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补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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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补贴管理办法

住房补贴管理办法

住房补贴管理办法根据我公司“以人为本”的管理方针,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特殊福利体系,更好的激励员工,改善员工的居住环境,减轻经济负担,加强团队凝聚力,根据我公司实际情况,经公司研究决定设立住房补贴,具体管理办法如下:一、住房补贴的种类与划分:住房补贴分为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

1、购房补贴是指对于符合公司规定条件,且已经购房尚处于还贷期间或一次性购房的实际情况的员工,公司在其符合规定条件期间按月发放购房补贴。

2、租房补贴是指对于符合公司规定条件,且在公司以外租房居住的员工,公司在其符合规定条件期间按月发放租房补贴。

二、须符合的条件及补贴标准:(一)购房补贴须符合的条件及标准:1、购房补贴须符合的条件:(1)达到公司规定的在美伦公司的工作年限;(2)达到公司规定的职务级别;(3)享受补贴期间必须为公司合同制员工(或者属于公司特别聘任的专业人才);(4)存在已经购房尚处于还贷期间或一次性购房的实际情况。

2、购房补贴标准:(二)租房补贴须符合的条件及标准:1、租房补贴须符合的条件:(1)达到公司规定的在美伦公司的工作年限;(2)主要工作地在公司内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生产车间班组长;(3)享受补贴期间必须为公司合同制员工(或者属于公司特别聘任的专业人才);(4)补贴期间存在公司以外租房居住的实际情况。

2、租房补贴标准:三、补贴形式及申请、发放流程:1、补贴形式:购房补贴与租房补贴以现金的形式在申请人符合条件期间每月进行发放。

2、申请、发放流程:(1)购房补贴申请时,需提交购房的相关证明材料,证实申请人已购房;属于分期付款的,还需提交分析付款的相关证明材料。

(2)租房补贴申请时,员工不在公司集体宿舍居住,且需提交租房的相关证明。

(3)符合条件的员工,准备齐全以上资料后,连同《住房补贴申请表》一并交至人力资源部审核,经总经理审批后,财务部进行补贴发放,申请资料由人力资源部备案一份。

四、其它规定:1、达到规定条件的员工,可申请购房补贴或租房补贴;享受租房补贴的员工在达到购房补贴的条件时,在准备齐全相关资料后,可转为享受购房补贴。

青岛市住房补贴提取管理办法

青岛市住房补贴提取管理办法

青岛市住房补贴提取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住房补贴提取的管理,根据《青岛市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青房委办发[1998]1号)和《关于住房补贴计发和使用有关问题的意见》(青房委办发[2002]9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内四区范围内的职工按规定提取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住房补贴.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直系亲属是指职工本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房屋产权证是指县级以上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

第五条职工提取住房补贴,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由单位经办人代职工统一到青岛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住房补贴登记专柜办理提取手续。

管理中心住房补贴登记专柜负责住房补贴提取申请的受理、审核工作。

第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补贴:(一)1998年12月31日以后购买、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下同)或二手房及建造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国、出境定居的;(五)偿还1998年12月31日后购房(商品房或二手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的住房补贴;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职工住房补贴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补贴增值收益.职工购买、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商品房或二手房及建造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在提取本人住房补贴不足时,可以提取其直系亲属的住房补贴.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期间提取住房补贴的,只能提取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补贴。

第七条职工及其直系亲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职工住房补贴:(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只具有房屋使用权住房的;(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集体土地上的住房或农村宅基地住房的;(三)未能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第八条职工提取住房补贴应提交下列有关证明材料:(一)职工购买青岛市市区范围内具有产权的商品房或二手房的,应当出具购房合同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出具房屋产权证原件。

员工住房补贴管理办法

员工住房补贴管理办法

员工住房补贴管理办法1. 办法目的本文旨在规范和管理企业员工住房补贴政策,促进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品质提升。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企业员工,无论是否受雇于企业的固定期限。

3. 补贴标准(1)城市类别:根据员工所在城市的不同,将城市划分为A、B、C三个类别。

A类城市:补贴标准最高,因为物价和房价较高,该类城市主要包括一线大城市和特定地区;B类城市:补贴标准适中,包括一些发展中的二线城市;C类城市:补贴标准相对较低,因为物价和房价相对较低,包括一些三线及以下城市。

(2)员工级别:根据员工的职位和级别,将员工划分为A、B、C三个级别。

A级员工:补贴标准最高,因为他们对公司的贡献较大,同时也面临更高的生活成本;B级员工:补贴标准适中,包括一些中级职位的员工;C级员工:补贴标准相对较低,因为他们的职位和级别相对较低。

(3)补贴额度计算:根据员工所在城市的类别和其个人级别的不同,确定补贴额度。

4. 补贴申请与审批(1)申请流程:员工应填写住房补贴申请表格,并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如住房合同、房产证等,向人力资源部门提交申请。

(2)审批流程:人力资源部门将审核并确定员工的补贴标准。

若需要额外审批或决策,将提交给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批。

5. 补贴发放与管理(1)发放方式:住房补贴将通过员工的工资或薪酬体系进行发放,直接计入员工的薪资。

(2)补贴调整:补贴标准将定期进行调整,以适应市场变化和员工福利需求的变化。

(3)补贴管理:企业应建立住房补贴管理制度,包括资金管理、申请审批流程和记录档案等。

同时,加强内部监督,确保补贴发放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6. 义务和权益(1)员工的义务:员工应履行住房补贴申请和提供真实材料的义务,同时保证所获得补贴的合理使用。

(2)企业的权益:企业有权随时暂停或取消住房补贴政策,若因员工自身原因导致资料造假或不实,企业有权追回已经发放的补贴额度,并对员工做出相应的纪律处分。

7. 督导和监督(1)督导责任:人力资源部门应负责住房补贴的督导和监督工作,确保政策的执行和规范性。

大学教职工住房补贴管理办法

大学教职工住房补贴管理办法

大学教职工住房补贴管理办法根据教育部《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颁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购房补贴资金筹集、拨付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XXX大学教职工住房补贴管理办法》。

一、公有住房制度改调的主要内容:稳步推进教职工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和住房分配货币化进程,鼓励和支持教职工通过市场购买住房,改善教职工住房条件。

按照国家规定,停止住房实物分配,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住房补贴制度,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二、住房补贴内容与条件1.1998年12月31日以前工作的为老职工,1999年1月1日以后工作的为新职工;2.新职工和无房在职老职工发放按月补贴;3.无房在职老职工和离退休职工发放一次性补贴;4.1998年底前住房未达标的在职职工和住房未达标的离退休职工发放差额补贴;5.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1999年1月1日以后职务、职称、技术等级晋升后的发放级差补贴;6.职工及其配偶既未以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公有住房,也未以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的,为无房职工。

三、住房补贴计算方法1.一次性补贴一次性发放的住房补贴额=[教职工1998年月均国家标准工资X1999年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X教职工1998年底前的工作月之和]+[1999年年度工龄补贴额X教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X教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标准工资含:职务工资和津贴之和,下同。

2.按月补贴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教职工当月国家标准工资X当年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

彖2001年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为0.66。

3.差额补贴差额补贴=(1999年度基准补贴额+1999年度工龄补贴额X教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X未达标差额面积※①2001年度基准补贴额为1265元;②未达标差额面积=教职工住房面积标准一核定后的教职工现住房建筑面积;③2001年度工龄补贴额为13元。

4.级差补贴级差补贴=(届时基准补贴额+届时工龄补贴额X教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X级差面积※级差面积=晋升后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一晋升前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公司宿舍及房屋津贴的管理办法

公司宿舍及房屋津贴的管理办法

公司宿舍及房屋津贴的管理办法公司全体人员:一、目的为规范公司宿舍的管理,合理、公平地使用集体住房,经公司研究决定,对有条件享用住房的人员统一住房租金和房屋津贴标准。

二、申请入住公司宿舍或房屋津贴的条件如下:(1)申请人因工作需要,经公司安排调离现住址,且需租房住宿的;(2)项目开展初期已定位设置员工宿舍的;(3)申请人属于公司引进的特殊人才的;三、申请流程注意事项:(1)经批准入住宿舍的,由项目负责办理员工宿舍入住和退住的相关手续;(2)经批准同意领取住房补贴的,须在批准日起30天内行政部提交与实际住址相符的租房合同复印件、租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3)当员工在工作所在地购买住房后,应在拿到房屋钥匙一个月内通知所在项目办理停止发放租房补贴,如发现属恶意隐瞒情况的,公司将追究双倍损失。

四、宿舍及住房补助标准五、公司宿舍的管理1、宿舍的管理由所属项目直接负责,行政部负责监督及给予协助支持。

2、项目设立宿舍专管人员,负责本项目宿舍的日常管理工作。

(1)宿舍专管人员由所属项目自行选派,名单上报行政部;(2)宿舍专管人员的负责的工作包括:*负责办理宿舍入住和退住的登记手续,指导入住人员填写《住宿登记表》并于每月4日前提交行政部备案;*公司宿舍地址、入住信息变动、调整的,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上报行政部。

*负责定期对宿舍进行检查,填写《宿舍定期检查表》并向行政部提交书面检查报告,至少每二个月一次。

*协助项目负责人计算项目所有宿舍的电费和物业管理费等的摊分,按要求填写《宿舍租金表》并于每月4日前上报行政部。

*协助项目监督管理宿舍的日常内务。

*协助项目监督宿舍人员维护宿舍环境卫生,减低火灾等安全的发生机率。

3、住宿人员离职(包括自动辞职、辞退等)或住宿期限已到,应于离职或到期之日起3日内搬离宿舍,不得借故拖延或要求任何补偿费或搬家费;如发现损坏宿舍物品者,要照价赔偿。

4、住宿人员不得将宿舍转租或出借给他人使用,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居住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5、公司宿舍一般不允许留宿外来人员,但如有特殊情况而需要留宿的,应提前征得行政部同意。

职工租赁住房补贴管理办法

职工租赁住房补贴管理办法

职工租赁住房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条 - 目的和适用范围
该办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管理职工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和使用,保障职工的基本住房需求。

适用于所有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事业
单位的在职职工。

第二条 - 补贴申请条件
1. 职工必须是正式在职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2. 职工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租赁住房合同;
3. 租赁住房所在地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
4. 职工的月工资不超过一定限额。

第三条 - 补贴发放标准
1. 补贴的金额将根据职工的工资水平、租赁住房费用和所在地
的市场价格来确定;
2. 补贴金额将每年进行调整,根据经济状况和通胀率进行评估。

第四条 - 补贴的申请和审核流程
1. 职工需要填写补贴申请表,并提交所需的证明文件;
2. 申请表和证明文件将经过单位的审核,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3. 一旦申请获得通过,补贴将在规定的时间内发放给申请人。

第五条 - 补贴的使用限制
1. 补贴只能用于支付租赁住房的费用,不可用于其他用途;
2. 职工需按时支付租赁住房的费用,并提供相应证明。

第六条 - 监督和管理
1. 单位将对补贴的申请、发放和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2. 职工有义务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并接受单位的监督和检查;
3. 对于提供虚假信息或违规使用补贴的职工,将依法进行追责
和处罚。

第七条 - 附则
1.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 相关补贴标准和程序的细则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以上为《职工租赁住房补贴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如有疑问
或需要进一步了解,请及时与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联系。

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11月3日)第一条为加强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浙政办(1998)5号)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提取、使用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住房补贴包括住房公积金补贴、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三种。

第四条住房补贴资金按照“申请报批,统一管理,专项使用,严格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并在职工购(建)住房或职工离退休时申领、使用。

第五条职工申领住房补贴的资格和条件,按省住房改革委员会批准的市、县房改方案规定执行。

第六条住房补贴资金按下列规定渠道列支:(一)住房公积金补贴1、行政事业单位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在“社会保障费”中列支;2、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二)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首先在单位住房资金或企业住房周转金、职工福利费、税后利润以及其他自有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可按规定从城市住房基金(住房发展基金)中安排或依照前款(一)项规定列支。

第七条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根据预测的预算年度本单位购(建)住房人数、离退休职工人数和新参加工作职工人数,编制住房补贴资金预算(草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的预算编报时间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依据财力状况和各单位财务收支情况核定住房补贴资金额度,列入当年财政预算或单位财务收支计划。

企业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应根据当年本单位住房补贴资金来源情况,确定住房补贴对象、数额和补贴资金列支渠道,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程序上报有关部门审批。

各级员工住房补贴管理

各级员工住房补贴管理

各级员工住房补贴管理住房补贴管理规定为解决员工住房问题,减轻外地员工租房负担,稳定员工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凡因工作关系,经公司调离现住址或非公司所在市户籍的员工需租房住宿的,由该员工自行申请,经审批核准后始付租房补贴。

申请租房补贴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申请者为本公司正式员工;公司未提供宿舍;非公司所在市户籍且在当地没有购买房产;服从公司调动安排去外市县工作且公司未提供宿舍。

员工配偶在公司所在地有住房的,不得申请租房补贴。

租房补贴按以下标准执行:职级省会城市县市级城市经营班子成员 800 700部门领导 600 500普通员工 400 300公司引进的特殊人才,其租房补贴标准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另行决定。

夫妻双方均在公司的,按高级别享受一方补贴;其他因住房而产生的费用如水费、电费、物业费、卫生费、网费、收视费、电话费等公司不再给予额外补助,均由住房者自行承担;公司对员工在所租房屋中出现的任何情况及问题不承担法律责任;如所租房屋租金低于补贴金额时,以实际租金为准进行补贴;若租金高于补贴金额时,差额部分由员工个人承担。

申请租房补贴的程序为:员工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租房补贴申请表》,所在部门认真审核个人情况后,负责人签字确认;提供租房合同复印件、所租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房主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综合管理部对申请人基本情况进行复核,确定租房补贴标准;总经理审批同意;财务部按审批结果随工资按月发放租房补贴。

员工在工作所在地购买住房的,在拿到房屋钥匙三个月后停止发放租房补贴。

若员工兼任两个公司岗位的,租房补贴不能重复申请,原则上在发放工资的公司申请。

所有补贴人员都应做到诚信,当本人已不符合租房补贴条件时,应及时主动到综合管理部办理消除补贴申请的手续,如隐瞒家庭房产情况或提供不真实材料,一经查实,将追缴全部补贴金额,并予以全公司通报批评处分。

综合管理部对租房补贴每半年复核一次,了解补贴人员房产情况。

本规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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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补贴管理办法(定稿)
第一条公司为改善员工及配偶的住房条件,减轻员工租房负担,提高公司福利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公司部门主管级以上正式员工,可经审批核准后给予租房补贴。

第三条凡符合以下条件者,均可书面申请住房补贴:
(一)非长沙市户籍且没有在当地购买住房的。

(二)不论户籍地,在长沙购房需每月偿还银行按揭贷款的。

第四条长沙市户籍,无需租房或偿还银行贷款的根据其职级所对应的补贴标准,按对应标准的50%进行补贴。

第五条租房补贴按以下标准执行:
注:1、夫妻双方均在公司者,按高级别享受一方补贴。

2、其他因住房而产生的费用如(水费、电费、物业费、卫生费)等公司不再给予额外补助,均由住房者自行承担。

3、公司对员工在所住房屋中的出现的打架、煤气、水、电泄露及其他原因造成的意外伤害及上下班途中出现的任何与公司、工作不相干的意外伤害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公司引进的特殊人才,其住房补贴标准由总经理或以上成员审议另行决定。

第七条申请住房补贴的程序为:
(一) 员工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住房补贴申请表》,提供租房或房贷的相关证明及复印
件,流程为:个人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人力资源部核实--总经理批准—结算中心发放。

(二)财务部凭审核结果随工资按月发放;
(三)住房补贴每半年复核一次。

第八条本办法自2012年12月05日起起执行。

第九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和结算中心共同负责解释和修订。

文件名:住房补贴管理办法附件名:——
文件总页数(含附件):2页最后更新日期:2012年12月05日
起草人:邓玮玮参与讨论人:董事会成员
审批人:陈社行审批实施日期:2012年1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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