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行区扶持创业带动就业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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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闵行区促进就业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闵行区促进就业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闵行区促进就业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13.05.29•【字号】闵府发[2013]19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闵行区促进就业若干意见的通知(闵府发[2013]19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拟订的《闵行区促进就业若干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2013年5月29日闵行区促进就业若干意见为进一步整合优化本区促进就业政策,全方位促进我区就业增长,稳定就业形势,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区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持续改善和保障民生为主要目标,以“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为基本原则,努力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

二、总体目标梳理完善全区就业政策,形成梯次合理、目标明确、覆盖广泛的就业政策体系。

政府促进就业责任不断加强,政策措施更加有效,基础工作更为扎实,确保今后几年全区就业工作大局稳定。

三、主要内容(一)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1.加强重点人群就业扶持。

加强对大龄征地镇保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长期失业人员、残疾人、刑释解教及戒毒康复人员等重点人群的就业帮扶,鼓励各类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群。

2.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

鼓励劳动者自办创业组织,带动就业。

对安置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创业组织给予创业培训、创业资助、贷款贴息等各方面的政策扶持。

3.加强青年见习工作。

鼓励大中专毕业生等青年先见习、后就业,提高首次就业的成功率。

对见习基地和见习学员给予带教费补贴和见习学员补贴。

4.购买社会服务成果。

鼓励区内中介服务机构免费为本区户籍失业人员提供求职登记、信息发布、岗位推荐等服务,由政府出资购买其服务成果。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闵行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闵府发[2013]8号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闵行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闵府发[2013]8号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闵行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闵行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闵府发[2013]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有关单位:区科委拟订的《闵行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2013年3月4日闵行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上海市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战略部署,完善本区创新创业环境,推动本区产业结构调整,规范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和《闵行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实施意见的通知》(闵府发[2012]1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闵行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区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兼顾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以及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性基金。

引导基金的组织形式为独立事业法人。

第三条引导基金要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引领作用,实现“集聚、创新、提升”三大功能,吸引社会创业(股权)投资资本和投资机构向我区集聚,激活创业风险投资市场;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向急需资金的早、中期创新型企业,提高区域创新能力;引导社会创业资本投资于我区重点产业领域,提升区域产业能级。

第二章引导基金的规模和资金来源第四条引导基金分期设立,滚动发展。

每期基金设定基金总规模,逐年分步出资。

第五条引导基金资金来源: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财政性专项资金;引导基金运营产生的收益;经营性国有资产收益;国内外社会团体、企业或个人的捐赠;区政府确定的其它资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推进本区创建促进就业示范社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推进本区创建促进就业示范社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推进本区创建促进就业示范社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布部门】80903B002【发布日期】2011.03.31【实施日期】201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推进本区创建促进就业示范社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拟订的《关于推进本区创建促进就业示范社区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О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关于推进本区创建促进就业示范社区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巩固我区充分就业社区创建成果,加强基层劳动保障服务功能,强化对就业弱势群体的就业援助,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作要求,自2011年起,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促进就业示范社区创建活动。

现就创建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创建促进就业示范社区作为全区“十二五”期间就业民生战略的重要内容,不断创新和完善适应不同群体的就业促进政策,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责任体系,提高社区居民就业和保障服务管理水平,促进公共就业资源向基层社区的广覆盖,在巩固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成果的基础上,形成社区就业并乐业的良好氛围,为构建和谐社区奠定基础。

二、创建内容自2011年1月1日起,全区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启动促进就业示范社区创建,在原有基础上深化各项工作,建立健全促进社区就业工作长效机制。

创建内容主要包括:1、完善促进就业协调机制。

保证促进就业专项资金落实,推行更加积极的促进就业政策,把握重点,关注热点,化解难点,研究解决充分就业社区创建活动中未能解决的遗留问题,进一步落实政府促进就业责任。

2、加大就业援助工作力度。

完善面向所有就业困难人员的援助制度,及时帮助“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人员”以及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解决就业问题,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为零”,实现“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在认定三个月内就业率100%。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本区创业型城区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本区创业型城区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本区创业型城区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4.29•【字号】闵府办发〔2019〕28号•【施行日期】2019.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本区创业型城区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闵府办发〔2019〕2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公司:《关于深化本区创业型城区创建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2019年4月29日关于深化本区创业型城区创建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行动计划(2018-2022年)〉的通知》(沪府办发〔2018〕24号)和《关于深化本市创业型城区创建工作的通知》(沪创办〔2018〕17号)精神,优化本区创业环境、营商环境,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更高层次上推进创新创业,带动更高质量就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党的十九大提出的“注重解决结构性就业矛盾,鼓励创业带动就业”有关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有关创新创业的工作部署,围绕上海“五个中心”和“四大品牌”建设要求,聚焦本区“44”现代产业体系,以“紫竹创新创业走廊”和“零号湾国家双创示范基地”建设为推动,充分发挥中国(上海)创业者公共实训基地南部科创中心分基地的资源优势,积极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重点鼓励和引导青年大学生创新创业,让更多的劳动者成为创业者,以创新引领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助力我区加快建成上海“南部科技创新中心核心区”。

二、总体目标2018-2022年,通过深化创业型城区创建工作,进一步健全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营造更加适合创新创业的生态环境,创新创业活力显著增强,创业环境进一步改善,创业型经济蓬勃发展,创业带动就业的效应在更高水平上充分发挥。

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闵行区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闵行区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闵行区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闵府发[2012]9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有关单位:区经委、区财政局拟订的《闵行区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闵行区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根据《中共闵行区委、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闵委发[2012]14号),为了完善我区现代服务业发展的产业扶持政策,加大对总部经济、楼宇经济、金融服务、商贸旅游、电子商务、服务外包等重点领域的政策聚焦,对注册和纳税均在我区的重点企业进行产业扶持,现制定如下实施细则:一、大力发展总部经济(一)申请条件1、经国家或上海市主管部门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区经委、区财政局、区工商分局和区税务分局联合审定的国内企业(地区)总部:(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全国性或区域性销售、结算、投资决策等职能;(2)在管理区域内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个;(3)注册资金达1亿元以上且连续两年年销售额在5亿元以上。

3、经区经委、区财政局、区工商分局和区税务分局联合审定的上市公司总部或其销售结算中心等。

(二)扶持标准1、开办资助。

对在本区新注册的投资性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开办资助。

其中,经认定为国家级地区总部的给予1000万元;经认定为上海市投资性地区总部的给予600万元。

开办资助自注册本区的年度起,分三年按40%、30%、30%比例由区“调结构、转方式”专项资金发放。

2、购(租)房资助。

新引进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在闵行区内建造或购买自用办公场所的,经区经委和区财政局联合审定后给予建造或购买总价10%、最高不超过6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租赁闵行区内办公场所用于自用办公的,经区经委和区财政局联合审定后,每年按照实际租金的30%,连续六年给予租房资助,资助总额累计不超过300万元。

闵行区就业公共服务平台

闵行区就业公共服务平台

区级开办费补贴申请对象、条件:(1)2016年1月1日起,由本市户籍人员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外省市户籍人员,在本区注册登记的小微企业(劳务派遣公司除外)、个体工商户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2)创业组织正常开展经营并带动至少一名本区户籍劳动力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给予创业组织一次性开办费补贴。

35周岁(含)以下青年创业者再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贴。

补贴标准:(1)一次性开办费补贴8000元,(2)35周岁(含)以下青年创业者再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贴5000元。

区级带动就业补贴申请对象、条件:(1)2016年1月1日起,由本市户籍人员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外省市户籍人员,在本区注册登记的小微企业(劳务派遣公司除外)、个体工商户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2)创业组织吸纳本区户籍劳动力就业,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按其吸纳本区户籍劳动力人数,给予补贴。

补贴标准:(1)每人补贴5000元/年,每个创业组织年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创业培训补贴申请对象、条件:凡完成创业培训,按要求取得创业培训结业合格证书的学员补贴内容:(1)具有本市户籍,处于法定劳动年龄段、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有创业意向失业、协保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可享受100%的政府补贴;(2)参加创业培训的在职人员,可享受100%的政府补贴。

创业见习补贴申请对象、条件:(1)凡有创业意愿的35周岁(含)以下具有本市户籍的青年,可申请1~6个月的创业见习。

原则上一个创业基地中一年参加一次创业见习。

(2)凡在本市注册成立三年及以上,经营状况良好,管理较为规范,社会责任感强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可向生产或经营所在地的区创业指导服务部门申请成为创业者见习基地。

补贴内容:(1)见习学员月生活费按当年本市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补贴;(2)创业见习基地带教费补贴按带教学员人数给予每人每月150元的补贴。

闵行区的创业补贴政策

闵行区的创业补贴政策

闵行区的创业补贴政策1、申请条件:1在闵行区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创业组织,口成立之日起实际经营满6个月。

2安置一名及以上闵行区户籍的失业、协保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满六个月。

2、补贴标准:给了创业者本人一次性创业补贴5000元。

1、简介:为加大融资支持,改善融资环境,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小额贷款担保政策,最高申贷额度50万元,最长贷款期限三年。

其中,15万元以下的贷款项目可免了个人担保,同时,根据创业组织在贷款期间吸纳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情况,并给「一定的贷款利息的补贴。

按市级贷款政策享受贴息后,实际支付利息大于市开业贷款贴息额度的,可享受区级贷款利息政策,补贴额度补足至实际支付利息。

2、适用对象: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或者本市高校非上海生源毕业生毕业两年以内的,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II达到标准分值的劳动者,在本市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小企业、民办非企业、农艮专业合作社、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等小微创业组织可申请小额贷款担保。

1、简介:为积极吸引和鼓励海外留学人员来闵行区创办企业,帮助初创期留学人员企业降低创业成本,制定留学回国人员创业政策。

适用对象:留学回国人员回国未满5年,创办研发型、实体型企业未满3年,从事口主知识产权技术开发或者创办文化产业和社会事业领域的机构,11税务登记在本区。

2、资助标准:1给子一次性启动扶持资金3万元;2申报企业机构科研项目获国家级立项的,由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20万元;3申报企业机构科研项目获省部市级立项的,由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10万元;4申报企业机构科研项目获地市级立项的,由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8万元;:闵行区科技小□人企业资助进一步推动科技中小企业的口主创新,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打造一大批具有国内外行业竞争优势的科技小乜人企业,促进地区经济增长,对被评为市科技小乜人企业和市科技小ti人培育企业的,闵行区财政根据市财政资助资金给Yi: 1匹配;对被评为闵行区科技小乜人培育企业的,区财政资助50万元,支持企业加强技术创新。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扶持创业带动就业工作若干意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扶持创业带动就业工作若干意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扶持创业带动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人事管理【发文字号】闵府发[2009]15号【发布部门】80903B002【发布日期】2009.08.17【实施日期】2009.08.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扶持创业带动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闵府发[2009]1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关于进一步扶持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七日关于进一步扶持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要求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09]1号)、《上海市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三年行动计划(2009-2011)》(沪府办发[2009]5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本区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鼓励创业促进就业为目标,汇聚各方力量,综合利用现有资源,完善创业服务体系,形成良好的创业环境和氛围,推动闵行区扶持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快速发展,进一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激发城市经济活力。

二、工作目标通过帮助我区劳动者成功创业,并有效带动本区劳动力就业,使本区的创业活动进一步活跃,初步建立起本区鼓励支持创业的长效机制。

完成以下具体指标(2009-2011年):1、扶持创业1800家,带动就业9000人;2、建成20家青年创业见习基地;3、建成5家创新创业园区;4、完成创业培训900人。

三、工作重点1、重点鼓励和支持青年及大学生等群体自主创业;2、重点扶持和发展创立在18个月以内(以下简称“初创期”)的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非企业(以下简称“创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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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聚闵行
闵行区扶持创业政策指南
创业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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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小额担保贷款
1、担保对象:(1)凡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在本市注册开业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以及小微型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法人。

(2)本市高校就读的在校学生(含毕业学年学生和非毕业学年学生)。

(3)本市高校毕业的35周岁及以下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或持有《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非本市户籍青年大学生。

在本市创办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并吸纳本市劳动者就业。

2、申请条件:(1)申请人无违法犯罪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2)申请人自有资金不得低于贷款金额的50%,并且能够按规定提供必要的财产抵押、质押等个人/法人担保;(3)申请人所办的创业组织的注册地与经营地一致(隶属同一区县),应当建立财会核算管理制度;(4)申请人所办的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需要吸纳本市失
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5)申请人所办的创业组织(不含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应当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并提供最近一期的纳税凭证。

“在校生”还需提供所在高校相关部门出具的推荐材料。

3、贷款金额:个体工商户和以及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申请开业贷款担保的,担保贷款金额最高为50万元。

4、贷款利率:实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

5、贷款期限:一般为三年。

6、申请人担保额度:(1)贷款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含20万元),申请人可免于个人担保;(2)贷款金额在21万元以上30万元及以下的,申请人应提供不低于贷款额10%的有效个人担保;(3)贷款金额在31万元以上50万元及以下的,申请人应提供不低于贷款额20%的有效个人担保。

7、所需资料:(1)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营业执照、婚姻证明、劳动手册或就业失业登记证、配偶身份证、场地租赁合同、社保缴费通知书、利润表、发票收据、《个人小额担保贷款计划书》、《个人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等相关材料,向注册经营所在地的区开业指导服务部门提出申请。

(二)小微企业法人小额担保贷款
1、担保对象:在本市注册的小、微型企业法人。

2、申请条件:(1)小、微型企业的净资产不得低于贷款金额的
50%;(2)小、微型企业应当建立财会核算管理制度,并依法进行
税务登记;(3)小、微型企业需要吸纳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
富余劳动力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4)贷款企业必须先到银行办理
好企业贷款卡。

3、申贷金额(期限):本市“小微企业法人小额担保贷款”金额最
高200万元。

贷款期限最长为3年。

4、担保额度:本市“小微企业法人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的个人担
保部分由申请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提供。

申请人担保不足的贷款部分
由政策性担保机构提供担保。

申请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经办银行提供有限担保:
(1)贷款金额在20万元及以下的,申请人可免于个人担保;
(2)贷款金额在21万元以上30万元及以下的,申请人应提供不
低于贷款额10%的有效个人担保;(3)贷款金额在31万以上50
万元及以下的,申请人应提供不低于20%的有效个人担保;(4)
贷款金额在51万元以上100万元及以下的,申请人应提供不低于
贷款额30%的有效担保。

(5)贷款金额在101万以上200万元及
以下的,申请人应提供不低于40%的有效个人担保;
(三)创业前小额担保贷款
1、担保对象:(1)具有本市户籍,35周岁(含)以下,拟在本市创办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且有创业项目的意向创业者。

(2)本市高校就读的在校学生(含毕业学年学生和非毕业学年学生)(3)本市高校毕业的35周岁及以下持有《上海市居住证》
或持有《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青年大学生,拟在本市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且有较完善的创业项目计划。

2、申请条件:申请人无违法犯罪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申请人已有较为完善的创业项目计划。

“在校生”还需提供所在高校相关部门出具的推荐材料。

3、贷款金额:最高为15万元。

4、贷款期限:最长为一年。

5、贷款利率:实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

6、申请人担保额度:申请人可免于个人担保。

7、所需资料:(1)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劳动手册、婚姻证明、配偶身份证、创业项目计划书、《创业前小额担保贷款计划书》、《创业前小额担保贷款还款申请书》等相关材料,向意向创业所在地的区开业指导服务部门提出申请。

(四)本市网络商户创业前担保贷款
1、担保对象:(1)具有本市户籍,且有创业项目的意向创业者。

拟在本市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且有较完善的创业项目计划。

(2)尚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本市网络商户创业者。

2、申请条件:申请人无违法犯罪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申请人已有较为完善的创业项目计划。

网络商户创业者还需提供所在网络平台的实名注册信息、3个月及以上的经营状况及所在网络平台信誉评估状况等证明
材料。

3、贷款金额:最高为15万元。

4、贷款期限:最长为一年。

5、贷款利率:实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

6、申请人担保额度:申请人可免于个人担保。

7、所需资料:(1)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劳动手册、婚姻证明、配偶身份证、创业项目计划书、《创业前小额担保贷款计划书》、《创业前小额担保贷款还款申请书》等相关材料,向意向创业所在地的区开业指导服务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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