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方责任险典型案例汇编1
大学生常见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普及,越来越多的年轻人步入大学校园,开始了他们人生中新的篇章。
然而,在享受大学带来的知识盛宴的同时,大学生们也面临着诸多法律风险。
本文将分析几起大学生常见的法律案例,并从中提炼出对大学生的法律启示。
一、案例一:大学生偷窃案案例简介:小王是一名大学生,由于家庭经济条件一般,他在校园内多次盗窃同学的手机、电脑等财物。
最终,小王因盗窃罪被公安机关逮捕。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启示:大学生在校园生活中,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珍惜自己的财产,尊重他人的财产权益。
遇到经济困难时,应通过正当途径解决,如向学校申请助学金、勤工俭学等,切不可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二、案例二:大学生网络侵权案案例简介:小李是一名摄影爱好者,他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将他人的照片发布到网络上,侵犯了他人著作权。
最终,小李被法院判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展览、摄制电影、录像、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启示:大学生在使用网络资源时,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得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的作品。
在创作过程中,要注重原创,避免侵权行为。
三、案例三:大学生交通事故案案例简介:小张是一名大学生,他在骑自行车回家的途中,由于违反交通规则,与一辆汽车发生碰撞,导致小张受伤。
事故发生后,小张要求汽车司机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校方责任险典型案例汇编

校方责任险典型案例汇编来源:日期:公共设施【情况介绍】年月日上午,某小学地一节体育课上,安排一名实习教师组织学生活动,学生牛某在活动过程中被绳子绊倒,一颗门牙当场被磕掉.事发后,学校将牛某送至口腔医院进行诊治,诊断结果为四颗上门牙受损,其中一颗脱落.在治疗过程中,学校为牛某垫付医疗费用元,其余医疗费由牛某监护人自行支付.治愈后,牛某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索赔,要求医药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万余元,学校认为索赔数额不合理,不予承认,牛某监护人遂将学校起诉至法院.北京联合接到报案后,详细了解了事故发生经过,并为学校安排了法律顾问,免费提供诉讼代理服务.b5E2R。
【理赔结果】经法院判决,认为牛某提出地索赔要求过高,最终判定学校赔付医药费用元,误工费元,交通费元,精神损失费元,合计赔付元.最后通过校方责任险进行了赔付.p1Ean。
【案例评析】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地、集体地财产,侵害其他人财产、人身地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这起事故中,学校对牛某负有教育和保护地义务,因体育课与其他课程相比存在一定地危险性,故作为具有管理保护责任地学校应对学生负有更多地义务,但学校却仅安排一名无授课经验、无教师资格地未毕业大学生单独授课,且该校操场地水泥地面不符合国家标准,客观上加重了牛某地损伤后果,故对于牛某在体育课上致伤,该小学校要承担主要责任,但因牛某在活动中注意力不集中,也要承担部分责任.DXDiT。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地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条.)RTCrp。
安全管理【情况介绍】年月日,下午点钟,学生王某课间去三楼厕所,而厕所因为门把手坏了,所以一直都用一根绳子拴住.当王某进去后,厕所门刚好关上了,从里面根本打不开,王某就打算从厕所窗户跳到楼道窗户,返回教室.厕所窗户和楼道窗户成直角,跨度大约为一米二左右,当王某踩到楼道窗户后,脚一滑不慎摔到楼下.摔伤后王某先是被送往总医院,之后又被送往儿童医院.被送往医院后,四肢及脾脏全部粉碎,已不适合做手术,该生死亡.5PCzV。
幼儿园安全事故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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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安全事故典型案例分析
幼儿园伤害事故频频发生,受害人动辄将幼儿园推上被告席,幼儿园常常疲于应诉,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管理秩序受到严重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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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其原因,主要有二:一是法学理论上对校园伤害事故中学校民事责任的性质尚存在模糊认识和重大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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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le Waihona Puke 二是相关立法的不完善和不统一,不仅导致了权利人对法律的错误解读,也增加了司法机关法律适用上的困惑,以致同类案件不同判决现象的大量出现。
这名幼儿园老师伤害了7名孩子,到底是行政拘留还是刑事拘留抑或是更严重的刑罚,应当是值得认真对待的。依据法规,行政拘留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但不构成犯罪,而警告、罚款处罚不足以惩戒的情况。在这起事件中,7名幼儿受伤,其中两人伤势严重,是否留疤还未有定论,而此事给幼儿留下的心理伤害短期也是难以化解的。
用电熨斗烫孩子的女老师易某,今年30岁,至今未婚。易某烫孩子脸部时,班级另外一名老师正好外出拿水,听到教室里一片哭声后,这位老师冲进教室,从易某手中夺下电熨斗。
兴化市公安局对肇事幼儿教师易某依法作出行政拘留10日,并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昨天,7名幼儿中已有两位正常上学,另有两位伤情较重的幼儿应家长要求往上海治疗。板桥幼儿园的负责人已经对肇事的易某作出辞退决定。
监护关系说。该说认为,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幼儿实际处于学校的管理控制之下,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监护责任已转移到幼儿园,幼儿园应承担监护责任。监护关系可再分为监护权委托转移说和监护权自动转移说。
契约关系说。幼儿园与幼儿及其家长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幼儿园在接收未成年人入学之日起就在事实上与幼儿及其监护人分别确立了默示契约关系,根据这一安全责任契约,幼儿园负有保障幼儿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幼儿缴费、报到、注册是契约的成立生效要件”
保险法案例汇编

保险法案例题案例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2007年9月18日,石小姐拿着其父石先生的存折来银行办理转存,听了在银行驻点的保险公司销售人员的介绍,便将石先生的30万元已石先生的名义投保了投资连结保险。
2008年6月24日,石先生和石小姐来到保险公司,要求退还保费,赔偿损失。
保险公司表示合同有效,不予退费。
石先生遂提起诉讼。
石先生诉称,其只是将存款交给石小姐代为转存,并不知石小姐代其投保,其未在保险合同及签收回条签名。
保险公司承认保险合同、投保单及签收回条上石先生的签名均非其本人所签,但仍坚持合同有效。
关注焦点:1、保险合同有效吗?2、投保人的条件?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合同无效,退还保险账户内的余额,同时判决保险公司对石先生投保产生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及30万元保费的利息损失。
石先生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石小姐没有取得石先生的代理权便以石先生的名义订立保险合同,未经石先生的追认,对石先生不发生效力。
石小姐擅自以石先生的代理人名义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应承担返还30万元保险费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而保险公司作为专业保险机构未履行审慎核保的职责,也有过错,故保险公司应和石小姐共同返还30万元保险费及赔偿损失负连带责任。
鉴于石先生明确表示如石小姐需承担责任,其愿意放弃。
法院改判由保险公司承担返还保险费并赔偿损失,保险公司履行相应返还义务后可基于连带责任关系另行向石小姐主张权利。
案例2:(保险合同的当事人)钱某是北京市某中学学生,出生于1894年4月8日。
2002年3月地,在钱某18岁生日即将到来的时候,钱某想以某种特别的方式庆祝将入成年人的行列。
3月28日,某人寿保险公司在钱某学校附近作宣传活动,钱某在该公司业务员的推荐下,决定为自己购买一份人寿保险。
于是,钱某与该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1年、以自己为受益人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1000元。
在填写保单时,钱某想4月8日快到了,而且按虚岁算自己已经满18岁,因此钱某在保险单的年龄栏内填了18岁。
典型校园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校园,作为青少年成长的重要场所,承载着教育的使命和希望。
然而,在校园这片纯净的天地里,法律问题也时有发生。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典型校园法律案例的分析,探讨校园法律问题的成因、处理方法以及预防措施,以期提高校园法治意识,为构建和谐校园环境提供参考。
二、案例介绍(一)案例背景某中学发生一起学生伤害事故,甲学生(12岁)在课间玩耍时不慎从楼梯上摔下,导致腿部骨折。
事故发生后,甲学生的家长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10万元。
学校认为,甲学生在课间玩耍时应当注意安全,此次事故是由于甲学生自身疏忽造成的,因此拒绝赔偿。
(二)案例处理过程1. 学校与甲学生家长协商:学校首先与甲学生家长进行协商,希望达成和解。
然而,双方在赔偿金额上存在较大分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2. 调解委员会介入: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学校向当地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委员会经过调查了解,认为学校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一定责任,但甲学生自身也存在疏忽。
最终,调解委员会建议学校赔偿甲学生家长5万元。
3. 法律诉讼:甲学生家长对调解结果不满意,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判决学校赔偿甲学生家长6万元。
三、案例分析(一)案例成因1. 校方责任:学校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疏忽,未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导致事故发生。
2. 学生责任:甲学生在课间玩耍时未能注意安全,存在一定的疏忽。
3. 家庭责任:甲学生家长在家庭教育方面存在不足,未能有效引导孩子养成良好的安全意识。
(二)案例处理方法1. 协商:在事故发生后,学校与甲学生家长进行协商,以期达成和解。
这是解决校园法律问题的一种有效途径。
2. 调解: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可寻求调解委员会的帮助,通过调解解决争议。
3. 法律诉讼:在调解失败的情况下,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判决。
四、预防措施1. 加强安全教育: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预防类似事故的发生。
校方责任险制度范本

校方责任险制度范本一、引言:为了更好的保障学校师生的权益,确保校园安全和教育教学质量,我校决定制定一套完善的校方责任险制度。
此制度的目的是明确校方责任险的种类、保障范围、理赔手续以及相关责任等,以便学校全体师生对其有充分的了解和认知,从而确保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二、校方责任险的种类:1.学校综合责任险:包括对学校师生因教学活动、课外活动、社团活动等导致意外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赔偿保障;2.学校行政责任险:包括对学校行政管理活动,如招聘、选拔、配置人员、采购设备等可能存在的错误或疏漏的赔偿保障;3.学校安全责任险:包括对学校安全管理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安全事故或责任事故的赔偿保障;4.学校法律责任险:包括对学校法律纠纷中可能产生的诉讼费用和赔偿金额的保障。
三、校方责任险的保障范围:1.学校师生因学校内部或校外行为导致的人身伤害;2.学校师生因学校或学校相关人员的行为导致的财产损失;3.学校因行政管理活动导致的损失或纠纷。
四、校方责任险的理赔手续:1.学校师生在遭受意外伤害或财产损失后,应及时向学校提供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2.学校责任险理赔小组将会针对申请进行评估并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核;3.学校将会协助学生或教职员工与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对接,并尽力协助理赔事宜的顺利进行。
五、校方责任险的相关责任:1.学校将定期对责任险的保障范围进行宣传和解释,确保师生对其有充分的了解和认知;2.学校将严格执行保险责任,并保证将保险所应承担的赔偿款及时支付给受益人;3.学校将建立完善的相关制度,对责任险的理赔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4.学校将加强与保险公司的合作,确保责任险的执行和理赔得到及时和有效的支持。
六、结语:校方责任险制度的实施将为学校师生提供更加全面和有效的保障。
学校将通过加强宣传、完善制度以及加强与保险公司的合作,确保责任险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
同时,学校也希望全体师生能够充分了解并积极参与校方责任险的相关工作,共同维护学校的权益和校园的安全稳定。
(整理)人身保险案例汇编.
意外伤害保险案例1、被保险人A,1988年单位为其投保了一年期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5000元。
1988年12月3日,A下楼时不慎摔倒,致使右上臂肌肉破裂。
后由于伤口感染,导致右肩关节结核扩散至颅内及肾,送医院治疗二个月无效死亡。
事后保险人经过调查发现,被保险人A有结核病史,且动过手术,体内存有结核杆菌。
受益人认为,被保险人是因意外摔伤,伤口感染后,才导致病源扩散,直至死亡,其死亡后果与摔伤有因果关系,是意外死亡,保险人应承担责任。
而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是其体内存留的结核杆菌感染伤口,扩散至颅及肾而死的,是病死,疾病死亡不属于“意外保险”的保险范围,所以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双方各执己见,产生争议,诉诸法院。
2、A是某县农民,于1998年4月23日向某保险公司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同年10月16日,A 伙同B(已被执行死刑)等人偷鸡,销赃后未分赃给B。
10月19日,伙同上次合伙作案的另外两人再次偷鸡回来,刚好被B碰上,B在向他们索要赃款时,将A伤害致死。
事发后,A父亲多次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则以保险条款中规定“被保险人系违法犯罪行为致死免责”为由拒绝赔偿,双方引发争议,A父遂向法院起诉。
《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被保险人刘某1999年5月投保意外伤害保险,2000年9月其尸体被人从河中发现,系溺水身亡。
刘某家属报案后,公安局进行现场勘查,作出“排除他杀”的结论。
家属遂以刘某失足落水属意外事故为由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理赔人员经分析,推断刘某有自杀嫌疑,拒绝赔付保险金。
双方争执不下引起诉讼。
在控辩双方均缺乏有力证据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不应赔付?健康保险1、高某为自己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重大疾病保险,该保险公司经过审核予以承保,高某交纳了保险费,保险公司签发了保险单,保险合同成立有效。
半年之后,高某感到不适,经各大医院诊断,一致认为其患有急性心肌梗塞。
校园安全案例
校园安全案例校园安全是个永恒的话题。
楼道踩踏、食物中毒、溺水身亡、马路"杀手"… 这些安全事故每天都在吞噬着"祖国的花朵"。
有人做过统计,光是由于校园内的安全事故而伤亡的学生,全国每天至少"减少一个教学班"!学近几年有关校园的中毒事件、踩踏事件、暴力事件、交通安全事件屡见报端,而且每年的安全数字呈上升趋势。
教育部、公安部等单位对北京、天津、上海等 10 个省市的调查显示,目前全国每年约有 1.6 万名中小学生非正常死亡,平均每天约有 40 名学生非正常死亡。
2022 年初,教育部发布的 2022 年全国中小学安全形势分析报告显示:在各类安全事故中,溺水占 31.25%,交通事故占 19.64%,斗殴占 10.71%,校园伤害占 14.29%,中毒占 2.68%,学生踩踏事故占 1.79%,自杀占 5.36%,自然灾害占9.82%,其他意外事故占 3.57%。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第一,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切实做到学校安全"警钟常鸣,长抓不懈"。
我校采集整理部份学校安全事故典型案例介绍给大家。
希翼每一位同学都认真阅读本案例,认真思量,吸取教训,增强做好安全工作的责任心,坚固树立"学校安全无小事"的意识,身体力行,为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提供良好的保障,为创建"安全校园"作出贡献。
一、踩踏事故1、学校集会造成学生被挤死挤伤案陕西省某县城关小学 1989 年 12 月 28 日清晨举行周会。
7 时许,在学校广播和铃声的催促下,教学楼上千名学生争先恐后奔往学校操场集会。
学校副校长杨某未将教学楼西边楼梯铁栅门打开,使得二、三、四楼七百多名学生只得全部涌向东楼梯口。
学生们下到二楼和一楼楼梯拐弯处时,因楼道电灯末开,跑在前面的学生摸黑与少数上楼放书包的学生相遇,造成双方拥挤,个别身材小的学生跌倒后引起上下楼梯受阻,造成严重拥挤,酿成特大伤亡事故,死亡 6 至 11 岁的小学生 28 人,伤 59 人。
2023高校安全案例汇编
2023高校安全案例汇编
以下是一些2023年高校安全案例:
1. 校园诈骗
某高校学生小张,在校园内收到一条短信,称其“快递丢失,需要提供银行卡号赔偿”。
小张未加思索,便将银行卡号告知对方。
随后,小张发现银行卡内的钱款被转走。
2. 校园传销
某高校学生小李,被同学介绍加入一个“创业项目”,该项目需要缴纳高额入门费,并不断发展下线。
小李在缴纳入门费后,发现项目无法盈利,且无法退出。
最终,小李意识到自己陷入了传销组织。
3. 校园暴力
某高校学生小刘,因与同学发生口角,被数人围殴。
小刘身心受到严重伤害,不敢向学校反映。
此事最终被警方介入处理。
4. 校园交通事故
某高校学生小王,在校园内骑自行车时,不慎撞到一名行人。
小王受伤住院,行人亦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
此事引发了关于校园交通安全的讨论。
5. 校园火灾
某高校学生宿舍楼发生火灾,原因是学生使用违规电器。
火灾造成多人受伤,财产损失严重。
事后,学校加强了对宿舍安全的管理。
典型质量事故(事件)案例汇编(下册).doc
内部资料妥善保存典型质量事故(事件)案例汇编××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第一部分线路工程基础工序输电线路工程质量事件(问题)案例分析与对策(1)输电线路工程质量事件(问题)案例分析与对策(2)输电线路工程质量事件(问题)案例分析与对策(3)输电线路工程质量事件(问题)案例分析与对策(4)输电线路工程质量事件(问题)案例分析与对策(5)输电线路工程质量事件(问题)案例分析与对策(6)输电线路工程质量事件(问题)案例分析与对策(7)输电线路工程质量事件(问题)案例分析与对策(8)第二部分线路工程组塔工序输电线路工程质量事件(问题)案例分析与对策(1)输电线路工程质量事件(问题)案例分析与对策(2)输电线路工程质量事件(问题)案例分析与对策(3)人不离职责。
第三部分线路工程架线工序输电线路工程质量事件(问题)案例分析与对策(1)事件名称由于光缆前后水平张力不平衡,导致光缆金具倾斜事件经过(描述)某线路工程已经投运,运行期间运行单位检查发现,5#光缆金具倾斜超差,需要进行调整。
线路停电后,将倾斜金具调整回误差范围内。
事件分析(找出主、次原因)主要原因:1、导致金具串倾斜的原因,主要是前后侧光缆水平张力不平衡,经计算小号侧比大号侧张力大8kN。
经现场检查,5#小号侧耐张段弧垂及金具倾斜均满足要求。
5#大号侧弧垂值偏大,张力偏小,导致悬垂金具向小号侧倾斜。
次要原因:1、项目部复检时未检查完全,未及时处理。
输电线路工程质量事件(问题)案例分析与对策(2)输电线路工程质量事件(问题)案例分析与对策(3)输电线路工程质量事件(问题)案例分析与对策(4)输电线路工程质量事件(问题)案例分析与对策(5)输电线路工程质量事件(问题)案例分析与对策(6)防范措施与对策1、项目部技术人员在施工前应对塔位各相全部进行校核,尤其是单双回变换相序以及终端塔进构架相序及金具串安装。
2、加强施工班组与项目部之间的沟通,确保现场及时发现问题并反馈项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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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方责任险典型案例汇编1来源:-- 日期:2011-10-18公共设施【情况介绍】2007年4月26日上午,某小学的一节体育课上,安排一名实习教师组织学生活动,学生牛某在活动过程中被绳子绊倒,一颗门牙当场被磕掉。
事发后,学校将牛某送至口腔医院进行诊治,诊断结果为四颗上门牙受损,其中一颗脱落。
在治疗过程中,学校为牛某垫付医疗费用1113.74元,其余医疗费由牛某监护人自行支付。
治愈后,牛某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索赔,要求医药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3万余元,学校认为索赔数额不合理,不予承认,牛某监护人遂将学校起诉至法院。
北京联合接到报案后,详细了解了事故发生经过,并为学校安排了法律顾问,免费提供诉讼代理服务。
【理赔结果】经法院判决,认为牛某提出的索赔要求过高,最终判定学校赔付医药费用944.56元,误工费720元,交通费54元,精神损失费2000元,合计赔付3718.56元。
最后通过校方责任险进行了赔付。
【案例评析】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其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在这起事故中,学校对牛某负有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因体育课与其他课程相比存在一定的危险性,故作为具有管理保护责任的学校应对学生负有更多的义务,但学校却仅安排一名无授课经验、无教师资格的未毕业大学生单独授课,且该校操场的水泥地面不符合国家标准,客观上加重了牛某的损伤后果,故对于牛某在体育课上致伤,该小学校要承担主要责任,但因牛某在活动中注意力不集中,也要承担部分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条。
)安全管理【情况介绍】2010年6月2日,下午5点钟,学生王某课间去三楼厕所,而厕所因为门把手坏了,所以一直都用一根绳子拴住。
当王某进去后,厕所门刚好关上了,从里面根本打不开,王某就打算从厕所窗户跳到楼道窗户,返回教室。
厕所窗户和楼道窗户成直角,跨度大约为一米二左右,当王某踩到楼道窗户后,脚一滑不慎摔到楼下。
摔伤后王某先是被送往总医院,之后又被送往儿童医院。
被送往医院后,四肢及脾脏全部粉碎,已不适合做手术,该生死亡。
【理赔结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中也明确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生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二)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该案件的赔偿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收入二十年计算,南开区人均收入21430元,按20年计算,共计428600元。
另外精神损害赔偿参照2009~2010年度校方责任险合作协议(3万元),学生前期的住院费用21000元,丧葬费用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收入的6个月计算,某市职工平均收入为2793元,按6个月计算,共计16758元,再加上其他各项费用,保险公司总计赔付53万元。
【案例评析】此次事故发生在校园内,主要是由于教学设施存在问题而导致学生坠楼事件,在案件的调查了解过程中,此类情况在校内也曾发生过,但由于没有出现重大事故,并没有引起学校的高度重视,才导致了这起事故的发生。
安全教育【情况介绍】2008年12月25日,某中学按照教学大纲要求上体育课,体育老师组织学生踢足球,学生王某与另一名同学争抢时不慎摔倒,感到右腿疼痛难忍,随报告老师。
体育老师立即将王某送往医院,经检查,王某右膝骨折。
学校陪同王某家长为王某进行治疗,治疗结束后,王某家长要求学校赔偿王某治病的全部费用5700元。
【理赔结果】北京联合了解事实后,判定学校无过错责任,但承担一定管理责任。
北京联合通过校方责任险赔付全部医疗费用的30%,共计1710元,其余医疗费用由家长自行支付。
【案例评析】足球、篮球等体育活动具有对抗性和危险性,在运动中发生意外伤害是不可避免的。
在这起事故中,学校按照大纲要求安排体育课项目,无不当之处,老师在运动中不可能保护到每一个学生,更不可能对学生进行一对一的监控,学生王某自行承担70%的责任。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提出要“高度重视青少年体育工作、认真落实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各项措施”,鼓励青少年多开展体育活动,所以不能因为体育运动的对抗性和危险性就减少或杜绝体育运动。
特异体质【情况介绍】2009年9月3日下午四点,某市某县一所学校初一年级学生王某,在校园上课期间突发疾病昏倒,学校发现后老师们赶到现场进行一些常规性措施,扎手、压人中等,同时用校车送往医院,途中转救护车,经医院三个小时抢救无效死亡。
【理赔结果】因该事故发生在校内属于校方责任险范围,经北京联合、保险公司以及该学校共同协商赔付医疗费用3542.04元,死亡补偿金10万元,共计赔偿学生103542.04元。
其赔偿金额由保险公司负责承担。
【案例评析】根据校方责任保险之保险责任规定:“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的”;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格检查,建立学生体质健康卡,纳入学生档案,学校对体格检查中发现学生有疾病的,应当配合学生家长做好治疗,应当加强医学照顾工作”。
本案中学校由于疏于管理,没有及时发现学生身体状况,抢救方法不得当,结果造成悲剧,因此学校应负责赔偿责任。
紧急救护【情况介绍】某某学院2009级新生马某于2009年9月8日参加学校组织的新生军训期间突然晕倒在训练场,当时其教官和辅导员均在场,但没及时发现该同学是否能坚持训练,以为只是天气炎热造成不适,休息一下就没事,但在休息症状并未减轻的情况下,才将该生送往本校医务室,后又拨打了120进行急救,但后因医治无效于7:01分心脏停止跳动,无脉搏,死亡。
【处理过程】事故发生后,某某学院及时将有关情况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及时联系了出险人马某学生的父亲马某某协商解决此事。
在问题的处理过程中,学校一直认真负责,认为辅导员老师事先未了解学生身体状况,未及时发现此生身体素质比较弱,当时天气炎热,未做好及时防护,避免事情的发生,所以学校负有责任。
且师生几人情急之中搬动马某,行为欠妥,以至于该生猝死。
为处理好马某同学的后事,校方和其亲属方进行了认真负责的协商。
处理结果如下:1.经协商学校为其暂时垫付该生的学生平安保险费人民币贰万伍仟元;2.校方负责支付死者尸检费、殡葬费、丧事等费用人民币叁万元;3.校方出于人道主义精神,一次性补偿其父母计人民币捌万伍仟元;4.校方全额退还该同学所交学费人民币柒仟柒百捌拾元;5.校方报销其家属亲友在处理问题时所开支的吃、住、交通等费用。
【理赔依据】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因此学校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赔偿规定进行赔偿。
【社会反映】通过本案的处理,使学校和教育界的各级领导充分认识到办理校(园)方责任保险给学校带来的好处,既有效转移了学校难于预料的风险,解决学校的经济负担压力,从而稳定了学校的正常教育工作秩序。
职业道德【情况介绍】2009年3月23日,家长将孩子崔某送往幼儿园,并把感冒药交给老师,同时叮嘱老师,要在餐后服用1粒。
早餐后,老师给崔某喂药,忘记了家长让服用1粒的嘱咐,而是按照药物说明的承认剂量3粒让崔某服下。
中午崔某突然出现头晕、呕吐的症状,老师立即将崔某送往就近医院,经诊断,崔某为服药过量,药物中毒。
崔某家长要求幼儿园支付全部医疗费用570元,并免除当月伙食费。
【理赔结果】幼儿园垫付的医药费用570元全部通过校方责任险赔付,并免除崔某在幼儿园当月的伙食费。
【案例评析】幼儿年龄小,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认知能力差,幼儿教师肩负着看管和保护幼儿的责任。
在这次事故中,老师给崔某服药过量是导致食物中毒的直接原因,幼儿园应该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行为管理【情况介绍】2009年5月26日下午,某小学组织学生看话剧。
在演出尚未结束时,学生杨某等几位同学离开现场,后到校内花园追跑。
在此过程中,杨某回头被墙上没有闭合的壁挂橱窗碰伤。
事发后学校在将杨某送医院就诊的同时通知了家长。
经诊断:杨某右锁骨骨折,面部软组织裂伤。
杨某家长为此支付医疗费3208.42元及部分就医的交通费、营养费等,又因护理而误工。
【理赔结果】根据《校方责任保险条款》条款第三条约定:“在被保险人的在校活动中或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因校方疏忽或过失引发的下列情况之一而导致注册学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全部或部分直接经济损失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五)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等维护、管理不当的;(七)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此次事故学校应负主要责任,保险公司按照条款规定和法院判决的结果赔偿学校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案件受理费等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3889元。
【案例评析】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此次事故发生在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对于学生私自离开活动场地没有过问和制止,疏于管理;另外,学校橱窗开启向外,边缘锋利,存在不安全因素,因此学校应就此次事故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告知义务【情况介绍】2009年6月8日,某某中学初三(六)班本应在校读书期间,其班主任告知张某某同学这几天可以不来上学,到6月17日再到校参加中考,但该生班主任并未将此事通知学生家长。
就在2009年6月8日下午该生在其家长误以为去上学的情况下与同伴到江边玩耍,不慎掉入江中溺水身亡。
【处理过程】事故发生后,学校第一时间将事情经过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和学生家长进行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