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全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建立健全快速反应、运行有序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机制,确保信息畅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1号)等有关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一、事故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五)较大涉险事故和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1、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的事故;因生产安全事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水库、湖泊等)的事故;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其他较大涉险事故。
2、国家和省委领导批示要求查问的事故;造成10人以上受伤(中毒、灼烫及其它伤害);抢险救援任务重的事故;大面积火灾事故、人员密集和重要场所事故、严重爆炸事故;轮船翻沉、列车脱轨、城市地铁、轨道交通及民航飞行事故、建筑物大面积坍塌、大型水利和电力设施事故事故;涉及外宾、重要人员的伤亡事故;媒体披露或举报且查实的较大以上事故;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安全生产

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1、连云港聚鑫公司爆炸10死1伤事故多少人被追责?近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挂牌督办的江苏连云港聚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2·9”重大爆炸事故,其调查报告经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审核同意,由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复并公布。
调查认定,连云港聚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2·9”重大爆炸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事故企业聚鑫公司受到500万元罚款、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45名相关责任人将分别被追究刑责、受到党纪和行政处分、给予行政处罚。
2017年12月9日2时9分,连云港聚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间二氯苯装置发生爆炸事故,造成10人死亡、1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4875万元。
经计算,本次事故释放的爆炸总能量为14.15吨TNT当量。
据调查,聚鑫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事故发生还存在三个方面的重要原因:一是设计、监理、评价、设备安装等技术服务单位未依法履行职责,违法违规进行设计、安全评价、设备安装、竣工验收;二是灌南县委县政府和化工园区管委会安全生产红线意识不强,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属地监管责任不落实;三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管和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审批把关不严,监督检查不到位。
目前,聚鑫公司总经理王小富等9名相关责任人已被司法机关采取措施。
同时调查报告建议,对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原聚鑫公司安全总监王汝仁等4人,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对灌南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化工园区管委会主任吴爱军等29人给予党纪和行政处分人员;对江苏智诚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刘亚兵等3人给予行政处罚。
调查报告责成连云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聚鑫公司给予500万元的经济处罚,依法吊销聚鑫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
调查报告建议,有关部门对山东齐阳石化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吉安安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江苏亨亚达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灌南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南京同辉安全评价咨询有限公司等企业分别作出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暂停资质、责令停业整顿和给予规定上限罚款的行政处罚。
《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为规范和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制定了《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下面是详细内容。
《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或论证)、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省辖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根据行业特点制定本行业应急预案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落实本单位应急预案编制、评审(或论证)、发布、备案、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并组织应急预案确定的各项措施的实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五条应急预案编制应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要求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可根据本部门监管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特点,制定行业应急预案编制技术性指导文件。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本部门职责和行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特点,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同时,编制与应急预案相对应的简明操作手册,明确职责任务及应急处置流程、应急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应全面分析、评估本企业的危险源状况和应急能力,以及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广泛听取一线工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应急管理专家的,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及有关标准和规定编写。
江苏省生产安全条例

江苏省生产安全条例生产安全是一个国家和地区发展的重要基石,是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
为了加强江苏省的生产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江苏省人民政府制定了《江苏省生产安全条例》。
该条例从立法层面对江苏省的生产安全问题进行了规范和监管,旨在提高生产安全管理水平,减少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苏省的生产安全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江苏省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
第三条生产安全是指对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人、设施、环境等各个方面进行综合管理,预防和控制事故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江苏省人民政府制定的生产安全工作重点,以及生产安全责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相关规定,均适用于本条例。
第二章生产安全责任第五条所有生产经营单位、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应当落实生产安全责任制,明确生产安全管理人员及其职责,并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培训。
产安全制度,明确生产安全纪律和措施,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组织和实施。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和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九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当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罚。
第三章生产安全措施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应当采取措施防范、控制生产过程中的各种事故风险,确保生产设施设备的安全可靠。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信息报告和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和隐患,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应当加强对危险品的管理和储存,确保其安全使用和处置。
《江苏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

《江苏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附件: 江苏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和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实施监管监察(煤矿除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其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程度和经济损失情况划分3个等级: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的,为三级重大事故隐患。
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的,为二级重大事故隐患。
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的,为一级重大事故隐患。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是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协议中必须明确各方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管理职责。
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全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全省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评审(论证)、公布、备案、演练、实施、评估及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和基层组织制定的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全省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围,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设区市、县(市、区)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依据《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13)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编制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实用性负责。
第五条非煤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版)》,下同)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含)以上(企业分类和规模划分执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下同)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六条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组织体系的合理性、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的针对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容。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江苏省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江苏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江苏省境内的各类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从事的安全生产活动。
第三条安全生产应当坚持人民安全至上、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风险防控和应急救援等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加强安全生产监督和执法,宣传和教育广大干部职工和公众,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安全生产格局。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第四条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重要制度。
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应当从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延伸到中层管理人员和各级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人员的权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第七条安全生产责任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责任:(一)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职工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三)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四)组织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处理和应对各类安全事故;(五)及时报告和记录安全生产事故,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八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安全生产管理。
第九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的有效实施;(三)落实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和技术规范,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装备;(四)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控制事故隐患;(五)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六)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制度,组织应急演练和事故处理;(七)建立安全生产档案,做好安全生产记录和统计工作;(八)保存安全生产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江苏省境内各类生产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确保生产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江苏省境内各类生产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工业企业、矿山、建筑工地等。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应以预防为主,综合施策,采取并行、层层负责、合理分工的方式,确保应急预案的及时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指导思想第五条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是贯彻落实生产安全第一责任人制度,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任务,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
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应始终坚持人民至上、安全第一的原则,充分发挥党委政府的领导作用,加强组织协调,科学编制,完善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机制,确保预案的科学性、实用性和针对性。
第三章应急预案编制第七条生产单位应当依法明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
第八条生产单位应当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安全风险情况,科学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预案内容应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应急预案的组成和编制要求、危险源辨识及应急救援措施等。
第九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法规法规定的应急等级进行分类和编制,确保应急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管理第十条生产单位应当将编制完成的应急预案报送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并定期进行更新和报告。
第十一条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专职兼职的应急管理人员,并向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能提升。
第十二条生产单位应当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预案的准确性和可行性。
第五章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第十三条生产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和适应突发事件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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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建立健全快速反应、运行有序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机制,确保信息畅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1号)等有关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一、事故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五)较大涉险事故和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1、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的事故;因生产安全事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水库、湖泊等)的事故;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其他较大涉险事故。
2、国家和省委领导批示要求查问的事故;造成10人以上受伤(中毒、灼烫及其它伤害);抢险救援任务重的事故;大面积火灾事故、人员密集和重要场所事故、严重爆炸事故;轮船翻沉、列车脱轨、城市地铁、轨道交通及民航飞行事故、建筑物大面积坍塌、大型水利和电力设施事故事故;涉及外宾、重要人员的伤亡事故;媒体披露或举报且查实的较大以上事故;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二、事故信息报告(一)事故信息报告的原则为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提高事故信息的时效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遵循及时、准确和完整的原则,做到“接报即报”。
(二)事故信息报告的形式各级安监局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应当立即先用电话快报上级安监局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2小时内报送文字报告,不得拖延,紧急情况时可越级上报。
(三)事故信息报告的单位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以上安监局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报告。
省辖市安监局和省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接到较大以上事故信息后,要立即报省安监局,同时报同级人民政府。
事故紧急情况下或必要时,县(市、区)、乡镇(街道)安监部门、事发单位负责人或现场人员可越级立即直接报告省安监局。
(四)事故信息报告的时限1、重大及以上事故①快报:接报即报。
电话报告至省安监局应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以内;文字报告应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以内。
②续报:每日至少续报2次,有新情况及时续报。
③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火灾7日内)伤亡人数变化的,应及时补报。
2、较大事故、较大涉险事故和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①快报:接报即报。
电话报告至省安监局应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以内;文字报告应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以内。
②续报:每日至少续报1次,有新情况及时续报。
③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火灾7日内)伤亡人数变化的,应及时补报。
3、一次死亡1至2人事故电话报告至省辖市安监局应在事故发生后1天以内;文字报告应在事故发生当月内。
(五)事故信息报告的内容1、快报电话快报的内容: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
文字报告的内容:发生事故的单位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该报告的情况。
2、续报的内容:事故现场核准的总人数和伤亡人数(死亡、失踪、被困、重伤、轻伤、疏散转移、急性工业中毒、入院检查观察治疗等);初步认定的事故原因、性质和行业归类;企业生产规模和核定能力;安全评估等级和持证情况;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抢险抢救最新的进展情况;其它需要报告的情况。
3、专报:社会影响重大的各等级伤亡事故和专业技术比较复杂的事故需及时报送专业性的事故专报。
三、事故信息的处置(一)事故信息处置的原则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处置,应当遵行“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事故信息的接报、报送、跟踪和调度处置工作;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较大以上事故信息的接报、报送、跟踪和调度处置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指导协调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处置工作。
(二)事故信息处置的程序省安监局接到事故信息后,除按规定立即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政府等报送事故信息外,要及时核实事故信息要素,跟踪调度事故的抢救进展情况。
接到较大以上事故信息,要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并根据其指示批示要求、事故等级和调度值班的制度规定,通知有关部门或有关业务处室负责人。
四、事故现场处置(一)重大及以上事故重大及以上事故发生后,省安监局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有关业务处室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
(二)较大事故生产经营单位的较大事故发生后,省安监局和相关部门分管负责人或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应赶赴现场。
(三)较大涉险事故和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较大涉险事故和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发生后,省安监局和相关部门的有关业务处室负责人应根据领导要求赶赴现场或派员赶赴现场。
(四)道路交通、火灾、水上交通、渔业船舶、建筑施工、特种设备、农业机械、民航等行业领域发生较大以上事故、较大涉险事故和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行业安全管理部门有关领导或业务处室负责人必须赶赴现场;发生一次死亡6人以上事故和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省安监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也应赶赴现场。
上级领导对事故处置有批示的按领导批示办理。
(五)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1、特别重大事故报请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重大事故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调查,较大事故由省辖市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一般事故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未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4、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5、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6、较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设区的市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市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市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一般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县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涉及不同县以上两个地方责任事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两地政府派人参加。
7、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事故调查报告应报有事故处理权限的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五、事故核查与瞒报查处(一)事故举报的核查各市、县(市、区)安监局负责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举报核查工作。
在接到较大以上事故举报后,要立即报告省安监局。
省安监局接到事故举报后,要通知相关市、县(市、区)进行核查。
接到较大以上事故举报后,应立即通知有关市、县(市、区),并派员会同其共同开展核查工作,并在60天内反馈调查核实情况。
举报核查应在5日内报告初步查证情况,30日内报告调查核实详细结果。
(二)瞒报事故的查处对发生的瞒报事故,要按照提高一个事故等级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
瞒报重大事故的,报国家安监总局,省政府及省安监局配合国家安监总局开展工作;瞒报较大事故的,由省安监局派出工作组,会同有关市、县(市、区)政府及其安监部门共同开展瞒报事故的查处工作。
瞒报事故依照《刑法修正案(六)》、《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进行责任追究。
六、责任与考核(一)事故信息报告的责任各级安监局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是依法向上一级安监局报告事故信息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全省将统一设立事故信息举报投诉电话(12350),并实行分级管理。
省辖市安监局要利用应急指挥、应急值守和信息调度三个平台,形成合力,建立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本地区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度及事故信息举报投诉处理工作;县安监局要落实专人负责本地区事故应急救援、调度及事故信息举报投诉处理工作;乡镇(街道)要落实责任人负责本地区事故应急救援、调度及事故信息举报投诉处理工作。
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也要明确专人负责事故信息报告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协调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构建重点行业领域事故信息共享平台,建立事故调度和事故信息报告处置制度,确保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的责任落到实处。
(二)责任目标的考核事故信息处置责任目标考核内容是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落实情况和较大以上事故按时快报率。
较大事故发生后,各地、各部门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报告至省安监局,超过规定时限,作迟报处理,超过规定时限一倍的作漏报处理,凡迟报或漏报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凡隐瞒不报的,除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外,定为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不合格等次。
未按规定时间对事故进行结案的,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纠正。
(三)责任目标的奖惩各级安监局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奖惩制度,对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的先进典型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事故信息漏报、迟报较多的单位,取消相应评优资格;对瞒报、谎报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