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气象灾害防御管理办法
海口防风防汛应急预案

海口防风防汛应急预案
预案中指出,一旦接到台风或暴雨预警信号,相关部门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组织人员进行24小时值班。
同时,将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等多种渠道向公众发布天气变化和必要的防范措施,提醒市民做好个人及家庭的防护工作。
在防风方面,预案明确了对重要设施如电力系统、通讯基站、医院学校等的加固要求,确保这些关键部位在台风来袭时能够保持正常运转。
对于户外广告牌、建筑工地、临时搭建物等易受风力影响造成损害的场所也提出了具体的防范措施。
针对防汛工作,预案制定了详细的水情监测和预警体系,包括对河流水位、水库蓄水量、城市排水系统的实时监控。
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将及时启动排水设施,减轻内涝风险,并协调好居民转移安置工作,避免因洪水造成人员伤亡。
预案还特别强调了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与管理,要求所有参与救援的队伍必须接受专业培训,并定期进行演练,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快速有效地响应。
同时,政府将储备足够的救灾物资,包括食品、饮用水、医疗用品等,以备不时之需。
海口市防风防汛应急预案的实施,不仅体现了政府对民生的高度重视,也展现了海口市在防灾减灾方面的科学态度和严谨作风。
预案的成功落实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市民的积极参与和配合是保障预案效果的关键。
因此,市政府呼吁广大市民关注天气预报,遵循防灾指南,共同构筑安全防线。
在未来的日子里,海口市将继续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应急管理能力,确保在面对自然灾害时,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海口市防汛防风防旱应急预案

海口市防汛防风防旱应急预案I. 介绍海口市位于中国海南省,属于热带海洋性气候。
由于其地理位置和气候特点,海口市经常受到台风、汛期洪涝和旱灾的威胁。
为了有效应对这些自然灾害,海口市政府制定并实施了一套全面的防汛防风防旱应急预案。
II. 防汛应急预案防汛是海口市面临的首要问题之一。
针对汛期洪涝灾害,该应急预案制定了以下措施:1. 洪水监测和预警系统的建立:海口市政府将投入资金建设和完善洪水监测和预警系统,包括洪水监测站点的增加、水位监测设备的升级和气象预报的改进。
2. 应急疏散方案:在可能发生洪涝的地区,制定了详细的居民疏散方案,并建立了适当的避难所。
3. 防汛抢险队伍的建立:海口市成立了专业的防汛抢险队伍,培训了一批专业的防汛人员,以保证在发生洪涝灾害时能够迅速响应并进行抢险工作。
III. 防风应急预案海口市常常受到台风的威胁。
为了减少台风带来的破坏,该应急预案制定了以下措施:1. 台风监测和预警系统的建立:海口市政府将继续提升台风监测和预警系统,确保能够及时准确地预报台风的路径和强度,为市民提供充分的预警时间。
2. 建立避风设施:在可能受到台风袭击的地区,海口市政府已建立了一系列避风设施,如避风墙、避风棚等,以保护市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3. 防风物资储备:海口市政府制定了严谨的防风物资储备计划,确保足够的食品、水和救援装备供应,在台风袭击后能够迅速展开救援工作。
IV. 防旱应急预案海口市还经常遭受旱灾的困扰。
为了应对旱灾,该应急预案制定了以下措施:1. 合理利用水资源:海口市政府鼓励市民合理利用水资源,提倡节约用水、减少浪费,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以应对可能出现的旱情。
2. 引水工程建设:海口市政府正在积极推动引水工程的建设,以保证市民的正常用水需求,特别是在旱季。
3. 灌溉系统优化:针对农业灌溉需求,海口市政府正逐步优化灌溉系统,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降低因旱灾而造成的农作物损失。
V. 应急演练和宣传为了确保应急预案的有效实施,海口市政府定期组织应急演练,以检验各应急措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防御气象灾害规定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防御气象灾害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气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海府[2009]119号【发布部门】海口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11.17【实施日期】2010.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防御气象灾害规定的通知(海府〔2009〕11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口市防御气象灾害规定》已经2009年10月14日十四届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海口市防御气象灾害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和传播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对台风、暴雨、大雾等气象灾害的防御和抢险救灾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台风、暴雨、大雾等预警信号是本市防御气象灾害的统一信号,由市气象局(台)统一发布,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公众发布气象预警信号。
第四条台风、暴雨的防御工作由市防汛防风防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三防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大雾的防御工作由公安(交警)、交通、海洋和渔业、海事等部门根据本规定按各自的职责组织;各职能部门应自觉履行职责,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防御气象灾害预警响应机制和应急预案,形成快速反应的抢险救灾社会联动机制。
第六条气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和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增强社会公众防御气象灾害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章部门工作职责第七条各职能部门防御气象灾害的工作职责:(一)气象部门负责对台风、暴雨、大雾等气象灾害的监测和预报,并发布相关的预警信号,及时收集气象灾害的实况,为各职能部门及社会公众提供防御气象灾害所需的气象信息。
(二)市三防指挥部负责组织防汛防风防旱安全检查,组织制定防汛防风防旱预案并监督实施;联络、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抢险救灾工作,编制险情、灾情报告及抢险救灾情况报告。
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7.17•【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1号•【施行日期】2012.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1号)《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已由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2年7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7月17日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2年7月17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象灾害的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干旱、雷电、大风、低温、高温、大雾、冰雹、霾和龙卷风等所造成的灾害。
第三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实行以人为本、科学防御、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协调机制和防灾减灾责任制,完善气象灾害防御基础设施建设,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以及气候可行性论证、人工影响天气、雷电防护等工作,组织气象台站开展气候变化分析和气候影响评估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气象衍生、次生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和减灾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省气象灾害及其衍生、次生灾害的防御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气象灾害防御协理员,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备信息员。
海口市防汛防风防旱应急预案

海口市防汛防风防旱应急预案海口市位于海南岛东北部,属于季风气候区域,常年受到风暴、台风、洪水和干旱的威胁。
为了有效应对自然灾害,保障市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海口市制定了一套完善的防汛防风防旱应急预案。
一、组织机构为了保障防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海口市成立了防灾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指挥部总指挥,市防汛防风防旱办公室负责具体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在市级下设相应的区级、街道级防汛防风防旱指挥部,建立健全了应急指挥体系。
二、预防措施1. 防汛:海口市在河道堤坝、水库、排涝沟渠等重要节点加强巡查,并定期进行维护和加固工作。
对于危险点和易发点,制定专门的防洪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
2. 防风:以台风为主要威胁的防风工作,海口市根据气象台发布的预警信息及时启动防风应急预案。
对于低洼地区、海滨地区等易受风害的地方,加强了建筑物的固定、搭建临时围挡等措施。
3. 防旱:面对干旱的威胁,海口市通过加强水资源管理,做好水资源调度和分配工作,合理利用雨水、储备水和地下水资源,确保供水安全。
三、应急响应1. 预警发布:根据气象、水利、农业等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防汛防风防旱办公室及时召开防灾会商会议,启动预案,并通知各级指挥部、相关部门和社区进行应急准备。
2. 疏散转移:在强降雨、台风登陆或旱情严重时,防汛防风防旱指挥部会根据灾害情况,及时启动疏散转移工作。
通过社会媒体、广播、电视等渠道发布转移通知,指导市民有序疏散到安全地带。
3. 救援抢险:防汛防风防旱指挥部会合理调度救援力量和物资,及时投入抢险救援工作。
同时,组织志愿者和社会救援队伍参与到抢险救灾行动中,提供必要支持和帮助。
四、灾后恢复当灾害过后,防汛防风防旱指挥部会组织相关部门和救援力量进行灾后评估,统计损失,并做好灾后重建工作。
重建过程中,将注重生态恢复和环境保护,努力将灾后的栖息环境恢复到尽可能的最佳状态。
五、宣传教育为了提高市民的防灾意识和自救能力,海口市定期开展防灾宣传教育活动。
海口市防汛防风防旱应急预案

海口市防汛防风防旱应急预案近年来,全球自然灾害频发,各地都在加强自己的防灾减灾工作。
作为一个沿海城市,海口市天气多变,有时候会遭遇 typhoon 和暴雨等自然灾害,因此防灾减灾的工作十分重要。
海口市作为中国最南端的热带岛屿城市,在防灾减灾方面有着很多工作要做。
防汛、防风、防旱等预案的制定,有助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也有助于提高防灾减灾的意识。
防汛应急预案海口市位于海南省,属于大陆性季风气候区域,季风时期降雨最多,容易引发洪涝灾害。
为了有效防范洪涝灾害,海口市制定了防汛应急预案。
首先,为了明确工作职责,预案规定了各级政府、各部门的防汛工作责任,并明确人员、物资、工具等物品的准备和调配。
其次,预案通过建立多个监测站和网络的方式,实时监测有关的水文数据,在第一时间获得、分析和判断各类洪水和水文情况。
再次,海口市通过加强河道疏通和水库排泄等措施,确保排水设施畅通,并保证河床淤积清理等基础设施得到及时维修。
最后,针对不同的洪涝灾害场景,预案明确了应急响应等级和操作指导,以及应对不同预警等级的措施方案。
防风应急预案海口市处于我国南海地区,正面受到许多 typhoon 的影响,特别是在6月至9月期间,风灾更是十分频繁。
为了加强风灾防范,海口市制定了防风应急预案。
首先,预案规定了各级政府、各部门、各社会团体和各社区的应急职责,并通过领导指挥、全员动员的方式,组织各方力量,共同应对灾害。
其次,预案建立了 typhoon 黄橙红三级预警机制,规定特定的应急响应等级以及不同等级下所采取的响应措施,如疏散、蓄水、窗帘、封路、停电等。
再次,预案通过建立物资准备库和储备转换工程,确保扩大应急物资供应和满足应急物资需求。
最后,预案规定加强房屋、大坝、绿化带等方面得有效维修,确保预防因风灾而引发的安全隐患。
防旱应急预案海口市处于热带季风气候区,气候炎热潮湿,日照长,容易遭遇连续干旱和高温天气,严重威胁城市的供水和生态环境。
海口市防汛防风防旱应急预案

海口市防汛防风防旱应急预案海口市防汛防风防旱应急预案的重要性自古以来,中国就是多灾多难的国家,天灾人祸频仍,让人们备感困扰。
海口市作为海南省的省会城市,自然灾害的威胁也时刻存在。
为了有效应对灾害,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海口市制定了一套完善的防汛防风防旱应急预案。
本文将探讨这套应急预案的重要性及其相应的实施措施。
首先,防汛防风防旱应急预案的制定是源于防灾减灾的需要。
海口市位于南海的边缘地带,其地理位置使其成为暴雨、台风等自然灾害的易受区域。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海口市遭受了多次严重水灾和台风的袭击,给城市和居民带来了巨大的伤害。
为了避免类似的灾害再次发生,海口市政府制定了针对不同灾害的应急预案,以提前做好各种准备工作,尽可能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
其次,防汛防风防旱应急预案在海口市的实施起到了重要作用。
这套预案明确了各级政府部门、救援机构和居民的责任和行动计划。
预案中包括了对于不同灾害的预测、预警、疏散和救援等环节的详细规定。
比如,在面临台风袭击时,预案规定了各级政府应当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居民要听从指挥,做好安全防护措施,避免丧失生命。
预案还明确了不同部门在灾害发生后的紧急工作分工,以保障救援和恢复工作的顺利进行。
此外,防汛防风防旱应急预案的重要性还在于其宣传教育作用。
这套预案不仅仅是各级政府的内部文件,还面向公众进行广泛宣传。
政府会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等渠道发布相关预案和紧急通知,让居民了解自己所处的灾害风险以及相关的应急措施。
通过宣传教育,人们对防汛防风防旱应急预案有了更深入的了解,能够在灾害发生时更加冷静应对,并且在平时就能够做好预防和准备工作,从而降低灾害的风险。
然而,要想保障防汛防风防旱应急预案的有效实施,还需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和配套措施。
一方面,政府需注重完善防灾减灾法律法规,提高预案的法定效力和权威性。
另一方面,政府还需要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和机构的协调合作,形成科学高效的灾害应对机制。
在这个过程中,各级政府都需要加大对防灾减灾工作的投入,提高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水平和装备水平,提升全社会抵御灾害的整体能力。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15•【字号】海府[2011]143号•【施行日期】2011.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海府〔2011〕14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口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已经2011年11月10日十四届市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海口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1 总则1.1编制目的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保障。
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海口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海口市防风防洪应急预案》、《海口市防御台风应急预案》、《海口市抗旱预案》、《海南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海口市防御气象灾害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范围内台风、暴雨、寒冷、海上大风、高温、干旱、雷电、冰雹、大雾等气象灾害事件的防范和应对。
因气象因素引发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火灾等其他灾害的处置,适用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1.4工作原则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全面加强应对气象灾害的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预防为主,科学高效。
实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标准。
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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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气象灾害防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气象灾害的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预防、监测、预报、预警和应急处置等防御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干旱、雷电、大风(雷雨大风、海上大风)、低温、高温、大雾、冰雹和龙卷风等所造成的灾害。
第三条气象灾害防御遵循以人为本、科学防御、预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在气象灾害发生后开展自救、互救。
鼓励社会公众参与气象灾害防御志愿者服务。
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四条区、镇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农场等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综合协调机制和组织体系。
发改、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综合监测、预报、预警、影响评估、信息发布及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气候可行性论证、雷电防护等工作,指导相关单位开展相应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并履行以下具体职责:(一)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二)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管理,提高雷电灾害监测预报水平,做好雷电安全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安全检测管理,并不定期开展防雷安全检查。
(三)组织发改、规划等有关部门对城乡规划、国家和本省、市重大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将气候可行性论证纳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审核的审查范围。
(四)会同有关部门向社会宣传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气象灾害防御意识,提高社会公众的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五)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队伍、气象信息员的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的指导。
(六)会同交通运输、水务、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环保、水文等部门,加强对气象衍生、次生灾害的联合监测、预报、预警和减灾等工作,建立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平台。
(七)会同建设、规划、民政、国土、水务等部门编制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对可能危害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建设项目依法进行审查。
(八)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气象灾害防御设施、防御措施和防御管理情况,及时督促整改存在的隐患。
(九)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气象灾害防御职责。
第六条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将交通运输、水务、旅游、农业、渔业、电力、通信等行业和系统中的相关单位以及其他受气象灾害影响较大的单位列入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名录,报市政府审定后公布。
第七条区、镇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农场等应当明确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分管领导和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并在气象灾害防御中履行下列职责:(一)编制辖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或者制定辖区气象灾害防御保障措施,并报上一级政府和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气象信息收集传递、气象灾害防御措施落实、气象工作站点管理等工作,及时报告灾害发生情况,协助做好灾情调查。
(三)指导辖区内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并对辖区内的气象灾害进行应急处置。
(四)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气象灾害防御职责。
第八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定成员一人兼任气象信息员。
实行网格化管理的社区,应由网格员兼任气象信息员。
气象信息员应当协助市气象主管机构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培训宣传、气象信息传递、气象灾害应急联络、气象灾情上报、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学校、医院、体育场(馆)、旅游景区景点、机场、高速公路、车站、港口、码头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公共场所或者村庄、社区的显著位置,利用广播设备、警报器以及现有的电子显示屏等设施,及时接收和传递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
第十条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及时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根据气象台站的要求及时增播、插播或者刊登。
移动、电信、联通等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市气象主管机构要求,实时向气象灾害预警区域内的手机用户免费发送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第十一条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参照以下标准发布相应的台风预警信号:(一)本市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8级以上并可能持续的,发布台风蓝色预警信号。
(二)本市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10级以上并可能持续的,发布台风黄色预警信号。
(三)本市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的,发布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四)本市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达14级以上并可能持续的,发布台风红色预警信号。
第十二条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参照以下标准发布相应的暴雨预警信号:(一)本市6小时内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的,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二)本市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或12小时内将达200毫米以上,或已达2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的,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其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依照有关规定发布。
第十三条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后,区、镇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农场、村(居)民委员会等应当及时通知辖区内人员做好防御准备。
情况紧急时,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或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动员、组织受到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疏散,开展自救互救。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和评估,根据灾情实际启用应急移动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开展现场气象监测和服务,为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
第十四条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台风蓝色预警信号后,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应当采取下列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一)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及时、滚动向公众播发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气象预警信息、防御指南。
(二)海洋渔业部门提供省海洋预报中心发布的风暴潮、海浪预警预报,负责指导和检查全市渔船回港避风和水产养殖的防风工作,协助各区组织力量落实渔船、渔排人员上岸。
(三)水务部门做好城市生活用水的应急保障工作,督促指导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加强堤防水库巡护查险,对达到防洪限制水位的水库根据情况排放其部分库容,排涝泵站根据实际情况开机排水。
(四)旅游部门督促旅游景区、景点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游客人身与财产安全。
(五)市交通运输部门动员部署相关渡口、码头、运输船舶(车辆)停止营运,做好交通(水运)在建工程工地的简易工棚、危房等有关人员紧急撤离工作,及时准备应急队伍,做好修复水毁公路,检查桥梁安全等准备工作;市城建集团指导做好封桥的准备工作。
(六)电力、通信主管部门组织各地检查加固设施和设备,做好电力、通信应急保障工作。
(七)国土资源部门督促各地加强地质灾害巡查、监测。
区政府视情况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八)公安部门做好道路、城镇街道必要的交通引导或者管制,维持社会治安秩序正常;公安、消防等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指挥下转移危险地带人员,通过各种途径营救遇险人员。
(九)水务部门启动城市积涝应急程序,加强疏通地下排水管道,防止城市内涝。
(十)农业、林业部门指导做好瓜菜花卉大棚、畜禽栏舍等农林设施防护和农作物的抢收等工作。
(十一)园林绿化部门对城市道路两侧树木采取修剪、加固等防风措施。
(十二)民政部门做好救灾物资的筹集和储备。
(十三)卫生部门做好医疗救护、疫情监控和卫生防疫准备。
(十四)教育部门组织指导学校、幼儿园等各类教育机构做好防风防汛工作。
(十五)相关单位做好低洼、易受淹地区的排水防涝工作。
(十六)停止露天集体活动和高空作业等户外危险作业。
(十七)相关业主对其在建工程及户外广告、招牌等采取防风措施,必要时,市政执法部门可强行拆除存在安全隐患的露天广告牌等设施。
(十八)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五条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台风黄色预警信号后,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除采取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应急处置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下列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一)辖区内有危房区的乡镇人民政府检查相关的防灾抗灾准备工作,督促业主对危房进行加固,确定并公布拟向公众开放的紧急避难场所。
(二)相关管理部门根据情况断开对行人有危险的电源。
(三)住建、安监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在建工程的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和人员加固门窗、围板、棚架、临时建筑物等,确保在建工程和施工人员安全。
第十六条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台风橙色预警信号后,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除采取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应急处置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下列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一)学校、幼儿园等各类教育机构停课。
(二)停止室内大型集会。
(三)旅游景区、景点停止旅游活动,把游客疏散到安全地带。
第十七条气象主管机构发布台风红色预警信号后,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除采取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应急处置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下列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一)交通运输部门根据情况减少或者停止公共交通服务。
(二)企事业单位根据情况停工、停业。
(三)电影院、网吧、歌舞厅等人员密集娱乐场所停止营业。
第十八条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信号后,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应当采取下列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一)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及时、滚动向公众播发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气象预警信息、防御指南。
(二)水务部门加强堤防水库巡护查险,组织开展水库防洪调度,排涝泵站根据实际情况开机排水,必要时,协调当地政府组织水库下游人员转移。
(三)市政等相关部门疏通城市地下排水管道,做好低洼、易积水地区的排水防涝等工作。
(四)教育部门负责督促学校、幼儿园等各类教育机构暂停户外教学活动,处于危险地带的应当停课,以保障学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