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开具死亡证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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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死亡证明开具管理制度

医院死亡证明开具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规范医院死亡证明的开具工作,确保死亡证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保障患者家属和医院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科室及工作人员,涉及死亡证明开具、审核、登记、存档等环节。

三、职责分工1. 临床科室:负责患者的诊疗工作,对患者死亡情况进行核实,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

2. 防保科:负责《死亡医学证明书》的领取、审核、登记、存档及上报工作。

3. 财务科:负责患者死亡证明费用的收取和结算。

4. 院领导:负责监督、检查本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各项规定落实到位。

四、开具程序1. 临床科室在患者死亡后,由主治医师或以上职称的医师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并签字确认。

2. 临床科室将填写好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第1联、第2联、第3联交由家属。

3. 临床科室将《死亡医学证明书》第1联(一式两份)交由防保科进行审核、登记、存档。

4. 防保科在收到《死亡医学证明书》第1联后,及时进行审核,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5. 防保科将审核后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第1联(一份)上传至国家死亡信息管理系统,并按月汇总上报。

6. 防保科将《死亡医学证明书》第1联(一份)存档,并定期对存档资料进行检查。

五、审核要求1. 《死亡医学证明书》填写内容必须真实、完整,不得遗漏、涂改。

2. 死亡原因诊断必须准确,符合临床实际。

3. 证明书填写人、审核人、签字人必须具有相应资质。

六、存档与管理1. 《死亡医学证明书》存档期限为永久。

2. 防保科负责《死亡医学证明书》的保管,确保资料安全、完整。

3. 防保科定期对存档资料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七、违规处理1. 对未按规定开具、审核、登记、存档《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科室或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

2. 对因违规开具《死亡医学证明书》导致患者家属或医院利益受损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八、附则1. 本制度由我院防保科负责解释。

医院死亡证明管理制度

医院死亡证明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医院死亡证明的出具和管理,保障医疗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提高医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填写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科室及工作人员,涉及死亡证明的出具、登记、保存、上报等工作。

三、死亡证明的出具1. 凡在我院死亡的病患,包括来院已死、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我院应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

2. 诊治医师应在患者死亡后7日内开具《死亡医学证明书》,并认真如实填写。

3. 《死亡医学证明书》填写内容应包括:患者基本信息、死亡时间、死亡原因、死亡诊断、死亡地点、家属联系方式等。

4. 《死亡医学证明书》不得缺项、涂改,不得使用铅笔及红色笔填写。

四、死亡证明的登记与管理1. 防保科负责《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登记管理工作,空白证明书统一加锁保管,防止遗失。

2. 临床医师领取《死亡医学证明书》后,应及时填写完整,并按照规定程序交由家属。

3. 第一联《死亡医学证明书》由防保科进行登记,并网络直报。

4. 第二联、第三联《死亡医学证明书》由家属持有,用于办理相关事宜。

5. 第四联《死亡医学证明书》由防保科保存,作为统计和上报的依据。

五、死亡证明的保存与上报1. 防保科负责《死亡医学证明书》的保存工作,定期进行自查,确保证明书完整无缺。

2. 防保科每月汇总《死亡医学证明书》信息,上报区疾控中心。

3. 遇有死亡病例漏报、迟报等情况,应及时上报,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责任与奖惩1. 各科室及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确保死亡证明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对违反本制度,导致死亡证明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或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追究相关责任。

3. 对认真执行本制度,取得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七、附则1. 本制度由我院防保科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八、其他1.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我院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2.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医院开具医学死亡证明书管理制度

医院开具医学死亡证明书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医院医学死亡证明书(以下简称“死亡证明书”)的开具工作,保障患者权益,维护医疗机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因疾病、意外或其他原因死亡的患者的死亡证明书开具工作。

三、死亡证明书开具程序1. 患者死亡后,经治医师应立即向患者家属告知死亡情况,并做好死亡告知书的相关工作。

2. 经治医师填写《死亡病例报告卡》,详细记录患者死亡的原因、时间、地点等信息。

3. 将《死亡病例报告卡》送至医院行政大厅,由《死亡证明书》管理人员核对患者家属、死亡患者身份证及户口本后,填写《死亡证明书》。

4. 《死亡证明书》填写内容包括:患者基本信息、死亡原因、诊断依据、死亡时间、死亡地点、开具日期等。

5. 《死亡证明书》填写完毕后,经治医师和《死亡证明书》管理人员签字,加盖医院公章。

6. 将《死亡证明书》一式四联分别交付患者家属、医疗机构、户籍管理部门和殡葬管理部门。

四、死亡证明书的管理1. 《死亡证明书》由《死亡证明书》管理人员负责保管,不得随意外借或损坏。

2. 《死亡证明书》的填写、签发和保管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

3. 《死亡证明书》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死亡证明书》进行清点,确保其完整、准确。

五、责任追究1.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未按规定开具死亡证明书的,由医院行政管理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 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死亡证明书》内容失实、不准确,给患者家属造成损失的,由医院承担相应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由医院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以上制度,我院将规范死亡证明书的开具工作,确保患者家属的合法权益,提高医疗机构的公信力,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奠定基础。

卫生部死亡证明管理制度

卫生部死亡证明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死亡证明的发放和管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政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医疗机构、殡葬服务机构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死亡证明,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死者生前病情、诊断和死亡原因出具的证明文件。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死亡证明的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死亡证明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死亡证明的出具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死亡证明的出具制度,确保死亡证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第六条医疗机构在出具死亡证明前,应当对死者的死亡原因进行详细调查,确保死亡证明的准确性。

第七条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填写《死亡证明书》应当字迹清晰,不得涂改、伪造、篡改。

(二)死亡证明书应当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并由医疗机构负责人签字。

(三)死亡证明书应当载明死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死亡时间、死亡地点、死亡原因、诊断依据等。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在出具死亡证明后的24小时内将死亡证明报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第三章死亡证明的审核与发放第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死亡证明的审核与发放制度,确保死亡证明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报送的死亡证明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一)死亡证明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形式要求。

(二)死亡证明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三)死亡证明的出具是否合法。

第十一条审核合格的死亡证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后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发放。

第十二条审核不合格的死亡证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退回医疗机构,并要求其重新出具。

第四章死亡证明的保管与使用第十三条医疗机构、殡葬服务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死亡证明,不得遗失、毁损、伪造。

第十四条死亡证明的保管期限为30年,自出具死亡证明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死亡证明进行非法活动。

死亡证明开具规章制度

死亡证明开具规章制度

死亡证明开具规章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死亡证明的开具程序,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特制定本规章。

二、开具资格1. 适用范围:本规章适用于死亡证明的开具单位,包括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卫生机构等。

2. 开具条件:开具死亡证明的单位需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法定资格和职责;- 设有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死亡证明的开具工作;- 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

三、开具程序1. 接到申请:当单位接到死亡证明申请时,应当认真核实相关信息,比如死者姓名、身份证号码、死亡时间、死亡原因等。

2. 提供证据:申请人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死者已经去世,比如死亡通知、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等。

3. 验证信息:单位工作人员应当核实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是否属实,如有疑问可要求申请人提供更多证据。

4. 审核申请:经核实无误后,单位应当依法审核申请,并填写死亡证明书。

5. 开具证明:经过审核通过后,单位应当出具死亡证明书,并加盖公章。

四、开具要求1. 死亡证明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死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 死亡时间、地点、原因;- 开具单位名称、联系方式;- 签发人姓名、职务;- 其他必要信息。

2. 死亡证明书应当真实准确,确保与法律法规、相关部门要求相符。

3. 死亡证明书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具完毕,并及时送交给申请人。

五、责任追究1. 若单位工作人员在开具死亡证明过程中有失误或违法行为,应当进行调查并追究相应责任。

2. 对于擅自伪造死亡证明、泄露死者信息等行为,一经查实将严厉处罚。

3. 对于恶意提供虚假信息、故意拖延证明开具时间、串通舞弊等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1. 本规章未涉及的事项,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2. 本规章由公安部门、民政部门等相关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3. 本规章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如有调整或修改,须经相关部门批准。

以上即为死亡证明开具规章制度,目的在于规范死亡证明的开具程序,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医院开具死亡证明规定

医院开具死亡证明规定

医院开具死亡证明规定
医院开具死亡证明规定
(1)填写死亡证明书必须严肃认真,用黑色或蓝色墨水填写,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并盖有医院公章。

(2)死亡证明由负责救治的医生填写,不得由其他医师任意填写。

(3)凡可疑为非正常死亡者,需经110 判断后方可开具死亡证明书。

(4)死者必须有户口本、身份证为依据才能填写死亡证明书,否则不能开具死亡证明书。

(5)死亡证明书必须按规定填写,死亡原因用医学专业术语,命名尽量完整,不准使用外文或外文缩写,要有被调查者签名及联系电话。

(6)遇有外籍和港澳台同胞死亡者,开具死亡证明的手续同国内人士基本相同,但必须具有法定证明护照或港澳通行证并均要有110警员在场或到公证处进行公正。

医院死亡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医院死亡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医院死亡医学证明的出具和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医务人员、管理人员及涉及死亡医学证明的相关人员。

三、死亡医学证明的出具1. 凡在我院死亡的病例,均需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2. 死亡医学证明的出具由负责救治的执业医师根据患者病情、死亡原因、相关检查结果等,结合临床经验和医学知识进行判断,并在死亡后24小时内出具。

3. 死亡医学证明的填写要求:(1)一般项目: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死亡日期、身份证号、户口地址、现住址、婚姻状况、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死亡地点等。

(2)死因诊断:根据患者死亡原因,按照直接死因、间接死因的顺序填写。

(3)其他项目:住院号、医师签名、单位盖章、填报日期等。

四、死亡医学证明的管理1. 死亡医学证明的存档:医院应设立专门档案,将死亡医学证明进行分类存档,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

2. 死亡医学证明的查阅:查阅死亡医学证明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查阅。

3. 死亡医学证明的修改:如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死亡医学证明,需经负责医师审核、签字,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4. 死亡医学证明的保密:医院应加强死亡医学证明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五、责任追究1. 医师在出具死亡医学证明过程中,如有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2. 管理人员未履行职责,导致死亡医学证明管理不善的,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六、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医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

医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医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了规范医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以下简称《死亡证明》)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死亡证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高人口死亡信息登记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的出具、管理和使用。

三、管理职责1. 医疗机构:负责《死亡证明》的出具、审核、归档和报送。

2. 临床科室:负责《死亡证明》的填写、签名和盖章。

3. 医疗质量管理部门:负责《死亡证明》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四、管理内容1. 《死亡证明》的填写(1)填写内容必须真实、完整,不得漏填、错填。

(2)填写日期必须准确,不得超过死亡时间。

(3)填写疾病诊断依据必须充分,符合临床诊断标准。

2. 《死亡证明》的签发(1)临床科室负责人对《死亡证明》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名、盖章。

(2)医疗机构负责人对《死亡证明》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名、盖章。

3. 《死亡证明》的归档(1)临床科室负责将《死亡证明》归档,妥善保管。

(2)医疗机构负责定期对《死亡证明》进行整理、归档。

4. 《死亡证明》的报送(1)医疗机构负责将《死亡证明》报送至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2)医疗机构负责将《死亡证明》报送至公安部门。

五、监督与考核1. 医疗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对《死亡证明》的填写、签发、归档和报送进行监督、检查。

2. 医疗质量管理部门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考核,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3. 医疗质量管理部门对《死亡证明》的填写质量进行考核,对填写不规范、错误率高的责任人进行处罚。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医疗机构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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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开具死亡证明规定
(1)填写死亡证明书必须严肃认真,用黑色或蓝色墨水填写,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并盖有医院公章。

(2)死亡证明由负责救治的医生填写,不得由其他医师任意填写。

(3)凡可疑为非正常死亡者,需经110 判断后方可开具死亡证明书。

(4)死者必须有户口本、身份证为依据才能填写死亡证明书,否则不能开具死亡证明书。

(5)死亡证明书必须按规定填写,死亡原因用医学专业术语,命名尽量完整,不准使用外文或外文缩写,要有被调查者签名及联系电话。

(6)遇有外籍和港澳台同胞死亡者,开具死亡证明的手续同国内人士基本相同,但必须具有法定证明护照或港澳通行证并均要有110警员在场或到公证处进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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