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居间合同书纠纷及审理对策
房屋居间的纠纷解决方式有哪些

房屋居间的纠纷解决方式有哪些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居间服务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房屋居间纠纷时有发生。
那么,当遇到这类纠纷时,我们可以通过哪些方式来解决呢?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一下什么是房屋居间纠纷。
简单来说,房屋居间纠纷就是在房屋买卖或租赁过程中,由于居间方(通常是房产中介)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导致买卖双方或租赁双方产生的争议和矛盾。
常见的房屋居间纠纷类型包括:一是居间服务费用的争议。
比如,买卖双方认为中介收取的费用过高,或者对费用的构成和计算方式存在疑问。
二是居间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例如,中介没有向买方透露房屋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对房屋的产权情况、周边环境等信息提供不准确。
三是居间合同条款的歧义或不明确。
合同中对于各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规定模糊,导致在实际操作中产生分歧。
那么,面对这些纠纷,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几种解决方式:一、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是解决房屋居间纠纷的首选方式。
在纠纷发生后,各方应保持冷静,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可以约个时间,坐下来面对面地沟通,把各自的想法和诉求坦诚地表达出来。
在协商过程中,要本着相互理解、相互让步的原则,寻求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比如,如果是因为服务费用的问题产生纠纷,双方可以重新审视费用的构成和市场行情,适当调整费用;如果是因为信息告知不充分,中介可以补充提供相关信息,或者给予一定的补偿。
协商解决的好处是能够快速、高效地解决问题,节省时间和成本,同时也能保持各方之间的关系相对和谐。
二、调解解决如果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可以寻求第三方调解机构的帮助。
调解机构通常由专业的调解员组成,他们具有丰富的纠纷解决经验和专业知识。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会听取各方的陈述和意见,分析纠纷的焦点和矛盾所在,然后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调解的结果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但如果各方都接受并签署了调解协议,那么该协议对各方具有约束力。
常见的调解机构包括消费者协会、房地产行业协会等。
房屋买卖居间服务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房屋买卖居间服务合同纠纷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
咱就说有这么个事儿啊。
老张想要卖房子,就找了当地一家挺有名的房屋中介公司,咱们就叫它“安心中介”吧。
安心中介那可是拍着胸脯跟老张保证,一定给他找个好买家,而且能把价格卖得高高的。
这边呢,有个小李想买房子,也到了安心中介。
中介一看,这不正好嘛,就把老张的房子介绍给了小李。
然后三方就签了一份房屋买卖居间服务合同。
合同里约定了房子的价格、付款方式、交房时间啥的,还写了中介的服务费是房价的2%。
二、纠纷产生。
1. 房价变动问题。
合同签完没几天,这市场就像抽风了一样,房价突然跌了。
小李这时候就不乐意了,觉得自己买亏了。
他就跟老张说,能不能把房价降一降。
老张一听就火了,说:“咱合同都签了,按合同办事,哪有说降就降的道理。
”小李就觉得老张太不近人情,然后就开始有点不想买这房子了。
2. 中介服务问题。
这时候呢,老张也开始挑中介的毛病了。
他发现中介在介绍房子的时候,有些关于房子的情况没说清楚。
比如说房子的水管有点老化,之前有过小漏水的情况,中介却只字未提。
老张就觉得这中介服务不周到,要是早知道这些,他可能在合同里就会有些其他的约定了。
3. 中介费争议。
小李因为房价的事儿不想买了,这可把安心中介急坏了。
中介说:“不管你们俩之间怎么折腾,这中介费你们得给我啊,我都已经服务了。
”老张就觉得,这事儿还没成呢,凭啥给中介费。
小李也跟着附和,说中介都没服务好,不应该给那么多中介费。
三、分析与解决。
1. 关于房价变动。
从法律角度讲,合同一旦签订,那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小李不能因为房价跌了就要求老张降价,这就像你去超市买东西,东西标价10块钱,你付了钱拿了小票,回头你不能说别的超市卖8块,就要求这个超市退你2块钱一样。
所以在这个事情上,小李如果没有合理的合同约定的解除理由,他就得按照合同的价格买这个房子。
从人情上来说呢,老张其实可以考虑和小李协商一下。
毕竟大家都是在这个市场的波动里受影响。
如何处理房屋居间的纠纷

如何处理房屋居间的纠纷在房地产交易市场中,房屋居间服务起着重要的桥梁作用。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房屋居间纠纷时有发生。
这不仅给当事人带来了困扰,也可能影响到房屋交易的顺利进行。
那么,当我们遭遇房屋居间纠纷时,应该如何妥善处理呢?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房屋居间纠纷。
简单来说,房屋居间纠纷就是在房屋买卖或租赁过程中,由于居间方(通常是房产中介)的服务或者相关合同条款等问题引发的争议。
常见的纠纷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居间服务费的争议、居间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居间合同的解除等。
当纠纷发生时,第一步是要保持冷静,不要被情绪左右。
认真梳理纠纷的来龙去脉,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
这些证据可能包括居间合同、沟通记录(如短信、微信、邮件等)、付款凭证、房屋相关的证明文件等。
证据的充分与否对于后续的纠纷解决至关重要。
接下来,可以尝试与居间方进行友好协商。
在协商过程中,清晰地表达自己的诉求和观点,同时倾听对方的意见。
通过理性的沟通,看是否能够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比如,对于居间服务费的争议,可以协商调整费用的金额或者支付方式;对于居间方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的问题,可以共同探讨如何弥补损失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如果协商无法解决问题,那么可以考虑向相关的行业协会投诉。
房地产中介行业通常都有自律性的组织,他们有权对会员单位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向行业协会投诉不仅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规范整个行业的秩序。
此外,还可以寻求法律援助。
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选择向律师咨询,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可能的法律后果。
如果纠纷涉及的金额较大或者情况较为复杂,甚至可以考虑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
在诉讼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在处理房屋居间纠纷时,有几个关键的法律要点需要注意。
关于居间合同的效力。
合同是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如果合同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欺诈、胁迫等情形,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或者可撤销。
房产居间的纠纷解决方式告别法律纠纷

房产居间的纠纷解决方式告别法律纠纷房产交易常常伴随着各种问题和纠纷,为了避免陷入漫长的法律纠纷中,当事人应当积极采取适当的解决方式来解决房产居间纠纷。
本文将探讨一些解决房产居间纠纷的方式,帮助当事人摆脱法律纠纷的困扰。
一、协商解决协商是解决房产居间纠纷的首选方式。
在面对纠纷时,当事人应当沟通交流,寻求共同利益,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纠纷。
双方可以通过直接对话、书面函件、电话等方式进行交流,并可以请第三方居间协助解决。
协商解决房产居间纠纷具有快捷、灵活的特点,有助于维护双方关系,减少经济和时间成本。
二、调解解决当事人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可选择调解作为纠纷解决方式。
调解是通过第三方独立公正的调解员介入,指导和协助当事人解决纠纷的一种方法。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会积极发挥中立性和专业性,帮助当事人找出问题的根源,构建合理解决方案。
调解解决房产居间纠纷具有高效、便捷的特点,能够有效避免长时间的诉讼过程,受到众多当事人的青睐。
三、仲裁解决仲裁是一种通过专业仲裁机构或个人进行的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
当事人可以约定将房产居间纠纷提交给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处理,仲裁结果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仲裁的优势在于高效、成本相对较低,仲裁庭的专业性和公正性得到了社会认可。
当然,仲裁结果并非最后裁决,双方当事人依然保留通过司法途径追究权益的可能。
四、诉讼解决当其他解决方式无法达成一致或得不到相应满足时,当事人可以选择诉讼解决房产居间纠纷。
诉讼是通过司法机关依法对纠纷进行审理和裁决的一种方式。
诉讼解决房产居间纠纷时,当事人需支付较高的诉讼费用,并需要经历相对漫长的司法程序。
尽管如此,诉讼仍然是一种确保权益得到公正维护的手段,有时也是无法回避的选择。
总结起来,解决房产居间纠纷的方式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四种。
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最适合自己的解决方式,尽可能避免长时间的法律纠纷过程。
在进行任何解决方式之前,当事人应充分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寻求相关法律咨询,以便能够做出明智的决策。
2024年不动产居间合同纠纷实务问题

2024年不动产居间合同纠纷实务问题一、引言不动产居间合同是指中介机构或个人与房地产买卖双方签订的一种合同,中介机构或个人作为买卖双方的代理人,协助完成房地产买卖交易,并收取一定的佣金。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出现一些纠纷,需要法律来解决。
本文将围绕2024年可能出现的不动产居间合同纠纷实务问题展开分析和讨论。
二、不动产居间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不动产居间合同的成立包括以下要素:双方的互相表明意愿、有对价、有居间事项、居间费用等。
居间合同的生效一般是指自合同成立时起,居间人开始履行相应的居间义务。
但是,合同是否生效还需要具体看合同的约定以及居间人的履行情况。
三、不动产居间合同纠纷的处理1.合同成立时是否具备合法性:不动产居间合同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合同法》、《不动产登记条例》等。
如果合同成立时存在违法行为,比如中介机构没有合法经营资格或中介人员没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等,就会导致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2.合同约定的居间费用是否合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居间费用应当合理,并且在合同中应当约定清楚。
如果居间费用过高或不合理,购房人或卖房人可以要求减少或返还其中的部分费用。
3.居间人的违约责任:居间人作为合同的一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居间义务。
如果居间人未能按照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导致买卖双方无法顺利达成交易,就构成违约。
违约的一方可以要求履行或者索赔。
4.合同解除的条件与方式: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不动产居间合同可以通过协商解除或者诉讼解除。
协商解除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一定的条件下自行解除合同,解除时应注意书面形式的准确,避免后续的争议。
诉讼解除是指当事人之一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
5.其他争议解决方式:对于一些争议较小或纠纷事实相对清晰的不动产居间合同纠纷,可以选择通过仲裁或调解的方式解决。
仲裁是指当事人通过协议选择由仲裁机构或仲裁员进行仲裁。
调解是指由调解员对争议进行调解。
四、不动产居间合同纠纷的预防措施1.核实中介机构或个人的资质:在选择中介机构或个人时,应核实其是否具备相关的合法经营资格或从业资格证书。
房屋居间的争议发生后如何应对

房屋居间的争议发生后如何应对在房屋交易的过程中,房屋居间服务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房屋居间争议时有发生。
当这些争议出现时,我们应该如何妥善应对,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房屋居间争议。
简单来说,就是在房屋买卖或租赁过程中,由于居间方(通常是房产中介)的服务质量、费用收取、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问题,导致买卖双方或租赁双方产生的纠纷。
常见的房屋居间争议类型包括:信息不准确或不完整。
居间方提供的房屋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如房屋面积、房屋状况、周边环境等。
这可能导致买方或承租方在签订合同后发现实际情况与预期相差甚远,从而引发争议。
服务质量问题。
比如居间方未能及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对交易流程不熟悉导致拖延,或者在沟通协调方面表现不佳,影响交易顺利进行。
费用争议。
居间方收取的费用过高,或者费用明细不清晰,存在额外的隐形收费,这也是引发争议的常见原因之一。
合同条款不明确。
居间合同中的条款模糊不清,对于各方的权利义务规定不明确,容易在交易过程中产生分歧。
当房屋居间争议发生后,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步骤来应对:保持冷静和理性。
在争议出现时,情绪激动往往不利于问题的解决。
要尽量让自己冷静下来,以平和的心态分析问题的本质和各方的责任。
收集证据。
这是至关重要的一步。
证据可以包括居间合同、与居间方的沟通记录(如短信、微信、邮件等)、房屋相关的资料、支付费用的凭证等。
证据越充分,在后续的解决过程中就越有说服力。
与居间方沟通协商。
首先尝试与居间方直接沟通,明确表达自己的不满和诉求。
看能否通过协商达成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在沟通时,要注意语言文明、条理清晰,避免情绪化的指责和争吵。
如果协商无果,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
例如,可以向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等投诉居间方的违规行为。
这些部门通常会对投诉进行调查和处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寻求法律帮助。
如果争议涉及的金额较大或者情况较为复杂,通过协商和投诉无法解决,那么可以考虑聘请律师,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2024年不动产居间合同纠纷实务问题

不动产居间合同纠纷实务问题前言不动产居间合同是指在买卖合同中,为履行买卖合同的中介人与买卖双方订立的合同。
在不动产交易中,不动产居间合同的作用非常重要。
但是,在签订居间合同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不同的争议和纠纷。
本文将梳理不动产居间合同纠纷实务中的问题和解决方案。
问题分析1. 佣金问题佣金是居间合同中最主要的争议点之一。
在不动产交易中,中介人的金钱利益主要来自佣金。
因此,买卖双方和中介人之间的佣金分配问题往往是争议的焦点。
一般来说,买卖双方会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佣金,但是如果买卖双方存在合同违约,中介人可能会面临佣金无法获得的情况。
另外,如果中介人违反了合同义务,可能会被要求退还已经支付的佣金,或者承担违约金等责任。
解决方案:在签订不动产居间合同时,应明确佣金的支付方式、时间和比例等关键条款。
如果遇到佣金争议,可以参照合同条款和相关法规来进行处理。
如果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可以向仲裁机构或法院请求调解或者诉讼。
2. 标的物问题在签订不动产居间合同时,应明确标的物的名称、位置、用途、权属状况和价值等要素。
中介人应当对标的物进行全面的调查和核实,确保标的物符合买卖双方的要求,并且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或者其他问题。
解决方案:如果中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能履行标的物核实的职责,导致买卖双方之间发生标的物问题,中介人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果买卖双方本身存在标的物问题,应当依据合同条款进行处理,或者请求仲裁机构或法院进行调解或者诉讼。
3. 信息披露问题中介人在履行居间合同的过程中,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买卖双方提供相关信息,如标的物的状况、交易过程中的进展情况和其他需要知道的事项。
如果中介人未能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提供虚假、误导性信息,可能会导致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遭受损失。
解决方案:如果中介人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导致买卖双方遭受损失,中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果中介人提供的信息虚假、误导性,买卖双方可以要求中介人退还佣金、承担违约责任,或者向仲裁机构或法院请求调解或者诉讼。
房屋买卖中的居间纠纷如何处理

房屋买卖中的居间纠纷如何处理在房屋买卖的过程中,居间服务起着重要的桥梁作用。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居间纠纷时有发生,给买卖双方和居间方都带来了不少困扰。
那么,当遇到房屋买卖中的居间纠纷时,我们应该如何妥善处理呢?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房屋买卖中的居间服务。
居间服务,简单来说,就是居间方(通常是房产中介)为房屋买卖双方提供信息、促成交易,并从中收取一定的报酬。
在这个过程中,居间方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如实向买卖双方提供房屋的相关信息,协助双方办理交易手续等。
常见的房屋买卖居间纠纷类型有很多。
比如,居间方未如实告知房屋的重要情况,如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产权纠纷等,导致买方在购买后遭受损失;或者居间方违规收取高额的居间费用,超出了合理的范围;还有可能是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因为居间方的服务不到位而产生矛盾,例如未能及时协调双方的意见、拖延办理手续等。
当发生居间纠纷时,解决的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协商解决是最为常见和首选的方式。
买卖双方和居间方可以坐下来,心平气和地就纠纷的问题进行沟通和协商。
通过互相理解、让步,寻求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在协商过程中,各方应当保持理性和冷静,以解决问题为出发点,而不是一味地指责和争吵。
如果协商无法达成一致,那么可以向相关的行政部门投诉。
比如,可以向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反映情况,请求他们介入调解。
这些部门通常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专业性,能够对居间方的行为进行审查和监督,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仲裁也是一种解决居间纠纷的方式。
如果买卖双方在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通过仲裁解决争议,那么在纠纷发生时,可以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仲裁具有高效、灵活、保密性强等优点,但需要注意的是,仲裁裁决是一裁终局的,没有上诉的机会。
如果仲裁也无法解决问题,或者合同中没有约定仲裁条款,那么就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和判决。
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因此在纠纷发生后,要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的证据,如合同、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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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居间合同纠纷及审理对策至2011年2月止,北京二手房价格不断上涨,二手房交易持续活跃,为房产中介行业创造了巨大的市场空间。
同时,中介公司与其委托人之间发生的居间合同纠纷也成为法院审理的一种新类型化案件。
2010年第四季度以来,随着房价调控政策的不断出台,涉房居间合同纠纷也呈现出若干新特点,为法院审判工作增加了难度。
有法院预测,“京十五条”执行后,买卖双方解除买卖合同的纠纷可能增多[①],由此引发居间服务及居间费用问题,导致涉房居间合同诉讼数量激增。
针对上述情况,笔者对2011年第一季度法院受理的此类案件进行了调研分析,以求更好的解决此类纠纷。
一、涉房居间合同纠纷案件的主要特征据笔者统计、调研,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2011年第一季度受理的涉房居间合同纠纷呈现出以下特征:1、居间合同签约时间比较集中。
2011年第一季度新收的房产居间合同纠纷案件中,居间合同及房屋买卖合同的签约时间集中在2010年9月至12月间,此类案件占总数的57%。
除此之外,签约时间在2010年6月以前的占案件总数的9%;2010年6月至9月的占案件总数的15%;2011年12月以后的占案件总数的19%。
笔者从多家中介公司的代理人处获悉,居间合同签订后中介公司会等待买卖双方完成过户手续并自行交纳居间费用。
如委托人拒绝交费,则中介公司通常在居间合同签订之日起的2、3个月时间里,自行向委托人追缴居间费用。
自行追缴不成的,才向法院提起诉讼。
结合上述数据,涉房居间合同纠纷立案时间一般晚于纠纷发生1.5至3个月。
2、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
2011年第一季度,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房产交易居间合同纠纷案件数量激增,占民事审判庭新收案件总数的15%,较去年同期上涨200%。
2010年第一季度,该院新收此类案件仅为 15起。
随着“京十五条”等限购政策调控效果逐渐显现,涉房居间合同纠纷数量可能会继续上升。
3、买房人为被告的案件占绝大比例。
原告为房屋中介公司,被告为买房人的案件占此类纠纷总数的83%,仅17%的案件原告为买房人,其中买房人提起反诉的案件数占此类案件总数的10%。
房屋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均为索要居间服务费用;买房人的诉讼请求主要是返还居间费用、赔偿相关损失。
4、争议原因比较集中。
2011年第一季度北京某区法院受理的此类案件中,所涉房屋均为居民住房,买房人均系自然人;无一起因商用房屋交易而引发的居间合同纠纷。
除被告(买房人)下落不明的案件外,全部案件中买房人的主要答辩意见或反诉请求(少量案件为诉讼请求)均为减免、追索居间服务费用。
买房人要求减免或追索居间费的理由集中于以下四点:答辩意见比例1、房屋交易未完成,不符合居间服务费的支付条件 39%2、中介公司未完全履行服务义务 72%3、房屋状况与中介公司的承诺不符 15%4、居间费用过高,超出合理围 69%(多数买房人同时采用二项以上的理由进行答辩)据笔者统计,有39%的案件买卖双方在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未能实际完成房屋交易或未能成功办理房屋产权过户。
交易未完成的主要原因有:(1)买卖双方就房屋价格再起争议;(2)中介机构及售房人未如实披露房屋状况,买房人发现瑕疵后反悔;(3)因政策变动,买房人无法成功办理购房贷款或房屋产权过户;(4)售房人对房屋没有处置权,或其代理人越权代理签订居间合同。
买房人认为中介公司未尽服务义务,主要是指中介公司未履行居间合同约定的代办银行贷款、代办房屋产权变更等事项。
绝大多数案件均是买房人自行办理购房贷款。
在买卖双方完成房屋交易的案件中,中介人员陪同买卖双方办理过户手续的不足一半。
买房人称房屋状况与中介公司的承诺不符,主要是指中介公司未向买房人说明售房人的权利瑕疵(如售房人未取得房产证、售房人仅为房屋的共有人无权独自处分房屋、代理人手续不完备、房屋被抵押或被法院查封等),就急于促成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收取居间费用。
或指中介公司对房屋质量、采光情况、噪音情况、生活及交通便利情况言过其实,造成买房人误解。
根据笔者统计,超过50%的买房人所能承受的居间费用总额(包括居间服务费、合同代书费、代办贷款费、代办过户费等)在1万元至2万元之间,即居间费用总额占房价的比重约为0.75%至1.5%。
而买房人与中介公司所签的居间合同约定的居间费用总额占房价的比重在2.5%至3.5% 之间。
100%的买房者均认为如买卖双方未能实际完成交易,则不应支付居间服务费或仅同意支付少量费用作为“辛苦费”。
与此截然相反,在房屋交易未完成的境况下,30%的中介公司坚决不同意降低居间费用,70%的中介公司同意较小幅度(10%至25%)降低居间费用。
二、涉房居间合同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根据2011年第一季度此类案件所呈现出的上述特点,笔者分析后认为,近期涉房居间合同纠纷数量较多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四点:1、房地产调控政策导致买房人履约能力变化。
2010年下半年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发布主要集中10月份之后。
10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提高贷款利率;11月 3日,多部委联合下发《关于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严禁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投机性购房,并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上述政策调整导致买房人购房成本加大,一部分通过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买房人履约能力发生变化,从而解除了买卖合同。
个别案件也有因买房人未能如期申请到银行贷款,导致售房人解除买卖合同的情况。
最新颁布的“京十五条”对买房人的购房资格进行了严格限制,购买第二套住房家庭的贷款成本剧增,随着该项政策调控效果的显现,政策变动对涉房居间合同纠纷案件的影响也会逐渐加深。
2、中介公司服务缺乏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制度约束尚不健全。
目前规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主要现行法规是建设部印发的《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该规定对设立房地产中介机构所设立的门槛较低,对其提供服务的详细项目和具体标准未做出规定。
2011年1月20日,住建部、发改委、人保部联合发布《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并于 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对中介公司及其从业人员的经营活动提出了更为明确、严格的规要求,对2011年法院审理涉房居间合同纠纷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是中介公司及从业人员自律不足。
据笔者统计,超过90%的此类案件中,居间合同约定中介公司提供咨询、代为磋商价格、代办银行贷款、代办房屋产权过户等多项服务容,却对如何履行上述服务的细则没有任何规定。
对于中介公司是否忠实履行了上述义务,以及上述服务是否应包含在居间服务费中,买房人与中介公司存在较大争议,这一问题成为法院审理居间合同纠纷的一个难点。
此外,中介公司从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
据不完全统计,北京市二手房中介从业人员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不足40%,60%的从业人员只有中等学历甚至更低的文化水平。
他们的营销方式和技巧单一且欠缺规,将二手房交易视为一般的买卖关系,对二手房市场的法律风险及社会意义认识不深刻。
在审判实践中,多起案件的买房人述,一些中介人员作出口头承诺,却拒绝将上述口头承诺写进居间合同。
此类口头承诺主要包括减免税款,或能为买房人办理利息低于政策规定的银行贷款等。
“京十五条”颁布后,又有中介公司暗中打出“办理虚假纳税证明”的幌子[②]。
虽然多数买房人不能提交有效证据佐证此类述,但这种现象应引起审判人员重视。
3、居间服务费用定价随意,超过买房人的支付能力。
北京市某区法院2011年第一季度受理的居间合同纠纷中,全部买房人(下落不明者除外)均认为中介公司收费过高。
部分涉案房屋未实际成交,但中介公司按成交价格收取居间费用,令买房人在心理上无法接受。
即便在房屋成交的情况下,中介公司提供的主要服务仅为介绍房源和安排看房,服务容简单,且成本较低,许多买房人认为中介公司对促成房屋交易缺乏实际帮助,索取高额居间费用显失公平,不愿依约支付居间费用。
根据《北京市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房屋成交价格在500万元以下的,房屋代理买卖收费不应超过房屋成交价格的2.5%。
在2010年第四季度至 2011年第一季度的此类纠纷中,虽然仅不到10%的案件居间服务费高于这一标准,甚至15%的案件按成交价低于2%,但笔者发现,除居间服务费外,在 75%的案件里居间合同约定买房人应交纳合同代书费、代办过户费、代办贷款费等其他杂项费用,其中最主要的合同代书费通常不少于1万元,代办过户费及代办贷款费约为2500元至4000元。
将上述全部费用相加,则中介公司收费总额往往达到或超过房屋成交价的3%。
若以金额论,中介公司收费总额低于3万元的占全部案件数的22%、3至5万元的占全部案件数的29%、收费5至10万元的占全部案件数的43%、 10万元以上的占6%。
统计部门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1至10月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308元。
这一数字意味着,中介公司在每笔房屋交易中可能收取超出购房者全年收入一倍以上的费用。
4、买房人法律风险的意识不足。
笔者调查认为,居间合同纠纷中绝大多数案件均以买房人作为被告,暴露出许多买房人缺乏法律风险防意识的问题。
买房人在签订居间合同及房屋买卖合同时,未能意识到其中的法律风险,在诉前也未采取正确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导致以买房人为被告的居间合同纠纷案件居多。
具体而言,因买房人欠缺法律意识导致案件发生的因素有四点:(1)买房人合同意识淡薄,认为格式合同不可协商,所以不详细阅读合同条款,也不进行深入磋商,便盲目签订合同;(2)买房人轻信口头承诺,未要求中介人员将口头承诺落实在居间合同里;(3)买房人不注重保存证据,与中介人员及售房人的联络、协商多以口头方式进行,未存留书证,部份买房人在诉讼中无任何证据提交;(4)买房人未调查房屋权属状态,不了解房屋是否符合出售条件就草率签约。
三、涉房居间合同纠纷的审判对策针对上述涉房居间合同纠纷反映出的诸多问题,笔者认为,审理此类案件切忌简单化,应准确理解政策背景,针对个案特点,采取不同对策。
通过法院的审判,规、引导买房人、售房人、房产中介公司三方主体的交易行为,取得促进房屋中介行业健康发展的社会效果。
在审理涉房居间合同纠纷时,宜遵循以下方针:1、将相关政策作为审判工作的指导。
审理涉房居间合同纠纷,应配合对房地产行业的宏观调控,注重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不断积累个案裁判的影响力,逐渐达到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规房地产经纪行为,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健康发展的目的。
个案调解、判决的结果当顺应抑制房价过快上涨的宏观调控方针,符合《关于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八条”、“京十五条”等规性文件的在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