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关于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冀政[2003]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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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关于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关于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冀政[2003]40号2003年7月21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公安厅提出的《关于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省公安厅二00三年五月二十六日)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为严密、完善户籍管理制度,积极稳妥地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镇化进程和经济发展,现就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一、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目标和原则通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加强政策引导和宏观调控,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促进人才合理有序流动,加快我省城市化进程。
通过改革,进一步完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使户籍登记能够如实反映公民的居住和身份状况,为各级政府有效地行使各项行政管理职能奠定基础。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原则:一、坚持实际居住地登记和当地需要、当地收益、当地负担的原则。
二、坚持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原则。
三、因地制宜,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原则。
四、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和综合承受能力相适应,科学制定人口发展规划,确保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和稳定的原则。
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内容(一)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以落户条件取代计划指标,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
在全省打破城乡分割的农业、非农业二元户口管理结构。
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自理口粮户口及其他类型的户口性质划分。
20省出户籍改革意见

20省出户籍改革意见篇一:2021户籍制度改革内容2021户籍制度改革内容20省份出台意见建议户籍制度改革意见2021年6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会议提请通过《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一个月后的7月30日,国家户籍制度改革的请示报告全文对外发布,并多地抓紧出台本地区具体可操作的户籍制度改革措施。
经初步统计,在全国31个省份中,已有20个出台了省级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按照国家设定的目标,本轮户籍改革完成后才,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将有望在城镇落户。
山西等地随迁子女有在当地参加中高考的权利山西、广西、四川、辽宁、江西、江苏、吉林、湖南、贵州等地规定,结合随迁情形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居住证持有人逐步享有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
新疆自治区的情形更为细致:随行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满4年以上、父母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为基本条件,逐步享有随行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
北京将推积分落户政策7月23日上午,常委会北京市举行的人大常委会会议透露,北京市将研究制定积分落户政策,这项工作的完成时限锁定在今年12月底。
今年上半年北京市的常住人口为2168.9万人,人口规模调控和布局调整双重压力,到2021年,北京市将常住人口力争控制在2300万人以内,其中城六区常住人口在2021同年基础上每年降低2-3个百分点,争取到2021年下降15个百分点左右。
广州8月起积分入户指标升至5000个户籍制度改革,北上广是深水区。
广州从2021年起实施积分制入户初期,每年的指标均为3000个,而今年有了大幅增加。
7月22日,广州市政府通报,从8月起接受2021年的积分入户申请。
今年的积分入户评价指标有5000个,其中有500个指标被限定于上门服务民办学校教师入户。
据了解,更加本轮积分入户人员的年龄结构将会更加改进,20岁到35岁之间的人员将会从目前的68%增加到72%,而吸纳的紧缺工种人才也会更加工种多。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20.02.28•【字号】浙公通字〔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公安局:现将《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厅治安监督管理总队联系。
浙江省公安厅2020年2月28日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立户登记第一节家庭户第二节集体户第三章出生登记第一节国内出生第二节国境外出生第四章死亡登记第五章迁移登记第一节办理要求第二节市外迁入第三节市内迁入第四节大中专院校学生第六章户口项目登记及变更更正第一节姓名第二节出生日期第三节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民族第四节其他项目第七章注销恢复与其他登记第一节入伍退伍人员第二节出境入境人员第三节被收养人员第四节无户口人员第八章证件档案管理与信息查询第一节证件管理第二节档案管理第三节信息查询第九章办理程序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常住户口(以下简称“户口”)的立户、出生、死亡、迁移、变更更正等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户口,且只能登记一个户口。
第四条户口登记管理由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承担,属地公安派出所具体承办。
第五条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由在编在职并通过户口管理岗位业务考试的民警负责。
公安机关聘用的辅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从事受理、信息采集、档案整理等辅助性工作。
第六条户口登记管理统一使用浙江省常住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应当依托政务服务平台,优化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提升规范化、标准化、便利化、智能化水平。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及通知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公安局:为规范我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方便群众办事,根据国家有关户籍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省厅制定了《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以前本厅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附件:主要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目录浙江省公安厅二○○八年五月十五日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立户分户登记第三章出生登记第四章死亡登记第五章迁移登记第六章变更更正登记第七章注销、恢复与其他登记第八章户口证件签发第九章户口档案管理与信息查询第十章办理程序与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方便群众办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民常住户口的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
公民居民身份证的申领和发放,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公民应当依照本规定在经常居住的合法固定住所地登记常住户口。
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常住户口。
第四条公民的户口迁移,遵循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人户一致和整户迁移的原则,实行条件准入制。
第五条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具体管理职能由各级公安机关户口管理部门承担。
具有户口登记管理职能的公安派出所和由公安机关设置的户证办理中心、办证中心等机构,具体承办本辖区的户口登记管理工作。
第六条承办具体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由取得户口管理岗位任职资格的在编、在职民警负责。
户口协勤人员可以协助从事户口登记事项受理、人口信息录入、户口档案整理等辅助性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和公安派出所(包括具体承办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的户证办理中心、办证中心等,下同)应当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有关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
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

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颁布机构: 公安部颁布文号:颁布日期: 1951-07-16 实施日期; 1951-07-16更新时间:2004-03-01 浏览字号:【大中小还原】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一九五一年七月十六日公安部公布)第一条为维护社会治安,保障人民之安全及居住、迁徙自由,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除人民解放军、人民公安部队、人民警察等武装部队、机关、兵营,及各外国驻华使领馆之外交人员外,凡在城市之中外居民,均须一律遵守。
第三条凡同一主管人,共同生活,同处食宿者,不论其人数多少,关系如何,均称一户;但如一家分居数处,分起伙食,相距较远者,或数家虽同居一处而经济各自独立者,均得分别立户。
其分类如下:一.住家户:一般住户,以其主管人为户主。
如系单人合住者,以其居住较久或有固定职业者为户主。
二、工商户:凡公营私营之企业、工厂、公司、商店、作坊、合作社、货栈、医院、娱乐场所等,以其经理、厂长,或其他主管人为户主。
三、公寓户:凡旅馆、客栈、代理店、会馆等,以其经理人或主管人为户主。
如旅客居住在三月以上,或内设商店者,须另行立户。
四、船舶户:凡陆上无住所以船舶为家者,或虽陆上有住所,而长期食宿于船舶者,以该船主管人为户主。
五.寺庙户:凡庵、观、寺、院、教堂等均属之,以其主持人为户主。
六、外侨户:凡在我国境内之各国侨民(法令另有规定者除外)均称外侨户,以其负责人为户主。
第四条户口管理一律由人民公安机关执行,各种簿册、表格、证件,应力求简化便利人民,均由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统一印制样式,由省(市)级人民公安机关翻印。
公安人员执行任务时,各户不得拒绝。
第五条户口变动时,户主须按照规定,持户口簿至当地人民公安机关,办理手续。
一、迁出:凡迁出者,须于事前向当地人民公安机关申报迁移,注销户口,发给迁移证(同一公安派出所辖区内之迁移不发给迁移证)。
【2017户籍制度管理新规定_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管理条例】 户籍制度新规定2017

《【2017户籍制度管理新规定_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管理条例】户籍制度新规定2017》摘要: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近年来对加强户口登记管理、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等问题多次提出明确要求,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的各项政策措施以及公民登记户口的权利和义务,深入基层、深入农村、深入群众,努力争取广大群众的支持和配合,积极动员无户口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解释:公民因各类证件、印章丢失到派出所登记备案的,派出所给予出具报案登记证明,只证明该人曾报过案登记,至于是否丢失派出所不知情,因此,不予出具证明户籍问题是我们都很关心的一个大问题,那么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的2017户籍制度管理新规定,希望对你有用!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户籍制度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不断进行改革。
二元户籍制度,即农村户籍与非农户籍,在促进计划经济时期对社会的整体发展的同时,也逐渐加深了城乡发展的不平衡,是造成贫富差距的主要因素之一。
那么在这60多年的改革历程中,我国户籍制度具体都有经历过哪些变化?农与非农二元户籍逐步形成1951年7月,公安部制定并颁布了《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已废止),这是建国后最早的一个户籍法规,从而基本统一了全国城市的户口登记制度。
1955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规定全国城市、集镇、乡村都要建立户口登记制度,开始统一全国城乡的户口登记工作。
1958年1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这一阶段城乡间的人口流动逐步受到控制,城乡居民在就业、福利和生活保障方面的差别也日渐显现,在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基础上逐步形成城乡二元户籍结构。
且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颁布到1980年9月27日,中央印发1980年第75号文件为止,在该《条例》的实施下,我国农村人口被严格限制在土地上,农村与城市居民处于高度隔离状态。
江西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22.03.01•【字号】赣公字〔2022〕18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江西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赣公字〔2022〕18号各设区市公安局、赣江新区公安局:《江西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已经2022年2月11日省公安厅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执行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公安厅治安总队。
江西省公安厅2022年3月1日江西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常住户口登记第一节立户、分户登记第二节户口申报1.出生申报2.收养申报3.恢复申报4.户口补登、补录5.其他情形申报第三节申报项目登记第四节户口注销1.死亡注销2.出国(境)定居注销3.其他情形注销第五节户口迁移1.直系亲属投靠户口迁移2.居住就业、录(聘)用调动、人才、随军户口迁移3.大中专学生户口迁移4.其他情形户口迁移第六节户口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1.户主变更2.姓名变更3.出生日期更正4.民族变更5.性别变更6.其他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第七节户口证件管理第八节办理程序及时限第三章居住登记及居住证管理第一节居住登记第二节居住证管理第四章居民身份证管理第一节申领、换领、补领第二节审核、签发和发放第三节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第五章人口信息查询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居住证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以及公安部等12部门《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实施规定。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城市常住户口准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城市常住户口准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滁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07•【字号】滁政[2009]109号•【施行日期】2009.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城市常住户口准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滁政〔2009〕109号)琅琊、南谯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滁州市城市常住户口准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滁州市城市常住户口准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城市化进程,适应社会经济事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放宽城镇落户条件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中心城区内(规划建设区95平方公里)城市非农业常住户口准入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常住户口准入的基本条件为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
合法固定住所,是指户口申请人通过自建、购买、租赁等方式依法取得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各类房屋。
包括商品房、房改房、二手房、租住房、单位给本单位员工使用的集体住房等。
自建住房是指户口申请人经规划部门批准自建合法住房。
对在2005年《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滁州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中整治违法建设的通告》发布之前(以影像图为准)未经批准的自建住房,户口申请人申请登记的,经市城管执法、规划部门认定,暂按固定住所对待。
租赁住房户口准入必须经租赁房屋产权人书面同意。
稳定职业,是指被户口准入地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正式录用(其中被企事业单位录用的应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
生活来源,是指户口申请人有一定的经济来源,包括退休人员退休工资等其他合法的社会保障,但收入不得低于所在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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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实施
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户籍与身份证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湘公发[2016]18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2016.02.22
【实施日期】2016.02.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湘公发〔2016〕18号)
各市州公安局:
2016年2月3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6〕12号,以下简称《办法》)。
为便于对《办法》进行掌握、操作,省厅研究制定了《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公安厅
2016年2月22日
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理户口登记事项,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交申办人及当事人户口身份证件及相关凭证材料原件,原件不能留存公安机关的,须提交复印件。
户口身份证件是指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士官证、军官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用于证明自然人有效信息的证件。
凭证材料为国(境)外机构出具,按规定需经过相应的公证、认证程序方能确认其合法性的,还应当提供相关公证、认证材料。
凭证材料为外文的,还应当附加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本,并由翻译人员签名,加盖翻译机构印章。
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依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户口登记事项工本费,并向社会公开收费标准,严禁违反规定或者超标准收取费用。
第二章立户、分户
第四条申报家庭户立户的,申请人应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交书面申请、户口身份证件或准予落户的材料,及以下材料之一:
(一)房屋所有权凭证;
(二)公有房屋租赁使用凭证;
(三)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相应凭证;
(四)其他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属于申请人的凭证。
第五条申报家庭户分户的,申请人应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交书面申请、户口身份证件、分家协议书或结婚证或离婚证或离婚判决(协议)书等分家(婚姻)变化凭证材料、私房房产证或公房租赁契约或其他证明申请人拥有房屋所有权、使用权的判决书、公证书等凭证材料。
对无房产证的合法建造房屋,不能提供房产分割资料的,应提供村(居)委会证明,或者新申请的宅基地使用权证或房屋建设许可证。
第六条申报集体户立户的,应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交单位书面申请、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或该单位设立的批文、职工宿舍房屋权属凭证材料、单位管理人员户口身份证件等相关凭证材料。
第七条家庭户立户、分户由公安派出所核准,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需调查核实的1个工作日内办结。
集体户立户由公安派出所或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具体核准部门由县级公安机关确定),办理工作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三章出生登记
第八条新生儿随父或随母申报出生登记,且手续齐全的,在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当场办
结。
因特殊情况,新生儿不能随父或随母落户的,须报经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办理工作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九条除姓名、民族、出生日期、出生地、籍贯以外的登记项目应按以下要求填写。
(一)性别:填写“男”或“女”。
(二)监护人:填写婴儿父亲、母亲等监护人的姓名。
(三)监护关系:按监护人与新生婴儿的血亲关系或收养关系写明具体称谓,如“父亲”、“母亲”等。
(四)住址:填写本户户口所在地住所的详细地址。
城镇居民住址填写基本格式为:行政区划名称+标准地名+门(楼)牌号+门(楼)详址;农村居民住址填写基本格式为:行政区划名称+村+门(楼)详址,乡(镇)辖区有街、路、巷、胡同、里弄的,按“××乡(镇)××街(路、巷、胡同、里弄)
××号”填写。
(五)公民身份号码:由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根据户口所在地行政区划代码、婴儿出生日期、性别等项目自动生成,同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对生成号码在省级和部级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检索,确保号码的唯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