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
北京市建筑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考核试卷--正

各区、县建委,各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关系到农民工的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关系到建筑企业的“安全、质量、工期、效益”,更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谐与发展。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提高农民工防范风险的意识和能力,保障农民工合法权利和切身利益,市建委将加强对全市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工作,逐步完善农民工培训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农民工入场安全教育及考核管理施工单位要对新入场农民工进行三级教育,即公司级、项目部级、班组级安全教育。
公司级岗前安全教育内容应当包括:国家、省市及有关部门制订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程;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有关事故案例等。
培训时间不少于15小时。
项目级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本项目的安全生产状况;本项目工作环境、工程特点及危险因素;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理措施;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有关事故案例;《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安全知识手册》;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培训时间不少于15小时。
班组级安全教育的内容包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劳动纪律、岗位责任、主要工作内容、本工种发生过的案例分析;《北京市建筑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考核试卷》;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培训时间不少于20小时。
三级教育结束后,施工单位(项目部)选好考试地点并向属地区、县建委提出考试申请,由属地区、县建委监督员或协管员从五套《北京市建筑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考核试卷》中选取一套考卷进行考试、监考、阅卷。
考试时间为90分钟,得分60分(含)以上的为合格。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4.30•【字号】京安监人教字[2006]49号•【施行日期】2006.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京安监人教字〔2006〕49号)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为规范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的行政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原国家经贸委《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第13号令)、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本市实施的国家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京政法制秘字〔2004〕26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我局制定了《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暂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三十日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的行政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原国家经贸委第13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以及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本市实施的国家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京政法制秘字〔2004〕2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操作资格认定工作。
本市特种作业操作项目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全生产监督局)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发布。
建筑电工复习题

北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建筑电工)理论题库判断题:一、法规部分题1、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2、安全警示标志应当明显、保持完好、便于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识别。
(√)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也可以货币形式或其他物品替代。
(×)6、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7、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9、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10、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11、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理论部分(判断题)1、电路是由电源、负载、开关经导线连接而成的闭合回路。
(√)2、短路和断路是同一种工作状态。
(×)3、短路和断路不是同一种工作状态。
(√)4、电路中的直流电流的大小和方向是随时间而变化的(×)5、电路中的交流电流的大小和方向是随时间作周期性变化的(√)6、电流的基本单位是安培,简称“安”,用字母“A”表示(√)7、电压的基本单位是伏特,简称“伏”,用字母“V”表示(√)8、电阻的基本单位是欧姆,简称“欧”,用字母“Ω”表示(√)9、部分电路欧姆定律的表达式:U=IR(√)10、全电路欧姆定律的表达式:U=IR(×)) (√)11、全电路欧姆定律的表达式:E=I(R+ro12、串联电路中各元件上的电流相等。
(√)13、交流纯电阻电路中,电阻总是要消耗功率的。
北京市住建委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北京市住建委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书
北京市住建委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是一份重要的证书,它为持有者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方面的技能与经验进行了认证,并给
予了合法的执业权。
下面将分步骤阐述北京市住建委建筑施工特种作
业操作资格证书的获取流程。
第一步,培训考试。
首先需要参加一系列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相
关的培训,包括高处作业、起重信号、电焊等。
在培训结束后,需要
参加由施工方和住建委联合开展的考试,考试分为两个阶段,分别是
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
理论考试主要考察候选人对法律法规、安全措
施和技术标准的掌握情况,实践考试则需要在模拟的施工环境下展示
应对各种特殊情况的能力。
第二步,申请证书。
经过考试合格后,须到住建委网站进行证书
申请服务,提交相关信息以及培训、考试及其他材料,然后交纳证书
费用。
住建委将进行审核,并核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第三步,年审与更新。
获得证书后,持有人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年审,以证明其继续符合相关要求。
此外,操作者还应该关注相关标准
和规定的更新并及时进行相应的学习和考试,以更新专业知识和技能。
总之,如果想要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方面从事相关工作,获得北
京市住建委建筑施工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是非常必要的。
持有这份证书,将有利于提高技能水平,优化职业路径以及增加求职机会。
以上是获
取北京市住建委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基本流程,希望能
够对想要获得该证书的人员有所帮助。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北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延期复核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北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延期复核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8.02•【字号】京建发〔2023〕262号•【施行日期】2023.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北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延期复核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23〕262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切实提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术水平,预防和减少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和《北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办法》(京建法〔2021〕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加强北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延期复核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受理范围已取得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核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且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于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
二、办理所需材料(一)北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延期复核申请表;(二)二级乙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近三个月内体检合格报告;(三)个人健康承诺;(四)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详见附件)。
三、办理流程延期复核工作实行全过程网上办理,申请人无需现场提交纸质材料。
申请人应登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门户网站办事大厅系统,进入人员资格管理信息系统在线填写延期复核申请,将延期复核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电子扫描件上传后提交聘用企业确认,聘用企业确认后提交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审批。
对申请延期复核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对符合延期条件的,准予许可并核发电子证照;对不符合延期条件的,不予许可并在人员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说明理由。
北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及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北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及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北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安全生产。
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08 〕75 号)和《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建办质〔2008 〕41 号)等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和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见附件一)。
第四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经市建委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市建委负责全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委托北京市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以下简称“注册中心”)组织实施。
各区县建委负责本辖区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第六条注册中心应在办公场所公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工作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事项。
注册中心考核前在北京建设网上公布考核大纲及科目、考核地点、考核时间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七条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年满18 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二)近三个月内经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考核人员应当向注册中心提交如下报考材料:(一)考核申请表(见附件二);(二)体检合格证明(见附件三);(三)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学历证明和3 张1 寸彩色照片;(四)有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北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北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及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北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安全生产。
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08‟75号)和•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建办质…2008‟41号)等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和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见附件一)。
第四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经市建委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市建委负责全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委托北京市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以下简称“注册中心”)组织实施。
各区县建委负责本辖区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第六条注册中心应在办公场所公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工作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事项。
注册中心考核前在北京建设网上公布考核大纲及科目、考核地点、考核时间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七条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二)近三个月内经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考核人员应当向注册中心提交如下报考材料:(一)考核申请表(见附件二);(二)体检合格证明(见附件三);(三)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学历证明和3张1寸彩色照片;(四)有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办法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办法为贯彻实施《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凡进入施工现场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2、外地进京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原地地、市级以上劳动保护监察机关签发的安全资格证件,并按局集
安全部统一要求办理《临时证》。
1、种作业人员在施工现场从事特种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本工种
安全操作规程和北京市及局集团有关施工
场管理规定,并接受安全检查监督人员的监督。
2、特种操作人员出现违章作业行为时,现场安全员有权责令其纠
正违章,在其证件上签注违章记录,并对其作出暂扣证件、经济处罚、停止其作业等处理。
5、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携带特种作业安全资格证件上岗,以备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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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北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及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北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安全生产。
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08〕75号)和《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建办质〔2008〕41号)等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和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见附件一)。
第四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经市建委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市建委负责全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委托北京市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以下简称“注册中心”)组织实施。
各区县建委负责本辖区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第六条注册中心应在办公场所公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工作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事项。
注册中心考核前在北京建设网上公布考核大纲及科目、考核地点、考核时间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七条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二)近三个月内经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考核人员应当向注册中心提交如下报考材料:(一)考核申请表(见附件二);(二)体检合格证明(见附件三);(三)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学历证明和3张1寸彩色照片;(四)有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注册中心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
对于受理的申请,注册中心及时向申请人核发准考证。
第十条考生持准考证和身份证参加考核,严格遵守考场规则,不得违纪、作弊和替考。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两项均合格的,视为考核合格。
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合格方可参加实际操作考核,理论考试合格成绩保留两个考试周期,过期需重新报考。
安全技术理论考试与实际操作考核不合格者均可补考一次。
第十二条注册中心自考核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核成绩。
第十三条对于考核合格的,注册中心自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资格证书;对于考核不合格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资格证书采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样式,由市建委编号后签发。
第十五条市建委制定实操考核承办单位的设置标准,符合标准的确定为实操考核承办单位。
实操考核前,承办单位应将考核用设备、机具的安全检查合格报告提交注册中心,符合安全指标后方可组织考核。
实操考核完毕后承办单位应对设备进行检修维护。
第十六条实操考评员应具备连续从事本工种工作15年以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技师以上技术等级、有相关考评经历,要全面掌握本工种考核标准,熟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和规章及施工作业安全生产技术标准、规范。
企业根据实操考评员标准向市建委推荐实操考评员,对符合条件的,由市建委公示后认定为实操考评员。
第十七条实操考评员应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考生的安全技术和基本技能进行客观的评价,并对评价结果负责。
第十八条考核过程执行考、培分离的原则,实操考评员不得担任培训教师, 实操考评员对自己单位的考生和亲属应回避。
第三章从业第十九条持有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对于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
实习操作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指定专人指导和监督作业。
指导人员应当从取得相应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并从事相关工作3年以上、无不良记录的熟练工中选择。
实习操作期满,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方可独立作业。
第二十一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作业,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每年不得少于24小时。
第二十二条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撤离危险区域,并向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项目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与持有效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二)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三)书面告知特种作业人员违章操作的危害;(四)向特种作业人员提供齐全、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的作业条件;(五)按规定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24小时;(六)建立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七)查处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违章行为并记录在档;(八)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变动工作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扣押其资格证书。
资格证书遗失或损毁的应当在30天内持有关材料到市建委注册中心补办证书。
第四章证书复核第二十六条资格证书每两年复核一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于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注册中心申请证书复核。
复核合格的,由注册中心在证书的复核记录栏目上加盖印章,其证书有效期延期2年。
逾期未申请复核或复核不合格的,其证书予以注销。
跨地区从业的人员,须向证书发证机关申请复核。
第二十七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证书复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证书复核申请表(见附件四);(二)体检合格证明(见附件三);(三)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四)本人的资格证书(原件)。
第二十八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结果为不合格:(一)超过相关工种规定年龄要求的;(二)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三)2年内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含3次)以上的;(四)身体状况不适应相应特种作业岗位的;(五)未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的。
第二十九条注册中心收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提交的证书复核材料后,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具有本规定第二十八条情形之一的,自收到证书复核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延期决定,并说明理由;(二)对于提交材料齐全且无本规定第二十八条情形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准予延期手续,并在证书上注明复核合格。
第三十条注册中心在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前按本规定第二十九条作出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证书复核合格。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市建委在北京建设网上建立全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电子档案,随时记录考核发证、复核和监督检查的结果并面向社会实时查询,逐步实现与我市建筑业工人实名制备案管理的联动功能。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建委撤(吊)销其资格证书,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一)持证人弄虚作假骗取资格证书或者办理复核手续的;(二)注册中心工作人员违法核发资格证书的;(三)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的。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建委注销其资格证书:(一)依法不予延期的;(二)持证人逾期未申请办理证书复核手续的;(三)持证人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十四条市建委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对未经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人员核发资格证书的;(二)对复核不合格人员办理资格证书复核手续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二)未向特种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第三十六条施工企业聘用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资质管理规定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实操考评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建委取消其考评员认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对未经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人员签字认定合格的;(二)不能公平、公正的对考生的安全技术和基本技能进行客观的评价;(三)违反考、培分离和回避原则的行为;(四)违反实操考评员守则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实操考核承办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撤销其实操考核承办单位的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未按规定配备设备、机具的或设备、机具不符合安全指标的;(二)实操考核承办单位不承担市建委安排的考核任务的;(三)实操考核承办单位管理混乱,发生安全事故的;(四)违反实操考核承办单位管理办法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考生违反考场规则,在考试中作弊或替考的,其成绩无效并通报其工作单位,且一年内不允许参加考试。
考生或其他人员扰乱考场秩序、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对北京市建筑工地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证书使用的通知》(京建科教〔2005〕726号)同时废止。
附件:1.北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工种类别2.北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考核申请表3.北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体检表4.北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证书复核申请表附件1:注:P是指普通脚手架;F是指附着升降脚手架;T是指塔式起重机;S是指施工升降机;W是指物料提升机。
附件2:北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申请表附件3:北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体检表填报日期:序号:附件4:北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复核申请表填报日期:序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