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配备的意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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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

《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

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与发证工作,防止人员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国家经贸委《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以及新时期安全生产形势的要求,现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与发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各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实施本地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设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区、市),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组织实施所辖区域煤炭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二、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包括:(一)电工作业。

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含焊接工,切割工;(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五)登高架设作业。

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七)压力容器作业。

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八)制冷作业。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全文(2023)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全文(2023)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全文(2023)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202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确保施工安全,保护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起重作业、焊接作业、高处作业、爆破作业等特种作业。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经过相应的培训和考核,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方可从事相关特种作业。

第二章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第四条施工单位应设专门的特种作业管理岗位,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招聘、安排、培训和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招聘特种作业人员时,施工单位应根据招聘岗位的特殊需求,合理设定报名条件和选拔程序,确保招聘人员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全面的培训,包括理论知识、操作技能、安全意识等方面的内容。

培训结束后,特种作业人员应参加相关考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在施工现场从事特种作业时,应按照施工单位的安排进行工作,并遵守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八条特种作业人员在施工现场从事特种作业时,应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并严格按照相关要求正确佩戴和使用。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责任和管理措施,并加强对特种作业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特种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特种作业,并勤于学习和掌握安全生产知识,增强自身的安全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

第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在施工现场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或安全生产事故风险时,应立即向相关负责人报告,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事故应急演练,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应急反应能力和事故处理能力。

第四章处罚措施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施工单位有权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低岗位等级、解雇等。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1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1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平安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平安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立部令第17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围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总裁〕、分管平安生产的副总经理〔副总裁〕、分管生产经营的副总经理〔副总裁〕、技术负责人、平安总监等。

二、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分类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分为机械、土建、综合三类。

机械类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可以从事起重机械、土石方机械、桩工机械等平安生产管理工作。

土建类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可以从事除起重机械、土石方机械、桩工机械等平安生产管理工作以外的平安生产管理工作。

综合类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可以从事全部平安生产管理工作。

新申请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平安生产考核只可以在机械、土建、综合三类中选择一类。

机械类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在参加土建类平安生产管理专业考试合格后,可以申请取得综合类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平安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土建类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在参加机械类平安生产管理专业考试合格后,可以申请取得综合类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平安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三、申请平安生产考核应具备的条件〔一〕申请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考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相应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法定代表人除外〕;2.与所在企业确立劳动关系;3.经所在企业年度平安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二〕申请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平安生产考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2.与所在企业确立劳动关系;3.经所在企业年度平安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三〕申请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平安生产考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年龄已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身体安康;2.具有中专〔含高中、、职高〕与以上文化程度或初级与以上技术职称;3.与所在企业确立劳动关系,从事施工管理工作两年以上;4.经所在企业年度平安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建筑工地特殊工种人员管理制度

建筑工地特殊工种人员管理制度

建筑工地特殊工种人员管理制度一、目的和依据1.目的:为了规范建筑工地特殊工种人员的管理,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保护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建筑工地的特殊工种人员管理。

三、特殊工种人员的定义特殊工种人员指对安全和生产具有特殊要求,需要经过特殊培训和考核才能上岗的人员。

如高空作业人员、电工、焊工、起重机械操作人员等。

四、特殊工种人员的管理1.招聘上岗:特殊工种人员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资格要求,并通过身体健康检查、模拟操作培训等环节,经公司审批后方可上岗从业。

2.岗前培训:特殊工种人员上岗前需接受岗位培训,包括工作流程、安全操作规程、紧急救援等方面的知识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和操作技能。

3.安全防护措施:特殊工种人员在工作中应严格按照相关规章制度进行操作,并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设备,如安全帽、防护眼镜、安全绳等。

4.安全检查:特殊工种人员在上岗前和工作中应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工作环境的安全。

5.岗位交接:工地特殊工种人员之间应进行工作交接,由现任人员向接班人员交代工作内容、注意事项和安全风险等,确保工作的连续性和安全性。

6.法律法规宣传:建筑工地特殊工种人员应了解和遵守国家、行业关于特殊工种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安全意识,积极参与职业病防治和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

五、责任与处罚1.施工单位负责建筑工地特殊工种人员的招聘、培训、管理和监督,并组织开展定期的安全考核。

2.特殊工种人员应严格按照相关规章制度操作,如果发生安全事故,由其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依法受到处罚。

3.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特殊工种人员,一经发现,将按照公司制度进行相应的处罚,严重者将解雇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附则本制度经工地负责人批准后执行,如有需要修改的,须进行讨论并经负责人同意后方可修改。

制度制定后应进行宣传及培训,确保特殊工种人员的知识和操作技能水平,促进施工安全和员工的职业发展。

住建部建办质〔2018〕31号危大工程修订2018年6月1日实施

住建部建办质〔2018〕31号危大工程修订2018年6月1日实施

索引号:主题信息:工程质量安全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生成日期:2018年05 月17 日文件名称: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有效期:文号:建办质〔2018〕31 号主题词: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津市城乡建设委、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贯彻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 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危大工程范围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1。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2。

二、关于专项施工方案内容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八)应急处置措施;(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三、关于专家论证会参会人员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一)专家;(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三)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一)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一)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一)(以建筑面积测算)(优先选择项)安全员、质检员各1人;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工程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时,每增加5万平方米,增加配备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各1人。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二)说明:1、本配备标准是根据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DBJ50-157-2013编制;2、表中所列*标注为可兼任的岗位;小计为专职岗位人员配备数量;3、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人员证书备案按DBJ50-157-2013标准执行;4、土石方工程参照标准(以合同造价)执行,配备施工员、安全员;5、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须同时具备上岗证和安全考核合格证资格。

专业承包工程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技术工人配备要求现场施工所有工种(含特种作业人员)技术工人必须100%持证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高级工及以上的人员比例不得低于10%,一般作业人员高级工及以上的人员比例不得低于5% 。

现场施工从业人员数量及岗位检查表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工程名称:工种类别:工程结构类型:施工面积:总工期:填写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现场施工主管理人员统计表填写日期:年月日一般作业人员统计表工人数量市场计算式房屋建筑工程数量按下列式计算N=S×A÷TN工人数量(人)S建筑面积(M2)T工期(天)A 每平方米平均用工数(工日); A=1.8---2.2(小型工程);1.6—1.8(中型工程);1.4—1.6(大型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数量按下列式计算N=S×A÷TN工人数量(人)S建筑面积(M2)T工期(天)A 每平方米平均用工数(工日);取值按;特大型桥梁及隧道和施工条件复杂的大型桥梁及隧道工程取5—7.5;其它大中型桥梁及隧道工程取6.25—9.38;其它桥涵及隧道工程,结构工程取7.5—11.25;机电安装取6.25—9.38;道路、广场、园林绿化、综合管网及其它附属工程取9.38—12.5。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1)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1)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索引号:000013338/2018-00134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文件名称: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文号:建办质〔2018〕31号主题信息:工程质量安全生成日期:2018年05月17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津市城乡建设委、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贯彻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危大工程范围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1。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2。

二、关于专项施工方案内容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八)应急处置措施;(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三、关于专家论证会参会人员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一)专家;(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三)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9.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1

9.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1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建办质[2017]39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近期,一些地区接连发生建筑施工群死群伤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必须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切实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确保社会和谐稳定,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建筑安全生产环境。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健全危大工程安全管控体系各地要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严格执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着力健全危大工程安全管控体系。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资料和工程周边环境的相关资料,保障危大工程的工期和费用,并在办理项目安全监督手续时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勘察单位应当针对工程实际,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列出可能涉及到的危大工程,并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技术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辨识危大工程,编制危大工程专项方案,加强全过程管控。

监理单位应当将危大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对施工单位危大工程管控情况进行监督。

二、严格危大工程安全管控流程(一)严把方案编审关。

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组织相关技术人员针对危大工程单独编制专项方案,专项方案应当包括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报项目总监审核签字。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二)严把方案交底关。

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进行专项方案交底,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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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配备的意见
发布部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号:冀建安〔2012〕688号日期:2012-10-16 13:41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局(公用局):
为了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规范全省建筑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数量配备,从源头上减少事故隐患,保障生命财产安全,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就建筑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提出意见如下:
一、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适用对象
凡在我省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活动的建筑施工现场的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人员的管理适用本意见。

二、加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一)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二)持有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建筑施工企业、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或者高处作业吊篮租赁企业,聘用企业应当和被聘用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相应的社会保险,并组织其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三)用人单位对于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期。

三、建筑施工企业对施工现场配备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建筑电工按工程项目建筑面积配备:
1、5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2人;
2、5万~10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3人;
3、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5人。

(二)建筑架子工按工程项目建筑面积配备:
1、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4人;
2、在1万平方米的基础上每增加1万平方米增加1人。

(三)附着升降脚手架在升降作业和安装拆卸中,每一栋主体工程附着升降架子工应不少于6人,并配备电工不少于2人。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的人员配备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在以上规定的配备数量标准上适当增加。

四、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和使用单位进行作业时应按下列原则配备特种作业人员
(一)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要确保每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时应配备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不少于1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不少于5人、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不少于2人。

(二)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要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实行定机、定岗、定责。

1、工程项目日常施工时,要确保每台塔式起重机配备塔式起重机司机应不少于2人、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不少于2人;
2、每台施工升降机配备施工升降机司机应不少于2人;
3、每台物料提升机配备物料提升机司机应不少于1人;
4、有4台以上(含4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施工现场必须设置2名以上维修工组成维修班,指定负责人专门负责。

还应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设备管理人员。

五、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应按下列原则配备特种作业人员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应按工程项目配备: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4人;每增加1万平方米增加2人。

其他特种作业人员应按规定配备并满足建筑施工需要。

六、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对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配备实施监督管理,具体负责:
(一)在办理工程项目安全监督备案时,应当审查该工程项目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配备情况。

(二)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纳入“一卡通”管理。

(三)及时监督检查施工现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配备和上岗工作情况,查处违章作业行为并记录在档。

2012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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