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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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民办教育机构办学章程范本

大连市民办教育机构办学章程范本

辽宁省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试行〕<说明>一、此文本旨在为民办学校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二、民办学校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数条款,同时能够依如实际情形作适当补充。

三、〔〕内文字为制定要求。

培训学校〔中心〕办学章程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增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治理暂行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的名称是。

〔其中中外合作办学学校应同时具有中英文相一致的名称〕第三条学校的性质是国家机构之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行,从事公益性教育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学校的办学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气,。

学校的培育目标是。

第五条学校举行者的名称是。

其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

〔学校举行者如为公民个人,其法定地址应为身份证所标注住址。

属合作举行学校的,每一个举行者的上述信息都要具体明确。

〕第六条学校的居处地是。

〔如:××省××市〔区、县〕××街〔路〕××号〕第七条学校的审批机关是;学校的记录治理机关是。

第二章学校办学第八条学校的办学层次、类别;办学范围、形式、规模;招生对象:〔一〕;〔二〕;〔三〕;〔四〕;〔五〕;〔六〕;………………〔应当具体明确〕第九条,学校办学开办资金为:______ ,由等局部组成,具体出资者及出资方式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举行者投入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合作举行学校,应别离载明各自投资数额;以知识产权或其他无形资产作为办学投入的,应将其评估作价为固定资产额;中外合作办学中任何一方的知识产权投入不得超过其各自投入总额的1/3,属于政府引进的工程除外。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2003年全市民办教育机构年检和评估工作的通知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2003年全市民办教育机构年检和评估工作的通知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2003年全市民办教育机构年检和评估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大教[2003]180号【发布部门】大连市教育局【发布日期】2003.11.13【实施日期】2003.11.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大连市教育局关于2003年全市民办教育机构年检和评估工作的通知(大教[2003]180号)各区市县教育局,开发区社会事业管理局,各直管民办教育机构:为了全面贯彻《民办教育促进法》,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进一步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辽宁省教育厅《关于2003年全省民办教育机构年检工作的通知》精神,市教育局定于2003年11月20日至12月20日,对全市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进行全面的检查和评估,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年检评估工作的组织年检评估工作在市教育局的统一领导下,由其设立的大连市2003年度民办教育机构年检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各区市县教育局也同时成立相应的机构负责所属教育机构的年检评估工作。

二、年检评估的对象和内容年检评估的对象:经市、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2002年年检合格的民办教育机构和2002年--2003年审批的已颁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民办教育机构。

年检评估的内容:在全面检查的基础上,重点检查民办教育机构学习、贯彻《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情况,以及组织与活动、资产与财务管理状况、学校财务审计情况等。

三、年检评估的时间及方法时间:11月20日至12月20日。

方法:按审批权限,由市、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分别组织实施。

民办学历教育机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年检分为合格、限期整改和不合格。

四、年检评估的要求(一)认真学习《民办教育促进法》,按照该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方案,明确年检的重点,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年检评估工作收到实效。

(二)坚持评估标准,客观公正地做好检查工作。

各区市县教育局要坚持原则,严格要求,按照项目和内容,对照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和有关办学管理规定,认真做好年检评估工作。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基本条件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基本条件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基本条件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基本条件大连市西岗区教育局行政许可事项公示书------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基本条件许可事项: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的审批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大连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暂行规定》许可方式:颁发办学许可证许可权限:受理、审核,报市教育局批准备案办理地址:大连市西岗区教育局2楼211室联系电话:83685832 联系人:栾晓晖许可条件:1.办学资金:在西岗区办学,首次投资额不少于50万元。

2.校舍:具备与办学层次、办学规模相应的稳定、集中、符合标准的校舍。

在西岗区办学,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并配有相应的教学设施设备。

凡租借的校舍,租期一般不少于三年。

下列房屋不得作为教学场所:简易建筑;危房;旅馆、饭店、舞厅等建筑物的一部分;民宅、居民小区内部(如在小区临街公建房屋办学,须具有小区物业同意办学的书面证明以及周边住户同意办学的签字证明);其它不适合教学活动的房屋。

3.校长:民办教育机构拟聘任的校长应当具有本科以上学历,5 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具有与所办民办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层次相应的学识水平、专业技术职称和教育教学与管理能力;身体健康,能坚持全日制工作,其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4.教师队伍:非学历教育机构要有与所设的专业的层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教职员工一般不得少于10名(其中,专职教师5名),所聘用的教师应具备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有聘任教师和工作人员的聘任合同书。

教师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教师应低于教师总数的5O%。

办学一年以上方有聘用外籍教师资格,聘用外籍教师应符合有关规定。

5.其它:举办实施体育(含武术)、卫生等专业性培训的教育机构,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应当具备现代网络信息设备。

许可程序:1、申请人登陆大连市西岗区教育网()主页中的“民办教育”栏目,浏览“办学指南”中举办民办教育机构应提交的材料目录。

大连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暂行规定

大连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暂行规定

大连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办学方针,提高大连市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大连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办教育机构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它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中等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学校(以下简称学历教育学校)和实施非学历教育的培训机构(以下简称非学历教育机构)。

第三条民办教育机构应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尊重教育教学规律;应有明确的办学方向、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满足市民多样性的教育需求,保证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并依法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设置标准第四条设立小学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生均占地面积16平方米以上,田径场环形跑道应在200米以上,且具有场地自有使用权。

(二)生均建筑面积7平方米以上的自有产权校舍。

寄宿制的学校,应有符合规定标准的学生宿舍和食堂等。

(三)100万元以上的开办资金。

(四)以1:21的师生比例配备的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和任职资格的教师。

(五)具有满足教学需要的自然教室、计算机教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电教室和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体育设施和器材。

(六)其他应具备的教育教学条件。

第五条设立初级中学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生均占地面积18平方米以上,田径场环形跑道应在200米以上,且具有场地自有使用权。

(二)生均建筑面积9平方米以上的自有产权校舍。

寄宿制的学校,应有符合规定标准的学生宿舍和食堂等。

(三)200万元以上的开办资金。

(四)以1:16的师生比例配备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任职资格的教师。

(五)具有满足教学需要的物理化学生物实验室、计算机教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语音室、电教室、图书阅览室和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体育设施和器材。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民办教育学校设置规定》的通知-大教〔2017〕156号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民办教育学校设置规定》的通知-大教〔2017〕156号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民办教育学校设置规定》的通知正文:----------------------------------------------------------------------------------------------------------------------------------------------------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民办教育学校设置规定》的通知大教〔2017〕156号各区市县教育局,各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现将《大连市民办教育学校设置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教育局2017年11月29日大连市民办教育学校设置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国家对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促进大连市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辽宁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和《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辽宁省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7〕48号)等法律法规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中等以下(本文中“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级)层次的学历教育学校和非学历教育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第三条民办学校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确立正确的办学理念、办学方向、办学宗旨,应遵循教育规律,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满足市民多层次、多样性的教育需求,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

第二章设置标准第四条设立小学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生均占地面积16平方米以上,田径场环形跑道应在200米以上,且具有场地自有使用权。

(二)生均建筑面积7平方米以上的自有产权校舍。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大发改收费字[2006]466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大连市教育局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6.07.10
【实施日期】2006.07.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印发<民办教育
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发改收费字[2006]466号)
各区、市、县发展改革局(物价局)、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辽宁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05)10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向学生收取学费(培训费)、住宿费须持批准办学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和民政部门颁发的《民办非企业登记证)到同级物价管理部门备案并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

二、经市及市以下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民办学校,申请制定或调整学历教育收费标准,须经市教育局审核后,报市发展改革委批准。

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成立的民办学校,。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民办教育机构年度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民办教育机构年度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民办教育机构年度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07.10.08•【字号】大教[2007]124号•【施行日期】2007.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民办教育机构年度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大教[2007]124号)各区市县教育局、开发区文教卫生局,各民办教育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民办教育机构的规范管理,引导和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依据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高等学校年度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辽教发[2007]8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大连市民办教育机构年度检查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八日大连市民办教育机构年度检查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市民办教育机构的规范管理,引导和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的发展,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高等学校年度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辽教发[2007]8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办教育机构(包括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和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年度检查评估(以下简称年检),是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按年度对民办教育机构进行检查评估和监督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年检内容(一)办学理念和许可事项的登记备案情况;(二)办学条件情况。

主要包括基础设施、教学设施和设备、师资配备;(三)教育教学管理情况。

主要包括行政管理、德育管理、教学管理、学生管理;(四)师生权益及评价。

主要包括师生权益保障情况和师生满意度;(五)财务和后勤管理情况。

主要包括财务管理、资产产权状况、后勤管理及安全管理;(六)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教育机构年检的内容将视情况每年有所侧重。

第四条年检方式和程序年检工作采取民办教育机构自检自评、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检查评估相结合的评估方式,年检工作过程总体分为三个阶段:(一)民办教育机构自检自评阶段(每年10月15日至11月15日)各民办教育机构要按照评估标准,认真总结本机构在办学条件、学校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同时要认真分析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对整体发展状况作出价值判断,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写出自检评估报告。

辽宁省民办中小学管理条例

辽宁省民办中小学管理条例

辽宁省民办中小学管理条例【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发布部门】辽宁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9.01.28【实施日期】1999.03.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民办中小学管理条例(1999年1月28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和规范公民举办民办中小学,保障民办中小学及其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中小学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民个人单独或者合伙自筹资金,面向社会举办的全日制普通小学、普通中学(简称民办中小学),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中小学的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民办中小学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民办中小学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并接受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的依法管理、督导、评估和审计。

第五条民办中小学及其教师和学生依法享有同公办中小学及其教师和学生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

第二章民办中小学的设立第六条申请举办民办中小学的公民个人,应当具有合法的身份证明和经济担保。

第七条设立民办中小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拟任校长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有5年以上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以及与其办学层次相适应的学历水平,并经过岗位任职资格培训;(二)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办学章程;(三)有适应办学规模、相对稳定、具备任职资格、结构合理、能够胜任教学和管理工作的专兼职教师和管理人员,专职教师不低于教师总数的40%,达到退休年龄的教师不得超过教师总数的50%;(四)自有教学场所和设施达到当地同类公办中小学办学场所和设施标准,办学设计规模应达到同类公办中小学最低班型标准;(五)有与办学设计规模相适应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其中自有办学资金不低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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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办学方针,提高大连市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大连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办教育机构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它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中等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学校(以下简称学历教育学校)和实施非学历教育的培训机构(以下简称非学历教育机构)。

第三条民办教育机构应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尊重教育教学规律;应有明确的办学方向、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满足市民多样性的教育需求,保证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并依法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设置标准第四条设立小学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生均占地面积16平方米以上,田径场环形跑道应在200米以上,且具有场地自有使用权。

(二)生均建筑面积7平方米以上的自有产权校舍。

寄宿制的学校,应有符合规定标准的学生宿舍和食堂等。

(三)100万元以上的开办资金。

(四)以1:21的师生比例配备的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和任职资格的教师。

(五)具有满足教学需要的自然教室、计算机教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电教室和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体育设施和器材。

(六)其他应具备的教育教学条件。

第五条设立初级中学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生均占地面积18平方米以上,田径场环形跑道应在200米以上,且具有场地自有使用权。

(二)生均建筑面积9平方米以上的自有产权校舍。

寄宿制的学校,应有符合规定标准的学生宿舍和食堂等。

(三)200万元以上的开办资金。

(四)以1:16的师生比例配备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任职资格的教师。

(五)具有满足教学需要的物理化学生物实验室、计算机教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语音室、电教室、图书阅览室和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体育设施和器材。

(六)其他应具备的教育教学条件。

第六条设立普通高级中学、职业高级中学和其它中等职业学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生均占地面积18平方米以上,田径场环形跑道应在200米以上,且具有场地自有使用权。

(二)生均建筑面积9平方米以上的自有产权校舍。

寄宿制的学校,应有符合规定标准的学生宿舍和食堂等。

(三)300万元以上的开办资金。

(四)以1:13的师生比例配备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任职资格的教师。

(五)具有满足教学需要的物理化学生物实验室、计算机教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语音室、电教室、图书阅览室和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体育、卫生设施和器材。

职业高级中学和其它中等职业学校还应具有与专业设置相匹配的校内实验、实习设施和设备,并保证与招生规模相适应的工位数量。

(六)其他应具备的教育教学条件。

第七条设立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与办学层次、办学规模相应的符合标准的校舍。

凡租赁的校舍,租期不少于三年。

全日制封闭管理的非学历教育机构,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有1000册以上的图书资料,有与专业设置相应的教学仪器设备。

主要教学设备应当自有。

提供食宿的非学历教育机构应有与在校师生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卫生、消防标准的宿舍、食堂、卫生设施。

其它形式的非学历教育机构,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城区办学,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在其他地区办学,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具备与培训专业相应的教学设施、仪器设备、图书资料。

主要教学设备应当自有。

下列房屋不得作为教学场所:1.简易建筑;2.危房;3.旅馆、饭店、舞厅等建筑物的一部分;4.民宅、居民小区内部(如在小区临街公建房屋办学,须具有小区物业同意办学的书面证明以及周边住户同意办学的签字证明);5.其它不适合教学活动的房屋。

(二)有稳定的办学资金来源。

在市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设立非学历教育机构,首次投资额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在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设立非学历教育机构,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城区设立,首次投资额应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在其他地区设立,首次投资额应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办学二年以上;(二)办学累积资产额度须在100万元以上;(三)教学质量得到社会及学员认可。

第九条非学历教育机构在所在的区市县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须经原审批机关同意;跨区市县设立分支机构的,须经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

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教育教学及财务管理等均应由非学历教育机构统一管理。

第十条申请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一条民办教育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切表示其所在的行政区域、类别和层次;未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不得直接冠以“大连”字样。

第十二条民办教育机构拟聘任的校长应当具有本科以上学历,5 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具有与所办民办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层次相应的学识水平、专业技术职称和教育教学与管理能力;身体健康,能坚持全日制工作,其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第十三条非学历教育机构要有与所设的专业的层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教职员工一般不得少于10名(其中,专职教师5名),所聘用的教师应具备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有聘任教师和工作人员的聘任合同书。

教师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教师应低于教师总数的5O%。

聘用外籍教师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担任民办教育机构的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和担任总务、会计、人事职务的人员之间无亲属关系。

第三章受理及审批程序第十五条审批权限民办教育机构的筹设或者正式设立,按照以下权限审批:设立普通高级中学,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初级中学、小学,由拟设立的学校所在辖区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设立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按照《大连市职业教育条例》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市级以上(含市级)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主党派、大中专院校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自学考试助学性质的教育机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区级以下(含区级)企业事业单位及公民个人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由拟设非学历教育机构所在辖区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举办实施体育、卫生等专业性教育的教育机构,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普通高等院校、成人高等院校的系、部等举办民办教育机构实行院校归口申请。

第十六条申请筹设和正式设立民办教育机构,举办者应按《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提交所需材料,且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证明文件须交验原件,报送复印件。

(一)申请筹设民办教育机构应提供以下材料:1. 办学申请书。

2. 举办者资格证明。

3. 学校章程。

内容包括:(1)学校的名称、地址;(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3)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4)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理事会、董事会由5人以上奇数理(董)事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董)事须由具有五年以上教学或教育管理实践的教育工作者担任。

(5)学校的法定代表人;(6)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7)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8)章程修改程序。

4. 办学条件:(1)校舍、设备及资金基本情况材料。

(2)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教育机构除提供以上筹设需提供的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1. 教学计划;2. 学校发展规划;3. 学校法定代表人的资质证明材料;4.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它决策机构成员构成;5. 被聘校长的资质证明材料;6. 管理人员资质证明材料;7. 财会人员资质证明材料;8. 教师资质证明材料;9. 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审批程序(一)受理申办材料。

(二)审核材料。

(三)实地考察办学场所。

(四)批准发办学许可证。

第四章附则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一)举办者未能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不提供必需的开办经费,致使民办教育机构日常运转经费严重不足,难以维系的;(二)举办者抽逃、占有、处置其投入民办教育机构的资产,或使用民办教育机构的资产从事与举办本民办教育机构无关活动的;(三)未与教职工签订聘任合同、劳动合同,或非法侵犯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四)广告或招生简章等民办教育机构宣传资料未按规定备案擅自发布的,或已经审核的招生广告、简章等擅自改写后发布的;(五)违反收、退费管理等规定的;(六)未经许可超范围办学的;(七)将办学项目承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八)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第十九条因民办教育机构原因,非学历教育机构持续一年、学历教育连续三年未招生的,应视为自动停止办学。

第二十条学校资产必须于批准设立之日起一年内过户到学校名下。

本规定下发前资产未过户到学校名下的,自本规定下发之日起一年内完成过户工作,资产未过户到学校名下前,举办者对学校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在我国境内的外国机构和人士、三资企业中的外方以及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大连市辖区开展办学活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大连市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暂行规定》(大教[2002]3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大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出师表两汉:诸葛亮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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