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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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公布日期】2011.06.08•【字号】长城管政发〔2011〕63号•【施行日期】2011.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长城管政发〔2011〕63号各城管综合执法大队:经研究同意,现将《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合理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基准。

一、基本原则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过程中,对具体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确定处罚种类、裁定处罚幅度时,应当严格遵守以下原则:1、以人为本原则;2、依法行政原则;3、过罚相当原则;4、严守程序原则;5、全面考量原则;6、案例指导原则;7、处罚与教育结合原则。

二、基准种类及处罚标准1、按照违法行为的情节和违法影响程度设定5个基准,即:特别轻微、轻微、一般、较严重和严重违法行为。

2、对于特别轻微违法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并给予警告,免于罚款处罚;对其它4种情形违法行为,根据其违法类型、违法行为发生地不同、造成的违法影响程度大小、违法次数的多少、行政相对人的整改情况等情形,在法条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依据具体情形分别给予不同的行政处罚。

三、特别规定1、不予处罚(1)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湖南省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0号

湖南省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0号

湖南省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0号《湖南省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许达哲2017年3月3日湖南省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规范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组织,下同)、接受委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组织(以下简称接受委托执法的组织)中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确认等行政执法职责的在编在职工作人员。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辅助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聘用的辅助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坚持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行政执法活动的管理工作。

具体工作由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和监察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相关管理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接受委托执法的组织负责所属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行政执法人员第五条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2.11.10•【字号】湘应急发〔2022〕12号•【施行日期】2022.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定》的通知湘应急发〔2022〕12号各市州应急管理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湖南省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定》已经2022年第37次厅党委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2022年11月10日附件湖南省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决策部署,规范全省应急管理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省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执法机构”)以及机关本部依法履行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职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及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不含行政许可),适用本规定。

根据依法授权或者委托履行应急管理行政执法职责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等组织的行政执法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执法机构实施行政执法,应当坚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客观充分、适用法律准确、自由裁量适当、程序合法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根据本省行业领域安全风险状况、企业规模、执法难度以及应急管理执法资源等实际,合理划分省市县三级应急管理部门的执法事权。

原则上一家企业对应一个层级的执法主体,下级应急管理部门不对上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的企业开展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对下级应急管理部门难以承担的执法案件或管辖有争议的案件,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依照程序进行管辖或者指定管辖。

湖北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适用规定

湖北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适用规定

湖北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适用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全省公安行政执法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公安机关及所属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决定是否处罚以及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选择适用的权限。

第三条全省公安机关及所属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本规定和《湖北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以下简称《细化标准》)。

本规定和《细化标准》施行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作出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行使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坚持合法性为前提,符合立法目的和法治精神,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处罚种类和幅度,不予处罚,减轻、从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情形有规定的,不得突破其规定。

(二)合理性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是为了合理规范而非剥夺裁量权,应当根据过罚相当、公平、公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要求,从违法行为目的、动机、方式以及违法行为的性质、对象、次数、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综合考量,合理确定裁量情节和幅度,避免僵化、机械执法。

(三)科学性原则。

结合实际细化、量化,既符合客观事实,又具有可操作性。

对不具备细化、量化条件的,可以不作细化、量化,或者作出原则规范。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收集与裁量情节相关的证据,严格依据证据准确认定裁量情节,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合理适用裁量标准:(一)违法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二)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的长短;(三)违法行为涉及的区域和范围;(四)违法行为手段的恶劣程度;(五)违法所得数额的大小;(六)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程度;(七)违法行为的次数;(八)违法行为侵害的对象;(九)其他依法应予考虑的因素。

湖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湖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湖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审计厅•【公布日期】2010.05.28•【字号】湘审发[2010]83号•【施行日期】201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湘审发〔2010〕83号)厅机关各处、室、中心、所:《湖南省审计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和《湖南省审计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已经2010年5月19日第6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法规处。

附件:1.湖南省审计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2.湖南省审计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附件1湖南省审计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促进依法行政和合理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厅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依法对违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在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范围、种类和幅度内,依法确定是否给予处罚以及对处罚的种类、标准等进行自主裁量和选择适用的权力。

第三条我厅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办法,遵守《湖南省审计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原则,公正、公开、公平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和程序正当原则,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合法、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湖南省行政程序,提高行政效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适用于湖南省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决定、行政确认等各类行政行为。

第三条湖南省行政程序以便民为宗旨,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及时处理行政事务,提供及时的服务和支持。

第四条湖南省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程序活动时,应当严格依法使用行政权力,不得滥用、背离行政权力。

第五条湖南省行政机关应当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咨询、查询、申请等服务,及时回应并解决关于行政事务的问题。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电子方式或书面方式申请办理行政事务。

第六条湖南省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内部的培训和督导,提高行政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服务意识。

第二章行政许可程序第七条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的,符合法定条件和规定程序的行为予以同意,使其享有特定权益的行政行为。

第八条行政许可的申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文件和材料,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审核。

第九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依法进行审查,不得无故拖延办理时间。

第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申请人发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第三章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一条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制裁的行为。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对涉嫌违法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依法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依法进行调查研究,形成合法、合理的处罚决定。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第四章行政决定程序第十五条行政决定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具体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0.07.08•【字号】湘国土资发[2010]16号•【施行日期】2010.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0]16号)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试行)》已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二0一0年七月八日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行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权的单位或组织,下同)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则,对违法行为做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

第四条实施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先行的原则。

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对于轻微的违法行为,能通过教育解决的,原则上不予处罚;能够轻罚的,原则上不予重罚。

刘某某与常宁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某某与常宁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某某与常宁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2.21【案件字号】(2020)湘04行终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罗慕蓉尹运健丁枥澎【审理法官】罗慕蓉尹运健丁枥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小惠;常宁市公安局【当事人】刘小惠常宁市公安局【当事人-个人】刘小惠【当事人-公司】常宁市公安局【代理律师/律所】刘国初衡阳市珠晖区兴盛法律服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国初衡阳市珠晖区兴盛法律服务所【代理律师】刘国初【代理律所】衡阳市珠晖区兴盛法律服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刘小惠【被告】常宁市公安局【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拘留证据确凿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2019年8月23日常宁市公安局国保大队干警周某与辅警身着制服与刘小惠居住地居委会工作人员到刘小惠家向其丈夫送达传唤证且在刘小惠拿出手机对居委会公安干警进行拍摄时,周某向刘小惠出示工作证,刘小惠在被公安干警要求删除非法拍摄的视频时拒不配合执行,并撕扯传唤证、抢夺公安干警的工作证置于内裤中的事实清楚,刘小慧的该行为严重阻碍了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影响恶劣。

刘小惠称其系因不知晓周某等人的公安人员身份而进行的拍摄行为缺乏事实依据,原审判决据此认定常宁市公安局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处理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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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
基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公安机关依法、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切实保障公安行政处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全省公安行政执法实际,省公安厅制定了《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以下简称《基准》)。

为保证《基准》的施行,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全省公安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决定是否处罚以及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选择适用的权限。

第三条全省公安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派出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本实施办法和《基准》。

本实施办法和《基准》施行后,法律、法规、规章作
出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全省公安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派出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过罚相当的原则;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全省公安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派出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在法律、法规、规章的范围内适用行政处罚,不得超越;
(二)准确把握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法目的和宗旨,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
(三)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适用上位法规定;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六条全省公安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派出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违法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
(二)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的长短;
(三)违法行为涉及的区域和范围;
(四)违法行为手段的恶劣程度;
(五)违法金额的大小;
(六)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程度;
(七)违法行为的次数;
(八)其他依法应予考虑的因素。

第七条全省公安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对同一案件的多个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区分不同情节及其在违法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确定相应的处罚种类和幅度。

第八条全省公安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对于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基本相当的同类案件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基本相当。

第九条《基准》采取列举的方式,将违法行为情形一般划分为情节较轻、一般情节、情节严重(较重)三种情形,部分违法行为还划分了情节特别轻微和情节特别严重情形。

情节较轻、情节严重(较重)、情节特别轻微、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情形中没有列举的情形,适用一般情节违法行为情形的处罚基准进行处罚。

第十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或社会危害后果显著轻微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行政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未被发现的;
(五)依法以治安调解结案,且当事人已履行调解协议的;
(六)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十一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违反治安管理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第十二条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第十三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十四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等打击报复的;
(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公安行政处罚的;
(五)刑事处罚执行完毕、劳动教养解除六个月内,或者在缓刑期间,违反治安管理的;
(六)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十五条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依照以下规定适用:
(一)处罚种类的适用。

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行政拘留,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业整顿、停机整顿),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没收(收缴、追缴)违法所
得、非法财物等。

法律规定可以并处的违法行为,属于情节特别轻微、情节较轻和一般情节的,一般予以单处;属于情节严重(较重)或特别严重的,一般予以并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罚款的适用。

行政处罚中适用罚款的,一般划分为三个层次。

罚款数额幅度较大的,可以划分为五个层次。

罚款数额一般以十元、百元、千元、万元为单位。

(三)拘留的适用。

行政处罚中适用拘留的,对于拘留的时间一般裁决为一日、三日、五日、七日、十日、十二日、十五日,分别裁决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第十六条有从重、从轻、减轻、不予处罚情节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审批表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事实和理由。

第十七条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派出机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实施办法和《基准》,不当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应当责令纠正。

第十八条在行政处罚行为的行政复议中,公安机关复议机构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审查力度,对于不按规定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九条对于徇私舞弊、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的,按照《湖南省公安机关领导干部问责办法》和《湖南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民警的执法过错责任;需要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法依纪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基准》所列为公安机关常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未列明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基准》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包含本数。

个别违法行为情形已注明的除外。

《基准》所称“多次”是指三次以上,“多人”是指三人以上。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办法和《基准》由湖南省公安厅法制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办法和《基准》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省公安厅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执行本实施办法和《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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