投保人签名/签章"一栏签了周某的姓名,于同日向周某出具了机动车辆保险单及批单一份,载明投保险种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车上货物责任险.被告某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附加险车上货物责任险条款中规定了责任免除的情形,其中包括:“违法、违章载运或因包装不善造成的损失”。

保险期限自2004年2月2日零时起至2005年2月1日二十四时止.2004年6月18日,保险车辆运输货物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为:保险车辆驾驶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现场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和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货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货量,严禁超载;……”事发后,周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在办理理赔手续时发现事故车辆的发动机号和车架号与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车辆的发动机号和车架号不一致,遂拒赔。

双方发生纠纷,周某即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保险赔款、第三者责任保险赔款、车上货物损失保险赔款等共计8万余元。

[说明]本案案情极为复杂,涉及法律关系众多,原、被告双方观点针锋相对,先后历经一审和二审,耗时近一年.本文限于篇幅,仅就其中涉及的保险公司的“明确说明”义务,作一简单的探讨.[争议焦点]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就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发生争议,原因是被告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偿原告周某“车上货物损失”保险赔款。

原告周某认为,被告虽然在车上货物损失保险条款中规定了“违法、违章载运或因包装不善造成的损失”属于责任免除的情形,但未向原告明确说明该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所以对原告不产生法律效力。

保险原理与实务3章(1)

保险原理与实务3章(1)

3.根据保险标的的价值是否载于保险合同:
a.定值保险合同:是指载明保险双方约定的保险标 的价值的保险合同。在定值保险合同中,若保险标的因 保险事故导致全损,不论保险标的的实际市场价值是多 少,保险人均按保险合同载明的价值进行赔偿。 它一般适用于特殊的保险标的:古玩、字画;在国 际货物运输中也经常用,如运输货物保险、船舶保险。 b.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事先不确 定保险价值,只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作为赔偿的 最高限额。多数财产保险均属此类。 4.根据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对比关系分 a.足额保险合同:又称全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 额大体相当于财产的实际价值的保险合同。 b.不足额保险合同:即低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
补 充:
1.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上的不同 被保险人的保险金请求权是实实在在的;而受益人 的请求权实质上是期待权。 2.被保险人、受益人、继承人在保险实务中的关系 a.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事故发生后,未造成被保险人 死亡的,保险金请求权由被保险人行使,否则,应由其继 承行使。 b.在人身保险中,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仍然 生存的,保险金请求权由其本人行使;被保险人死亡的, 保险金请求权由受益人行使,若没有受益人的,由被保险 人的继承人行使。
须注意的问题: a.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胎儿也可以是受益 人,但必须以出生时存活为必要条件; b.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 意; c.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d.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是一人时,保险金请求 权由该人行使,若是数人的,由数人行驶,其受益顺序和 受益份额由被保险人确定,未确定的,按相同等份享有; e.受益人获得的保险金不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即不 纳入遗产分配,也不用于清偿被保险人生前债务。

《保险原理与实务》第三章练习题附答案(可编辑修改word版)

《保险原理与实务》第三章练习题附答案(可编辑修改word版)

《保险原理与实务》第三章练习题(附答案)(一)单项选择题 13>.关于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正确的说法是()。

A.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B.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C.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D.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2.在判定投保人对他人的生命和身体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方面,英美国家采用的是()。

A.利害关系论 B.同意论 C.承认论 D.利害关系论和同意论3.财产保险中对保险利益时效的一般规定是()。

A.只要求在合同订立时存在保险利益 B.只要求在合同终止时存在保险利益 C.要求从合同订立到合同终止始终存在保险利益 D.无时效规定4.人身保险中,对保险利益的时效规定是()。

A.只要求在合同订立时存在保险利益 B.只要求在合同终止时存在保险利益 C.要求从合同订立到合同终止始终存在保险利益 D.无时效规定5.对于告知的形式,我国一般采取()方式。

A.无限告知 B.有限告知C.询问回答告知 D.客观告知6.弃权与禁止反言的规定主要约束()。

A.保险人 B.投保人 C.被保险人D.保险代理人7.要求对过去或投保当时的事实作出如实陈述的保证是()。

A.确认保证 B.承诺保证 C.明示保证 D.默示保证8.对未来的事实作出的保证是()。

A.确认保证 B.承诺保证 C.信用保证D.默示保证9.默示保证与明示保证的法律效力相比()。

A。

前者效力大于后者 B.后者效力大于前者 C.具有同等效力 D.视具体情况而定10.()是指保险人已放弃某种权利,日后不得再向被保险人主张。

A.确认保证 B.承诺保证 C.弃权 D.禁止反言11.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保险理论与实务 试题 第3章 人身保险1

保险理论与实务  试题   第3章 人身保险1

第五章人身保险一、填空题1、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________和_______。

2、人寿保险采用的保费形式是__________。

3、两全保险中被保险人死亡给付保险金的对象是_________,而期满生存保险金给付的对象是_________。

4、两全保险是把_________和___________相结合的一种人寿保险。

5、终身寿险可以分为_________和_________。

6、残疾保险金是__________和___________对应的给付比例的乘积。

7、人身意外伤害中的“伤害”是指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原因而使被保险人身体遭受伤害的客观事实。

8、我国目前存在的创新型人寿保险主要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人寿保险一般具有________性。

10、人身保险的保险责任是当被保险人在合同期限内发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保险事故或达到______________时,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单项选择题1、下列属于传统寿险的是()。

A、万能保险B、变额寿险C、生存保险D、变额万能寿险2、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一般不能变更的是()。

A 投保人B 被保险人C 受益人D 保险代理人3、假如人寿保险合同中无自动垫缴保费条款,则投保人在宽限期满后仍未缴付续期保费的法律后果是()A、保险合同终止B、保险合同消失C、保险合同解除D、合同效力中止4、下列事故中属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的保险责任的是( )。

A、车祸身亡B、长期接触汞而引发汞中毒死亡C、吸毒死亡D、犯罪人意外死亡5、人身意外伤害险中的纯费率是根据计算( )。

A、生存率B、保险金额损失率C、死亡率D、利息率6、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概率主要取决于被保险人的( )。

A、健康状况B、年龄C、性别D、职业7、下列不属于疾病保险所承保的疾病是( )。

《保险基础与实务》课程教案

《保险基础与实务》课程教案

《保险基础与实务》课程教案一、教案基本信息1. 课程名称:保险基础与实务2. 授课对象:金融专业学生3. 课时安排:100分钟4. 教学目标:让学生了解保险的基本概念、分类、运作流程,掌握保险合同的构成要素,培养学生运用保险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教学内容1. 保险概述1.1 保险的定义与功能1.2 保险的起源与发展1.3 保险的基本原则2. 保险分类2.1 按风险类型分类2.2 按投保对象分类2.3 按保险期限分类3. 保险合同3.1 保险合同的构成要素3.2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3.3 保险合同的履行与解除4. 保险运作流程4.1 投保与承保4.2 保险事故的申报与处理4.3 保险理赔4.4 保险合同的终止与满期5. 保险市场介绍5.1 保险市场的组织结构5.2 保险市场的运作机制5.3 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现状与趋势三、教学方法1. 讲授法:讲解保险的基本概念、分类、运作流程等内容。

2. 案例分析法:分析实际保险案例,让学生了解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过程。

3. 小组讨论法:分组讨论保险市场的发展现状与趋势,培养学生的分析与表达能力。

4. 情景模拟法:模拟保险业务操作,让学生掌握保险理赔等实际操作技能。

四、教学评估1. 课堂参与度:观察学生在课堂上的发言、提问等情况,评估学生的参与程度。

2. 案例分析报告:评估学生在案例分析中的分析深度和观点独到性。

3. 小组讨论报告:评估学生在小组讨论中的表现,包括观点阐述、逻辑推理等。

4. 期末考试:测试学生对保险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

五、教学资源1. 教材:《保险学原理与实务》2. 课件:PowerPoint3. 案例资料:相关保险案例及其分析4. 网络资源:介绍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现状与趋势的相关资料六、教学活动设计1. 导入:通过引入生活中的保险实例,如车险、人寿保险等,引发学生对保险的兴趣,引出课程主题。

2. 保险概述:通过讲解保险的定义、功能和基本原则,使学生了解保险的基本概念。

《保险原理与实务》第三章练习题附答案(可编辑修改word版)

《保险原理与实务》第三章练习题附答案(可编辑修改word版)

《保险原理与实务》第三章练习题(附答案)(一)单项选择题 13>.关于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正确的说法是()。

A.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B.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C.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D.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2.在判定投保人对他人的生命和身体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方面,英美国家采用的是()。

A.利害关系论 B.同意论 C.承认论 D.利害关系论和同意论3.财产保险中对保险利益时效的一般规定是()。

A.只要求在合同订立时存在保险利益 B.只要求在合同终止时存在保险利益 C.要求从合同订立到合同终止始终存在保险利益 D.无时效规定4.人身保险中,对保险利益的时效规定是()。

A.只要求在合同订立时存在保险利益 B.只要求在合同终止时存在保险利益 C.要求从合同订立到合同终止始终存在保险利益 D.无时效规定5.对于告知的形式,我国一般采取()方式。

A.无限告知 B.有限告知C.询问回答告知 D.客观告知6.弃权与禁止反言的规定主要约束()。

A.保险人 B.投保人 C.被保险人D.保险代理人7.要求对过去或投保当时的事实作出如实陈述的保证是()。

A.确认保证 B.承诺保证 C.明示保证 D.默示保证8.对未来的事实作出的保证是()。

A.确认保证 B.承诺保证 C.信用保证D.默示保证9.默示保证与明示保证的法律效力相比()。

A。

前者效力大于后者 B.后者效力大于前者 C.具有同等效力 D.视具体情况而定10.()是指保险人已放弃某种权利,日后不得再向被保险人主张。

A.确认保证 B.承诺保证 C.弃权 D.禁止反言11.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父亲驾车压死孩子保险公司该不该赔?父亲驾车压死自己两岁的儿子,保险公司该不该赔?近日,上海青浦区法院官微公布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3年8月,吴先生离家驾驶小型客车外出办事,车辆起步时,没有留意刚满两岁的儿子小吴在车辆旁边玩耍,不慎压到小吴,小吴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小吴的死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

根据公安部门出具的《非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吴先生驾驶机动车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对本起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小吴无责任。

吴先生夫妇认为保险公司应负赔偿责任,双方协商未果,吴先生夫妇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

吴先生夫妇诉称,涉案车辆登记在吴先生妻子名下,涉案车辆登记由保险公司承保交强险及商业险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138万余元。

被告保险公司不同意赔偿。

小吴是被保险人吴先生的家庭成员,吴先生是本次事故的加害方,在吴先生家门口发生的事故,并非道路交通事故,不应属于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责任范围。

吴先生既是加害人又是赔偿请求权人,身份竞合,吴先生不应作为原告,保险公司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即使认为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吴先生夫妇作为小吴的监护人,没有尽到相应的看护义务,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针对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小吴妈妈称对于吴先生作为加害人的赔偿义务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免除吴先生的责任。

经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承保人应按法律及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吴先生夫妇作为小吴的父母,有权以赔偿权利人即原告的身份提起诉讼,诉讼主体适格。

对超出保险赔偿部分,小吴妈妈自愿免除加害方的责任,于法无悖,法院予以准许。

保险公司以小吴为驾驶员家庭成员为由拒绝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案件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过错在于机动车吴先生操作不当,吴先生夫妇疏于监护与事故发生具有一定因果关系,结合案情酌情确定机动车一方(保险公司)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H万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责80%赔付100万元。

瀛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江军向《中国银行保险报》表示,一般商业三者险有家庭成员除外条款,而案件中的保险公司没有就这方面问题抗辩,不排除上述商业三者险没有家庭成员除外条款的可能性。

对于此案,法官提示,驾驶机动车时,在车辆起步、行驶、停车等各个环节均应高度注意,不可掉以轻心。

本案中加害人与受害人系父子关系,但经鉴定受害人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特征,驾驶员非故意造成事故,不存在被保险人骗保等道德、法律风险,保险公司仍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智破涉嫌团伙诈骗医疗保险金案多个轻微擦伤意外险报案,理赔申请代办人却为同一人同一手机号同一地区,此系列不同寻常案件引起了泰康人寿辽宁分公司理赔调查人员的注意,前后历时3年的曲折调查关注,终于让事实真相水落石出。

不同寻常的案件引发调查人员关注2018年5~8月,泰康人寿辽宁分公司理赔调查人员多次接到泰康在线下发意外险案件调查,均为意外出险,高额津贴。

出险原因大多为下楼梯时滑倒摔伤、走路时绊倒摔伤等,均为轻微擦伤,无骨折甚至无创口,以头晕头痛、胸痛等为由住院,天数均在20天以上。

在调查过程中理赔人员发现,多个案件的理赔申请代办人均为W女士,同一手机号码,出险地均为阜新。

理赔调查人员对伤者进行查体验伤、了解出险经过。

询问投保情况,并制作勘查笔录固定证据,被保险人均正常配合。

在向代办人了解情况时,代办人多次误导理赔人员,并拒绝见面,拒绝配合笔录。

排查阜新当地医院,数十名出险人中仅见4名出险人有既往多次就诊记录,均为意外轻微伤。

调取病历,见住院天数均在15-40天左右,体温单及医嘱齐全,无法证明挂床。

理赔人员对案件进行可疑阳性上报后,泰康人寿总公司、泰康人寿辽宁分公司合议召开微信视频会议,了解评议案情,定性案件为疑似团伙津贴险诈骗。

最终因无直接证据,最后正常赔付,协谈解约部分客户,本次出险人均列入黑名单,拒绝再次投保。

行业联手逼团伙露出马脚2019年该团伙变本加厉,十几人出险达几十次,因该团伙准备充分,理赔人员多次调查均无有效证据。

该团伙人员出险时均不报案,且在出院后2-3个月后才申请理赔,理赔人员曾尝试调取医院病房监控,因监控仅保存15天,无有效证据。

理赔人员在排查医院过程中曾多次见到W女士在医院调取病历,曾发现多本病历中出险人联系电话均为同一电话号码,即W女士电话。

2023年起,其他寿险公司也开始关注此类案件,客户不当获利减少,客户开始以团体险形式投保。

因客户均在线投保,排查同业过程不全面,理赔人员仅能从客户提供的分割单中判断是否有其他公司投保。

因客户采取团体形式投保,需有工作单位,理赔人员随即通过企查查等方式搜索投保单位,发现投保单位属实。

随后理赔人员对出险人所在单位进行走访,发现投保单位均为私人企业,如某商贸公司、某旅游公司、某服装店、某网络工作室、某茶庄等。

理赔人员提出面见出险人时,对方均以己离职或在外出差为由拒绝在单位面见。

理赔人员提出查看劳动合同时,有部分企业能提供劳动合同但不能拍照取证,理赔人员无法辨别合同真假,有部分企业不提供劳动合同。

调查取证困难,保险公司均予赔付。

2023年5月,泰康人寿辽宁分公司理赔人员在调查过程中遇到明华保险代理公司调查人员调查同一案件,经沟通发现该团伙成员因车祸出险,车祸可能虚假。

同时还了解到平安财险广东分公司、平安财险浙江分公司、平安财险深圳分公司、都邦财险、京东安联、诚泰保险、中路保险均委托或联系过该公估公司调查人员,或委托调查或了解案情。

随后调查人员联系平安人寿调查人,共同分析案情,协同调查,查询社保中心,获取部分出险人社保缴费信息,了解到部分出险人社保关系投保时所属工作单位,有辅警、自来水公司工作人员等。

通过公估公司联系其他委托公司,经细致排查后发现,该团伙部分人员在多家保险公司以多重身份投保。

即Z某首先以某服装店员身份在泰康在线投保团险,数日后又以某商贸公司员工身份在平安财险投保,随后又以某茶庄员工身份在都邦财险投保。

此行为涉嫌虚构保险标的。

至此近3年多,该团伙终于露出马脚。

随后平安财险广东分公司派来调查人员,经与平安人寿辽宁分公司、泰康人寿辽宁分公司、泰康人寿总公司及公估公司商议后,联合向阜新市公安局报案,经过对报案材料的数次搜集整理及修改,阜新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于2023年8月对该案件立案侦查。

案件评析与行业启示经过1个多月的侦查取证,阜新市公安局于2023年9月底,对该团伙骨干人员40余人实施抓捕,同时抓捕的还有近20名各医院的外科医生。

经审讯,该团伙以某寿险公司前代理人为主谋,亲戚朋友十余人为骨干,分工明确,分别负责制造假事故、招揽假患者、联系医生等,投保寿财险公司十余家,涉案金额尚未完全查清,目前已近100万元。

案件将于2023年9月21日在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开庭,案由为保险诈骗罪。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再狡猾的狐狸也会露出马脚。

保险公司理赔调查人作为打击骗保的猎人,一定要时刻提高警惕,不放过任何一个有用的线索。

对可疑线索要坚持不懈地追踪,即便是已经结案赔付的案件,在发现疑点时也要持续跟进。

同时还要多与同业合作,共享和拓宽调查渠道,寻求公安机关帮助,借助公安机关的侦查手段,维护公司和广大客户合法权益,严厉打击保险诈骗犯罪行为。

酒后摔伤,赔吗2023年1月19日,浙江海盐某民营企业为其在职职工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中约定投保单位每一在职职工主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附加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1万元。

同年2月25日,被保险人缪某在一餐馆因意外情况导致颅脑严重损伤,虽经全力救治挽回了生命,但出现意识障碍和左侧肢体偏瘫的严重后遗症,经工伤鉴定为四级伤残。

此后,缪某家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要求赔付意外伤残补助金与医疗费用共15万元。

经保险公司理赔人员调查,发现在被保险人住院病史中,现病史一栏记录有“患者饮酒后摔伤头部”,供述人为护送缪某入院治疗的缪某朋友杜某,并注明较可靠,另外在该院的出院小结中也再次记录“患者因酒后摔倒导致颅脑严重损伤”。

保险公司遂以被保险人属酒后摔倒致伤,属保单中的责任免除范围,作不予赔付处理。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缪某家人遂诉诸法院。

双方各执一词在庭审中,缪某家人对条款没有异议,只是认为该病史中关于现病史的陈述并非缪某本人亲自所述,而是由别人传闻再转述,认定不能作为证据。

保险公司认为,接到报案后,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先后去医院和患者家中探望了缪某,因缪某存在意识障碍而无法交流。

病史中关于被保险人酒后摔倒的描述虽来自他人转述,但当时情况是被保险人被送至医院时,已昏迷不醒,所以要求其入院时向医生口述病情显然是不现实的,且医生在病史记录时特别注明,病史来源较可靠;另一方面,在医院的所有记录中都写明酒后摔倒所致外伤,因此保险公司认为医院的记录虽然是转述而来,但根据上述情况可以判断,医院的记录是真实、客观的,能反映当时的真实情况,所以证据具有证明力,被保险人情况属保单中的责任免除范围。

法院判保险公司胜诉法院认为,根据医院病史资料记载,缪某是酒后摔伤头部入院,也即是被保险人缪某摔倒与其饮酒有因果关系,该病历记录是缪某受伤后第一次入院的记录,虽然并非缪某本人亲自陈述,一般情况下亦能客观反映患者当时的实际情况,包括当时病情、致病原因等。

而且该证据是保险公司依法定程序申请法院调查取得的,程序合法,在缪某家人没有其他证据推翻该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对该证据的效力予以确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保险公司已就其是否存在责任免除事由完成了举证责任,而缪某家人没有反驳证据推翻该病历资料,缪某家人应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据此,保险公司以其有免责事由为由主张不承担支付伤残补助金和医疗费用的责任有充分事实及合同依据,缪某家人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伤残补助金和医疗费用无充分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科学认定证据在保险理赔实务中,很多情况下,医疗机构的医疗记载是理赔决定的唯一依据,但由于医疗记载的特殊性,特别是病历中主诉、现病史、既往史等的证明力和证据效力的认定,在实务处理和保险纠纷诉讼中颇具争议。

本案的焦点集中在,住院病历中的主诉、现病史、既往史等主观病史,从法律证据的角度而言,是否具有证明力,能否在理赔实务操作中作为理赔决定的依据?对此,法官就证据采信问题进行了分析阐述。

1.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据效力。

证据的证明力,只证明证据记载的事实信息,这种事实可能是真实的,也可能是虚假的。

证据的证据效力,是指具有可被法庭采纳作为裁判依据的法律资格。

证据是否具有证据效力,必须经过法庭对其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才能决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