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下取水工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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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水利厅关于水利部、国家计委颁布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的有关事项公告

陕西省水利厅关于水利部、国家计委颁布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的有关事项公告

陕西省水利厅关于水利部、国家计委颁布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的有关事项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02.08.20•【字号】•【施行日期】2002.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陕西省水利厅关于水利部、国家计委颁布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的有关事项公告(二00二年八月二十日)为认真贯彻水利部、国家计委颁布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今后凡需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除本公告第二项规定的以外),必须按规定进行水资源论证,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未提交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未通过的不予办理取水许可(预)申请手续,建设项目不予批准立项。

二、下列少量取水可不单独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一)农业取水:取用地表水设计引水或提水流量陕南在0.15立方米/秒(不含0.15立方米/秒,下同)以下,陕北和关中在0.1立方米/秒以下的;新建蓄水工程设计库容陕南在100万立方米以下,陕北和关中在50万立方米以下的;取用地下水日取水量陕南在2500立方米以下,陕北和关中在2000立方米以下的。

(二)工业、城镇生活及其它取水:地表水日取水量陕南在1500立方米以下,陕北和关中在1000立方米以下的;新建蓄水工程设计库容陕南在50万立方米以下,陕北和关中在10万立方米以下的;地下水日取水量陕南在1000立方米以下,陕北和关中在500立方米以下的。

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工作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列入国家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的,按照立项审批权限规定,由同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二)其它项目的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查工作,按照《陕西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分级审批限额执行。

四、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以及水文地质勘察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陕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陕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陕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1.01.29•【字号】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3号•【施行日期】1991.01.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陕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1991年1月19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91年1月29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在本省境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

属于国家管理权限的水资源,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办理。

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一切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的水资源使用权及其它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水资源管理必须贯彻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综合利用、有效保护、节约用水、讲求效益的原则,以发挥最大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

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各级水利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的水资源统一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水资源的法律、法规,负责水行政执法工作;(二)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进行水资源调查、评价,组织编制全省水资源开发利用综合规划;(三)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水的长期供求计划,组织制较水量分配、调度方案;(四)统筹城乡水资源,对水资源进行统一调配和协调,处理水事纠纷;(五)负责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实施与监督管理;(六)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协同环保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七)归口管理全省节约用水工作;(八)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陕西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陕西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陕西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发文字号】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公布日期】2019.01.25【实施日期】2019.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陕西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2019年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刘国中2019年1月25日陕西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

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

本办法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第三条取水许可制度的实施应当遵循节水优先、严格保护、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实施取水许可必须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水功能区划,应当坚持地表水与地下水统筹考虑,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农业、工业、生态与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

第五条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月取水量不超过50立方米的;(三)为了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四)为了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五)为了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陕西省水利管理试行办法

陕西省水利管理试行办法

陕西省水利管理试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0.02.20•【字号】•【施行日期】1980.02.2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水利管理试行办法(1980年2月2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水库、渠道、抽水站、堤防、机井、陂塘等水利工程,是国家和人民财富。

管好用好这些工程,充分发挥效益,促进农业增产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是各级水利部门和管理单位的重要职责。

第二条凡已经建成的水利工程,都要根据其规模,按照精兵简政的原则,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或指定专管人员,进行统一的科学管理。

国家举办的水利工程属全民所有,由国家管理,有的也可委托集体代管;社队兴建的工程属集体所有,由集体管理使用,有的也可根据需要由国家统一管理。

第三条水利工程实行分级管理,凡受益或影响范围在一社、一县、一地之内的工程,应由所在社、县、地负责管理;跨界工程由上一级负责管理或由上一级委托一个主要受益单位负责管理。

关系重大的工程,可以提级管理。

社、队办的工程自修自管。

以灌溉为主的水利工程,一般实行灌溉、排水、防洪、发电、水产统一管理。

同一河系的上下游、左右岸,或者在一个区域内水利设施较多,可以按河系(段)或区域统一管理。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省、地、(市)县水电局,都应设立水利管理职能机构。

水利工程较多的区、社、队,应根据水利设施的规模大小,建立相应的管理组织或设专管人员。

第五条国家管理的水利工程,按规模大小,分别设立管理局、处、站等专业管理机构。

其人员编制如下:(一)灌区管理:灌溉面积五十万亩以上,每万亩设二至三人;五万至五十万亩,每万亩设三至四人;五千亩至五万亩,每万亩设四至六人;山塬地区工程的管理人员可适当增加。

(二)水库管理:大型水库设二十至五十人,中型水库设十至二十人,小(一)型水库设三至十人。

(三)抽水机站管理:装机一至五台,设六至八人;五至十台,设八至十三人;装机超过十台或单机容量过大以及单独管理的抽水站,人员可适当增加。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沿渭(河)主要城市地下水超采区划定及保护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沿渭(河)主要城市地下水超采区划定及保护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沿渭(河)主要城市地下水超采区划定及保护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26•【字号】陕政发[2006]69号•【施行日期】2006.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沿渭(河)主要城市地下水超采区划定及保护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06〕69号)西安、宝鸡、咸阳、渭南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沿渭(河)主要城市地下水超采区划定及保护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地下水是工农业生产和城乡生活用水的重要供水水源。

近年来,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省沿渭(河)主要城市和工业区的地下水超量开采问题比较严重,已经诱发了不同程度的地质灾害和地下水污染等问题。

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地下水资源,加强超采区管理,不仅是确保城镇安全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用水安全的需要,也是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沿渭(河)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地下水超采区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严格按照《方案》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精心组织实施,进一步强化地下水资源的开发管理和保护工作。

对划定的禁采区,要根据城市公共供水水源和供水管网建设情况,有序封停各类地下水取水设施;对划定的限采区,要执行地下水限采指标,把地下水开采量控制在允许的范围之内。

要在全社会深入宣传节水理念,进一步加大水价改革力度,尽快实行梯级水价,加快推进建设节水型社会。

要按照“优先利用地表水源,限制取用地下水”的原则,加快地表水源工程建设,进一步完善城市供水应急预案,科学合理地保留一定数量的公共水源井作为城市应急备用水源,确保城市供水安全。

省级有关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切实加强对《方案》实施工作的监督指导,加强城市地下水监测,对地下水超采区实施动态管理,适时修订完善划定成果,为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提供依据。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行政事权的通知-市政发〔2020〕11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行政事权的通知-市政发〔2020〕11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行政事权的通知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行政事权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按照“市级统筹、重心下移、权责对等”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下放36项行政事权。

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做好下放事权的落实和衔接工作,防止出现管理脱节和监管真空,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强化政策解读,确保各项行政事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附件:西安市下放管理层级行政事权目录(共36项)西安市人民政府2020年6月27日附件西安市下放管理层级行政事权目录(共36项)序号事项名称事项类型审批部门设定依据下放后审批部门备注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初级、中级)行政许可市人社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陕西省地下水管理条例

陕西省地下水管理条例

陕西省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实现地下水可持续利用,维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地下水,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管理原则】开发利用、管理保护地下水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综合利用、厉行节约、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下水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地下水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严格考核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地下水管理投入机制,将地下水保护和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的统一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与城乡建设、气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管理保护相关工作。

第六条【宣传与参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强地下水节约、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地下水节约、保护科学知识,增强公众节约、保护地下水的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保护地下水的义务,对违法开发、破坏和污染地下水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举报。

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进行核实,及时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向举报人反馈。

第一章地下水规划第七条【规划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作为地下水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依据。

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应当服从流域规划和上一级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八条【规划内容】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应当确定地下水管理和保护目标,制定地下水利用总体布局和调配方案,提出地下水超采区治理、保护、涵养和污染防治措施。

陕西省地下水取水工程管理办法和陕西省地下水监测工作规则

陕西省地下水取水工程管理办法和陕西省地下水监测工作规则

陕西省地下水取水工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地下水取水工程监督管理,严格保护、合理开发地下水,根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陕西省地下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取水井、回灌井、注水井、地源热井(包括地下水源热泵井和地埋管地源热泵井)、集水廊道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疏干排水等活动,依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省水利厅统一负责全省地下水取水工程的监督管理。

省地下水管理监测局具体负责全省地下水取水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取水工程的监督管理,并确定地下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地下水取水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地下水取水工程、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疏干排水,按照取水许可审批权限,由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地下水管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的地下水取水工程,由工程所在地— 2 —的县级地下水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

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地下水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地下水取水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前提交施工方案和施工单位资质证明。

施工方案包括地下水取水工程施工方案报告书和报告表。

在城市规划区以外,为家庭生活、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月取用地下水量不超过50立方米的凿井工程,可不提交施工方案,但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登记。

第六条地源热井、回灌井、注水井以及单井钻井(孔)深度大于200米(含200米)或者每小时出水量大于60立方米(含60立方米)的取水井,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编制施工方案报告书。

单井钻井(孔)深度小于200米或者每小时出水量小于60立方米的取水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填写施工方案报告表(附件1)。

地下水取水工程施工方案报告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工程基本情况:工程概况、用途、取水量(回灌量、注水量)、工程量等。

2、场地和地质情况:场地地形地貌、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区域地下水开发利用现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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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依法加强对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设的管理和监督,科学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下水资源,提高地下水取水工程的质量,根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设是指为取用地下水而进行的凿井及其配套设施建设,修建集水廊道、集水池、渗渠等活动。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设和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进行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设的管理和监督。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地下水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设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设实行分级管理和监督:
(一)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地下水管理机构负责以下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设的管理和监督:
1、日取水量合计1万立方米(含1万立方米)以上的地下水取水工程;
2、大型工业企业取水及省政府批准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取水的地下水取水工程;
3、省政府批准划定的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的地下水取水工程;
4、跨设区市取水的地下水取水工程;
5、钻井深度500米(含500米)以上的地下水取水工程。

(二)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地下水管理机构负责以下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设的管理和监督:
1、日取水量合计0.5万立方米(含0.5万立方米)—1万立方米的地下水取水工程;
2、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内的地下水取水工程;
3、辖区内跨县取水的地下水取水工程;
4、钻井深度300米(含300米)—500米的地下水取水工程。

(三)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设的管理和监督:
1、日取水量合计0.5万立方米以下的地下水取水工程;
2、钻井深度300米以下的地下水取水工程。

管理和监督职责涉及不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地下水管理机构的,由较高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地下水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取水许可制度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后,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建该地下水取水工程。

第六条承建地下水取水工程的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向具有相应管理职责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地下水管理机构提交开工申请,开工申请应附下列材料:
(一)陕西省地下水取水工程开工申请书4份(见附件1);
(二)取水许可申请批复;
(三)施工单位相应资质证明;
(四)地下水取水工程施工合同;
(五)工程建设方案。

内容包括:
1、工程基本情况:工程所在地地理位置、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条件、地下水开发利用现状;
2、工程结构设计。

主要包括:机井设计深度,开孔及终孔直径,管材种类、规格,滤水结构要求,封闭材料种类及封闭位置等;
其它类型地下水取水工程设计和材料使用等情况;
3、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布置图、设备选型、施工方法、工程质量技术指标、施工工艺流程、劳动力组织与进度计划、安全技术措施和全面质量管理计划等。

(六)陕西省地下水取水工程开工申请审批表4份(见附件2)。

外省来陕施工的单位,同时应提交在陕西省机井管理总站备案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开工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办法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
(二)提交的材料不完备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正;
(三)不属于本办法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第八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开工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对工程建设方案进行审查,并做出书面审查结论。

批准开工申请的,应当签发批准文件。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理由和依据:
(一)取水许可未获得批准的;
(二)工程建设方案与取水许可审批文件不一致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对不予批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条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家或行业有关技术规范、规程,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地下水取水工程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工程建设方案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变。

若遇地质条件变化改变取水层位或增加成井深度时,在不增加取水量的前提下,应及时报告原审批机关,原审批机关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作为是否变更工程建设方案的依据。

第十二条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设项目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报告报送批准开工申请的管理机关备案。

竣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填报地下水取水工程资料卡片(见附件3);
(二)取水计量设施的计量认证情况;
(三)节水、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四)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监测结果;
(五)取水工程竣工报告。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地下水管理机构每年1月31日前应将上一年审核的地下水取水工程数量、地下水取水工程资料卡片逐级上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地下水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各级管理部门应建立地下水取水工程资料备案管理数据库,并对地下水取水工程进行动态监管。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3年1月7日陕西省水利厅印发的《陕西省地下水开发经营市场管理暂行办法》(陕水政资[1993]00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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