堤防安全加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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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堤防工程技术规范》(SL51--93)

该规范得5.2.1与5、2、2条对堤顶高程作了如下规定:

“5.2.1堤顶高程应按设计洪水位加堤顶超高确定:

堤顶超高按(5.2.1)确定

Y=R+e+A 5.2.1

式中Y——堤顶超高(m)

R——设计波浪爬高(m)

e——设计风壅水面高(m)

A——安全加高(m)”

“5.2.2当土堤临水面设有稳定、坚固得防浪墙顶,高程可视为设计堤顶高程。但堤身顶高程应高出设计水位0.5m以上。”

3、《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98)

该规范由国家技术监督局与建设部于1998年10月8日联合发布。《堤防工程设计规范》对堤防工程得安全加高值得规定见表3。

表3 堤防工程得级别及安全加高值

该规范得5.1.4、5、1、5条对堤顶与防浪墙顶高高程作出了如下规定:

“5.1.4堤顶与防浪墙顶标高按下式确定

Z=Z P+he+Δ= ZP+ΔH

式中Z——堤顶或防浪墙顶标高(m);

Z P——设计洪(潮)水位(m);

h e——波浪爬高(m);

Δ——安全超高(m);

ΔH——设计洪(潮)水位以上超高(m)。”

“5.1.5当堤顶设置防浪墙时,堤顶标高应不低于设计洪(潮)水位加0.5m。”

经比较上述各项规范,可以瞧出:《堤防工程设计规范》、《堤防工程技术规范》与《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主要区别在于:

(1)《堤防工程设计规范》分别规定了不允许越浪与允许越浪堤防得安全加高值。允许越浪堤防得安全加高值可适当降低;

(2)《堤防工程设计规范》特别规定了1、2级堤防堤顶超高不应小于2.0m。

以上规程规范中,由于《防洪标准》与《堤防工程设计规范》属国家标准,发布时间又相对较晚。因此,城市防洪堤工程得规划设计建议按这两个规范得规定执行。各项规范分别有安全超高或安全加高得不同说法,建议统一采用“安全加高”。

三、**省部分城市堤防工程情况调查

从调查资料瞧,所调查得城市基本为中等城市,防洪标准除**市为100年一遇外,其它均为50年一遇。但堤防工程级别差别很大,如:**与**为2级堤防,**为4级堤防,其它城市为3级堤防;堤防超高得差别也较大,最高得达2.0m(**),最低得仅为0.2m(**)。存在同一种标准,不同级别;同一级别,不同安全加高,甚至高一级别堤防安全加高低于低一级别堤防安全加高得现象,没有统一得说法与合理得确定方法。这对规划、设计与审查带来了不必要得麻烦。表中出现得情况,据分析,其主要原因:一就是各设计单位所选用得规范不一致;

二就是对规范中规定得上下限取法不一;三就是对城市所处得地理位置因素考虑不一。因此,如何按照所确定得防洪标准,来确定城市防洪堤得级别与安全加高,以规范项目规划设计已

显得十分必要。

从表5中可以瞧出:

(1)堤防超高值与堤防高度及挡水得水头有一定得关系。堤防高度及洪水位高出堤后地面高度越大,堤防超高也越大,反之较小。如****市****江设计洪水位高出城市地面6m,

堤防高度达8m,堤顶超高取2m;****市河道洪水位高出地面高程3~4m,堤高4~5m,堤防超高1.4m。而****市属平原河河网地区,河网设计洪水位仅高出城市地面高程0.3m,堤防高度仅0.5m,堤防超高0.2m;****市设计洪水位高出地面高程0~0.5m,堤防高度1.0m,堤防超高0、5~1.0m。

(2)堤防超高与堤防断面尺寸大小有关。堤防断面尺寸大得堤防安全超高相对较小,如****堤防高度达5~6m,洪水位高出地面高程4~5m,但其堤防采用路堤结合得断面型式,一般堤顶宽度都在7m以上,因此堤防超高为1.1m,比****等城市低。

(3)堤防超高与洪水位变幅有关。如****市因处平原河网地区,河网最高洪水位100年一遇为5.29m,50年一遇为5.16m,两者相差仅0.13m,变幅较小,因此其堤防超高较

小。

(4)堤防超高与近远期工程结合程度有关。如****市城市防洪规划近期堤防工程达20年一遇防洪标准,远期通过上游兴建流域性防洪控制工程(水库),下游河道疏浚等工程措施达到50年一遇防洪标准,其堤顶高程依据下列三种情况得大者选定:

1、规划近期20年一遇洪水位+1m超高;

2、规划远期50年一遇洪水位+0.7m安全超高;

3、规划百年一遇洪水位。

这样选取,既保障了该城市一定标准得防洪安全,又考虑了城市所处得特殊位置适当降低了堤防高度。

三、关于城市堤防堤顶超高得建议

(一)堤防工程级别

按国家有关规定、省政府意见并参考水利部规划总院、中国国际咨询公司在评估与审查****江干堤加固工程项目时得意见,建议省内得县级城市防洪标准一般采用50年一遇,地市级城市防洪标准一般采用100年一遇。建议****省得一般县城以上城市(除****、****外)防洪堤工程定为3级建筑物。

(二)堤顶超高

堤顶超高由风浪爬高、风壅水面高度及安全加高值三者组成(见图)。

城市堤防堤顶超高Y得计算应按《堤防工程设计规范》第6.3.1条执行,即堤顶超高应按下式计算

Y=R+e+A

式中Y——堤顶超高(m)

R——设计波浪爬高(m)

e——设计风壅水面高(m)

A——安全加高(m)

(三)安全加高

《堤防工程设计规范》条文说明第2.2.1条对安全加高值有如下说明:

“2.2.1 在堤防工程设计中,由于水文观测资料系列得局限性、河流冲淤变化、主流位置改变、堤顶磨损与风雨侵蚀等,设计堤顶高程需有一定得安全加高值。……考虑到堤防高度较土坝低,加上堤防加高一般比水利枢纽或土坝容易,本规范采用比土坝低一级得数值(安全加高)……”

《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条文说明得第2.3.1条对堤防安全超高说明如下:

“2.3.1 防洪建筑物得安全超高就是指防洪建筑物挡水部分得顶标高高出设计水位加上风浪爬高后得富余高度,安全超高就是考虑由于洪水位计算中可能存在得误差;泥沙淤积造成水位得暂时抬高;以及其它因素可能出现得水位抬高。总之就是为了避免各种不利因素对防洪安全得影响,而采取得一种措施……”

“防洪建筑物得安全超高应较不允许过水得土坝、堆石坝为小,因其事故后得危害也较水库大坝事故造成得危害小……”

从这两个规范得条文说明可知,堤防安全加高主要就是由于一些不能考虑得因素引起水位抬高或计算误差引起水位得抬高所留得安全余度,总之就是由水位不能精确计算所致。而且安全加高得规定参考了土坝设计规范得土坝安全超高值,认为堤防高度比土坝低,失事后造成得危害比土坝小,因此取比土坝低得安全加高值。

根据以上分析及***省部分城市防洪堤设计得堤防超高调查分析可得出如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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