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缺陷报告和管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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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缺陷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出生缺陷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出生缺陷诊断质量管理制度一、引言出生缺陷是指婴儿出生前发生的身体结构、功能或代谢异常,严重影响儿童的生存和生活质量,给家庭和社会带来沉重负担。

为了提高出生缺陷诊断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保障母婴健康,特制定本出生缺陷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出生缺陷诊断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以及相关的诊断技术和设备。

三、诊断质量目标1、提高出生缺陷的早期诊断率,减少漏诊和误诊。

2、确保诊断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为后续的治疗和干预提供科学依据。

3、缩短诊断时间,提高诊断效率,减少患者等待和焦虑。

四、诊断人员资质要求1、从事出生缺陷诊断的医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包括但不限于遗传学、影像学、病理学等。

2、必须取得相关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定期参加继续教育和培训,不断更新知识和技能。

3、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沟通能力,能够为患者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五、诊断技术和设备管理1、医疗机构应配备先进、准确、可靠的出生缺陷诊断技术和设备,如超声诊断仪、染色体分析设备、基因检测设备等。

2、定期对诊断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校准,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准确性。

3、严格遵守诊断技术的操作规程和质量控制标准,确保诊断结果的可靠性。

六、诊断流程管理1、接诊医务人员应详细询问患者的病史、家族史、孕期保健情况等,为诊断提供必要的信息。

对患者进行全面的体格检查,包括身高、体重、血压、心肺听诊等。

2、实验室检查根据患者的情况,合理选择实验室检查项目,如血常规、尿常规、生化检查、致畸病原体检测等。

严格遵守实验室检查的操作规程和质量控制标准,确保检查结果的准确性。

3、影像学检查对于需要进行超声检查的患者,应选择合适的检查时机和检查部位,按照规范的操作流程进行检查。

对超声图像进行仔细分析和判断,发现异常及时报告。

4、遗传学检查对于疑似遗传性出生缺陷的患者,应进行染色体分析、基因检测等遗传学检查。

严格遵守遗传学检查的技术规范和质量控制标准,确保检查结果的可靠性。

儿童出生缺陷报告制度

儿童出生缺陷报告制度

儿童出生缺陷报告制度简介儿童出生缺陷是指婴儿在出生时或出生后所患有的某种异常状况或疾病。

这些缺陷可能是遗传性的,也可能是由于环境因素引起的。

为了更好地了解和管理这些问题,建立一个儿童出生缺陷报告制度是非常重要的。

目的儿童出生缺陷报告制度的目的是收集、记录和分析儿童出生缺陷的相关信息。

这有助于:1. 监测和评估儿童出生缺陷的发生情况;2. 研究和分析儿童出生缺陷的原因和影响因素;3. 制定相应的预防和干预措施;4. 为受影响的儿童和家庭提供支持和服务。

实施步骤以下是实施儿童出生缺陷报告制度的步骤:1. 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制定明确的政策和法规,规定儿童出生缺陷报告的义务和流程。

2. 报告和登记系统:建立一个统一的报告和登记系统,使医疗机构、医生和其他相关机构能够及时报告和登记儿童出生缺陷的情况。

3. 数据收集和分析:定期收集和整理儿童出生缺陷的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以便了解其发生情况和趋势。

4. 研究和评估:根据收集的数据进行研究和评估,探索儿童出生缺陷的原因和影响因素。

5. 预防和干预:根据研究结果,制定相应的预防和干预措施,减少儿童出生缺陷的发生。

6. 支持和服务:为受影响的儿童和家庭提供支持和服务,包括医疗、康复和心理支持等。

责任与合作儿童出生缺陷报告制度需要多个部门和机构的合作,包括:- 卫生部门:负责制定政策和法规,协调数据收集和分析工作,并提供相关技术指导和支持。

- 医疗机构:负责报告和登记儿童出生缺陷的情况,并提供必要的医疗和康复服务。

- 研究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儿童出生缺陷的原因和影响因素,为制定预防和干预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 教育部门:负责提供教育和培训,提高相关人员对儿童出生缺陷的认识和管理能力。

结论儿童出生缺陷报告制度的建立对于及时了解、预防和干预儿童出生缺陷非常重要。

通过收集和分析相关数据,研究和评估缺陷的原因和影响因素,我们能够制定有效的预防和干预措施,并为受影响的儿童和家庭提供支持和服务。

医院出生缺陷监测报告制度

医院出生缺陷监测报告制度

医院出生缺陷监测报告制度一、背景出生缺陷是指婴儿出生时或出生后不久发现的器官或组织形态、结构、功能异常,或者代谢障碍、染色体缺陷等异常。

出生缺陷是影响新生儿健康和生存的主要因素之一,严重影响人体生命质量和生育能力。

为了规范医疗机构出生缺陷监测报告工作,加强新生儿保健工作,确保医院妇产科医务人员的责任心和工作效率,建立医院出生缺陷监测报告制度显得尤为必要。

二、管理对象医院妇产科,包括任何婴儿出生的医疗机构。

三、监测报告制度3.1 监测报告的定义所谓监测报告,指的是对新生儿出生缺陷的监测情况进行汇总,形成报告的过程。

它是反映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一个重要指标,是医院新生儿保健工作质量的反映。

3.2 监测报告的内容为了对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做出比较准确的评估,监测报告的内容必须具有可比性和准确性。

因此,监测报告的内容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新生儿出生缺陷的情况,包括缺陷种类、缺陷率、缺陷类型、缺陷的部位等。

•新生儿出生缺陷的发生影响因素,如父母的年龄、遗传史、孕期受到的损伤等。

•新生儿出生缺陷发生后的处理情况,如对新生儿的治疗方案、手术情况、预后评估等。

3.3 监测报告的时间和周期为了让医院的出生缺陷监测工作更加规范,监测报告的时间和周期必须得到严格的控制。

具体来说,监测报告应该每月进行一次,时间为每月15日,周期为一年。

同时,也可以组织专家对监测报告的内容进行每月审查和评估。

3.4 监测报告的提交医院的出生缺陷监测报告必须及时和准确地提交到当地卫生执法部门,并且应该建立报告的档案以备查阅。

3.5 监测报告的分析医院应该根据监测报告的内容,进行分析,并对发生出生缺陷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管。

同时,为了从根本上预防出生缺陷的出现,医院应该积极开展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新生儿保健知识,提高公众的健康意识。

四、总结建立医院出生缺陷监测报告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可以使医疗机构对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进行有效监测,减少出生缺陷的发生,保障新生儿的健康成长和发展,提高医院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妇幼保健院出生缺陷防控工作管理制度

妇幼保健院出生缺陷防控工作管理制度

妇幼保健院出生缺陷防控工作管理制度一、落实出生缺陷信息管理,明确职责分工各单位至少配备一名专职或者兼职的出生缺陷防控工作信息员,负责本机构的出生缺陷信息数据的收集、录入、审核与管理工作。

市妇幼保健院负责全市所有助产机构的出生缺陷防控信息收集、录入、审核与管理工作。

按要求至少一年2次组织开展辖区出生缺陷信息人员的培训。

二、规范信息管理流程,认真组织实施(一)原始登记。

按开展出生缺陷防控项目建立产前筛查、新生儿疾病筛查、以及筛查高风险对象和阳性患儿的随访及干预情况登记。

规范使用母子健康手册发放表以及叶酸增补发放登记、《潍坊市住院分娩登记》,全面开展产前筛查和新生儿疾病筛查,并建立相关筛查登记。

开展孕前优生检查单位应建立优生健康教育、健康检查、高风险评估及咨询、转诊、妊娠结局随访、临床检验、超声检查等基础登记。

(二)信息报送。

1.统计汇总镇级医疗机构上报的孕产妇产前筛查、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孕前和孕早期叶酸增补季报。

每个季度的第一个月完成相关统计报表的网络直报和纸质版报表。

2.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实行月报制度。

(三)信息审核。

出生缺陷防控的信息直报工作应该执行逐级业务审核和行政审核制度。

单位报表要实行双签名审核;指定专人负责辖区出生缺陷防控信息上报。

三、落实信息安全管理,防止信息数据泄露对信息使用的电脑要设开机和屏保密码,对出生缺陷防控信息系统内数据要严格保密,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信息系统中的任何信息,不得调用或拷贝信息数据他用,日常分析的数据要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丢弃或利用网络传播。

四、加强质控管理,确保数据质量严格执行报告程序和时间要求,逐级做好信息质控管理。

每季度质控一次,及时查漏补缺。

定期分析数据,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出生缺陷工作制度

出生缺陷工作制度

出生缺陷工作制度
出生缺陷工作制度
为了及时掌握和监测出生缺陷情况,保障婴幼儿健康成长,以下工作制度应严格执行:
1.妇幼保健机构和产科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收集和上报“出生缺陷”信息。

2.各助产单位应认真记录发生的出生缺陷儿,并填写《出
生缺陷儿登记卡》,每季度与“围产儿数季报表”一同上报到妇幼保健机构。

3.各助产单位的出生缺陷负责人应按照报表要求认真填写“出生缺陷报告卡”和“围产儿数季报表”,并逐级审核,确保不
漏项、不空项,使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填写人和审核人需签名并记录上报和审核日期,加盖单位公章。

4.每季度的第一个月25日前,将上一季度收集的报表上报至县妇幼保健院。

5.县妇幼保健院应指派专人负责出生缺陷监测工作,认真审核上报的“出生缺陷儿报告卡”和“围产儿数季报表”,及时发现问题并纠正,审核合格后方可接收。

___的出生缺陷监测负责人应再次审核收到的报表,并由主管领导逐级审核合格后,进行网络上报。

7.妇幼保健院每季度的第二个月20日前,应将审核正确并签字的表和卡上报至市妇幼保健院进行审核。

出生缺陷管理制度模板

出生缺陷管理制度模板

出生缺陷管理制度模板一、目的为了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发生,保障儿童健康,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机构内所有涉及孕前、孕期及新生儿期的医疗服务和管理活动。

三、组织机构1. 成立出生缺陷预防管理小组,负责本制度的实施和监督。

2. 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包括妇产科、儿科、检验科、影像科等。

四、孕前预防1. 开展孕前健康教育,提供遗传咨询和优生指导。

2. 实施孕前健康检查,包括传染病筛查、生殖系统疾病检查等。

五、孕期管理1. 建立孕妇健康档案,定期进行产前检查。

2. 开展产前筛查,包括血清学筛查和超声筛查。

3. 对高风险孕妇进行产前诊断,如羊水穿刺、绒毛膜取样等。

六、新生儿筛查1. 对新生儿进行先天性代谢病筛查和听力筛查。

2. 对筛查阳性的新生儿进行进一步的诊断和干预。

七、信息管理1. 建立出生缺陷监测和信息报告系统。

2. 定期分析出生缺陷发生情况,为预防措施提供依据。

八、健康教育与培训1. 对医务人员进行出生缺陷预防知识和技能培训。

2. 对公众进行出生缺陷预防的宣传教育。

九、质量控制1. 定期对出生缺陷预防工作进行质量评估。

2. 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和优化预防措施。

十、激励与考核1. 对于在出生缺陷预防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团队给予奖励。

2. 将出生缺陷预防工作纳入医务人员的绩效考核。

十一、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出生缺陷预防管理小组负责解释。

2. 对本制度的修改和完善由管理小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并报上级部门批准后执行。

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和完善上述模板内容,以适应具体机构的需求。

医院出生缺陷报告制度

医院出生缺陷报告制度

医院出生缺陷报告制度一、目的为了加强出生缺陷的监测和控制,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院范围内所有出生缺陷的登记、报告、分析和管理工作。

三、出生缺陷定义出生缺陷是指婴儿出生时发现的形态、结构、功能或代谢异常,包括染色体异常、遗传代谢病、先天性畸形等。

四、出生缺陷报告责任单位1. 儿科、妇产科、新生儿监护室等相关科室为出生缺陷报告责任单位,负责本部门出生缺陷的发现、报告和资料收集工作。

2. 各报告责任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出生缺陷报告卡的收集、上报和资料管理工作。

五、出生缺陷报告流程1. 发现出生缺陷儿后,责任科室应及时填写《出生缺陷报告卡》,并于24小时内上报医院出生缺陷监测管理部门。

2. 医院出生缺陷监测管理部门对上报的出生缺陷信息进行审核、登记,并定期分析、汇总。

3. 医院出生缺陷监测管理部门将分析、汇总的结果上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并反馈给各报告责任单位。

六、出生缺陷资料管理1. 出生缺陷资料应包括:《出生缺陷报告卡》、出生缺陷儿病例、影像学检查资料、染色体检查资料等。

2. 出生缺陷资料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归档管理,确保资料的完整、真实、可追溯。

3. 出生缺陷资料的查阅、复制、销毁等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医院相关规定执行。

七、出生缺陷监测与分析1. 医院应定期开展出生缺陷监测工作,掌握出生缺陷发生情况,分析出生缺陷发生的原因、规律和趋势。

2. 医院应针对出生缺陷发生的原因和规律,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

3. 医院应根据出生缺陷监测分析结果,调整和改进母婴保健工作,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八、培训与考核1. 医院应加强对出生缺陷报告和管理的相关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对出生缺陷的认识和报告能力。

2. 医院应定期对出生缺陷报告和管理情况进行考核,确保出生缺陷报告制度的落实。

九、法律责任1. 违反本制度的,医院可根据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

出生缺陷筛查工作规章制度

出生缺陷筛查工作规章制度

出生缺陷筛查工作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及时发现和干预出生缺陷,提高新生儿的生存率和生活质量,保障国家人口健康,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出生缺陷筛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医疗机构、公共卫生部门、社会组织等。

第三条出生缺陷筛查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公正、保密的原则,保护受检者的隐私权和合法权益。

第四条出生缺陷筛查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要求。

第五条国家将加大对出生缺陷筛查工作的支持力度,提供必要的经费、技术、人力等支持。

第六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出生缺陷筛查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其顺利开展。

第二章出生缺陷筛查的对象和范围第七条出生缺陷筛查的对象为新生儿及其家庭,包括出生后0-7天内出生的新生儿。

第八条出生缺陷筛查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先天性心脏病、先天性肾脏病、唇腭裂、先天性白内障等多种先天性疾病和畸形。

第九条对于存在遗传或环境因素可能导致出生缺陷的高风险家庭,应该进行有针对性的出生缺陷筛查。

第十条出生缺陷筛查应当及时、全面、准确,保证筛查结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第三章出生缺陷筛查的方式和方法第十一条出生缺陷筛查可以采用初筛和继续筛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初筛主要以新生儿的常规体格检查和相关检测指标为主,用于检测新生儿是否存在明显的异常。

第十三条继续筛查主要是对初筛结果阳性的婴儿进行进一步检查和诊断,以明确是否真实存在出生缺陷。

第十四条出生缺陷筛查的方法和技术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筛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四章出生缺陷筛查结果的处理和管理第十五条出生缺陷筛查结果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家庭,提供必要的咨询和干预措施。

第十六条对于确诊存在出生缺陷的新生儿,应当及时安排专业治疗和康复,保障其生存和发展。

第十七条出生缺陷筛查结果涉密信息的管理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保障受检者的隐私权。

第五章出生缺陷筛查工作的质量评估和监督第十八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出生缺陷筛查工作的质量评估和监督机制,对筛查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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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缺陷报告和管理工作制度
一、意义
为减少先天畸形儿的出生是提高我国人口素质的一个重要措施。

我国估计每年有30-40万例体表先天畸形儿和80-120万出生数年后表现出来的出生缺陷或遗传病等先天残疾儿童,严重影响了人口素质。

建立出生缺陷报告和管理制度,可以比较全面地了解本市出生缺陷发生状况,为病因学研究提供线索,为制定和评价预防措施提供依据。

二、目的
1、获得准确、可靠并能反映本市主要出生缺陷基本信息;
2、动态观察主要出生缺陷发生情况;
3、为制定出生缺陷的预防措施及评价干预效果提供依据;
4、为政府部门制定预防出生缺陷的卫生决策提供依据。

三、工作职责
(一)出生缺陷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制定出生缺陷报告和管理实施方案、组织人员培训、开展质量控制和资料统计分析等;组织专家组进行技术咨询;收集国内外出生缺陷信息资料,定期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出生缺陷信息分析和质量控制报告等。

(二)各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根据本市出生缺陷报告和管理工作方案,指导本辖区内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出生缺陷报告和管理工作,主要负责收集本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上报的出生缺
陷报告卡,进行资料分析、质量控制和上报工作。

(三)各级医疗机构为出生缺陷报告责任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出生缺陷儿、残疾儿童报告卡》的收集和上报工作。

要建立健全本单位首诊报告、登记、核对、自查和奖惩制度,并按规定及时报告本辖区内妇幼保健机构。

一旦发现并确诊的出生缺陷儿或残疾儿童,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送本辖区内区县妇幼保健所。

并在家属知情同意的情况下注意收集出生缺陷病例或疑似病例照片。

(四)各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中心和新生儿先天性听力障碍诊治中心,对经确诊为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新生儿先天性听力障碍儿,及时将有关信息报上海市出生缺陷管理办公室。

(五)出生缺陷和残疾儿童诊断应当由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

产前诊断的出生缺陷由经诊断的产前诊断中心确诊
四、报告对象
本市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经诊断出生时就存在的结构和功能(代谢)方面异常的18岁以下儿童,包括治疗性引产发现的出生缺陷病例。

五、报告时限
(一)各医疗机构对本机构内经确诊的出生缺陷儿或残疾儿童(包括治疗性引产发现的出生缺陷病例),应当立即填报《出生缺陷儿、残疾儿童报告卡》,在5个工作日内直报所在区县妇幼保健所。

报告的主要病种(详见附件3)。

(二)各区县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的5个工作日内,直报市出生缺陷管理办公室。

(三)市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和新生儿先天性听力障碍诊治中心对经确诊为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新生儿先天性听力障碍儿,应填写《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先天性听力障碍报告卡》(见附件2),在5个工作日内直报市出生缺陷管理办公室。

(四)市出生缺陷管理办公室每季度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资料的统计分析、质量控制等情况。

六、质量控制
通过对出生缺陷、残疾儿童、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先天性听力障碍等信息(包括妇幼保健机构、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告及时率、漏报率、准确率、重卡率、更正率、完整率、符合率等指标进行质量控制。

(一)各级医疗机构每月对本单位的报告情况进行自查,自查内容包括及时率、漏报率、准确率、重卡率、更正率、完整率、符合率等,做好自查记录。

(二)各区(县)妇幼保健机构每月至少1次检查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告及时率、漏报率、准确率、重卡率、更正率、完整率、符合率等,填写出生缺陷监测质量调查表做好自查记录。

(三)市出生缺陷管理办公室不定期的随机抽查各有关妇幼保健机构、医疗机构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告及时率,准确率和重卡率,并反馈至各区(县)妇幼保健机构;每季度汇总各区(县)妇幼保健机
构上报的质量控制报表,年终以年度为单位对全市直报报告质量进行总结,并纳入年度出生缺陷、残疾儿童、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听力障碍信息报告,
七、信息保存和利用
(一)确诊出生缺陷、残疾儿童的有关资料一式二份,一份交儿童监护人,一份由确诊医疗机构管理。

(二)各医疗机构应在完成信息录入和上报后的当天,对信息的电子档案进行备份,并妥善保存。

(三)出生缺陷、残疾儿童、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听力障碍个案的基本信息未经儿童监护人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同意,不得向其他人员提供。

(四)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医疗机构应将有关信息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五)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出生缺陷数据情况的对外发布,未经许可,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发布有关数据
(学习的目的是增长知识,提高能力,相信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努力
就一定可以获得应有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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