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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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7.18•【字号】粤建设字[2008]67号•【施行日期】2008.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建设字[2008]67号)广州市建委、深圳市规划局,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8]6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是指导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工作的政策性文件,对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科学、合理地优选设计方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工程设计企业要充分认识《管理办法》的重要性,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积极推进相关工作,促进建筑设计市场规范有序发展,努力提高建筑工程设计的质量和水平。

二、广泛宣传,突出重点。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管理办法》,分层次、分对象组织学习,使从事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的人员尽快熟悉掌握《管理办法》,能够自觉、准确地执行。

要保证宣贯的覆盖面,加强对设计招标投标的各方主体特别是招标代理机构宣贯,以保证《管理办法》的实施。

各市在2008年9月30日前组织一次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工程设计企业参加的学习、宣贯会,学习、宣贯情况于2008年10月1日前报省建设厅勘察设计处。

三、加强监管,发挥实效。

《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5月1日起实施,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

深圳市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深圳市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深圳市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送审稿)一、总则我们要明确这个办法的目的和意义。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旨在规范建筑设计市场秩序,提高设计质量,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这个办法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方案设计的招标投标活动。

1.1招标投标的原则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禁止任何形式的虚假招标、串标、围标等违法行为。

1.2招标投标的范围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的范围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方案设计,以及相关的设计咨询、技术服务等。

二、招标招标是整个招标投标活动的起点,我们要确保招标过程的规范、透明。

2.1招标条件2.2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公告内容应包括:招标项目的名称、规模、设计要求、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保证金等。

2.3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是招标投标活动的重要依据,应包括:招标项目的详细说明、设计要求、投标文件格式、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等。

三、投标投标是招标投标活动的核心环节,我们要保证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

3.1投标人资格3.2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包括: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投标报价、业绩证明、资质证书等。

3.3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前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

四、开标、评标和中标开标、评标和中标是招标投标活动的高潮,我们要确保这个过程公正、透明。

4.1开标开标应在投标截止后的规定时间内进行,开标过程应公开、透明。

4.2评标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4.3中标中标人应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产生,中标结果应在评标结束后及时公示。

五、合同签订与履行中标后,招标人和中标人应签订设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1合同签订中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与招标人签订设计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设计费、设计周期、质量要求等。

5.2合同履行中标人应按照设计合同约定的时间、质量要求完成设计工作,招标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

(招标投标)深圳特区招投标管理条例

(招标投标)深圳特区招投标管理条例

o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o作者:朱华来源:景观中国日期:2007-4-13 19:39:51 进入考前交流论坛建筑考试博客o【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施工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重建的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o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施工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重建的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招标的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征地、拆迁、设计、垫资和介绍建设用地等为条件,或以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消防等专业为理由,要求工程发包人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其指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

第五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市政府交通、水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2004年4月2日)深府〔2004〕6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三届一○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利用市、区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以及市、区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工程中,属于《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规定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以下统称为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交通、水务部门及工程造价审计机构,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开办事程序、办事环节和办事期限,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预选承包商制度第四条建设工程实行预选承包商制度。

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选择预选承包商作为投标人或承包人。

前款预选承包商包括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大型设备和主要材料供应商等,其范围可以根据建设工程建设的需要调整。

第五条成立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委员会成员由市建设、监察、法制等部门代表及专家组成,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委员会主任,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委员会应当根据本市工程建设实际制定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条件及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开。

资格审查条件一般包括企业的资质、财务状况、质量保证体系、年产值、年纳税金额、信用记录等方面的内容。

第七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每年一次定期受理承包商申请,集中组织资格审查,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确定预选承包商名录,并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和深圳建设信息网()上发布。

符合条件的承包商均应纳入预选承包商名录。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自行招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字[2003]16号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自行招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字[2003]16号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自行招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自行招标管理办法》的通知(2003年3月24日深建字[2003]16号)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自行招标行为,加强对招标投标行为的监督,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深圳市建设工程自行招标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建设工程自行招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自行招标行为,加强对招标投标行为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条例》规定必须进行施工招标或依照《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规定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自行招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第四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7日前,向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证明材料:(一)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有关证书;(三)近5年从事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和评标报告;(四)招标机构的人员组成及基本情况;(五)招标机构中业务人员参加过招标投标法律培训的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如提供复印件,应加盖招标人公章。

第五条招标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若干措施(深建规【2020】1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若干措施(深建规【2020】1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若干措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打造城市建设高质量发展高地,加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对《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深府〔2015〕73 号)进行补充完善,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本措施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当坚持择优、竞价、廉洁、高效原则,在招标投标全过程中确立以下理念:(一)质量优先,鼓励创优质精品工程;(二)择优和竞价相结合,择优优先,追求全生命周期的性价比综合最优;(三)鼓励创新,积极推广新建设科技应用;(四)鼓励积极采用国际先进标准和通行商务规则,提高参与“一带一路”倡议实施和国际市场竞争的能力;(五)廉洁从业,诚信执业,实行对不廉洁从业行为的一票否决制度。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制定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政策措施,指导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工履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职责。

第五条投标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依规参与投标竞争,树立契约精神,做到廉洁自律。

第六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

招标人应当对招标过程及结果的合法性、合理性负责。

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依法承担廉政风险防范主体责任。

招标人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原则的基础上,以实现项目高质量建设为目的,可以结合项目特点创新招标投标模式。

第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探索完善不同行业、不同专业的人工智能评标功能,建立具有案例分析功能的系统或数据库,为招标人清标、定标提供准确、客观、公正的参考依据,规范评标活动,提高招标效率。

第二章招标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八条同一招标人可以将建设期相近的同资质等级范围内的同类施工项目、服务项目或与工程相关的同类设备、材料进行批量招标。

深圳市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投标管理试行办法

深圳市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投标管理试行办法【法规类别】勘察设计【发文字号】深规土[1997]106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国土规划局【发布日期】1997.03.05【实施日期】1997.03.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投标管理试行办法(深规土[1997]106号)一、为规范设计招投标的管理,维护建筑设计市场的公平竞争,保护招标者、投标者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办法。

二、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筑工程项目的设计,均要实行方案设计招投标:(一)重要的公共性建筑(如火车站、飞机场、长途汽车站、体育站、大剧院、博物馆、市政大厦、图书馆及各区重要的公共性建筑等);(二)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特区外1万平方米以上(含1万平方米)的建筑(厂房、纯住宅建筑除外);(三)建筑面积超过6万平方米(含6万平方米)的高层住宅单体或建筑群体;(四)用地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含5万平方米)的各类小区详细蓝图规划设计,还须进行规划设计招标。

三、有保密或特殊要求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深圳市规划国土局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但应进行多方案比较后确定方案。

四、按本办法规定应实行方案设计招标而不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深圳市规划国土局不予受理方案设计审查。

五、进行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招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或用地方案图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二)具备计划立项批文;(三)具备开展设计必需的可靠基础资料。

六、方案设计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

由组织招标活动的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或其他的方式发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

由组织招标活动的单位直接向三个以上(含三个)国内外设计单位发出方案招标邀请书。

七、招标单位有权选择招标方式。

采用邀请招标时,未被邀请的设计单位也可参加投标,其设计成果在评标进应与被邀请单位同等对待。

八、招标单位应按以下程序组织招标活动:(一)编制招标文件。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实施细则-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实施细则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二届六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李子彬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七日《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深圳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市计划立项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对专业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由市相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市主管部门进行管理。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在市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区计划立项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特区法规、特区规章授权对建设工程进行行政管理的单位,在市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授权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

第三条施工招标,以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为主。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采用议标方式:(一)保密工程、科学试验、抢险救灾工程;(二)外国政府、个人、国际金融机构及港澳台同胞赠款建设,且又明确要求采取议标方式的工程;(三)施工现场与在建工程难以分开的工程;(四)技术性、专业性较强或受工程条件限制的工程。

第四条议标,是指由招标组织者与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就工程承发包条件进行协商,择优选定中标人的一种招标方式。

第五条市、区、镇各级政府投资、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投资、国有企业投资、集体经济组织投资以及国有企业或集体经济组织控股的股份制企业投资3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达三千平方米的工程项目,都必须按本实施细则组织施工招标、投标,但抢险救灾、科研试验、保密等特殊工程项目的施工,经区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可不实行施工招标投标的除外。

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若干措施(深建规【2020】1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若干措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打造城市建设高质量发展高地,加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对《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深府〔2015〕73号)进行补充完善,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本措施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当坚持择优、竞价、廉洁、高效原则,在招标投标全过程中确立以下理念:(一)质量优先,鼓励创优质精品工程;(二)择优和竞价相结合,择优优先,追求全生命周期的性价比综合最优;(三)鼓励创新,积极推广新建设科技应用;(四)鼓励积极采用国际先进标准和通行商务规则,提高参与“一带一路”倡议实施和国际市场竞争的能力;(五)廉洁从业,诚信执业,实行对不廉洁从业行为的一票否决制度。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制定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政策措施,指导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工履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职责。

第五条投标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依规参与投标竞争,树立契约精神,做到廉洁自律。

第六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

招标人应当对招标过程及结果的合法性、合理性负责。

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依法承担廉政风险防范主体责任。

招标人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原则的基础上,以实现项目高质量建设为目的,可以结合项目特点创新招标投标模式。

第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探索完善不同行业、不同专业的人工智能评标功能,建立具有案例分析功能的系统或数据库,为招标人清标、定标提供准确、客观、公正的参考依据,规范评标活动,提高招标效率。

第二章招标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八条同一招标人可以将建设期相近的同资质等级范围内的同类施工项目、服务项目或与工程相关的同类设备、材料进行批量招标。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2019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1993年11月10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0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根据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等四十五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范围和方式第三章招标第四章投标第五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施工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进行施工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重建的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应当招标的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征地、拆迁、设计、垫资和介绍建设用地等为条件,或者以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消防等专业为理由,要求工程发包人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其指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

第五条市住房建设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区住房建设部门按照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市交通运输、水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住房建设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或者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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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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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9日
深圳市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法律依据]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以下简称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升设计质量,繁荣设计创作,体现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深圳市本地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招标阶段界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设计招标投标,是指在设计阶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的设计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区域界定]
第三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设计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角色定位]
2
2020年4月19日
第四条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涉及监督管理者和当事者。

监督管理者为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当事者指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

若设计领域招标代理机构被政府指定并被赋予相关职能的,本办法称其为政府服务平台。

[说明对象]
第五条本办法的以下章条主要以进入政府服务平台的招标投标设计项目为主要对象,其它设计项目的招标投标从此办法。

[招标流程]
第六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基本流程:
(一)招标文件及公告的拟订、备案,(招标工作班子组建因关联性低一层级未被列入);
(二)招标文件和公告的发布,
(三)投标人报名,
(四)发放招标文件,
(五)组织招标答疑(若需备案,拟采取事后备案形式)
3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六)投标文件的编制
(七)设计方案开标
(八)评标委员会组建、备案(普通项目拟采取事后备案形式)
(九)设计方案评审
(十)评审结果公示
(十一)设计中标人的确定
(十二)最终结果备案
第二章招标
[招标条件]
第七条设计项目招标时,除符合相关要求外,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局的批复文件
(三)设计所需要资金已经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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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四)设计基础资料已收集完成。

[招标范围]
第八条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设计项目,需进行设计招标投标
(一)单项设计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政府财政、国有资金控股投资的项目,应进行招标;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备注为特别项目
(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设计招标的其它情形。

(四)满足条件(一)资金额度,外企、民企、私企资金为投资主体的项目,鼓励进行招标
[招标平台、项目类型]
第九条需招标的设计项目,按以下平台分类进行招标
(一)进入政府服务平台进行招标的项目
1、政府财政投资、国有资金控股的项目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备注为特别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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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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