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区视觉航标表面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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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

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

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GB4696,1999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中国海区水上浮标和水中固定标志的形状、颜色、灯质、标记符号及其设置与使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交通、渔业、科研、石油勘察、海洋开发及军事等部门在中国海区及其港口、通海河口设置的水上浮标和水中固定标志。

本标准不适用于灯塔、扇形光灯标、导标、灯船和大型助航浮标。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2708—1991 航标灯光信号颜色GB 16161—1996 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形状显示规定GB 17381—1998 中国海区视觉航标表面色规定。

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航道走向conventional direction of buoyage船舶在沿海、河口的航道航行时用以确定航道左右侧的根据,即浮标系统习惯走向。

其规定如下:a)从海上驶近或进入港口、河口、港湾或其他水道的方向;b)在外海、海峡或岛屿之间的水道,原则上指围绕大陆顺时针航行的方向; C)在复杂的环境中,航道走向由航标管理机关规定,并在海图上用“?”标示。

3(2 航道左侧、右侧port hand side of a channel、starboard hand side of a channel船舶顺航道走向航行时,其左舷一侧为航道左侧,右舷一侧为航道右侧。

3(3 水中固定标志offshore fixed marks设在水中的立标和灯桩等助航标志。

其设标点的高程在当地平均大潮高潮面以下,标志的基础或标身的一部分被平均大潮高潮面淹没,而且作用与浮标相同者,则其颜色、顶标和灯质,均须与相应的浮标或灯浮标一致。

3(4 浮标形状buoy shapes在水上从任何水平方向观测浮标标体水线以上部分时所呈现的外形特征。

海上浮标制度

海上浮标制度
说明
安全水域标志 ( Safe Water Buoys )说明
标色
• 红白相间直纹
标形
• 带有球形顶标的柱形
• 带有球形顶标的杆型
• 球形
顶标(装有顶标时)
• 单个红球
发光器(装有发光器时)
• 光色 白光
• 节奏 等间[Iso]、明暗[Oc]、每 10s长闪一次[LFl 10s]、莫尔斯信 号“A”[Mo(A)]
Fl R 4 s
QFl R 1s
右侧标( starboard Hand Buoys )说明-A
标色
• 绿色
标形
• 锥型 • 柱形 • 杆形
顶标(装有顶标时)
• 单个绿锥,锥尖向上 发光器(装有发光器时)
• 光色 绿 • 节奏 除 [闪l(2+1)]外任选
Fl G 4s
QFl G 1s
推荐航道左侧标(Port Bifurcation Buoy )说明-A
浮标制度区域
• A、B区域的区别 侧面标志的涂色、灯光的颜色正好相反
A区域使用的侧面标志
左侧标(Port Hand Buoys)说明-A
标色
• 红色
标形
• 罐型 • 柱形 • 杆形
顶标(装有顶标时)
• 单个红色圆罐
发光器(装有发光器时)
• 光色 红色 • 节奏 除 [闪l(2+1)]外任选
侧面标志:
左(右)侧标设在航道的左(右)侧,标示航道左(右)侧界限,顺航道 走向行驶的船舶应将该标志置于本船左(右)舷通过。
推荐航道左(右)侧标设在航道分叉处,标示推荐航道在该标志的 右(左)侧。用于特定航道时,标示该航道的左(右)侧界限,顺航道 走向行驶的船舶应将该标志置于本船左(右)舷通过。

海区航标效能验收规范

海区航标效能验收规范

海区航标效能验收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海区航标管理机关对各类航标效能验收条件、验收方法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沿海水域、通海河口以及相关陆域新建、改建、调整各类航标的效能验收。

军用航标和渔业航标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696 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GB 12708 航标灯信号颜色GB 15359 中国海区灯船和大型浮标制式GB 16161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形状显示规定GB 17381中国海区视觉航标表面色规定GB/T 20068 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的技术要求JT 377 沿海无线电指向标-差分全球定位系统播发标准JT/T 731 海区航标维护固定建(构)筑物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航标用户user of aids to navigation航标的助航服务的对象。

主要是船员、引航员,还包括港口方(港口管理方、建设方、经营方、船舶经纪人、代理等)、有关机构(航道管理机构、海事局通航管理部门、海上建筑物管理机构、海上娱乐组织等)以及一般组织(包括因航标的环境影响或文化遗产价值而相关的组织)等。

3.2航标技术测定field test of aids to navigation对新建、改建或调整后的航标系统进行全部或抽样的现场测试,以检测所设航标的技术性能是否符合航标设计以及相关规范的要求。

3.3航标效能efficacy of aids to navigation所设置航标的助航服务和其他相关功能的总和,具体表现为由于提供助航服务所带来的船舶航行的便利、安全风险的降低、营运效率的提高、以及船舶污染水域环境风险的降低。

中国海区视觉航标表面色规定

中国海区视觉航标表面色规定

中国海区视觉航标表面色规定The regulation for surface colours of the visual aids to navigation in China GB17381-1998自 1999-2-1 起执行前言本标准是参照国际航标协会(IALA)1980年5月通过并发布的《关于航标视觉信号表面颜色的建议》,并结合我国视觉航标实际情况制定的。

本标准与GB 16161—1996《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形状显示规定》、GB 12708—91《航标灯光信号颜色》共同使用,对我国海区助航标志的视觉信号进行全面规范,以使其最有效地起到助航作用,保证船舶在海上的航行安全。

GB 4696—84 《中国海区助航标志》中有关视觉航标表面颜色的构成和涂色方法的条文在本标准中均有效。

本标准中规定的表面色的色品范围是采用标准照明体D65,45°法线(45/0)的几何图形测定的。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视觉航标的新生产产品的表面色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在用视觉航标可相应延缓一年实施。

本标准的附录A为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安全监督局归口。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标准计量研究所、交通部安全监督局、交通部上海海上安全监督局、交通部上海航标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国维、胡江山、董树江、王伟时、刘郁郁、张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安全监督局负责解释。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中国海区视觉航标表面色的构成、涂色方法和色品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海区及其海港、通海河口的所有视觉航标。

内河视觉航标的表面色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4696—84 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GB 5698—85 颜色术语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海区航标效能验收规范

海区航标效能验收规范

海区航标效能验收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海区航标管理机关对各类航标效能验收条件、验收方法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沿海水域、通海河口以及相关陆域新建、改建、调整各类航标的效能验收。

军用航标和渔业航标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696 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GB 12708 航标灯信号颜色GB 15359 中国海区灯船和大型浮标制式GB 16161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形状显示规定GB 17381中国海区视觉航标表面色规定GB/T 20068 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的技术要求JT 377 沿海无线电指向标-差分全球定位系统播发标准JT/T 731 海区航标维护固定建(构)筑物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航标用户user of aids to navigation航标的助航服务的对象。

主要是船员、引航员,还包括港口方(港口管理方、建设方、经营方、船舶经纪人、代理等)、有关机构(航道管理机构、海事局通航管理部门、海上建筑物管理机构、海上娱乐组织等)以及一般组织(包括因航标的环境影响或文化遗产价值而相关的组织)等。

3.2航标技术测定field test of aids to navigation对新建、改建或调整后的航标系统进行全部或抽样的现场测试,以检测所设航标的技术性能是否符合航标设计以及相关规范的要求。

3.3航标效能efficacy of aids to navigation所设置航标的助航服务和其他相关功能的总和,具体表现为由于提供助航服务所带来的船舶航行的便利、安全风险的降低、营运效率的提高、以及船舶污染水域环境风险的降低。

海区航标效能验收规范(JT 759-2009)

海区航标效能验收规范(JT 759-2009)

海区航标效能验收规范(JT 759-2009)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海区航标管理机关对各类航标效能验收条件、验收方法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沿海水域、通海河口以及相关陆域新建、改建、调整各类航标的效能验收。

军用航标和渔业航标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696 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GB 12708 航标灯信号颜色GB 15359 中国海区灯船和大型浮标制式GB 16161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形状显示规定GB 17381中国海区视觉航标表面色规定GB/T 20068 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的技术要求JT 377 沿海无线电指向标-差分全球定位系统播发标准JT/T 731 海区航标维护固定建(构)筑物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航标用户User of aids to navigation航标的助航服务的对象。

主要是船员、引航员,还包括港口方(港口管理方、建设方、经营方、船舶经纪人、代理等)、有关机构(航道管理机构、海事局通航管理部门、海上建筑物管理机构、海上娱乐组织等)以及一般组织(包括因航标的环境影响或文化遗产价值而相关的组织)等。

3.2 航标技术测定Field test of aids to navigation对新建、改建或调整后的航标系统进行全部或抽样的现场测试,以检测所设航标的技术性能是否符合航标设计以及相关规范的要求。

3.3 航标效能Efficacy of aids to navigation所设置航标的助航服务和其他相关功能的总和,具体表现为由于提供助航服务所带来的船舶航行的便利、安全风险的降低、营运效率的提高、以及船舶污染水域环境风险的降低。

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

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

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GB4696199919990531 20000401本标准采用国际航标协会(IALA)《海上浮标制度》中A区域的原则,按照GB/T1.1—1993《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第1部分: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对GB 4696—84进行修订的。

本标准在编写格式上对GB 4696—84作了较大修改,并尽量以表格的形式表达助航标志的特征,使之更加直观、简明。

由于原标准附录D、附录G的的内容已在GB/T 16161—1996《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形状显示规定》和GB/T 17765—1999《航标术语》中作了规定,故在本标准中将其删除。

本标准中增加了第10章“通用要求”,对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的形状和尺寸,灯光颜色及表面色进一步作了具体规定。

本标准自2000年4月11日实施起,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均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代替GB 4696—84。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E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海事局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交通部标准计量研究所、交通部海事局、交通部广州海上安全监督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国维、梁宇、张性平、刘郁郁。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海事局负责解释。

1本标准规定了中国海区水上浮标和水中固定标志的形状、颜色、灯质、标记符号及其设置与使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交通、渔业、科研、石油勘察、海洋开发及军事等部门在中国海区及其港口、通海河口设置的水上浮标和水中固定标志。

本标准不适用于灯塔、扇形光灯标、导标、灯船和大型助航浮标。

2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2708—1991 航标灯光信号颜色GB 16161—1996 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形状显示规定GB 17381—1998 中国海区视觉航标表面色规定。

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

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

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GB4696-1999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05-31批准2000-04-01实施前言本标准采用国际航标协会(IALA)《海上浮标制度》中A区域的原则,按照GB/T1.1—1993《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第1部分: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对GB 4696—84进行修订的。

本标准在编写格式上对GB 4696—84作了较大修改,并尽量以表格的形式表达助航标志的特征,使之更加直观、简明。

由于原标准附录D、附录G的的内容已在GB/T 16161—1996《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形状显示规定》和GB/T 17765—1999《航标术语》中作了规定,故在本标准中将其删除。

本标准中增加了第10章“通用要求”,对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的形状和尺寸,灯光颜色及表面色进一步作了具体规定。

本标准自2000年4月11日实施起,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均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代替GB 4696—84。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E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海事局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交通部标准计量研究所、交通部海事局、交通部广州海上安全监督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国维、梁宇、张性平、刘郁郁。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海事局负责解释。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中国海区水上浮标和水中固定标志的形状、颜色、灯质、标记符号及其设置与使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交通、渔业、科研、石油勘察、海洋开发及军事等部门在中国海区及其港口、通海河口设置的水上浮标和水中固定标志。

本标准不适用于灯塔、扇形光灯标、导标、灯船和大型助航浮标。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2708—1991 航标灯光信号颜色GB 16161—1996 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形状显示规定GB 17381—1998 中国海区视觉航标表面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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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区视觉航标表面色规定(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标准起草组2019年8月目录一、工作简况 (1)二、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内容的依据 (2)三、主要试验的分析综述报告、技术经济论证或预期的经济效果 (5)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 (6)五、与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关系 (6)六、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结果和依据 (7)七、标准过渡期的建议 (7)八、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7)九、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7)一、工作简况(一)任务来源海上交通是国际性的,用于引导和控制这些交通的航标表面色就显得极为重要。

由于海上航行安全的需要,《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GB4696-2016)》规定了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的表面可采用红色、绿色、黑色、黄色、白色、蓝色六种颜色,但与之配套的《中国海区视觉航标表面色规定》(GB17381)系1998年制定,只有红色、绿色、黑色、黄色、白色五种颜色,且国际航标协会(IALA)《关于航标视觉信号表面颜色的建议》也已经过多个版本的修改,本标准已无法与其接轨。

因此,为满足际使用需求,并与国际接轨,《国家标准委关于下达2017年第四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航测)》(国标委综合〔2017〕128号,2017年12月28日)将本标准列为国家标准修订计划项目(计划编号:20173668-Q-348)。

本标准由交通运输部提出并归口。

由交通运输部东海航海保障中心与中交上海航道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承担该标准的修订工作。

(二)协作单位交通运输部北海航海保障中心、交通运输部南海航海保障中心。

(三)主要工作过程2018年1月~2018年4月,成立标准起草组,进行标准修订草案编制工作;2018年8月15日,交通运输部东海航海保障中心在上海组织召开了《中国海区视觉航标表面色规定》航测标准制修订研究大纲专家评审会;2018年8月~2018年11月分别向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上海航标厂(原)、天津天元海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进行调研,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草案编写;2018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东海航海保障中心在北京组织召开了《中国海区视觉航标表面色规定》征求意见稿定稿会。

(四)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有:鲍建波、阳建云、杨文志、王晓峰、黄晓时、陆一军、徐海波、蒋玮。

表1 主要起草人工作情况 姓名单位 承担工作 鲍建波 交通运输部东海航海保障中心 工作组组长。

全面负责标准修订工作,组织和协调,承担调研、标准发函征求意见、标准起草和编制说明编写工作。

阳建云中交上海航道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负责调研、修订方案确定、标准征求意见和标准起草和编制说明编写工作。

杨文志交通运输部东海航海保障中心 负责国内外相关标准和技术资料的收集,参与标准起草和编制说明编写工作。

王晓峰中交上海航道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黄晓时交通运输部东海航海保障中心 参与标准征求意见、标准起草编写工作。

陆一军交通运输部东海航海保障中心 徐海波交通运输部东海航海保障中心 蒋玮 中交上海航道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二、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内容的依据(一)修订原则1.适应性原则适应技术发展的要求,体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利于环保和经济合理的原则,对标准已经过时的部分内容进行删除。

2.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原则对在工程中难以实施的规定进行修改。

积极运用成熟的管理理念和方法,与时俱进,使规范更具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3.与国际标准接轨遵循IALA 有关规定,与国际标准接轨。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本标准是在原《中国海区视觉航标表面色规定》(GB17381-1998)的基础上进行修订与完善,具体修订的变动情况见下表。

表2 规范编制修订情况一览表序号章节主要修改情况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章节名称由“引用标准”修改为“规范性引用文件”。

修改了说明。

删除了引用文件的版本年份。

2 3 术语和定义章节名称由“定义”修改为“术语和定义”。

删除了“光反射比”的术语和定义。

增加了“亮度因数”的术语和定义。

3 4 一般规定章节名称油“表面色构成及涂色方法”修改为“一般规定”。

原标准4.2条内容修改,删除原内容,增加确定颜色色品范围的照明条件和观测条件的内容。

4.3增加条,将原标准第5章的章节开头内容修改后作为本节内容。

4 5 表面色5.1.1用“亮度因数”取代“光反射比”,修订相应内容。

增加蓝色和绿色(普通)的界限方程、交点坐标和亮度因数。

5.1.2,增加条款。

5.2.1用“亮度因数”取代“光反射比”,修订相应内容。

增加蓝色和绿色(普通)的界限方程、交点坐标和亮度因数。

5.2.2,增加条款。

5.3 原条款修改,删除原表35 颜色样本新增章节6 其他删除了原标准附录A。

(三)主要内容的论据本标准遵循《GBT 1.1-2009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框架编写,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定义、要求及标准主要内容。

具体修订内容说明如下:1.规范性引用文件章节名称根据编写规则由“引用标准”修改为“规范性引用文件”,引用的文件名称不变,但删除了标准版本,因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2.术语和定义章节名称根据编写规则由“定义”修改为“术语和定义”。

删除了原术语“光反射比”,以术语“亮度因数”替代。

IALA的R0108E 及我国《视觉信号表面色(GB/T 8416-2003)》也采用的是亮度因素。

因此,为使标准科学合理,本标准中删除光反射比的定义,增加亮度因数的定义。

两个术语与定义均引自GB/T 5698-2001《颜色术语》。

3.一般规定原标准“4 表面色构成及涂色方法”,根据实际内容,章节名称修改为“4 一般规定”。

原标准4.2:各种视觉航标编号的颜色应符合GB 4696的规定。

删除该条文,因编号也是视觉航标表面色的构成之一,第4.1条规定已含所述内容。

4.2系增加内容。

为保证本标准实施的一致性,有必要确定颜色色品范围的照明条件和观测条件,选择它们是可保证测量相对简单,并尽可能在大部分实际条件中具有代表性。

在本标准中,是在CIE标准照明体D及45°/垂直(缩写成6545/0)的几何角度下来确定颜色色品范围的,即在近似昼光照明的观测条件下来确定颜色色品范围,这原标准和最新的IALA建议案R0108(E-108)要求一致。

4.3系原“5 表面色”章节开头部分的内容,并根据GB 4696、R0108(E-108),在原有五种颜色的基础上增加“蓝色”。

4.表面色按编写规则修改,增加各节名称。

5.1.1系原5.1修改。

将原表1进行拆分,如前所述,用亮度因数取代光反射比。

在IALA建议案R0108(E-108)中,绿色的黄、白坐标和界限方程是固定的,但蓝色坐标和界限方程分优选蓝 (Preferred)和普通蓝(General),这是在原版本基础上的修订,主要考虑到航标的用材较少,有时候优选蓝 (Preferred)难以采购,强制要求的满足优选蓝 (Preferred)的绿色有可能提高制作难度和采购成本,而满足普通蓝(General)的绿色更容易采购到,因此予以增加。

本标准也按照IALA的建议案予以修订。

按照现有的GB 4696,增加蓝色。

并根据R0108(E-108),增加普通表面色在色品图上的标示(图1),使内容更加完整、清晰。

5.1.2系增加的普通表面色的亮度因数说明。

考虑到所有在视觉航标系统中可能被单独看到的航标表面色和所有因有关规定或安全原因要求特殊的航标表面色的视觉航标表面色,都必须严格遵守表1中所列的亮度因数最低值。

实际运用可能需要一种颜色作为视觉航标标志上的背景色。

这种颜色易于辨认,当亮度因数足够低,它可与航标标志上的符号形成鲜明对比。

5.2 节为荧光色,5.1.1修改的内容同普通表面色,即将光反射比用亮度因数来代替,绿色与IALA一致,其蓝色坐标和界限方程分优选(Preferred)和蓝(General),并增加在色品图上的标示(图2)。

5.1.2增加了荧光色的亮度因数说明。

考虑到表3所列的亮度因数是荧光色在各自的色品区域内通常达到的最低值。

有些特别的颜色经常会有更高的亮度因数。

同时需考虑意荧光色的衰退会导致亮度因数变化的影响。

5.3系修改了逆向反射物色的表述内容,并删除了“逆向反射物色”的界限方程和交点坐标。

根据G1134表述:如果要在本标准中准确定义逆向反射物色,需要两种不同的说明文件。

这些文件需要定义代表发生在白天和夜间的颜色的照明条件,关于这个文件,夜间条件的颜色说明无疑是更有用的,但是测量方法尚未得到国际上解决。

因此在R0108(E-108)中只有普通表面色和荧光色的规定,考虑到我国还有少量的航标上仍有使用,本次修订仍保留了逆向反射色,但删除了原逆向反射物色的界限方程和交点坐标,具体参照普通表面色(表1、表2及图1)。

5.颜色样本新增章节。

参照IALA G1134:虽然色品坐标和亮度因数的使用已经建立,但是有其他更具实际意义的原因选择不同的测量方式来描述颜色,原因之一就是油漆制造商可以使用颜色样本更容易地进行工作。

因此增加RAL和NCS的颜色样本,使本标准更有实际操作意义。

颜色样本内容引自G1134。

6.原标准的其他内容删除附录A,将内容调整至各表面色内容中,表现型式更清晰、直观。

三、主要试验的分析综述报告、技术经济论证或预期的经济效果本标准的目的是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海洋环境,原标准为强制性标准,修订后仍为强制性标准。

《中国海区视觉航标表面色规定》(GB 17381-1998)标准是1998年正式对外颁布,使用至今已近30年。

该标准规定了中国海区视觉航标表面色的构成、涂色方法和色品范围,适用于中国海区及其海港、通海河口的所有视觉航标表面色。

该标准参照国际航标协会1980年5月“关于航标视觉信号表面颜色的建议”所推荐的表面颜色及其色品范围。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航海业发展的需要,航标颜色材料有了非常巨大发展,新型视觉航标颜色材料也开始在航标上使用并取得良好的效果。

这些年来IALA对视觉航标表面色的有关导则建议也进行了多次修订。

进行《中国海区视觉航标表面色规定》修订,这能规范了我国的视觉航标表面颜色,使我国海区及内河航标使用的各类视觉航标表面色与国际通行航标表面颜色相吻合,促进我国各类港口通航国际化,为各类船舶的航行提供了更好的助航效果,进一步保障海上船舶航行安全。

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该标准主要参考了国际航标协会IALA R0108(E-108)《Surface Colours Used as Visual Signals on Marine Aids to Navigation》和国际航标协会IALA G1134 《Surface Colours used as Visual Signals on At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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