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解读 一关于公司纠纷案件的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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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5月30日至31日在南京召开。

会议分析研究了当前民商事审判法律适用中的诸多问题,这些问题也是民商事审判中经常涉及且容易交叉的问题。

本期对会议中探讨的民商事案件的法律适用作一聚焦。

《合同法》中的一些基本性问题《合同法》是一部完善市场交易规则、确保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本法律。

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绝大多数商事案件均与合同相关,因此,正确理解和适用《合同法》,是做好民商事审判工作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之一。

当前的审判实践对于《合同法》中的一些基本性问题仍存在分歧——如何判断合同成立、生效、有效审判实践中,经常存在将合同成立、有效、生效等相互混淆的问题,其根源产生于对这些法律概念之间的联系与区别认识不清。

“合同成立”是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与合同不成立相对应;“合同生效”是合同中权利义务开始运行,与合同未生效相对应;“合同有效”是法律对合同的肯定性判断,与合同无效相对应。

合同的生效与有效,都是以合同成立作为前提的,如果合同根本不成立,则谈不上生效或不生效的问题,更谈不上有效或无效的问题。

合同成立和生效属于事实判断,合同有效则属法律价值判断。

“有效”和“生效”不能等同,已经“有效”的合同不一定已经“生效”,如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同样,已经“生效”的合同不一定“有效”,如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

此外,需要注意合同的生效时间问题。

一般而言,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有两种例外情况。

一是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合同,应自条件成就或期限界至时生效。

二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经过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则自批准、登记时生效。

在后种情况中,虽然因未办理批准或登记手续等导致合同未生效,但诸如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等条款,则应当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即应认为是生效的。

如何判断合同无效判断合同无效的依据鼓励交易是《合同法》的重要精神,要谨慎正确地认定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不应产生阻碍合法交易的后果。

第九次全国民商事审判会议纪要

第九次全国民商事审判会议纪要

第九次全国民商事审判会议记要第九次全国民商事审判会议记要会议时间:日期会议地点:地点主持人:姓名记录人:姓名一、会议目的本次会议旨在总结过去一年的民商事审判工作,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以进一步提高民商事审判质量和效率。

二、会议内容1. 会议主题一:审判过程标准化问题讨论1.1 讨论内容一:审判程序是否规范1.2 讨论内容二:证据采集与审查是否严格1.3 讨论内容三:审判文书是否准确完备2. 会议主题二:保护当事人权益问题研究2.1 研究课题一:跨地域案件处理规范化2.2 研究课题二:公正的仲裁制度建设2.3 研究课题三:未成年人民商事纠纷处理方式3. 会议主题三:争议解决机制创新与发展3.1 创新思路一:促进调解制度的更好运用3.2 创新思路二:推动审判公正与效率的平衡发展3.3 创新思路三:加强信息技术在争议解决中的应用4. 会议主题四:法官责任与职业道德建设4.1 论述课题一:法官廉洁自律问题4.2 论述课题二:法官职业道德建设问题5. 会议主题五:国际民商事审判合作研讨5.1 研讨议题一:国际仲裁案件执行问题5.2 研讨议题二:国际民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三、会议讨论结果1. 提出问题整改方案:1.1 完善审判流程,规范审判程序1.2 强化证据采集与审查工作1.3 加强审判文书的准确性和完备性2. 提出保护当事人权益的建议:2.1 建立跨地域案件处理机制2.2 完善仲裁制度,保障公正性2.3 制定未成年人民商事纠纷处理规范3. 提出争议解决机制创新的建议:3.1 推行调解制度,促进纠纷和解3.2 平衡审判公正与效率的发展3.3 加强信息技术在争议解决中的应用4. 提出法官责任与职业道德建设的建议:4.1 加强法官廉洁自律教育4.2 推动法官职业道德建设5. 提出国际民商事审判合作的建议:5.1 加强国际仲裁案件执行合作5.2 研究国际民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四、会议结束会议记录完毕,本次会议取得了圆满成功,对于今后的民商事审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0.05.09•【字号】•【施行日期】2020.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目录引言一、关于民法总则适用的法律衔接二、关于公司纠纷案件的审理三、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四、关于担保纠纷案件的审理五、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的审理六、关于证券纠纷案件的审理七、关于营业信托纠纷案件的审理八、关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九、关于票据纠纷案件的审理十、关于破产纠纷案件的审理十一、关于案外人救济案件的审理十二、关于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引言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研究当前形势下如何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着力提升民商事审判工作能力和水平,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3日至4日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召开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同志出席会议并讲话。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分管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承担民商事案件审判任务的审判庭庭长、解放军军事法院的代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在主会场出席会议,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其他负责同志和民商事审判法官在各地分会场通过视频参加会议。

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代表、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专家学者应邀参加会议。

会议认为,民商事审判工作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一要坚持党的绝对领导。

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特征和根本要求,是人民法院永远不变的根和魂。

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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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21年7月30日至8月1日,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

各级法院的领导、审判人员和学者代表齐聚一堂,共同研讨和探讨当前民商事审判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

本文将为大家梳理会议纪要,全面解读此次会议的议题和精神。

一、会议内容会议主要分为三个部分:主题报告、专题研究和总结讲话。

主题报告由最高人民法院的领导人发表,聚焦民商事审判工作的新形势、新情况和新问题,对今后的审判工作提出指引和要求;专题研究分别从证据规则、程序规则、裁判理念和裁判文书等多个方面对民商事审判工作中的困难和热点问题进行了探讨,参会人员积极发言,互相交流和分享经验;总结讲话主要由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李亮发表,针对会议中涉及的民商事审判工作方面的问题作出总结、点评和对未来的展望。

二、会议精神1.审判效率和审判质量要兼顾。

审判工作的优化改革必须以提高审判质量为保障。

各级法院要在加快审判进程的同时,严格把控证据质量,确保审判的公正、客观和准确性。

2.强化审判创新。

随着时代和科技的发展,审判工作必须与时俱进,各级法院要加强新技术和新理念的学习,开展审判创新工作,提高和优化审判效能。

3. 完善制度建设。

制度建设是审判工作的基础,各级法院要继续完善司法制度的建设,不断提高工作水平、优化工作环境、提升工作效率和规范工作流程。

4. 开展人才培养。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是优化审判工作的关键,各级法院要培养更多的优秀法官和技术人员,提高人才培训机制、优化人才引进政策,为审判工作注入技术和人才优势。

三、会议亮点1.加大对证据的审查力度会议纪要中提到,要进一步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力度,严格把控证据质量,避免因证据不充分而导致危害公正的情况发生。

为此,各级法院要加强对证据的搜集、保全、审查和认定力度,避免赔偿公共利益。

2.建立权益保障机制会议纪要还强调了建立权益保障机制,采取多种方式提高财产权保障水平,创新普惠保障模式,加强对保障措施的落实和实效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发布:2015-12-24 实施:2015-12-24 时效性:现行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杨临萍2015年12月24日)各位领导,同志们:按照会议议程安排,下面我就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需要重点注意的具体问题谈几点意见。

一、关于《公司法》修改后公司诉讼案件的审理问题2013年12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公司法》。

新法在最低注册资本额、出资缴纳时间、出资形态三方面原则上取消了法定限制,改由股东自行决定。

新法确立的出资制度非常灵活,赋予了投资者很大的选择空间,其主要目的是降低公司的准入门槛,激发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另一方面,也要避免新法规则被恶意滥用从而导致损害公司或债权人利益。

在此,需要指出,公司诉讼案件中要准确把握新资本制度理念,要通过公正裁判强化规则意识、引领诚信风尚、维护法制统一。

第一,要按照既有法律规则正确审理公司资本纠纷。

新《公司法》虽然对股东出资作出灵活规定,但其本身并未免除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义务。

法律只是将股东的出资义务由法律强行规定调整为由股东通过公司章程自行决定。

公司章程对股东出资数额、时间和方式作出规定后,股东就必须按照章程的规定缴纳出资。

股东未依照公司章程缴纳出资时,法院仍应当按照新《公司法》和《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出资义务、责任的规定判令股东履行出资义务。

需要注意,《公司法》2013年修改前公司章程就股东出资义务作出的规定,如果新法施行后章程未被修改,仍应当按照原先章程的规定确定股东出资义务和责任。

在公司资本纠纷中,尤其不能因为新《公司法》将出资事宜交由股东灵活决定,就无视注册资本法律规则,放纵技资者背信行为。

还要注意,公司设立时在章程中规定出资数额及出资方式后,公司运营中有的股东尤其是公司大股东通过股东会决议修改章程,要么延长自己的出资期限、要么减少自己的出资数额。

解读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

解读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

解读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民事审判工作中,妥善审理好物权 * 件,是保护产权最直接的体现。

而房地产 * 件的审判历来是民事审判的重要组成部分。

11月30 日晚间18点37分,中国法院网正式公布了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民事部分全文。

下面就跟随一起来解读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吧。

最高 * 11月30日出台了《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

纪要对社会保险制度与侵权责任的关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房地产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案件审理提出了明确的指导意见。

民事审判工作中,妥善审理好物权 * 件,是保护产权最直接的体现。

而房地产 * 件的审判历来是民事审判的重要组成部分。

纪要对房地产 * 件中的合同效力、一房数卖的合同履行、以房抵债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纪要明确,审理一房数卖 * 件时,如果数份合同均有效且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一般应按照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合法占有房屋以及合同履行情况、买卖合同成立先后等顺序确定权利保护顺位。

但恶意办理登记的买受人,其权利不能优先于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买受人。

对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应综合主管机关备案时间、合同载明的签订时间以及其他证据确定。

关于以房抵债问题,纪要指出,当事人达成以房抵债协议,并要求制作调解书的, * 应当严格审查协议是否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对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应当予以释明;对利用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或者规避公共管理政策的,不能制作调解书。

中国经济网记者发现,此次公布的纪要对农村房屋买卖、违法建筑相关纠纷、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以及诉讼时效等问题也提出了指导意见。

“对于农村房屋买卖纠纷,由于国家目前正在对宅基地制度改革进行试点,政策性特别强,总的原则是区分试点地区和非试点地区,试点地区要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进行依法保护,非试点地区仍要保持原来政策的连续性。

2007年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07年)

2007年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07年)

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07年)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2007年5月30日至31日在南京召开。

会议分析研究了当前民商事审判法律适用中的诸多问题,这些问题也是民商事审判中经常涉及且容易交叉的问题。

本期对会议中探讨的民商事案件的法律适用作一聚焦。

《合同法》中的一些基本性问题《合同法》是一部完善市场交易规则、确保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本法律。

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绝大多数商事案件均与合同相关,因此,正确理解和适用《合同法》,是做好民商事审判工作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之一。

当前的审判实践对于《合同法》中的一些基本性问题仍存在分歧——如何判断合同成立、生效、有效审判实践中,经常存在将合同成立、有效、生效等相互混淆的问题,其根源产生于对这些法律概念之间的联系与区别认识不清。

“合同成立”是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与合同不成立相对应;“合同生效”是合同中权利义务开始运行,与合同未生效相对应;“合同有效”是法律对合同的肯定性判断,与合同无效相对应。

合同的生效与有效,都是以合同成立作为前提的,如果合同根本不成立,则谈不上生效或不生效的问题,更谈不上有效或无效的问题。

合同成立和生效属于事实判断,合同有效则属法律价值判断。

“有效”和“生效”不能等同,已经“有效”的合同不一定已经“生效”,如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同样,已经“生效”的合同不一定“有效”,如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

此外,需要注意合同的生效时间问题。

一般而言,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有两种例外情况。

一是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合同,应自条件成就或期限界至时生效。

二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经过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则自批准、登记时生效。

在后种情况中,虽然因未办理批准或登记手续等导致合同未生效,但诸如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等条款,则应当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即应认为是生效的。

如何判断合同无效判断合同无效的依据鼓励交易是《合同法》的重要精神,要谨慎正确地认定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不应产生阻碍合法交易的后果。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纪要的理解与适用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纪要的理解与适用
*北京高院(2013)高民终字第1164号窦骁与北京新画面 影业有限公司演出经纪合同纠纷案。
2.违反《储蓄管理条例》第23条“储蓄机构不得擅自变动存款利率” 办理存款
*广东梅州中院(2009)梅中法民二终字第75号梅州市梅 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江南信用社诉罗苑玲储蓄合同纠纷案 (八年期存款)。
3.违反《公务员法》第59条第16项“公务员不得从事营利活动”经商
(一)对法人发生拘束力 1.非法定代表人之董事长兼股东私刻公章(表见代理)
*最高法院(2016)民申第733号游斌琼与福建省万翔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翁炎金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2.外人私刻公章,伪造保单,员工在营业场所销售(职务代理)
*《最高法院公报》2012年第3期刘雷诉汪维剑、朱开荣、 天安保险盐城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最高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3637号康风江民间借贷纠 纷案。
4.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7条第2款“特许人2店1年”特许
*最高法院2010民三他字第18号《关于不具备“拥有至 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特许人所签订的特许 经营合同是否有效的复函》。
5.违反通常经营范围、交易时间(商店关门)、交易数量(超越信贷 规模)
*公共安全:违反《建筑法》,无施工资质承揽工程(《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解释(一)》第1条第1项、第4条);违反《危险化学物品安全管 理条例》,无危化证经营。
违法移转特许资质:出借建筑资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 第1条第2项);出租危化证。
3.缔约方式
*违反《招标投标法》第3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 (一)》第1条第3项)。
(五) 违反规章+背俗无效(31)
*裁判依据为《合同法》第52条第5项和《民法总则》第153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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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解读一关于公司纠纷案件的审理关于公司纠纷案件的审理内容大纲TableofContents关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第二部分关于对赌协议的效力及履行第三部分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第四部分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的责任第五部分股权转让合同关于公司人格否认关于股东代表诉讼表决权能否受限其他问题关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一)关于适用《公司法》第条的争议《公司法》第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一)关于适用《公司法》第条的争议天下苦秦久矣!我们民商事审判也是苦《公司法》第条久矣!(一)关于适用《公司法》第条的争议观点一:盖章说《公司法》第条是针对公司内部的法律规范不涉及其他人。

债权人不应当承担审查公司决议的义务哪怕是形式审查义务也不应当承担。

公司完全承担责任。

(一)关于适用《公司法》第条的争议观点二:效力不归属于公司说理论依据是参照无权代理。

公司完全不承担责任。

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一)关于适用《公司法》第条的争议观点三:代表公司说根据《合同法》第条以及法定代表人是公司机关的理论决定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其理论基础是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机关法定代表人的意思就是公司的意思。

因此在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公司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一个巴掌拍不响不能把板子打在一个人的屁股上不能把板子打在债权人一个人屁股上因为公司也有过错。

(一)关于适用《公司法》第条的争议完全无视《公司法》第条的规定似不可取。

《公司法》第条规范公司内部不假但是它也是法律债权人当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债权人不应当承担审查公司决议的义务这一观点欠妥因为你享受如此巨大的利益当然应负有一定的义务只要这种义务不会给债权人带来很大负担。

形式审查正好满足了这一要求其几乎不费什么精力只要对决议进行形式审查即可。

该观点影响很深与中国人信章的观念有很大关系。

盖章说(一)关于适用《公司法》第条的争议该说忽视了无权代理和越权代表的根本区别。

无权代理有两个主体: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而越权代表是一个主体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机关法定代表人就是公司公司和法定代表人合一。

这一观点认为凡是债权人没有审查决议的除推定是公司的担保意思外公司一律不承担责任。

这一裁判与已有的裁判思路转弯过大目前多数判决公司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要保持裁判思路的相对稳定。

所以说参照无权代理来处理越权代表理论上似不成立。

效力不归属于公司说(一)关于适用《公司法》第条的争议债权人应当承担对公司决议的形式审查义务理由刚才已经说了。

目前的方案是各方意见的最大公约数。

《公司法》第条是法律人人都应当知道。

认定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任何问题。

同时保持了既有的裁判思路即公司大部分情况下都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而不是一点责任都不承担。

如果公司一点责任都不承担不会得到社会的认同因为法定代表人就是公司的机关就代表公司。

代表公司说(一)关于适用《公司法》第条的争议上述三种观点都有一定道理纪要主要采纳了第三种观点。

总的原则:符合我国国情结果大致公平。

(二)回归本源《合同法》第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二)回归本源为防止法定代表人随意代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公司法》第条对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进行了限制。

根据该条规定担保行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而必须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

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条关于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的规定区分订立合同时债权人是否善意分别认定合同效力:债权人善意的合同有效反之合同无效。

【违反《公司法》第条构成越权代表】(二)回归本源前条所称的善意是指债权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担保合同。

《公司法》第条对关联担保和非关联担保的决议机关作出了区别规定相应地在善意的判断标准上也应当有所区别。

一种情形是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关联担保《公司法》第条明确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决议未经股东(大)会决议构成越权代表。

在此情况下债权人主张担保合同有效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订立合同时对股东(大)会决议进行了审查决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第条的规定即在排除被担保股东表决权的情况下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签字人员也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善意的认定】(二)回归本源另一种情形是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人提供非关联担保根据《公司法》第条的规定此时由公司章程规定是由董事会决议还是股东(大)会决议。

无论章程是否对决议机关作出规定也无论章程规定决议机关为董事会还是股东(大)会根据《民法总则》第条第款关于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的规定只要债权人能够证明其在订立担保合同时对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进行了审查同意决议的人数及签字人员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应当认定其构成善意但公司能够证明债权人明知公司章程对决议机关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善意的认定】(二)回归本源债权人对公司机关决议内容的审查一般限于形式审查只要求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即可标准不宜太过严苛。

公司以机关决议系法定代表人伪造或者变造、决议程序违法、签章(名)不实、担保金额超过法定限额等事由抗辩债权人非善意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但是公司有证据证明债权人明知决议系伪造或者变造的除外。

【善意的认定】(二)回归本源存在下列情形的即便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公司机关决议也应当认定担保合同符合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公司是以为他人提供担保为主营业务的担保公司或者是开展保函业务的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公司为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公司与主债务人之间存在相互担保等商业合作关系()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公司肯定没有作决议但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不一定在一张纸上签只要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签字同意即可也适用于为股东担保的情形保护了小股东的利益。

这里的用语是有表决权)【无须机关决议的例外情况】(二)回归本源依据前述条规定担保合同有效债权人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以按照担保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关于担保无效的规定处理。

公司举证证明债权人明知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或者机关决议系伪造或者变造债权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无效后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越权担保的民事责任】(二)回归本源有同事问我:纪要条规定法定代表人盖假章都不影响合同效力为什么法定代表人在担保合同上盖的真章还不算数?答案是:盖假章时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在签订担保合同时法定代表人如无授权就是越权代表。

越权代表实质是无权。

二者的区别就在这里。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担保法司法解释第条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没对决议进行形式审查)、担保人(法定代表人越权)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关联担保、非关联担保债权人与担保人之间的关系等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不要一律判担保人承担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这时要给法官自由裁量权。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担保法司法解释第条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一般情况下不是因为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而是担保合同本身无效可以参照该规定处理。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公司举证证明债权人明知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或者机关决议系伪造或者变造公司不承担责任。

原理是:这时公司法定代表人虽然具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但已经纯粹是自然人了与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两个民事主体既然债权人明知就不应当让公司承担任何责任。

(二)回归本源债权人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订立的担保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二)回归本源机关决议必须公开披露。

一般情况下是决议的当天最迟第二天。

凡是公开披露的就应当认定为是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都是合规合法的。

反之凡是没有公开披露的肯定是违规担保。

对证券市场影响太大。

最高法院要有担当。

虚假陈述、操纵市场和上市公司违规担保问题是资本市场的顽疾和毒瘤多年来屡禁不止、影响恶劣。

我们希望本纪要规定的裁判思路能够倡导债权人看到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才与上市公司签订担保合同对上市公司违规担保明确持否定态度为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巨大支持和制度保障。

特点:(二)回归本源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该约定的效力问题参照本纪要关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则处理。

【债务加入准用担保规则】关于对赌协议的效力及履行(一)对赌协议的概念现实生活中有的公司需要资金有资金一方也想找一个好的项目找一个有发展前景的公司双方一拍即合决定合作。

但有资金一方要保证自己的投资安全往往通过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的方式来保护自己。

这是第一点第二点:公司为了融资往往把自己说的天花乱坠就好像谈对象的男女两个人一样但有钱一方也不是傻子怎么办?那双方签一个协议:如果达到了融资方的承诺双方皆大欢喜这时投资方还往往给融资方一定奖励关键是如果融资方没有达到承诺怎么办?重点是这个内容。

那就需要对目标公司的估值进行调整以保护投资方的利益。

(一)对赌协议的概念如何调整?一种基本方式是融资方把投资方的股权买回去(回购)那当然有回报率不可能原价买肯定有收益另外一种基本方式是融资方给投资方金钱补偿。

当然也有既回购股权也进行金钱补偿的约定。

这就是我们通常谈到的对赌协议。

对赌的投资方往往是专业的投资公司不是实体企业。

对赌的形式有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赌、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目标公司对赌等形式。

(一)对赌协议的概念实践中俗称的对赌协议又称估值调整协议是指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股权性融资协议时为解决交易双方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代理成本而设计的包含了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对未来目标公司的估值进行调整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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