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税务管理与税收制度
NGO管理

美国学者Rosen bannm研究了美国NPO的发展脉络 后提出,美国NPO发展自殖民时代始,至今经历了四 个阶段,四种模式。 1、民众互助模式:起自清教徒时期,至20世纪初 2、慈善赞助模式:自20世纪初起,至30年代 3、人民权力模式:自二十世纪40年代至60年代 4、竞争与市场模式:自60年代后期至今
美国基金会中心对“基金会”的定义是:“非政府的、非营利的、 自有资金(通常来自单一的个人、家庭或公司)并自设董事会管 理工作规划的组织,其创办的目的是支持或援助教育、社会、慈 善、宗教或其他活动以服务于公共福利,主要途径是通过对其他 非营利机构的赞助。” 根据美国基金会中心的分类,美国主要有社区基金会 (Community Foundations)、独立基金会(Independent Foundations)、公司基金会(Corporate Foundations)、运作型 基金会(Operating Foundations)等四大类基金会。其中社区基 金会属于公共慈善机构,独立基金会、公司基金会、运作型基金 会等三类基金会被统称为私营基金会(Private Foundations)。 2008年美国75595家基金会中,社区基金会709家,占1%;独立 基金会67379家,占89%;公司基金会2745家,占4%;运作型基 金会4762家,占6%。
1952年,美国律师协会制定了《非营利法人示 范法》,1987年经过修订,目前为大多数州采 用 1996年,颁布《美国统一非法人非营利社团 法》,建议各州采纳该法
美国非营利组织的法律形式 1,非法人非营利社团—非公司形式的社团 2,非营利法人---公司形式的社团(主要形式) 组织的负责人负有限责任,便于获得免税 3,信托组织—实体的资产来源于个人遗产; 实体的资产主要用于法律规定的慈善事业;实 体的活动只负责某一单一目的。
美国的税务管理与税收制度

美国的税务管理与税收制度税收制度美国联邦与州共开征80多个税种,实行以所得税为主体的复合税制。
在美国联邦财政收入中,个人所得税约占35%,社会保障税约占30%,公司所得税占7%左右,其他税占7%左右,非税收入占20%左右。
公司所得税。
(1)美国采取登记注册标准,将公司所得税纳税人区分为美国公司与外国公司。
即:凡根据各州法律成立并向州政府注册的公司,不论设在国内国外、其股权归谁,都是美国公司;凡根据外国法律成立并向外国政府注册的公司,不论其设在何处、股权归谁,都是外国公司。
(2)课税对象:美国公司来源于国内外的收入与外国公司来源于美国境内的收入。
(3)应税所得额为收入减去可扣除费用后的余额。
联邦公司所得税的可扣除费用要紧包含:经营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律师费用等)、税收(已纳州、地方与外国政府的税收)、营业缺失(呆帐缺失、自然灾害等)、折旧与损耗(固定资产折旧、油井损耗等)与其他扣除。
州公司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则在此基础上有所调整。
(4)联邦公司所得税税率为15%至30%,超额累进征收。
外国公司在美国取得的与工商经营无直接关系的收入,由付款单位按30%的比例税率预扣税款,不再办理申报结算。
州公司所得税税率从5%到10%,各州不一。
(5)同意公司自行选定纳税年度,并在纳税年度终了后两个半月内申报纳税,逾期按每日千分之五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的纳税年度一经确定,不能随便变动。
社会保障税,也称薪工税。
该税现已成为美国第二大税种。
(1)社会保障税由联邦保险税、铁路公司退职税、联邦失业税与个体业主税四税构成。
现已有98%以上的工资收入者(含个体职业者)缴纳此税。
(2)社会保障税使用15.3%的单一税率,由雇主与雇员各付一半,雇员应负担的部分由雇主在支付工资时扣交,并代其报税。
(3)只对纳税人年度工薪收入超过72000美元的部分征税。
财产税。
财产税是一种对物税,课税基础是财产的价值。
美国财产税特别是房地产税是各州政府收入的支柱,财产税通常占州税收收入的80%以上。
美国税收筹划的法规与政策变化

美国税收筹划的法规与政策变化在当今世界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中,税收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税收不仅是国家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调节和引导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在美国,税收筹划是个非常重要的领域,它包括了各种合法的方法和技巧,旨在帮助纳税人减少税收负担,提高财务收益。
但是,在税收筹划中要遵循相关法规与政策,避免违法行为,否则就会遭受严厉的法律制裁。
税收筹划存在的目的,是为了减轻个人或企业在缴税方面的经济压力,以增加其自身的经济利益。
因此,在税收筹划中,如何顺利地实现财务支出与税收计划的平衡,算是个需要专业知识的课题。
目前,美国实行的税收制度是按收入征税,并且分为联邦所得税、州所得税以及财产税等多个方面,这些税种有着各自的规则和适用范围。
在美国,随着时间的推移,税收法规和政策也在不断变化。
近年来,政府通过修改各种税收法规,来实现更公平的财富分配和更利于企业发展的目的。
比如说,美国政府实行的减税政策,对大部分美国纳税人的经济状况都产生了积极影响。
2017年,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并宣布实施了The Tax Cuts and Jobs Act(简称:TCJA),也就是最近生效的税改法案。
这个法案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关注,成为热门话题之一。
The Tax Cuts and Jobs Act主要针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进行了调整,并对全球经济市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这个税改法案中,对企业税制最大的改变是减少企业所得税税率,并将税基改变为全球收入。
相比之前,企业可以无需支付在海外所得到的税款,因此吸引企业将资本转移到海外,最终导致增加外部投资和扩大外贸赤字。
而对于个人所得税,该法案大幅度提高了个人免税额,从之前的$6,350增加到了$12,000。
但同时它也取消了个人和家庭每年的州和地方税收扣除项(State and Local Tax Deductions),这就意味着对高收入纳税人的税收影响更大。
除此之外,该税改法案还对其他方面进行了调整,如扩大了一些教育和儿童抵税信用,修改了住房租金等税收条款。
美国的税收体制及机构职能一览

美国的税收体制及机构职能一览美国的税收体制及机构职能一览美国的财税体制是与政治体制相适应的。
美国是由联邦政府,50个州政府、哥伦比亚特区和8万个市、县、镇、学区或其他特区等地方政府组成的联邦制国家.因此,美国的财政税收也实行联邦、州和地方三级政府相对独立的财税体制.三级政府各有其财政收人和财政开支,权力和贵任各有侧重.相互交叉.互为补充.美国实行的是一种充分独立的分税制棋式.在联邦宪法的规范下.联邦和州各自拥有独立的税收立法权、管理权和征收权.联邦政府主要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社会保险税和国内货物税、关税、消费税、遗产及赠予税等,其中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占全部税收的64,社会保险税占29,其他种类的税收比重则很小.州政府课征的税种有个人所得税、公司税、遗产及赠予税、销售税等,以销售税为主,这项税收占全部税收的43%;地方政府主要以财产税和收取各种公共设施使用费为财政收人的主要来源,财产税占全部收入的74 %.在财政收人来源侧重点明确的基础上.也存在,一些交叉的现象,例如州政府和地方政府还交叉征收少量的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社会保险税、国内货物税、销售税等.联邦、州、地方三级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系同一税基.由三组政府分别按法定税率分别征收。
叫做同源共享.从税收总额上来分析.大体上联邦税占67洲占20,地方占13%. 在财政支出方面.三级政府的职责比较明确,联邦政府主要承担加强国防、发展对外关系、发展全国性福利事业和其他全国性事业的开支,州政府主要承担教育,特别是高等教育、福利、公路和运输设施等方面的开支;地方政府主要承担初级教育和一部分公共设施,如治安、消防等方面的开支.美国对税收征管的重视程度很高上至政治家,下至老百姓都很明确税收是欢府的生命线.是钠税人对社会文明必须付出的代价,在国家经济生活中税收已成为政府的化身。
美国的税务机构的设置分为联邦、州、县(市)三个独立的系统,相互之间除了在业务协作、信息沟通等方面有部分联系外.在税收立法、税务行政、人员和经费管理等方面都没有任何隶属关系。
美国税务法纳税义务与规划

美国税务法纳税义务与规划税务是每个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对于个人和企业而言,遵守税法规定并进行合理的税务规划意义重大。
本文将探讨美国税务法中的纳税义务以及如何进行税务规划。
一、美国税收体系概述美国税收体系包括联邦税和州税两个层面。
联邦税主要由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消费税构成,而州税则根据各州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1. 个人所得税美国个人所得税根据收入等级分为几个档次,每个档次都有相应的税率。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是按照年度报税,需要申报个人收入来源,并根据相应税表计算纳税金额。
2. 企业所得税美国企业所得税是针对公司利润征收的一种税种。
纳税义务包括填报年度税表,披露企业的收入和支出,并根据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纳税金额。
3. 消费税美国的消费税分为联邦消费税和州消费税。
联邦消费税是对特定商品和服务征收的税款,而州消费税则根据各州的法律规定而有所不同。
二、美国纳税义务美国的税务法规定了个人和企业的纳税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填报申报美国纳税人每年都需要根据税务部门的要求填写、申报个人或企业的收入状况。
对于个人所得税,需要填写个人所得税表;对于企业所得税,需要填写企业所得税表。
同时,要及时申报并缴纳相应税款。
2. 纳税记录美国纳税人需要保留相关的纳税记录,如个人和企业的收入证明、支出凭证、税务申报表等,以备税务部门的审查。
3. 纳税时限纳税人需要遵守美国税务部门规定的纳税时限,进行及时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
否则,可能会面临罚款或其他法律后果。
三、美国税务规划针对美国的税务法,个人和企业可以进行相应的税务规划,以合法地降低纳税金额。
1. 个人税务规划个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税务规划:- 合理利用税收减免措施:美国税法提供了一系列的税收减免措施,如个人退休账户、教育费用减免等。
个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合理安排收入和支出,以获得更多的税收减免。
- 投资收入分散化:个人可以将资金分散到不同类型的投资中,如股票、债券、房地产等,以实现投资收入的最优化,并根据税法的规定选择最适合的纳税方式。
养老目标基金专题研究报告:美国退休计划的税收政策与QDIA制度

养老目标基金专题研究报告美国退休计划的税收政策与QDIA制度基本结论⏹税收优惠政策增强各方参与退休计划的积极性: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繁琐复杂,但也正因其分类细致,使得各薪资阶级可以享受到相对公平的税收优惠。
一是退休计划的缴纳免税,领取纳税的方式,让众多计划持有者可以享有税收递延;二是投资收益免税,利于增厚养老储蓄;三是领取时一般对应的税率档次会较低,这将进一步提高税收减免收益。
较大的税收优惠力度让群众参与个人储蓄养老计划的积极性大大提高,推动了美国养老市场的发展,进而带动了金融市场尤其是共同基金市场的发展。
401(k)计划:税收优惠政策是401(k)计划迅速被大家接受主要原因之一,雇员是用其税前工资进行401(k)计划缴费的,提款时作为普通收入交纳税收(其中投资收益不需要缴纳资本利得税),存在税收递延效应,退休后的边际税率低于工作,增厚了税收优惠力度。
IRA计划:一直以来传统型为IRA计划的主流,近年来罗斯IRA也呈现快速发展的趋势。
两者主要在纳税模式上有所不同,传统IRA为EET模式,即缴纳和投资免税,领取时纳税,罗斯IRA为TEE模式,缴纳时纳税,投资和领取时免税。
当预期当下税负比未来要高时,适合采取传统IRA模式,当预期未来税负比当下要高时,适合采用罗斯IRA模式。
⏹合格默认选择(QDIA)制度克服投资惰性,降低专业门槛,推动退休计划发展:在401(k)计划推出的早期,因为手续的繁琐,投资的专业难度较高,群众的参与度较低。
为了克服这一困难,合格默认投资选择应运而生。
劳工部出台的相关规则规定雇主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如将未进行主动投资选择的雇员选择QDIA进行投资,可以免除受托责任。
QDIA制度对于雇主和雇员来说是“双赢”,同时提高两者参与养老市场的积极性,是养老市场快速发展的重要推手。
四类合格默认投资(QDIA):一是考虑到个人年龄或退休日期的混合投资产品,如生命周期或目标退休日期基金;二是考虑到个人年龄或退休日期,并在现有计划选择中进行资产配置的投资服务,如专业管理账户;三是考虑到雇员群体特征而不是个人特征的混合投资产品,如平衡基金;四是仅在计划的前120天可投资的保本产品。
美国税制

美国税制概况目前,美国税收实行的是由联邦、州和地方(县、市)分别立法和征管,联邦以所得税、州以销售税、地方以财产税为主体的税收制度。
三级政府各自行使属于本级政府的税收立法权和征收权;联邦与州各有独立的税收立法权,地方税收立法权在州,州的税收立法权不得有悖于联邦利益和联邦税法。
美国的税法制订是由众议院起草有关联邦税法的收入议案。
一、美国的税制有以下特点:1、个人和公司所得税为主体。
它们占了政府全部收入(包括来自社会保险税收入)的42%,而在联邦总收入中占55%。
2、社会保险税处于重要地位。
这种税目前在美国已经跃居联邦收入的第三位和政府总收入的第五位。
3.税收制度的联邦制属性。
国家和州政府拥有独立的征税权,同时地方政府从州政府中获得它们的征税权。
在这三个政府层次上有一部分税源是重复的,特别是在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之间,但是其税收结构显著不同。
二、美国税制的演变美国税收制度的发展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即以关税为主体的间接税阶段,以商品税为主体的复税制阶段和以所得税为主体的复税制阶段。
(一)以关税为主体的间接税阶段(1783-1861)在1783年美国宣布正式独立之前,由13个殖民地组成的大陆国会没有宪法赋予的课税权,因此无法在美国建立一套统一的税收制度。
(二)以关税为主体的间接税制向以商品税为中心的复税制转化阶段(1861-1913)1861年美国南北战争爆发,为了筹措经费,经国会通过,联邦政府开始对年所得在800美元以上的个人征收3%的个人所得税。
1862年,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修改,规定对超过1万美元的年所得,税率提高为5%,从而使个人所得税稍具累进性。
战争结束后,个人所得税遭到了纳税人的一致反对,1872年,个人所得税法被废止。
(三)以所得税为主体的复税制阶段(1913-?)1913年是美国税制从商品课税为主走向所得课税为主的分界线。
但此时,所得税的纳税户仅占全国总户数的1%,其收入占联邦税收的比重也仅为5%。
美国税制和税收征管的特点及启示

一、美国税制及其特点税收作为各级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主要手段,发挥着筹集财政收入、调节经济和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2005年,美国政府(联邦及州和地方政府,下同)税收收入(包括社会保障税,下同)为34317亿美元,占政府财政收入的83.7%左右,占当年GDP的27.5%。
① 其中,联邦政府财政收入98.1%来自于税收,联邦政府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达到18%。
美国税收制度的发展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即以关税为主体的间接税阶段,以商品税为主体的复税制阶段和以所得税为主体的复税制阶段。
经过多年来的不断改革和完善,特别是经过20世纪50年代和80年代两次重大改革,美国逐步形成了以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税、公司所得税、商品和劳务销售税、财产税、特别消费税和关税等主要税种构成的复合税收体系。
总体上看,美国现行税收体系呈现以下特点:第一,直接税占据主导地位。
2005年,美国直接税收入(个人所得税与公司所得税、社会保障税之和)占税收收入总额的71.5%。
其中,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收入的比重高达34.7%,成为美国税制中的最大税种。
这是美国税制与OECD其他成员国税制的差别所在。
原因在于,美国至今尚未开征增值税,OECD其他成员国普遍开征了增值税。
随着社会保障美国税制和税收征管的特点及启示◆ 李方旺内容提要:本文介绍了美国税制及其特点,以及美国的税务机构组织体系,分析了美国税收征管机制的主要内容及特征,以期对我国税制和税收征管有所借鉴。
关键词:美国税制 税务机构组织体系 税收征管制度的逐步完善,美国社会保障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逐年提高。
以联邦政府为例,1970年,社会保障税占联邦政府税收收入的比重仅为23%,2005年已占到38.1%,成为第二大税种。
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在税制中地位的提高,增强了美国税制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
第二,税收制度具有联邦制属性。
在美国,宪法同时赋予了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独立的税收立法权和征管权,地方政府则可以依照州政府有选择的授权而获得一定的税收征管权,但是州政府税收立法不得违背联邦税法和联邦利益。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美国的税务管理与税收制度IMB standardization office【IMB 5AB- IMBK 08- IMB 2C】美国的税务管理与税收制度自独立以来,经过两百多年的发展,已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税制体系及税务管理体系,对正处于税制改革和征管改革攻坚时期的我国,有很多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税收制度美国联邦和州共开征80多个税种,实行以所得税为主体的复合税制。
在美国联邦财政收入中,个人所得税约占35%,社会保障税约占30%,公司所得税占7%左右,其他税占7%左右,非税收入占20%左右。
个人所得税。
美国征收联邦个人所得税,除阿拉斯加等7州外的各州还征收州个人所得税。
(1)美国个人所得税征收遵循属人原则,凡美国公民,均就其来自美国国内外的所有收入纳税;非的外国人,只就其来自美国国内的收入纳税。
(2)课税范围主要包括:雇员的工资、薪金、退休金;独资或合伙经营取得的商业利润;利息、股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资本利得、农业收入及其他收入。
(3)联邦个人所得税实行15%%的五档税率。
非居住的外国人在美国取得的与工商业活动直接有关的所得,比照美国公民适用的累进税率纳税;取得与工商业活动无直接关系的所得,除税收条约另有规定外,按30%的比例税率纳税。
州个人所得税税率一般为1%至11%。
(4)应纳税所得额为纯所得减去减免项目后的余额,纯所得为调整毛所得减去扣除项目后的余额,调整毛所得为总所得减去不予计列项目和经营费用后的余额。
总所得中不予计列项目有:资本利得的半数,州和地方政府公债的利息,雇主提供的医药费,教师的讲学金,失业救济金,慈善机构赠予的救济款,亲友馈赠的礼金,战争负伤抚恤费,债务支出、债权收入等。
从调整毛所得中可以扣除的项目,分为标准扣除和分项扣除,标准扣除是对单身或夫妻联合申报分别核定一个普遍性的减免额;分项扣除的项目包括州与地方政府的税款、抵押借款、医药费、给慈善机构的捐款、幼儿保育支出、工会会费、意外事故损失、与工商业有关的直接费用支出等。
从纯所得中可以减免的项目,包括纳税人个人及其配偶等家庭成员每人每年可享受的3000美元左右的免税额。
为鼓励购房,个人购房支出也可在税前扣除。
(5)个人所得税采取先按季预缴,再按年申报清缴和部分预扣两种方式。
即:职业固定的雇员,其工薪收入的应纳税款由雇主预扣代缴,年终由纳税人申报结算;纳税人的其他收入,按季自报缴纳,年终结算;资本利得税在出售股票、财产取得收入时课征,年终不再申报;外国人在美国按总额单一税率所纳税款在取得收入时预扣,年终不再申报。
公司所得税。
(1)美国采取登记注册标准,将公司所得税纳税人区分为美国公司和外国公司。
即:凡根据各州法律成立并向州政府注册的公司,不论设在国内国外、其股权归谁,都是美国公司;凡根据外国法律成立并向外国政府注册的公司,不论其设在何处、股权归谁,都是外国公司。
(2)课税对象:美国公司来源于国内外的收入和外国公司来源于美国境内的收入。
(3)应税所得额为收入减去可扣除费用后的余额。
联邦公司所得税的可扣除费用主要包括:经营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律师费用等)、税收(已纳州、地方和外国政府的税收)、营业损失(呆帐损失、自然灾害等)、折旧与损耗(固定资产折旧、油井损耗等)和其他扣除。
州公司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则在此基础上有所调整。
(4)联邦公司所得税税率为15%至30%,超额累进征收。
外国公司在美国取得的与工商经营无直接关系的收入,由付款单位按30%的比例税率预扣税款,不再办理申报结算。
州公司所得税税率从5%到10%,各州不一。
(5)允许公司自行选定纳税年度,并在纳税年度终了后两个半月内申报纳税,逾期按每日千分之五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的纳税年度一经确定,不能随便变动。
社会保障税,也称薪工税。
该税现已成为美国第二大税种。
(1)社会保障税由联邦保险税、铁路公司退职税、联邦失业税和个体业主税四税组成。
现已有98%以上的工资收入者(含个体职业者)缴纳此税。
(2)社会保障税采用%的单一税率,由雇主和雇员各付一半,雇员应负担的部分由雇主在支付工资时扣交,并代其报税。
(3)只对纳税人年度工薪收入超过72000美元的部分征税。
财产税。
财产税是一种对物税,课税基础是财产的价值。
美国财产税尤其是房地产税是各州政府收入的支柱,财产税一般占州税收收入的80%以上。
(1)财产税的课税基础是税务部门为税收目的而估定的财产价值,纳税人必须据此纳税。
(2)应税财产主要指有形财产,包括不动产和动产,只有少数州对无形资产征税,但税率都很低。
(3)大部分州的财产税税率在2%到4%之间,少数州及大城市(如纽约)的税率则较高。
(4)购房的银行贷款利息可在税前扣除。
销售税。
州政府对商品和劳务的销售额课征普通销售税,联邦政府则对某些特殊商品征收,如酒税、烟税和限制特定消费或行为的麻药税、赌博税等。
除新罕布什尔、俄勒冈、蒙大那、特拉华和阿拉斯加等5州外,其他都征收销售税,税率大多为4%到5%有10个州超过5%(如加州为%)。
遗产税与赠予税。
联邦政府和州政府都可征收此税。
有些州政府不仅对遗产征税,而且对接受遗产的人还要再征一次税。
(1)遗产税对死亡者的总遗产课征,由遗嘱执行人纳税。
遗嘱执行人在未纳税前不得将遗产分给继承人。
(2)计算应税遗产时,准予扣除税法规定的统一税收抵免额和配偶遗产税减免额。
统一税收抵免额逐年变动,配偶遗产减免额为50万美元。
(3)税率为10%至70%的21档全额累进税率。
(4)每个公民的终身免税额为675000美元,每人每年赠送额在1万美元以上的可免税,超过1万美元的部分就可使用自己的终身免税额度。
除上述主要税种外,美国还有商业税、泊车税、公用事业税、酒店税、体育馆税、汽油税等等。
美国没有单独的农业税收,农业收入也按统一的税种征税,但享受更多的优惠。
?税务管理与联邦制相适应,税收管理体制也由联邦、州和地方三级构成,各级政府都有独立的课税权和固定的收入来源。
联邦政府主要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社会保障税、国内消费税、关税、遗产与赠予税,其中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为其主要收入来源。
州政府主要征收销售税、州个人所得税、州公司所得税、州消费税等,销售税为其主要收入来源。
地方政府则主要征收财产税、地方销售税、地方个人所得税等,其中财产税为其主要收入来源。
在税收收入总额中,联邦税收收入占60%左右,州和地方占40%左右。
联邦税法由国会制定和修改,由财政部颁布实施细则,由税务局解释执行;各州和地方议会可自主制定各州或地方征收的税种和征收办法。
美国联邦、州、地方三套税务机构,分属各级政府,各司其职,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美国国税局局长必须由总统提名,经国会通过后任命。
国税局、州税局和地税局拥有独立的执法权,有权根据税法解释税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如果纳税人不服,可申请法院裁决解释,其他部门无权干预;有权根据税法对欠税多少进行估算,欠税人如不服,须负举证责任。
美国人的纳税意识很强,大都能自觉如实报税、缴税。
但美国公民和公司一般不亲自申报纳税,而是委托会计公司代办纳税。
在美国,除小额交易外,其他交易必须通过银行转帐,否则就是违法。
在银行开户必须有身份证明,每个美国人(含法人和自然人)都有一个社保号,银行按社保号把每个人的利息收入按税法规定报告给税务局。
同时,联邦与地方税务局、税务局与海关等有关部门之间互通信息,使税务局能及时、全面掌握每个纳税人的情况,防止税收流失。
美国税务局有权对纳税人有关帐簿和记录进行稽查,有权召集纳税人到税务局接受调查、出示会计记录,以确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判断是否有偷税行为。
纳税人如不缴税,针对不同情况,税务局有权行使三种权利:一是抵押权,即有权以纳税人的房地产地契为抵押,督促纳税人付清欠税。
二是强索权。
即税务局可以冻结纳税人财产用于清缴税款。
三是占有权。
指税务局有权依法处置纳税人财产,用以缴税。
美国十分重视运用先进技术管理税收。
仅1997年,联邦就拨付亿美元预算用于税务局的技术更新,其中改造计算机信息系统花费亿美元。
现在,税务局已能每天24小时直接处理纳税人的电子报税、电话报税,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美国各州税务局的内设机构一般有五个:法制机构,负责税法执行的一般解释、宣传、复议、应诉等;审计(稽查)机构,负责对纳税人纳税情况的调查及处理;研究统计机构,负责税收收入的统计和分析;征收机构,负责接受和处理纳税申报,进行税款征收;服务机构,负责人事、财务、接待。
美国对税务审计很重视,如,夏威夷州税务局从事审计的人员占正式职工的55%以上。
?启示与借鉴之一:必须增强公民依法纳税意识。
培养公民依法纳税意识是推进依法治税、依法治国的重要条件。
一是进一步加强税收宣传教育,并以经常性宣传和违法责任(包括曝光税案)为重点。
二是加大处罚和曝光力度,让那些想违反税法者不敢为、不愿为,并在学习税法上变被动为主动。
三是彻底转变经济要发展税收就要减免的经济税收观,依法治税才是税收支持经济发展的最佳途径。
四是要改变执法让路保稳定的观念。
只要税务机关的行为合法,企业破产就不应追究税收的责任,相反,税收确保了优胜劣汰的市场规律充分发挥作用,国家经济政策得以全面贯彻落实。
之二:必须积极推进税制改革。
好的税制应该与一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相协调,我国税制还应作进一步完善。
一是制定税收基本法,明确界定国家税收体系及中央与地方税收体系、中央与地方的税收管理权、税务机关与有关部门的职责关系、税务机构的设置与管理等,避免政策随意性带来不良影响。
二是实行税收法定原则,除立法机关外,其他任何部门无权设定公民和法人的纳税义务,政府和税务主管部门只能在法律授权内制定实施办法等。
因此,应将我国现行各税种的行政规章上升为法律,授权地方开征的税种也要由省级人大立法,严禁越权制定税收政策。
三是正确认识增值税。
我国应该从税制优化和征管效率上对增值税的优劣作冷静思考,进一步完善增值税制。
应研究将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扩大征收范围,合理解决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税收负担不均问题。
四是研究开征社会保险税、遗产税、环境保护税等,逐步取消屠宰税、土地增值税、筵席税等税种。
五是实行国民待遇,统一内外税制,当前重点是企业所得税制的统一。
六是个人所得税采取个人申报和夫妻联合申报两种方式,并分别规定免税额。
七是改革农业税制,尽快修改《农业税条例》,改征实为征金,统一由地税机关征管,避免多头收税和管理。
从长远讲,可考虑统一农业税制与工商税制,如对农业收入征收增值税、所得税或者只征收土地使用税、不动产税。
之三:必须提高税收管理水平。
税收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影响税收执法公平,影响纳税人的平等竞争。
一要规范税收管理,包括科学划分财政与税务、国税与地税的职责,做到各司其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