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
电子政务管理办法

电子政务管理办法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电子政务正日益成为推动政府管理现代化的重要手段。
为了更好地规范和推进电子政务的发展,我国制定了《电子政务管理办法》,旨在为各级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提供明确的操作指南和管理规范,促进电子政务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
一、背景介绍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信息技术的进步,电子政务已经成为顺应时代发展潮流的必然选择。
为了更好地利用信息技术优势,提高政务服务的效率和质量,电子政务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该办法明确了政府部门在电子政务建设方面的职责和要求,为电子政务的规范运行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二、基本原则《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的出台是基于以下几点基本原则:1. 公开透明原则:政务信息要全面公开,便于公众查询和利用;2. 便民利民原则:电子政务应以提高政务服务效率和质量为中心,方便群众办事;3. 安全保密原则:政务信息系统要保证安全可靠,防止数据泄露和恶意攻击;4. 创新发展原则:鼓励各级政府部门借助信息技术不断创新,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
三、主要内容《电子政务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系统建设:政府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建设和完善电子政务系统,提供在线办事服务,推动政务信息化进程;2. 数据管理:政府部门要加强对政务数据的管理和利用,确保数据的安全和高效利用;3. 信息公开:政府部门要规范政务信息公开的流程和要求,加强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和指导;4. 服务标准:政府部门要制定和完善电子政务服务的标准和指南,提高政务服务质量;5. 安全管理:政府部门要加强对电子政务系统的安全管理,防范网络攻击和信息泄露的风险;6. 效能评估:政府部门要建立健全电子政务工作的评估体系,及时发现问题和改进方案;7. 政策支持:政府要加大对电子政务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鼓励企业参与到电子政务建设中。
四、推进措施为了更好地推进电子政务的发展,政府部门可以采取以下几方面的措施:1. 提高意识:加大对电子政务意义和价值的宣传和培训,增强各级政府部门和工作人员的电子政务意识;2. 加强协作:各级政府部门之间要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推动电子政务建设;3. 建立机制:建立健全电子政务管理的机制和体制,明确责任和权利;4. 优化服务:不断优化电子政务的服务流程和操作界面,提高用户体验;5. 提升安全:加强对电子政务系统和数据的安全保护,建立健全的防护体系。
电子政务网应用管理办法

电子政务网应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电子政务网的使用,保证资料和信息安全传递,提高工作效率,充分发挥电子政务网的作用,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关各处室、市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和各区(市、县)工作人员登录和使用电子政务网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局电子数据审计处作为电子政务网维护和技术支撑部门,负责保障电子政务网及各功能模块的正常运行,负责就电子政务网相关事宜和市政府信息中心对接,保证电子政务网安全、稳定的运行。
第四条局办公室按照公文流转的相关规定,及时将党委、政府或其他部门转办的公文或事务进行分解。
收到的纸质文件需发起事务进行办理的,由局办公室负责扫描文件并发起事务。
第五条各处室负责人要督促处室人员每天登录电子政务网或电子政务APP,原则上登录率要达到100%。
处室负责人要督促处室人员及时处理待办待阅公文和事务。
待办待阅公文和事务原则上应在3天以内处理完毕。
第六条各处室负责人收到待处理事务时,需转给具体经办人员进一步办理的,可选择点给具体经办人员。
不需再由他人办理的,可点给自己并结束本次事务流程。
第七条不涉密的工作资料应使用电子政务网快传进行传递,不得使用微信、外网邮件的形式传递工作资料,严禁用电子政务网和快传传递和处理涉密资料。
第八条所有人员应记录和使用电子政务网的工作台账,工作台账记录每月不得少于5次。
严禁在台账中记录涉密信息。
第九条出差人员可使用局里统一配备VPDN设备用电脑登录电子政务网和处理公文事务,也可以用手机APP登录和处理公文事务(不支持苹果手机),不得以出差为由拒绝登录电子政务网。
第十条局电子数据审计处负责对各业务处室、评审中心和各区(市、县)登录和使用电子政务网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就登录和使用情况进行统计考核并定期通报考核结果,对各处室和单位的考核结果纳入年终目标考核。
第十一条局电子数据审计处负责对市局所有人员电子政务网登录和事务办理情况进行统计考核并定期通报考核结果,对个人的考核结果纳入年终个人的目标考核。
电子政务管理办法

电子政务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政务成为政府管理与服务的重要手段。
为了规范电子政务的运行,提高政府的效率和透明度,电子政务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二、总则电子政务管理办法是为了推动政府信息化建设,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而制定的。
该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政府机关及其相关部门。
三、基本原则1. 公开透明原则:政府机关应当通过电子政务平台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开、透明的信息。
2. 便捷高效原则:政府机关应当利用信息技术提供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
3. 安全可靠原则:政府机关应当确保电子政务系统的安全可靠,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和国家机密信息的安全。
4. 创新发展原则:政府机关应当积极引进创新技术,推动电子政务的不断发展。
四、电子政务平台建设1. 政府机关应当在合适的时间内建立电子政务平台,实现政务信息的统一管理和共享。
2. 电子政务平台应具备良好的用户界面和操作体验,方便公众使用和查询政务信息。
3. 政府机关应当加强网络安全建设,确保电子政务平台的安全运行。
五、政务信息公开1. 政府机关应按照法定程序及时公开政务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 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政策法规、重要会议决定、重要人事任免等。
3. 政府机关应当设立便民服务中心,协助公众查询和获取政务信息。
六、政务服务创新1. 政府机关应当开设在线申办窗口,提供在线办理政务手续的便利。
2. 政府机关应当加强对政务服务的监督和评估,及时改进服务质量。
3. 政府机关应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政务服务创新,提供多样化的服务方式。
七、信息安全保护1. 政府机关应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保护制度,确保政府信息不被非法获取或篡改。
2. 政府机关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信息安全教育和培训,增强信息安全意识。
3. 政府机关应与相关部门合作,共同维护国家信息安全。
八、监督与处罚1. 对违反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的政府机关和工作人员,应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2. 公众对政府机关违规行为应积极举报,政府机关应及时处理并向公众反馈处理结果。
电子政务管理办法

电子政务管理办法在当今数字化的时代,电子政务已成为政府提高服务质量、提升治理效率、增强透明度和公信力的重要手段。
为了规范电子政务的建设、运行和管理,保障政务信息的安全和有效利用,特制定本电子政务管理办法。
一、总则(一)电子政务的定义电子政务是指政府机构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政务活动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处理,以提高政务工作效率、服务质量和决策科学性。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开展的电子政务活动。
(三)管理原则电子政务管理应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的原则。
二、组织管理(一)领导机构成立电子政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电子政务工作,制定发展战略和政策。
(二)职责分工明确各部门在电子政务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中的职责,避免职责不清导致工作推诿。
(三)人员配备配备专业的信息技术人员和业务管理人员,确保电子政务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基础设施建设(一)网络建设构建安全稳定的政务网络,实现各级政府部门之间的互联互通。
(二)数据中心建立集中统一的数据中心,实现政务数据的存储、管理和共享。
(三)硬件设备配备满足工作需求的计算机、服务器、存储设备等硬件设施,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更新。
四、政务信息资源管理(一)信息采集规范政务信息的采集渠道和方式,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信息分类对政务信息进行科学分类,便于管理和利用。
(三)信息共享建立政务信息共享机制,打破信息孤岛,实现信息的跨部门、跨层级共享。
(四)信息安全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保障政务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五、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一)需求分析充分调研业务需求,确保应用系统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二)系统设计遵循标准化、规范化的设计原则,保证系统的兼容性和扩展性。
(三)开发建设选择具有资质和实力的开发团队,按照合同和规范进行开发建设。
(四)测试验收对应用系统进行严格的测试和验收,确保系统质量和功能符合要求。
六、运行维护管理(一)日常运维建立健全日常运维制度,包括设备巡检、系统监控、故障处理等。
电子政务管理办法

电子政务管理办法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电子政务已成为政府管理的重要手段,将政府机构与公众之间的沟通更加高效便捷。
为了更好地规范和管理电子政务,确保其顺利运行并提供优质的服务,制定一部《电子政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成为迫切需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是为了促进电子政务的发展,加强对电子政务的管理,提高政府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电子政务管理。
第三条电子政务管理的目标是建设数字化、智能化的政府,提升政府的透明度、服务水平和效率。
第四条政府机构在推行电子政务时应遵循便民、高效、安全的原则,依法依规运作,并加强信息安全保护。
第二章:电子政务基础设施第五条政府机构应建立统一的电子政务平台,实现政府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共享,提高协同办公效率。
第六条政府机构应完善电子政务基础设施,建设稳定可靠的网络系统,确保电子政务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政府机构应加强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电子政务中的应用,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三章:电子政务服务第八条政府机构应通过电子政务平台提供公民、企业便捷的在线服务,如在线办理证件、申请业务等。
第九条政府机构应积极开展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提供政府行政决策、政策法规等相关信息,加强与公众的沟通。
第十条政府机构应加强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确保电子政务安全可靠。
第四章:电子政务管理第十一条政府机构应制定电子政务管理规定,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工作流程,保障电子政务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政府机构应加强对电子政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专业素质和技术水平。
第十三条政府机构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和监督机制,接受公众对电子政务服务的投诉并及时作出反馈。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政府机构和工作人员在推行电子政务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滥用权力,保护公民、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相关责任人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
电子政务管理办法

电子政务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普及,电子政务逐渐成为现代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推动公共服务的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提高政府效能和服务质量,制定一部科学合理的电子政务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的重要性1. 规范电子政务的发展方向和目标,使之符合国家整体发展战略。
2. 统一电子政务的标准和规范,确保信息安全和数据保护。
3. 优化政务流程,提高公共服务效率。
4. 加强对电子政务的监督和评估,保障其可持续稳定发展。
三、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的内容1. 电子政务发展的总体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战略,确定电子政务服务对象、目标和指标,明确与现实政务工作的衔接和转换。
2. 电子政务平台建设与管理设立统一的电子政务平台,整合各部门的信息资源和系统,提供一站式政务服务,确保数据的互通互联和交互操作。
3. 信息安全保障制定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电子政务系统的安全性、稳定性和可信性。
加强网络防护和数据加密,防范信息泄露和网络攻击。
4. 公共数据开放制定公共数据开放政策,推动各政府部门主动公开数据资源,提供便捷的数据共享和利用渠道,促进政务信息的透明度和公正。
5. 电子政务服务优化整合各级政务服务资源,建立全国一体化的电子政务服务平台,实现政务服务的一网通办,提供便利、高效的服务。
6. 电子政务服务评估与监督建立电子政务服务评估体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服务评估,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加强对政务服务的监督和问责。
四、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的实施1. 加强组织领导设立专门机构负责电子政务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确保电子政务工作的顺利推进。
2. 推动立法基于电子政务管理的需要,提出相关的法规草案,争取立法支持,明确电子政务的权责分工和管理权限。
3. 培训与宣传加强相关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电子政务管理和操作能力。
同时,通过各种形式进行宣传,提高社会对电子政务的认知和支持。
4. 建立反馈机制设立投诉举报渠道,接收公众和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处理问题,提升电子政务服务质量。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政务服务大厅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政务服务大厅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7.06•【字号】•【施行日期】2021.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政务服务大厅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和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湘潭市政务服务大厅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7月6日湘潭市政务服务大厅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事项进驻第四章人员进驻第五章运行机制第六章行为规范第七章监督与考核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务服务大厅管理,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厅字〔2018〕22号)、《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 号,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45号)、《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2011年)等精神,结合湘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务服务大厅的运行管理适用本办法。
各县市区(园区)政务服务大厅运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市政务服务大厅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集信息咨询、行政审批、政务服务、投诉监督于一体的综合性政务服务场所,包括综合性实体政务服务大厅和“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
第四条市政务服务大厅是市人民政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服务人民群众的重要平台,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载体,展现文明城市的重要窗口。
市政务服务大厅管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利企便民、廉洁高效的原则。
电子政务网络安全管理办法(精选5篇)

电子政务网络安全管理办法(精选5篇)第一篇:电子政务网络安全管理办法为加强我县电子政务网络安全管理工作,确保网络安全运行,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电子政务网络安全管理办法。
1、各单位网络管理人员必须精心维护好单位的网络设备,做到防尘、防热、防潮、防水、防磁、防静电等,以增加设备使用年限。
县政府办将定期对各单位的网络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能达到以上要求的单位,将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对由于管理人员疏忽造成网络安全事故的,将追究相关管理员及单位领导责任。
2、各联网单位不得随意更改政务网络接入设备配置,不得擅自切断电子政务网络设备电源,不得擅自挪动相关设备和切断、移动相关传输线路,不得擅自与其他网络对接,不得随意增加交换机、集线器以及接入信息点数量,如需进行以上变动,应向县政府办信息科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3、各联网单位要增强网络安全意识,严禁登陆浏览黄色网站(网页),禁止下载、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软件,不得打开来历不明的电子邮件附件,不得随意使用计算机文件共享功能,防止计算机受到病毒的侵入。
4、工作时间禁止玩网游、下载电影及大型软件,以保证本单位网络速度。
县政府办信息科将采取技术措施对互联网出入口的数据进行监控,对发现的问题将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并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5、政务网计算机使用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政务网信息与网络安全的责任和义务,所有关于本单位网站、论坛、信息录入等密码要严格保密不得泄露,一旦泄露立即报政府办信息科进行密码修改。
6、各接入单位应当定期制作计算机信息系统备份,备份介质实行异地存放。
对可能遭受的侵害和破坏,应当制定灾难防治预案。
7、要配备计算机系统补丁升级和病毒防治工具,定期进行系统补丁升级和病毒检查。
使用新机、新盘及拷贝的软件、数据,上机前应进行系统补丁升级和病毒检查。
8、办工人员严禁下列操作行为:(1)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和联网设备操作系统;(2)未经授权对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和干扰,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3)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程序;(4)将非业务用计算机或网络擅自接入政务内网,将业务用计算机或网络接入互联网或其他非政府机关的网络;(5)在政务网使用的计算机及网络设备在未采取安全隔离措施的情况下同时连接政务网和其它网络;(6)将存有涉密信息的计算机擅自连接国际互联网或其他公共网络;(7)擅自在政务网上开设与工作无关的网络服务;(8)发布反动、淫秽色情等有害信息;(9)擅自对政务网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网络进行扫描;(10)对信息安全事(案)件或重大安全隐患隐瞒不报;(11)擅自修改计算机ip或mac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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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电子政务的建设与管理,推进依法行政与政务公开,促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提高政府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能力,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电子政务内网建设的意见》(湘办发〔2006〕23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电子政务外网平台建设和管理的意见》(湘办发〔2006〕2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是指国家机关及其他具有行政职能的单位,应用信息与网络技术,将管理和服务集成,实现组织结构和工作环境的优化,向社会提供规范、透明、高效、便捷的公共管理与服务的活动。
湘潭市行政区域内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电子政务建设和管理必须始终坚持“五统一”的原则,即统一组织领导、统一规划实施、统一标准规范、统一网络平台、统一安全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信息化主管部门是电子政务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政务的推进、管理、监督、指导工作。
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部门电子政务建设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市信息化专家委员会为全市电子政务建设、推进和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章电子政务规划方案与建设第五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电子政务相关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市电子政务总体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市电子政务总体规划编制本系统本部门的电子政务专项规划,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县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电子政务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电子政务建设方案必须符合各级电子政务规划要求,必须遵循国家、省、市电子政务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七条各级各部门电子政务工程建设,应当以电子政务总体规划为主要依据。
由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在报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申请资金前,必须经本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查;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工程监理制、质量负责制、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制。
项目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向本级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项目验收申请报告书,由信息化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重大项目验收前应当通过国家、省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定的测评认证机构的测试,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章电子政务网络第八条电子政务网络由政务内网和政务外网组成。
政务内网主要满足政务部门内部办公、管理、协调、监督以及决策的需要,政务外网主要满足政务部门进行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面向社会服务的需要。
县级以上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务外网的建设、管理和协调,党委办、政府办负责统筹协调政务内网的建设和管理。
第九条各部门之间的网络互联及与省、市、县纵向网络连接,原则上应依托本级电子政务网络,不得自行新建传输骨干网络。
第十条电子政务网络实行统一管理制度。
市县两级党委、政府部门的电子政务网络必须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及市县两级电子政务网络统一规划逐步接入本级电子政务网络。
电子政务内网、外网接入部门应分别向本级电子政务网络主管部门书面说明其网络的性质、应用范围、网络设备情况、入网终端数量等,必须符合网络安全等有关要求。
第十一条本级电子政务网络的IP地址等网络资源由内、外网相关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省的安排统一建设、管理和分配。
第十二条为节约经费和保障安全,除县市区外,接入电子政务网络的部门,原则上应统一共用电子政务外网平台的互联网接入,如确需另外开设互联网接入的,应将技术及安全方案报本级信息化主管部门,接受本级信息化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四章政府门户网站与信息公开第十三条政府门户网站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通过互联网进行信息公开、提供公众服务的网上窗口,由主网站和各部门子网站构成。
第十四条信息化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和管理,为各部门子网站提供网站平台和技术支持,建立信息采集、报送、发布、更新和维护机制。
第十五条国家机关和社会公共服务单位,必须在政府门户网站平台上设立子网站,各子网站在统一规范的前提下,接受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十六条市县两级政府及其部门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把应当主动公开的及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开并及时更新。
下列信息,除国家、省另有规定外,有关部门应当在该信息发生或者变更后七日内,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一)各种规范性文件;(二)国家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能和职责;(三)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四)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五)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七条严禁涉密信息、有害信息上网。
按照“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各县市区、各部门对发布与公开的信息负责。
各级党委、政府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淫秽色情内容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信息;(二)不得制作、发布虚假的信息;(三)不得危害公共信息网络正常运行。
第五章电子政务应用系统第十八条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应当符合电子政务发展规划要求,遵循“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原则,遵循国家、省和全市统一的信息交换标准,符合电子政务安全规范。
第十九条跨部门跨地区的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原则上必须建立在本级电子政务网络平台之上,充分利用电子政务网络基础设施。
第二十条推行办公自动化,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电子公文交换系统,实行网上传输公文,逐步取代纸质公文,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十一条建立完善行政许可在线办理系统,按照“网站受理、后台处理、网站反馈”的模式逐步开展行政许可的申请、办理、查询,有效降低行政成本,提高监管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
第六章电子政务信息资源第二十二条根据政务公开和党委、政府内部信息共享的要求,党委工作部门、行政机关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组织,其产生和拥有的政务信息资源必须进行整合,实现共享,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办公室及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本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与交换体系,编制政务信息共享目录,推进跨区域跨部门信息资源共享。
第二十三条市县两级党委、政府办公室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托本级电子政务网络平台,统筹建设本级电子政务数据中心。
跨部门跨区域的电子政务公共信息资源库,原则上应由本级电子政务数据中心存储、备份。
第二十四条加强人口、法人单位、自然资源与地理空间等基础信息库的建设,按照“一数一源”的原则,避免重复采集,保证基础信息的准确、及时更新和共享。
第二十五条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建立和存储本部门的信息资源数据库,编制及更新本部门信息资源共享目录。
凡列入市政务信息共享目录的信息,各部门必须向市电子政务数据中心提供交换接口。
第二十六条鼓励社会力量对具有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允许加工利用的政务信息资源进行增值开发利用。
第七章电子政务安全体系第二十七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级各部门电子政务安全责任。
信息网络和信息系统的主管单位或者运行单位应当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确定本单位信息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安全等级,并进行相应的安全系统建设。
第二十八条信息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安全系统必须采用依法认证认可的信息安全产品,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所需经费列入工程预算。
第二十九条信息网络与信息系统的主管单位或者运行单位,应当确定信息安全管理人员,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制定信息安全应急预案,保证本单位信息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运行。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办公室及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安全、保密、机要等相关部门或机构,建立信息安全事件报告、信息安全情况通报和应急处理协调机制,制定本级电子政务安全保障技术要求和工作制度规范,建立本级统一的电子政务数字认证体系,统筹规划电子政务应急响应与灾难备份建设。
定期组织对各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第八章电子政务培训、考核、监督第三十一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协同相关部门负责电子政务知识与技能培训,编制本级信息化与电子政务培训规划与实施方案,加强对各部门领导、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信息化与电子政务的培训、考核工作。
第三十二条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中50岁以下的公务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必须参加信息化与电子政务、办公自动化等方面的培训,掌握电子政务的基本技能,通过考核后取得人事部门核发的《湖南省公务员信息化与电子政务培训合格证》。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电子政务绩效考核与评估机制,并将其纳入行政机关工作目标督查考核体系,定期对各部门信息公开、信息资源共享、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及应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和考核,并予以通报,其结果作为考核、评估该部门落实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工作的内容和本级财政对该部门电子政务建设投入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不及时向本级政务信息交换平台提供信息,或者不在政府门户信息网站上发布有关信息的,由各级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责令改正。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制作、发布虚假信息,或者危害公共信息网络正常运行,或者未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信息安全应急预案的,由各级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责令改正;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在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依据《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七条电子政务内、外网的具体运行和管理规定另行颁发。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