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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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可编辑修改word版)

《日照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可编辑修改word版)

《日照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日照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

县相应地区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事项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四条城市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对用地性质按照以中类为主、大类与小类为辅的分类方式进行规划管理。

第五条建设用地的规划性质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可结合规划策划研究确定。

第六条建设用地的规划范围按照项目建设用地和市政建设用地确定,用地界线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地红线为依据。

前款所称项目建设用地是指直接用于项目自身建设的用地,市政建设用地是指需代征的城市道路、绿化保护带、排洪沟等用地。

代征范围一般至市政建设用地中心线,但临城市道路的建设用地,道路一侧为河道、绿地、广场或已经完成征用土地的,应代征全部道路。

第七条根据建设用地类别,可以在用地内适建相关类型的建设工程。

适建比例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合理确定。

第八条建设用地未达到表一规定的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表一建设用地面积下限值部门批准可予以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及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二节建筑容量控制第九条中心城区范围内一般地区根据建设项目的区位、用地性质、用地规模、建筑高度等因素对建筑容量进行控制,并符合国家、省、市相关土地使用政策的要求。

第十条居住用地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按照表二规定控制;工业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控制;仓储用地参照工业用地进行控制。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临建发〔2012〕91号——————————————————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勘察设计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局、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勘察设计单位:为切实做好勘察设计市场动态监管,进一步规范勘察设计市场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勘察设计市场秩序,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动态监管办法》有关规定,现就实施勘察设计合同备案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凡在我市从事勘察设计业务的勘察设计单位,均须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或《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其中,市外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的项目及本地勘察设计单位在市中心区(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临沂经济开发区、临沂高新技术开发区)承担的项目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备案,其它项目由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临港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备案,并于每月末将备案情况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进行合同备案的单位应为独立法人,依法与发包单位直接签订合同,不得转包或分包。

采用总承包的(包括施工设计总承包、勘察与设计总承包),除签订总承包合同外,尚应签订勘察、设计子合同,勘察设计合同备案只对其子合同备案。

三、进行备案的合同应为国家统一印制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或《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填写完整、规范,勘察设计收费情况详细、明确,且勘察设计收费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若多家单位合作的项目,应共同备案;合同中法定代表人必须签字,若由委托代理人签字须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四、合同备案相关申报材料(一)市内勘察设计单位:1、临沂市勘察设计合同备案表(附件1);2、办理备案手续人员须带本人身份证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3、工程勘察设计证书副本、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4、《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或《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合同中须附有项目勘察、设计人员名单(附件2)。

《日照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日照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日照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日照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

县相应地区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事项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四条城市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对用地性质按照以中类为主、大类与小类为辅的分类方式进行规划管理。

第五条建设用地的规划性质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可结合规划策划研究确定。

第六条建设用地的规划范围按照项目建设用地和市政建设用地确定,用地界线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地红线为依据。

前款所称项目建设用地是指直接用于项目自身建设的用地,市政建设用地是指需代征的城市道路、绿化保护带、排洪沟等用地。

代征范围一般至市政建设用地中心线,但临城市道路的建设用地,道路一侧为河道、绿地、广场或已经完成征用土地的,应代征全部道路。

第七条根据建设用地类别,可以在用地内适建相关类型的建设工程。

适建比例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合理确定。

第八条建设用地未达到表一规定的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表一建设用地面积下限值部门批准可予以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及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二节建筑容量控制第九条中心城区范围内一般地区根据建设项目的区位、用地性质、用地规模、建筑高度等因素对建筑容量进行控制,并符合国家、省、市相关土地使用政策的要求。

第十条居住用地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按照表二规定控制;工业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控制;仓储用地参照工业用地进行控制。

临沂市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

临沂市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
2.3 地质条件
2.3.1 工程地质:开发区为第四系临郯苍平原的一部分,全区地势西北高,东南低,自然坡降为 1‰左 右。海拔高度在 81.5-57.2 之间。临沂市是地震多发地带,山东省地震局于 1988 年 4 月将临沂市划为 7.8 度 区。而临沂市经济开发区位于沂河东岸,地跨沂沭断裂带两侧,地质构造条件复杂,断层比较发育,地下侵
临沂市经济开发区(河东片)范围内主要涉及到河东区的芝麻墩镇和梅家埠镇两个乡镇的人口。
其中现状人口统计如下:
-6-
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临沂市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
乡镇 村庄 人口
李石河 2509
马石河 2534
南楼子 1387
九龙口 1753
王桥 2150 芝
麻 官庄
868
墩 大岗 2911
镇 小岗 945
非农业 暂住 乡镇 人口 人口
村庄
38
4
梅埠
4
1
小庄子
5
杨湖
3
1
李湖
20 30
新宅子

3
家 庄屋
15
3 埠 解湖
12
镇 刘湖
6
荒南头
3
老荒
2
兰宅子
1
陈湖
2
丁湖
5
4
小王湖
8
22
庄墩
3
白墩
2
钟埠
3
朱庙
4
王店
3
3
姜墩
1
刘村
2
前道口
3
后道口
2
庄店子
禹城
韩埠
人口
2989 651 1271 1160 274 783 1131 481 418 393 431 1625 1030 1013 269 2955 1132 1565 1692 1298 665 1120 1012 459 2276 2140 30233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2.28•【字号】临政办发〔2023〕14号•【施行日期】2023.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23〕14号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临沂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2月28日临沂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 总则1.0.1 为加强和规范市辖区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提高国土空间治理水平,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结合临沂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0.2 临沂市市辖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规定执行。

1.0.3 国土空间的开发与利用应遵循科学性、前瞻性、可实施性的原则,保障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护和利用历史文化资源,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的高质量发展。

2 建设用地2.1 基本要求2.1.1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应根据国家、省关于国土空间规划用地用海分类有关规定执行,按照以二级类为主、一级类与三级类为辅、以主要用途进行分类的方式进行规划管理。

2.1.2 鼓励合理利用地下空间,引导重点区域地下空间横向连通和地上地下空间一体化开发。

有地下空间开发的建设项目,地下空间上覆土厚度应满足管线敷设、绿化种植等要求。

2.1.3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地块的用地性质、建设范围、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需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作为强制性内容,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改变。

确需变更的,应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临沂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临沂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临沂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规划管理,规范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临沂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1.城市道路交通工程:城市道路、桥涵、立交、公共停车场(库)、公共交通枢纽、轨道交通线网、道路交通设施、道路照明设施等;2.城市电力、弱电工程:城市供电线网、变电站,邮政设施及通信管网、网络系统、微波通道等;3.城市供排水、供气、供热工程:城市供水、雨污排水、供气、供热管网,水厂、热源厂、储配站、排水闸坝、泵站、污水处理厂等;4.城市环境工程:道路绿化、河道水系等公共绿化工程,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站、垃圾处理场等环卫工程及大型落地式户外广告宣传设施。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规划管理依法实行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的管理制度。

建设单位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必须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放线、验线后方可组织施工。

第五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各专项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各专项规划编制完成,报经市政府批复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需报经市政府批准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方案和审核意见,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在城市规划区新建、改建、扩建重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时,应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召集规划设计方案评审会,邀请专家及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参加,经综合论证后择优确定方案。

特另U重大项目可实行并联审批。

对城市交通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拟建工程项目,应当进行交通影响分析评价;涉及交通安全设施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临沂市城市规划条例

临沂市城市规划条例

临沂市城市规划条例临沂,山东省地级城市,是国务院批复确定的鲁东南地区中心城市、具有滨水特色的现代工贸城市和商贸物流中心。

那么促进其经济发展的城市规划是怎样的呢?下面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临沂市城市规划条例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临沂市城市及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制定和严格实施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优化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县城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县城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市、县、镇、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以人为本,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的关系;(二)注重改善城乡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森林、河流、湿地等自然资源;(三)先规划后建设、先地下后地上,优先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科学开发和利用地下空间;(四)妥善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沂蒙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五)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需要。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统一行使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权,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体系,加强集中统一管理,确保依法实施城乡规划。

临沂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 副本

临沂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 副本

临沂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合理地实施城乡规划,促进城乡规划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临沂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临沂市中心城区内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各区、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事项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五条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城乡规划和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优化用地布局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第六条城市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按照以中类和小类为主、大类为辅的分类方式进行规划管理。

第七条建设用地性质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可结合规划编研确定。

第八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地块的用地性质、容积率等内容为强制性规划内容,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改变。

因城乡规划调整、重大项目实施以及公共利益需要等原因确需变更强制性规划内容的,应当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同一建设单位取得部分用地红线重合相邻的两块或多块用地,且用地性质相同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可统一规划建设。

第十条建设用地未达到表一规定的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建设用地未达到表一规定的下限值,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影响规划实施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可予以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及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三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第一节建筑间距第十一条建筑间距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日照、抗震、防灾、消防、环保、管线敷设、国家安全、建筑节能、视觉卫生(是否删掉)以及空间环境和土地合理利用等因素,满足日照标准同时符合本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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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合理地实施城乡规划,促进城乡规划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临沂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临沂市中心城区内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各区、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事项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五条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城乡规划和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优化用地布局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第六条城市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按照以中类和小类为主、大类为辅的分类方式进行规划管理。

第七条建设用地性质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可结合规划编研确定。

第八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地块的用地性质、容积率等内容为强制性规划内容,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改变。

因城乡规划调整、重大项目实施以及公共利益需要等原因确需变更强制性规划内容的,应当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同一建设单位取得部分用地红线重合相邻的两块或多块用地,且用地性质相同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可统一规划建设。

第十条建设用地未达到表一规定的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建设用地未达到表一规定的下限值,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影响规划实施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可予以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及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三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第一节建筑间距第十一条建筑间距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日照、抗震、防灾、消防、环保、管线敷设、国家安全、建筑节能、视觉卫生(是否删掉)以及空间环境和土地合理利用等因素,满足日照标准同时符合本章规定。

第十二条新建或扩建各类有日照时数要求的建筑物必须进行日照分析;新建各类建筑物对有日照时数要求的建筑物产生日照影响的必须进行日照分析。

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咨询机构采用经住建部认可或鉴定通过的分析软件进行日照分析,编制《日照分析报告》第十三条多、低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建筑正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1.46倍,且不小于10米。

第十四条高层居住建筑(层数在7层以上含7层)与各居住类建筑南北平行布置时的正向间距(一)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南北平行布置时,应满足日照要求,最小间距必须满足表1要求:表1 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最小间距(二)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1、新建高层居住建筑北侧为多、低层居住建筑时,除应满足相关退界要求及日照要求外,建筑间距应满足表1所列要求。

2、新建高层居住建筑南侧为多、低层居住建筑时,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1.46倍,且低层不得小于20米,多层不得小于25米。

(三)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高层居住建筑与各种层数居住建筑的最小控制距离在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另行核定。

第十五条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平行布置,建筑间距按居住建筑控制。

第十六条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平行布置,非居住建筑建筑高度H<24米时,建筑间距不得小于20米;非居住建筑建筑高度50米>H≥24米时,建筑间距不得小于25米;非居住建筑建筑高度100米>H≥50米时,建筑间距得不小于30米。

第十七条非居住建筑之间的南北间距按相关专业要求进行控制。

第十八条建筑间的东西间距:(一)居住建筑,多层之间不小于6米;高层与各种层数居住建筑之间不宜小于13米。

(二)非居住建筑与各类建筑之间应满足各专业规范及消防要求。

第二节建筑退让第十九条建筑控制线退让距离必须符合消防、抗震、防灾、防汛和交通安全、景观、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同时符合本章规定。

历史风貌保护区对保持原有街道空间延续性有要求的,建筑退让按风貌保护规划要求执行。

第二十条建筑退让用地界线沿项目用地边界的建筑物,其退界距离按下述规定控制,(一)南北侧用地界线1、低层建筑退让南、北侧用地界线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75倍,且最小距离不小于2米。

2、多层建筑退让南、北侧用地界线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75倍,且最小距离不小于10米。

3、高层建筑退让南、北侧用地界线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5倍,且最小距离不小于15米。

(二)东西侧用地界线1、多、低层建筑退让东西侧用地界线最小距离不小于5米。

2、高层建筑退让东、西侧用地界线最小距离不小于9米。

(三)地下建筑的退界距离应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划定,最小距离不宜小于9米。

(四)不能满足退界距离要求的,在满足建筑间距、日照、消防、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征得相邻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所有者书面同意后,建筑退界距离可适当减小。

第二十一条建筑退让道路红线(一)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应符合表2规定表2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控制标准注:1、高层建筑退让道路红线是指高层建筑主体部分的退让。

(二)其它规定1、建筑退让沂河路(红线宽度80米)不小于50米,退让双岭路(红线宽度44米)不小于100米。

2、建筑退让城市外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00米,退让中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50米。

3、高度大于100米的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性质、功能等实际情况确定,且最小退让距离不小于35米。

4、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除符合以上规定外,必须满足交叉口视距三角形的要求,同时还应适当增加退让距离,为建设公共、公用设施预留空间。

5、城市高架桥和立体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一般不小于其主要道路红线宽度的1/2,且最小值不得小于20米,并应设置隔离设施。

7、建筑退让除满足以上规定外,还应同时满足停车、疏散要求。

8、地下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

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地下空间专项规划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建筑退让河道蓝线控制标准(一)建筑退让沂河河道蓝线(滨河路外侧道路红线)1、右岸(西岸)陶然路-祊河入口处:不小于50米。

祊河入口处-北中环路、陶然路-沂河路:不小于70米。

北中环路以北、沂河路以南:不小于100米。

2、左岸(东岸)金雀山东路-北京东路:不小于50米。

金雀山东路-分沂入沭河道,北京东路-北中环路:不小于70米。

分沂入沭河道以南、北中环路以北:不小于100米。

(二)建筑退让祊河河道蓝线(滨河路外侧道路红线)1、右岸(西岸)沂、祊河交汇处-通达路:不小于50米。

通达路-北中环路:不小于70米。

北中环路以北:不小于100米。

2、左岸(东岸、北城新区):沂、祊河交汇处-北中环路:不小于70米。

北中环路以北:不小于100米。

(三)建筑退让涑河河道蓝线1、滨河路-蚂蚱庙街按经批准的《古城商业段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2、蚂蚱庙街-西中环路按照“第二十三条建筑退让道路红线控制标准”执行。

?3、西中环以西不小于100米(四)建筑退让沭河河道蓝线327国道以南、沂河路以北不小于100米,327国道-沂河路路段不小于70米。

(五)建筑退让汶河、汤河、分沂入沭河道蓝线:不小于50米。

(六)建筑退让柳青河、陷泥河、南涑河、解白河、玉白河、彭白河河道蓝线:中环路以南,不小于30米;中环路以外,不小于50米。

(七)建筑退让青龙河、李公河西支、孝河、花园干渠河道蓝线:不小于20米,退让李公河东支不小于40米。

(八)地下建筑退让沂河、祊河河道蓝线:参照地上建筑退让控制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建筑退让铁路干线不小于50米,退让铁路支线不小于20米,高层建筑退让铁路的距离在满足以上规定的同时,还要满足国家相关规范要求,不得影响铁路运行安全。

第二十四条中心城区以外,建筑退让控制标准(一)退让高速公路用地界线不小于100米,退让国道用地界线不小于30米,退让省道用地界线不小于20米,退让县乡公路用地界线不小于10米,并同时满足相关规划要求。

(二)乡、镇、村庄各类建筑退让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必须符合村镇规划要求。

第二十五条以上控制标准为最低控制标准,具体退让要求由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筑的区位、性质、高度等在规划条件中确定。

第二十六条在规定的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内,不得建设永久建筑物。

临时建设工程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可根据项目的位置和使用性质确定。

第三节建筑高度第二十七条建筑物的高度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抗震等方面的要求;第二十八条在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高度应符合有关建筑高度限制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保护建筑周围及风景名胜区规划控制地段,新建、改建建筑物,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条沿城市东西向道路两侧建筑的控制高度H,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应超出道路红线规划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S)第四章市政工程规划管理第三十一条城市垃圾处理厂、污水处理厂、水厂、发电厂、变电站、消防站、燃气站(场)、综合交通枢纽、公共交通站场等市政公用设施的用地和规划控制指标,应当根据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予以确定。

第三十二条城市工程管线宜沿道路地下敷设,鼓励采用综合管沟集中敷设。

工程管线的平面和竖向位置均应采用城市统一的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第三十三条地下管线的走向,宜沿道路或与主体建筑平行布置,并力求线形顺直、短捷和适当集中,减少转弯,管线之间、管线与道路之间尽量减少交叉。

第三十四条沿道路设置管线,应依次由道路红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行排列。

原则上按电力电缆、供水管、热力管、雨水管的顺序依次排列在路东或路北;按电讯线缆、燃气管、污水管的顺序排列在路西或路南。

第三十五条当工程管线交叉敷设时,自地表面向下的排列顺序宜为:电力管、热力管、燃气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

第三十六条城区排水宜采用雨污分流的排水体制,中心城区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为2-5年,非中心城区为2-3年,其中中心城区的重要地区为5-10年。

第三十七条在中心城区范围内,各单位的专用管线不得在道路红线内敷设。

第三十八条各种地下管线相互之间的最小水平、垂直距离,各种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地下管线与绿化树种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地下管线的埋设深度等按国家规范要求执行。

第五章城市景观和绿地第三十九条城市规划管理中应加强城市设计,提升城市整体环境品质,形成城市景观的文化特色、地方特色,体现时代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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