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09•【字号】黔府发[2006]18号•【施行日期】2006.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06〕18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贵州省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二○○六年六月九日贵州省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为加强兽医工作,确保有效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提高动物卫生公共服务水平,保证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全省生态畜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和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建立完善全省兽医工作管理体系,明确职责,依法行政,提高动物疫病防控能力,强化执法监督,规范兽医行为,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主要目标: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健全机构、明确职能、理顺关系、稳定队伍,逐步建立起科学、统一、透明、高效的兽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建立健全兽医管理体系(一)建立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
1.撤销省畜牧局,组建省畜牧兽医局。
省畜牧兽医局隶属省农业厅,为副厅级行政管理机构,行使全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职能。
2.撤销各市(州、地)原有的畜牧兽医管理机构,组建市(州、地)畜牧兽医局,名称为“××市(州、地)畜牧兽医局”,为同级人民政府(地区行署)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行使本行政区域内畜牧兽医行政管理职能。
动物防疫规章制度

动物防疫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管理,预防、操纵与扑灭动物疫病,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保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的预防、操纵、扑灭,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动物防疫监督及其他与动物防疫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本市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综合防治、严格检疫、重点操纵、全程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市与区、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与街道办事处根据区、县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本区域内动物疫病预防工作。
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动物防疫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市与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与动物疫病预防操纵机构,分别实施《中华人民共与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的动物防疫的监督与动物疫病的预防、检疫。
乡、镇的动物疫病预防组织承担本区域内动物防疫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进展计划,并保障开展动物防疫工作所需经费。
第七条本市支持保险机构开展动物疫病保险业务,鼓励动物养殖场与养殖农户参加动物疫病保险。
保险机构应当根据本市农业保险政策,落实动物养殖业保险措施,并根据保险合同及时为动物养殖场与养殖农户提供承保范围内的缺失赔偿。
第二章动物疫病的预防第八条市与区、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动物疫病预防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实施方案。
第九条对尚未列入国家规定的强制免疫病种名录,但严重危害养殖业与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本市能够实施强制免疫。
有关强制免疫的病种与区域,由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强制免疫工作由动物疫病预防操纵机构组织实施,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第十条市动物疫病预防操纵机构根据动物疫病预防计划,负责统一订购与组织供应实施强制免疫所需生物制品,适量储备预防、操纵与扑灭动物疫病所需药品、生物制品等有关物资,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保障动物防疫物资的及时供应。
息烽县农村散养犬狂犬病免疫效果分析

专题综述d息烽县农村散养犬狂犬病免疫效果分析袁林1张海2蔺俐仲3**邓珊珊4袁标1景书灏2徐春志2刘霞5杨源2刘艳2袁邦喜6基金项目:贵阳市农业农村局"2019年贵阳市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筑农办通〔2019〕第15号;北京爱它动物保护公益基金会"针 爱行动项目狂犬疫苗注射技术服务协议”。
作者简介:袁林,男,大学本科,兽医师,研究方向:动物疫病防控。
*通信作者:蔺利仲,女,硕士,高级兽医师,研究方向:动物疫病防控。
(1,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农业农村局551100; 2,贵州省贵阳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550081; 3,贵州省贵阳市草地站550081; 4,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农业农村局551400; 5,贵州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550001; 6,贵州牧林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551100)摘要:为掌握贵阳市息烽县2019年农村散养犬狂犬病的免疫情况,指导息烽县犬狂犬病的防控工作,采用ELISA 试验对息烽县永靖镇、流长镇和石硐镇等5个乡镇采集的360份血清样本进行血清抗体检测。
结果:总体抗体阳性率为72.50%(261/360),抗体阳性率由高到低依次为石硐镇79.49% (62/78)、永靖镇75.36% (52/69)、鹿窝镇72.31% (47/65)、小寨坝 镇68.00% (51/75)、流长镇67.12% (49/73)遥结果表明,5个乡镇的总体抗体阳性率达到了农业农村部要求的70%以上,但仍然有个别乡镇抗体阳性率低于70%。
流行病学调查为全县狂犬病的综合防控提供依据。
关键词:散养犬;狂犬病;免疫效果;贵阳市息烽县狂犬病(Rabies)是由狂犬病病毒(Rabies Virus , RABV) 引起的所有温血动物都易感的一种具有高度嗜神经性的烈性传染病,一旦发病100%死亡|1]遥主要临床症状为狂躁、恐惧不 安、怕风怕水、流涎和咽肌痉挛。
狂犬病病毒为单股不分节段 的负链RNA 病毒,病毒基因组全长约为12kb |2],病毒基因组的5个结构基因(N 、P 、M 、G 、L)编码5个结构蛋白(核蛋白、 磷蛋白、基质蛋白、糖蛋白和依赖RNA 的RNA 多聚酶)|3]遥全世界范围内99%以上的人狂犬病均是由病犬引起的|4]遥据世界 卫生组织统计,全世界每年大约有60000人死于狂犬病,绝大多数的死亡发生在亚洲和非洲。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动物疫病控制净化工作方案(2014-2015年)》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动物疫病控制净化工作方案(2014-2015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4.10.27
•【字号】黔农发〔2014〕137号
•【施行日期】2014.10.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
正文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动物疫病控制净化工作
方案(2014-2015年)》的通知
黔农发〔2014〕137号
各市(州)农业委员会(畜牧兽医局),贵安新区农水局,仁怀市农牧局,威宁县畜牧产业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和《贵州省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3-2020年)》,进一步推动我省重大动物疫病和主要动物疫病净化工作,保障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我委组织制定了《贵州省动物疫病控制净化工作方案(2014-2015年)》,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地按照《方案》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辖区动物疫病控制净化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省
级财政补助经费已下达各地(黔财农〔2014〕234号文件),请各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安排配套经费,确保圆满完成各项工作目标。
附件:贵州省动物疫病控制净化工作方案(2014-2015年)(略)
2014年10月27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遵义市活禽交易及屠宰规范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遵义市活禽交易及屠宰规范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7.01•【字号】遵府办函〔2020〕134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遵义市活禽交易及屠宰规范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遵府办函〔2020〕134号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遵义市活禽交易及屠宰规范管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7月1日遵义市活禽交易及屠宰规范管理工作方案为做好新冠肺炎病毒疫情防控,预防和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人畜共患病传播,进一步规范管理活禽交易及屠宰工作,确保公共卫生安全,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贵州省牲畜屠宰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2020年7月15日起,在全市中心城区(含红花岗区、汇川区、播州区和新蒲新区)规划建成区和各县(市)主城区禁止活禽交易及屠宰经营活动,实行活禽定点交易、定点屠宰、冷链配送、白条禽上市交易。
二、活禽交易及屠宰禁止区域(一)中心城区1.红花岗区:中华路街道、老城街道、中山路街道、延安路街道、北京路街道、万里路街道、迎红街道、舟水桥街道、长征街道,忠庄街道所辖忠庄社区、桃溪社区、永和社区、立交社区、南岭社区、海尔社区、幸福社区,忠庄村、幸福村,南关街道所辖凉水社区、后溪河社区,南岭村,南门村。
2.汇川区:洗马路街道、大连路街道、上海路街道、高桥街道、董公寺街道,高坪街道所辖鸣庄社区、高坪社区、双狮社区、新黔社区、学堂堡社区。
3.播州区:南白街道、龙坑街道、桂花桥街道、播南街道、影山湖街道。
黔东南州犬类狂犬病的血清学调查与分析

172019·01中国工作犬业Disease· breeding犬病 繁育狂犬病俗称疯狗病,又称恐水症,由狂犬病毒感染引起的中枢神经系统急性传染病,临床上以恐水、怕风、畏光和吞咽困难等为特征,是一种人兽共患致死性传染病,病死率高达100%,是迄今为止人类病死率最高的急性传染病。
据相关资料报道,黔东南州属于贵州省狂犬病高发区,报告病例以农民为主。
为了解狂犬病在犬类中血清免疫抗体阳性率,更好地从源头上为防控本病提供依据,本研究对2014~2017年从全州各县(市)采集的血清进行检测,结果显示,犬狂犬病抗体阳性率呈逐年下降趋势,应引以足够重视,现报道如下。
汪忠荣 袁晓娟 陈菲菲 金 鸿 赵孝木 贾福英 杨胜红为摸清黔东南州犬类狂犬病抗体阳性率,为狂犬病防控提供理论参考。
对2014~2017年在黔东南州16个县(市)采集的犬类血清2025份,采用ELISA 方法进行检测。
结果:城市犬和农村散养犬的抗体阳性率分别为24.26%、0.82%,不同来源地抗体阳性率差异显著(p<0.05),不同年度的抗体阳性率也存在一定差异,这与对狂犬病防疫的重视程度有很大关系。
一、材料和方法(一)检测试剂诊断盒 犬狂犬病毒抗体检测试剂盒(定性)(批号:20170607,购于深圳康百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二)待检血清 2025份犬血清采自黔东南州的16个县(市)的临床无任何症状的家养犬与小型养犬场的犬。
(三)检测方法 采用犬狂犬病毒抗体定性检测试剂盒,按要求将阴性对照、临界对照各加2孔,100μl/孔,不加样品作空白对照1孔,在记录纸上记录各样品和参考品的次序或位置。
其余182019·01中国工作犬业Disease· breeding犬病 繁育表1 黔东南州犬血清样本狂犬病抗体检测结果表2 养犬场与散养户犬血清的狂犬病抗体检测结果操作步骤严格按照试剂盒的说明进行。
有效性判定: 阴性对照孔OD 630值≤0.15,临界对照孔OD 630值≥0.3,空白对照孔OD 630值<0.05,证明实验成立。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黔农发〔2016〕169号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正文:---------------------------------------------------------------------------------------------------------------------------------------------------- 省农委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黔农发〔2016〕169号各市(州)农委(畜牧局)、财政局,贵安新区农水局、财政局,仁怀市农牧局、财政局,威宁县畜牧产业局、财政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等有关会议精神,按照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科学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的要求,农业部、财政部制定下发了《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农医发〔2016〕35号),决定从2017年开始调整完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家调整支持政策,确保全省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有效开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强制免疫和扑杀病种国家继续对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小反刍兽疫实施强制免疫和强制扑杀,将布病、结核病强制扑杀的畜种范围由奶牛扩大到所有牛和羊,将马鼻疽、马传贫纳入强制扑杀范围。
猪瘟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暂不实施国家强制免疫政策,我省对猪瘟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暂不实施省级强制免疫政策,是否实施强制免疫由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决定。
二、建立强制免疫和扑杀病种进入退出机制根据动物疫病防控需要,建立强制免疫和扑杀病种调整机制。
农业部、财政部依法适时将国家优先防治的重大动物疫病、影响重大的新发传染病和人畜共患病,纳入国家强制免疫和扑杀财政支持范围。
在风险评估基础上,对已达到净化、消灭标准或控制较好的动物疫病,适时停止国家强制免疫和扑杀财政支持。
我省将按照国家要求,结合实际,适时调整省级强制免疫和扑杀财政支持政策。
2021年动物卫生防疫卫生制度

Life is to break free from the confusion, and new confusion will usher in, requiring us to continue to break free.勤学乐观天天向上(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动物卫生防疫卫生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动物防疫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做好所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乡(镇)、街道办事处动物防疫组织和村级防疫员队伍建设,将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检疫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设立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和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动物疫病的技术工作。
第六条自治区对动物疫病实行区域化管理,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
第二章动物疫病的预防第七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自治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对尚未列入国家规定的强制免疫病种名录,但严重危害养殖业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自治区可以实施强制免疫。
增加实施强制免疫的病种和区域,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和其他疫病免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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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将动物防疫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加强动物防疫机构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做好动物防疫物资的应急储备和保障供给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配备动物防疫管理人员,按照职责组织做好本辖区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本辖区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引导村民、居民依法履行动物防疫义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卫生计生、林业、食品药品监管、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工商、商务、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动物防疫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及对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和执法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动物疫病实验室检测、诊断,重大动物疫情风险评估、预警预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向乡镇或者特定区域派驻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监督工作。
第五条鼓励和引导动物防疫企业和组织开展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
鼓励和支持大型动物饲养场建立生物安全隔离区。
鼓励和支持动物饲养单位和个人参加养殖业保险。
第二章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第六条动物疫病的预防依法实行强制免疫和追溯管理。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根据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实施方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负责组织本辖区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消毒、畜禽标识加施等工作。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计划。
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方案。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等情况进行监测和调查,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九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建立动物防疫制度,配备兽医人员,自行实施免疫、疫病检测和净化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并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第十条用于生产、经营的种用和乳用动物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健康标准,定期接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检测。
具备检测条件的动物饲养场,应当定期对饲养动物开展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传染病检测;不具备检测条件的动物饲养场,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
动物饲养场应当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检测情况。
禁止经营未经结核病和布鲁氏菌病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乳用动物及其产品。
第十一条对在城乡饲养的犬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饲养人应当定期携带犬到所在地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诊疗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注射兽用狂犬疫苗,领取免疫证明。
饲养人不得携带未经免疫的犬在户外活动。
第十二条动物饲养场、活畜禽交易市场(交易点)、动物隔离场、动物诊疗机构、屠宰厂(场、点)以及动物产品加工等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制度,配备消毒设施,对场地、设施及交通工具进行清洗和消毒。
活畜禽交易市场(交易点)的开办者应当制定并实行定期休市、消毒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对市场(交易点)进行每日清洗、每周消毒,每月至少休市1日。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人畜共患传染病联防联控机制,对易感动物和易感人群进行人畜共患传染病监测,定期通报监测结果;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并按照各自职责采取相应防控措施。
第十四条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应急预案,采取封锁、扑杀、消毒、隔离、销毁、紧急免疫接种、无害化处理等措施,并做好动物产品市场监管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协助做好疫情处置工作。
重大动物疫情处置完毕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疫情风险评估和损失评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环境风险评估。
第十五条省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省动物疫情信息,并根据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授权,公布本省动物疫情。
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动物疫情。
第十六条强制免疫后的动物,因发生疫情被强制扑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因饲养者逃避、拒绝强制免疫或者未按照规定调运动物引发动物疫情的,动物被强制扑杀的损失以及处理费用,由饲养者承担。
第三章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监督第十七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动物和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实施检疫的人员应当为官方兽医。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在执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穿着工作服装,佩带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八条屠宰、出售、运输动物以及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第十九条屠宰、经营、运输、参展、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营、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检疫标志。
第二十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没有畜禽标识的动物。
禁止转让、伪造、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
第二十一条动物、动物产品输入本省,应当经过依法设置的指定通道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进行动物防疫检查和消毒,合格后方可进入本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收未经指定通道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检查输入本省的动物、动物产品。
运送过境本省的动物、动物产品应当在规定日期内按照指定的路线过境,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持有效的检疫证明向指定通道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报验。
第二十二条省人民政府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指定动物、动物产品输入和过境本省的通道,设立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并向社会公布。
指定通道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及其引导标志,应当按照动物防疫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技术规范,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跨省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到达目的地后,需要转运、分销的,货主应当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换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换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供原始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且证明与货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规定;(二)动物临床检查健康;(三)依法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为合格。
第二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定点屠宰厂(场、点)派驻官方兽医,监督屠宰企业做好肉品品质检验检测、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屠宰厂(场、点)屠宰的动物应当经官方兽医查验、检查合格。
第二十六条销售动物及动物产品实行检疫证明明示制度,经营者应当将销售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明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制定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建设规划,建立健全无害化处理体系和机制,保障运行经费。
第二十八条实行病死动物无害化集中处理制度。
动物饲养场、活畜禽交易市场、动物定点屠宰厂(场、点)、动物隔离场所应当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且符合环保要求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以及病死动物暂贮的冷藏冷冻设施设备。
第二十九条从事饲养、屠宰、经营、运输动物以及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染疫动物产品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
不具备无害化处理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委托无害化集中处理场处理,处理费用由委托人按照规定承担。
建立养殖业保险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无害化处理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处理情况档案。
对未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病死畜禽,保险机构可以不予理赔。
第三十条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病死动物,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
在乡村和城市公共场所发现的病死动物,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组织收集处理。
第三十一条禁止藏匿、转移、盗挖已被依法隔离、查封、扣押、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禁止为染疫、疑似染疫、病死、死因不明的动物或者动物产品提供加工设备、运载工具、贮藏场所。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拒绝或者阻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和调查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经营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乳用动物及其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犬的饲养人未对犬进行兽用狂犬疫苗免疫接种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活畜禽交易市场(交易点)的开办者未按照规定实行定期休市、对市场(交易点)进行清洗和消毒的,由食品药品监督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未附检疫证明的,经营和运输动物产品未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以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20%以上50%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以运费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屠宰、经营、运输没有畜禽标识的动物,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