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免于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关于通报2023年度道路运输车辆达标管理“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情况的函

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关于通报2023年度道路运输车辆达标管理“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情况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4.01.12•【文号】交运便字〔2024〕19号•【施行日期】2024.0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关于通报2023年度道路运输车辆达标管理“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情况的函交运便字〔2024〕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保障车辆本质安全和节能水平,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交法发〔2019〕85号)有关要求,我司组织对内蒙古、黑龙江、安徽、云南、陕西5省(自治区)部分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20家受委托承担道路运输车辆实车核查工作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实车核查机构),以及4家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检测机构(以下简称达标车型检测机构),开展了“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抽查发现的主要问题(一)道路运输达标车型实车核查方面。
一是部分地区达标核查管理制度不健全。
安徽和云南省部分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实车核查机构监督检查要求不明确,核查记录表内容缺乏核对管理要求;部分实车核查机构的核查管理制度中未明确实车核查人员任职条件或岗位职责,或者未对核查人员和审核人员进行授权、车辆核查存档资料不完整。
二是部分实车核查机构制度执行不到位。
部分核查机构未按照严格《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规范》要求对核查人员开展培训考核工作;部分核查机构存在未对检定校准异常结果进行确认或确认不全面、计量检定标识超过有效期等问题。
三是部分核查人员核查业务操作不规范。
部分实车核查人员在“制动储气筒额定工作气压”、“最高车速”、“应急门数量及位置”和“轮胎爆胎应急装置”等项目核查中,存在漏项、未按规定方法核查等情况。
部分实车核查人员在开展“压力测试连接器数量(制动气室)”、“压力测试连接器数量(储气筒)”、“电子稳定控制系统(ESC)”、“自动紧急制动系统(AEBS)”、“驾驶室轮胎爆胎应急安全装置”、“缓速器或其他辅助制动装置”、“机械连接装置型号”、“载荷布置标识”等核查时,未按规定要求辨识复核判定结果。
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交通系统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竞赛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交通系统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竞赛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6.04.11•【字号】吉交体法[2006]57号•【施行日期】2006.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交通系统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竞赛实施方案》的通知(吉交体法[2006]57号)各市(州)、县(市)交通局,厅直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关于“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的要求,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交通执法人员行政执法水平,为迎接省政府法制办“质量杯”行政执法案卷竞赛活动做好准备,省厅决定在全省交通系统开展交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竞赛活动,现将《吉林省交通系统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竞赛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将实施情况及时报厅。
附件:《吉林省交通系统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竞赛实施方案》二00六年四月十一日吉林省交通系统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竞赛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交通行政执法案卷制作水平,强化系统内部监督,决定在交通系统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竞赛并迎接省检,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为指导,以《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通过开展交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竞赛活动,推广依法行政典型,查找和改进问题,进一步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为全省交通系统新一轮加快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评查的主体和对象(一)评查主体:市、县二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县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厅直交通行政执法单位负责本单位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具体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厅直交通行政执法单位的法制机构承办。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交办办〔2017〕181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交办办〔2017〕181号部内各司局: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新修订的《交通运输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7年12月5日交通运输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2017年12月第一部分概述一、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7〕24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交办办〔2016〕189号)二、目录数据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应该公开以下内容:1.名称。
发布信息的具体名称,一般为政府信息文件名称全称。
2.文号。
发布信息的文件编号,如无正式文件编号可略去。
3.发布机构。
信息制作、持有或发布机构名称。
4.发文日期。
信息发布的日期。
5.索引号。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索取政府公开信息的一组代码。
索引号的生成规则为:日期+发布顺序号。
索引号在发布信息时由内容发布系统自动生成。
6.主题分类。
按照主题分类目录(见第二部分(一)主题分类目录)对信息进行分类,该信息所属的主题类目名称。
7.行业分类。
按照行业分类目录(见第二部分(二)行业分类目录)对信息进行分类,该信息所属的行业类目名称。
吉林省交通厅、吉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加强协作、联合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交通厅、吉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加强协作、联合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吉林省公安厅消防局•【公布日期】2004.06.09•【字号】吉交公联[2004]97号•【施行日期】2004.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交通厅、吉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加强协作、联合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实施意见》的通知(吉交公联[2004]97号)各市、州交通局,公安局:按照国务院七部委《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和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车辆超限运输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为解决货运机动车辆超限超载运输问题,减少公路损害和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安全,省交通厅和省公安厅结合我省实际,联合制定了《吉林省交通厅、公安厅关于加强协作,联合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具体实施意见》,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省交通厅、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协作,联合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实施意见二00四年六月九日附件:省交通厅、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协作,联合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实施意见根据七部委《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为保证我省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顺利实施,交通厅、公安厅作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的重要职能部门,本着“各司其职、通力合作、依法行政、确保畅通”的原则,就两部门相关职能协调配合提出如下意见:一、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治理超限超载的宣传工作。
按照七部委文件统一口径,形式多样,家喻户晓的要求,通过组织印刷和发放宣传材料,悬挂宣传横幅,编辑工作简报,出动宣传车,在公路挡墙及公路附属设施上刷写标语等方式,对“治超”的目的、意义、原则等问题进行大张旗鼓的宣传。
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1.02.20•【字号】吉交运字[2001]25号•【施行日期】2001.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吉交运字[2001]25号)各市、州、县(市、区)交通局:现将《吉林省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吉林省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二00一年二月二十日附件:吉林省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公开、公平、竞争的市场准入机制,促进道路客运结构调整,优化道路客运资源配置,增强道路客运行业的竞争能力,提高道路客运业服务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吉林省境内进行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的招标投标活动以及相应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招投标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道路客运线路管理权限,具体负责组织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的招投标工作。
第四条投标申请人必须是具有国家和省规定的资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招投标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在招投标的整个过程中,应当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和公证等机构的监督。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是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招标活动的招标人。
招标人可以自己组织招标,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第七条下列道路客运线路必须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经营权归属:(一)新开辟的省内道路客运线路;(二)毗邻省毗邻县营运里程少于150公里的省际道路客运线路;(三)需要增加班次的原有道路客运线路;(四)开展快速客运的跨市(州)、跨县道路客运线路;(五)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决定招投标的道路客运线路。
吉林市优化营商环境规定

吉林市优化营商环境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0.28•【字号】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41号•【施行日期】2022.12.0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吉林市优化营商环境规定(2022年10月28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41号公布自2022年12月5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第四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的统筹推进工作机制,研究解决涉及营商环境的重大问题。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具体负责优化营商环境的指导、组织、协调、考核等日常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税务、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地方金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商务、司法行政、生态环境、科技、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宣传优化营商环境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和经验成果,引导全社会参与支持营商环境建设,为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良好氛围。
第七条各开发区应当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先行先试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改革措施。
各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在法治框架内探索具体可行的优化营商环境新措施。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激励和容错免责机制。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其各部门文件中保留、取消和暂缓执行的行政管理项目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其各部门文件中保留、取消和暂缓执行的行政管理项目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1.23•【字号】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施行日期】2000.11.2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其各部门文件中保留、取消和暂缓执行的行政管理项目的决定》已经2000年11月21日省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洪虎二000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其各部门文件中保留、取消和暂缓执行的行政管理项目的决定改革开放以来,省政府及其各部门曾经制定过大量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这些文件对于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起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政府职能的转变,这些文件中的某些行政管理项目已经不适应现实的要求,为了给我省的经济发展创造一个有利的环境,更好地推动经济发展,按照省委和省政府的要求,省政府各部门对于由本部门负责执行的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其办公厅文件以及本部门的文件进行了全面的清理。
经过省政府研究决定,对于这些文件中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在我省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仍然具有积极作用的567项行政管理项目予以保留;对于不适应经济发展需要的,给企事业单位和群众增加不合理负担的、管理程序繁杂的以及过时的295项行政管理项目,予以取消和暂缓执行。
为了便于全社会的了解和掌握,现将保留的以及取消和暂缓执行的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其各部门文件中的行政管理项目予以公布。
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省政府及其各部门的文件以及2000年以前公布的省政府规章中规定的以公民、法人和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为行政管理对象的审批发证类、培训备案类、强制措施类、行政处罚类行政管理项目,凡是未列入本决定中保留的行政管理项目目录中的,一律停止执行;未经省政府批准,今后任何单位均不得擅自发文恢复执行。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政强制行为规范和文书格式的通知-豫交文[2012]359号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政强制行为规范和文书格式的通知-豫交文[2012]359号](https://img.taocdn.com/s3/m/de2ce1e6900ef12d2af90242a8956bec0975a596.png)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政强制行为规范和文书格式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政强制行为规范和文书格式的通知(豫交文〔2012〕359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扩权县(市)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属有关单位,厅机关各处室:为做好《行政强制法》贯彻实施工作,严格规范我省交通运输行政强制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省厅研究制定了《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强制行为规范(试行)》和《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文书格式(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强制行为规范(试行)》和《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文书格式(试行)》适用于我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系统,自发布之日起使用。
请各有关单位做好本行为规范和文书格式的宣传培训和贯彻工作。
实施交通运输行政强制、制作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文书必须严格按照本文附件规定,文书使用和填写严格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文书使用和填写说明》。
强制文书作为执法案卷的附件归档,或者单独立卷归档。
各级各单位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厅政策法规处反馈。
随文附《省级交通运输行政强制职权梳理一览表10(暂行)》,供各有关单位清理行政强制职权时参考。
附件:1.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强制行为规范(试行)2.河南省交通行政强制文书格式(试行)3.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文书使用和填写说明(试行)4.省级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权梳理一览表(暂行)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附件1: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强制行为规范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强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结合我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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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 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 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 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 者扣押
省交通运输厅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 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采用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 行政管理目的的。
2.《行政强制法》第五条“…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 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 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 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
强制措施
1.《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
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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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留经批准但未按照指 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 行驶或者未随车携带超 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行驶 公路的超限运输车辆
省交通运输厅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 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采用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 行政管理目的的。
强制执行
4.执行标的灭失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
5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 的;
的。
(三)执行标的灭失的;
(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1.《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
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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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超载车辆安排旅客改 乘或强制卸货
省交通运输厅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 行政强制”
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 3.《行政强制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
承受人的;
(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强制执行
(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1.《行政强制法》第五条“…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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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技 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履行 收费公路、收费公路养 护义务的指定其他单位 代为行政管理目的的;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 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 承受人的; 3.执行标的灭失的; 4.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 销的。
2.《行政强制法》第五条“…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 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 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 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
强制措施
政强制”
1.《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
强制措施
政强制”
1.《行政强制法》第五条“…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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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除擅自在公路上 设立收费站(卡)收取 车辆通行费,应当终止 收费而不终,或者终止 收费后经责令逾期未拆 除的收费设施
省交通运输厅
1.采用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 行政管理目的的;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 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 承受人的; 3.执行标的灭失的; 4.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 销的。
附件4
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强制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免予行政强制的情形
免予行政强制的依据
备注
1.《行政强制法》第五条“…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
1.采用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 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行政管理目的的;
2.《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
2.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 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
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2.《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 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 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 行政强制” 3.《行政强制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 的; (三)执行标的灭失的;
强制执行
处理
4.执行标的灭失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
5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 的;
的。
(三)执行标的灭失的;
(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1.《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
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2.《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 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 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 行政强制” 3.《行政强制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 的; (三)执行标的灭失的;
强制措施
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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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危及公路安全、畅 通的堆放物、散落物
省交通运输厅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 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采用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 行政管理目的的。
1.《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 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行政强制法》第五条“…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 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 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 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 政强制”
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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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车辆运营证或者出 租汽车运营许可证件
省交通运输厅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 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采用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 行政管理目的的。
2.《行政强制法》第五条“…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 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 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 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
故意堵塞公路固定超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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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 行通过公路固定超限检
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
检测秩序的车辆
省交通运输厅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 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采用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 行政管理目的的。
1.《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 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行政强制法》第五条“…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 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 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 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 政强制”
强制措施
1.《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
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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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拖离或者扣留采取 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 限检测的车辆
省交通运输厅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 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采用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 行政管理目的的。
2.《行政强制法》第五条“…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 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 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 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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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 自从事港口理货、省际 普货等有关活动的查封
省交通运输厅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 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采用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 行政管理目的的。
2.《行政强制法》第五条“…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 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 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 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
2.《行政强制法》第五条“…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 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 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 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
强制措施
政强制”
强制拖离或者扣留采取
对于滞留在高速公路上
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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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车辆或者货物影响高 速公路安全畅通的转移
省交通运输厅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 行政强制”
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 3.《行政强制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
承受人的;
(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 行政强制”
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 3.《行政强制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
承受人的;
(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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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道工程建设施工遗留 物的清除
省交通运输厅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 行政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