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科放射科传染病登记管理制度及死亡病例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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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卫生所传染病各项制度样本(四篇)

2024年卫生所传染病各项制度样本(四篇)

2024年卫生所传染病各项制度样本一、疫情报告管理规范1. 疫情报告等文件需严格管理。

2. 在阳性检验报告单上明确标注“注意疫情报告”字样,以示提醒。

3. 门诊病人的阳性检验报告单不得直接交予患者或其家属,必须转交门诊经治医生。

医生需根据病情综合判断,确定是否需填卡报告,并在专册簿中明确标注“疫情已报”或相关疾病名称,并签名确认。

4. 复查、慢肝病人在阳性检验结果登记簿上应特别注明“慢肝”或“复查”字样,并由医生签名。

5. 未来门诊复诊的病人的阳性检验报告单,需粘贴于专册登记簿上,以备后续查询。

6. 积极配合预防保健科(传染病管理医生)完成医院内传染病报告的自查等相关工作。

二、传染病报告奖惩机制1. 各医疗单位的考核方案中应明确包含传染病报告的奖惩条款。

2. 责任疫情报告人需认真履行职责,经调查核实传染病报告率达规定标准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适当奖励。

3. 责任疫情报告人若存在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情况,将由市卫生局责令限期改正,并扣罚责任人相应金额。

4. 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市卫生局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三、传染病隔离消毒规定1. 有条件的医疗单位应设立相对独立的传染病区或病房,确保传染病人得到隔离收治。

2. 所有传染病人均应按病种分室隔离治疗。

3. 传染病房需配备消毒药物,传染病人的检查器械需专用,并在使用后及时进行消毒处理。

4. 传染病人应在指定区域内活动,禁止互串病房或外出。

到其他科室诊疗时,需做好相应的隔离消毒措施。

5. 传染病房应严格执行陪伴探视制度,加强陪伴人员的预防保健工作。

6. 传染病人需在满足隔离期要求后方可出院。

病人出院、转院或转科时,需进行终末消毒处理。

7. 传染病人的粪便、污水、污物等必须经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

8. 医护人员需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进入传染病区时需穿戴隔离衣。

接触不同病种后需更换隔离衣并洗手消毒后方可离开污染区。

四、传染病区(房)探视陪住管理制度1. 为加强传染病管理并预防交叉感染,对传染病患者实施严格的探视制度。

医院传染病管理制度

医院传染病管理制度

医院传染病管理制度医院传染病管理制度1医院传染病诊断、登记、报告管理制度为加强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提高报告质量,也为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提供及时、科学的防治决策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我院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制度。

一、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突发传染病疫情信息,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

二、各科室应当建立门诊日志、住院登记簿和传染病疫情登记簿,责任报告人在首次诊断传染病病人后,应立即填写传染病报告卡,检验科、放射科发现病人异常检验结果时,应做好登记并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及时上报。

三、坚持首诊负责制,严格门诊全员登记制度,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甲类传染病、乙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甲型H1N流感的病人和疑似病人时立即电话报告防保科,并填写传染病报告卡进行上报,疫情报告人员应在2小时内通过网络直报,同时电话报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对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应于24小时内通过网络直报。

报告的程序为:传染病病例的报告由首诊医生或其它执行职务的人员负责填写报告卡(按要求电话报告)—>疫情管理人员收卡、登记—>网络直报(需电话报告属地CDC的按要求报告)。

四、疫情管理、直报人员必须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技术指导文件,严格按要求进行本院的疫情报告管理工作,在接到辖区医疗机构传染病报告(卡片或电话)后,做好登记,按规定进行网络直报,传染病报告卡片保存3年。

五、防保科负责传染病计算机网络维护工作,安装杀毒软件,定期查杀病毒,保证网络系统正常运转。

六、传染病报告卡录入人员对收到的传染病报告卡须进行错项、漏项、逻辑错误等检查,对有疑问的报告卡必须及时向填卡人核实。

每月对各科传染病报告情况进行核对、自查,主管院长每月检查一次疫情报告制度的落实情况。

医疗机构传染病、死亡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传染病、死亡管理制度

传染病疫情管理领导小组职责1、负责对全院传染病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每月对传染病管理工作进行一次检查,根据最新情况制定相应的制度。

2、贯彻执行上级指示,在上级主管部门指导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开展工作。

3、制定疫情报告的管理制度、人员职责、报告流程。

4、协调处理本医院在疫情报告中遇到的特殊问题。

5、对疫情报告管理各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6、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部门和个人进行惩处。

对在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疫情领导班子:由主管业务副院长、保健科科长、疫情管理人员、医务科主任、护理部主任、感控科科长、质控科科长,组成传染病管理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医院保健科,保健科科长为办公室主任。

预防保健科工作规范1、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相关法规,以及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制定的有关传染病防治工作的要求和规定。

2、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条例,建立和健全医院疫情管理和报告制度,组织制定各项疾病预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做好医院传染病疫情管理和报告工作,负责全院传染病报告卡的收集、审核、上报、订正(查重)工作,定期检查、指导和督促各科室做好医院疫情管理和报告以及死亡病例报告工作。

4、每天分早上和下午两次到科室进行签收传染病疫报卡,并在签收的同时审卡填报内容,保证内容完整;对甲类和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以及某些特殊病例可及时对病人进行调查,在不能排除的情况下,及时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本院领导报告疫情;对于结核病、乙肝等容易多次入院就诊的病人,经过调查,排除一年内重复上报的可能,及时上报。

5、每月末,查阅全院本月的门诊日志、出入院登记、出院病历、放射科检查结果及检验科检验结果,发现漏报及时补报。

6、每月在全院通报上月疫情报告情况(包括疫情动态,迟报、漏报的检查结果,并做出惩罚通告)。

7、做好全院疫情报告和死亡病例报告工作,接到疫情报告卡和死亡病例报告后后按规定时限通过国家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网络报告。

门诊日志、出入院、检验、影像科室传染病登记管理制度

门诊日志、出入院、检验、影像科室传染病登记管理制度

门诊日志、出入院、检验和影像科传染病
登记管理制度
严格按照《关于规范全省医疗机构门诊日志等诊疗记录的通知》(浙卫办疾控〔2009〕48号)的要求,规范门诊日志、出入院登记、检验科及影像科室登记等诊疗记录本格式,登记项目认真填写、字迹清晰、不得漏项。

1、门诊日志
(1)门诊日志至少包括病人就诊日期、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现住址、工作单位(学生填写学校)、联系电话、病名(初步诊断)、发病日期、初诊或复诊等11项基本内容,必须逐项填写完整,不能用症状代替诊断;
(2)门诊日志由临床医生填写录入HIS系统;
(3)挂号与日志登记符合率不低于90%。

2、出入院登记
出入院登记至少包括病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现住址、工作单位(学生填写学校)、联系电话、入院日期、入院诊断、出院日期、出院诊断、转归情况(如果死亡还应填写死亡原因、死亡日期)等12项基本内容,须逐项填写,由各病区妥善保存。

3、检验科登记及反馈:
检验科室登记项目应包括送检科室和医生、病人姓名、性别、年龄、检验结果、检验日期等,异常结果必须反馈送检医生处,并有记录。

4、影像科登记及反馈:
影像科室(含放射科、B超室等)检查登记应包括开单科室和医生、病人姓名、性别、年龄、检查结果、检查日期等内容。

异常结果必须反馈送检医生处,并有记录。

传染病登记、报告制度范文(4篇)

传染病登记、报告制度范文(4篇)

传染病登记、报告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传染病的监测、控制和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市范围内传染病登记和报告工作。

第三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市范围内传染病登记和报告工作的组织和指导。

第二章传染病登记第四条医疗机构、监狱、学校、托幼机构等单位及时将确诊或疑似传染病病例信息报送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对病患进行登记,并及时报送本机构的登记信息至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例信息数据库,保存各类传染病病例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传染病防控专业人员,组织开展相关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对传染病的认识和应对能力。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送本机构的传染病登记信息,并向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相关数据支持。

第三章传染病报告第九条医疗机构、监狱、学校、托幼机构等单位应当及时将发现的传染病病例报告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提供详细的病例信息。

第十条个人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将发现的传染病病例报告给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提供详细的病例信息。

第十一条家庭、社区或其他单位应当及时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发现的传染病病例,提供详细的病例信息。

第十二条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各单位报告传染病病例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予以整改。

第四章信息共享与交流第十三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建立健全传染病信息共享平台,与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共享传染病登记和报告信息。

第十四条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及时向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省内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定期组织传染病防控经验交流会议。

第五章处罚与奖励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对在传染病登记和报告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制度

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制度

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制度一、每季度组织全院医务人员学习《传染病防治法》,增强医务人员的法制观念和报病意识,全、快、准报告传染病疫情。

二、门诊医生必须清楚完整填写门诊日志,不得缺项和漏登,缺填一项扣1元,漏登1人扣5元。

三、检验室、放射科必须按要求清楚完整填写检验、放射登记,不得缺项和漏登,缺填一项扣2元,漏登1人扣5元。

四、全院医务人员发现法定传染病人,必须按规定时限、程序填写传染病报告卡报院公共卫生科,不得迟报、漏报,凡漏报1例,扣当事医生20元,迟报1例,扣当事医生10元;每全年对无漏报、迟报医生奖励50元。

五、医院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领导小组每月组织人员对门诊部、住院部开展自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作好记录。

六、医院公共卫生科负责全院各科室传染病报告卡的收发工作,并作好记录;对所报传染病报告卡完整、清楚作好登记及时上报和进行网络直报;门诊部医生门诊日志填写完后交公共卫生科保管备查。

疫情报告制度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牢固树立法规意识,加强传染病管理.二、不论门诊或住院部医护人员凡发现传染病,必须及时详细登记,并且以最快方式、最快时间向防疫医生报告,同时填好疫情卡片上报(14岁以下的儿童应填写家长姓名)。

三、发现甲类传染病及其疑似病例时,应立即电话报告,并作好通报记录及填写疫情卡片。

四、发现乙类传染病及其疑似病例时,应在十二小时内报告。

五、发现丙类传染病及其疑似疑似病例时,门诊病人应在首诊时报告,住院病人做到当日报告.六、食物中毒按乙类传染病报告。

七、一切诊治病人的医务人员均为法定报告人,当确诊或疑似甲、乙、丙类传染病时,必须填写“传染病报告卡片”按规定程序上报,并作好疫情的订正和死亡报告。

八、同一病人发生两种以上的传染病,须逐一填写各种传染病的疫情报告卡。

九、防疫医生综合本院疫情资料,按时完成月报、年报、总结、上报县疾控中心和本院办公室。

奖惩制度为了加强传染病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制度,规范各项登记,提高疫情报告质量,经单位研究决定,制定以下奖惩制度:一、未履行门诊登记,住院部登记,化验结果登记,放射结果登记的医生,发现一次扣人民币20元.二、登记项目不全,每缺一项,每次扣人民币5元,漏登一例,扣人民币20元。

门、急诊传染病报告制度

门、急诊传染病报告制度

门、急诊传染病报告制度1、门、急诊接诊医师发现传染病疑似病例及确诊病例,应按照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途径、时限上报,并填写出合格的传染病卡片,同时在传染病登记卡上进行登记。

2、相关科室门诊须设有本科传染病登记本,医师上报的传染病卡片逐项登记在传染病登记本上。

3、保健科专职人员每日对门诊日志进行自查并做记录。

将结果上报医务科。

4、保健科作为疫情责任报告单位设专人负责疫情报告。

每日在规定的时间内去急诊及相关科室门诊收集传染病报告卡,收集时对卡片进行审核并督促临床医师更改不合格之处,然后按疫情报告时限完成网上直报。

5、保健科收集传染病卡片时实行严格的签收制度,责任到岗到人,以确保卡片传递、报告时限准确无误。

(三)病房传染病报告制度1、各病房主管医师发现所管辖患者中的传染病疑似病例及确诊病例时,应按照《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途径、时限上报,并填写出合格的传染病卡片,在病程中记录并采取消毒隔离措施。

2、保健科设专人负责每日对全院报告进行自查,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每天到化验室、放射科、抄写传染病患者名单,同时与报告科室进行核实。

3、保健科负责核查传染病卡片及《传染病登记本》填写是否合格,并在《传染病登记本》上签收。

对不合格卡片有权退回,并提出更改意见。

(四)传染病卡片填写要求1、项目齐全、字迹清晰、医师签字。

2、患者现住址必须具体到区县,街道、楼、单元、层、门牌号。

3、学生、托幼儿童单位填写必须具体到学校、幼儿园的年级、班级。

4、成人(包括离退休人员)工作单位填写必须具体到部门,车间班组。

如果离退人员的原工作单位已不存在,可在工作单位一栏中注明。

5、有联系电话的必须填写。

6、必须在传染病卡片上填写患者身份证号。

7、主要化验指标需在卡片下方注明。

8、保健科定期将核查卡片中发现的问题上报医务科。

13检验科放射科传染病登记管理制度

13检验科放射科传染病登记管理制度

13检验科放射科传染病登记管理制度13检验科放射科传染病登记管理制度1.管理目的1.1 目的:为了加强对放射科传染病的管理,及时监测和汇总相关数据,做好登记工作,保障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健康安全。

1.2 范围:适用于检验科放射科传染病的发生、传播和登记管理。

2.主要职责2.1 登记制度:建立放射科传染病的登记制度,包括病例登记、疫情通报、数据统计等。

2.2 病例登记:对所有放射科传染病患者进行登记,包括患者基本信息、病情描述、治疗情况等内容,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2.3 疫情通报:根据登记的放射科传染病病例情况,及时向上级医疗机构和相关部门通报,做好信息的沟通和汇总。

2.4 数据统计:定期对登记的放射科传染病病例进行数据统计分析,及时发现疫情趋势和异常情况,为疫情防控提供科学依据。

3.登记流程3.1 病例登记流程:a) 医务人员在接诊患者后,及时开展病例登记工作,填写相关表格;b) 根据患者提供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年龄、性别、联系方式等,进行资料登记;c) 对患者病情进行描述、诊断结果、治疗方案等进行记录;d) 若患者属于被感染的情况,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协助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情防控工作。

4.相关责任人及权限4.1 管理人员:负责制定和实施放射科传染病登记管理制度,监督和协调各项工作。

4.2 医务人员:负责具体的登记工作,包括病例登记、数据统计等。

4.3 行政人员:负责协助管理人员进行病例登记数据的整理和统计工作。

5.相关附件5.1 放射科传染病登记表格法律名词及解释:1.传染病:指能够在人或动物之间传播的疾病,包括但不限于肺结核、登革热等疾病。

2.疫情防控:指对传染病的预防、检测、报告、隔离、治疗等措施的综合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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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科放射科传染病登记管理制度及死亡病例报告制

1、检验科登记及反馈:登记项目包括送检科室或医生、送检日期、姓名、性别、送检样品、化验项目、化验结果、检验人员和报告日期,异常结果必须反馈送检医生处,并有记录。

2、放射科登记及反馈:登记项目包括开单科室、检查日期、病人姓名、性别、检查结果、初步诊断和报告日期,异常结果必须反馈送检医生处并有记录。

二十二、死亡病例报告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疫情监测,提高疾病监测系统的预警能力,及时发现诊断不明、可能死于传染病的病例,主动采取措施控制疫情。

同时了解医疗机构死亡病例的死因构成,分析其动态变化趋势,加强对可能发生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等新发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的防范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1、在医疗过程中患者死亡后,须填报《死亡病例报告卡》,对死亡案例进行死因医学诊断并由诊治医生填报《死亡医学证明书》。

2、医务科组织有关专家对死亡病例进行实地调查核实.采集病史,并在死亡证明书上加盖公章。

3、诊治医生在开具死亡证明书后3天内,病案室应完成死因编码工作。

4、网络直报人员在开具死亡证明书后7天内完成网络直报工作。

在进行直报时耍认真填写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发病日期、诊断日期、报告日期、报告单位;死亡信息:死亡日期、死亡原因(直接死因、根本死因、与传染病相关的死因及不明死因)。

对于不明原因死亡病例,要在《医学死亡证明书)背面(调查记录)一栏填写病人症状、休征。

5、案室做好原始死亡医学证明书的保存与管理,协助县级疾病防控制机构开展相关调查工作。

6、医务科要定期检查各科室死亡报告情况,并对预防保健科网络直工作进行定期督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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