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和鉴定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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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与监理协会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与监理协会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与监理协会范本1:一、协会概况1.1 组织背景1.1.1 成立背景1.1.2 成立宗旨1.2 组织架构1.2.1 会长及副会长1.2.2 理事会成员1.3 会员分类1.3.1 入会条件1.3.2 会员权益二、会员服务2.1 培训交流2.1.1 建设工程质量培训2.1.2 建设工程安全培训2.2 监理服务2.2.1 监理咨询服务2.2.2 监理合同审查服务 2.3 管理指导2.3.1 质量管理指导2.3.2 安全管理指导三、协会活动3.1 学术研讨会3.1.1 会议议程3.1.2 演讲嘉宾3.2 培训讲座3.2.1 讲座内容3.2.2 讲座时间地点四、资料4.1 监理标准4.1.1 监理规范4.1.2 监理实施细则4.2 建设工程质量标准4.2.1 项目验收标准4.2.2 问题处理标准五、法律法规5.1 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5.1.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5.1.2 建设工程验收规程5.2 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5.2.1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5.2.2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规范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指定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规则和要求,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

2. 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规定了建设工程验收的程序、要求和方法,确保建设工程符合规定标准和要求。

范本2:一、协会简介1.1 协会成立背景1.1.1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与监理协会的设立原因和目的1.1.2 协会的组织性质和法律依据1.2 协会章程1.2.1 协会的章程制定背景和内容1.2.2 协会会长及副会长的职责和权力二、会员服务2.1 会员申请与审核2.1.1 会员申请条件及材料的准备2.1.2 会员申请审核程序2.2 会员权益与福利2.2.1 会员享有的各项权益与福利2.2.2 会员权益的保障机制三、建设工程质量服务3.1 质量管理咨询3.1.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咨询的范围和方式 3.1.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咨询的案例分析 3.2 质量检测与鉴定3.2.1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与鉴定的工作内容3.2.2 质量检测与鉴定的实施程序与要点四、建设工程安全服务4.1 安全生产培训4.1.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培训的课程和内容 4.1.2 安全生产培训的方式与效果评估4.2 安全监理与指导4.2.1 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目标和要求4.2.2 安全监理与指导的工作实施流程五、协会章程与规定5.1 协会章程5.1.1 协会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程序5.1.2 协会会员行为规范5.2 会费缴纳与管理5.2.1 协会会费的缴纳规定5.2.2 会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的披露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国家出台的一项法规,旨在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和监督。

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收费指导价

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收费指导价

剖面〃m
贯入法检测砌筑 砂浆抗压强度
构件
粘结强度

粘合钢板正拉粘 结强度

抗拔试验

单价(元)
备注
25000
300
500 150 150 9000 1500 500 100 500 150 1000 1000 60 500 100 1000
不大于 25 ㎡为一 个构件。
不足 10 个样时, 最低收费按合同 约定。
1000
100
500
3000
3000
500(膨胀螺栓)
每次检测最低收
1200(植筋/化学螺栓) 费 4000 元。
6
序号
检测产品 /项目
预埋件抗拔 2.10 试验
2.11 喷锚混凝土
检测项目/参数
序号
名称
2.10.1 预埋件抗拔性能
2.11.1 喷射混凝土厚度
计费 单位
个 点
2.12 饰面砖 2.13 抹灰砂浆
地基系数 二次变形模量 动态变形模量 反应模量
承载力
变形参数
1.5.1 承载力 复合地基单 1.5 桩载荷试验
1.5.2 变形参数
支护锚杆抗 1.6 拔试验
1.6.1 1.6.2
变形参数 承载力
计费 单位
单价(元)
备注
单价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 实物工作费:
试验点 试验点 试验点
5乘0① ② ③ ④ ⑤ ⑥ ⑦ ⑧ 0以0QQQQQQQQk附N≤ ≤ ≤ ≤ ≤ ≤ ≤ ﹥加,51351122调按0000050000000000整前k0000000N0000kkk系一NNNkkkk时NNNN数时 时 时档时 时 时 时,, , ,收1, , , ,6.21124费457每50550050。0000基000增000000元000价000加; ; ;; ; ;⑴ 最 ⑵ 时 持 ⑶ 头 吊 及Q只 不 试大 , 处 装 焊为测变 坑值 收 理 运 接实;开; 费 、 输 费1 际挖标 加 、 另个加、准荷锚计参载桩体桩。维数

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

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
理事、监事单位:18000元/年;
会员单位:8000元/年。
修改为:删除(根据民政局相关规定,会费标准以章程确定的为准。)
原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三条
原文:本制度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自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修订执行。
修改为:本制度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自二0一九年月日修订执行。
备注:《会员管理制度》修正案(草案)的有关章节及条文序号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调整。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公场地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五、单位技术负责人的鉴定员资格证、技术职称证或国家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证、身份证、社保证明、从业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鉴定人员的资格证、技术职称证、身份证、社保证明、从业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并填写《申请单位鉴定员个人信息登记表》(见附件三);
六、公司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且固定办公场地不少于200㎡。
七、协会要求的其他相关条件。
修改为:申请加入单位会员基本条件
一、从事房屋安全鉴定事务,拥护本协会的章程,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成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的备案手续等相关(证明)证件。
三、单位技术负责人具备建筑工程类高级以上(含副高级)职称或国家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且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或相关工作(建筑结构设计、施工、检测)不少于五年。
四、全机构全职在岗人员总数不少于15人,其中建筑工程类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中级或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国家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1人。
五、配备有从事房屋安全鉴定业务必需的仪器设备(见附件一)。
六、鉴定人员的资格证、毕业证、职称证、身份证、聘用关系证明、社保证明及备案信息表;
七、仪器设备清单;
八、协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原第七条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7.03•【字号】粤建安字[2008]61号•【施行日期】2008.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建安字[2008]61号)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的管理,切实提高依法监管水平,加强施工安全监督队伍建设,我厅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广东省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建设厅二00八年七月三日广东省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监机构”)及安全监督人员(以下简称“安监员”)的管理,提高安监机构依法监督工作水平,推动安监机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安监机构及人员的考核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安监机构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设工程各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及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安监员是指经省建设厅培训考核合格,依法从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安监机构工作人员。

第五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安监机构和安监员的考核管理,具体工作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以下简称“省安监总站”)进行。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六条安监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明确监督工作内容、职责、权限的行政执法委托书。

2023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2023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申请综合类资质或者资质增项的检测机构,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行为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申请。
取得资质的检测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应当整改但尚未完成整改的,对其综合类资质或者资质增项申请,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
第十二条 检测机构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
第十九条 提供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检测试样的符合性、真实性及代表性负责。检测试样应当具有清晰的、不易脱落的唯一性标识、封志。
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施工人员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的见证人员监督下现场取样。
第二十条 现场检测或者检测试样送检时,应当由检测内容提供单位、送检单位等填写委托单。委托单应当由送检人员、见证人员等签字确认。
第二章 检测机构资质管理
第五条 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类资质、专项类资质。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和业务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 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并具备相应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条件。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的资质许可。
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第二十二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第二十四条 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以及检测项目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广东省桩基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广东省桩基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广东省桩基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2004-4-22 16:38:41粤建科字[2000]137号各地级以上市建委,深圳市建设局,顺德市市政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现将《广东省桩基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试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反馈,以便今后进一步修改完善。

广东省建设厅二〇〇〇年十二月二日广东省桩基质量检测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桩基工程质量的检测行为,明确有关检测工作内容和方法,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家、省现行技术规范、规程及规定,结合本省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钢筋混凝土桩和钢桩的检测。

支护桩、水泥土搅拌拉等复合地基竖向增强体的检测,应分别按行业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91或广东省标准《建筑基坑支护工程技术规程》DBJ/T15-20-97执行,当JGJ120-99、JGJ79-91或DBJ/T15-20-97未作具体规定时,应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桩基工程除按本规定进行检测外,其原材料、混凝土试件及桩位偏差等还应按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桩基工程质量检测包括成桩质量检测和承载力检测两部分,一般应先进行成桩质量检测,后进行承载力检测。

钢桩应采用高应变动力试验和静载试验检测。

加固补强后的桩基,应采用适合的试验方法,检测加固补强效果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第五条承受水平荷载和抗拔荷载的桩基工程,应根据设计要求,分别进行水平静载试验和抗拔静载试验。

第六条本规定所指检测数量,按单位工程计算。

同一单位工程中既有一桩一柱、又有群桩的桩基工程,应分别按照一桩一柱和群拉确定检测数量。

同一单位工程中采用不同桩型的,应分别计算。

小区工程中,工程桩数量少于50根的单位工程,如无争议,可按地质条件相近、桩型相同、同一施工单位施工的若干个单位工程基桩数量合并来计算检测数量。

《广东省混凝土结构实体检验技术标准》(全)

《广东省混凝土结构实体检验技术标准》(全)
2 基本规定
2.0.1 本导则所称的混凝土结构实体检验,内容包括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 层厚度、钢筋数量、钢筋直径、钢筋间距和构件尺寸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 论应真实、可靠、有效,可供建筑结构工程质量评价、设计复核验算以及建 筑结构性能鉴定等采用。 2.0.2 混凝土结构实体检验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非破损、局部破损和非破 损辅以局部破损的检测方法。所用的检测仪器应通过计量检定,检测操作 应符合相应规程规定。 2.0.3 混凝土结构实体检验,应根据检测目的确定检测方案。在建工程的验 证性检测方案,由检测单位会同监理(建设)、施工等有关各方共同审定,并 由建设单位报本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附件:《广东省混凝土结构实体检验技术导则(试行)》
抄报:省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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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条件细则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条件细则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条件细则一、检测机构序列和检测类别、项目(方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两个序列。

专项检测包括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建筑幕墙工程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等四个类别;见证取样检测为一个类别,包括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土工的见证取样检测;每个类别设若干检测项目(方法)。

(一)专项检测序列1.地基基础工程检测1注:申请桩基检测项目资质时,必须同时具备桩的承载力检测、桩身完整性检测至少一种方法。

2.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法)。

3.建筑幕墙工程检测4.钢结构工程检测数)。

(二)见证取样检测序列二、检测机构资质条件(一)检测机构基本条件:1、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2、注册资本符合以下规定:(1)申请专项检测多类多项(含多类单项)或一类多项(含一类单项)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机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 万元人民币;(2)申请见证取样检测质量检测资质的机构注册资本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3)同时申请专项检测(含多类多项、多类单项、一类多项、一类单项)和见证取样检测质量检测资质的机构注册资本不少于180万元人民币。

3、所申请资质的检测项目(方法)应通过计量认证,计量认证证书附表中各检验参数及方法对应的执行标准应现行有效,且满足工程质量控制的需要。

4、检测机构检测人员(直接从事检验测试、报告编写、校对、审核的人员)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1)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的检测人员不少于10人,边远的县(区)的检测人员可不少于6人;(2)检测人员必须持具有相应资格的省级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合格证;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单位);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专项检测类别的检测人员不得同时从事四种或者四种以上检测项目(方法)的检测工作(检验测试、报告编写、校对、审核等)。

5、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其中,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要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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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和鉴定协会章程(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名称: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和鉴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译名:Guangdong Construction Quality Security Test and Appraisal Association 缩写:GCQSTAA.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本会是广东省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鉴定的机构自愿组合的全省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的法规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紧紧围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鉴定工作开展活动,充分发挥协会为会员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桥梁纽带作用,形成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合力,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第四条本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

本会接受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同时接受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秘书处设在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大道北193号新达城广场20B01。

秘书处具体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主要有下列工作任务:(一)宣传贯彻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鉴定的有关法规、规章和标准;(二)开展调查研究,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供有关工程质量安全检测鉴定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三)组织开展国内外工程质量安全检测鉴定管理的学术考察和经验交流活动,编辑出版有关书刊和资料,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与咨询服务;(四)编制工程质量安全检测鉴定的地方规程、技术资料及培训教材,组织培训工程质量安全检测鉴定人员,承担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的编制、宣贯、培训等工作;(五)组织开展全省检测能力比对活动,对会员单位的检测鉴定结果有争议时进行仲裁;(六)引导检测鉴定机构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检测鉴定能力和工作质量,组织工程质量安全检测鉴定管理方面的评奖、评优、评先等工作;(七)依据法律、法规,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八)协调、指导各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和鉴定协会(分会)的工作;(九)接受社会组织、机构和个人的委托,开展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评估、技术鉴定等技术咨询服务;(十)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和鉴定机构、商品混凝土企业试验室及有关单位等。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手续、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六)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力。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会决议;(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按会员大会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二条本会会费标准:(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20000元;(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15000元;(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10000元;(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5000元;(五)会员单位:每年缴纳2000元。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形象,或者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同业制裁、除名等惩戒措施。

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五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每届五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1/3。

第二十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四)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惩;(五)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六)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监事;根据协会负责人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协会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等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一、四、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等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

会长、副会长从常务理事中经民主选举产生。

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七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任良好;(二)熟悉行业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三)热爱协会工作,有奉献精神;(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二)提名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的设置和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本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接受会长领导,对会长负责;(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理事和常务理事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二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提名副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提名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贯彻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第三十三条本会副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配合秘书长完成秘书处日常工作的落实以及做好年度工作计划实施;(二)提名理事、常务理事,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贯彻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第三十四条本会设立监事会。

监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由3名监事组成,设主任1人,监事人选由本会会员中推荐。

监事会的职权是:(一)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二)列席理事会会议;(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及常务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五条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社会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经费支出包括:(一)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的费用;(二)编印刊物、资料及宣传费用;(三)办事机构的日常办公经费及聘任人员的报酬;(四)协会工作所需要的其他经费开支。

第三十八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本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四十一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本会开展涉及重大政治、经济领域方面跨组织、跨领域的活动、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赠等,在活动前向政府机关职能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比赛活动,在活动前报业务指导部门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四十三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

本会与聘任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会员单位派驻本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五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七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指导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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