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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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1. 目的和意义建筑工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确保施工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

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是建筑工程安全的关键环节,通过制定管理制度,可以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工作素质和技术水平,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

本制度的实施,具有重要的意义。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建筑工程特种作业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高处作业、起重作业、爆破作业、电焊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

3. 管理责任和组织机构3.1 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和监督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制度。

3.2 项目管理人员负责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的工作安排和培训计划,并确保执行。

3.3 监理人员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

3.4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自觉遵守管理制度,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4.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与资质要求4.1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书,且证书有效期内。

4.2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每年的安全培训,增强安全意识和技术能力。

4.3 特种作业人员在施工前,必须经过项目管理人员的专项培训,并进行合格的考核。

5.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保护5.1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配备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防护眼镜等。

5.2 特种作业人员在进行特种作业前,必须经过项目管理人员的安全交底,了解工作任务和安全要求。

5.3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不得违章作业。

5.4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现场必须严格遵守现场管理制度,不得擅自进入禁区或违规操作。

6. 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和考核6.1 项目管理人员和监理人员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工作进行日常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指出并要求整改。

6.2 特种作业人员的工作必须定期进行考核,不合格者必须进行再培训和考核,直至合格为止。

工地项目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工地项目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第一条基本条件(1)特种作业人员指符合《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6-85)和原劳动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中特种作业定义的作业人员。

(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年满18周岁以上,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工作认真负责,遵章守纪,身体健康,没有妨碍本工作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按上岗要求的技术业务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成绩合格。

第二条培训考核与发证(1)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由单位组织申报,由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技术培训与考核。

(2)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后,必须进行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的考试。

合格后发给《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或《驾驶证》,方准独立操作。

(3)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实行理论教学与实际操作技能训练向结合的原则,重点提高其安全技能和预防事故的实际能力。

第三条复审(1)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者,要按规定定期复审。

未按期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其操作证自行作废。

(2)复审内容:①复试本工种作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

②检查违章作业记录和事故责任。

③进行健康检查。

(3)特种作业人员复审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发证部门负责审验。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管理(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2)各单位应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3)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做到定员、定人、定岗持证。

必须调动时要经有关部门同意。

(4)企业应提供保障安全作业的各种必要条件,不得以任何借口强令其冒险作业。

(5)对安排无证人员进行特种作业的,要追究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6)离开特种作业岗位一年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须重新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可从事原作业。

(7)项目部应对劳务分包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原件予以确认,复印件项目部安全员留存。

广州市**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第一条编制目的: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项目经理部各科室以及分包班组人员的特种作业管理。

第三条职责:一、安全科负责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档案,并对项目经理部特种作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

二、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班组应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不得随意变动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

如遇作业者本人不适合该工作岗位或因本单位生产实际需要变动,必须事先报告项目经理部同意方可变动。

第四条项目经理部现有特种作业人员的作业种类如下:一、电工作业(含运行和维修)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三、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操作、储存、保管)四、压力容器作业五、起重机械作业(包括门、桥、塔式起重机械驾驶、起重工)等六、各种登高作业。

七、特种设备管理(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

一、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业技术理论学习和实践操作训练,经有资质的专业培训,考校合格后,持有关行政管理机构核发的有效操作证件方能上岗作业。

二、特种作业人员应熟知本岗位及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照规程进行操作。

三、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前须对设备及周围环境进行检查,清除周围影响安全作业的物品,严禁设备没有停稳进行检查、修理、焊接、加油、清扫等违章行。

四、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严禁使用有缺陷的防护用品用具。

五、安装、检修、维护等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作业技术规程,作业结束后必须清理现场残留物,关闭电源,防止速溜事故隐患,因作业疏忽或违章操作而造成安全事故的,视情节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追究责任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

根据国家标准及其有关规定,特种作业包括:(一)电工作业;(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四)登高架设作业;(五)爆破作业;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年龄满18周岁以上,但从事爆破作业和井下瓦斯检验的人员,年龄不得低于20周岁;(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技术、安全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四)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由特种作业人员本人或用人单位在有效期内提出申请,由当地的考核、发证单位负责审验.复审内容包括:(一)健康检查;(二)违章作业记录检查;(三)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四)本工种安权只是考试第三章用人单位第八条应当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按国家、行业、地方、企业的有关要求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管理检查工作。

第九条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应编制特种作业的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特种设备维护保养规程和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第十一条具有连续性或需要倒班作业的特种作业应编制交接班制度。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岗位培训的力度,做到时间保证、费用落实,通过学习培训使特种作业人员能及时掌握先进安全生产的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

特别是做好流动人员和分包单位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应当向特种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促进安全生产,防止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推行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子证照的通知》(应急厅函〔2021〕304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建办质〔2008〕4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电子证照试运行的通知》(建办质〔2022〕34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41号)、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的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各工程项目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特种作业人员亦包含“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一)特种作业人员是指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

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中“特种作业目录”规定(详见本细则附件:1.特种作业目录)。

(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具体作业范围参照《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建办质〔2008〕41号)中“附件一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范围”的有关规定(详见本细则附件:2.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范围)。

(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分类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41号)的规定,特种设备分类参照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的规定(详见本细则附件:3.特种设备目录)。

建筑企业特种人员管理制度

建筑企业特种人员管理制度

一、目的与依据为加强建筑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保障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焊工、电工、起重工、架子工、起重机械操作工等。

三、管理职责1. 人力资源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招聘、培训、考核、发证和日常管理。

2. 安全生产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监督检查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

3. 项目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现场管理和作业监督。

四、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要求1. 招聘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年龄在18周岁以上,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特种作业的疾病。

(2)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3)持有相应工种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2. 培训要求(1)新入职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企业组织的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事故案例分析等。

(2)特种作业人员每年必须参加企业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24小时。

3. 考核要求(1)特种作业人员应通过考核,取得相应工种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2)考核内容包括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4. 持证上岗要求(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不得无证上岗。

(2)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应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伪造、涂改。

5. 现场管理要求(1)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个人防护用品,确保自身安全。

(2)特种作业人员应遵守施工现场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管理。

五、监督检查1. 安全生产部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进行监督检查。

2. 项目部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现场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六、奖惩措施1. 对遵守本制度、表现优秀的特种作业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特种作业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七、附则1.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建筑工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范文(4篇)

建筑工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范文(4篇)

建筑工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确保建筑工程特种作业的安全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参与建筑工程特种作业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高处作业人员、起重机械操作人员、电工、焊工、装修工等。

第三条管理层应加强对建筑工程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安全监督,确保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保障工程施工安全。

第四条建筑工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及有关安全规定,接受管理层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执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指挥和调度。

第二章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认证第五条参与建筑工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从业证书或特种作业操作证,且证件有效。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认证应经过培训、考核或必要的安全技能测试,由技术部门或专业机构审批认证,并维护相应的资格数据库。

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明必须放置在显著位置,方便管理层进行核查。

第八条特种作业人员的许可证必须定期进行复审,逾期未经复审的不得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相关单位不得接受特种从业人员的工作请求。

第三章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与考核第九条建筑工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相应的安全培训,并参加培训合格考试。

第十条安全培训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特种作业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操作技术、紧急救援和自救技能等。

第十一条建筑工程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内容由专业培训机构或安全管理人员提供,确保培训内容准确、及时、完整。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特种作业人员应参加定期的安全培训和考核,以更新知识和技能,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水平。

第四章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第十三条建筑工程特种作业人员在施工现场必须佩戴统一的工作证,建筑工程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还应佩戴个人防护装备。

第十四条建筑工程特种作业人员不得擅自拆除、更改安全设施,必须按照安全规定穿戴安全帽、安全鞋、防护眼镜等个人防护装备。

建筑工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范文(3篇)

建筑工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范文(3篇)

建筑工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范文一、总则为规范建筑工程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确保施工安全和工作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建筑工程特种作业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焊接、高处作业、爆破、脚手架搭设等特种作业。

三、管理责任1. 项目经理负责建筑工程特种作业的整体管理工作,并确保施工现场依法规范进行特种作业。

2.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参加培训,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并定期进行复审和培训。

四、特种作业人员管理1. 特种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作业计划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作业,不得擅自更改作业方法和顺序。

2. 特种作业人员在施工作业前应检查使用的设备和工器具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并更换。

3. 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行为规范,不得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严禁酗酒、吸毒、赌博等行为。

4. 特种作业人员在施工现场应服从现场主管人员的指挥和管理,不得擅自离开或违背指令。

5. 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和安全帽,不准穿拖鞋、短裤等不符合要求的服装。

6. 特种作业人员应参加公司组织的定期培训和技术交流会议,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五、施工现场管理1. 在施工现场,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员。

2. 施工现场应设置合理的安全警示标识,明确特种作业区域和临时通道,并保持通畅。

3. 施工现场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如发现安全问题应及时整改并上报。

4. 施工单位应加强对特种作业的安全监督,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确保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

六、事故应急处置1. 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如遇紧急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向现场主管人员报告。

2. 施工单位应确保施工现场配备合适的急救设备和消防器材,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3. 发生事故后,施工单位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进行救护和事故处置,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七、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建筑工程特种作业管理制度的特种作业人员,施工单位有权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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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

根据国家标准及其有关规定,特种作业包括:
(一)电工作业;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四)登高架设作业;
(五)爆破作业;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满18周岁以上,但从事爆破作业和井下瓦斯检验的人员,年
龄不得低于20周岁;
(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技术、安全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四)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由特种作业人员本人或用人单位在有效期内提出申请,由当地的考核、发证单位负责审验。

复审内容包括:
(一)健康检查;
(二)违章作业记录检查;
(三)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
(四)本工种安权只是考试
第三章用人单位
第八条应当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按国家、行业、地方、企业的有关要求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管理检查工作。

第九条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应编制特种作业的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特种设备维护保养规程和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一条具有连续性或需要倒班作业的特种作业应编制交接班制度。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岗位培训的力度,做到时间保证、费用落实,通过学习培训使特种作业人员能及时掌握先进安全生产的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

特别是做好流动人员和分包单位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应当向特种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第十四条应当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章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第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

第十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的有关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十七条特种作业人员有权对作业现场的条件、危害作业人员生命和健康安全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建议、检举权,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应接受采纳特种作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合理化建议。

第十八条在作业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等。

第十九条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跨地区从业或跨地区流动施工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上岗工作:
(一)未按规定进行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以上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四)经确认健康状况已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的。

第二十一条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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