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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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附加条款

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附加条款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附加保险条款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附加保险条款1.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附加车上人员责任保险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附加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保险责任保险责任第一条第一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第二条第二条 保险人对下列情况下造成的任何损失保险人对下列情况下造成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费用和责任,,不负责赔偿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被保险人、、驾驶人或其他车上人员的故意行为驾驶人或其他车上人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二)超载搭乘人员的人身伤亡超载搭乘人员的人身伤亡;;(三)车上人车上人员因疾病员因疾病员因疾病、、分娩分娩、、自残自残、、斗殴斗殴、、自杀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犯罪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四)违法违法、、违章搭乘人员的人身伤亡违章搭乘人员的人身伤亡;;(五)车上人员在被保险车辆车下时遭受的人身伤亡车上人员在被保险车辆车下时遭受的人身伤亡。

第三条第三条 下列情况下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车上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车上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赔偿::(一)由地震由地震、、火山爆发火山爆发、、地下火地下火、、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引发的火灾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引发的火灾、、爆炸爆炸;;(二)战争战争、、敌对行动敌对行动、、军事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武装冲突、、罢工罢工、、骚乱骚乱、、暴动暴动、、恐怖活动恐怖活动;;(三)竞赛竞赛、、测试测试、、教练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养护期间;;(四)利用被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利用被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五)驾驶人饮酒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车辆醉后使用被保险车辆醉后使用被保险车辆;;(六)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车辆或者遗弃被保险车辆离开事故现场险车辆或者遗弃被保险车辆离开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毁灭证据;;(七)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被保险车辆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被保险车辆;;(八)被保险车辆转让他人被保险车辆转让他人,,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九)除另有约定外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车辆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十)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条款

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依法行驶的非机动车辆的所有者及其允许的合法使用者。

本合同中的非机动车辆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电瓶车等交通工具。

以下简称“保险车辆”。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下同)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受害者。

―1―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重大过失行为是指一般人都能预见,作为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却没有预见或疏忽轻信不会发生的行为,包括但不仅限于被保险人的下列行为,对由此导致或在以下情况下发生的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1、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3、驾驶保险车辆肇事逃逸;4、严重超载驾驶的;5、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二)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叛乱、罢工、暴乱、核反应、核辐射及辐射性污染;(三)被保险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四)保险车辆肇事逃逸;―2―(五)保险车辆违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关于非机动车辆管理规定违规安装驱动装置,造成风险增加的;(六)行政行为、司法行为;(七)核爆炸、核裂变、核聚变;(八)放射性污染及其他各种环境污染;(九)保险车辆载客或载重超过核定人数或重量的20%(含)以上的。

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2024鲜版

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2024鲜版
或财产损失时提供经济赔偿。
2024/3/28
促进交通安全
通过保险机制,鼓励非机动车骑行 者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减少交通事 故的发生。
推动保险市场发展
拓展保险市场业务范围,满足日益 增长的非机动车保险需求,推动保 险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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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 保险概述
2024/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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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与特点
定义
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是一种专为非机动车(如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人力 三轮车等)设计的保险产品,旨在保障非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对第三方造成的 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针对非机动车驾驶者,开展驾驶技能培训,提高其驾驶技能和安 全意识。
安全骑行倡议
倡导公众遵守交通规则、文明骑行,共同营造安全的交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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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与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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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本次项目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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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推出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填补了市场空白,为非机动车骑行者提供了全面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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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第三者责 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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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ALOGUE
目录
2024/3/28
• 引言 • 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概述 • 投保与承保流程 • 赔偿处理与纠纷解决机制 • 风险管理与预防措施 • 总结与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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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2024/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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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与意义
非机动车数量增加
随着城市交通拥堵和环保意识的提高, 非机动车(如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等) 数量不断增加,成为重要的出行方式。
赔偿决定
保险公司将向被保险人出 具赔偿决定书,明确赔偿 金额、支付方式等事项。

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及标准

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及标准

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及标准(一)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是:人身伤亡和财产直接损毁。

人身伤亡:人的身体受到伤害或人的生命终止。

直接损毁: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直接造成事故现场他人现有财产的实际损毁。

2)在上述基础上,根据保险合同所载的有关规定计算保险赔款。

如保险合同所签订的各项条款,投保项目及责任限额等。

根据车辆种类的不同,规定了第三者责任险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限额。

机动车辆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按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不超过1000万元的档次协商确定。

挂车投保以后与主车视为一体,是指要求挂车和主车都必须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而且是主车拖带挂车。

无论赔偿责任是否挂车引起的,均视同主车引起的,保险人的总赔偿责任以主车赔偿限额为限。

主车、挂车不在同一保险公司投保的,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主车的保险公司索赔,同时还应提供主车、挂车各自的保险单。

两家保险公司按照所收取的保险单上载明的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比例分摊赔款。

但当主车、挂车有其中之一没有投保时,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3)应剔除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免赔部分。

(二)第三者责任险赔偿依据和标准1)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依据是我国现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

2)On偿标准:根据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核定赔偿金额。

有两种情况: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超过赔偿限额时:赔款二赔偿限额x(卜免赔率)即赔款额度不能超过保险合同规定的赔偿限额。

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低于赔偿限额时:赔款=应负赔偿金额x(1一免赔率)3)第三者责任险免赔率。

第三者责任险的损失除经保险双方确认后,还应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的大小,在赔款中扣除一定的免赔率。

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以及单方肇事事故,扣除应付赔款金额的20%;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扣除应付赔款金额的15%;负同等责任的,扣除应付赔款金额的10%;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扣除应付赔款金额的5%a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规定的,且事先未征得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擅自同意承担或支付的赔款,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车辆第三者责任险详解

车辆第三者责任险详解

车辆第三者责任险详解⼀、什么是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简称三责险或三者险),全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是指保险⼈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的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付的赔偿⾦额,保险⼈会按照保险合同中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1.第三者责任险有哪些不同的赔偿限额?⽬前⼏乎所有的保险公司针对第三者责任险都有这⼏种不同的赔偿额度: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且最⾼不超过5000万元。

由于不同地区和不同保险公司的价格均有所不同,⽽上表是编辑从⼴州某保险公司了解到,仅适⽤于⼴州地区该保险公司的⽤户,⼤家可以适当参考⼀下,实际价格也还需要到店详谈。

根据实际情况和价格的不同,⼤家在购买的时候可根据⾃⼰的实际需要购买。

2.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赔率是多少?根据被保险车辆驾驶⼈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划定不同的免赔率。

其中保险车辆驾驶⼈负全部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20%;负主要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15%;负同等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10%;负次要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5%。

3.赔偿⾦额的两种计算⽅法(1)当被保险⼈应负赔偿⾦额⾼于赔偿限额时:赔款=赔偿限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2)当被保险⼈应负赔偿⾦额等于或低于赔偿限额时:赔款=应负赔偿限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其中被保险⼈应负赔偿⾦额为第三者⼈⾝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超过交强险各分项限额以上的部分,乘以事故责任⽐例。

举例说明⼀下第三者责任险是如何赔付的:就以2012年有个雅-阁撞劳斯莱斯的交通事故来说,雅-阁车在此次事故中负全责。

根据最后4S店的定损,劳斯莱斯最终维修费定为35万元;⽽雅-阁车主朱⼩姐为车辆买的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额是20万的但没有买不计免赔险,这也意味着雅-阁车主需要⾃掏腰包为劳斯莱斯的超出保险范围的维修费埋单。

案例解读—快递小哥肇事,八旬老人受伤,非机动车第三责任险曲折索赔

案例解读—快递小哥肇事,八旬老人受伤,非机动车第三责任险曲折索赔

案例解读—快递⼩哥肇事,⼋旬⽼⼈受伤,⾮机动车第三责任险曲折索赔倡信真实案例解读:2017年11⽉26⽇16时05分,李某骑⾏电动三轮车⾏驶⾄北京市东城区永内天坛医院西门路⼝处,撞上骑⾏⾃⾏车的80多岁的原告廖某,造成原告廖某受伤车辆损害。

本次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东城交通⽀队天坛⼤队作出编号6448632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某负全部责任,事故发⽣后,原告被送往⾸都医科⼤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经诊断因为该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左肱⾻近端⾻折、左肱⾻⼤结节⾻折、肩关节脱位、左眼睑外伤等。

北京倡信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杜某的委托,指派刘汉波、李⽂俊律师处理原告交通事故赔偿事宜。

律师接⼿案件后,调查到李某为天天快递有限公司员⼯,发⽣事故时正在派送快件,属于职务⾏为,其责任应该由所在单位承担。

原告在诉前委托北京博⼤司法鉴定所作伤残鉴定,鉴定伤残等级⼗级,赔偿指数10%,护理期90⽇,营养期90⽇。

原告诉⾄北京市东城去⼈民法院,法院⾸次开庭,天天快递公司递交答辩状,告知北京天天快递实际运营的公司是北京巨汇快递有限公司,独⽴承担民事责任,当庭追加了北京巨汇快递有限公司为被告。

第⼆次开庭时,北京巨汇出庭,因李某和天天快递公司加盟商天昊快递公司实际签署的合同,车辆投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也是有天昊快递公司投保,故要求追加天昊、保险公司为被告;第三次开庭巨汇、天昊出庭应诉。

裁判结果:被告北京天昊快递有限公司本判决⽣效后内赔偿原告廖某医疗费34554.68元、住院⾷助费1600元、护理理费13500元、伤残赔偿⾦33995元、精神损慰⾦10000元交通费200元、营养费3600元、财产损失费200元、鉴定费435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000元,共计103999.68元。

案件要点:1、快递员⼯⼯作中交通事故造成他⼈⼈⾝损害的快递单位承担责任。

快递员李某系快递公司员⼯在⼯作中发⽣交通事故,造成的赔偿责任应该由其所在单位承担,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四条⽤⼈单位的⼯作⼈员因执⾏⼯作任务造成他⼈损害的,由⽤⼈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及标准是怎样的

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及标准是怎样的

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及标准是怎样的1、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应当依据中国现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处理。

2、根据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核定赔偿金额。

(1)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超过责任限额时:赔款=责任限额×(1-免赔率)。

我国规定了机动车必须要购买的保险是交强险,但一般情况下,车主还会自行购买一个险种,即第三者责任险。

在车辆行驶的过程中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险可以对交通事故中遭受人身伤害的第三者产生的损失进行赔付。

小编就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及标准。

一、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1、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保险人不负责处理。

(1)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是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指持有驾驶执照的被保险人本人、配偶及他们的直系亲属或被保险人的雇员,或驾驶人使用保险车辆在执行被保险人委派的工作期间、或被保险人与使用保险车辆的驾驶人具有营业性的租赁关系。

二是合格,指上述驾驶人必须持有有效驾驶执照,并且所驾车辆与驾驶执照规定的准驾车型相符。

只有“允许"和“合格"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时,保险人才予以赔偿。

保险车辆被人私自开走,或未经车主、保险车辆所属单位主管负责人同意,驾驶人私自许诺的人开车,均不能视为“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开车,此类情况发生肇事,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意外事故:指不是行为人出于故意,而是行为人不可预见的以及不可抗拒的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

车辆使用中发生的意外事故分为:①道路交通事故:凡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即保险车辆在公路、城市街道、胡同(里巷)、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发生的意外事故。

电动三轮车保险协议

电动三轮车保险协议

电动三轮车保险协议甲方(被保险人):广东省南方传媒发行物流有限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乙方(保险人):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一、项目服务内容1、投保车辆范围甲方所属电动三轮车保险,包括现有车辆及协议有效期内新增车辆。

2、投保保险险种本项目的投保险种为商业险。

3、保险期限:1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4、收费方式:投保车辆数*单价5、保险项目明细:投保车辆数:辆总保费:元结合购车数量,投保车辆数量下限100台,上限400台,保险期限为1年,最终投保数量以实际需求为准。

二、适用条款除本协议中另有约定外,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摩托车、拖拉机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见附件)三、保险费用缴纳现有车辆保费及车船税在本协议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内以转帐形式缴纳,新增车辆在投保当月缴纳。

乙方收款银行账号:开户行:户名:账号:四、保险责任范围1、乙方保险责任涵盖甲方职工驾驶车辆为甲方工作、上下班期间。

2、甲方职工驾驶本协议车辆从事兼职工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甲方实际承担连带责任的,乙方应在甲方连带责任范围内予以赔付。

3、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对应投保的险种约定的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保险人负责赔偿。

4、驾驶员驾驶非绑定号牌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5、驾驶员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未在指定行驶行政区域内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五、理赔服务1、乙方应以附件形式明确理赔资料明细,事故发生后应指派专人协助甲方收集相关材料。

2、车辆定损:乙方接受甲方报案,现场勘查后3个工作日内定损。

单方事故车损案件,如预估损失金额在3000元以内的,可由甲方自主定损,乙方核损,凭甲方提供的事故现场照片予以理赔。

3、理赔时效:赔款金额5万元以内的,乙方承诺在索赔资料齐全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金额5万元以上的,乙方承诺在索赔资料齐全后10给工作日内支付,最迟不超过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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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依法行驶的非机动车辆的所有者及其允许的合法使用者。

本合同中的非机动车辆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电瓶车等交通工具。

以下简称“保险车辆”。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下同)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受害者。

可编辑修改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重大过失行为是指一般人都能预见,作为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却没有预见或疏忽轻信不会发生的行为,包括但不仅限于被保险人的下列行为,对由此导致或在以下情况下发生的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1、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3、驾驶保险车辆肇事逃逸;4、严重超载驾驶的;5、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二)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叛乱、罢工、暴乱、核反应、核辐射及辐射性污染;(三)被保险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四)保险车辆肇事逃逸;可编辑修改(五)保险车辆违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关于非机动车辆管理规定违规安装驱动装置,造成风险增加的;(六)行政行为、司法行为;(七)核爆炸、核裂变、核聚变;(八)放射性污染及其他各种环境污染;(九)保险车辆载客或载重超过核定人数或重量的20%(含)以上的。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自身的人身伤亡;(二)保险车辆上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三)保险车辆的任何损失和费用;(四)被保险人所有的或由其保管或控制的财产损失;(五)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驾驶保险车辆造成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六)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七)被保险人与他人协议中约定的责任,但没有该协议时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八)任何间接损失;(九)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十)保险车辆造成动植物、标本及其他不易鉴定价值的财产损失;(十一)本保险列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及其可编辑修改以下的损失。

第七条对于以下情形下发生的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一)保险车辆竞赛、测试、在营业性修理场所维修、保养期间;(二)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后或在其他被非法占用期间;(四)保险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五)保险车辆拖带车辆或其他拖带物;(六)保险车辆作为犯罪工具。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第九条责任限额包括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每人财产损失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累计责任限额,其中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包含在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内。

各项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第十一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合同载可编辑修改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保险人依本保险条款第十七条取得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可编辑修改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七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如实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八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在本保险期间内,如保险单中列明的重要事项变可编辑修改更或保险车辆改装、加装、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的,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上述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部分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可编辑修改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员的有效驾驶证件、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主管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支付凭证、裁判文书以及其他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收到受害人或其他索赔请求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

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可编辑修改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

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

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应由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负责赔偿的部分。

第二十六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保留行使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偿金额。

赔偿处理第二十七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可编辑修改的赔偿责任为基础:(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第三者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二)仲裁机构裁决;(三)人民法院判决;(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八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九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或按照每次事故免赔率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于每人人身伤亡,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对于每人医疗费用,不超过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并在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对于每人财产损失,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人财产损失责任限额;(二)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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