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讲国讲义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课件PPT(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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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概述 PPT课件

二、遗产及其范围
(一)遗产的概念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可以转移 给他人的个人合法财产。 (二)遗产的范围
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的合法财产
积极财产
消极财产
积极财产: • 公民的合法收入; • 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 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 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 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 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 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如债权和有价证券
:此案涉及家庭共有财产与遗产问题。
此案中的8间房子,是在三个姐姐出嫁后,
甲与王老汉靠经营铁匠作坊的收入而盖的,应
认定为甲与王老汉的共有财产。在分割共有财
产时,甲有4间,王老汉有4间。王老汉4间作为
遗产由三个姐姐和甲共同继承。甲与三个姐姐
都是王老汉的子女,都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在无特殊情况时,继承的份额相等,即每人1间 房子。甲最后将拥有5间房子 。
死亡后依法或依其生前所立的合法遗嘱, 将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和其他合法权 益转移给他人所有的一种法律制度。
继承法是调整财产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
被继承人----遗留财产的人 继承人----依法或依遗嘱取得财产的人 遗产----被继承人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和其
他合法权益
(二)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抚恤金就是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和其他劳保 法规的规定,发给因意外事故死亡或自然死亡 的工人、职员生前所供养的直系亲属,其目的 是解决因工人或职员作为其扶养者死亡而造成 的生活困难。 因此,本案的抚恤金不能作为遗产,而应 归属于死者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死者之母李某 所有。
( ∨)
指定了受益人的保险赔偿金金属于遗产。 ( )
国家承认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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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学
第四章 国际法的国家
第三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
一、承认的概念 二、承认的种类 三、承认的方式和原则 四、承认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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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学
第四章 国际法的国家
第三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
三、承认的方式和原则
(一)承认的方式
明示承认和默示承认 法律上的承认和事实上的承认
(二)承认的原则
1、条约继承 、 (1)条约继承的概念 ) (2)条约继承的规则 )
一是,“人身条约”一般不继承; 二是,对“非人身性条约”一般继承;
指继承国对被继承国签署的条约中 不同领土变更情况下的具体规则: 不同领土变更情况下的具体规则: 所谓“人身条约” 所谓“人身条约”是指被继承国依据国 规定的权力和义务的继承。 规定的权力和义务的继承。 ⑴ 部分领土转移(割让): 纯属政治性的条 际法主体的资格签订的纯属政治性 际法主体的资格签订的纯属政治性的条 ⑵合并: 约。 ⑶分离: A A A B C BC AA B B A ⑷分裂: A AB 殖民地 A ⑸独立: 部分转移 CD
第四章 国际法的国家
第四节 国际法上的继承
二、国家继承
(一)国家继承概述 (二).国家继承的规则 ).国家继承的规则
1、条约继承 、 2、财产继承 、 3、债务继承 、 4、档案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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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学
第四章 国际法的国家
第四节 国际法上的继承
(二).国家继承的规则 ).国家继承的规则
第四节 国际法上的继承
(二).国家继承的规则 ).国家继承的规则 2、财产继承 、 一个标准: 一个标准: 两项原则 :
被转属的国家财产要与领土有关联。 被转属的国家财产要与领土有关联 。 一是,随领土转移原则。 一是,随领土转移原则。 二是,实际生存原则。 二是,实际生存原则。 国家财产一般随领土的转移而由被继承国 转移给继承国; 转移给继承国; 凡是与所涉领土的活动有关的国家动产, 凡是与所涉领土的活动有关的国家动产, 不管其位于何地,应转属继承国。 不管其位于何地,应转属继承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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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国际法的国家
第三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
一、承认的概念 二、承认的种类 三、承认的方式和原则 四、承认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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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国际法的国家
第三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
三、承认的方式和原则
(一)承认的方式
明示承认和默示承认 法律上的承认和事实上的承认
(二)承认的原则
1、条约继承 、 (1)条约继承的概念 ) (2)条约继承的规则 )
一是,“人身条约”一般不继承; 二是,对“非人身性条约”一般继承;
指继承国对被继承国签署的条约中 不同领土变更情况下的具体规则: 不同领土变更情况下的具体规则: 所谓“人身条约” 所谓“人身条约”是指被继承国依据国 规定的权力和义务的继承。 规定的权力和义务的继承。 ⑴ 部分领土转移(割让): 纯属政治性的条 际法主体的资格签订的纯属政治性 际法主体的资格签订的纯属政治性的条 ⑵合并: 约。 ⑶分离: A A A B C BC AA B B A ⑷分裂: A AB 殖民地 A ⑸独立: 部分转移 CD
第四章 国际法的国家
第四节 国际法上的继承
二、国家继承
(一)国家继承概述 (二).国家继承的规则 ).国家继承的规则
1、条约继承 、 2、财产继承 、 3、债务继承 、 4、档案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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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国际法的国家
第四节 国际法上的继承
(二).国家继承的规则 ).国家继承的规则
第四节 国际法上的继承
(二).国家继承的规则 ).国家继承的规则 2、财产继承 、 一个标准: 一个标准: 两项原则 :
被转属的国家财产要与领土有关联。 被转属的国家财产要与领土有关联 。 一是,随领土转移原则。 一是,随领土转移原则。 二是,实际生存原则。 二是,实际生存原则。 国家财产一般随领土的转移而由被继承国 转移给继承国; 转移给继承国; 凡是与所涉领土的活动有关的国家动产, 凡是与所涉领土的活动有关的国家动产, 不管其位于何地,应转属继承国。 不管其位于何地,应转属继承国。
第五讲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

二战后一系列国际文件反映了不承认原则的内容。 例如1974 年12 月14 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侵 略定义》第5 条规定,因侵略行为而取得的任何领 土或特殊利益.均不得亦不应承认为合法。
在国际实践中,不承认原则也得到了国家和
国际组织的遵守和适用。 如针对南非罗德西亚种族主义政权,联合国 安理会自1965 年开始通过了一系列决议,要 求所有国家不承认这个非法的种族主义政权。
禁止反言
承认还引出另外一个法律原则:禁止反言
“承认在作出这种单边声明的国家和被承认
国之间引起禁止翻供”
禁止反言意味着:“曾经承认另一国对特定
领土的权利的国家,将不得否认另一国的权 利”。于任何一个具体的事实
情况或法律情况,应当采取前后一致的法律立场,以免其他 国家由于它前后不一致立场而遭到损害。所以,如果一个国 家对某一具体问题已作出一个表示或行动……该国即不得采 取与其以前的表示或行动相反的法律立场。对于这种与以前 的表示或行动相反的法律立场,其他国家可以反对,国际法 院和仲裁庭应予驳斥。
决议还规定,新的塞尔维亚国家将致力于建设 民主、稳定、公正的社会,推动经济发展,对外积 极发展与其他国家的平等友好合作关系,尽早融入 国际社会,成为各国际组织的全权成员国。
在国际法院对东格陵兰案的判决中,法官指出:挪
威曾在许多双边或多边条约中承认格陵兰是丹麦的
殖民地。挪威外交大臣艾赫伦在1919年给丹麦公使
的信中也曾承诺不反对丹麦对整个格陵兰的主权要 求。外交大臣是代表国家的,他的信应视同挪威政 府的保证。因此,挪威已承认丹麦对格陵兰拥有主 权。挪威不得反悔。
选择题
划分法律承认和事实承认的基本点在于:承认者作出 承认时,是将承认对象作为一种法律上的存在还是一 种事实上的存在。
国际法的承认与继承课件

促进国际合作
国际法的承认与继承有助 于增强国家间的相互信任 ,促进国际合作,减少国 际冲突。
规范国际行为
通过承认与继承国际法, 国家将受到国际法的约束 ,规范其对外行为,维护 国际秩序。
维护国际公平正义
国际法的承认与继承有助 于维护国际公平正义,确 保各国在国际法面前平等 。
对国际法发展的影响
丰富国际法内容
事实承认和法律承认
总结词
事实承认是指一国对另一国的存在、政 府、法律地位等事实予以默认或默示认 可,而法律承认则是指一国通过正式声 明或明确表示的方式对另一国的法律地 位和合法性予以正式认可。
VS
详细描述
事实承认通常表现为一国在另一国存在的 事实上采取默认态度,而法律承认则通常 需要一国通过正式的法律程序予以确认。
04
国际法承认与继承的 实践与案例
国际法院的实践
国际法院在实践中对国际法的承认与继承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通过案例判决对 相关法律原则进行了阐述和解释。
国际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考虑各方对国际法的态度和行为,以及国际法在不同 国家间的传播和接受程度,从而判断相关国家是否承认和继承了国际法。
国际法委员会的实践
国际法的历史与发展
总结词
国际法的发展趋势
详细描述
随着全球化和国际关系的复杂化,国际法也在不断发展演变。近年来,国际法更加注重保护人权和个 人利益,同时也更加关注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未来,国际法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促进国家之间 的和平、合作与发展。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总结词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详细描述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国际法的基石,包括主权平等、不干涉 内政、和平解决争端等。这些原则是各国在国际关系中必须 遵守的准则,对于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继承法详细课件

人不可能实现继承权。
• 死亡可以分为 • 1、生理死亡 • 2、宣告死亡
1、生理死亡
• A、呼吸心跳均停止 • B、死亡时间推定★ • ①互有继承关系的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果不
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 死亡。 • ②如果长辈和完备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死亡的先 后顺序无法确定,推定是长辈先死 • ③如在如同一事件中死亡辈分相同的人,不能确 定死亡的时间的,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 承关系。
较多或主要抚养义务,本来不具有继承资格的人 可以获得继承权。如丧偶儿媳、女婿。
• <6>限定继承和概括继承原则 • 继承遗产也同时继承债务。 • 继承人清偿债务的范围以其继承的财产为限。
• 三、继承权
• 1、继承权的概念
• 继承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被继承人 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被继承人遗产 的权利。
• <4>中断: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因发生法定 事由,而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同归无效, 待中断是由消除后,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 中断是由:提起公诉、权利人主张权利、义务人 同意履行义务。
• <5>延长:
•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 • 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
• 3、有关诉讼时效的问题
• 诉讼时效的抗辩
继承法培训课件
目录:
• (一)、继承的法律常识 • (二)、遗产和继承 • (三)、法定继承 • (四)、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 • (五)、继承纠纷的解决途径 • (六)、继承案件中的证据问题 • (七)、涉外、涉侨及涉港澳台地区继承纠纷问
题
(一)、继承的法律常识
• 一、继承的定义 • 二、继承的开始 • 三、期限和诉讼费用 • 四、送达和诉讼费用
• 死亡可以分为 • 1、生理死亡 • 2、宣告死亡
1、生理死亡
• A、呼吸心跳均停止 • B、死亡时间推定★ • ①互有继承关系的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果不
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 死亡。 • ②如果长辈和完备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死亡的先 后顺序无法确定,推定是长辈先死 • ③如在如同一事件中死亡辈分相同的人,不能确 定死亡的时间的,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 承关系。
较多或主要抚养义务,本来不具有继承资格的人 可以获得继承权。如丧偶儿媳、女婿。
• <6>限定继承和概括继承原则 • 继承遗产也同时继承债务。 • 继承人清偿债务的范围以其继承的财产为限。
• 三、继承权
• 1、继承权的概念
• 继承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被继承人 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被继承人遗产 的权利。
• <4>中断: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因发生法定 事由,而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同归无效, 待中断是由消除后,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 中断是由:提起公诉、权利人主张权利、义务人 同意履行义务。
• <5>延长:
•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 • 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
• 3、有关诉讼时效的问题
• 诉讼时效的抗辩
继承法培训课件
目录:
• (一)、继承的法律常识 • (二)、遗产和继承 • (三)、法定继承 • (四)、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 • (五)、继承纠纷的解决途径 • (六)、继承案件中的证据问题 • (七)、涉外、涉侨及涉港澳台地区继承纠纷问
题
(一)、继承的法律常识
• 一、继承的定义 • 二、继承的开始 • 三、期限和诉讼费用 • 四、送达和诉讼费用
继承法pptPPT课件

第10页/共30页
• 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酌情分配遗产的问题: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
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 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 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11页/共30页
遗嘱继承
• 遗嘱继承是指于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 人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 度。
• 继承权:是继承人依法享有的、能够无偿取 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从根本上说,它是 一种财产权利,但又具有鲜明的身份特点。
• 继承开始前的继承权为期待权 • 继承开始后的继承权为既得权
第1页/共30页
继承权的特征 (一)继承权以一定的身份关系为基础;
(婚姻关系、血缘关系、家庭关系)
(二)继承权的取得以他人的财产所有权; (三)继承权的实现与一定的法律事实相联系;
第6页/共30页
• 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基于婚姻、血缘、抚养取得)
配偶、子女、父母;
兄弟姐妹 、祖父母、外祖父母、
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
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对岳父母
尽了
嫁出去的女 泼出去的水?
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
第7页/共30页
• 我国的法定继承的继承顺序
❖ 第一顺序:
第27页/共30页
• 丧失继承权的原因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28页/共30页
第2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页/共30页
感谢您的观看!
第30页/共30页
第16页/共30页
遗嘱继承与遗赠的区别:
• 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酌情分配遗产的问题: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
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 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 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11页/共30页
遗嘱继承
• 遗嘱继承是指于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 人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 度。
• 继承权:是继承人依法享有的、能够无偿取 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从根本上说,它是 一种财产权利,但又具有鲜明的身份特点。
• 继承开始前的继承权为期待权 • 继承开始后的继承权为既得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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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的特征 (一)继承权以一定的身份关系为基础;
(婚姻关系、血缘关系、家庭关系)
(二)继承权的取得以他人的财产所有权; (三)继承权的实现与一定的法律事实相联系;
第6页/共30页
• 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基于婚姻、血缘、抚养取得)
配偶、子女、父母;
兄弟姐妹 、祖父母、外祖父母、
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
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对岳父母
尽了
嫁出去的女 泼出去的水?
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
第7页/共30页
• 我国的法定继承的继承顺序
❖ 第一顺序:
第27页/共30页
• 丧失继承权的原因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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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页/共30页
感谢您的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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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页/共30页
遗嘱继承与遗赠的区别:
5第二章第四五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

国家分离(separation of states)
• 国家分离,即一国的一部分分离出去单独成立新 国家分离, 国家或与其他国家合并组成新国家, 国家或与其他国家合并组成新国家,而原来的母 国仍然存在。 国仍然存在。 • 按照传统国际法,不适时的和过急的承认 不仅是 按照传统国际法 不适时的和过急的承认,不仅是 不适时的和过急的承认 对其母国尊严的冒犯,而且是非法的干涉行为 而且是非法的干涉行为. 对其母国尊严的冒犯 而且是非法的干涉行为 1903年在巴拿马独立后十天之内 其母国哥伦比 年在巴拿马独立后十天之内,其母国哥伦比 年在巴拿马独立后十天之内 亚尚未承认,美国就正式承认巴拿马为独立国 美国就正式承认巴拿马为独立国,遭 亚尚未承认 美国就正式承认巴拿马为独立国 遭 到哥政府的反对. 到哥政府的反对
• 对政府的承认,亦称政府承认。政府承认是指确 对政府的承认,亦称政府承认。 认一个团体在该国家内实行有效统治, 认一个团体在该国家内实行有效统治,在国际关 系中作为该国惟一合法代表, 系中作为该国惟一合法代表,而表示愿意与之交 往的并以此引起权利和义务的国家或国际组织的 行为。 行为。 • 政府承认产生在两种场合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一是在对新国家承认 政府承认产生在两种场合. 时出现了对该国政府承认的情势. 时出现了对该国政府承认的情势.二是一个既存 国家的内部发生了社会革命或叛乱, 国家的内部发生了社会革命或叛乱,导致该国发 生了非宪法程序的政权更迭,建立了新政府. 生了非宪法程序的政权更迭,建立了新政府. • 思考:政府承认与国家承认的区别? 思考:政府承认与国家承认的区别?
承认与建交的联系与区别
• 法律上的承认的一个效果是双方可以建交, 法律上的承认的一个效果是双方可以建交, 但是承认不等于建交. 但是承认不等于建交. • 承认是建交的前提,当不能将两者等同. 承认是建交的前提,当不能将两者等同. • 承认是一国的单方行为,依承认国一方的意 承认是一国的单方行为, 志以决定,而建交则是双方的行为, 志以决定,而建交则是双方的行为,要决定 于承认国与被承认国的同意。 于承认国与被承认国的同意。因此有的既存 国家承认一个新的国家后, 国家承认一个新的国家后,两国间很快或者 始终没有建立外交关系。 始终没有建立外交关系。 • 承认一般是不能撤消的,而外交关系可以由 承认一般是不能撤消的, 于某种原因而断绝。 于某种原因而断绝。两国建交后也可能有断 绝外交关系之事, 绝外交关系之事,不过断绝外交关系的效果 不能取消国家的承认。 不能取消国家的承认。
继承法PPT演示课件

2、内容无冲突时,分别处理。
9
二、继承法的概念与性质
(一)继承法的概念 继承法,是指调整因自然人的死亡而发
生的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实质意义的继承法与形式意义的继承法。
10
(二)继承法的性质
1、继承法是私法。 2、继承法是一般法。 3、继承法是实体法。 4、继承法是强行法。 5、继承法是财产法。
15
三、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一)配偶 (二)子女
• 与被继承人具有合法夫妻关系的人
• 生子女 • 养子女 • 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三)父母
• 生父母 • 养父母
• 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16
(四)兄弟姐妹
• 自然血亲的兄弟姐妹 • 养兄弟姐妹 • 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 继兄弟姐妹之间有扶养关系
有权取得该财产的人所有的法律制度。
身份继承
广义的继承
财产继承
即狭义的继承
继承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法。
8
(二)继承的方式(遗产转移的方式)
1、法定继承
法律规定、基于身份,狭义
2、遗嘱继承与遗赠
3、遗赠扶养协议
4、无人继承也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处理
当事人、国家意志,广义财产继承
遗产转移方式的效力:
1、内容有冲突时,遗赠扶养协议 > 遗嘱继承与 遗赠 > 法定继承 > 无主财产
2、嫡优于庶。“立子以贵不以长”。 3、嫡长子优于嫡次子。“立嫡以长不以贤”。 4、先位之孙,优于次位之子。嫡长子死亡,嫡长孙 继承宗祧。 5、立嗣继后。绝户产一般立同宗近支卑亲属为嗣子。
唐律:首先立嫡长子;无嫡长子或有罪疾,立嫡长 孙;无嫡长孙,以次立嫡长子同母弟;无母弟,立庶子; 无庶子,立嫡长孙同母弟;无母弟,立庶孙。
9
二、继承法的概念与性质
(一)继承法的概念 继承法,是指调整因自然人的死亡而发
生的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实质意义的继承法与形式意义的继承法。
10
(二)继承法的性质
1、继承法是私法。 2、继承法是一般法。 3、继承法是实体法。 4、继承法是强行法。 5、继承法是财产法。
15
三、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一)配偶 (二)子女
• 与被继承人具有合法夫妻关系的人
• 生子女 • 养子女 • 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三)父母
• 生父母 • 养父母
• 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16
(四)兄弟姐妹
• 自然血亲的兄弟姐妹 • 养兄弟姐妹 • 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 继兄弟姐妹之间有扶养关系
有权取得该财产的人所有的法律制度。
身份继承
广义的继承
财产继承
即狭义的继承
继承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法。
8
(二)继承的方式(遗产转移的方式)
1、法定继承
法律规定、基于身份,狭义
2、遗嘱继承与遗赠
3、遗赠扶养协议
4、无人继承也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处理
当事人、国家意志,广义财产继承
遗产转移方式的效力:
1、内容有冲突时,遗赠扶养协议 > 遗嘱继承与 遗赠 > 法定继承 > 无主财产
2、嫡优于庶。“立子以贵不以长”。 3、嫡长子优于嫡次子。“立嫡以长不以贤”。 4、先位之孙,优于次位之子。嫡长子死亡,嫡长孙 继承宗祧。 5、立嗣继后。绝户产一般立同宗近支卑亲属为嗣子。
唐律:首先立嫡长子;无嫡长子或有罪疾,立嫡长 孙;无嫡长孙,以次立嫡长子同母弟;无母弟,立庶子; 无庶子,立嫡长孙同母弟;无母弟,立庶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