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科技大学出国(境)留学人员管理规定汇总
大学本科生校际协议出国(境)交流学习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生校际协议出国(境)交流学习管理规定随着学校与国(境)外高校交流项目不断拓展和派出交流学习人数日益增加,为规范校际协议出国(境)交流学习学生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仅适用于XX大学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相关大学签订校际合作交流协议,经学校同意派出学习的在校注册本科学生,简称协议交流生。
一、协议交流生的选拔1.选派对象涉及多个学院的交流项目,由教务处根据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当年落实的协议学校交流生名额,以及校际合作交流协议要求,负责组织各学院进行、选拔。
具体派出工作由教务处、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和学生处统安排办理;2.选派对象仅涉及单一学院的交流项目,由该学院负责组织选拔工作,并报教务处、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学生处备案。
具体派出工作由该学院根据协议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会同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统办理;3.交流生的、选拔过程应按照相应协议要求,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
学校(院)对当年各项目选派方案预先公告;学生按方案要求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学院对学生的学习成绩、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和奖惩情况等进行审核;学校(院)对确定派出名单进行公示;4.学生须在学院、教务处、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的指导下办理对外联系事务,并与学校签订协议。
凡自行与对方学校联系的视为个人行为,不列入协议交流生计划。
二、协议交流生的相关手续1.报名选拔阶段,学生本人填写“XX大学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申请表”交学院审核。
经过院、校两级选拔、审批、公示,确定派出交流名单;2.学生按照有关要求准备各类材料交学院,学院交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与对方学校联系;3.学生收到对方学校的正式邀请函(或录取通知)后,在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指导下,由学生本人办理护照、申领签证(或入境)手续等;4.学生出国(境)前在规定时间内与学校签署“XX大学本科生出国(境)交流学习协议”,并按照协议书有关条款,办理好相关手续;5.学生经所在学院指导,明确本人在国(境)外高校交流学习的目的和课业框架要求;6.学生完成学习任务后,按协议规定返校并办理相关手续;由学生所在学院对其课业及学分进行认定,并交教务处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发布若干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管理细则的通知-[87]教外综字6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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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发布若干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管理细则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发布若干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管理细则的通知(〔87〕教外综字679号)现将根据国务院批转的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国发〔1986〕107号)制定的《公派出国留学人员身份的管理细则》、《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申请延长留学期限的管理细则》、《公派出国研究生留学年限及在国外期间国内工资(或生活补助费)待遇和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工龄计算的管理细则》、《从事国外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的管理细则》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选派工作和经费的管理细则》等五个细则(以下统称“细则”)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凡在上述“细则”发布前的有关留学人员的身份、留学年限、延期、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实习以及单位公派留学人员的经费待遇等问题,按下述规定办理:1.凡经批准已改变留学人员身份者,应予承认;未经批准而擅自改变身份者,一律不予承认,也不再补办手续。
2.凡经批准延长的期限,一律予以承认。
3.凡公派研究生在国外学习期限超过“细则”规定年限一年以内者,可由本人提出申请,补办延期手续。
延长留学期限的,从超期之日起计算,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4.凡经批准在国外做博士后研究或实习者,应予承认;未经批准已在国外做博士后研究或实习者,若做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的时间未超过一年半,应按“细则”规定补办手续。
其中,国家公派研究生,包括代招研究生和一些专业项目研究生,向原代招或原所在学校(单位)申请。
5.凡在“细则”发布前派出的单位公派留学人员的经费待遇,仍按原商定办法办理。
中国科学院公派留学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院公派留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派留学工作是我院人才培养的重要措施,在培养和造就国际化人才、提高我院科技人才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我院人才队伍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为进一步把我院公派留学工作做好做实、做出成效,结合我院留学工作实践及国家公派留学政策调整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中国科学院公派留学管理办法》。
第三条公派留学人员按经费来源和主管部门的不同共分为国家公派、院公派和单位公派三类。
第二章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的选派和管理第四条国家公派人员系指由中国政府提供全额资助或由中国政府与有关国(境)外机构签订的涉及留学方面的合作协议(项目)所提供的资助,列入国家公派留学计划的留学人员。
第五条国家公派留学的主管部门为教育部。
教育部委托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的选派与管理。
第六条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每年制定年度选派计划,并以《20**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拔简章》的方式予以公布,面向全社会公开选拔。
相关信息可参考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第七条国家公派留学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选派管理办法。
凡符合《20**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拔简章》所规定条件的个人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均可报名。
第八条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评审结果将通过有关媒体予以公布并通过受理机构向被录取人发放《录取通知书》等材料。
第九条被录取人员按照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派出手续。
第十条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委托中国科学院科学教育服务中心作为国家出国留学基金申请受理机构,负责中国科学院院属各单位申请人员的咨询、领购申请表、受理申请材料、初审和上报等事宜。
第三章院公派留学计划第十一条院公派留学人员系指由中国科学院提供全额资助或由中国科学院与有关国(境)外机构签订的涉及留学方面合作协议(项目)提供的资助,列入中国科学院公派留学计划的留学人员。
湖南科技大学文件大学文件

湖南科技大学文件关于印发《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国际学术交流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校属各单位:《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国际学术交流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学校审定,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湖南科技大学2020年4月16日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国际学术交流基金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湖南科技大学双一流建设实施方案》《湖南科技大学关于全面推进卓越研究生教育计划的意见》等文件精神,为加快学校研究生教育国际化进程,提高研究生创新能力,开拓研究生学术视野,特设立“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国际学术交流基金”(以下简称交流基金)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经费预算学校设立研究生国际学术交流基金专项经费,专款用于资助研究生出国交流学习。
第三条资助对象(一)申请人应为学校学制内在校全日制研究生,优先考虑博士研究生。
品学兼优,成绩优良。
每名研究生在校期间最多获得本基金资助一次。
(二)学校根据当年在校生人数,每年资助一定比例的研究生参加在国外举行的国际学术会议、赴国外交流学习和联合培养项目,资助比例视当年具体情况而定。
第四条项目类别及基本要求(一)研究生国际学术会议项目1.拟参加的国际学术会议应是在国外举行且在本专业领域影响力较大的会议,申请人应获得国际学术会议的正式邀请函和论文或摘要已被会议录用的证明等材料(电子邮件形式的邀请函需由导师签字确认,非中文邀请函应有中文翻译件并由导师签字确认),并在所邀请参加的会议上做学术报告。
2.拟参加的国际学术会议应与学位论文工作相关,所提交会议论文为申请人学位论文工作相关成果。
3.获得国际学术会议接收的论文或摘要需以申请人为第一作者身份(含导师为第一作者、第二作者)撰写,并以湖南科技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且同一成果只资助一人次。
4.申请人应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外语交流能力。
5.一位导师若推荐多名学生参加同一会议,原则上学校最多资助两人。
6.获资助者于会议结束回国后须向学院提交以下材料:会议日程安排(含有本人发言或报告的日程页复印件);护照首页及标有出入境日期页面的复印件;参加国际会议的总结报告;参会情景照片2张以上(电子版,主会场照片和本人宣读报告照片各1张)。
大学出国(境)留学管理规定

大学出国(境)留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校教职工出国(境)留学工作,进一步加强学校与国际间的交流合作,促进高水平大学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留学人员为国家公派或单位公派出国(境)6个月(含)以上的留学人员。
赴我国港、澳、台地区留学人员以及通过其他途径留学人员参照执行。
第三条学校资助出国(境)留学工作由人事处归口管理,各单位应指定一名领导及工作人员负责出国(境)留学工作。
附属医院资助国(境)留学工作由医院参照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出国(境)留学工作按照“按需派遣、专业对口、择优选派、合约管理”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选派条件及程序第五条留学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1.思想品德良好。
选派人员应爱国爱校,敬业爱岗,具有学成回国为学校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业务素质优秀。
选派人员一般应是学科学术带头人或工作成绩良好的学术骨干。
3.外语水平合格。
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应能流利使用目的国语言进行交流;对于交流困难的,出国前应参加相应的语言培训。
4.截止到申报计划时,年龄不超过50周岁,来校工作满2年。
5.配偶不在学校资助公派留学期间。
第六条学校于每年11月份拟定第二年出国(境)留学计划。
留学计划按照个人申报、单位审核和学校审批的程序进行。
第七条个人确定留学单位并取得邀请函后,在规定时间内准备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第八条各单位对申请情况进行审核,重点审查留学必要性、留学单位水平、留学期限、经费来源以及留学人员自身条件等内容。
并将留学工作与考学、国内访学等派出工作统筹考虑,确保本单位各项工作正常运转。
经研究后形成单位年度留学计划报学校审批。
第九条留学计划经学校审批后发文公布。
经学校批准的公派留学资格保留到当年12月31日。
对于未纳入计划的留学项目,学校原则上不再审批;如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出国(境)留学,须单独呈报学校审批。
第十条出国(境)留学实行合约管理,经学校批准的留学人员,出国(境)前1个月内,到学校人事处签订《XX大学出国(境)留学协议书》。
学院学生赴国(境)外学习、交流管理暂行规定

学院学生赴国(境)外学习、交流管理暂行规定随着我校对外交流合作的进一步深化和国际化程度的逐渐提高,我校派往国(境)外交流的学生人数将不断增加。
为增强在校学生学习积极性,选派优秀学生到国(境)外学习、交流、研修、实习,执行国家在友好邻邦的国际汉语推广,提高我校学生人才培养质量,培养学生跨文化交往和沟通能力,拓宽学生的国际视野,推动我校国际交流与合作事业的发展,规范国际交流生(含赴港澳台地区的学生)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遴选资格与条件1.选派学生必须身心健康,品行端正,成绩良好,无任何不及格课程和不良记录。
2.选派的本科生应是我校在读的大二或者大三学生,在校表现良好,已通过大学英语四级或英语专业四级者优先,且外语水平符合在国(境)外学习、交流、研修、实习、以及开展国际汉语推广工作的要求。
3.选派学生家庭必须有一定的经济能力或其他可保障的经济来源,有能力自行支付往返旅费、在国(境)外期间的学费、生活费及其它杂费。
4.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沟通能力和服务社会的责任意识,并能适应在新环境下的学习和生活能力。
第二条操作程序1.国际交流与教育学院按照有关厅发文件精神和学校研究通过的决定,负责将国(境)外大学合作交流项目的内容细项及相关事宜通知各有关教学单位,由各相关院系负责学生动员宣传,组织学生报名工作,国教院会同有关部门适时举办项目推介宣传会。
2.符合遴选资格与条件的学生自愿申请,填写《XX学院大学生赴国外或港澳台学习交流申请表》。
各院系收到学生提交的申请,应签署意见集中报送教务处审核;经教务处审核后,报国际交流与教育学院,提交学校分管领导审批。
3.学校国际交流与教育学院按要求指导和帮助学生准备入学申请材料;将入选学生的文件邮寄给国(境)外合作院校机构进行审核,国(境)外合作院校机构审核学生材料,并将学生录取通知书或邀请函邮寄给我校;负责指导并办理学生出国(境)的材料准备和各项手续的报批以及各项派遣事宜的落实安排工作。
大学本科生赴国(境)外学习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生赴国(境)外学习管理规定本科教育国际化有利于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国际竞争力和较高对外交往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提升本科毕业生的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
我校本科生国际交流与合作规模日益扩大,赴国(境)外学习学生人数稳步增长。
为了促进和规范我校本科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科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形式(一)本科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形式主要有:1.国家公派赴国(境)外高校或机构学习、科研实习或攻读学位;2.自行联系自费赴国(境)外高校或机构长期学习或攻读学位;3.根据学校与国(境)外高校或机构签署的交流与合作协议,赴国(境)外公费或自费进行长期学习;4.根据学校与国(境)外高校或机构签署的交流与合作协议,赴国(境)外公费或自费进行短期学习、实践、科研实习等;5.学生自行联系寒暑假赴国(境)外高校或机构自费进行短期学习、实践、科研实习等。
6. 其它可以认定的交流学习形式。
(二)学习时间赴国(境)外高校或机构交流学习时间分为长期和短期,三个月(含)以上为长期,三个月以下为短期。
二、学生选派标准、程序及其学籍管理对学生参与国家公派或由学校与国(境)外高校或机构签署交流协议的项目,其选派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暨港澳台办公室、教务处和学生处共同组织进行。
(一)选派标准选派赴国(境)外交流学习的本科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热爱祖国,政治合格,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具有高度的事业心、进取心和责任心;2.学习刻苦勤奋,学业成绩优秀,外语水平较高,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和较强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3.思维活跃,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和良好的培养前途;4.身心健康,能圆满完成赴国(境)外高校或机构交流学习或实践各项任务;5.满足交流项目的其他具体要求。
(二)选派程序1.长期学习项目的选拔,应按以下程序进行:1)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暨港澳台办公室和教务处根据项目协议内容共同确定选拔条件、选拔人数,拟定选拔通知。
某高校学生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

学生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生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步规范学生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就读的全体学生(包括国际学生)。
第三条学生出国(境)包括公派出国(境)和因私出国(境)。
公派出国(境)是指学生受国家留学基金委以及其他部门经费资助或受学校派遣出国(境)攻读学位、联合培养、访学、合作科研、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文化交流活动等。
因私出国(境)是指学生自费出国(境)攻读学位、旅游、探亲访友等。
第四条学生公派出国(境)分为短期和长期。
3个月以内的为公派短期出国(境),3 个月(含3个月)以上的为公派长期出国(境)。
第五条学生出国原则上应持普通护照,赴港、澳地区应持往来港澳通行证,赴台湾地区应持往来台湾通行证。
第二章出国(境)审批第六条学生公派出国(境)审批程序。
本科生出国(境)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系、所)、教务处、学生处审核后, 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以下简称国际处(港澳台办))审批。
研究生出国(境)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签署意见后,经所在学院(系、所)、研究生院审核后,报国际处(港澳台办)审批。
国际学生出国(境)由本人提出申请,研究生需导师签署意见后,经所在学院(系、所)、国际学院审核后,报国际处(港澳台办)审批。
第七条学生公派出国(境)应提交以下材料:1 .个人信息、出国(境)目的、往返时间、邀请方信息等,各学院(系、所)负责审核。
2 .在外学习计划(公派长期),教务处、研究生院、国际学院负责审核。
3 .学籍异动申请表(公派长期),教务处、研究生院、国际学院负责审核。
4 .经费来源及预算表,经费负责人、经费主管部门、计划财务处负责审核。
5 .在外日程安排及邀请信,国际处(港澳台办)负责审核。
第八条学生因私出国(境)由本人提交个人信息、出国(境)目的及往返时间等材料, 经所在学院(系、所)备案,并报备国际处(港澳台办)、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国际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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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科技大学出国(境)留学人员管理规定(试行)为加强我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加速教学、科研及管理方面高层次人才的培养,促进教学科研的发展,做好出国人员的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派出原则、(一)、选拔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应根据学校发展、师资培养、学科建设的需要,做到“按需派遣,保证质量,学用一致”。
(二)、积极创造国家公派出国条件,积极稳妥地推行公费留学工作改革,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在国家宏观计划指导下,实行“个人申请、专家评审、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选派方法,充分利用国家公费留学基金把我校优秀人才派出国外学习和深造。
(三)、单位公派出国同样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确保选派政治立场坚定、德才兼备,能按期回学校服务的优秀人才出国进修学习。
(四)、留学人员再次出国应执行回国服务期限制度。
上次出国时间在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者,回国后工作年限一般为两年,且再次出国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对承担国家重点项目,确因工作需要再次出国者,可不受回国服务期限制。
二、公派出国人员的类别与年限(一)国家公派指通过国家留学基金委统一派出,执行国家统一经费开支规定的留学人员。
(二)单位公派分A、B两类A类是指通过我校教师出国进修计划和校际交流等渠道派出的出国人员,学校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需要选拔并资助部分学校教师出国进修。
B类是指以个人名义由个人联系,经费自理,经学校批准纳人单位公派的出国人员。
纳入单位公派的人员必须是具有硕士学位以上的教学、科研和管理的骨干人员。
其他人员一般不纳入自费公派。
(三)、公派出国人员的出国期限出国进修人员和各类访问学者,出国期限一般为三个月到二年;攻读学位人员的学习期限根据就读学校的学制确定。
三、公派出国人员的条件(一)、政治条件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法律,有明确的学习目的,具有学成按时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品行优良,身心健康。
(二)、业务条件l.高级访问学者:主要选派我校重点学科的学术带头人和重点科研项目、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的主持人或主要参加者以及在教学、科研和管理中作出突出成绩者(正高级技术职务者,年龄不超过55岁;副高级技术职务者,年龄不超过45岁)。
访问学者:主要选派长期在教学、科研、管理第一线,勤勤恳恳工作,确有必要出国学习、进修和培训的学术梯队成员和业务骨干(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毕业后在本校工作三年以上、年龄45岁以下)。
2.单位公派出国人员的业务条件:主要选派我校教学、科研、管理的学术带头人和业务骨干,要求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在本校工作三年以上,年龄不超过50岁。
(三)外语条件1、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考试并达到合格标准(考试成绩两年内有效)。
具体是:①英语(PETS5)总成绩55分以上(含55分),其中听力18分以上(含18分),口试成绩3分以上(含3分);②日/俄语总成绩60分以上(含60分),口试成绩3分以上(含3分)③德语总成绩65分以上(含65分);④法语总成绩60分以上(含60分)。
2、外语专业本科毕业(专业语种应与申报国家使用的语种一致);3、近10年内曾在同一语种国家留学一年或连续工作一年以上;4、曾在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参加相应语种高级班培训并获结业证书。
四、选派程序(一)、国家公派人员的派出,应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的实际需求,符合公派出国人员条件者实行“个人申请、专家评审、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选派方法和程序。
(二)、单位公派人员的派出:1.应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实际需求及国际交流的指标,由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商定并确定选派单位和专业。
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领导、组织部、人事处、对处联络处、教务处、学科建设办公室和科研处等部门组成。
2.凡有出国指标单位的教职工,符合公派出国人员条件,均可提出申请,每个申请者必须填写《湖南科技大学出国(境)进修申请表》,本单位推荐报对外联络处、人事处,经外事领导小组预审后报校学术委员会审定,校务会议审批。
3.留学人员派出前须与学校人事处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并办理公证等事宜。
协议书明确规定接受资助者的有关权利和义务,包括不延长留学期限、按期回国及回国工作至少两年等规定内容。
4.为保证协议的签署和履行,留学人员应有二名校内具有经济偿还能力的经济担保人。
5.根据协议的要求,留学人员应按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办理交存保证金事宜。
凡我校单位公派A类出国人员期限为三个月以上者,须交纳保证金2万元人民币。
留学时间为三个月者不需交纳保证金。
五、公派出国人员的派出经费管理教育部公派出国人员的出国费用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出国前向留学基金委交纳押金,如期回国退回所交押金,但不得延长,不得改变身份,否则押金不退还。
护照、签证、公证及体检费按国家规定标准由学校支付。
(一)单位公派A类人员在国外的所有费用由校际交流接受学校资助解决,国际旅费、护照、签证、公证费、体检费等按国家规定标准由学校解决,由学校计划资助的出国进修人员的经费原则上实行包干使用。
(二)单位公派 B类人员的一切经费均自理。
六、公派人员的工资管理出国人员在出国前必须与学校签订留学协议书并办理有关手续。
(一)、国家公派和单位公派A类人员的工资管理1.出国期限为半年(一学期)以上者(含半年),其工资由学校代管,原则上不发岗位津贴,但可参加校内正常晋职晋级,按期归国后一次性发放给本人。
家庭困难者,可由留学人员本人或家属将工资暂借。
2.逾期未归者从离校之后,停发工资。
3.在批准的延长期内,停发工资,原定期限内工资照发。
(二)单位公派B类人员的工资管理l.鼓励我校教师与国外联系,学校支持并允许各学科带头人或骨于教师到国外工作或研修三个月。
在外期间,本人工资由对方支付,校内工资暂存人事处,按期回国补发,逾期不补。
2.鼓励留学回国人员与国外导师建立联系。
如条件允许,经学校批准,原则上可利用假期赴国外导师实验室或工作研修三个月,工资由对方发放,校内工资暂存人事处,按期回国补发,逾期不补。
3.凡以学校名义由个人联系,对方解决经费,经学校批准纳入单位公派后,学校可批准半年或一年的进修、合作科研或出国工作。
此类人员出国期间,校内工资照发,停发岗位津贴,逾期不补。
七、公派出国人员的派出与国外管理(一)公派留学人员(国家公派和单位公派A类人员)应按规定期限完成进修任务,学习期满,立即回国,不得擅自延长留学期限。
学校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对要求延长留学期限,改变留学身份的申请,一律不予同意。
单位公派B类人员确因需要延长留学期限者,最多可延长两年,但必须提前三个月向基层单位申请,经基层单位签署意见,由学校对外联络处、人事处报主管校长审批。
未经批准自行延期者,或超过原定规定期限两年以上者不保留公职,未了事宜由担保人负责结清。
未经批准自行延期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担保人赔偿。
(二)公派出国留学人员,一般不得改变留学身份,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身份,不得保留公职。
(三)留学人员回国后应在一周内到对外联络处、人事处报到。
并于一个月内向人事处提交出国学习工作的总结,人事处立即启动本人工资和各种津贴。
(四)公派出国人员必须履行按期回国、回学校服务的义务。
回校服务期至少两年。
服务期不满,要求调动,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并赔偿出国费用。
八、因私出境人员管理(一)凡非公派出国人员均为因私出境人员,如自费出国学习,探亲及其它因私事出国人员等。
因私出境人员,一切费用自理。
(二)因私出国人员管理全部归口人事处负责。
(三)自费出国学习人员的审批与管理l.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基层单位签署审批意见,上报人事处(附有国外接收单位、资助证明等出国所需材料的复印件)。
2.学校同意后通知申请人到房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3.未完成服务合同者,要按学校规定交纳违约补偿费,已贷款和借款者要还清贷款和借款,并作好交接工作。
4.待主管校长审批同意后,申请攻读学位者向学院交纳5000元办理离校手续押金。
非攻读学位者,学习期限一年(含一年)的,可不办理离校手续。
5.以上手续办理完毕后,人事处方可办理护照所需的手续并签订出国留学协议书。
6.学校协助申请者办理出境手续,待签证批准后一个星期内,申请人到人事处办理离校手续。
在规定出国期限内保留公职,列为编外人员。
由学校人事处统一管理,从出国之日起停发工资。
7.待离校手续办理完毕,学校退还申请人5000元离校手续押金,按期回国后恢复工作关系。
8.攻读学位人员的学习期限根据就读学校的学制确定,到期不归,不保留公职。
非攻读学位人员的学习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如需延长期限,须提前三个月向学校提出申请,由人事处研究后报学校审批。
未经批准自行延期者,不保留公职。
(四)、出国探亲人员的审批与管理l.配偶探亲管理:出国期限为半年之内的(含半年),其配偶探亲按事假处理,自出境的下一个月起停发工资。
按期回校工作的补发三个月的工资。
出国期限为半年以上的,配偶探亲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基层单位同意,报人事处送学校审批,同时办理有关手续,并签订有关协议。
在允许探亲的期限(三个月)内,自出境的下一个月起,由学校暂存工资,按期回校工作的补发三个月的工资。
逾期未归者,停发工资,原暂存工资不再补发。
在批准的延长期内,停发工资,原定期限内的工资照发。
2.非配偶探亲均按事假处理。
自出境的下一个月起停发工资。
程序按上述第三项第1、2、3款的规定办理。
3.出国探亲人员如需延长,最多能延长一年,但须提前两个月向学校请假,未经批准自行延期者,按不保留公职对待。
4.未满服务期的因私出境人员,按人事处调配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九、出国人员的住房管理(一)自费出国人员的住房管理凡住我校的双职工配偶探亲和单职工出境前原则上要办理退房手续,暂不能退房者要与学校签订住房协议。
租房者同时要向学校一次性交纳占房金2万元。
已购房者,要与房管部门办理房屋委托手续,向学院交纳住房押金;出国探亲或其它方式因私出国一年内者交纳5000元押金;自费留学或其它方式出国一年以上者按每年1000元递增一次性交纳押金。
待回国退还住房时,学校扣除每月租金和水电费后退还余款。
逾期不归不再保留公职者,学校有权收回其住房,押金不退。
(二)公派出国人员的住房管理居住我校的双职工,配偶出境探亲的住房手续同自费出境者一样,住我校的单职工,出境前应与学校签订住房合同,到房管部门办理住房委托手续,逾期不归不保留公职者,学校有权将其住房收回。
(三)双方均己出境人员在出境期间一律不参加学校的住房分配或售房。
(四)其它因私出国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出境时,办理住房委托手续同上,学校只为其保留住房期两年,否则学校有权收回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