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不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的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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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精编行政执法资格测试版题库588题(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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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行政执法资格考试题库588题【含答案】一、选择题1.行政执法机关送达行政执法文书,下列说法错误的是()(正确答案:D)A.直接送达的,制作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签收。

B.邮寄送达的,留存付邮凭证和回执;被邮政企业退回的,记录具体情况。

C.委托送达的,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

D.公告送达的,不需要留存书面公告。

2.两个以上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以由()组织协调。

(正确答案:C)A.检察部门B.监察部门C.法制工作机构D.发改部门3.下列哪项不属于冻结决定书应当载明的事项()(正确答案:B)A.冻结的理由.依据和期限B.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C.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D.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4.对下列哪些情形,行政机关应当办理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正确答案:ABD)A.张某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发生交通事故成为植物人B.田某违法经营的网吧被吊销许可证C.李某依法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延续采矿许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复D.刘某通过行贿取得行政许可证后,被行政机关发现并撤销其许可5.省人民政府规章报()备案。

(正确答案:BC)A.设区的市人民政府B.国务院C.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D.省人民政府6.关于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正确答案:ABCD)A.行政机关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B.行政机关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C.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D.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7.某省甲市南区人民政府为改造旧城建设,成立一公司负责旧房拆除。

石某因与该公司无法达成协议而拒不搬迁。

南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其住房强制拆迁。

石某对强制拆迁行为不服,欲获得救济,问:1-1.石某可采取下列哪些救济途径?(正确答案:AC)A.向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B.向甲市人民法院申请行政复议C.向甲市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D.向甲市人民法院提出刑事诉讼1-2.石某向决定向南区人民法院起诉,但1个月未获得南区人民法院的答复,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正确答案:A)A.可以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B.可以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C.可以向某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D.因此案不属诉讼受案范围,南区人民法院不予答复是正确的1-3.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

公司法对公司商业秘密保护的要求

公司法对公司商业秘密保护的要求

公司法对公司商业秘密保护的要求商业秘密对于公司的竞争力和创新能力至关重要。

为了保护商业秘密,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在中国,公司法对于公司商业秘密的保护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本文将深入探讨公司法对公司商业秘密保护的要求,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商业秘密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商业秘密是指商业活动中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具有商业价值,并对其保密采取了相应措施的信息。

商业秘密的产生与使用离不开公司的经营活动,它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设计、技术成果、市场战略、客户资料等。

二、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于商业秘密保护做出了如下规定:1. 公司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商业秘密的完整性和保密性;2. 公司应当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因工作需要知悉商业秘密的人员应当承担保密责任;3. 公司发现商业秘密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以上规定,公司法要求公司制定保密措施,限定商业秘密的范围,并要求员工承担保密责任。

一旦发现商业秘密泄露,公司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商业秘密保护的具体措施为了满足公司法对商业秘密保护的要求,公司可以采取以下具体措施:1. 签订保密协议:公司可以与员工、合作伙伴等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和保密义务,确保相关人员明白商业秘密的保密重要性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 安全管理系统: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系统,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系统安全、人员出入管理、文件保管等方面的措施,确保商业秘密的安全性。

3. 员工培训与教育:公司应对员工进行商业秘密保护的培训与教育,提高员工的保密意识和法律意识,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4. 访客管理:对于来访的客户、合作伙伴等,公司应建立明确的访客管理制度,限制访问范围,并要求对商业秘密进行保密。

5. 监控与检测系统:公司可以安装监控与检测系统,对公司的信息系统和办公环境进行实时监控与检测,发现商业秘密泄露的风险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法律案件立案标准(3篇)

法律案件立案标准(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案件立案是司法机关依法受理案件的过程,是司法程序的第一步。

立案标准是司法机关在受理案件时,对案件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查的依据。

以下是对法律案件立案标准的详细阐述。

二、立案主体1. 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是受理各类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的主管机关。

2. 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受理各类刑事案件的主管机关。

3. 行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是受理各类行政案件的主管机关。

三、立案条件1. 符合法律规定的案件类型:各类案件均需符合相应法律规定的案件类型,如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刑事案件等。

2. 存在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之间存在民事、行政或者刑事争议,需要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3. 符合起诉条件:当事人符合起诉条件,包括:a. 有明确的被告或者被申请人;b.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c. 符合诉讼时效规定;d. 当事人具有诉讼权利能力。

4. 符合管辖规定:案件属于受案机关的管辖范围,包括:a. 地域管辖:案件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b. 专属管辖:法律规定的特定类型的案件,如海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等;c. 协议管辖: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

5. 符合立案程序: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受案机关依法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四、立案材料1. 民事案件立案材料:a. 起诉状或者申请书;b. 身份证明材料;c. 证据材料;d. 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2. 行政案件立案材料:a. 起诉状或者申请书;b. 身份证明材料;c. 证据材料;d. 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3. 刑事案件立案材料:a. 起诉状或者申请书;b. 身份证明材料;c. 证据材料;d. 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经侦报案-立案程序

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经侦报案-立案程序
商业秘密刑事立案的条件,是 指立案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也就是决定刑事案件成立,开 始进行刑事追究所必须具备的 法定条件。
在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立案时必 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 犯罪事实,称为事实条件;二 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称为法 律条件。
五、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案条件
由于刑事立案是追究犯罪的刑事诉讼活动的开始, 此时所说的有犯罪事实并不要求非常详细具体。
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 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 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 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 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 候,应当立案......”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侵 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给权利 人造成了重大损失。在自身发 生商业秘密泄露后,可以根据 遭受损失的情况到当地经侦部 门进行报案处理;
四、什么是侵犯商业秘密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 其他不正当的手段非法获取所有权人的商业秘密,或 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 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商业秘密的专用权,行为对 象是商业秘密。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 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 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信息 与经营信息,既可能以文字、图像为载体,也可能以 实物为载体,还可能存在于人的大脑或操作方式中。
商业秘密的三性
1.秘密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 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不正当 竞争案件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有关信 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 获得,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 的“不为公众所知悉”。
主张享有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应当就其主张 的秘密区别于公众所知悉信息进行初步举证, 例如明确商业秘密具体的范围、内容、载体, 且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非所属领域的一般常识, 不能从公开渠道获得,是付出了时间、精力、 金钱等获得的信息等;被告则应当依据《不正 当竞争案件解释》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举证 证明主张受保护的信息已经被公众所知悉。法 院则在听取双方意见后,灵活分配举证责任, 结合社会公知常识、行业普遍认知以及被告的 抗辩对“秘密性“的构成要件进行综合认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1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1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正文:----------------------------------------------------------------------------------------------------------------------------------------------------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1号)第一条为了制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规定所称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

本规定所称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本规定所称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本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本规定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第三条禁止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四)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发文字号】法释〔2020〕7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9.10【实施日期】2020.09.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0年8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9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8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0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9月12日起施行法释〔2020〕7号)为正确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工艺、方法或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信息,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技术信息。

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经营信息。

前款所称的客户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

第二条当事人仅以与特定客户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为由,主张该特定客户属于商业秘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客户基于对员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该员工所在单位进行交易,该员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该员工或者该员工所在的新单位进行交易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员工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第三条权利人请求保护的信息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不为公众所知悉。

民法典对商业秘密的定义是什么(公司法对商业秘密的规定)

民法典对商业秘密的定义是什么(公司法对商业秘密的规定)

民法典对商业秘密的定义是什么(公司法对商业秘密的规定)一商业秘密的定义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商业秘密属于知识产权的客体之一、根据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秘密性)、具有商业价值(价值性)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保密性)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据此,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包括技术信息、经营信息以及其他类型的商业信息,其具有秘密性、价值性以及保密性三个构成要件。

二商业秘密的认定一般而言,满足秘密性、价值性以及保密性三个构成要件的商业信息即可构成商业秘密。

但在实务中,商业秘密的认定是建立在商业秘密具体内容明确的前提下,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权利人首先要明确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才能证明商业秘密权利的存在。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商业秘密的认定应包括商业秘密的载体、具体内容、商业价值和对该项商业秘密所采取的具体保密措施等。

1.商业秘密的载体商业秘密具有不为他人所知的秘密性,是无形资产,但承载商业秘密的载体却是具体、确定的。

常见的商业秘密载体包括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商业秘密的书面载体、电子载体等。

详言之,载体可以是记载有具体工艺参数的配方、制图或模型,也可以是记载经营信息、原材料的采购渠道、客户名单、尚未公开的收购计划等文件或电子信息等。

一般而言,商业秘密载体为权利人持有或掌握,因此在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中,应由权利人提供可以完整地反映其所主张保护的商业秘密内容的载体证据,拒绝提供载体证据的会导致其主张商业秘密的内容缺乏客观实际的判定依据,从而无法进行商业秘密的认定。

其中,物理有形性的载体是商业秘密载体的主要形式,也是最利于权利人举证的载体形式。

2.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在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中,请求保护的权利人应当列明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

根据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包括技术信息、经营信息以及其他类型的商业信息。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指引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指引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24.01.08•【字号】•【施行日期】2024.01.08•【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反不正当竞争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指引为加强商业秘密刑事司法保护,统一办案标准,规范办案程序,提高办案水平,形成工作合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就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相关问题形成本指引。

一、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总体要求一是坚持严格公正司法。

坚持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坚持以审判为中心,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做到依法定罪量刑、宽严有据、罚当其罪。

二是坚持保护激励创新。

充分发挥保护商业秘密激励创新的知识产权制度功能,进一步提升商业秘密刑事保护效能。

重点打击侵犯创新程度高、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突破和推动作用、涉关键领域核心技术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激励高质量创新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严厉打击情节恶劣的犯罪行为,努力维护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三是坚持实体程序并重。

充分考虑商业秘密无形性,犯罪行为隐蔽性,损失数额或违法所得难以确定等特点,依法妥善处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保证判决结果公正、程序正当,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推动民事侵权诉讼程序与刑事司法程序的协调,避免处理结果冲突。

减轻权利人维权成本、举证负担,依法保障权利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实体与程序权益。

二、关于“商业秘密”的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依法认定权利人主张的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

(一)商业秘密的内涵及类型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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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知识产权不侵权纠纷案件最早是在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国内确认不侵权之诉第一案——苏州龙宝生物工程实业公司与苏州朗力福保健品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中确立起来的。

该案被警告人苏州龙宝生物工程实业公司诉称:2000年8月31日常州市专利事务所向被警告人的经销商发函告知被警告人生产的龟蛇粉涉嫌侵犯权利人苏州朗力福保健品有限公司ZL97106310.9号专利的发明方法,导致经销商停止销售被警告人的产品,造成被警告人的经济损失,而被警告人认为其生产产品的配方及制备方法与权利人的专利发明不相同,并不构成对权利人ZL97106310.9号发明方法专利的侵犯,故诉请法院依法确认被警告人生产的龟蛇粉所采用的“龟蛇粉和蛇粉组合物及其制备方法”与权利人
ZL97106310.9号专利发明不相同。

对于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一审法院存在很大争议,故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上报到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在此案的批复【(2001)民三他字第4号】中明确:由于权利人苏州朗力福保健品有限公司向销售被警告人苏州龙宝生物工程实业公司产品的商家发函称被警告人的产品涉嫌侵权,导致经销商停止销售被警告人的产品,使得被警告人的利益受到了损害,被警告人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被警告人在起诉中,有明确的权利人;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人民法院对
本案应当予以受理。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还认为:被警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目的,只是针对权利人发函指控其侵权的行为而请求法院确认自己不侵权,并不主张权利人的行为侵权并追究其侵权责任。

以“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作为案由,更能直接地反映当事人争议的本质,体现当事人的请求与法院裁判事项的核心内容。

由此,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纠纷案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正式确立。

此后,各地法院先后对此类案件予以受理。

例如:2003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就其出版的“彼得兔系列图书”诉英国费德里克沃恩公司请求确认不侵犯商标权纠纷案;2003年10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受理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诉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确认不侵犯外观专利权纠纷案;2004年底,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郑州市鸿远保健品有限公司诉上海康麦斯保健品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不侵犯商标权纠纷案;2004年12月,江苏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奥斯拉姆公司诉南洋灯泡公司确认不侵犯商标权案;2005年,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中山市珠江饮料厂有限公司诉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确认不侵犯商标专用权案;2006年,安徽合肥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奇瑞汽车有限公司诉赵某确认不侵犯专利权案;2008年,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上海华明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贵州长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商业秘密不侵权纠纷案等。

但上述几起案件大多集中在确认不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这两种类型,对于确认不侵犯商业秘密类案件比较少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也未列入确认商业秘密不侵权纠纷这一案由。

这可能是因为商业秘密较之其他知识产权,比如专利、商标、著作权,处于保密状态,不具有为公众知悉的条件,无法在确认不侵权案件中进行侵权特征的比对。

然而,综合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精神以及上述几起案件的受理情况来看,确认不侵犯商业秘密纠纷可以作为一类案由,此类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从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受理此类案件的条件除应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标准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件:
(1)权利人向被警告人发出了侵权警告
侵权警告是被警告人受到侵权威胁的标志,也是被警告人权利不稳定的开始和诱因。

侵权警告在确认不侵权案件的受理中是必不可少的。

侵权警告的方式可以有多种,比如向被警告人发出警告函;向不断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向法院起诉后又无故撤诉;向媒体或公众散播所谓的侵权事实等。

这些都可以视为是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侵权警告。

(2)被警告人应当是受到商业秘密侵权警告影响的人
所谓“受到商业秘密侵权警告影响”是指受到来自商业秘密权利人的侵权指控威胁、警告、投诉或举报,而使自身权利遭遇不稳定,对生产、生活造成不利影响。

被警告人可以是生产商,也可以是销售商或其他中介组织等利害关系人,只要其生产、生活受到商业秘密侵
权警告影响的人都可以是被警告人,进而成为确认商业秘密不侵权案件中的原告。

权利人是具体发出侵权指控威胁、警告、投诉或举报的人,他可以是真正的权利人(商业秘密的权利享有者或合法使用者),也可以是表面上的权利人(即不真正享有商业秘密权利但谎称享有权利者)。

(3)被警告人经书面催告权利人行使权利,权利人怠于行使
当被警告人收到来自于权利人的侵权警告后,如自认为不侵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应当向权利人发出书面催告,要求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

权利人在收到书面催告后怠于行使权利,不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寻求救济。

至于在何种情形下构成“怠于行使权利”,相关法律并无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认为:权利人收到该书面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自书面催告发出之日起二个月内,权利人不撤回警告也不提起诉讼,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确认其行为不侵犯专利权的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该司法解释虽然是针对确认不侵犯专利权诉讼,但可以作为重要的参考,应用于确认不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中。

即只要权利人收到书面行使权利的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书面催告发出之日起二个月内,没有撤回警告也未提起诉讼,则可以认为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

(4)被警告人的生产经营因侵权警告受到不利影响
这主要是由于权利人在发出侵权警告后迟迟不采取进一步行动解决侵权纠纷,从而导致被警告人方的相关权利陷入不稳定状态。

这其中包括:警告函发出后未在合理时间内寻求司法救济;向相关部门投诉后暂未做出处理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无故撤诉并仍坚持侵权主张;不断向公众和媒体散播所谓侵权事实等。

上述行为都可以导致被警告人方的权利处于不稳定状态。

有些法院认为:如果权利人已经向行政执法部门投诉要求查处,此时被警告人应当等待行政裁决的作出,通过行政程序来解决问题,而不应当向法院提起此类诉讼。

上述观点值得商榷,因为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是两条并行的程序,两者审查的客体不尽相同,不应相互干扰。

确认不侵权诉讼的目的就是要限制权利人不当行使权利的行为,保护被警告人的合法权益,使被警告人的权利尽早得到稳固。

如果法律只赋予权利人通过行政程序或司法程序解决侵权问题,而限制被警告人在行政裁决作出之前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权利不稳定状态,那么对被警告人来讲是不公平的。

基于上述权利的不稳定,导致被警告人生产、生活受到不利影响。

这种影响可以是被警告人因此而受到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可以遇见的间接损失,比如:导致客户流失、商业谈判中断、经销商退货、生产停滞等,也可以是被警告人的生产经营因此遭遇不确定的损害风险,比如:被警告人在拟发行股份上市期间,会因侵权诉讼的提起而中断上市进程等。

如果被警告人的生产经营未受到不利影响,则请求确认不侵权的诉讼也就失去了意义。

以上四点是确认商业秘密不侵权案件受理时应着重考察的条件,凡符合上述条件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因《民事诉讼案由规定》中未列确认商业秘密不侵权纠纷案由,实践中可以上一级案由,即以“确认不侵权纠纷”案由作为替代。

随着人们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越来越强,但是很多人对于知识产权的理解有些不足,对于非专业人士来说,这是非常正常的,希望汇桔网小编整理的文章可以帮忙您了解确认不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的受理条件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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