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死亡病例报告管理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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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死亡病例管理制度

医院死亡病例管理制度

为加强医院死亡病例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临床科室、医技科室及医院相关部门。

三、死亡病例报告1. 凡在我院死亡的病例,无论其死亡原因如何,均应按照规定程序报告。

2. 病例死亡后,主治医师应在24小时内填写《死亡病例报告表》,经科室主任审核签字后,报医务科备案。

3. 医务科收到死亡病例报告后,应及时进行审核,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医院信息系统。

四、死亡病例讨论1. 对死亡病例,由科室组织进行讨论,分析死亡原因,总结经验教训。

2. 死亡病例讨论由科室主任主持,参加人员包括主治医师、住院医师、护士等。

3. 讨论内容包括:病例基本病情、诊疗经过、死亡原因、经验教训等。

4. 科室主任负责对讨论结果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报告,并报医务科备案。

五、死亡病例资料归档1. 死亡病例资料包括病历、检验报告、影像学资料、会诊记录等。

2. 病例死亡后,科室应及时将死亡病例资料整理归档,归档资料应完整、准确。

3. 归档资料由病案室统一管理,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随意查阅、复制、篡改。

六、责任追究1. 对未按规定报告、讨论、归档死亡病例的科室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

2. 对因违反本制度导致医疗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1. 本制度由医务科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八、医院死亡病例报告流程1. 病例死亡后,主治医师填写《死亡病例报告表》。

2. 科室主任审核签字后,报医务科备案。

3. 医务科进行审核,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医院信息系统。

4. 科室组织死亡病例讨论,形成书面报告。

5. 病例资料整理归档,由病案室统一管理。

通过以上制度,我院将进一步加强死亡病例管理,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为患者提供优质医疗服务。

死因报告工作管理制度

死因报告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死因报告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高死因报告质量,确保死因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统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承担死因报告任务的各类医疗机构。

第三条死因报告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及时性:各级医疗机构在发现死亡病例后,应立即进行死因报告。

2. 准确性:死因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准确,不得虚报、瞒报、迟报。

3. 完整性:死因报告应当包含所有规定的项目,不得遗漏。

4. 保密性:对死因报告涉及的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成立死因报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死因报告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第五条死因报告工作领导小组职责:1. 制定死因报告工作制度、流程和规范。

2. 组织开展死因报告工作培训。

3. 检查、督促各级医疗机构履行死因报告职责。

4. 处理死因报告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5. 定期分析死因报告数据,提出改进措施。

第六条各级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死因报告专(兼)职人员,负责死因报告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死因报告专(兼)职人员职责:1. 掌握死因报告工作制度和流程。

2. 及时、准确、完整地填写死因报告卡。

3. 定期向上级机构报送死因报告数据。

4. 参与死因报告工作的培训和考核。

5. 遵守保密规定,保护患者隐私。

第三章报告流程第八条死亡病例的发现与报告:1. 医疗机构发现死亡病例后,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死因报告。

2. 死亡病例的发现单位应当立即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和《死因报告卡》。

3. 《死亡医学证明书》由死者家属或者亲属领取。

第九条死因调查与核实:1. 死因报告专(兼)职人员接到死因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2. 调查核实内容包括:死者身份、死亡时间、死亡地点、死亡原因等。

3. 需要进一步调查的,应当及时报告死因报告工作领导小组。

死亡病例报告制度卫生部

死亡病例报告制度卫生部

死亡病例报告制度卫生部死亡病例报告制度卫生部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死亡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XX市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死亡病例监测网络直报工作质量控制方案》等法律法规及文件,为了做好全县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死亡病例监测网络直报工作,特制定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制度:一、对死亡报告卡报告、审核、查重、订正、监控制度1、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死亡信息管理专职人员要每日(包括法定节假日)上午、下午及时、完整、准确报告死亡卡片,对直报系统内的死亡报告卡进行错项、漏项、逻辑错误以及重卡等检查,对有疑问的卡片应及时通知报卡单位核对;对核实无误后的个案信息通过网络确认上报。

2、审核过程中发现不明原因死亡病例,要按照《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的要求办理。

3、每天查重。

各报告单位间重复报告的卡片和经订正报告或个案调查后否定的卡片。

二、对死亡报告报告信息定期分析、应用和反馈制度1、按照有关技术档案管理规定要求,对死亡报表、汇编、分析图表、文字材料和电子文件等载体资料进行归类、编目、集中保管。

2、《死亡报告卡》、死亡登记簿、和死亡漏报调查的原始资料要归类整理,保存3年。

死亡月报表及其电子报表,保存5年。

3、《死亡报告卡》的电子文件,死亡年报表,月、年死亡动态分析,定期趋势分析,死亡管理文件(包括技术方案和死亡漏报调查结果通报等,及其电子文件),应永久保存。

4、定期进行死亡分析:按月作出动态分析简报,并上报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时反馈到各医疗机构。

6、年度死亡分析: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每年要对全年死亡进行分析,重点分析疾病的“三间”分布特征及流行趋势、防治对策和效果。

分析应有文字材料和统计图、表。

三、死亡病例报告与管理工作督导检查人制度1、每年对辖区死亡报告工作进行督导、质控和考核,每年不少于2次,并撰写工作通报,及时反映评估结果。

2、同时开展不定期进行督导、质控,及时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做好督导记录。

死亡病例报告管理制度

死亡病例报告管理制度

死亡病例报告管理制度一、目的1.提高医疗机构对死亡病例的报告意识和率,保障死亡病例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2.加强医疗机构对死亡病例的分析研究及相关统计工作,为改善医疗质量提供依据;3.建立死亡病例的管理档案,方便追溯和查阅,提高工作效率;4.为医疗工作中的临床病理诊断、学术研究和医学法庭提供依据。

二、内容1.死亡病例报告的对象和范围:所有在医疗机构内因疾病、外伤等原因导致的死亡病例都应该进行报告;2.死亡病例报告的责任人:医疗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死亡病例的报告工作,确保报告的及时性和准确性;3.死亡病例报告的程序:医疗机构应制定具体的报告流程,包括报告的时间要求、报告内容、报告方式等;4.死亡病例报告的填写要求:医疗机构应明确报告表格的填写要求,包括基本信息、死亡原因、病史、体检结果等;5.死亡病例报告的保密性:医疗机构应对死亡病例报告信息进行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三、实施步骤1.制定死亡病例报告管理制度:医疗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法规要求,制定符合本机构实际的死亡病例报告管理制度;2.召开培训会议:医疗机构应召开死亡病例报告培训会议,明确报告的程序和填写要求,提高医务人员的报告意识和能力;3.设立报告部门:医疗机构应指定专门的部门或个人负责死亡病例报告工作,并与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4.每月统计报告:医疗机构应每月统计和汇总死亡病例报告,确保报告的及时性,并进行初步的分析研究;5.建立报告档案: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死亡病例报告档案,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方便追溯和查阅;6.监督检查和评估:医疗机构应定期对死亡病例报告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改进。

通过建立死亡病例报告管理制度,可以规范医疗机构的死亡病例报告工作,提高报告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为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提供有效的统计和分析依据,并为临床病理诊断、学术研究和医学法庭提供支持。

医院死亡病例报告制度

医院死亡病例报告制度

医院死亡病例报告制度篇一:死亡病例报告管理制度法库县中心医院死亡病例报告管理制度一.为规范公民死亡证明书的管理和使用,提高统计工作的质量,根据《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填写要求,特制订本院死亡证明报告制度。

二.公民死亡证明书是判断死者性质的基本法律依据,同时也是进行死亡原因统计的基本信息来源,是研究人口自然变动规律的一个重要内容。

三.凡在我院发生的死亡(包括来院已死,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我院应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

四.《死亡医学证明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书,必须由诊治医师认真如实填写,不得缺项和涂改,不得使用铅笔及红色笔填写。

死亡主要疾病诊断要准确,勿填写症状体征,对死亡原因不明者,应填写《公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调查记录。

五.所有《死亡证明书》必须有诊治医生签名,盖本人印章,加盖我院预防科专用章。

六.诊治医师必须在死亡后3日内开具证明书,第一联由医疗机构长期保存,第二联由预防科网报后交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长期保存,第三联由公安部门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后,由公安部门保存,第四联用于办理尸体火化手续后,由殡仪馆保存。

七.网络直报人员在死亡后7天内完成死因编码及网络直报工作。

八.病案室做好原始医学证明书的保存和管理,协助市疾控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相关调查工作。

九.预防科对每张报告卡片都要进行先审核后登记而后录入,要定期检查各科室死亡报告情况,每月对网络直报和登记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十.如有5岁以下儿童死亡,应分别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儿童死亡卡,在网络直报后应报交我县妇幼保健站和报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十一.对不履行职责,有死亡病例漏报者,按医院有关奖惩办法予以考核。

二○一二年二月二九日修订篇二:死亡病例报告制度死亡病例报告制度死亡病例报告制度是指我院根据国家死亡病例必须进行网络直报的规定,在患者临床死亡后,按规定进行报告的相关规章制度。

1、死亡病例报告管理小组成立以医院医务科科长为组长、急诊科和各病区主任、医务科职能人员为组员的死亡病例报告管理小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工作制度(5篇)

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工作制度(5篇)

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工作制度人口死亡信息登记报告管理制度一、意义通过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系统所获得的死因资料是公共卫生的基础资料,连续稳定的死因报告能够客观估计卫生需求,评估人群健康状况的变化。

死因数据是公共卫生信息的最重要和最基本的信息之一。

签发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是从事人口统计、生命统计等有关工作的基本信息来源,是判定死者死亡性质的基本法律依据。

二、____管理各级医疗机构都应有主要领导分管该项工作,并指定科室、配备必要的设备及网络,并有专(兼)职统计人员1-____名进行网络报告工作。

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辖区内的医疗机构报告质量进行督导检查及评估。

反馈其存在的问题,对相关人员进行有关知识的培训。

三、人口死亡信息收集1、报告对象在____死亡的大陆居民、台____居民和外国人(含死亡的新生儿)。

2、报告单位和报告人报告单位。

负责接诊或死亡调查的医疗机构(包括急救中心和急救站)。

报告人。

负责救治的执业医师或负责死亡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

3、死亡个案的填报⑴医疗卫生机构死亡个案在医疗卫生机构或来院途中死亡(含出诊医生到现场已死亡),由负责诊治的医生作出诊断并逐项认真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

不明原因肺炎或死因不明者必须将死者生前的症状、体征、主要的辅助检查结果及诊治经过记录在《死亡医学证明书》上的调查记录栏内。

⑵家庭、养老服务机构或其他场所正常死亡个案在家中、养老服务机构或其他场所死亡者,由所在地的村医(社区医生),将死亡信息定期报告至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防保医生,根据死者家属或其他知情人提供的死者____、户口本及生前病史、体征或医学诊断,对其死因进行推断,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及调查记录。

⑶涉法死亡个案未经救治的院外死亡,医疗卫生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经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公安司法部门判定为正常死亡者,由负责救治或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签发《死亡证》。

医院死亡病例报告制度

医院死亡病例报告制度

医院死亡病例报告制度篇一:死亡病例报告管理制度法库县中心医院死亡病例报告管理制度一.为规范公民死亡证明书的管理和使用,提高统计工作的质量,根据《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填写要求,特制订本院死亡证明报告制度。

二.公民死亡证明书是判断死者性质的基本法律依据,同时也是进行死亡原因统计的基本信息来源,是研究人口自然变动规律的一个重要内容。

三.凡在我院发生的死亡(包括来院已死,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我院应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

四.《死亡医学证明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书,必须由诊治医师认真如实填写,不得缺项和涂改,不得使用铅笔及红色笔填写。

死亡主要疾病诊断要准确,勿填写症状体征,对死亡原因不明者,应填写《公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调查记录。

五.所有《死亡证明书》必须有诊治医生签名,盖本人印章,加盖我院预防科专用章。

六.诊治医师必须在死亡后3日内开具证明书,第一联由医疗机构长期保存,第二联由预防科网报后交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长期保存,第三联由公安部门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后,由公安部门保存,第四联用于办理尸体火化手续后,由殡仪馆保存。

七.网络直报人员在死亡后7天内完成死因编码及网络直报工作。

八.病案室做好原始医学证明书的保存和管理,协助市疾控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相关调查工作。

九.预防科对每张报告卡片都要进行先审核后登记而后录入,要定期检查各科室死亡报告情况,每月对网络直报和登记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十.如有5岁以下儿童死亡,应分别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儿童死亡卡,在网络直报后应报交我县妇幼保健站和报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十一.对不履行职责,有死亡病例漏报者,按医院有关奖惩办法予以考核。

二○一二年二月二九日修订篇二:死亡病例报告制度死亡病例报告制度死亡病例报告制度是指我院根据国家死亡病例必须进行网络直报的规定,在患者临床死亡后,按规定进行报告的相关规章制度。

1、死亡病例报告管理小组成立以医院医务科科长为组长、急诊科和各病区主任、医务科职能人员为组员的死亡病例报告管理小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死亡报告管理制度

死亡报告管理制度

死亡报告管理制度死亡报告管理制度(制度⼀)⼀、死亡报告应在病⼈死亡后由当班医师完成,并由当天参加救治的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复核后签字。

⼆、病⼈死亡后要开具《死亡医学证明书》,⼀式四联,第⼀联存于病历或门诊留观病历中;第⼆联计算机录⼊后报送市疾病控制中⼼;第三联为户籍管理部门注销户⼝凭据;第四联为殡葬⽕化凭据。

三、科室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应按照规范要求填写,字迹⼯整,易于辨认,项⽬填写完整、正确,死亡者的性别、出⽣⽇期和死亡⽇期、主要致死原因(不明原因死亡的应填写主要病史和症状体征)、诊断依据等。

四、医务科每天由专⼈负责收集《死亡医学证明》,并对其进⾏审核、登记、编码、盖章、上报;对报告中存在的问题(项⽬填写不清或不完整、死因填写不规范或存在逻辑错误等)应及时向诊治医⽣进⾏核对并予以纠正;五、专职⼈员必须于7⽇内完成死亡⽹络直报,每⽉10⽇前将上⽉填写的《死亡医学证明》第⼆联送往银川市疾病控制中⼼;六、凡在医院发⽣的死亡个案(包括到达医院时已死亡,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院内诊疗过程中死亡)均应由诊治医⽣做出诊断并逐项认真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七、死亡原因不明者必须将死亡者既往疾病名称、发病时间、⽣前的症状、体征、主要的辅助检查结果及诊治经过、诊断单位、诊断依据、以及相关慢性病史的⼀系列情况记录在《死亡医学证明》第⼆联的调查记录栏内;⼋、如果是呼吸道不明原因死亡病例,必须在调查记录栏内注明体温是否超过38℃,是否有咳嗽、呼吸困难、抗⽣素治疗⽆效及肺炎或SARS的影像学特征,以及⽩细胞是否正常等情况。

九、新⽣⼉死亡,包括活产随即死亡的应由最后的诊治医⽣填写《死亡医学证明》;⼗、⾮正常死亡或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经公安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并出具《法医鉴定书》后,由经治医⽣根据《法医鉴定书》填写《死亡医学证明》;⼗⼀、《死亡医学证明》的填写必须使⽤⿊⾊或蓝⿊⾊钢笔,不得⽤圆珠笔、红笔或铅笔书写;要求项⽬齐全、内容正确、字迹清楚、不得勾划涂改,并逐联加盖医务科专⽤印鉴;⽆医⽣签字、医务科专⽤印鉴视为⽆效;死亡原因填写应⽤专业疾病名称,并⽤中⽂书写、不得⽤英⽂或英⽂缩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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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xxxx
死亡病例报告管理制度
一、为规范公民死亡证明书的管理和使用,提高统计工作的质量,根据《佛山市居民死亡证明书》的填写要求,特制定本院死亡证明报告制度。

二、公民死亡证明书是判断死者性质的基本法律依据,同时也是进行死亡原因统计的基本信息来源。

是研究人口自然变动规律的一个重要内容。

三、凡在我院发生的死亡(包括来院已死,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我院应出具佛山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四联单)。

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书,必须由诊治医师认真如实填写,不得缺项和涂改,不得使用铅笔及红色笔填写。

死亡主要疾病诊断要准确,勿填症状体征。

对死亡原因不明者,应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调查记录。

五、所有《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必须有诊治医生签名,加盖我院医疗专用章。

六、诊治医师必须在死亡后7日内开具证明书,第一联由区疾控中心定期收取保存,第二联由填报单位保存,第三联由户籍管理部门保存,第四联由殡仪馆保存。

七、网络直报人员在死亡后7天内完成死因编码及网络直报工作。

八、病案室做好原始死亡医学证明书的保存与管理,协助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相关调查工作。

九、医务科要定期检查各科室死亡报告情况,并对公卫科网络直报工作进行定期督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十、如有5岁以下儿童死亡,请分别填写佛山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儿童死亡卡。

由公卫科收集、整理。

分别网络直报和报交我区妇幼保健院预防保健科。

十一、对不履行职责,有死亡病例漏报者,按医院有关奖惩办法予以考核(50.00/例)。

Xxxxxxxxxxxxxxxxxx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管理制度
一、领用、发放制度
㈠《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领用、发放、收集由公卫科负责管理,公卫科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㈡建立《公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领用、发放登记记录。

㈢各相关科室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使用完后,请电话或院内即时通与公卫科联系,公卫科医师会及时补充发放。

㈣各科室对领用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进行专项管理,不得遗失。

二、使用登记制度
㈠在我院发生的死亡(包括来院已死亡,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应出具成都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㈡各临床科室建立《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登记记录。

㈢记录内容包括死者姓名、性别、年龄、死因诊断、死亡时间、开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㈣医务科及临床科室对登记记录进行检查、审核,进行考核。

xxxx死亡证明书的填写基本要求
一、按照xxx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基本格式及填写要求,逐项认真填写,不能漏项或错项。

二、应用黑色、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字迹清楚,不能用圆珠笔、红笔或铅笔书写。

三、死亡证明书正面内容不得涂改,必须有医生签名及医院公章。

四、实足年龄,按照周岁填写。

如为婴儿,可填写实际存活的月、日、小时。

五、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填写要求,可分两部分报告。

1、在第Ⅰ部分(a)中填写最后造成死亡的那个疾病诊断,或损伤、中毒的临床表现,如肺心病、脑出血、颅骨骨折(不要填写呼吸循环衰竭等情况);(b)中填写引起(a)的疾病或情况,如肺气肿、高血压、损伤中毒的外部原因(骑自行与汽车相撞、跳楼自杀等);(c)中填写引起(b)的疾病或情况,如慢性支气管炎。

2、在第Ⅱ部分中填写那些与第Ⅰ部分无关,但促进了死亡的其他疾病或情况。

3、依顺序填写(a)、(b)、(c)、(d)各项,以便寻找造成死亡的源头(原始)原因,即“根本死因”
六、死亡证明书如死因不明,必须当时填写调查记录。

内容包括死者生前病史及症状体征、被调查者姓名、与死者的关系、联系住址或单位、联系电话、死因推断、调查者姓名及日期。

七、发生对死亡原因有怀疑(他杀、自杀)的,应向医务科、总值班报告,并及时报告辖区派出所,协助确定死因。

凡填报意外损伤、中毒死亡,死亡证明书上应进一步报告意外事故的外部原因。

xxxx《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特殊项目的填写要求一、致死的主要诊断,请填写具体的疾病名称,勿填写症状体征。

第I部分:是《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的主要内容,需要填写导致死亡疾病原因,是必须要填写的部分。

1、按照导致死亡的顺序填写,(a)由(b)引起,(b)由(c)引起,(c)由(d)引起;
2、每行只能填写一个疾病或情况;
3、(a)行至少要填写一个疾病或情况;
4、发病距死亡的时间间隔应尽量填写,(a)到(d)的时间长度一定是从短到长。

5、不能只填写临死方式/情形,例如“呼吸衰竭”,“循环衰竭”、“全身衰竭”等。

第Ⅱ部分:是对第Ⅰ部分内容的补充,用于填写促使死亡,但与导致死亡的疾病或情况无关的其他有意义的情况,应根据具体情况填写。

1、填写所有促进死亡,但与第Ⅰ部分死亡原因顺序无关的疾病;
2、按照严重程度依次填写,无数目限制
二、发病到死亡的大概时间间隔:指第Ⅰ部分报告的疾病从发病到死亡之间的间隔时间(时间单位为:分、小时、日、周、月或年),如询问不清,可以不填。

三、死者生前疾病的最高诊断医院:指第Ⅰ部分报告的主要疾病最高级确诊的单位。

四、最高诊断依据:按实际确诊的各项依据划记;如实行诊断分级,取最高级别的诊断依据,B超、X光、心电图等特殊检查均放到“临床+理化”一栏;
1、住院号:未住院就诊者不填;
2、医师签名:由填写死亡证明书并承担法律责任的医师签名;
3、单位盖章:由填写医师所在单位加盖公章;
4、填报时期:指出具证明书的日期;一般应是死者死亡当日或随后几日内,如间隔过长予以说明。

xxxx《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基础项目的填写要求
一、死者住址基本情况,按照项目填写。

二、死者姓名:指现时用的姓名;如为婴儿,可同时填写婴儿母亲的姓名,尚未起名者可记录其母姓名,按“某某之子”或“某某之女”记录,已备调查;
三、性别:填男或女。

四、民族:按汉、回、壮、维吾尔、藏、白族等填写。

五、主要职业及工种:按就职时间最长的职业填写,并尽可能同时填写职业和具体的工作。

不符要求的填写如:工人、干部、操作工或退休。

六、身份证编号:填写15位或18位身份证号码,注意与出生日期保持一致。

七、婚姻状况:按法定的婚姻状况分为未婚、已婚、丧偶、离婚、再婚不详6种情况划记。

八、文化程度:按死者的最高学历的填写。

文盲指不识字、半文盲指稍识字,中学含中专,大学含大专。

九、出生日期及死亡日期:按公历年、月、日填写。

十、实足年龄:按周岁计算。

如为婴儿,可填写实际存活的月、日、小时。

十一、死亡地点:按死亡证明书上的6种情况填写;来院已死的死亡地点应为家中、赴医院途中。

十二、生前工作单位:指就业所在或死前最后所在的、工作时间较长的单位。

十三、可以联系的家属姓名:指最了解死者生前疾病或其他情况的直系亲属或亲友。

十四、联系人住址或工作单位:指联系人常住地址、电话或所在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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