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项目监理规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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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1. 引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指为了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水环境的改善而进行的工程建设活动。

施工监理是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必不可少的环节,对于确保施工质量和施工进度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档旨在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的相关要求,确保项目能够按照设计要求、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

2. 施工监理责任与权限2.1 监理责任施工监理机构应当依法承担施工监理工作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监督施工单位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合理调配资源、确保施工进度和质量等。

同时,施工监理机构应当配备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监理工程师,确保监理工作的专业性和可行性。

2.2 监理权限施工监理机构应当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取得合法的监理资格证书,并按照合同约定行使监理权益。

监理机构有权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工序、工艺技术等进行审查、监理和抽查,并提出合理的技术建议和整改意见。

3. 施工监理的实施过程3.1 施工前期准备在施工前期,监理机构应与施工单位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明确施工方案、工期计划、质量要求等。

监理机构还应对施工单位的资质、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进行评估,确保施工单位具备相应的能力进行工程施工。

3.2 施工过程监理在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应当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巡查和监理,确保施工符合设计要求、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

监理机构还应当对施工单位的材料采购、质量检测等过程进行监管,并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3.3 施工阶段验收在施工完成后,监理机构应当对施工成果进行验收。

验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质量、施工图纸的实施情况、防水、排水等系统的正常运行情况等。

监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对施工成果进行评估,提出验收意见和建议。

4. 施工监理的法律责任施工监理机构在履行施工监理职责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确保监理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如监理机构违反法律法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施工单位也应当配合和支持监理工作,否则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加快,水利工程的建设与施工也日益增加。

为了确保水利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性,监理服务成为至关重要的环节。

本文将就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进行详细探讨,分为三个主要部分:监理机构的资质要求、监理人员的专业素养和监理流程的规定。

一、监理机构的资质要求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机构是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提高监理服务的水平,相关机构需满足一定的资质要求。

1. 注册资金要求:监理机构需具备一定的注册资金,以确保能够承担相应的责任和风险。

2. 人员配置要求:监理机构需拥有一支专业化的技术团队,包括工程师、技术员和其他必要的专业人员。

3. 业绩要求:监理机构应具备丰富的水利工程施工监理经验,包括参与过的项目数量和项目质量。

4. 设备设施要求:监理机构应配备必要的监测设备和检测仪器,以保证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监理人员的专业素养监理人员作为水利工程施工监理的核心力量,其专业素养对于工程质量和安全至关重要。

1. 专业知识:监理人员需具备充足的水利工程专业知识,包括工程设计、施工工艺、质量控制等方面。

2. 监理能力:监理人员需具备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问题解决能力,能够独立完成监理工作。

3. 法律法规:监理人员需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别是与水利工程相关的法规,以确保施工合规。

4. 沟通能力:监理人员需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能够与各方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三、监理流程的规定为了确保水利工程施工过程的规范性和监理工作的高效性,需制定相关的监理流程和规定。

1. 施工前期准备:监理人员在施工前需进行现场勘察和预先评估,确定施工方案和监测计划。

2. 施工过程监管:监理人员需进行现场巡查,确保施工按照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并及时发现和解决施工中的问题。

3. 质量控制:监理人员需进行质量检测和验收,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并做好质量记录和资料整理。

4. 安全管理:监理人员需严格执行相关的安全管理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并及时应对紧急情况。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第一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一、前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是指由独立第三方机构或组织,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和质量进行全程监督、检验与控制,并对所有施工过程进行监管,以确保水利工程的施工过程和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体系的要求,从而保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能够满足设计要求、可靠性、安全性和经济性等方面的要求。

为了保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提高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质量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范,指导施工监理人员开展工作。

二、监理单位的职责1、监理单位应当熟悉我国国家标准和各类相关规范,并根据项目的特点,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进行工作。

2、制定监理计划和监理方案,同时参与施工方案的审核和确认。

3、在施工过程中,依据监理计划和监理方案,监督合同的履行情况、施工进度、施工质量等工程过程,并向业主提出监理意见和建议。

4、组织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和监督,并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报告、设计文件等。

5、对施工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以及岗位责任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按照相应标准执行工程管理。

6、负责施工单位建立质量验收文件、施工日志等工程资料,向业主提交工程验收申请,并提供技术咨询。

7、与业主代表、施工单位密切配合,及时处理和解决工程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意外事件。

三、监理人员的职责1、监理人员应实行客观、公正、独立的监督工作,没有收受或者接受业主、施工单位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礼品、宴请和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情况。

2、认真履行监理职责,按照工作计划、总体方案和工程合同的规定,对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向业主和施工方提出检查意见和建议。

3、监察施工单位的临时性措施及环境保护方案的执行情况,尽量减少施工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保障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

4、监督施工单位执行施工计划及施工质量控制计划,在施工单位发生工程变更及遇到重要质量问题时,及时向业主和施工单位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督规范(SL288-2023)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督规范(SL288-2023)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督规范(SL288-
2023)
引言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督是保证工程建设质量的重要措施之一,合理、规范、有效的监督能够避免工程建设中出现质量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总体进展。

本文旨在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督行为,确保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合规、高效建设。

规范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水利部门和施工监理单位在水利工程建设中的监督行为。

施工监督要求
1.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技术及管理要求,合理设置施工监督计划,明确监督标准、监督内容、监督频次和监督要求等。

2. 在施工过程中,及时发现、处理和记录工程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全面建立问题台账,并及时进行整改和验收。

3. 关注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确保施工现场“三同时”要求的落实。

4. 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力度,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或制止,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5. 安排专门人员进行施工监督,对施工单位的技术资料、工程质量及验收合格情况进行检验核实,对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及时监督和处罚。

6. 严格执行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和考核要求,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进度和安全生产等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及时评估施工质量和施工单位的综合表现。

结语
本文主要围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督规范进行规范,明确了施工监督的具体要求,旨在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督行为,促进工程质量的提高和施工效率的提升。

各级水利部门和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遵守本规范,切实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督的管理,确保水利工程建设安全、合规、高效的建设。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16-2024)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16-2024)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16-2024)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16-2024)1. 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水利工程施工监理的各个方面,包括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加固工程。

2. 规范要求2.1 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复杂程度,配备相应的监理人员。

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和工程经验。

2.2 监理计划监理单位应编制监理计划,明确监理目标、内容、程序、方法、周期和人员等。

监理计划应根据工程进度和施工情况适时调整。

2.3 监理过程监理单位应按照监理计划进行监理,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符合规范要求。

2.4 监理记录监理单位应做好监理记录,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监理过程中的各项情况。

监理记录应作为工程验收的重要依据。

2.5 监理报告监理单位应定期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报告,反映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方面的情况。

监理报告应真实、准确、完整。

3. 违规处理违反本规范的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

监理单位未按照本规范要求进行监理,造成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方面问题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 附则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有相关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5. 参考文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条例[3] 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4] 水利工程投资控制管理办法[5]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以上内容为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16-2024)的概述,具体细节和实施要求请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如有疑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监理工作,提高水利水电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监理活动,适用于国家规划、费用由国家或资本在政府官方指导下投资的水利水电工程、中外合资、合作或独资投资的水利水电工程等各类类型的水利水电工程。

第三条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监理应当以保障施工质量和工程安全为目标,听从施工单位的领导和指挥,按照合同、设计技术规范等要求,对施工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动态监督和检验。

第四条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监理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遵循职业道德准则,独立公正、及时有效地履行监理职责,保护监理工作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监理应当加强技术、管理和安全防护水平,提高监理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六条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监理应当坚持科学监理、文明监理、全面监理的原则,树立服务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标准。

第七条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监理应行使监督检查、技术咨询、协调沟通等职能,有效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维护水利水电工程的正常建设秩序。

第八条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监理应当支持施工单位的技术创新,促进工程施工技术的进步,提高工程质量和质量。

第九条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监理应当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并且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提高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监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第二章组织体系第十条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监理应当设立专门的监理机构或部门,具有一定数量和素质的监理人员,组成监理机构或部门的组织结构应当合理,职责明确。

第十一条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监理机构或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和工作制度,明确内部分工和配合机制,确保施工监理工作有序运行。

第十二条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监理机构或部门应当引进和培养具有较高职业素质的监理人员,建立健全内部培训制度,提高监理人员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十三条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监理机构或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管理系统,提高监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实现监理工作的信息化管理。

水利项目监理规范(完整版)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1 总则1.0.1 为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施工监理活动的管理,保证监理工作质量,提高项目管理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我国境内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小型水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可参照执行。

1.0.3 监理单位应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资格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监理业务,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1.0.4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应按有关规定择优选择监理单位。

1.0.5 监理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独立、公正、公平、诚信、科学地开展监理工作,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职责。

1.0.6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应以合同管理为中心,有效控制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投资、进度等目标,加强信息管理,并协调建设各方之间的关系。

1.0.7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应以下列文件为依据:1 国家和水利部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 水利行业工程建设有关技术标准及其强制性条文。

3 经批准的工程式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4 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

1.0.8 监理单位为实施施工监理而进行的审核、核查、检验、认可与批准,并不免除或减轻责任方应承担的责任。

1.0.9 监理单位应积极采用先进的项目管理技术和手段实施监理工作。

1.0.10 监理单位的合理化建议或高效工作使工程建设项目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监理单位可按有关规定或监理合同约定,获得相应的奖励。

因监理单位的直接原因致使工程项目遭受了直接损失,监理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或监理合同约定予以相应的赔偿。

2术语2.0.1 水利工程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水土保持、移民、水资源保护等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的统称。

2.0.2 监理单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格等级证书,并与发包人签订了监理合同,提供监理服务的单位。

水利工程监理标准制度

水利工程监理标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监理工作,提高监理质量,保障水利工程建设安全和有效实施,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水利工程监理标准适用于水利工程监理活动,包括水库工程、水闸工程、水电站工程、引调水工程等各类水利工程的监理工作。

第三条水利工程监理标准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循科学、公正、合理、权威、先进的监理原则,确保监理工作的规范和有效的实施。

第四条水利工程监理标准内容包括监理组织的设置、监理人员的资质要求、监理管理体系、监理程序和监理报告等内容。

第五条水利工程监理标准的制定、修订由国家水利部门负责,监理机构应按照标准规定执行。

第六条水利工程监理标准的具体内容、要求和实施细则由国家水利部门依据实际情况调整、完善。

第七条对于水利工程监理标准的违反行为,监理机构应依法进行处理,根据事实和情况给予惩处。

第二章监理组织的设置第八条水利工程监理组织应具备独立性、专业性和权威性,其组织设置应根据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而定。

第九条监理组织应遵循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专门的水利工程监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水利工程的监理工作。

第十条水利工程监理机构应设立监理部门,包括监理总监、监理工程师和监理技术员等职务。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监理机构应配备专业的监理人员,经过专门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监理工作。

第十二条监理人员应遵守监理规章制度,忠于职守,不得采取违反监理规定的行为,确保监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监理管理体系第十三条水利工程监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监理管理体系,确保监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十四条监理管理体系应包括监理的计划、组织、指导、检查和督促等环节,确保监理工作的全面质量监控。

第十五条监理管理体系应有明确的分工和职责,确保监理工作的协调和有效推进。

第十六条监理管理体系应建立有效的信息管理系统,确保监理工作的信息共享和监督。

第四章监理程序第十七条水利工程监理程序应包括开工会审查、设计评审、施工过程监督、质量检查、验收和竣工会审查等环节。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


3 监理组织及监理人 员
▪ 监理单位
▪ 监理机构
▪ 监理人员
3.1 监理单位开展监理工作应遵守的规 定
▪ 1. 遵纪守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 益和工程建设当事人各方合法利益。
▪ 2. 不得与所承担监理项目的承包人、设备 和材料供货人发生经营性隶属关系,也不 得是这些单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的合伙经营者。
▪ 3. 禁止转让、违法分包监理业务;不得聘 用无监理岗位证书的人员从事监理业务。
序 监理文件名称 条 文 号
阶段
编制人
1 监理大纲 2.0.12 监理招标阶段 监理人 (投标人)
批准 监理部位
性质 规划性文件
2 监理规划 2.0.13 签订监理 总监理 监理单位 指导性文件
合同后
工程师 技术负责人
3 监理实施细则 2.0.14
实施阶段
监理 工程师
总监理 工程师
操作性文件
4 书面形式 2.0.16 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电传、电报、传真、电子 数据交换、电子邮件)
▪ 4. 禁止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监理业务 。
3.2 监理机构
▪ 监理机构是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 由监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组成,
全面履行监理合同的机构。
➢监理单位应于合同签订10日内将监理机 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和总监任命书面 通知建设单位。总监调整,监理单位应征 得建设单位同意,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专业监理工程师调整,总监应书面通知建 设单位和承包单位。(GB)
▪ 监理实施细则——根据监理规划由专业监理工 程师编写,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针对工程 项目中某一专业或某一项目监理工作的操作性 文件。
➢ 以上三个阶段性文件的具体内容、深度、作用和编制 的时间是不同的。监理大纲好比是“可研报告”,监 理规划是工程的“初步设计”,监理实施细则相当于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导言:水利工程是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维护社会安全和人民生活的基本需求。

为了保证水利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监理工作的规范性与专业性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包括监理工作的基本原则、监理组织和分工、监理任务及工作过程、监理报告和验收等内容。

一、基本原则1. 安全第一:监理工作必须始终把安全放在首位,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

2. 资质要求:监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关专业资质和经验,熟悉水利工程施工的各项规范和标准,能够准确评估施工质量。

3. 独立公正:监理机构应独立于施工单位、业主单位以及设计单位,不受任何利益关系的影响,保证监理工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4. 合理合法:监理机构必须依法合规进行监理工作,不得违反相关法规、规程和标准,确保监理过程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二、监理组织和分工1. 监理机构的设立:监理工作由专门的监理机构承担,该机构应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并具备合法运营资格。

监理机构应有足够的技术力量和人员配备,能够满足监理任务的要求。

2. 监理人员的分工:监理机构应根据项目的性质和规模,合理划分监理人员的职责和工作内容。

监理人员应具备工程管理、技术检测、施工质量控制等方面的专业能力。

三、监理任务及工作过程1. 监理前期调研:监理机构应在施工前进行现场调研和综合评估,了解项目的工程特点和环境条件,制定监理工作的具体方案。

2. 施工过程监督:监理人员应按照施工方案和设计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全程监督,包括工程建设过程、材料选用、施工质量等方面。

对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追踪整改情况。

3. 质量检测与验收:监理人员应对施工中的质量进行抽查和检测,确保施工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并配合施工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4. 文件资料管理:监理人员需对监理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文件、资料进行管理,确保监理工作的记录完整、准确,有依据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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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1 总则1.0.1 为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施工监理活动的管理,保证监理工作质量,提高项目管理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我国境内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小型水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可参照执行。

1.0.3 监理单位应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资格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监理业务,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1.0.4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应按有关规定择优选择监理单位。

1.0.5 监理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独立、公正、公平、诚信、科学地开展监理工作,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职责。

1.0.6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应以合同管理为中心,有效控制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投资、进度等目标,加强信息管理,并协调建设各方之间的关系。

1.0.7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应以下列文件为依据:1 国家和水利部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 水利行业工程建设有关技术标准及其强制性条文。

3 经批准的工程式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4 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

1.0.8 监理单位为实施施工监理而进行的审核、核查、检验、认可与批准,并不免除或减轻责任方应承担的责任。

1.0.9 监理单位应积极采用先进的项目管理技术和手段实施监理工作。

1.0.10 监理单位的合理化建议或高效工作使工程建设项目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监理单位可按有关规定或监理合同约定,获得相应的奖励。

因监理单位的直接原因致使工程项目遭受了直接损失,监理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或监理合同约定予以相应的赔偿。

2术语2.0.1 水利工程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水土保持、移民、水资源保护等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的统称。

2.0.2 监理单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格等级证书,并与发包人签订了监理合同,提供监理服务的单位。

2.0.3 发包人承担工程项目直接建设管理责任,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或其合法代表人。

2.0.4 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实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保修的企法人或其合法代表人。

2.0.5 施工监理监理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保修实施的监理。

2.0.6 监理机构监理单位依据监理合同派驻工程现场,由监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组成,全面履行监理合同的机构。

2.0.7 监理人员在监理机构中从事水利工和建设监理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

2.0.8 总监理工程师取得《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受监理单位委派,全负责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监理工程师。

2.0.9 副总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总监理工程师部分职责和权力的监理工程师。

2.0.10 监理工程师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按规定注册,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在监理机构中承担监理工作的人员。

2.0.11 监理员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岗位证书》,在监理机构中承担辅助、协助工作的人员。

2.0.12 监理大纲监理单位在监理招标投标阶段编制的规划性文件。

2.0.13 监理规划在监理单位与发包人签订监理合同之后,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并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同意的用以指导监理机构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监理规划可参照本规范附录A编写。

2.0.14 监理实施细则由监理工程师负责编制,并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用以实施某一项目或某一专业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

监理实施细则可参照本规范附录B编写。

2.0.15 保修期从工程移交证书中注明之日起,至有关规定或施工合同约定的保修时限止的时段。

2.0.16 书面形式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3 监理组织及监理人员3.1监理单位3.1.1 监理单位与发包人应依照《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签订监理合同。

3.1.2 监理单位开展监理工作,应遵守下列规定: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设当事人各方合法权益。

2 不得与所承担监理项目的承包人、设备和材料供货人发生经营性隶属关系,也不得是这些单位的合伙经营者。

3 禁止转让、违法分包监理业务。

4 不得聘用无监理岗位证书的人员从事监理业务。

5 禁止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监理业务。

3.1.3 监理单位应依据监理合同约定,组建项目监理机构,配置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人员,并在监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将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主要监理人员派驻到监理工地。

人员配置如有变化,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

3.1.4 监理单位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给工程现场监理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有关险种。

3.1.5 监理单位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对监理人员进行技术、管理培训,建立监理人员考核、评价、选拔、培养和奖惩制度。

3.1.6 监理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年检,并将年检结果通知发包人。

3.1.7 两个以上监理单位可成立监理联合体或联营体,共同承揽监理业务。

国家和有关部门对联合体或联营体资格有规定的,应遵照其规定。

监理联合体各方应明确一个监理单位为责任方。

联合体的总监理工程师由责任方派出,联营体的总监理工程师由其法定代表人委托。

3.1.8 监理服务范围和服务时间发生变形化时,监理合同中有约定的,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应按监理合同执行;监理合同无约定的,监理单位与发包人另行签订监理补充协议,明确相关工作、服务内容和报酬。

3.2监理机构3.2.1监理单位应在监理合同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发包人不得擅自做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做出的指示的决定。

3.2.2监理机构的基本职责与权限应包括下列各项:1 协助发包人选择承包人、设备和材料供货人。

2 审核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

3 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

4 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各类文件。

5 签发指令、指示、通知、批复等监理文件。

6 监督、检查施工过程及现场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情况。

7 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

8 检验施工项目的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的质量和工程施工质量。

9 处置施工中影响或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紧急情况。

10 审核工程计量,签发各类付款证书。

11 处理合同违约、变更和索赔等合同实施中的问题。

12参与或协助发包人组织工程验收,签发工程移交证书;监督、检查工程保修情况,签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13 主持施工合同各方之间关系的协调工作。

14 解释施工合同文件。

15 监理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与权限。

3.2.3 监理机构应制定与监理工作内容相适应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3.2.4 监理机构应将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的姓名、监理业务分工和授权范围报送发包人并通知承包人。

3.2.5 监理机构进驻工地后,应将开展监理工作的基本工作程序、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法等向承包人进行交底。

3.2.6 监理机构应在完成监理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后,将履行合同期间从发包人处领取的设计文件、图纸等资料归还发包人,并履行保密义务。

3.3监理人员3.3.1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行注册管理制度。

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均系岗位职务。

各级监理人员应持证上岗。

3.3.2 监理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则:1遵纪守法,坚持求实、严谨、科学的工作作风,全面履行义务,正确运用权限,勤奋、高效地开展监理工作。

2努力钻研业务,熟悉和掌握建设建设项目管理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提高自身素质和技术、管理水平。

3提高监理服务意识,增强责任感,加强与工程建设有关各方的协作,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尽职尽责,公正谦洁。

4未经许可,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技术和商务秘密,并应妥善做好发包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5除监理工作联系外,不得与承包人和材料、工程设备供货人有其他业务关系和经济利益关系。

6不得出卖、出借、转让、涂改、伪造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

7 监理人员只能在一个监理单位注册。

未经注册单位同意不得承担其他监理单位的监理业务。

8遵守职业道德,维护职业信誉,严禁徇私舞弊。

3.3.3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总监理工程师应负责全面履行监理合同中所约定的监理单位的职责。

主要职责包括以下各项:1主持编制监理规划,制定监理机构规章制度,审批监理实施细则;签发监理机构的文件。

2确定监理机构各部门职责分工及各级监理人员职责权限,协调监理机构内部工作。

3指导监理工程师开展工作;负责本监理机构中监理人员的工作考核,调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根据工程建设进展情况,调整监理人员。

4主持审核承包人提出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发包人批准。

5审核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和资金流计划。

6 组织或授权监理工程师组织设计交底;签发施工图纸。

7 主持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或授权监理工程师主持监理例会和监理专题会议。

8签发进场通知、合同项目开工令、分部工程开工通知、暂停施工通知和复工通知等重要监理文件。

9组织审核付款申请,签发各类付款证书。

10主持处理合同违约、变更和索赔等事宜,签发变更和索赔的有关文件。

11主持施工合同实施中的协调工作,调解合同争议,必要时对施工合同条款做出解释。

12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或不宜在本工程工作的现场施工人员或技术、管理人员。

13审核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并监督其实施;审批工程质量缺陷的处理方案;参与或协助发包人组织处理工程质量及安全事故。

14组织或协助发包人组织工程项目的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完工验收、合同项目完工验收,参加阶段验收、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15签发工程移交证书和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16 检查监理日志;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组织整理监理合同文件和档案资料。

3.3.4 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以下工作授权给副总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1 主持编写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

2 主持审核承包人提出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

3 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和资金流计划。

4 主持第一次工地会议,签发进场通知、合同项目开工令、暂停施工通知、复工通知。

5 签发各类付款证书。

6 签发变更和索赔的有关文件。

7 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或不宜在本工程工作的现场施工人员或技术、管理人员。

8 签发工程移交证书和保修责任终止书。

9 签发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和监理工作报告。

3.3.5 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只宜承担一个工程建设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工作。

如需担任两个标段或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时,应经发包人同意,并配备副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可通过书面授权副总监理工程师履行除本规范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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