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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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上海市)

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上海市)

1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文件规定了印刷生产过程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厂区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边界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范围污染物监测要求、达标判定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现有印刷工业企业或印刷生产过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也适用于新建从事印刷生产的企业及印刷生产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性引用文件文件。

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9851 印刷技术术语GB/T 15432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 41616 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HJ 3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68 大气固定污染源 苯胺类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 2、NO x 、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HJ 58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604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4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59 环境空气 65种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HJ 905 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919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便携式傅里叶红外仪法 HJ 94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 HJ 1066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印刷工业 HJ 1089 印刷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 1131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HJ 11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HJ 1240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气态污染物(SO 2、NO 、NO 2、CO 、CO 2)的测定 便携式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法HJ 1246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印刷工业 HJ 1261 固定污染源废气 苯系物的测定HJ 1286 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1331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便携式催化氧化—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HJ 13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便携式气相色谱—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DB 31/ 1025 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1/T 310003 固定污染源废气现场监测技术规范GB 41616术语和定义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上海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上海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上海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上海市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城市之一,其大气污染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了改善空气质量,上海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限制企业和个人的排放行为,保护环境,改善人民生活质量。

首先,上海市对于工业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做出了严格的规定。

各类工业企
业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废气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否则将受到处罚。

同时,上海市政府鼓励工业企业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减少污染物排放,推动工业转型升级,实现可持续发展。

其次,上海市对于机动车辆的排放标准也进行了严格规定。

机动车辆是城市中
最主要的污染源之一,因此上海市政府实施了严格的尾气排放标准,对不符合标准的车辆进行限行或淘汰。

同时,鼓励推广新能源汽车,减少传统燃油车辆对空气的污染。

此外,上海市也加强了对生活垃圾处理的管理,严格控制垃圾焚烧和填埋对大
气环境的影响。

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提倡垃圾资源化利用,减少对大气环境的二次污染。

在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过程中,上海市政府加强了监督执法力度,建立
了完善的监测体系,对违反排放标准的企业和个人进行严厉处罚,保障了大气环境的净化和改善。

总之,上海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实施,对于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保护环境,提升人民生活质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希望在未来的发展中,上海市能够继续加大环保力度,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上海工业废气排放标准

上海工业废气排放标准

上海工业废气排放标准工业废气排放是城市环境保护的重要问题,而上海作为中国的经济中心和大都市,其工业废气排放标准更是备受关注。

为了保护环境、改善空气质量,上海市政府制定了严格的工业废气排放标准,并对相关企业进行监管和检测。

本文将就上海工业废气排放标准进行详细介绍,希望能够对相关企业和个人有所帮助。

首先,上海工业废气排放标准主要包括对污染物排放浓度的要求。

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标准,不同类型的工业企业对不同的污染物排放浓度有着严格的限制要求。

比如,对于燃煤锅炉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求为XXmg/m³,对于燃气锅炉的二氧化硫排放浓度要求为XXmg/m³等等。

这些标准的制定,旨在降低工业废气对环境的影响,保护大气环境质量。

其次,上海工业废气排放标准还包括对废气处理设施的要求。

根据相关法规,工业企业在进行废气排放时,必须安装并正常运行废气处理设施,以确保废气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保标准。

同时,这些废气处理设施也需要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排放效果达到标准要求。

此外,上海工业废气排放标准还对监测和报告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

工业企业需要配备相应的废气排放监测设备,并定期对废气排放进行监测和记录。

同时,企业需要按照规定向环保部门提交废气排放监测报告,以便监管部门进行核实和评估。

最后,上海工业废气排放标准对违规行为的处罚也有明确规定。

一旦发现工业企业的废气排放超过标准限值或者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相关企业将面临严厉的处罚,包括罚款、停产整顿、责任人员处罚等。

这些措施的实施,有效地提高了企业对工业废气排放标准的遵守和执行。

总之,上海工业废气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保护环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希望各相关企业能够严格遵守这些标准,共同为上海的环境保护事业贡献力量。

上海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

上海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Integrate emission standards of air pollutants(发布稿)目次前言 (II)1 适用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3)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6)5 监测要求 (10)5.1一般要求 (11)6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14)附录A (规范性附录)固定源大气污染物名录及有组织排放限值 (15)附录B(规范性附录)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方法 (20)附录C(规范性附录)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要求 (21)附录D(资料性附录)企业建立污染物排放和控制台帐的基本要求 (26)附录E(规范性附录)固定污染源废气苯系物的测定气袋采样-气相色谱法 (27)附录F(规范性附录)废气中二噁英类和多氯联苯毒性当量浓度(TEQ)计算公式 (32)附录G(规范性附录)固定污染源废气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气袋采样—气相色谱法 (34)附录H(规范性附录)环境空气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39)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控制本市大气污染物排放,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防治大气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引导工业企业生产工艺优化和污染源废气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与监督实施等要求。

国家或地方已发布针对行业、通用工艺或设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或者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执行相应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规定;其他污染源执行本标准。

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未规定的项目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实施后,本市另行发布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按其适用范围执行,不再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是本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上海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上海地标)

上海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上海地标)

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II
DB 31/933-2015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市固定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与监督实施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污染源的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
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
I
DB 31/933-2015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上海市环境保护 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控制本市大气污染物排放,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 环境,防治大气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引导工业企业生产工艺优化和污染源废气污染治理技术的进 步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DB 31/933-2015
目次
前 言 ............................................................................. II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3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 6 5 监测要求.......................................................................... 10 5.1 一般要求........................................................................ 11 6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 14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固定源大气污染物名录及有组织排放限值 ............................ 15 附录 B(规范性附录)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方法....................................... 20 附录 C(规范性附录)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要求 ............................... 21 附录 D(资料性附录)企业建立污染物排放和控制台帐的基本要求 ........................... 26 附录 E(规范性附录)固定污染源废气 苯系物的测定 气袋采样-气相色谱法 .................. 27 附录 F(规范性附录)废气中二噁英类和多氯联苯毒性当量浓度(TEQ)计算公式 ............. 32 附录 G(规范性附录)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袋采样—气相色谱法 ........... 34 附录 H(规范性附录)环境空气 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 39

上海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上海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387—2007)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for air pollutants from boilers(发布稿)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前言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加强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防治污染,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改善环境质量,结合上海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按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交通大学、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上海工业锅炉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上海市人民政府2007年5月29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燃煤、燃油、燃气锅炉。

采用水煤浆为燃料的锅炉按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执行;采用废弃木材、树皮、锯末、稻壳、甘蔗渣等生物质燃料的锅炉,以及燃用石油焦的资源综合利用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上海市船舶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上海市船舶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a) 用于核算或者备案的 VOCs 是指 20℃时蒸汽压不小于 10 Pa 或者 101.325 kPa 标准大气压 下,沸点不高于 260ºC 的有机化合物,或者实际生产条件下具有以上相应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的统 称,但是不包括甲烷。 b) 以非甲烷总烃(NMHC)作为排气筒和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的挥发性有机物的综合性控制指 标。 3.7 厂界 boundary 由法律文书(如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租赁合同等)中确定的业主所拥有使用权(或所有权)的 场所或建筑物边界。 3.8 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 concentration limit at boundary air pollutants reference point 标准状态下在厂界监控点处测得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在任何一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单 位为 mg/m3。 3.9 即用状态船用涂料 ship coating as applied 将船用涂料处理至可即时使用的状态,即在该状态下的涂料无需再稀释或调配。 3.10 即用状态船用涂料 VOCs 限值(g/L)VOCs in ship coating as applied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28 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船舶工业 shipbuilding industry 本标准船舶工业是指建造、修理、改装钢质结构船舶和/或建造、修理海洋平台及装备制造等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
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上海市大气排放标准

上海市大气排放标准

上海市大气排放标准
上海市作为中国的经济中心和国际大都市,面临着严峻的大气污染问题。

为了改善环境质量,保护居民健康,上海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严格的大气排放标准,以限制工业企业和交通运输等领域的大气污染排放。

本文将对上海市大气排放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便相关企业和个人了解并遵守相关法规,共同保护环境,改善空气质量。

首先,上海市大气排放标准对工业企业的排放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针对不同行业的排放标准进行了细化和明确,要求企业必须安装并严格执行污染治理设施,确保排放达标。

同时,对于高污染、高能耗的企业,上海市政府还实行了排放许可制度,对企业的排放情况进行严格监管和审核,确保企业排放达标并且不会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其次,上海市大气排放标准对交通运输领域也进行了严格的控制。

针对机动车的排放标准进行了严格的规定,要求车辆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否则将无法在上海市行驶。

同时,上海市政府还鼓励使用清洁能源车辆,并对使用清洁能源车辆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以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对空气质量的影响。

另外,上海市大气排放标准还规定了建筑施工、生活垃圾处理、农业生产等领域的大气排放要求,对于这些领域的排放也进行了严格的控制和监管,以减少各个领域对大气环境的影响。

总的来说,上海市大气排放标准的出台,对于改善环境质量,保护居民健康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要想真正解决大气污染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政府、企业和个人都应该积极履行环保责任,减少大气污染排放,共同呵护我们的蓝天白云。

希望通过上海市大气排放标准的严格执行,能够为上海市的环境改善和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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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 31/933-2015 HJ/T 37 HJ/T 38 HJ/T 40 HJ/T 41 HJ/T 42 HJ/T 43 HJ/T 44 HJ/T 45 HJ/T 55 HJ/T 56 HJ/T 57 HJ/T 63.1 HJ/T 63.2 HJ/T 63.3 HJ/T 64.1 HJ/T 64.2 HJ/T 64.3 HJ/T 65 HJ/T 67 HJ/T 68 HJ/T 75 HJ 77.2 HJ/T 194 HJ/T 373 HJ/T 397 HJ/T 398 HJ 479 HJ 480 HJ 482 HJ 539 HJ 540 HJ 542 HJ 543 HJ 544 HJ 54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腈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苯并(a)芘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石棉尘的测定 镜检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一氧化碳的测定 非色散红外吸收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沥青烟的测定 重量法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丁二酮肟-正丁醇萃取分光光度法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对-偶氮苯重氮氨基偶氮苯磺酸分光光度法 大气固定污染源 锡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大气固定污染源 苯胺类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环境空气和废气 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环境空气 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环境空气 氟化物的测定 滤膜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8017 石油产品蒸气压的测定 雷德法 GB 9801 空气质量 一氧化碳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法
GB/T 15501 空气质量 硝基苯类(一硝基和二硝基化合物)的测定 锌还原-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 度法 GB/T 15502 空气质量 苯胺类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GB/T 15516 空气质量 甲醛的测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5439 环境空气 苯并[a] 芘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Z 2 HJ/T 27 HJ/T 28 HJ/T 29 HJ/T 30 HJ/T 31 HJ/T 32 HJ/T 33 HJ/T 34 HJ/T 35 HJ/T 36 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氰化氢的测定 异烟酸-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铬酸雾的测定 二苯基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气的测定 甲基橙分光光度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光气的测定 苯胺紫外分光光度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甲醇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乙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乙醛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醛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环境空气 铅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暂行) 环境空气和废气 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暂行) 环境空气 汞的测定 巯基棉富集-冷原子荧光分光光度法 (暂行) 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固定污染源废气 硫酸雾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气的测定
ICS: 13.040.40
DB31
市 地 标 方 准 DB31/933准 —2015 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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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海 家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Integrate emission standards of air pollutants
(发布稿)
2015-11-30 发布
2015-12-01 实施
上 海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28 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9 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环发(2000)38 号) 《设备泄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技术(泄漏检测与修复)规程(试行)》(沪环保防〔2014〕327 号) 《化工装置开停工和检维修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技术规程(试行)》 (沪环保防〔2014〕327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污染源 pollution sources 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设施或建(构)筑物,包括工业、公建配套设施及社会服务业等。 3.2 现有污染源 existing pollution sources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污染源。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

DB 31/933-2015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上海市环境保护 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控制本市大气污染物排放,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 环境,防治大气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引导工业企业生产工艺优化和污染源废气污染治理技术的进 步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与监督实施等要求。 国家或地方已发布针对行业、 通用工艺或设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或者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应执行相应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规定; 其他污染源执行本标准。 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未规定的项目可 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实施后,本市另行发布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按其适用范围执行,不再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是本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 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E、附录F、附录G、附录H为规范性目录,附录D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华东理工大学、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上海化工环境监 测站、上海市松江区环境监测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修光利,宋钊,刘红,邬坚平,纪建,王芳芳,李冰清,王向明,何效初,应 诚威,李锦菊。 本标准由上海市人民政府2015年11月10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5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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碘量法(暂行)
DB 31/933-2015 HJ 548 HJ 549 HJ 583 HJ 584 HJ 629 HJ 638 HJ 644 HJ 645 HJ 646 HJ 647 HJ 657 HJ 675 HJ 683 HJ 684 HJ 685 HJ 688 HJ 691 HJ 692 HJ 693 HJ 732 HJ 734 HJ 738 HJ 739 HJ 759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硝酸银容量法(暂行)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环境空气 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环境空气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酸碱滴定法 空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固定污染源废气 铍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固定污染源废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氟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 环境空气 半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环境空气 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环境空气 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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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市固定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与监督实施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污染源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 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 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洋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发布
DB 31/933-2015


前 言 ............................................................................. II 1 适用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3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 6 5 监测要求 .......................................................................... 10 5.1 一般要求 ........................................................................ 11 6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 14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固定源大气污染物名录及有组织排放限值 ............................ 15 附录 B(规范性附录)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方法 ....................................... 20 附录 C(规范性附录)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要求 ............................... 21 附录 D(资料性附录)企业建立污染物排放和控制台帐的基本要求 ........................... 26 附录 E(规范性附录)固定污染源废气 苯系物的测定 气袋采样-气相色谱法 .................. 27 附录 F(规范性附录)废气中二噁英类和多氯联苯毒性当量浓度(TEQ)计算公式 ............. 32 附录 G(规范性附录)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袋采样—气相色谱法 ........... 34 附录 H(规范性附录)环境空气 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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