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细牛、文善启、依光走私珍贵动物-制品,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_.
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件中的两个问题

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件中的两个问题作者:时延安赵文芳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1年第05期[案例一]林某等走私案(简称“熊胆案”):2010年1月19日,中国公民林某、齐某出境至俄罗斯境内。
从一俄籍男子处分别购买11只熊胆和4只熊胆,并由林某将15只熊胆委托殷某帮助带回国。
次日,林某又交给殷某10只熊胆。
殷某于21日将熊胆藏匿于其驾驶的货车发动机与扶手箱间的夹层内,从虎林口岸走私进境。
齐某还于当天从虎林口岸旅检通道进境时携带虎牙2枚。
经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黑龙江省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批熊胆总价值人民币50万余元;2枚虎牙价值12万元。
本案中,辨方提出,俄罗斯境内允许珍贵动物制品交易,且被告不具有牟利目的,以及价格鉴定过高。
法院判决,三被告人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并分别判处了相应的有期徒刑和罚金。
此外,案件中认定的证据全部由我国公安机关在本国境内取得。
[案例二]吐尔迪尤夫走私羚羊角案件(简称“羚羊角案”):吐尔迪尤夫系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公民。
2002年9月23日,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进入我国霍尔果斯口岸。
在通过海关检查时,在其地毯中发现藏有羚羊角。
后经鉴定,被告人携带入境的羚羊角有2公斤,价值36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吐尔迪尤夫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1万元。
吐尔迪尤夫提起上诉,辩称其过境时已向他国海关申报过自带的羚羊角,不应认定为走私。
二审法院认为其仅向他国海关申报,而没有向中国海关申报,应认定其行为是走私,对该辩解理由不予采纳:但考虑上诉人所在国对羚羊角管理和其走私羚羊角数量较少等特殊情况,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故撤销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吐尔迪尤夫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驱逐出境。
一、两案的比较分析两案案情有诸多相似之处,但处理结果却有很大差别。
两案所凸显出的主要法律问题有两个:(1)实体法律问题。
购买地国家未将买卖、走私某种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在进入我国后还应否作为犯罪来处理?(2)程序法律问题。
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2.05•【分类】其他正文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一、翟某涛等十一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野生动物案二、戴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三、孙某炎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四、沈某发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五、马某么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六、田某阳、沈某贤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七、吝某富、颜某高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案八、泽某甲失火案九、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诉蒋某成等六人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十、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诉青岛市崂山区某艺术鉴赏中心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十一、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检察院诉陈某云、罗某酃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十二、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诉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某港经济开发有限公司等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十三、陶某高诉张某、付某顺林木买卖合同纠纷案十四、顾某宏诉防城港市渔政支队渔业行政处罚决定案十五、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检察院诉贵阳市某自然资源局怠于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一、翟某涛等十一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野生动物案【基本案情】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翟某涛在大连长兴岛地区,多次收购渔民(均另案处理)非法猎捕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斑海豹幼崽50余只并出售。
2018年至2019年期间,翟某涛指使被告人翟某凯、王某民、刘某辉、刘某权、刘某国、曲某良、宋某有、邢某强、李某义等人,多次在大连长兴岛地区海边收购渔民(均另案处理)非法猎捕的斑海豹幼崽100余只。
2019年2月,被告人翟某堃帮助他人非法收购斑海豹幼崽10只。
案发时,40余只斑海豹幼崽已被非法运输并出售给多地的海洋馆或个人(均另案处理),70余只准备出售的斑海豹幼崽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裁判结果】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翟某涛纠集被告人翟某凯、王某民、刘某辉、刘某权、曲某良、刘某国、宋某有、邢某强、李某义非法收购、运输、出售斑海豹幼崽,被告人翟某堃非法收购斑海豹幼崽,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侵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管理制度,已分别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
检察机关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检察机关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0.02.28•【分类】其他正文检察机关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案例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诉袁某某等21人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制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生态资源补偿费专家咨询意见【要旨】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不仅构成刑事犯罪,也对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损害,检察机关可以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对生态资源受损状况和赔偿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借助专家意见,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公益损害赔偿请求。
【基本案情】2018年4月至6月间,袁某某、杜某等21人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穿山甲及制品11只。
经检察机关委托,华南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教授、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物种生存委员会穿山甲专家组成员吴诗宝教授对本案生态环境损害出具了专家意见确认:穿山甲非法贸易行为不仅会影响该物种的保护,还破坏了生态环境,应当向资源破坏者收取资源破坏补偿费,用于资源恢复和补偿。
【调查和诉讼】2018年6月28日,袁某某等21人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018年8月,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公益诉讼部分立案审查,在《法制日报》发布诉前公告,期满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拟就本案起诉。
经调查核实,21名行为人从事非法买卖穿山甲及制品,具有侵害故意和侵害行为,对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民事公益诉讼条件。
2019年1月4日,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袁某某等21人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向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针对本案提起了江苏省首例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判令21名被告人连带承担非法收购、出售11只穿山甲造成的生态资源受损费用合计88万元。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审判第一庭等五个审判部门职能分工的通知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审判第一庭等五个审判部门职能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1.22•【字号】晋高法〔2021〕10号•【施行日期】2021.01.22•【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审判第一庭等五个审判部门职能分工的通知晋高法〔2021〕10号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机关各部门: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促进民事审判工作专业化、均衡化发展,进一步提升案件审判质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的通知,结合省法院工作实际,经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1年第2次会议讨论,并经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第6次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现将民事审判第一庭等5个审判部门职能分工确定如下:一、民事审判第一庭(一)人格权纠纷(1-11)(二)婚姻家庭、继承纠纷(12-34)(三)物权纠纷(35-54,59-66、70-73)(四)与房屋、土地等不动产有关的合同纠纷〔86-87,90-92,111(1)(2),121,136〕(五)与农村农业有关的合同纠纷(131-135)(六)服务合同纠纷(137)(七)侵权纠纷(364-376、380-395)注:37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包含道交事故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
(八)与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有关的纠纷(464、465)(九)非讼程序案件(396-410,413-418,442-443)(十)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司法制裁复议案件,由司法警察提请本院院长作出的罚款、拘留复议案件除外。
对口指导全省法院上述案件的审判,对口指导全省法院涉农业农村、涉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涉军维权审判工作以及全省人民法庭工作。
二、民事审判第二庭、破产案件审判庭(一)合同纠纷(74-85、102-114、116-120、122-129、138-143)(二)不当得利纠纷(144)(三)无因管理纠纷(145)(四)与金融有关的纠纷(五)担保物权纠纷(67-69)注:环资庭承办的探矿权、采矿权抵押纠纷除外。
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过度刑法化问题检视

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过度刑法化问题检视
动物的《 野生动保护法》 、保护名录和国际公约不一 致①,《刑事解释》明显扩大地保护了“ 驯养繁殖” 的 野生动物。 2000 年通过的《 刑事解释》 在今天依然 有效,但有关机关并未对“ 驯养繁殖” 的野生动物含 义进行明确 的 界 定, 即 明 确 野 生 动 物 驯 化、 基 因 和 形态变化到何种程度,才能解释为刑法意义上的珍 贵、濒危的野生动物。 在 2016 年的王鹏“ 鹦鹉案” 中②,王鹏贩卖和饲养的鹦鹉大部分为其人工繁殖 的鹦鹉,虽然具有行政处罚的正当性,但是“ 驯养繁 殖” 的鹦鹉并没有损害法益反而增加了野生动物的 数量,此时若与贩卖传统野生动物作同等处罚将有 失合理性。 该案最后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法定刑 下判决,如此判决之后,学者对“ 驯养繁殖” 以及“ 野 生动物” 的 含 义 仍 争 议 不 断, 有 关 机 关 也 未 对 该 案 的争议事项进行明确表态。
2021 年 6 月
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学报 Journal of Henan University of Animal Husbandry and Economy
政法与社会
( 总第 34 卷第 188 期)
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过度刑法化问题检视
徐爱辛
〔 杭州师范大学 沈钧儒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1121〕
一是《 刑事解释》 有超出行政规范保护范围、扩 大野生动物保护范围之嫌。 《 刑事解释》 第一条规 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范围包含“ 驯养繁 殖”的同种物种④,与保护范围无“驯养繁殖” 类野生
①2020 年 12 月 18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 关于依法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的指导意见》 第 9 条:“ 实施 本意见规定的行为,在认定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涉案动物是否系人工繁育、物种的濒危程度、野外存活状况、人工繁育情 况、是否列入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及行为手段、对野生动物资源的损害程度、食用涉 案野生动物对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相关定罪量刑标准明显不适宜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事 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妥当处理。”
失控的“野味”

失控的“野味”作者:魏新京来源:《人生与伴侣·综合版》2020年第03期腊月二十七这天,林木决定放弃春节回老家打竹鼠吃。
前一晚,一则“武汉新型冠状病毒很可能来自野生动物”的信息,多次在他手机屏幕弹窗出现。
做出以上论断的,是国家卫健委高级别专家组组长、中国工程院院士钟南山。
钟南山在接受央视连线时说,此次肺炎疫情的病原很大可能来自野生动物,“比如竹鼠”。
一些人很自然地回想起17年前的SARS,同样因野生动物引发。
17年来,国家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和销售不断加严。
不过,监管困难重重,非法捕猎和销售多年未禁,风险仍存。
摆上餐桌的竹鼠在钟南山将“竹鼠”和新型冠状病毒联系起来之前,在广州工作的林木对于回清远老家过年充满期待,其中包括摆上餐桌的各种野味。
野味是广东人的心头爱。
有人形容广东人什么都爱吃,尤其是天上飞的、地上跑的、水里游的。
林木专门研究过这个问题。
广东依山傍水,还临海,物资丰富,靠山吃山、靠水吃水,广东人偏爱原汁原味。
林木说,相比猪、牛、羊、鱼,野味的口感更原始纯正,没有掺杂饲料和激素,“在口感和心理上,感觉纯天然、无污染”。
在各式野味中,林木偏好竹鼠。
竹鼠因吃竹而得名,原本属珍贵野生动物,全世界共有3属6种。
在我国,主要分布在南方地区。
部分竹鼠濒临灭绝或极为少见,例如花白竹鼠,属于保护动物。
不过,由于其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我国已实现竹鼠规模化养殖。
以前吃竹鼠,林木一般都和朋友上山去捕。
如今常年在外工作,无暇打竹鼠,只有过年才偶尔吃到。
几天前,妈妈跟林木说,过年了,专门备了一些竹鼠、野兔和蛇,等他回家一起吃。
21日下午,林木给妈妈打电话说,野味别做了,原本自己过年回家打竹鼠,他也放弃了。
距离这通电话数小时前,广东发布春节消费提示,呼吁市民不食用野生动物,避免接触不明来源的病菌。
就在前一晚,钟南山院士表示,此次武汉新型冠状病毒很大可能来自野生动物,比如竹鼠等。
而这些野生动物,很大可能来自此次肺炎疫情的最初暴发地,武汉华南海鲜市场。
刑事技术考试(试卷编号151)

刑事技术考试(试卷编号151)1.[单选题]李某因涉嫌盗窃被取保候审,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责令李某遵守相关规定。
下列对相关规定的表述说法错误的是( )A)不得进入与盗窃活动等相关联的特定场所B)不得从事与盗窃行为相关联的特定活动C)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D)不得与证人会见或者以任何方式通信答案:C解析:2.[单选题]某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提出审理本案的审判长接受了本案被害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因此要求审判长回避,那么他应该做的一项工作是什么?( ))A)应该向法庭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B)应该提交书面回避申请书C)应该通过其辩护律师才能提出这一申请D)应该指明他愿意接受哪个审判员作本案的审判长答案:A解析:3.[单选题]在一起共同犯罪案件中,第一审判决宣告后,被告人之一方某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其他被告人都表示服从判决,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进行审查?( )A)只对方某上诉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审查B)只对第一审法院对方某适用法律的情况进行审查C)对第一审法院对全部被告人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D)对第一审法院对全部被告人适用法律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答案:C解析:4.[单选题]关于释放被刑事拘留的人,说法错误的是( )A)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B)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释放C)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可以先复议、复核,暂不释放D)释放后,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继续侦查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答案:C解析:5.[单选题]下列电子数据中,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是( )A)未以封存状态移送,但能作出合理解释的电子数据D)有增加、删除等情形,能作出合理解释,但影响电子数据真实性的答案:D解析:6.[单选题]甲潜入乙家盗窃,将乙的皮箱(内有现金3万元)扔到院墙外,准备一会儿翻墙出去再捡。
10分钟后甲来到院墙外,发现皮箱已无踪影,不知被谁捡走。
牵连犯数罪并罚

牵连犯数罪并罚对牵连犯“数罪并罚论”的思考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游伟近年来,许多学者主张对牵连犯统一实行数罪并罚,并提出了诸多的理论依据。
在多种观点中,较为一致的看法是:在牵连犯中确立数罪并罚原则,是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和我国刑罚目的的必然要求,并有利于解决当前司法实务中遇到的困境,符合立法发展趋势。
如有学者认为,牵连犯数行为的犯罪构成的基本性质是不同的,因此,牵连犯是实质数罪,根据犯罪构成定罪的标准,牵连犯这种异质数罪的情况当然构成了数罪并罚的前提;也有学者认为,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对牵连犯采用数罪并罚更合乎罪刑相当原则的要求;还有学者认为,如从深层次的角度考察牵连犯的构成特征,可以发现牵连犯中数个独立的危害行为,均为分别完整地具备某一具体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它们与牵连关系的数个完全独立的犯罪相比,在本质上并无根本的差异。
牵连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是取决于数个犯罪之间的牵连关系,而是在根本上取决于其所构成的犯罪的性质、个数和情节等。
这些看法都颇有见地,但笔者认为,他们都只是从某个侧面对所涉问题进行探讨,并未能在整体上予以把握。
首先,“数罪并罚论”所持的一条重要理由,是认为从世界各国的立法及理论看,对牵连犯实行数罪并罚是大势所趋。
笔者认为,如果从牵连犯理论发展的表面上看,似乎确实如此。
费尔巴哈1815年在起草的《巴伐利亚刑法典》(草案)中表述了牵连犯的概念,并提出“从一重处断原则”,但此后的100多年间,牵连犯的概念及从一重处断原则并未得到各国刑法学及刑事法律的普遍认可。
在当今各国的刑事立法中,除了西班牙刑法第71条对牵连犯予以规定外,即是日本刑法第54条第1项后段及我国台湾地区刑法第55条后段有规定。
作为日本牵连犯来源地的德国及法国刑法,在历经数度修正后,早已将牵连犯废止。
而日本也在1974年的《修正刑法草案》第67条中,删除了有关牵连犯及其从一重处断的规定。
然而,从这一现象全面透视,并不能得出对牵连犯实行数罪并罚的结论,如果真要从此推出结论的话,这个结论也只能是:各国已充分认识到牵连犯理论的局限性,认识到“从一重处断”缺乏理论依据,它难以解决司法实务中出现的纷繁复杂的众多具有牵连关系的犯罪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