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证明管理制度
医院死亡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死亡证管理,确保死亡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保障患者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死亡证明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医疗机构及工作人员。
第三条我院将严格执行死亡证管理制度,确保死亡证的规范使用和有效管理。
第二章死亡证的定义与用途第四条死亡证是指证明患者已经死亡的法定文件,是患者死亡后的法定证明材料。
第五条死亡证的主要用途包括:(一)为患者家属办理丧葬事宜提供依据;(二)为患者死亡后的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障事宜提供证明;(三)为患者死亡后的医疗纠纷处理提供证据;(四)为相关政府部门进行死亡统计和疾病预防控制提供数据。
第三章死亡证的申领与审核第六条患者死亡后,由家属或法定代理人向医院提出死亡证明申请。
第七条医院接到死亡证明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一)患者身份信息是否真实、准确;(二)患者死亡原因是否明确;(三)患者死亡时间是否准确;(四)相关手续是否齐全。
第八条审核通过的,由医院出具死亡证明;审核不通过的,应告知家属或法定代理人原因,并要求其补充相关材料。
第四章死亡证的填写与出具第九条死亡证明由医院指定的医生根据患者死亡情况填写,内容包括:(一)患者基本信息;(二)死亡时间;(三)死亡原因;(四)死亡诊断;(五)出具证明的医生签名。
第十条医生填写死亡证明时,应确保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随意篡改。
第十一条死亡证明一经出具,不得随意更改或撤销。
第五章死亡证的保存与归档第十二条医院应设立专门的档案室,对死亡证明进行保存和归档。
第十三条死亡证明的保存期限为:(一)患者死亡证明,保存期限为15年;(二)患者死亡档案,保存期限为50年。
第十四条保存的死亡证明和档案,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确保其安全、完整。
第六章违规处理第十五条医院工作人员在死亡证明管理过程中,如有以下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一)不按规定出具死亡证明;(二)伪造、篡改死亡证明;(三)泄露患者隐私;(四)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死亡证明报告及报告卡管理制度

死亡证明报告及报告卡管理制度死亡证明报告及报告卡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死亡证明报告及报告卡的管理,确保死亡证明信息的真实有效性,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具备死亡证明报告及报告卡管理权限的单位和个人。
三、死亡证明报告的种类和用途1. 死亡证明报告种类根据不同情况,死亡证明报告可分为以下几种:住院死亡证明报告外院死亡证明报告入殓死亡证明报告医院临床死亡证明报告2. 死亡证明报告的用途死亡证明报告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件,具有以下用途:处理遗产继承和涉及财产权益的事务办理丧葬、火化等相关手续用于各类社会保险、养老金等领取四、死亡证明报告及报告卡的管理要求1. 死亡证明报告的管理填写:医务人员应按照规定的表格和格式填写死亡证明报告,并严格按照事实记录相关信息,确保准确无误。
盖章:填写完成后,需要由两名医务人员签字,并盖上医疗机构的公章。
公章需确保清晰可辨,并加盖日期。
归档:死亡证明报告应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进行归档保存,确保后续查证和调取的需要。
2. 报告卡的管理填写:报告卡应在死亡证明报告填写完毕后,由医务人员填写相关信息,包括患者基本信息、死亡时间等,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分发:填写完成后,报告卡应根据规定程序及时分发到相关部门,确保信息传递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日常管理:报告卡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日常管理,包括定期盘点、记录及时性、妥善保管等。
五、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停职、解聘等处罚措施。
六、附则本制度解释权归本单位所有,自实施之日起有效。
以上为《死亡证明报告及报告卡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供参考使用。
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修订和补充。
医院死亡证明开具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规范医院死亡证明的开具工作,确保死亡证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保障患者家属和医院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科室及工作人员,涉及死亡证明开具、审核、登记、存档等环节。
三、职责分工1. 临床科室:负责患者的诊疗工作,对患者死亡情况进行核实,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
2. 防保科:负责《死亡医学证明书》的领取、审核、登记、存档及上报工作。
3. 财务科:负责患者死亡证明费用的收取和结算。
4. 院领导:负责监督、检查本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各项规定落实到位。
四、开具程序1. 临床科室在患者死亡后,由主治医师或以上职称的医师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并签字确认。
2. 临床科室将填写好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第1联、第2联、第3联交由家属。
3. 临床科室将《死亡医学证明书》第1联(一式两份)交由防保科进行审核、登记、存档。
4. 防保科在收到《死亡医学证明书》第1联后,及时进行审核,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5. 防保科将审核后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第1联(一份)上传至国家死亡信息管理系统,并按月汇总上报。
6. 防保科将《死亡医学证明书》第1联(一份)存档,并定期对存档资料进行检查。
五、审核要求1. 《死亡医学证明书》填写内容必须真实、完整,不得遗漏、涂改。
2. 死亡原因诊断必须准确,符合临床实际。
3. 证明书填写人、审核人、签字人必须具有相应资质。
六、存档与管理1. 《死亡医学证明书》存档期限为永久。
2. 防保科负责《死亡医学证明书》的保管,确保资料安全、完整。
3. 防保科定期对存档资料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七、违规处理1. 对未按规定开具、审核、登记、存档《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科室或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
2. 对因违规开具《死亡医学证明书》导致患者家属或医院利益受损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八、附则1. 本制度由我院防保科负责解释。
医院死亡证明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医院死亡证明的出具和管理,保障医疗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提高医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填写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科室及工作人员,涉及死亡证明的出具、登记、保存、上报等工作。
三、死亡证明的出具1. 凡在我院死亡的病患,包括来院已死、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我院应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
2. 诊治医师应在患者死亡后7日内开具《死亡医学证明书》,并认真如实填写。
3. 《死亡医学证明书》填写内容应包括:患者基本信息、死亡时间、死亡原因、死亡诊断、死亡地点、家属联系方式等。
4. 《死亡医学证明书》不得缺项、涂改,不得使用铅笔及红色笔填写。
四、死亡证明的登记与管理1. 防保科负责《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登记管理工作,空白证明书统一加锁保管,防止遗失。
2. 临床医师领取《死亡医学证明书》后,应及时填写完整,并按照规定程序交由家属。
3. 第一联《死亡医学证明书》由防保科进行登记,并网络直报。
4. 第二联、第三联《死亡医学证明书》由家属持有,用于办理相关事宜。
5. 第四联《死亡医学证明书》由防保科保存,作为统计和上报的依据。
五、死亡证明的保存与上报1. 防保科负责《死亡医学证明书》的保存工作,定期进行自查,确保证明书完整无缺。
2. 防保科每月汇总《死亡医学证明书》信息,上报区疾控中心。
3. 遇有死亡病例漏报、迟报等情况,应及时上报,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责任与奖惩1. 各科室及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确保死亡证明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对违反本制度,导致死亡证明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或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追究相关责任。
3. 对认真执行本制度,取得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七、附则1. 本制度由我院防保科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八、其他1.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我院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2.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医院开具医学死亡证明书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医院医学死亡证明书(以下简称“死亡证明书”)的开具工作,保障患者权益,维护医疗机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因疾病、意外或其他原因死亡的患者的死亡证明书开具工作。
三、死亡证明书开具程序1. 患者死亡后,经治医师应立即向患者家属告知死亡情况,并做好死亡告知书的相关工作。
2. 经治医师填写《死亡病例报告卡》,详细记录患者死亡的原因、时间、地点等信息。
3. 将《死亡病例报告卡》送至医院行政大厅,由《死亡证明书》管理人员核对患者家属、死亡患者身份证及户口本后,填写《死亡证明书》。
4. 《死亡证明书》填写内容包括:患者基本信息、死亡原因、诊断依据、死亡时间、死亡地点、开具日期等。
5. 《死亡证明书》填写完毕后,经治医师和《死亡证明书》管理人员签字,加盖医院公章。
6. 将《死亡证明书》一式四联分别交付患者家属、医疗机构、户籍管理部门和殡葬管理部门。
四、死亡证明书的管理1. 《死亡证明书》由《死亡证明书》管理人员负责保管,不得随意外借或损坏。
2. 《死亡证明书》的填写、签发和保管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
3. 《死亡证明书》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死亡证明书》进行清点,确保其完整、准确。
五、责任追究1.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未按规定开具死亡证明书的,由医院行政管理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 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死亡证明书》内容失实、不准确,给患者家属造成损失的,由医院承担相应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由医院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以上制度,我院将规范死亡证明书的开具工作,确保患者家属的合法权益,提高医疗机构的公信力,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奠定基础。
卫生部死亡证明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死亡证明的发放和管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政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医疗机构、殡葬服务机构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死亡证明,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死者生前病情、诊断和死亡原因出具的证明文件。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死亡证明的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死亡证明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死亡证明的出具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死亡证明的出具制度,确保死亡证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第六条医疗机构在出具死亡证明前,应当对死者的死亡原因进行详细调查,确保死亡证明的准确性。
第七条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填写《死亡证明书》应当字迹清晰,不得涂改、伪造、篡改。
(二)死亡证明书应当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并由医疗机构负责人签字。
(三)死亡证明书应当载明死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死亡时间、死亡地点、死亡原因、诊断依据等。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在出具死亡证明后的24小时内将死亡证明报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第三章死亡证明的审核与发放第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死亡证明的审核与发放制度,确保死亡证明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报送的死亡证明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一)死亡证明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形式要求。
(二)死亡证明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三)死亡证明的出具是否合法。
第十一条审核合格的死亡证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后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发放。
第十二条审核不合格的死亡证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退回医疗机构,并要求其重新出具。
第四章死亡证明的保管与使用第十三条医疗机构、殡葬服务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死亡证明,不得遗失、毁损、伪造。
第十四条死亡证明的保管期限为30年,自出具死亡证明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死亡证明进行非法活动。
死亡证明报告及报告卡管理制度

死亡证明报告及报告卡管理制度死亡证明报告及报告卡管理制度1-死亡证明报告的目的1-1 为了准确记录和证明一个人的死亡事实,提供法律依据。
1-2 为公共利益、社会管理和个人权益提供指导和支持。
2-死亡证明报告的主体2-1 死亡证明报告由医疗机构、公安机关、民政部门等相关部门共同组成的审核团队负责填写和审核。
2-2 填写报告的人员应具备相关法律、医学和审批程序的基本知识。
3-死亡证明报告的程序3-1 家属或相关人员向医疗机构报告死亡事件。
3-2 医疗机构确认死亡事实,并收集相关材料。
3-3 医疗机构填写死亡证明报告。
3-4 医疗机构将填写完整的死亡证明报告提交给审核团队。
3-5 审核团队审核死亡证明报告,并签发证明。
4-死亡证明报告的内容4-1 逝者的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别、等。
4-2 死亡的时间、地点和原因。
4-3 报告填写人员和审核人员的姓名和。
4-4 相关附件的清单和。
5-死亡证明报告的保存与管理5-1 死亡证明报告应妥善保存,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备案。
5-2 医疗机构应设置专门的档案室和电子档案系统,确保死亡证明报告的安全和可追溯性。
5-3 报告涉及的敏感信息应严格保密,仅限于有权机构和部门使用。
附件:2-相关法律和法规文件法律名词及注释:1-医疗机构:指执业医师、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从事医疗卫生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2-公安机关:指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负责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
3-民政部门:指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负责居民户口、婚姻登记、社会救助等事务。
X中医医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管理制度

X中医医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管理制度
1、为规范《居民死亡证明(推断书)》的管理和使用,提高统计工作的质量,特制定本院《居民死亡证明(推断书)》管理制度。
2、《居民死亡证明(推断书)》是判断死者性质的基本法律依据,同时也是进行死亡原因统计的基本信息来源,是研究人口自然变动规律的一个重要内容。
3、凡在我院发生的死亡(包括来院已死,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我院应出具一式四联的《民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4、《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推断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书,必须由诊治医师认真如实填写,不得缺项和涂改,不得使用铅笔及红色笔填写。
死亡主要疾病论断要准确,勿填症状体征。
对死亡原因不明者,应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调查记录。
5、所有《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必须由诊治医师签名,加盖我院医疗专用章。
诊治医师必须在死亡后7日内开具,第一联由医院保管,并把纸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报到望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网络直报。
6、我院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由医院统一在夷陵区疾控中心领取,由医务科负责《居民死亡医学证明
(推断书》的审核、收集、登记、盖章工作,并负责保管不得遗失。
7、医务科建立《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开具登记本,登记内容包括死者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死因、论断、死亡时间,诊治医师姓名。
8、补发(死亡证明书》时,要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实,并在第一联注明“补发”及补发时间。
9、开具虚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按法律法规及医院规章制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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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第四人民医院
死亡医学证明书管理制度
根据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加强我省死因统计点<死亡医学证明书> 规范化管理的通知》(卫办秘[2006]610号)文件要求,特将我院死亡医学证明书管理制度修改如下:
一、《死亡医学证明书》由经治医生详细填写第一至四联,必须用蓝、黑色水笔填写,务必字迹清楚、项目齐全、内容准确,不得勾划涂改,由填写者到医务科加盖公章(一至四联均要盖章)后,第二联交给医务科,第三、四联交给死者家属。
二、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经治医生必须严格按照国际疾病(死因)分类标准(ICD-10)填写死因诊断名称和诊断依据,由接受过ICD-10专门业务培训的统计人员负责填写死因分类编码(ICD-10)。
三、填写者必须详细询问家属关于死者的基本情况,为防止重名、重报,死者身份证号必须填写完整,死者生前常住户口地址及工作单位必须写明全称。
四、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填写,要有明确的疾病名称,不得只填写疾病的临床症状。
死亡原因填写应用医学专业疾病名称,并用中文书写。
五、《死亡医学证明书》如死因不明,必须当时填写调查记录(即《死亡医学证明书》的背面),内容包括死者既往疾病名称、发病时
间、诊断单位、诊断依据、以及相关慢性疾病史的一系列情况,被调查者对上述调查记录确认无误后签字认可。
六、对死亡原因(他杀、自杀)有怀疑的,可以向公安部门反映,由公安部门协助确定死因。
凡填报意外损伤、中毒死亡,《死亡医学证明书》上应进一步报告意外事故的外部原因。
七、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经治医生必须在三天内把死者的死亡病例报告卡上报给医务科并进行登记,医务科报卡人员必须在七天内网报。
医务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