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武汉市财政学校

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国家助学金政策规范实施,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以下简称“中职学校”)。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国家助学金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和下达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绩效管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为预算编制和资金分配提供基础数据,指导各地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监督,适时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条市(州)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所辖县(市、区)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和发放工作,负责本级及城市辖区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县(市、区)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承担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工作管理的主体责任。
县(市、区)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资金分解计划、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及绩效评价工作;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措、拨付和监管,指导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条各中职学校是国家助学金工作的直接实施者,具体负责政策宣传、组织申报、评审认定、资金发放及资助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资助范围第七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职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教育局对中职国家助学金审核发放管理工作的思考

教育局对中职国家助学金审核发放管理工作的思考为进一步加强对切实加强免试国家助学金的管理、严肃工作纪律,确保国家奖助奖学金政策落实到位,市教育局继而重申以下管理工作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进一步自愿明确学生资助工作义务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实行学校负责制,小学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发展中国家助学金发放工作负主要责任。
各学校要紧密结合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完善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制度,强化资助工作管理措施,安排工作责任心强、业务过硬的同志从事学生资助工作,确保国家资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学生手中。
各县市区教体局要加强对学生工作资助工作的领导,学生资助的要强化对该区域内中职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管理中心管理,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资助相关政策得到落实。
二、加强受助学生资格审核工作各中职学校要按规定严格审核学生受助学生常规情况,按国家资助政策要求,通过全国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如实申报本校受助学生名单,确保受助学生学籍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教育助学金资助对象是经市级及以上国家美国联邦政府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注册、取得中等职业教育正式学籍的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含县级市、农业区)镇非农户口的学生窘迫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城市残疾学生)。
各学校不得将未经教育或劳动保障部门注册而自行到校报到,或虽经学籍管理部门注册但未到学校报到的学生纳入受助学生名单。
同时挂有“普通中专”、“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牌子的学校,要严格界定每位学生的学籍性质,不得为相关部门同一学生同时向教育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注册学籍,从而冒领国家助学金。
综合高中要严格界定每位大学生的“普通高中”或“职业高中”学籍性质,坚决杜绝“双重学籍”现象。
短期培训班拨款学员一律认定为资助对象。
有联合办学的学校应严格审查联合办学家长学生(特别是初二后分流和高二后分流学生)的受助资格,严禁借联合办学的名义套取国家助学金。
三、加强助学金审批、发放过程管理各中职学校要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与发放程序。
中职学校资助制度管理

随着我国职业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中职学校在培养技能型人才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提高职业教育的社会效益,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中职学校资助制度。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中职学校资助制度的管理。
一、资助对象及标准1. 资助对象:具有我国国籍,就读于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的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生,包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孤儿、残疾学生等。
2. 资助标准:(1)国家奖学金:每学年秋季学期,奖励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每生每年6000元。
(2)国家免学费:我校学费标准1500元/学期,秋季学期初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免学费申请表》直接免除(社会文化艺术专业除外)。
原建档立卡学生无需申请,直接免除。
(3)国家助学金:对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生(我省大别山区连片特困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助学金范围),学期初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经个人申请、认定、公示、打卡发放等程序,确保资助资金落实到受助学生。
每学年的秋季学期依据亳州市智慧资助系统”推送数据,结合实际。
二、资助程序1. 学生申请:符合条件的在校生,需在学期初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学校审核:学校对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受助学生名单。
3. 公示:将受助学生名单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4. 发放:通过银行打卡或现金发放方式,将资助资金发放给学生。
三、资助管理1. 资助档案管理:学校资助管理办公室将学生申请表、相关证明材料、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分类别建立专门资助档案。
2. 资助资金使用监督:加强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 信息公开:督促相关中职学校做好资助信息公开工作,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及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总之,中职学校资助制度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多个部门和环节。
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通高等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中央部委院校按照财政部、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高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分配名额数,以及高校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
在分配国家助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章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第五条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
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具体分档及资助标准由省财政厅商省教育厅确定。
第六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第七条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当年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提出高校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于每年5月15日前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国家有关原则和规定,确定高校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于每年5月底前上报财政部、教育部审定。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1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规定,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管理,确保助学金政策顺利实施,我们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3年6月3日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六盘山区、秦巴山区、武陵山区、乌蒙山区、滇桂黔石漠化区、滇西边境山区、大兴安岭南麓山区、燕山—太行山区、吕梁山区、大别山区、罗霄山区等11个连片特困地区和西藏及四省藏区、新疆南疆三地州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500元。
以后年度,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按学期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
学生奖助学金发放管理办法

学生奖助学金发放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以下均简称奖助学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关于进一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的通知》(鄂教助[2009]5号)等文件精神,为了规范学校学生奖助学金发放,特制定此管理办法。
第二条在国家奖助学金发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对国家奖学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三条学校各项奖助学金发放过程中,杜绝任何冒领、代领现象发生。
第四条学校学生奖助学金发放,一律通过银行统一发放至学生本人银行卡。
第五条获得奖助学金学生卡号必需与本人身份对应,并且要求学生本人签字确认。
如获奖学生不按要求提供银行卡号而影响发放工作顺利进行的,视为自动放弃获奖(助)资格,二级学院可安排其他学生予以替补。
第六条各二级学院学生奖助学金等费用发放表,必须从财务处网站下载,格式及内容均不得修改,并严格按发放表的内容填写完整,学生个人银行卡必须是在武汉市建设银行开立的借记卡。
各二级学院要组织学生本人签名确认,发放表要一式三份(学校财务处、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二级学院各留存一份)。
第七条各二级学院将领导审签的纸质文档一式三份和电子文档一份(内容必须一致),统一报送到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财务报销管理办法(试行)》(武船院发[2012]41号)规定办理后,将纸质文档一份和电子文档一份(内容必须一致)报送至财务处。
第八条财务处通过打卡发放学生奖助学金,如果一次打卡不成功,再次打卡直至发放成功。
财务处须打印保存有银行盖章的打卡成功及不成功再次打卡的流水明细记录。
第九条如果多次打卡发放不成功,又错过评审安排其他学生替补时机,财务处将此款项返还湖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条此办法自公布之日开始实施,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学生奖助学金发放表小计,最后必须加计总计;4、卡号必须用文本格式。
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公办高职院校生均财政拨款水平的通知-鄂教财[2013]14号
![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公办高职院校生均财政拨款水平的通知-鄂教财[2013]14号](https://img.taocdn.com/s3/m/0acc5639dc36a32d7375a417866fb84ae45cc3dd.png)
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公办高职院校生均财政拨款水平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公办高职院校生均财政拨款水平的通知(鄂教财〔2013〕14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教育局、财政局,江汉油田教育实业集团,省直各有关部门,各高职院校: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鄂政发[2006]23 号)、《湖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的有关精神,进一步提高我省公办高职院校的财政保障水平,促进我省高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从2014年起,建立全日制普通公办高职院校生均财政拨款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独立设置的全日制普通公办高职院校(含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职院校”)二、基本目标2014年我省全日制普通公办高职院校生均拨款水平达到5000元,以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
生均财政拨款水平是指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50205高等教育”和“2050305高等职业教育”中,财政通过一般预算安排用于支持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经费(不含中央安排的除高职生均奖补资金以外的其他专项资金以及纳入预算管理的学费等相关非税收入拨款),按全日制学历教育高职院校中的高职高专在校生(不含中专生以及函授生、夜大生、脱产生、自考生等)人数计算的平均水平。
三、保障模式为充分发挥财政投入的宏观导向作用,引导高职院校科学规划、合理定位、特色办学、持续发展,适应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高职院校生均经费按照综合生均拨款模式予以保障,实行分类管理、动态调整。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卡发放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卡发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2.04.10•【字号】鄂教助[2012]2号•【施行日期】2012.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卡发放工作的通知(鄂教助[2012]2号)各省属中职学校、高等院校中专部:为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监管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全面推行中职学生资助卡加强中职国家助学金发放监管工作的通知》(武银[2011]7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和资助工作的通知》(鄂教职成[2011]16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卡(以下简称“中职资助卡”)发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中职资助卡办理对象中职资助卡是面向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的中职学生发行的、专门用于发放国家助学金的银行卡,办理对象是省属中职学校符合国家助学金资助资格的学生。
二、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中职资助卡1、集中办理。
中职资助卡新卡原则上以学校为单位每学期集中办理一次(不含因学生信息错误退回重办),学校以当月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享受资助人数为依据向经办银行申办,申办人数不得超过全省中职资助工作检查组(以下简称“检查组”)到校清点学生数。
新卡办理后,按政策在三年内享受免年费和小额账户管理费的优惠政策。
2、学生注册后出现异动而引起的资助卡处置。
对于下发资助卡后,所资助的学生因就业或其他原因不再继续学习的,学校必须收回资助卡,并上报注销学籍,终止资助。
对中途入学且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学校可在中途离开学校的资助名额内,一对一地进行审查评估,并及时上报有关情况,经学籍审查和资助人数清点后,更改资助卡信息,再将新资助卡发放给新的资助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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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84号)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教[2007]85号)精神,加强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资助对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和职业技术学院附属的中专部和中等职业学校等(以下简称中等职业学校)。
每年3月底以前,各市(州)财政、教育、劳动保障部门将辖区内所属具有资格实施国家助学金制度的中等职业学校名单上报省财政、教育、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经市(州)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注册、取得中等职业教育正式学籍的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含县级市、农业区)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城市残疾学生)。
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年级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
在教育和劳动保障部门同时注册中等职业教育学籍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只能向一个部门申请资助。
综合高中班分流到中等职业教育的非毕业年级学生,可从分流之日起申请资助。
第三章资助标准第四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主要资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
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
第四章资助对象认定程序第五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资格的认定。
1、在县(含县级市、农业区)所属职业学校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可直接认定。
2、在城市学校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中农村户籍和县(含县级市、农业区)及以下城镇非农户口的学生须持有本人户口本或户口迁移证认定。
3、城市经济困难学生凭享受国家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证明(或学生残疾证明)认定。
学生在校期间触犯法律、严重违反校纪校规或因其他原因学校认为不应资助者,培训班学员以及取得学籍但不在学校进行全日制学习的学生,不能认定为资助对象。
第六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从每年9月份开始按月发放。
学校应将《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1)及《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见附件2)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新生。
第七条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与发放程序。
1、学生填写《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2 2、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3、学校受理学生申请,对受助对象进行资格审查,确定资助名单; 4、学校将确定的资助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5、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见附件3)报至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学籍审查,然后报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教育、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报上级财政、教育、劳动保障行政部门;6、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在学生入学一个月内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可通过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或存折,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由财政部门直接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五章工作程序第八条预算申请。
每年3月20前,各地、各中职学校按以下程序进行预算申请:各市、州、县(市、区)财政、教育、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本地区中等职业学校上一年度在校学生数,结合当年招生计划,联合、逐级向上级财政、教育、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国家助学金预算申请(实行分散办学的省现代技术学校、省农广校等学校的各教育点按属地向当地财政、教育、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并由地方汇总上报);省部属中等职业学校直接向省财政、教育、劳动保障部门申请。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劳动保障厅委托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地、各中等职业学校报送的预算申请进行汇总、初审,省学生— 3 —资助管理中心于4月20日前将汇总情况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第九条预算下达。
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国家下达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分配名额及资金预算,提出各中等职业学校的分配建议方案,于每年6月底前,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劳动保障厅审定。
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劳动保障厅将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及预算及时下达到各市、州、县(市、区)财政、教育、劳动保障部门及省属学校。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教育、劳动保障部门于8月底前负责将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及经费预算下达到各中等职业学校。
对办学条件较差、办学行为不规范、教学质量低下的民办、公办学校,各地应严格控制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及预算安排,并切实加强对学校的管理。
第十条各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于11月底将实际受助学生名单汇总并填写《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见附件4)逐级上报至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一条中等职业学校每月(2、8月份寒暑假除外)20日前,向同级学籍管理部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财政部门报送《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异动情况表》(见附件5),并逐级上报至省级学籍管理部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或财政部门应根据学生异动情况及时调整国家助学金的发放。
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统一电子注册,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和管理提供支持,各级教育、劳动保障部门和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应按照规定实行统一的学生学籍注册管理。
4 第十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助学工作负主要责任。
学校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校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助学工作。
助学金要直接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
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或存折,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中等职业学校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四条各中等职业学校要依法办学,规范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学费,并从学费收入中提取5%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开支。
第十五条中等职业教育实行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校内奖学金、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辅的资助政策体系。
国家鼓励地方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奖学金,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提供助学贷款。
有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实行“绿色通道”制度,对持有可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材料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不同方式的资助,再办理学籍注册。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教育、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国家助学金的管理,成立领导小组,由专人负责,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财政部门要及时将经费按时足额拨付到位;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的管理、资格认定审核及经费的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技工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资格认定审核及经费的— 5 —发放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财政、教育、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工作进行经常性地监督、检查和指导,对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开展好、成绩突出的地区和学校予以表彰。
第十七条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的行为,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依法追回资金并取消相关学校实施国家助学金制度资格。
第八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原有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2、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3、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4、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5、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异动情况表6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 ◆我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具体内容 中等职业教育实行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校内奖学金、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辅的资助政策体系。
国家鼓励地方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奖学金,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提供助学贷款。
◆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的学校 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的学校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和职业技术学院附属的中专部和中等职业学校等。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经市(州)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注册、取得中等职业教育正式学籍的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含县级市、农业区)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城市残疾学生)。
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年级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
在教育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时注册中等职业教育学籍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只能向一个部门申请资助。
综合高中班分流到中等— 7 —职业教育的非毕业年级学生,可从分流之日起申请资助。
◆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
◆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与发放程序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从每年9月份开始按月发放。
具体流程如下:①学生填写《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②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③学校受理学生申请,对受助对象进行资格审查,确定资助名单;④学校将确定的资助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⑤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拟资助学生名单报有关部门审批;⑥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或存折,并在学生入学一个月内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由财政部门直接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受助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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