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的法律
《生活中的法律》课件

• 法律基础知识 • 生活中的常见法律问题 • 生活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 法律援助与救济途径 • 生活中的法律意识培养
01
法律基础知识
法律的定义与作用
法律的定义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 统治阶级意志,以国家强制力保 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法律的作用
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 调整社会关系、打击犯罪行为。
04
法律援助与救济途径
法律援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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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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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的定义
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 人提供免费的法律帮助。
法律援助的对象
主要面向经济困难人群,以及 涉及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的案
件当事人。
法律援助的形式
包括法律咨询、代理、辩护等 。
法律援助的范围
涵盖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等 领域。
诉讼程序与非诉讼程序
法律执行
指国家机关通过各种方 式将已经生效的法律文
书的内容付诸实施。
强制执行
在义务人拒不履行法定 义务时,通过国、拍卖 、划拨等措施。
强制执行的程序
需要遵循相应的法律规 定,确保合法合规。
05
生活中的法律意识培养
提高个人法律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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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了解基本法律知识
03
生活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合同违约风险与防范
合同违约风险
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导致合同一方或双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 ,从而引发纠纷和损失的风险。
防范措施
在签订合同前要充分了解对方信用状况和履约能力,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和违约 金数额,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以便在纠纷发生时维护自身权益。
劳动争议风险与防范
生活中的法律_案例分析(3篇)

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法律无处不在,它既规范着人们的行为,又保护着人们的权益。
本文将以一起家庭暴力案件为例,对生活中的法律进行分析。
二、案例分析1. 案件背景小王(化名)与小张(化名)于2018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小王发现小张有家庭暴力行为,经常动手打她。
在忍受了多年的家庭暴力后,小王决定离婚。
2. 法律分析(1)家庭暴力行为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行为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属于违法行为。
(2)离婚诉讼小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家庭暴力是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原因之一,法院应当支持小王的离婚请求。
(3)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家庭暴力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加害人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费用。
”小王可以要求小张赔偿因其家庭暴力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4)保护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下列保护措施:……(二)禁止加害人接近受害人及其亲属;……(四)责令加害人迁出受害人的住所;……”法院可以根据小王的需求,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保障她的合法权益。
家庭暴力是现实生活中常见的违法行为,它严重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在遇到家庭暴力时,受害者应当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本文通过对一起家庭暴力案件的案例分析,说明了生活中法律的作用,以及受害者如何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四、启示1. 提高法律意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为自己维权提供法律依据。
2. 遇到家庭暴力,不要忍气吞声,要勇敢地站出来,寻求法律帮助。
3. 社会各界应关注家庭暴力问题,共同努力,消除家庭暴力,构建和谐家庭。
生活中的法律小案例真实(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小明和小红是邻居,两家住在一栋居民楼的同一层。
小明家住在东侧,小红家住在西侧。
两家原本关系融洽,但近期却因为一堵墙的问题产生了纠纷。
这堵墙原本是两家共同使用的防火墙,多年来两家都靠这堵墙作为分隔。
然而,近期小明家装修时,将防火墙的一部分拆除了,并在拆除后的位置安装了一扇门。
小红认为这样会影响她的采光和通风,因此多次与小明协商,希望他能够恢复原来的防火墙。
但小明却认为拆除防火墙后安装门是为了方便进出,且拆除的部分很小,不会对小红家造成太大影响。
二、案例分析1. 邻里关系的重要性邻里关系是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良好的邻里关系有助于营造和谐的社区环境。
在这个案例中,小明和小红原本关系融洽,但由于一堵墙的问题产生了纠纷。
这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注意处理好邻里关系,避免因琐事引发纠纷。
2. 邻里纠纷的解决途径邻里纠纷的解决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1)协商解决:小明和小红可以尝试通过协商解决纠纷。
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应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
(2)调解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寻求社区居委会或相关部门的调解。
调解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帮助双方达成共识。
(3)法律途径:如果调解无效,双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案例中的法律问题在这个案例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1)相邻权:相邻权是指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因相邻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2)侵权责任:小明家拆除防火墙后安装门,可能侵犯了小红家的采光权和通风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案例启示1. 加强法律意识,尊重他人合法权益在这个案例中,小明家在装修时未充分考虑邻里的感受,侵犯了小红家的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生活中的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法律无处不在。
本文将结合几个典型案例,探讨法律在生活中的重要作用。
二、典型案例一:交通肇事逃逸【案例背景】某日,王某驾驶一辆轿车在市区行驶,因操作不当,与一辆电动车发生碰撞。
事故发生后,王某担心承担法律责任,驾车逃离现场。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迅速报警。
王某在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属于交通肇事逃逸。
【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交通肇事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此外,如果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王某还将面临刑事责任。
三、典型案例二:高空抛物【案例背景】某小区居民楼,一居民从高空将花盆扔下,砸中楼下一辆行驶中的电动车,导致电动车驾驶员受伤。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高空抛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侵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等。
四、典型案例三:夫妻共同债务【案例背景】张某与李某结婚,婚后张某以个人名义向银行贷款购置房产。
离婚时,李某要求分割该房产,并承担相应的贷款。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生活、抚养子女、履行抚养义务等所发生的债务。
【法律后果】在本案中,张某购置房产的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李某有权要求分割该房产,并承担相应的贷款。
五、典型案例四:知识产权侵权【案例背景】某科技公司研发了一款软件,并取得了软件著作权。
分析生活中典型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在日常生活中,法律案例无处不在。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典型法律案例入手,分析法律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
二、典型法律案例分析1. 案例一:张某与李某相邻权纠纷案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是邻居,两家房屋相邻。
李某在自家庭院搭建了一个阳光房,导致张某的采光受到严重影响。
张某多次与李某协商,要求拆除阳光房,但李某拒绝。
无奈之下,张某将李某诉至法院。
分析:此案涉及相邻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张某的采光权受到李某侵犯,其合法权益应得到法律保护。
法院审理后,判决李某拆除阳光房,恢复张某的采光权。
2. 案例二:王某与李某劳动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王某在某公司工作多年,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
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裁员。
在裁员过程中,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王某经济补偿金。
王某不服,将公司诉至法院。
分析:此案涉及劳动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王某经济补偿金,侵犯了王某的合法权益。
法院审理后,判决公司支付王某经济补偿金。
3. 案例三:张某与李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案情简介:张某驾驶摩托车与李某驾驶的汽车发生碰撞,导致李某受伤。
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主要责任。
李某要求张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分析:此案涉及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张某负主要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判决张某赔偿李某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4. 案例四:王某与李某婚姻家庭纠纷案案情简介:王某与李某结婚多年,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
生活中的法律常识有哪些

⽣活中的法律常识有哪些很多⼈会觉得法律离⾃⼰很远,然⽽事实上,我们在⽣活中经常会遇到各种法律问题,法律就在我们⾝边。
店铺⼩编总结了⼀些⽣活中的法律常识,希望能帮助到⼤家。
⽣活中的法律常识有哪些1、如果未成年的孩⼦将⼈误伤,监护⼈必须承担医疗费⽤。
2、继承权是男⼥平等的,嫁出的⼥⼉别忘了⽗母遗产有您的⼀份。
3、如果上下班途中发⽣交通事故,有权向所在单位要求享受⼯伤待遇,包括下班时顺道买菜的情况。
4、如果对⾏政机关的罚款、吊销执照、⾏政拘留等⾏为不服,可申请⾏政复议。
5、如被公安机关传唤或拘传,时间不得超过12⼩时,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24⼩时。
6、未成年⼈、精神病⼈在学校、精神病院受到损害,由谁承担民事责任?答:在幼⼉园、学校学习、⽣活的⽆民事⾏为能⼒⼈和限制民事⾏为能⼒⼈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因这些单位没有尽到监护职责⽽受到伤害,这些单位应适当给予赔偿。
单位有过错的,亦应适当承担责任。
7、如果别⼈借您钱,您⼀定要他出借据,⽽且借款数额⼀定要⼤写。
(注:诉讼时效为还款⽇起3年)8、如果想要保护⾃⼰的家或其他财产,⼀定不要私设电⽹或设置毒物等,否则可能触犯危害公共安全罪。
9、如果您成为被告,⼜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律师,⼈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您提供法律帮助。
10、如果想写遗嘱,⼀定要注明年⽉⽇,并亲⾃签名。
让⼈代书,⼀定要两个以上证⼈在场见证,代书⼈、见证⼈、遗嘱⼈都要签名,最好委托律师见证并执⾏遗嘱。
11、什么条件下可以获得法律援助?答:公民在赡养、⼯伤、刑事诉讼、请求国家赔偿和请求依法发给抚恤⾦等⽅⾯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是⽆⼒⽀付律师费⽤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获得法律援助。
12、抚恤⾦和⽣活补助费可以作为遗产继承吗?答:抚恤⾦、⽣活补助费是在死者死亡后,由国家发给死者亲属的费⽤,⽤以优抚救济死者家属中未成年⼈和丧失劳动能⼒的亲属,不属于死者的遗产,⼀般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13、双⽅不登记结婚,但已摆传统的结婚酒,是否符合事实婚姻?答:新的《民法典》⽆“事实婚姻”这⼀说法,如双⽅不领结婚证,则在法律上没构成婚姻事实,法律上定义为“同居关系”。
法律在生活中应用的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在日常生活中,法律的应用无处不在。
本文将以一起家庭纠纷案件为例,探讨法律在生活中的应用。
二、案例背景2010年,李先生与张女士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李先生在外地工作,张女士则全职照顾家庭和孩子。
随着时间的推移,夫妻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矛盾不断升级。
2018年,张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三、案件经过1. 离婚诉讼张女士在离婚诉讼中,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李先生则表示反对离婚,但同意分割共同财产。
2. 财产分割在财产分割过程中,双方对房产、车辆、存款等财产的价值存在争议。
法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财产进行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进行分割。
3. 子女抚养权关于子女抚养权,双方各执一词。
张女士认为,自己照顾孩子多年,对子女教育有更多经验,应获得抚养权。
李先生则认为,自己在外地工作,收入稳定,有能力承担抚养费用,应获得抚养权。
4. 案件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
关于财产分割,法院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财产价值等因素,判决双方各得一半。
关于子女抚养权,法院考虑到孩子年龄尚小,需要母亲照顾,判决由张女士抚养。
四、法律在生活中的应用1. 维护婚姻家庭关系本案中,张女士提起离婚诉讼,体现了法律在维护婚姻家庭关系中的作用。
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夫妻矛盾,有助于维护家庭和谐。
2. 保护财产权益在财产分割过程中,法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财产进行评估,确保了双方财产权益的公平。
这体现了法律在保护财产权益方面的作用。
3. 解决抚养权纠纷关于子女抚养权,法院综合考虑了双方的经济状况、子女年龄等因素,依法作出判决。
这体现了法律在解决抚养权纠纷方面的作用。
4. 维护儿童权益法院在判决子女抚养权时,充分考虑了儿童的权益。
这有利于保障儿童的身心健康,促进儿童全面发展。
五、结论本案以一起家庭纠纷案件为例,展示了法律在生活中的广泛应用。
法律在维护婚姻家庭关系、保护财产权益、解决抚养权纠纷以及维护儿童权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举例生活中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导语: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法律无处不在。
本文将通过几个具体的法律案例,解析法律在生活中的实际应用,以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一、案例一:租房纠纷案情简介:张先生通过中介租了一套位于市中心的房子,租房合同约定租期为一年,租金每月5000元。
然而,在入住后不久,张先生发现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如墙壁渗水、地板松动等。
张先生多次与房东沟通,要求维修,但房东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张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租赁物应当符合约定的用途。
如果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责任。
在本案中,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影响了张先生的正常居住,房东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房东对房屋进行维修,并赔偿张先生因维修产生的合理费用。
二、案例二:交通事故案情简介:李女士驾驶一辆小型轿车与王先生骑行的电动车发生碰撞,导致王先生受伤。
事故发生后,双方对事故责任存在争议。
李女士认为,事故发生时,王先生违规穿越马路,应承担主要责任;而王先生则认为,李女士在驾驶过程中存在超速行驶的行为,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虽然王先生存在违规穿越马路的行为,但李女士在驾驶过程中超速行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因此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李女士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赔偿王先生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三、案例三:合同违约案情简介:赵先生与某装修公司签订了一份装修合同,约定装修费用为10万元,装修工期为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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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得法律知识二三则盛洁洁今天我为大家讲几条日常生活中容易遇到得法律知识。
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得不断深入,处在依法治国大环境下得我们,即使在日常生活中也能感受到法律得重要性,媒体上以及人们得生活区随处可见一些普法宣传栏在宣讲一些法律知识。
用法律知识维权已经逐渐在人们得意识里扎根,以前说判断一个人就是否聪明要瞧智商与情商,那么在21世纪这个标准已经升级为法商、智商与情商。
而最牛钉子户等事件得发生也侧面体现人们法律意识得提高,懂得要去维护自己得合法权益。
下面我们先来瞧一个案例:李楠30岁那年与贺敏结了婚。
不料,在单位组织得一次体检中,李楠被检查出患有癌症,已到中晚期。
李楠痛苦万分,离家出走。
在她出走4年多后,贺敏向当地法院申请宣告李楠死亡。
其实,李楠并没死,她到了上海,一边做生意一边求医治病。
在求医问药得过程中,护士白雪给予她无微不至得关怀,两人在教堂举行了婚礼,结合在一起。
不过,李楠还就是英年早逝。
在弥留之际,她立了份遗嘱,将外地那个家财产(一处房产,一部车子)得一半留给了白雪。
当白雪照着遗嘱找到贺敏,主张房产与车子得一半价款时,遭到了贺敏得坚决反对。
贺敏认为,当年她申请宣告李楠死亡,并没有解除与李楠得婚姻关系,所以白雪与李楠得婚姻就是重婚,因此这份协议也就是无效得。
白雪对此很不服气,无论她们得婚姻就是何种性质,遗嘱就是李楠真实得意思表示,她都就是作为合法得受遗赠人要求继承财产,完宣告死亡,就是指公民下落不明达一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得法律制度。
请问大家在这个案例中白雪可以分到李楠得遗产么?如果可以分到又可以分到多少遗产呢?首先来瞧瞧宣告死亡就是怎么界定得:宣告死亡法律上得一种推定死亡,而不就是生理死亡,目得在于保护被宣告死亡人得利害关系人得合法权益。
宣告死亡后得法律后果就是被宣告死亡人与配偶得婚姻关系被依法解除,其配偶可以与她人结婚,其子女可以被她人收养,其遗产可以被继承人继承。
也就就是说将被宣告死亡人得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作死亡处理。
在案例中,李楠与贺敏得婚姻关系,自法院判决宣告李楠死亡之日起解除。
问题得关键在于法院宣告李楠死亡得时间与李楠在外与白雪结婚得时间哪个在前,哪个在后。
如果就是李楠在外与白雪结婚在法院宣告李楠死亡得时间之前则构成重婚罪嫌疑或事实婚姻得情况(瞧法院怎样去认定)。
白雪可以继承得就是李楠与贺敏各一半财产得那份。
也就就是四分之一。
如果就是李楠与白雪结婚在李南宣告死亡得时间之后,就就是合法婚姻,则,白雪完全可以继承李楠与前期那一半得财产。
有关宣告死亡还需要注意得有: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被宣告死亡得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她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消对她得死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得意见》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得人与配偶得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消,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得,夫妻关系从撤消死亡宣告之诶起自行恢复;如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得,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对于中国人来说,房子不仅仅就是重要得财产,它也代表着温暖幸福得家。
那么大家就是不就是认为,只要有房产证在手就意味着房屋得产权就是安全得呢。
其实不然,如果有人声称房产证丢失,并出示房主得身份信息及委托证明,就可补办出新得房产证。
这就意味着,房产证即便在产权人手中,房屋也可能存在被她人‘善意取得’得情况。
大家请瞧这个案例,遇到这种情况,我们该怎么办呢?王先生打算将自己得一套房屋出租,一位自称就是某中介员工得黄女士表示,愿以高额租金代理此房出租事务。
王先生按照黄女士所要求,提供了房屋房产证及个人身份证等相关信息。
不久,王先生发现,自己得房屋却被黄女士出售给了李先生。
原来,黄女士就是某诈骗集团分子,在得知王先生有房想出租得消息后,骗得其房产信息及个人资料,并利用这些信息找到一位跟王先生长相相似得人冒充,带着假房产证、假身份证共同前往公证处,要求出具“王先生同意将该房产委托给黄女士出售”得公证。
公证人员粗心大意,为黄女士出具了公证书。
黄女士便“名正言顺”地取得了该房屋得销售权,并找到购房人李先生,然后拿着公证书到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完成了房屋得过户手续。
为此,王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但法院判定,由于李先生属“善意购买”行为,因此该房产归李先生所有。
为什么法院会判房子归李先生呢?其实法院在裁定此类案件中,首要考虑得就是购房人就是否属于“善意购买”,以及该房产就是否办理了过户手续。
只要满足上述两条则该房产将无法追回。
这就是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得,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得,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得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就是善意得;(二)以合理得价格转让;(三)转让得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得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得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得出得结论。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得应对办法就是;想法证明“非善意”如果原房主能够证明该房屋不属于“善意取得”或未过户,那么,该房屋能被追回。
即,如果房屋已经过户,原房主应马上收集房屋得出售价格,只要明显低于周边相同类型房屋得价格,法院就会认定该房屋就是购房人“非善意购买”,使原房主重新获得房屋产权。
此外,如果涉及上述案件所提及得“善意取得”方式,原房主可因公证机关过失要求公证机构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从而重新获得房屋产权。
那么,我们又该如何避免别人“善意取得”自己得房产?其实防止房产被她人冒充出售得根本就是保护房屋信息,尽量不要将房屋信息透露给她人。
与此同时,房屋产权人可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提出书面约定,约定凡涉及房屋产权变更事宜,需房主本人前来办理。
房产被她人“善意取得”得案件在现实生活中极易出现,除上述案例外,还容易出现在夫妻共有房产中。
“如夫妻一方将共有房产按市场价出售,一旦过户,该房产就肯定属于难以追回。
夫妻得另一方只能按照双方当初购房比例,得到相应赔偿。
”除了以上两种情况外,今天我与大家分享得最后一个案例就是曾经轰动一时得“许霆案”,在场得同事有人可能关注过这个案件,首先让我们来回顾一下案情: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被告人许霆来到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得ATM取款机取款。
结果取出1000后,她惊讶地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1元,狂喜之下,许霆连续取款5、4万元。
当晚,许霆回到住处,将此事告诉了同伴郭安山。
两人随即再次前往提款,之后反复操作多次。
后经警方查实,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郭安山则取款1、8万元。
事后,二人各携赃款潜逃。
同年11月7日,郭安山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全额退还赃款1、8万元。
经天河区法院审理后,法院认定其构成盗窃罪,但考虑到其自首并主动退赃,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而潜逃一年得许霆,17、5万元赃款因投资失败而挥霍一空,今年5月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警方抓获。
日前,广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得,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许霆随后提出上诉,2008年3月,广州中院认定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许霆再度上诉,2008年5月,广东省高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许霆案”在一审结束后曾经引起社会得巨大反响与法学界得关注,由于一审后得判决结果过重,舆论影响重大,法院开庭重审得结果就是慎重再慎重,也就是比较合理得。
法院判处许霆盗窃罪就是怎么而来得呢?让我们来一起瞧下广州中院得解释:盗窃罪就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得,秘密窃取数额较大得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得行为。
而许霆使用自己得银行卡,输入密码,提取了17万余元不属于自己得款项,这一行为就是否符合刑法对盗窃罪规定得“秘密窃取”特征,成为本案得关键。
我国刑法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得定罪原则,盗窃罪中得“秘密窃取”,就是指行为人采取主观上自认为不被财物所有者、保管者或经手者发觉得方法,暗中窃取财物得行为。
至于行为人就是否实际上已被当场发觉、就是否事后马上被发觉、就是否因行为人在窃取财物时留下身份识别标志而事后被发觉等等,均不影响“秘密窃取”得成立。
本案中许霆利用银行自动柜员机程序升级出错之机,多次恶意取款,就就是自认为银行工作人员不会当场发觉。
许霆在庭审时也供述称,明知其银行卡内仅有170余元,在第一次取款与查询后已意识到自动柜员机出现了异常,仍然连续170次取款174000元,并认为“银行应该不知道”、“机器知道,人不知道”,这都证实了许霆实施取款行为时主观上自认为银行人员不能及时发现,符合“秘密窃取”得客观特征。
至于法院为何认定许霆为“盗窃金融机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得解释》第八条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得盗窃金融机构,就是指盗窃金融机构得经营资金、有价证券与客户得资金等,如储户得存款、债券、其她款物,企业得结算资金、股票,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得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得行为。
”自动柜员机就是银行对外提供客户自助金融服务得设备,机内储存得资金就是金融机构得经营资金,因此,许霆盗窃柜员机内资金得行为依法当然属于“盗窃金融机构”。
这个案件出现后,大家都广泛讨论,如果就是自己遇到这种情况,会不会与许霆得选择一样,这个选择到底就是人之常情,还就是贪婪犯罪,值得大家去深思。
也提醒我们:以为天上掉馅饼得时候,谁又知道这也许就就是走向一条不归路得起点呢。
脱离道德得边缘就就是犯罪,我认为在我们遇到这些情况时,只要坚持以道德得标准来要求自己,法律得约束对我们而言也就是十分宽松得,甚至我们要把法律变成捍卫自己权益得武器,来保护自己与自己得合法权益,为我们能够幸福得生活创造条件!就是要成为一个法盲还就是法律武装自己,我想大家不难选择。
以上就就是我今天要与大家分享得内容,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