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商务厅、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环保厅等关于开展全省再生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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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十三五”环保投资项目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十三五”环保投资项目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十三五”环保投资项目储备库建设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环境保护【发布部门】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湖南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6.04.07【实施日期】2016.04.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十三五”环保投资项目储备库建设工作的通知各市州、省直管县环境保护局、财政局:为推进国家水、大气、土壤、重金属及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和湖南省“十三五”环境保护相关规划重大项目实施,规范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环保部、财政部“环规财[2016]17号”、环保部办公厅环办规财[2016]26号等文件精神,省环境保护厅、财政厅联合开展湖南省“十三五”环保投资项目储备库建设工作(以下简称“项目储备库”)。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托储备库实施各类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项目储备库分中央储备库和省级储备库。

中央储备库由省环保厅、省财政厅从省级储备库中根据项目前期工作进展程度综合选取,联合上报,各类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实施依托储备库开展。

各市州、县(市、区)环保和财政部门应根据《湖南省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库建设工作方案》(见附件,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积极申报省级项目储备库。

今后,对于未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各类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原则上不予支持。

二、分类调度推进各市州、县(市、区)环境保护、财政部门应依据《工作方案》要求,提前开展项目谋划,编制总体实施方案,开展具体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及时申报项目储备库,并将储备库审核情况及时反馈项目申报单位。

对于纳入储备库的项目,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通力协作,有效推进项目实施。

三、加强组织部署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将建立促进环境保护项目实施会商机制,加强督促指导。

请各市州、县(市、区)环境保护、财政部门根据《工作方案》要求,建立健全相应工作联动机制,确定项目储备库建设工作负责人和联系人。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环境保护专项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环境保护专项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湘环函[2016]502号【发布部门】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湖南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6.11.18【实施日期】2016.11.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湘环函[2016]502号)各市州,省直管县市环保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推进全省污染物减排工作,改善环境质量,根据我省环境保护工作任务和《湖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现就申报2017年中央和省级环境保护资金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申报类型(一)水污染防治项目:包括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水质较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洞庭湖区工业污染源排查及整治、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地下水环境保护及污染修复等项目;(二)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以奖代补项目,燃煤小锅炉淘汰(含清洁能源替代)以奖代补项目,钢铁行业烧结机全烟气脱硫、旁路拆除项目,工业涂装(含汽车4S售后维修店)、包装印刷、石化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等示范工程项目;(三)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包括土壤污染风险管控类、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类和土壤优先保护类项目;(四)重金属污染防治项目:包括涉重金属历史遗留固废治理项目和工业污染源治理项目。

二、申报条件(一)水污染防治项目和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应已分别纳入相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央及省级项目储备库(具体入库项目清单可咨询省环保厅相关业务处室)(二)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应纳入《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2016年度实施方案》(湘环函〔2016〕239号)和《湖南省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为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湘环发〔2016〕6号)中的项目。

大气污染防治以奖代补项目要求在2016年11月底前已完成,电力超低排放改造项目要求已通过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小火电(含锅炉)除尘脱硫脱硝设施改造项目要求已通过市级环保部门验收;燃煤小锅炉淘汰(含清洁能源替代,于2016年淘汰)以市州为。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8.26•【字号】湘政办发〔2024〕29号•【施行日期】2024.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4〕29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8月26日湖南省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发改环资〔2024〕110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地方消费品以旧换新资金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充分利用国家现有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充分发挥省、市、县三级主动性和创造性,运用超长期特别国债加力支持全省消费品以旧换新,创新方式支持受灾地区消费品以旧换新,激发消费需求,推动新能源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推动营运货车、农业机械淘汰更新,助推汽车、家电等消费品更新换代。

加强政策宣传引导,严格资金调度监管,确保国债资金投向符合“两新”政策要求,确保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

主要遵循四个原则:——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

针对消费品以旧换新过程中存在的痛点、堵点问题,采取加力支持政策,提升各地消费品以旧换新动能,促进消费转型升级。

——坚持市场为主与政府引导相结合。

尊重经营主体和消费者意愿,通过政府补贴、企业让利等手段激发重点领域消费需求,引导合理消费。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通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通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08•【字号】张政发[2010]12号•【施行日期】2010.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通知(张政发〔2010〕1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为了推进资源节约,发展循环经济,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环保总局令2007年第8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世界旅游精品、创建生态市为目标,在充分利用、规范和整合现有再生资源回收渠道的基础上,合理布局,规范建设,形成完善的再生资源回收和利用网络体系,促进我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总体目标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形成再生资源回收管理体系和促进体系;建立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人的培训体系,把回收人员纳入规范化管理;建成以城市社区、景区、乡镇、村回收站(点)和流动收购车为基础,分拣中心和集散市场为核心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建成以加工处理中心为载体的加工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

确保城市90%以上的再生资源回收人员纳入规范化管理,90%以上的城市社区、景区设立规范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90%以上的再生资源进入集散市场交易和集中加工处理,主要品种的回收率达到80%以上,实现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产业化、资源化、无害化目标。

三、工作原则(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

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是一项涉及全社会的系统工程,通过充分发挥各方面的作用,逐步形成政府引导、部门联动、企业投入、市场运作、全社会参与的发展机制。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31•【字号】湘政办发[2009]108号•【施行日期】200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108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湖南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9]1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2009]16号),设立湖南省商务厅(挂湖南省招商合作局牌子),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和招商引资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拟订全省相应的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规定、办法和措施。

(二)研究提出流通体制改革建议,培育发展城乡市场,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

(三)拟订全省规范流通领域市场体系及流通秩序和打破市场垄断、地区封锁的政策,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

(四)承担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全省市场秩序工作的责任,提出整顿和规范全省市场秩序的工作的建议,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按有关规定对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五)起草全省商品流通业,和商贸服务业 (含餐饮业、住宿业等)的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实施细则和市场准则,调查研究流通行业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负责省茧丝绸协调工作和生猪定点屠宰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商品流通业和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等)的行业管理工作;指导报废汽车管理、再生资源回收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拍卖、典当、租赁、旧货流通活动和对原油、成品油、酒类产销进行监督管理。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十一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湘政办发[2007]74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十一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湘政办发[2007]74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十一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十一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湘政办发〔2007〕74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十一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湖南省“十一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重大方针和战略部署,推进全省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意见》(湘发〔2006〕14号),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现状(一)主要特点1、资源综合利用不断深化。

2005年,经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生产企业有270多家,综合利用产品产值由2001年的25.5亿元提高到近54亿元。

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由2000年的1106万吨提高到2005年的2384.96万吨,年均增长约20%。

2005年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69.99%,提前达到了国家提出的60%的“十五”计划目标。

2、节能降耗取得明显成效。

2005年全省万元GDP能耗1.40吨标准煤,居全国第14位;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2.88吨标准煤,居全国第12位;万元GDP电力消费量1035.8千瓦时,居全国第七位。

“十五”以来,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保持一定下降幅度,主要工业产品能源、原材料消耗指标项目稳定降低率保持在80%以上,主要工业产品单位产品能耗年平均下降幅度约3.67%。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18•【字号】湘政发[2014]3号•【施行日期】2014.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的通知(湘政发〔2014〕3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湖南省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2014年1月18日湖南省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发展循环经济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建设生态文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是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途径,对于推进湖南“四化两型”建设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5号)和《湖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编制本计划,规划期限为2013-2017年,展望至2020年。

第一章现状与形势第一节“十一五”循环经济发展取得的主要成效发展理念逐步树立。

省委、省政府坚持节约资源基本国策,把发展循环经济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作为实现转型发展、建设“两型社会”的重要抓手和基本路径。

全省各级各部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组织实施循环经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断增强,发展循环经济不仅成为社会各个阶层的共识,更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行动。

试点示范成效明显。

在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全省有6个园区、5家企业列入国家循环经济试点示范,24家单位列入省级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形成了多方位、多层次的试点体系。

通过试点,形成了一批发展循环经济的模式案例,探索了符合省情的循环经济发展道路,试点示范工作成为我省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重要和有效工作手段。

湖南省商务厅关于正式启用“湖南省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系统”的通知

湖南省商务厅关于正式启用“湖南省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系统”的通知

湖南省商务厅关于正式启用“湖南省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系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17.07.31•【字号】湘商流通〔2017〕51号•【施行日期】2017.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商务厅关于正式启用“湖南省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系统”的通知湘商流通〔2017〕51号各市州、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及协会: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管理,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持续、快速、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商务部《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说明》(商改字[2007]54号)等文件规定和要求,省商务厅开发建设的“湖南省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系统(网址:,以下简称‘备案系统’)”,经过测试和完善,决定于2017年8月10日开始正式启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工作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加强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工作,将进一步明确全省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管理责任,对明确工作程序、掌握行业发展情况、了解企业政策需求、协调解决行业发展中的突出困难和问题等具有重要意义。

各市州、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任务、夯实基础,认真落实,促进全省再生资源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省商务厅委托湖南省循环经济协会办理有关备案工作。

二、备案系统主要功能说明(一)市州、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管理权限说明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登记注册地在市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的申请,具有查看和统计本市州及所属区县所有备案企业相关数据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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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商务厅、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环保厅等关于开展全省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安全环保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文字号】湘商流通[2017]34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商务厅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7.06.19
【实施日期】2017.06.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南省商务厅、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环保厅、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安全环保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湘商流通[2017]34号)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公安局、环保局、工商局:
5月7日11时左右,株洲市攸县黄丰桥镇吉林桥煤矿发生一起中毒窒息事故,事故造成18人死亡,37人受伤。

与其相邻的石等下煤矿(2014年10月关闭)关闭不到位,未经批准改建的废旧金属再生资源回收小作坊,在非法组织生产过程中,将有毒气体直接排入废弃矿井内,造成有毒气体进入与其相邻的煤矿矿井内,导致多人中毒窒息的恶性事故。

5月11号,省商务厅下发了《关于组织全省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情况摸底调查的通知》(湘商流通[2017]23号)。

根据省委、省政府指示及《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株洲市攸县吉林桥煤矿“5.7”重大气体中毒事故的通报》(湘安明电〔2017〕6号)、《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湘安办明电〔2017〕27号)要求,决定在5月25日-11月25日开展为期半年的全省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安全环保专项整治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属地管理、部门协作、联合执法”的原则,依法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进行摸底排查和清理整治,查处非法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取缔无证照经营单位,杜绝重大安全环保事故,建立和规范全省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经营秩序和长效监管工作机制,促进再生资源行业安全、绿色、健康和持续发展。

二、重点整治内容及任务分工
(一)重点整治内容
1、规范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站(点)建设。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站(点)必须依法经营,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要求,健全和完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登记、备案等相关制度。

各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购销台账,建立可追溯备查档案,对制度不健全、经营不规范、备案不及时等违法违规行为限期整改。

对无证无照开展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查处,坚决取缔。

已经办理工商登记的,要在规定时限内到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及时到环保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逾期不备案、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的要依法处罚。

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经营单位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依法予以取缔。

2、整治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和消防隐患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及回收集散地。

层层建立安全生产“一单四制”(全省重大事故隐患清单和交办制、台帐制、销号制、通报制),对排查发现的各类隐患和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逐一列出清单,不整改到位不销号,形成工作闭环,确保查隐患、防事故、促整改、抓落实。

3、打击从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不得收购赃物或嫌疑物品。

4、没有获得相关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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