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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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一、引言学位授予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环节,为保障学位授予的公平、公正和规范,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旨在明确学位授予的程序、条件和要求,确保学位授予的质量和合法性。

二、学位授予的程序1. 学位授予程序包括申请、评审、答辩和授予四个环节。

2. 学位授予申请:学位申请人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交学位申请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学术论文、推荐信等。

3. 学位评审:学位评审由学校学位评审委员会负责,根据学术论文的质量、学术水平和研究成果,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4. 学位答辩:学位申请人需参加学位答辩,答辩委员会由学校相关专家组成,对学位申请人的学术论文进行评审和提问。

5. 学位授予:学位授予由学校学位授予委员会负责,根据学术论文的评审结果和答辩情况,决定是否授予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三、学位授予的条件1. 学位授予的条件包括学术要求和学业要求。

2. 学术要求:学位申请人需具备一定的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学术论文应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学术价值。

3. 学业要求:学位申请人需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要求,包括修满学分、通过考试等。

四、学位授予的要求1. 学位申请人应按照学校规定的学位申请时间和要求,提交完整的学位申请材料。

2. 学位申请人的学术论文应具备一定的创新性和学术价值,符合学科发展的要求。

3. 学位申请人应积极参与学位答辩,并对答辩委员会的提问进行回答和辩论。

4. 学校学位评审委员会和学位授予委员会应按照程序和要求进行评审和决策,确保学位授予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五、学位授予的监督与管理1. 学位授予过程中,学校应建立健全的监督与管理机制,确保学位授予的程序和要求得到有效执行。

2. 学校应加强对学位申请人的指导和培养,提高学位申请人的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

3. 学校应定期对学位授予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评估和改进,提高学位授予的质量和效率。

六、结论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学位授予的公平、公正和规范具有重要意义。

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规范为进一步做好我校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XX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士学位的评定、授予工作。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各学院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分委员会协助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第二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履行如下职责:1.制定、修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规范;2.审定并向省学位委员会报送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名单;3.审查批准各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4.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5.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6.研究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三条各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具体履行如下职责:1.逐个审核本学院本科毕业生的政治表现及学习成绩,根据授予学位的条件作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并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请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2.研究和处理本学院授予学士学位的争议和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条本科毕业生,具备下列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领导,拥护制度,愿意为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期限内,修满规定的学分,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较好掌握本门学科的基本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获得毕业证书。

毕业论文(设计)合格,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下列毕业生,不授予学士学位:1.违反第四条第一款者。

2.在校学习期间,犯有严重错误,违法乱纪,受到“记过”及其以上处分者。

3.考试作弊者。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六条由于第五条第2款、第3款原因未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毕业前表现特别突出,受处分后至弹性学制期限内,没有再犯有同类错误,没有违法或严重违纪行为,且勤奋学习,具备了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初审同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授予学士学位:1.毕业当年考取硕士研究生者;2.奖学金或励志奖学金获得者;3.所有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本专业学生的10%及其以内,综合表现优异者。

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学士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XX省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学士学位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授予的学士学位包括理学、工学、农学、经济学、文学、法学、教育学、管理学和艺术学等九个学科门类。

第三条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5-23人组成,设一名,副三人。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教学学院设立若干分委员会,每个分委员会由9-13人组成,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二名。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简称“校学位办公室”),挂靠在教务处,负责学士学位评定的组织工作和其他日常工作。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四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议事规则1.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期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如有特殊情况,由决定召开临时会议;2.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召开前由对会议议程进行审核,批准后方可予以执行;3.学士学位(含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及相关事宜由教务处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提交表决;4.硕士研究生授予条件及相关事宜由研究生处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提交表决;5.成人教育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及相关事宜由继续教育学院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提交表决;6.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研究作出学位授予、撤销决定决议时,应以会议的方式进行,并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

不得采用通讯、委托投票的方式。

经出席会议全体委员过半数(不含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

7.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审议其他问题时,一般应以会议的方式进行,并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出席。

不得采用通讯、委托投票的方式。

经出席会议全体委员过半数(不含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

8.校学位办公室人员列席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

其他因工作需要列席参加会议的,须经或副批准。

列席人员可根据要求对有关议题作出说明,其意见作为决策参考但不具有表决权。

9.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休会期间,授权会同副对相关工作作出决策,并向其后举行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报告重要事项。

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暂行规定

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暂行规定

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暂行规定为了切实做好学校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严格授予条件,保证授予质量,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XX省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学士学位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士学位授予范围授予普通高等教育的本校在籍应届本科毕业生。

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一)符合下列条件者,才能授予学士学位: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成绩优良,愿意为建设事业服务。

2.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习任务,取得毕业资格。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担负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完成专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合格。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结业(肄业)学生。

2.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含记过)者(后被取消处分者除外)。

3.大学外语考试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者。

4.计算机考试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者。

5.文科学生补考门数超过4门者,理科学生补考门数超过5门者。

6.其他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三)学生在校期间补考门数超过学校规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1.参加本学科专业竞赛获得省级三等奖及以上者。

2.获得实用型发明授权专利或在我校科研处核定认可的核心期刊上独撰发表1篇(含1篇)以上专业学术论文者。

3.毕业时考取硕士研究生者。

三、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1.毕业生本人提出申请。

2.院系学位评审小组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院系签署初审意见。

3.学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复审,并予以公示。

4.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5.报XX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并上网。

6.学校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四、撤消学士学位办法对已授予学士学位者,如发现有舞弊和弄虚作假等严重违反本规定的,经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后予以撤消,并报XX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一、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和要求1.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包括学分要求和学习期限要求。

学生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必修课、选修课和实践环节,并取得规定的学分,才能申请学士学位。

2.学士学位授予前,学校要求学生须完成指定的学习期限,即在指定的学制范围内顺利毕业。

对于因特殊原因延长学习期限的学生,学校将根据其个人情况进行审查。

二、学士学位授予的程序1.学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提交学位申请,申请学位授予者需填写学位申请表,并提供学校规定的相关材料。

2.学校根据学生提交的材料,对学位申请进行审核,并公示学位拟授予名单。

对于审核不通过的学生,学校将明确指出原因,并告知申请复查和申诉的渠道。

3.学校组织学位答辩委员会对合格的学生进行学位答辩。

学生需要准备相关答辩材料,并按照学校要求参加答辩。

答辩委员会将根据学生的答辩情况评定学位授予的结果。

三、学位授予与学位证书1.学士学位授予的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将获得学士学位,并在学位证书上注明所获专业、学校名称和授予日期等信息。

2.学校将学士学位证书发放给学位获得者,并正式授予学位。

3.学位获得者在获得学位证书后,要自觉遵守学位授予的荣誉和权益,不得进行滥用学位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学士学位授予的管理和监督1.学校设立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学位授予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管理部门要定期公布学位授予的相关政策和要求,并及时解答学生的疑问。

2.学校建立学位授予工作的监督机制,定期对学位授予工作进行综合验收和评估,以保证学位授予工作的质量和公平性。

3.学校鼓励学生、教师和社会公众对学位授予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对于学位授予工作中的问题和不公正现象,学校将充分重视并及时处理。

总之,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是学校为了保证学生学习质量和学位授予公正性而制定的规定和办法。

学校将依据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和要求,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流程进行审核和答辩,并最终授予学士学位。

学位授予流程

学位授予流程

学位授予流程学位授予是高等教育机构对完成特定学术课程和研究的学生进行正式认证的过程。

这一过程不仅标志着学生学术成就的认可,也是教育质量的重要体现。

以下是学位授予的一般流程。

1. 申请学位学生在完成所有课程学习、实习或研究工作后,需要向所在教育机构提交学位申请。

申请时,学生需提供成绩单、论文或研究成果等相关材料,以证明其符合授予学位的条件。

2. 资格审查教育机构的学位评定委员会会对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保学生满足所有学术和道德要求。

这一阶段可能包括对论文的原创性检查以及对成绩的真实性验证。

3. 答辩对于硕士和博士学位申请者,通常需要进行公开答辩。

在答辩会上,学生需向专家委员会展示其研究成果,并回答委员会成员提出的问题。

答辩的成功与否直接影响到学位的授予。

4. 学位评定通过答辩后,学生的学位申请将提交给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最终评审。

委员会会根据学生的综合表现,决定是否授予相应学位。

5. 授予仪式一旦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学校会组织学位授予仪式。

在仪式上,符合条件的学生会正式被授予学位证书,并可能获得学位服或其他象征性物品。

6. 注册与公告学位授予后,相关信息会被记录在学校的官方档案中,并在适当的平台上公布,以便社会各界查询和认证。

注意事项:- 在整个学位授予过程中,学生应保持诚信,不得有任何抄袭、造假等不端行为。

- 学生应密切关注学校的相关规定和通知,按时完成各阶段的要求。

- 如遇特殊情况,如疫情影响等,学校可能会对学位授予流程做出适当调整。

结语:学位授予流程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体现了学生的学术成就,也反映了教育机构的教育质量和学术标准。

学生在追求学位的过程中,应秉持学术诚信,严格遵守学校规定,以确保顺利获得学位认证。

高校教务处毕业生毕业资格授予学士学位资格审批流程

高校教务处毕业生毕业资格授予学士学位资格审批流程

高校教务处毕业生毕业资格授予学士学位资格审批流程1.收集申请材料:毕业生需要在指定的时间内提交申请材料,通常包括个人信息表、学业成绩单、学习记录和毕业论文等。

申请材料的递交方式可以选择线上或线下提交,具体要求由高校教务处根据学校制定的规定进行安排。

2.申请材料初审:教务处工作人员负责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主要是对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等进行核实,确保申请人符合学校规定的毕业条件和学位要求。

3.学业档案复核:教务处与学校相关部门(如学籍管理部门、教务管理部门等)共同对毕业生的学业档案进行复核。

主要查验学籍、学分、课程修读情况等,确保毕业生符合学校授予学士学位的要求。

4.论文评审:针对毕业生的毕业论文,教务处会安排专业的教师组成评审小组,对论文进行评审。

评审内容主要包括论文的学术水平、贡献度、创新性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5.答辩安排:教务处会根据学校的要求和程序,组织毕业生进行论文答辩。

答辩一般由答辩组成员、导师、相关专家等组成,对毕业生的论文内容、研究方法、结论等方面进行提问和评价。

6.学位评定:根据申请材料、学业档案复核、论文评审、答辩结果等综合评价,教务处进行综合考虑和评定,决定是否授予毕业生学士学位资格。

7.学位授予:经过评定合格的毕业生,教务处将予以学士学位的授予。

学位授予的方式和时间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通常会在毕业典礼上进行。

8.档案归档:完成学位授予后,教务处会将相关毕业学生档案进行归档,存档保管。

这样既方便需要时查看学生的学业成绩和学位信息,同时也能为高校的教学质量评估和学生发展提供参考材料。

总结来说,高校教务处毕业生毕业资格授予学士学位资格审批流程主要包括申请材料的收集、初审、学业档案复核、论文评审、答辩安排、学位评定、学位授予和档案归档等环节。

这一流程的目的是确保毕业生符合学校的毕业条件和学位要求,使学位的授予具有科学性、公正性和合法性。

同时,这一流程也对高校教务处的工作进行了规范化和制度化,提高了教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学位授予过程及注意事项

学位授予过程及注意事项

学位授予过程及注意事项1、学位授予过程:1.学位获得者以学院为单位按顺序提前30分钟入场,在院系指导老师安排下,按顺序列队完毕,在工作人员指引下行进至指定区域内就座。

为保证场内秩序,座位安排以先受礼者坐后排为原则。

2.在大学权杖引领校长及主礼教授入场及退场时,在场人员应起立鼓掌致意,以示尊重。

在校长及主礼教授落座后,场内人员方可落座。

3.上台接受学位前,请学位获得者自行将流苏置于帽檐右前侧中部,并呈自然下垂状。

4.学位授予时,学位获得者按列队顺序于舞台左侧(面向观众)逐一上台,将写有自己姓名的信息卡交与司仪。

(用于司仪宣读)5.学位获得者逐一走到校长面前接受学位授予。

由于参加仪式的人员众多,请诸位按照程序安排,严格控制时间。

6.学位授予方式:与校长握手、微躬身接受拨苏、接受校长颁发的证书、转身与校长合影。

7.受礼后,学位获得者应及时从舞台右侧(面向观众)退下,在工作人员指引下回到指定区域,不可在台前逗留。

8.学位获得者应在指定区域内就座,不可随意走动、拍照。

9.仪式结束后,学位获得者在工作人员指引下依次退场。

10.会场一楼各有八个出口,二楼各有二个出口,应急情况下,在现场工作人员指挥下,主席台上人员从贵宾室侧出口、会场两侧学生从两侧出口、中间学生从后面出口、二楼亲友从两侧出口有序离场。

2、学生注意事项:1.学位授予仪式会场系庄重场合,请注意着装整洁,衣冠不整者谢绝入场。

学位获得者应正确着学位服入场。

(未获学位的毕业生着正装,在观礼台就座。

)2.以学院为单位提前30分钟入场,服从工作人员指引并尽快于指定位置就座。

仪式开始前15分钟停止入场。

3.请自觉维护场内秩序,不得喧哗及随意走动。

仪式进行期间,请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及有声设备或使之置于静音状态。

4.请勿携带任何易燃易爆物等危险品入内。

5.请保持场内卫生,请勿在场内吸烟及饮食,请勿丢弃垃圾。

6.仪式进行期间,请勿擅离座位。

7.仪式过程中请注意着装整齐,不得随意摘下学位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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